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中信货币(288101)

中信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1 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出日期:2008 年 12 月 5 日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05年3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信现 金优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5]038 号)的核准, 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5年4月20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政府担保,而且也不能保证基金可以保持 1 元的基金份 额净值。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摘要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2008 年 10 月 2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08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08年11月18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4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28 七、基金的投资 ...............................................40 八、基金的业绩 ...............................................48 九、基金的财产 ...............................................49 十、基金资产的估值 ...........................................50 十一、基金的收益分配 .........................................52 十二、基金费用与税收 .........................................53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5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56 十五、风险揭示 ...............................................59 十六、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61 十七、《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合同》的摘要..................63 十八、《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摘要................74 十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1 二十、其他应披露事项 .........................................83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与查阅................................84 二十二、备查文件 .............................................85




















4 一、绪


言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 行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和 《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 文件。投资人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指《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发售公告: 指《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发售公告》 ; 托管协议: 指《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 《证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暂行规定》 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管理规定》 指《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管理规定》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 金管理人: 指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登记、注册、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指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或接受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本基金的销售代 理人; 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基金投资者或投资 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 人证、护照等证件并且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




















6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任 何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 日: 指基金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后, 《基金合同》 由中国证监会确认备案之日; 基金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认购截止的时间段,最长不 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证券交 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交 易的申请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内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基金管理 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 非交易过户:





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另一投 资者账户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持有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 交易账户的行为;




















7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包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收益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招募说明书更新: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公 告一次有关基金简介、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 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 明书;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 网站, 包括但不限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相关 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 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 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机构名称: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日期:2003年10月15日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3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A座8层




















8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杨军智 联系电话:010-8202888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上海久事公司、中海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3] 107 号文批准,于 2003 年 10 月 15 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金为 1 亿 元人民币。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120号文批准,并获得工商局准予 变更登记的批复,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上海久事公司、中海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分别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31%、10%和 10%的股权转让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上述股权转让已完成,公司由中信证券股份公司全资持有。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目前下设十一个部门,分别是:股权投资部、固 定收益投资部、研究开发部、基金运营部、市场业务部、客户服务部、信息技术 部、综合管理部、监察稽核部、产品创新部、集中交易室。公司设立了投资管理 委员会。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 组合的原则。截至 2008 年 10 月 20 日,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管理着 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和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王东明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北京外国语学院法语 系学士,美国南加州大学政治经济学硕士,美国乔治城大学国际经济硕士。历任 北京华远经济建设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加拿大枫叶银行证券公司副总裁,华夏 证券公司发行部副总经理,南方证券公司副总经理,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总经理、董事长、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总经理协理等职务。 黄卫东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先后毕业于长沙铁道学院,清华大学经济 管理学院。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资金

















9 运营部总经理、金融产品开发小组组长、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襄理。现任中信 证券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傅强先生,董事,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中级经济师。历任 北京市人民银行行员、北京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部交易员、研究发展部研究员、中 兴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资产运营部经理、综合开发部经理、国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 投资部副经理等职务。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高级项目经理。 张建伟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玻璃厂副厂长、 上海光通信器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久事公司实业管理总部总经理、 资产管理一、 二部总经理、发展策划部经理、资产经营部经理、上海久事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发 展策划部、资产经营部经理等职务。现任上海久事公司副总经理。 储晓明先生,董事,香港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工商银 行商业信贷部科员、主任科员、技改信贷部项目评估处负责人、技改信贷部调查 评估处副处长、固定资产信贷部调查评估处处长、资产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中 国海洋石油财务公司副总经理、中海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 中海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夏斌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处长、副所长、 中国证监会主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司长等职务。现任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所所长。 王国樑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财务局副 处长、处长、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副总 经理兼总会计师等职务。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朱武祥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助 教、讲师、副教授、系副主任等职务。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与国际贸 易系教授,承担教学工作。 郝如玉先生,独立董事,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教授、博士生导师。历 任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助教、讲师、副教授、系副主任、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系 主任、教授等职务。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经济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注册税务 师协会副会长、 全国政协委员、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全国工商联执委、 北京市工商联副会长等职务。




















10 陈颖先生,监事,大学学历。曾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国资办秘书处就职。现任 上海久事公司法律事务部企业法律顾问。 李涛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在国家投资煤炭公司从事财务工作, 先后担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国融资产管理公司项目经理。现任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业务经理。 李志文先生,监事,大学学历,曾任中国新闻社人事部干部、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现任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 吕涛先生,总经理,英国克拉费尔德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14 年证 券、金融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历任 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证券处外汇交易员、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 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章月平女士,督察长,经济学学士、高级会计师。25 年财务从业经历、14 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煤炭部财务司主任科员、中寰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财部副总经理、稽核室副主任、主任、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计财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介绍 李广云先生,1976年7月出生,英国华威大学管理科学与运筹学专业硕士研 究生毕业。9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已获得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历任招 商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中信基金管理公司固定收益、投资策略研究员,货币 基金助理等职。 自2007年7月12日起担任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王洪涛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为2005年4月20日至2007年7月11日。 3、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 公司目前投资管理委员会共由6人组成: 投资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江平 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








涛 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





























11 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





孙建波 投资管理委员会风控委员








楠 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











张国强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运用基金财产;


(2) 获得管理人报酬; (3)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基金业务规则;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 关当事人的利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7) 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并以相应基金资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11)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12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确认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 额或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13 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法》 、 《基金法》 、 《暂行规定》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 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 、 《暂行规定》 、 《运作办法》 、 《销售 办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 证券自营业务; (4)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 (6)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7)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8)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9)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10)监管机关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14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做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10)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 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的运做会面临来自市场、管理、操作以及信息技术等方面的风险,为了 防范和化解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稳健经营, 最大程度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1、控制体系 公司的治理结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班子、督察长,由 监事会监督董事会的决策并对股东会负责, 由督察长监督经营班子的执行运做并 对董事会负责,形成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监督机制。




















15 公司遵照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原则,建立了适合本公司特性和规模的组织 结构,主要包括: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 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互相监督制衡;公司督 察长和内部检查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 的检查和反馈。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了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 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1)风险识别。公司采用以自下而上的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工作流程分析 方法来识别和确定风险。自上而下工作流程风险分析方法:公司根据总体风险控 制的需要,将风险分解到各个部门及工作流程的各个环节,使风险在各个部门和 工作流程的各个环节被识别和确认。自下而上工作流程风险分析方法:各部门对 工作流程各个环节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加以识别, 并确认风险可能对其它部门和公 司整体造成的影响。 (2)风险评估。公司在风险识别和确认后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相 应的量化或非量化的关键风险指标和关键业绩指标对风险进行评估, 确定风险成 因、风险级别、关键控制点以及责任人等,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合理、有效的风险 防范和监控措施。 3、主要控制制度 公司的各主要业务部门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建立了 科学合理的业务操作流程,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建立了 岗位责任制职,制定了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 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 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1)基金投资实行投资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分级授权负 责制。 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原则、 投资限制政策等; 投资总监是公司投资业务的直接负责人,对总经理和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并在

















16 投资管理委员会授权内对基金经理再授权; 基金经理可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投资决 策。 2)制定严格的决策流程,集中交易室对基金经理的决定是否违反决策流程, 是否违反公司内控制度负有审核责任, 对基金经理超越授权范围的指令或违反法 律法规的指令有责任拒绝执行,同时向投资管理部经理和投资总监汇报;投资总 监进行实时监控;研究开发部定期跟踪,并进行风险评价和绩效评估;监察稽核 部对基金经理的决策是否遵守有关规定进行事后检查。 3)建立标准化的工作流程,对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分解,交易指令执行根 据标准化的模板将决策记录在案并传达给集中交易室; 集中交易室复核基金经理 投资指令无误,再将该指令编制成具体的交易计划,执行完毕后将结果反馈回基 金经理。基金经理及时跟踪和复核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的结果。 4)事先对电脑系统进行设置,使交易员未有交易指令时,无法下达任何买 卖委托单;交易员接到经过分解下达的交易指令后,价或量任何一项超过指令的 买卖委托单无法发出。通过电脑系统的设置,杜绝出现自卖自买、反向对敲等违 规指令。 5)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有权对整个指令执行过程实施实时监控。若发现工 作人员违规操作,可立即中止,并责令其检查改正,同时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并随时接受监察稽核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稽核检查。 (2)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有效地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增加公司资金积累,妥善处 理公司和公司股东之间经济利益关系,保障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财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组负责公司财务 管理工作,主要负责财务收支方面的综合反映、监督、控制和协调及经营成果的 计算和分配;编制公司财务收支计划与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进行财务分析 和考核;负责公司营运资金的调拨并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公司发展和 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监察稽核控制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和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全权负责基金管 理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

















17 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监察稽核部为 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 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 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内部监控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 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二)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147.03亿元 法定代表人:秦晓 行长:马蔚华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5226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姜然 2、发展概况




















18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 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 自成立以来, 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 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亿H股。截止2008年9月30日,招商银 行总资产1.547万亿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净额730.24亿元人民币。 (二)主要人员情况 秦晓先生, 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 高级经济师。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清华大学管理学院 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兼职教授。曾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副董事 长,中信实业银行董事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政策顾问,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 员会副主席,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工商咨询理事会(ABAC)2001 年主席,第九届 全国人大代表,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 马蔚华先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 执行董事、行长兼首席执行官。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诺人 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TOM在线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同时担任中国国际商会副主席、中国企业家协 会副会长、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会长、深圳上市公司协会会长、中国金融学 会常务理事、中国红十字会第八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深圳市综研软科学发展基金 会理事长和北京大学、南京大学、吉林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等十多所高校兼职教 授等职。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副司长,中 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局长。 曾任第十届全国人 大代表。曾经获评"2001-CCTV中国经济年度人物"、"2005-CCTV中国经济年度人 物"、英国《银行家》杂志(The Banker)"2004 年度银行业希望之星" (Rising Stars of Banking)。 张光华先生,招商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1957年3月 出生,1983 年吉林 大学经济系本科毕业,1986 年获吉林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2000 年获西南财经 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同时担任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广东金融

















19 学会副会长,广东商业联合会副会长。1986年7月至1992年10月任国家外汇 管理局政研室副主任、计划处处长,1992 年 10 月至 1994年6月任 中国人民银 行海南省分行行长助理,1994年6月至1998 年 11 月任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 行副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副局长,1998 年 11 月至 2002年9月,任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 2002年9月至2007年4月任广东发展银行行长。 2007年7月起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夏博辉先生,男,1963年11月出生,湖南人,管理学博士(厦门大学)、 教授、 注册会计师。 现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财政部会计准则咨询专家、 金融会计组负责人, 中国会计学会理事、 中国金融会计学会专家委员会委员。 1992 -1999 年历任湖南财经学院会计系副主任、科研处副处长、科研研究生处长、 科研处处长及讲师、副教授、教授,2000-2005 年 6 月历任深圳发展银行会计 出纳部总经理、 财务会计部总经理、 计划财会部总经理、 财务执行总监等职; 2005 年 7 月,加盟招商银行。1993-1996 年,受聘担任世界银行技术援助中国人民 银行会计改革体系项目金融会计准则研究组中方工作组组长。 曾获“全国优秀教 师并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奖章”(1993)、湖南省普通高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 (1993)、湖南省第五届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著作)二等奖(1999)、中国青年 科技论坛二等奖(1999)。 胡家伟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现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30 多年 银行业务及管理工作经历,已获得基金从业资格。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副总经理、招商银行蛇口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总行单证中心主任。曾任中国银 行湖北省分行国际结算处副科长、副处长、中国银行十堰分行副行长、香港南洋 商业银行押汇部高级经理、香港中银集团港澳管理处业务部高级经理等职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08年9月30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 资基金(含招商安泰股票型投资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安泰 债券投资基金),招商现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长 城久泰中信标普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 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

















20 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 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德盛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 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 托管资产为1888.65亿元人民币。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行长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招商银行实行董事 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的决策经行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行长室下设风 险控制委员会、内部控制状况评审委员会、稽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规划委员 会等机构。 二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业务室、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 制衡原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总行资产托管部内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 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对各岗位、 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三级风险防范是各业务室对自身业务风险进行自我防范和控制。 业务室根据 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 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原则




















21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 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 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的规章,具 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存 在任何例外,部门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核算、清算、稽核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制度上和人 员上适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 险防范的目的。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和《招商银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 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 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 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 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 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 应急处理办法》 ,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

















22 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 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 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数据加密传输、业务信 息启动异地自动备份功能、 业务信息磁带备份并由专人签收保存等措施保证业务 信息及数据传递的安全性。业务信息不得泄漏,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 室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 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空间隔离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 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 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

















23 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 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 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33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直销中心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A座5层 直销咨询电话:(010)82251898 传


真:(010)82253378




















24 联系人:刘妮


2、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站:www.bankcomm.com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电话:0755-26897526 传真:0755-26897560 联系人:刘薇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电话:010-65541405 传真:010-65557020 联系人:宋晓明 (4)北京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阎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 010-96169 电话: 010-66223248 传真: 010-66223314




















25 联系人:杨永杰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7)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26 (9)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码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丁韶燕 (10)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A座26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A座26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1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李洋 (1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27 (13)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93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程高峰 (14)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5783715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王勤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 点),并另行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3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A座8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杨军智 电话: (010)82028888 传真: (010)82253396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地址: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100020) 负责人:张涌涛 电话:(010)65890688 传真:(010)65176800




















28 经办律师: 黄伟民、陈周 联系人:黄伟民、陈周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010)65246688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成超


张小东 联系人:杨振辉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基金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可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中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 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与销售机构约定后另行公告。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 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29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此项调整 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有关调整的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在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 告。 本基金日常申购与赎回自2005年4月27日开始办理。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可以撤销。 4、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 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投资者申请基金赎回时,基金注册登记人默认采用 先进先出的方式, 从投资者在赎回申请所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持有人交易账户 余额中选择先确认的份额进行基金赎回。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 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内通过本公司客户服 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在销售网点打印确认单或参照 销售网点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30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至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 赎回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通过各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每笔申购申请不得低于1,0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 购与赎回的,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遵守以上限制。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八)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且不收取申购、 赎回费用。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1.00元 例二:假定T日申购金额为10,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份数=10,000/1.00=1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1.00元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00元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31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办理增加份额的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内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基金份额赎回 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办理扣除份额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或延迟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的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 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或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基金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迟支 付赎回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

















32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 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超 过基金总份额 10%的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 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 或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日公告最新 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前 2 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33 为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 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于 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并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二) 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现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同名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 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 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 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 T+2日内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 (十三) 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 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 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只受理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 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十四)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

















34 结与解冻以及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并按照该等有权 机关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十五)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本基金正式推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以下简称 “本计划”),投资者可通过向本基金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 “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并不构成对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 1、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计划适用于符合《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投资 者。 2、办理时间 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本计划的申请开始受理,受理时间与本基金正常申 购业务相同。 3、办理场所 投资者可在到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中信证券、招商证券、中信 建投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国银河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山西证券、中 信金通证券等代销本基金的营业网点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申请。根据 实际需要,本公司还将选择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 4、申请方式 (1)凡申请办理本计划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 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相关规定; (2)已开立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帐户的投资者需携带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及相关业务凭证,到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中信证券、招 商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国银河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 山西证券、中信金通证券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此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各代销 机构的相关规定。 5、扣款日期 (1)投资者应按照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与各代销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

















35 日期,该扣款日期即被视为基金合同中约定的申购申请日( T日)。 (2)如果在约定的扣款日前投资者开办定期定额业务的申请得到成功确认, 则首次扣款日为当月,否则为次月。 6、扣款金额 投资者可与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中信证券、招商证券、中信建 投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国银河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山西证券、中信 金通证券各机构就本基金申请开办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 但本基金每期扣款金额最低应不少于人民币 200元, 具体最低扣款金额请遵循各 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 7、扣款方式 (1)各代销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 扣款,若遇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顺延至下一基金申购开放日; (2)投资者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3)如投资者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则不扣款,顺延到下月再扣,且扣款不累计, 只扣一个月的约定金额。 (4)如因投资者原因造成连续 3期扣款不成功,则本基金的有关代销机构有 权视为该投资者自动终止该“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业务规则请投资者遵循 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 8、申购/赎回费率 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定期定额业务的申购、赎回费率均为 0。 9、交易确认 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 T 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 T+1 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 金账户内。投资者可在 T+2日起到销售网点查询申购确认情况。 10、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1)投资者变更每期扣款金额、扣款日期、扣款帐户等,须携带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机构申请办理业务变更,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各代销机 构的有关规定;


( 2)投资者终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

















36 到原销售机构申请办理业务终止,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该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 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应遵循各代销机构的具 体规定。 (十六)基金转换 1、 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的持有人均可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换。 2、 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受理场所为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中信证券、中 信万通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招商证券、中国银河证券、山西证 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中信金通证券的相关营业网点。 如有增加或变动业务办理机构,本公司将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另行公告。


3、 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自2005年5月10日起,本业务的申请开始受理,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 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4、 基金转换费用


(1)由中信经典配置基金、中信红利精选基金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 金的转换:








a、均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一年以内 (含)满一年不 满二年 (含) 满二年不 满三年 (含)三年以 上 交易费用 0.5% 0.35% 0.2% 0 b、同一笔转换业务中包含不同持有时间的基金份额,分别按照持有时间收 取相应的赎回费用; (2)由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向中信经典配置基金、中信红利精选基 金转换,每笔转换收取所转入基金的相应申购费,具体如下:




















37 (3)在中信稳定双利基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之间的转换: a. 由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向中信稳定双利基金转换不收取任何费 用; b. 由中信稳定双利基金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转换,仅收取中信稳 定双利基金的赎回费,具体费用如下: 持有期限 30日以内 30日(含)以上 交易费用 0.1% 0 (4)转换后的基金份额重新计算持有时间,转换之前的持有时间不累计计 算。 (5)通过本公司的网上或电话等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 基金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费用如下: 业务名称 交易费用 由中信经典配置基金、 中信红利精选基金向 中信现金优势基金的转换 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由中信现金优势基金向中信经典配置基金、 中信红利精选基金的转换 仅收取转入基金的申购费0.6%。 由中信现金优势基金向中信稳定双利基金 的转换 费用为0。 由中信稳定双利基金向中信现金优势基金 的转换 持有30日以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 费0.1%;持有30日(含)以上费用 为0。 5、 基金转换的程序


(1) 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 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交易费用 转换份额 90天以下 91(含)天 -365天 366(含)天 -730天 731(含) 天以上 100万以下


1.5% 1.25% 1% 0 100万以上(含100万)-200万 以下 1.2% 0.95% 0.7% 0 200万以上(含200万)-500万 以下 0.8% 0.55% 0.3% 0 500万以上(含500万)


每笔500元每笔500元每笔500元 0




















38 (2)基金转换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以在基金转换的受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 金转换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6、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转换,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份额 不得低于100 份。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转换成其它基金,投资 者在申请基金转换业务时应查清其转出基金账户内的余额, 转换后转出基金的余 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单位。基金持有人账户余额低于100份基金单位时,剩余份 额将一次性赎回至该基金持有人的资金账户。 7、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 交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工作 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进行确认, 确认成功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 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8、 暂停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暂停基金转换适用 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的有关规 定。 9、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各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①不可抗力;


②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③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④货币市场基金的暂停估值;




















39 ⑤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 份额不变。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 转换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告。


(3)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 和转份额的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 值以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 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以及货币 市场基金的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重新 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以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日收益和基 金七日年收益率。




















40 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安全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二)投资理念 团队缜密研究、量化系统精确测算,运用现金流管理策略构建投资组合和套 利操作,以便在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和较高的收 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包括以下:现金;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 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 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四)业绩比较标准 本基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 准。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属于低风险品种。 (六)投资策略 结合货币市场利率的预测与现金需求安排, 采取现金流管理策略进行短期货 币工具投资, 以便在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 获得较高的收益。 结合货币市场利率的预测与现金需求安排, 采取现金流管理策略进行货币市 场工具投资, 以便在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 获得较高的收益。 研判货币市场利率:货币市场利率预测是进行货币市场投资的基础,本基 金建立利率分析系统,通过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央行的货币政策以及公开 市场操作、市场资金面的宽松程度等对货币市场利率的走势进行预测。 根据货币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测确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当预测货币市场

















41 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 长投资组合的剩余期限。平均剩余期限决定了组合的风险收益水平,本基金的平 均剩余期限控制在180天之内。 结合收益率曲线的研究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 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 在确定组合剩余期限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 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短期债券、央行票据、 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 采取现金流管理策略,在动态分析、规划、测算组合内生现金流、申购赎 回净现金流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和动态调整组合现金流。在满足日常流动性要求 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减少冲击成本,实现组合流动性要求和收益率期望的合理配 置。 运用系统化的量化分析策略,寻求无风险的套利机会,在规避市场波动的 同时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本着谨慎性原则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按照资产支持证券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通过持续的信用评级分析和跟踪、量化模型评估、投 资限额控制等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并在此基础 上提高组合收益。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个券选择、信用产品交易策 略等各种策略,精选品种,为基金持有人获取长期稳定收益。 (七)投资管理机构与投资过程 1、投资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和货币市场利率分析。 各子类资产的收益、风险、流动性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 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 2、投资管理程序 (1)研究部和股权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 构形成有关公司分析、 行业分析、 宏观分析、 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

















42 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产品说明和研究结果确定战略配 置。如遇重大事项,投资管理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3)研究部与股权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基于研究和市场分析提出战术调 整建议,由投资管理委员会确定是否进行。 (4)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 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包括战略资产配置、战术 资产配置、行业配置、股票/债券选择,以及买卖时机。 (5)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小组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 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也包括执行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调整。 (6) 研究部确定备选库、研究库和核心库,并根据研究确定行业资产配置优 化标准。 (7) 研究部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调整建议,报监察部、股 权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和投资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对基金经理的决策是 否遵守有关规定进行事后检查。 基金经理小组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 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8)由研究部定期进行投资绩效评估,总结经验,以利改进。 (9)投资管理委员会综合考虑研究、市场、产品、投资、风控决定战略、战 术和风险调整。 (10)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 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3、组织结构 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队伍强调结构化和专业化, 实行投资管理委员会指导下 的基金经理小组负责制。 4、投资管理委员会 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 审定各基金季度资产配置和调整 计划;审定各基金季度投资绩效报告;决定各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5、基金经理小组 由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组成。负责在投资管理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

















43 行组合构建工作。 6、交易执行小组 负责依据基金经理小组的指令, 制定交易策略, 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 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八)建仓期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上述规定。 (九)平均剩余到期期限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80天。 (十)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百分之十; 2、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之三十;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3、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百分之二十;


4、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5、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公司旗下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44 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 10、本基金只能投资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浮动利率资产支持证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11、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 持续信用评级。 12、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卖出。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十一) 禁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1、投资于股票; 2、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3、投资于剩余期限大于397天的债券; 4、投资于信用等级低于AAA级的企业债券; 5、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或进行证券回购; 7、将基金财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8、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9、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承销证券; 12、买卖或申购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45 资产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 元) 占基金总资产比 例(%) 债券投资 346,269,156.25 96.68 买入返售证券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证券 0.00 0.00 0.00 0.00 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合计 8,354,298.86 2.33 其他资产 3,523,636.64 0.99 合计 358,147,091.75 100.00 注: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合计中无定期存款。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单位:人民币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988,556,779.97 1.43 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354,959,052.77 0.48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0.00 0.00 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0.00 0.0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①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3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7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46


②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 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1 30天以内 7.94 0.00 2 30天(含)—60天 16.73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5.60 0.00 3 60天(含)—90天 41.67 0.00

















46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8.29 0.00 4 90天(含)—180天 5.62 0.00 5 180天(含) —397天(含) 27.13 0.00 合


计 99.09 0.00 4、报告期末债券投资组合 ①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成本(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 1 国家债券 0.00 0.00 金融债券 59,727,538.48 16.69 2 其中: 政策性金融 债 59,727,538.48 16.69 3 央行票据 206,156,354.58 57.61 4 企业债券 80,385,263.19 22.46 5 其他 0.00 0.00 合


计 346,269,156.25 96.76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49,721,518.22 13.89 ②基金投资前十名债券明细 债券数量(张) 序号 债券名称 自有投资 买断式 回购 成本(单位:人民币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1 08央行票据105 500,000 49,667,617.87 13.88 2 07央行票据136 500,000 49,614,846.02 13.86 3 08央行票据106 500,000 48,138,084.11 13.45 4 07央行票据127 300,000 29,819,928.66 8.33 5 05农发06 300,000 29,672,770.89 8.29

















47 6 08央行票据104 300,000 28,915,877.92 8.08 7 07江淮CP01 200,000 20,151,953.52 5.63 8 08承钒钛CP01 200,000 20,128,526.00 5.62 9 07兰花CP01 200,000 20,076,090.76 5.61 10 07农发13 200,000 20,048,747.33 5.60 5、“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





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 的次数 6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4378%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1774%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2510%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①本基金的计价方法 债券(包括票据)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 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 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债券回购按成本法估值。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 列示,按商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维持在1.0000元。 ②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持有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报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情况。 ③本报告期内需说明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A、投资管理组织结构 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队伍强调结构化和专业化,实行投资管理委员会指导 下的基金经理小组负责制。 B、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部和投资部通过国内外宏观经济分析、 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以及市场资金




















48 面等因素就货币市场利率进行预测,并向投资管理委员会提交投资策略报告,为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投资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产品说明和研究结果确定各类资产 配置。如遇重大事项,投资管理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对 货币市场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并向交易部下达交易指令。 交易部依据指令制定交易策略,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研究部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调整建议,报监察部、股权 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和投资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对基金经理的决策是否 遵守有关规定进行事后检查。 基金经理小组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 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④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 号 其他资产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 交易保证金 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0.00 3 应收利息 3,374,046.17 4 应收申购款 0.00 5 其他应收款 0.00 6 待摊费用 149,590.47 7 其他 0.00 合计 3,523,636.64


八、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5年4月20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 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49 阶 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值收 益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 1 个月 0.2571% 0.0075% 0.3278% 0.0000% -0.0707% 0.0075% 过去 3 个月 0.9377% 0.0125% 1.0051% 0.0000% -0.0674% 0.0125% 过去 6 个月 2.2270% 0.0138% 1.9993% 0.0000% 0.2277% 0.0138% 过去 1 年 4.6621% 0.0123% 3.9408% 0.0003% 0.7213% 0.0120% 自基金 合同生 效起至 2008.9. 30 9.4420% 0.0082% 8.1832% 0.0025% 1.2588% 0.0057% 提示: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 九、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款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证券资金结算账户和以基 金的名义在银行开立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中 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中信现金优势货 币市场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 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50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消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除依据《基金法》 、本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十、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债券(包括票据)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 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 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 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按成本法估值。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货币市场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定期计算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 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之间的偏离程度, 并定期测试其他可参考公 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 产生重大偏离的(偏离度超过0.5%) ,应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 进行调整,调整差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进行 后续计量。如基金份额净值恢复至1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




















51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 的方法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收益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因基金收益计算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赔偿。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赔偿仅限于 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4.基金管理人具有向当事人追偿不当得利的权利。 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2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本条有关估值方法的第4、5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偏差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及相关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一、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收益分配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 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元,第三位采用去尾 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 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时,收益为负值,则 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月集中结转当前累计收益,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 个月不结转。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另外除了每月的例行收益结转外, 每天对涉及有赎回等交易的账户进行提前收益结转, 处理方式跟例行收益结转完 全一致。




















53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开放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开放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6、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 (四)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十二、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证券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的认购、申购与赎回费用均为零; (2)本基金计提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54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各项费用。在通常 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 同等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

















55 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须在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做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3、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4、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5、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 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在应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并在公告日本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56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应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并同时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 funds.ecitic.com披露。 (一) 基金募集发行信息披露 1、招募说明书: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三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并同时在基金 管理人的网站登载。 2、基金合同摘要: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并同时在基 金管理人的网站登载基金合同全文。 3、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在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摘要的同时, 应将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其网站上。 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当日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5、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次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 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登载。 (二) 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一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规编制,包括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登载。 基金管理人在定期报告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7 定期报告及其公布方式为: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六个 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公告。 更新内容截止至每六个月的最 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之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不含百分之五十)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不含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58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 18、 当“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 值达到或者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就此事项进 行临时报告; 19、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1、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 基金净收益、基金 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本基金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 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应于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前日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与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为: (1)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数]×10000;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其中,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其下一开放日起享有分红权益,纳入基金份额

















59 总数的计算。 (2)7 日年化收益率={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100%;其中,Ri 为最近 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以四舍五 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位。 (五)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基金投资组合报告中公布。 (六)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包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可在交易时间 内免费查阅,亦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 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五、风险揭示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 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 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将下降。由于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80天, 所以市场利率上升导致基金本金损失的 风险很小。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再投资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利息水平将下降,导致基

















60 金的当期收益随之降低。 4、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 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做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的判断有 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因素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 情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 少的情形,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 险。 (四)特定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由于基金主要投资于高信用等级的短期金融工具,因违约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很小。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或其发行人的信用等级下降时,会因违约风险的加 大而导致市场价格的下降,从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在基金投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的交易过程中,当发生交易对手违约时, 将直接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是导致基金不能按时收回投资资金,从而造成当 期收益的下降。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内部信用评级、量 化模型分析、 投资授信控制等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 制。同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全程合规监控,通过事前控 制、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等方式,确保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合法合规。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产生的风险。在本基金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 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

















61 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等。


2、因人为因素导致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而造成的风险,如内幕交易、 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3、因行业竞争等因素可能导致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六、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 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人在六个月内愿意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在六个月内愿意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 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律师、具有从事证券相

















62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清算费用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用获分配的剩余财产认购/申购本公司管理 的其他基金,免收认购/申购费。 (六)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




















63 十七、《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合同》的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运用基金财产;


(2) 获得管理人报酬; (3)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基金业务规则;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 事人的利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7) 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0)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并以相应基金资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11)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64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 额或赎回之股票、现金替代金额及现金差额;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65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获得基金托管费;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0)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66 (11)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2)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4)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5)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7)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67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委 托人共同组成。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召开事由 (1)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a、变更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b、终止基金合同; c、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d、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e、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f、变更基金类别; g、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h、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i、单独或合并代表 10%(不含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j、根据法规规定,其他对合同当事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k、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a、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b、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收费方式; c、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8 d、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e、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情形。 3、召集方式 (1)除非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 行召集。 (4)分别或合并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分别或合并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但应 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5)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69 权益登记日。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必须至少应载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送达的地点; (5)投票表决截止时间(适用于通讯开会时) ;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具体由召 集人确定。更换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且除上述内容外还要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 方式等。 (1)现场开会 a、本基金合同所指现场开会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 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b、现场开会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议程: 1)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时,应当提交符合法律、法规、本基 金合同以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除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 书面授权委托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70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当高于基金总份额的50%。 (2)通讯方式开会 a、 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讯方式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以通讯方式进行书面表决时,应当以书面方式 提交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代理人以通讯方式进行书面表决的,除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 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委托书。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无效, 其代表的 基金份额不计入参加表决的总份额。 c、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在表决截止日以前以传真成功发送单、邮件 印戳和收到回执记载的时间为准的投票视为有效投票。 d、 以通讯方式开会须符合下列条件方为有效: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通知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持有人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应当高于基金总份额的50%。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变更基金类别、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程序以及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提出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比例为其提出提案之时其所持有的

















71 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 召集人负责对提案进行审议,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 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则可以提 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 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 变更的,大会召集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a、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和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经律师见证或公证员公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决议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无法主持大会,或符合上述第(三)款第 3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会议的,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b、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第二天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长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拒绝派授权代表参加计票的,计票结果不

















72 受影响,由公证机关全程予以公证,形成决议并在5日之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 核准。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b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应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及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a、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长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b、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c、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73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以


次为限。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长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拒绝派授权代表参加计票的,计票结果不 受影响,由公证机关全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至少自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以通讯方式 召开的,还应当同时公告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对于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产生重大影响 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核准或备案之 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 更的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 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a、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b、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c、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74 (2)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四)争议处理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 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 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 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八、《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3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A座8层 邮政编码:100029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的其它业务




















75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注册资本:122.79亿元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 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 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 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 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管业 务。代办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及 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 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 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 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

















76 查。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 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人的 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财 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对擅自动用基金财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 查。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形下, 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 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应遵守《基金 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77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 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 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 (包括硬件和软件) ,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 施的正常运行。 (4)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本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基 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 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申购款 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非因基金托管人的原 因造成的相应损失,基金托管人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6)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非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的相应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 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 期届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名有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 告。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78 办理退款事宜。 3、投资人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 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因申购资金未及时到 账而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人赎回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拨。基金托 管人未按约定时间划拨,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办理。基 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要确保所托管基金全部存款的安 全。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本基金的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 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 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 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资金清算。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基金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79 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 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 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 实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 其他由托管人选定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的名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 内容) ,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 盖基金托管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 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 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4)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管理人同意的情况 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9、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80 (1)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办理和使用。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办理。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每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收益情况,并按规定公告。 本基金每开放日公告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收益情况,包括前一个开放日 (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单位的基金收益和以前一个开放日的最近7天基金 收益计算的年化收益率。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 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 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并以加密传真 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1、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 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重要合同等文件 档案及电子文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2、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 议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3、变更与协助




















8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的全部文件。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生效,按规定须经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 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 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 、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十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


1、开户确认单




















82 基金管理人向新开户的投资者寄送开户确认单。


2、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人需要向投资者提供交易对账单。 原则上对账单一年至 少发送一次,在报告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发送。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开户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有关的开户、交易业务: 1、在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代销渠道或直销网点进行柜台交易。


2、与本公司签订电话委托服务协议的直销客户,可致电直销交易及理财咨 询热线(010-82251898)进行电话交易。 3、已开通网上交易的普通直销客户,可通过登录中信基金网站 (funds.ecitic.com)进行网上交易。 4、持有以下三类银行卡的网上交易客户,可以通过登录中信基金网站进行 开户、交易、划款等业务: (1)中国农业银行(农行金穗卡) (2)广州银联支付网络有限公司(广发银行理财通卡、中国银行广东省分 行长城借记卡、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麒麟系列卡、东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借记卡) (3)上海银联支付网络有限公司(兴业银行卡、中信银行理财宝借记卡、 昆明市商业银行春城卡、长沙市商业银行芙蓉卡、南京银行梅花卡、金华商业银 行双龙系列卡、光大银行阳光卡、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如意卡、温州市商业银行金 鹿卡、杭州市商业银行西湖卡、顺德农村信用合作社恒通卡、济南市商业银行齐 鲁卡、银联其它卡) 。 (三)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自动查询及人工咨询: 1、登录中信基金公司网站。基金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 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还可以加入“投资者俱乐部” 进行讨论和交流,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




















83 2、致电理财咨询暨自动语音查询系统(010-82251898),该系统提供每周 7×24小时自动查询服务和工作日8:30至17:30的人工咨询服务。 3、发送邮件到服务信箱(service@citicfunds.com) 。 4、本公司的代销渠道和直销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各类查询服务。 (四)理财咨询服务


本公司的理财顾问中心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专业的理财咨询服务, 基金持有人 可以通过公司网站或理财咨询热线向公司进行理财咨询。


(五)邮件订阅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拨打理财咨询热线或发邮件至服务信箱提交邮件订阅 申请,享受电子邮件服务。本公司将为持有人发送基金资讯方面的资料及基金新 品种、新服务的宣传材料等。 (六)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拨打理财咨询热线或发送邮件至服务信箱,订制手机短信服 务,收取基金收益、基金公告提示等信息。 (七)投资者交流活动 本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专业研讨会、投资者见面会或其他形式的交流 活动,为投资者提供与基金公司进行直接交流的机会。 直销交易及理财咨询: (010)82251898(该电话可转人工座席)


传 真: (010)82253378 公司网址:funds.ecitic.com


服务信箱:service@citicfunds.com 二十、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管理人保证除按照《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 他一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规履行披露义务外, 对投资者作出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也应予以披露。 事项名称 信息披露报纸 披露日期 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2008年第1季度 报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 2008年4月22日




















84 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摘要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8 年6 月3 日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基金基金资 产净值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 2008年7月1日 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2008年第2季度 报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 2008年7月21日 关于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进行合并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 2008年8月9日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 2008年8月12日 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2008 年上 半年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 2008年8月29日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现场方式 召开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 2008年9月13日 关于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中信稳定 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十一节前暂停申购 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 2008年9月24日 中信基金关于调整农行金穗卡持有人网上直 销申购费率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 2008年10月11日 2008 年 10 月 23 日,在河北省香河经济开发区中信国安第一城福安宫酒店 二层会议厅举行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中信现金 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由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华夏基金管 理公司的议案》。会议表决结果已经于 2008 年 10 月 25 日进行公告,目前表决 结果正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过程中。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进行调整和修改。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与查阅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 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招募说明书复 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85 二十二、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 理人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3、《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二)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A 座8层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 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咨询电话:010-82251898


基金管理人网址:funds.ecitic.com 签署人: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签署日期:2008 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