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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保本(519697)

交银保本: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3 前


言 3 释


义 4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1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3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5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7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5 第七部分


保证人基本情况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5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保本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6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8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9 第二十一部分


保本周期到期 8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9 第二十三部分


业务规则 92 第二十四部分


违约责任 93 第二十五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94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95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事项 96 第二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7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 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交银施罗德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基金合同》 ” ) 。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的,均以本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基金合同》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 生效、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保本、基金 保本的保证、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 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 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 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 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交银施罗德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发售公告》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以及宣传推介等业务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代 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 特别指明即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即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保本周期到期日 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持有到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 份额的投资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保本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 带责任保证 保证 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 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 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 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 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 基金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 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 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 行为 保函


























保证人出具的《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保函》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保证人或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继续为本基金的保本提 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同意承诺保本,同 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 要求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 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 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 的存续形式

















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 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交银施罗德优势行 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如果本基金不 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 基金将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终止 保本周期到期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赎回本基 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 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通过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的动态 配置和有效的组合管理,寻求组合资产的稳定增长和保本期间收益的最大化。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 基金募集上限 50亿元人民币 (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七、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


基金保本周期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 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十、


基金的保本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 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 条款。


十一、 基金保本的保证 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部 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最 高不超过51亿元人民币。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发售面值发售。 一、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 《招募说明书》 及 《发 售公告》 。


二、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 募集上限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拟不超过 50亿元人民币(不包 括募集期利息) 。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发售公告》 。 四、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具体名单参见《发售公告》 )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 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认购金额的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4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2、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 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 公告》 。 八、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5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 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 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6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7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内,一般不接受申购申请。特殊情况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保证人协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接受申购申请。具体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 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8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以及保本周期到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9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 赎回的份额、 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 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市场推广、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 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 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安排按本基金到期保本条款执行。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1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内,一般不接受申购申请。特殊情况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保证人协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接受申购申请。具体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发生《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保本周期到期”中约定的情况,即 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 务(含转换出业务)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 按已被接受的单笔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 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2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 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 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指定媒体刊登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或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3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 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 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 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可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4 十六、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 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5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法定代表人:彭纯 设立日期: 2005年8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61055050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收入;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6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 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 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7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 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 基金管 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 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载明需保证人代偿金额的书面通知, 要求保证人在接到基 金管理人书面通知及相关数据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 本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如相应款项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 付职责,严格遵守本基金《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内容的相关约定;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8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偿;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9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 户; (5) 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0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任,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 第七部分


保证人基本情况 一、 名称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公司” ) 二、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三、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四、 法定代表人 刘新来 五、 成立日期 1993年12月4日 六、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七、注册资本 30亿元人民币 八、经营范围 从事法律、法规所不禁止的、公司能够从事的一切不违法行为或活动。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担保;担保及担保的评审、培训、策划、咨询服务;实业项目的 投资;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 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技术成果及展览;仓储服务;组织、 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等;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 九、其他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 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 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公司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于 1993年注册成立。公司注册资本30亿元。截至2007年末,公司总资产46亿元, 净资产38亿元。2006年11月29日,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署《开发性金融战 略合作协议》 ,国家开发银行向本公司提供 300 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随着资本 实力显著增强、业务组合的调整和重新布局、外部流动性支持的获得,公司的信 用承保能力得到了极大提升。截至 2007 年末,公司拥有国家开发银行综合授信 300亿元,总体信用能力达到约600亿元。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交 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 定范围内变更为“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 金合同》约定的“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保证人已丧失履行保函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 (14)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 (2)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交银施罗德优势行 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交银施罗德优势 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0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1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2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3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4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 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5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 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 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8 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保本 一、


保本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 高于或等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基金管理人 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 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 资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 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但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出的,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适用本条 款。 二、


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对于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交银施罗德优势行 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一)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 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 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三)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 的基金份额;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0 (四)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五)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六)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 值减少; (七)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 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八)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由中国投资担 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二、保证人出具《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函》 (全文详见《基 金合同》附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函的约定。 本基金保本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的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 日之日起六个月止。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最高不超过51亿元人民币。 三、 保本周期内, 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函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情形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接 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 并在 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当确定保证人已丧失 履行保函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四、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保证 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更换保证人的,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 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在新的保证人接任之 前, 原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增加保证人的, 原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新增加保证人和原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保证 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保证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 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 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2 投资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需保 证人代偿的金额)。保证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若保证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保证 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直接就差额部分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将代偿金额 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保证 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六、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保证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及保函 的约定履行保证责任。除本部分第四款所指的“更换保证人的,原保证人承担的 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 以及下列除外责任 情形外,保证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 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的 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 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3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七、保本周期届满时,保证人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继 续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承诺提供保本, 同时本基金 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 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交银施罗德优势 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保证人不再为该混合型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八、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九、保证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其出具的《保函》 。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 通过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的动态 配置和有效的组合管理,寻求组合资产的稳定增长和保本期间收益的最大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 债券、股票、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按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 本 基金投资的保本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和高信用 等级的企业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货币市场工具和现金 等。本基金投资的收益资产为股票、权证等,股票指数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面市 后,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可投资的收益资产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10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 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 阶段性变化,在上述投资组合比例范围内,适时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 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间的配置比例。 (三)投资理念 时间是保本的基础,策略是盈利的源泉。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分析 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利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原理,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的投资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5 比例,以确保基金在一段时间以后其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从而 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目的。 1、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的配置策略 根据恒定比例组合保险原理,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波动、组合安全垫(即基 金净资产超过基金价值底线的数额) 的大小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投资的 比例,通过对保本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通过对收益 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期间资产的稳定增值。 本基金对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的资产 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确定保本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根据保本周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 价值(本基金的最低保本值为投资本金的 100%)和合理的贴现率(初期以三年 期金融债的到期收益率为贴现率) , 设定当期应持有的保本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 即设定基金价值底线; 第二步,确定收益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根据组合安全垫和收益资产风险特 性,决定安全垫的放大倍数——风险乘数,然后根据安全垫和风险乘数计算当期 可持有的收益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 第三步,动态调整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的配置比例,并结合市场实际运行态 势制定收益资产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 值增值。 2、债券投资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 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 币政策变化作出判断,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 化作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 险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构造债券组合。 在具体操作中,本基金运用如下多种策略,以获取风险调整后的稳健收益。 (1)根据保本周期的剩余期限动态调整保本资产债券组合久期,有效控制 债券利率风险,保证债券组合收益的稳定性。 (2)根据对债券市场期限结构变动特征的历史分析和现阶段期限结构特征 的分析,结合市场运行、持有人结构、债券供求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期限结构配 置策略,获取不同期限结构的债券利差收益。 (3)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6 利用骑乘策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增加,债 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通过债券收益率下降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4)利用银行间与交易所市场现券存量进行国债回购将杠杆操作,所得的 资金积极参与类似于新股申购配售及其他可能的低风险套利交易, 力争获得低风 险投资回报,提高组合的超额收益。 (5)通过对货币政策及利率变化方向的判断,在预期利率整体下降时,买 入相应期限的长期债券资产,以获得收益率曲线下移的债券资本利得。 (6)通过分析不同债券品种与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券信用利差,积极把握不 合理信用利差定价给高收益率低信用等级债券带来的投资机会, 以获得信用利差 变动带来的债券资本利得。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 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以及上市 公司成长潜力的基础上,通过优选具有良好成长性、成长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 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1)行业配置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产业环境、 产业政策和行业竞争格局等多因素的分析和预测, 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 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据此挑选出 具有良好景气和发展潜力的行业。 具体操作中,本基金从经济周期因素评估、行业政策因素评估和行业基本面 指标评估(包括行业生命周期、行业发展趋势和发展空间、行业内竞争态势、行 业收入及利润增长情况等)三个方面挑选具有良好景气和发展潜力行业。一般而 言,对于国民经济快速增长中的先锋行业,受国家政策重点扶持的优势行业,以 及受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有利因素影响具备良好成长特性的行业, 为本基金股票 投资重点投资的行业。 (2)本基金综合运用交银施罗德的股票研究分析方法和其它投资分析工具 挑选具有良好成长性、成长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具体分以下三个层次进行: 1)品质筛选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7 筛选出在公司治理、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构建 备选股票池。主要筛选指标包括:盈利能力(如 P/E、P/Cash Flow、P/FCF、P/S、 P/EBIT 等) ,经营效率(如 ROE、ROA、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 等)和财 务状况(如 D/A、流动比率等)等。 2)公司质量评价 通过对上市公司直接接触和实地调研, 了解并评估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战略、 所处行业的竞争动力、公司的财务特点,以决定股票的合理估值中应该考虑的折 价或溢价水平。在调研基础上,分析员依据公司成长性、盈利能力可预见性、盈 利质量、管理层素质、流通股东受关注程度五大质量排名标准给每个目标公司进 行评分。 3)多元化价值评估 在质量评估的基础上,根据上市公司所处的不同行业特点,综合运用多元化 的股票估值指标,对股票进行合理估值,并评定投资级别。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 础上选择价值被低估的投资标的。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 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 期收益。 5、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内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旦有新的产品推出市场,将 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同时结合 对衍生工具的研究,在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 资。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股票指数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套 利、避险交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并通过灵活运用股票指数期货趋势投资策略 获取超额收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8 本基金选择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在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环境下,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保本定息产品。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产品,保本周期为三年,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以三年期银 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使本基金保本受益人理性判 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低风险品种。 二、 变更后的“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根据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自上而下灵活配置资产,积极把握行 业发展趋势和行业景气轮换中蕴含的投资机会,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 的流动性的前提下,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该混合型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该混合型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20%-7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基金实际管理 过程中,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在上述投资 组合比例范围内, 适时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间的配置比例。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9 (三)投资策略 该混合型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 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 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变化趋势 的基础上,动态调整投资组合比例,自上而下灵活配置资产;通过把握和判断行 业发展趋势及行业景气程度变化,挖掘预期具有良好增长前景的优势行业,精选 个股,以谋求超额收益。 1、资产配置 该混合型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系统,结合定性分 析和定量分析实现大类资产的灵活配置。具体而言,首先利用经济周期理论,对 宏观经济的经济周期进行预测, 在此基础上形成对不同资产市场表现的预测和判 断,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 相对变化,动态调整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比例,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 收益率。同时,该混合型基金将充分借鉴施罗德集团公司在配置型基金方面成功 的投资经验。具体操作中,本基金管理人采用经济周期理论下的资产配置模型, 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指标、利率和货币政策等相关因素的分析,对中国的宏观经 济运行情况进行判断和预测, 然后利用经济周期理论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 间的战略配置策略。 2、优势行业选择 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背后蕴涵了不同行业对GDP增长贡献率的差异。 而不同 行业受宏观经济周期、 行业自身生命周期以及相关结构性因素的影响在不同时期 表现往往具有明显差异。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建立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评估体系, 采用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和预测方法, 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 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据此挑选 出预期具有良好增长前景的优势行业,把握行业景气轮换带来的投资机会。 具体操作中,我们对行业的挑选重点分为两个部分,即行业平均增长率预测 和行业综合评价。首先考察各行业历史收入和利润增长表现,对未来行业收入增 长率和行业平均利润增长率进行预测;对根据预测结果计算的增长率低于 GDP 增长率的行业进行剔除。然后根据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评估体系,对行业的综合 表现和增长空间进行评估和排序,挑选出未来一段时间内最具增长前景的行业。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0 具体评估将从宏观经济环境(重点包括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对相关行业发展 的影响)、行业景气度分析和预测(关注上下游行业对本行业景气度影响、密切追 踪各行业景气度指标)、行业财务状况(行业盈利能力、行业经营效率)和行业竞 争力综合表现四个方面入手, 采用定性分析结合定量分析的方法对行业的未来的 增长前景进行综合评价。 最后,在完成对行业增长预测和行业综合评价基础上,通过市场及各个行业 的相对和绝对估值水平 PE、PB 等数据的横向、纵向分析,进行估值比较,并跟 踪各行业的资金流向、机构持仓特征等判断行业吸引力,动态把握行业板块轮换 蕴涵的投资机会。 3、股票选择 该混合型基金综合运用施罗德集团的股票研究分析方法和其它投资分析工 具,采用自下而上方式精选具有投资潜力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前述优势行 业中股票优先入选。具体分以下两个层次进行股票挑选: (1)品质筛选 筛选出在公司治理、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构建 备选股票池,主要筛选指标包括:盈利能力指标(如P/E、P/Cash Flow、P/FCF、 P/S、P/EBIT 等)、经营效率指标(如 ROE、ROA、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 等)和财务状况指标(如D/A、流动比率等)。 (2)多元化价值评估 该混合型基金在前述优势行业选择体系的基础上, 根据下述标准挑选出其中 具有投资潜力的上市公司构建核心股票池: ①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管理规范,信息透明; ②主营业务鲜明,盈利能力强,收入和利润稳定增长; ③公司具有质量优良的成长性,通过对控制企业盈利增长质量的指标(如 ROIC-WACC、EVA等)进行评估,挑选EVA不断增长或改善的优质公司; ④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一定的规模优势和较好的抗风险能力; ⑤公司在管理制度、产品开发、技术进步方面具有相当的核心竞争优势,有 良好的市场知名度和较好的品牌效应,处于行业龙头地位。 对上述核心股票池中的重点上市公司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和成长性跟踪研 究,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选择定价相对合理且成长性可持续的投资标的。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1 4、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该混合型基金可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和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该混合型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主动的投资管理方式, 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 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 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 币政策变化作出判断,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 化作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 险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构造债券组合。在具体操作中,本基金运用久 期控制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骑乘策略、杠杆放大策略和换 券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该混合型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 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 定的当期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该混合型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 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 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该混合型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内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 一旦有新的产品推出市 场,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同 时结合对衍生工具的研究,在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 进行投资。 该混合型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股票指数期货及其他金融 工具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获取超额收益。该混合型基金投 资于股票指数期货主要用于避险交易及套利交易。 (五)业绩比较基准 该混合型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60%×沪深300指数+40%×中信全债指数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2 采用沪深300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 势的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 2、该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投资者可以方便地从报纸、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 3、沪深 300 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 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 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 因此,沪深300指数是衡量该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同时, 根据目标资产配置比例, 业绩比较基准中加入了中信全债指数并按照该混合型基 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安排。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业绩评价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该基金是一只灵活配置的混合型基金,属于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风险与 预期收益介于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间。 三、 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施, 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 据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 面;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 险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决策和交易机制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3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总监、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基金的资 产配置政策,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等。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内, 构建和调 整投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 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 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 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 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 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 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2)研究部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固定收益产品分析师、定量分析师 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3)投资总监每周召集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 运行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策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股票分析师的 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固定收益产品分析师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定量分 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 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6)中央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7) 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 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作出调整。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4 四、 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 现金以及到期日不超过 1年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5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五、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六、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7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 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9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0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1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2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3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在保本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4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 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 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5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 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0 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转型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 方式等内容。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7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8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9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0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1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2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4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5 第二十一部分


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 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 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 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其保本权 利都适用保本条款: (1)保本周期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2)保本周期到期后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4)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 继续持有变更后的“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份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 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 份额。 3、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等交易费用。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转为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6 4、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 “交银施罗德优势 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三、保本周期到期选择的时间约定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 到期选择申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 作出到期选择申请。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 四、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交银施罗德优势 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 保本条款。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而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以投资 金额(扣除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支付给投资者,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3、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进行基金转换,而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以投资 金额(扣除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作为转出金额,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4、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变更后 的“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可赎回 金额加上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以 投资金额(扣除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作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入变更 后的“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保证人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7 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五、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或转为变更后的“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 下一保本周期。 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则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部分等于选择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扣除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 。 2、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变更为“交银施 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则转为变更 后的“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等于选择持有 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扣除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 。 3、保本周期届满,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变更为“交银施罗德优势行 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打开申购,申购的具体操作办 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六、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 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交 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 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七、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8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 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 差额支付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 载明需保证人代偿金额的书面通知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 保证 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 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 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 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9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 按 《基金合同》 约定的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交银施罗德优势 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交银施罗 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0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1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2 第二十三部分


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业务规则》 。 《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 其解释与修改。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3 第二十四部分


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 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 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 限于直接损失。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 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 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 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4 第二十五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5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6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7 第二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收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则》 ,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8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9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 基金管理 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 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载明需保证人代偿金额的书面通知, 要求保证人在接到基金 管理人书面通知及相关数据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 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如相应款项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 职责,严格遵守本基金《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内容的相关约定;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0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 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1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2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3 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 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交 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 定范围内变更为“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 金合同》约定的“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4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保证人已丧失履行保函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 (14)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交银施罗德优势行 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交银施罗德优势 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5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6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7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8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9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0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三、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 高于或等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基金管理人 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 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 资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 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但基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1 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出的,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适用本条 款。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 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的 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 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四、基金保本的保证 (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由中国投资 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二)保证人出具《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函》 (全文详见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2 《基金合同》附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函的约 定。本基金保本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 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止。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最高不超过51亿元人民币。 (三)保本周期内,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函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情形 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 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当确定保证人已 丧失履行保函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四)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保 证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更换保证人的,原保证人承担的所 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 在新的保证人接任之 前, 原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增加保证人的, 原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新增加保证人和原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保 证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保证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 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 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投资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需 保证人代偿的金额)。保证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若保证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保证 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直接就差额部分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将代偿金额 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保证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3 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六)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保证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及保 函的约定履行保证责任。除本部分第四款所指的“更换保证人的,原保证人承担 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 以及下列除外责 任情形外,保证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 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的 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 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七)保本周期届满时,保证人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 继续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承诺提供保本, 同时本基 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交银施罗德优 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证人不再为该混合型基金承担保证责 任。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4 (八)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九)保证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其出具的《保函》 。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0 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转型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 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六、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5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在保本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6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 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 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7 七、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1、投资目标 在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 通过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的动态 配置和有效的组合管理,寻求组合资产的稳定增长和保本期间收益的最大化。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 债券、股票、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按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 本 基金投资的保本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和高信用 等级的企业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货币市场工具和现金 等。本基金投资的收益资产为股票、权证等,股票指数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面市 后,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可投资的收益资产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10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 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 阶段性变化,在上述投资组合比例范围内,适时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 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间的配置比例。 3、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分析 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利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原理,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的投资 比例,以确保基金在一段时间以后其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从而 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目的。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8 (二) 变更后的“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 1、投资目标 根据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自上而下灵活配置资产,积极把握行 业发展趋势和行业景气轮换中蕴含的投资机会,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 的流动性的前提下,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该混合型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该混合型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基金实际管理过 程中,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在上述投资组 合比例范围内,适时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间的配置比例。 3、投资策略 该混合型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 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 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变化趋势 的基础上,动态调整投资组合比例,自上而下灵活配置资产;通过把握和判断行 业发展趋势及行业景气程度变化,挖掘预期具有良好增长前景的优势行业,精选 个股,以谋求超额收益。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9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四)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以及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八、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1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2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九、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 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交银施罗 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投资、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 将做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 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其保本权 利都适用保本条款: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3 (1)保本周期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2)保本周期到期后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4)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 继续持有变更后的“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份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 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 份额。 3、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等交易费用。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转为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4、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 “交银施罗德优势 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三)保本周期到期选择的时间约定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 到期选择申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 作出到期选择申请。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 (四)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交银施罗德优势 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4 保本条款。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而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其投资金额(扣除 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支付给投资者,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 任保证。 3、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进行基金转换,而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以投资 金额(扣除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作为转出金额,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4、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变更后 的“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可赎回 金额加上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以 投资金额(扣除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作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入变更 后的“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保证人 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五)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或转为变更后的“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 下一保本周期。 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则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部分等于选择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扣除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 。 2、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变更为“交银施 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则转为变更 后的“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等于选择持有 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扣除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 。 3、保本周期届满,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变更为“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5 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打开申购,申购的具体操作办 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六)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 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交 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 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七)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 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 差额支付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 载明需保证人代偿金额的书面通知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 保证 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 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 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 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十、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6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7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本页无正文,为《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 订 日:二〇〇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