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景内需贰(260109)

景内需贰:2008年第2号更新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景 顺 长城 内 需增 长 贰号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2008 年第 2 号更 新 招募 说 明书 
 
重 要提 示 
 
(一 ) 景 顺长 城 内 需增 长 贰号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 由 基金管 理人 依
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 长
贰号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或 “本 基金 合 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募集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2006 年 8 月 24 日证 监基金 字 【2006】175 号文 核准募 集,批
准日期 为 2006 年 8 月 24 日。基 金合 同 于 2006 年 10 月 11 日 正式 生效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三)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申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四)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五 ) 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 义 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 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六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 尽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但不 保
证投资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七 ) 本 基金 与景 顺长 城 内需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采 用相 同的 投资 目标 、 投 资理 念、 投
资策略 和业 绩比 较基 准 , 但在投 资运 作上 完全 独立 。 由 于两 只基 金推 出时 的 证券市 场环 境不
同, 建仓 时机 不同 等因 素 , 因此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过往 业绩不 预示 本
基金的 未来 表现 。本 基金 与景顺 长城 内需 增长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未 来业 绩可能 存在 差
异。 
(八) 本招 募说 明书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08 年 10
月 11 日 ,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08 年 9 月 30 日 。 本 报告 财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 
基 金管 理人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


































































































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3 三、基金 管理人 ................................................................... 6 四、基金 托管人 .................................................................. 15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19 六、基金 份额的 申购和 赎回 ........................................................ 25 七、基金 的非交 易过户 与转 托管 .................................................... 32 八、基金 的投资 .................................................................. 33 九、基金 的融资 .................................................................. 40 十、基金 的业绩 .................................................................. 40 十一、基 金的财 产 ................................................................ 41 十二、基 金资产 估值 .............................................................. 42 十三、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47 十四、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48 十五、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50 十六、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51 十七、风 险揭示 .................................................................. 54 十八、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清算 ................................................ 55 十九、基 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57 二十、基 金托管 协议内 容摘 要 ...................................................... 69 二十一、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80 二十二、 其它应 披露事 项 .......................................................... 81 二十三、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其查阅 方式 ............................................ 81 二十四、 备查文 件 ................................................................ 82


































































































招募说明书 3 一、绪言 景顺长城 内需增长 贰号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本 基金” )由 景顺长 城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依照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销 售 办法》 ) 、 《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 长 贰号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或 “本基 金合 同” )及 其它 有 关规定 募集 。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 露办法 》 ) 以及 本基 金合 同 等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 投 资策 略 、 风 险、 费率 、 管 理等 与投 资人投 资 决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当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并 按照《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资人 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基金合 同











指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长 贰号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修 订和补 充;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就 本 基金合 同而 言 , 不 包括 香 港特别 行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并 于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 国证 监会 发布 并于 同年 7 月 1 日起 施 行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销售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 国证 监会 发布 并于 同年 7 月 1 日起 施 行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招募说明书 4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11 日由 中国 证监 会发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 基金 合同 》 所募 集的 景 顺长 城 内 需增 长贰 号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招募说 明书























指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 贰号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及其任 何有 效修 订与 更新 ; 发售公 告或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 长贰号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 基金管 理人 指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 基金 合同 》 及相 关文件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 投 资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依据 有关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理 协议 办理 本基 金发 售、申 购 、 赎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 理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清 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金 份额 注 册登记 、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 确认 、 代 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指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 基金 合同 》 约 束, 根据 《 基金 合同 》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 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 人 ;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注 册登 记或 经政 府有 关部门 批准 设立 的机 构;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办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投资 者;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总称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并 达到 合同生 效条 件后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 基金合 同备 案手 续并 收到 其书面 确认 之日 ;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最长不 超 过 3 个 月;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基 金合 同终止 ,基 金存 续的 不定 期之 期 限 ; 日/ 天 指公历 日;


































































































招募说明书 5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 受理投 资者 申购 、 赎回 或 其他业 务申 请 的日期 ;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 ;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申购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理 人 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的日 常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 赎回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理 人 卖 出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的日 常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情 况的 账户 ; 交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金 交易 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 基金转 换 指 投 资 者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任 一开 放式 基金 (转 出基 金 ) 的 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 额 转换为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任何 其他 开放 式基 金( 转入基 金 ) 的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 款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 在 投资者 指 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股票 红利 、 债券 利息 、 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 卖 证 券差价 、银 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他 收益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本 基 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后的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和互 联网 网 站 ;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 法抗 拒 、 无 法避 免且 在本合 同 由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 使 本 合同当 事人


































































































招募说明书 6 无法全 部履 行或 无法 部分 履行本 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括但 不 限 于洪水 、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 火 灾、 政府征 用、 没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 发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交 易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英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 [2003 ]76 号 设立日 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一 座 21 层 电


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06 传


真:0755-25987356 联系人 :刘 焕喜 二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本基金管 理人景顺 长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简 称“公司 ”或“本 公司” ) 是经中 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2003 ]76 号文 批准设 立的证 券 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 ,由长 城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景顺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司 、 开滦 ( 集团 ) 有 限责任 公司 、 大连 实德 集 团有限 公司 共同 发起设 立, 并于 2003 年 6 月 9 日获得 开业 批文 ,注 册资本 1.3 亿元 人民 币, 目前, 各家 出 资比例 分别 为 49% 、49% 、1% 、1% 。 公司设 立了 两个 专门 机构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负 责公 司整体 运营 风险 的控 制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 基金财 产的 运作 、 确定 基 本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九 个部 门 , 分 别 是: 投资 部 ; 国 际投 资部 ; 中央交 易室 ; 市场 部 ; 机 构 理财部 ;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 运 营 部; 财务 、 行 政和 人力 资 源部 ; 总 经理 办公 室。 投 资部负 责根 据投 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 投资 原则进行国内股票及 债 券选 择 和 组 合 的 投 资 管理 并完 成 对 宏 观 经 济、行 业公 司及 市场 的研 究。国 际投 资部 主要 从事 与 QDII 、QFII 等国际业 务 相关的 基金 产 品设计 、 投资 管理 、 国 际 合作和 培训 等业 务 。 中 央 交易室 主要 负责 完成 投资 部、 国际 投资 部 下达的 交易 指令 , 并进 行 事前的 风险 控制 。 市场 部 从事基 金产 品设 计 、 市 场 开发及 销售 、 项 目管理 、 客户 服务 等工 作 。 机 构理 财部 负责 机构 专 户理财 业务 , 开发 机构 客 户, 使其 认识 并 了解我 公司 在企 业年 金 、 社保等 方面 所提 供的 基金 产品及 服务 。 法律 、 监 察 稽核部 负责 对公 司管理 和基 金运 作合 规性 进行全 方位 的监 察稽 核 , 并向公 司管 理层 和监 管机 关提 供 独立 、 客


































































































招募说明书 7 观、 公正 的法 律监 察稽 核 报告 。 运 营部 负责 公司 开 放式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 清 算和会 计工 作并 负责公 司的 计算 机设 备维 护、 系统 开发 及网 络运 行 和维护 。 财务 、 行 政和 人 力资源 部负 责公 司财务 管理 、 人力 资源 管 理及日 常行 政事 务管 理等 。 总 经理 办公 室主 要受 总 经理委 托 , 协 调 各部门 的工 作, 并负 责公 司日常 办公 秩序 监督 、工 作项目 管理 跟进 、风 险管 理控制 等 工 作 。 公司现 有员 工 99 人 , 其中 58 人 具有 硕士 以上 学历 。 所有人 员在 最近 三年 内均 没有受 到 所在单 位或 有关 管理 部门 的处罚 。 公司已 经建 立了 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内部 稽 核制度 、 财务 管理 制度 、 人事管 理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和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公司 管理 制度 体系。 三 、主 要人 员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徐英女 士 , 董 事长 , 北 京 财贸学 院金 融系 毕业 , 经 济学学 士 。 曾 任北 京燕 山 石化总 厂研 究院车 间副 主任 、 党支 部 书记 , 北 京财 贸学 院金 融 系讲师 , 海南 汇通 国际 信 托投资 公司 副总 经理、 常务 副总 经理 ,长 城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董事 长。 罗德城 先生 ,董 事, 毕业 于美国 Babson 学院 ,获 学 士学位 及工 商管 理硕 士学 位。现 任 景顺集 团亚 太区 首席 执行 官。 曾任 大通 银行 信用 分析 师、 花旗 银行 投资 管理 部副 总裁 、 Capital House 亚 洲分 公 司的 董事 总经理 。 1992 至 1996 年间 出任香 港投 资基 金公 会管 理委员 会成 员 , 并于 1996 至 1997 年 间担 任公会 主席 。1997 至 2000 年间, 担任 香港 联交 所委 员会成 员, 并 在 1997 至 2001 年间 担任 香港证 监会 顾问 委员 会成 员。 田军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党 员, 研究 生毕 业 , 经 济师 。 曾 任人 民银 行山 西大 同 分行办 公室 副主任 、 主任 , 大 同证 券 公司副 总经 理 , 长 城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综 合部 副总 经理 、 董 事会 秘 书兼董 事会 办公 室主 任、 总裁办 公会 成员 ,现 任长 城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梁华栋 先生 , 董事 、 总经 理,1975 年毕 业于 台湾 辅 仁大学 经济 系 (BA ) , 获 经济学 学士 学位,1999 年获 田纳 西大 学企业 管理 硕士 (MBA ) 学位。1990 年到1998 年担 任景泰 资产 管 理亚洲 公司 (LGT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 ) 首席 代表及 亚洲 区董 事 , 曾 参 与亚洲 区有 关 基金及 股票 投资 市场 管理 等决策 事宜 。 1998 年 景顺 集团 (INVESCO ) 并购 原 景泰集 团 (LGT Asset Mangement ) ,即担 任景顺 集团 亚洲 区董 事兼 台湾区 总经 理。 童赠银 先生 , 独立 董事 , 高级会 计师 , 现已 离休 。 曾任民 生银 行监 事会 监事 长、 中国 人 民银行 总行 会计 司副 司长 、司长 ,中 国人 民银 行副 行长( 副部 级) ,国 务院 证 券委员 会副 主 任兼中 国证 监会 副主 席( 副部级 ) 、 中国 民生 银行 行 长。 伍同明 先生 , 独 立董 事, 香 港大学 文学 士 (1972 年毕 业 ) , 香港 会计 师公 会会 员 (HKSA)、 英国特 许公 认会 计师 (ACCA ) 、 香 港执 业会 计师 (CPA ) 、 加 拿大 公认 管理 会计 师 (CMA)。 现为 “伍 同明 会计 师行 ” 所有者 。 拥有 超过 二十 年 以上的 会计 、 审核 、 管治 税务的 专业 经验 及知识 ,1972-1977年 受训 于国际 知名 会计 师楼 “毕 马威会 计师 行” [KPMG]。 靳庆军 先生 ,独 立董 事,1982 年 毕业 于安 徽大 学外 语 系英语 专业 ,获 文学 学士 ,1987 年毕业 于中 国政 法大 学 , 获国际 法专 业法 学硕 士 。 现任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曾担 任中 信 律师事 务所 涉外 专职 律师 , 在香 港马 士打律 师行 、 英 国律师 行C1yde & Co. 从 事律师 工作 , 1993 年 发起 设立 信达 律师 事务所 ,担 任执 行合 伙人 。


































































































招募说明书 8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黄海洲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毕业于 武汉 大学 。 现任 现 任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曾任 深 圳新 江南 投资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及 长城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事。 曾任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人力 资源 部经 理及 工程管 理部 经理 。 Mr. Dean Chisholm ,监事 ,毕业 于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 ,获 得学 士学 位 ,并取 得 英格兰 暨威 尔斯 特许 会计 师机构 (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in England and Wales ) 所颁发 的英 国特 许会 计师 执照 。 现 为景 顺集 团亚 太 区运营 部总 监 。 曾 任职 于 景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亚太 地区 运营 部, 普华永 道会 计师 事务 所 (PwC ) 英 国及 香港 核数 师。 现在出 任Hong Kong Securities Industry Group 主 席及Omgeo Hong Kong Advisory Board 的联席 主 席。 吴建军 先生 , 监事 ,1989 年毕业 于河 南财 经学 院 , 获学士 学位 ,1992 年毕 业 于人民 银行 总行研 究生 部 , 获 经济 学 硕士学 位 。 现 任景 顺长 城 基金管 理公 司 副 总经 理 。 曾任海 南汇 通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 经理,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机 构管 理部 总经 理、 公司总 裁 助 理 。 3、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吴建军 先生 , 副总 经理 ,1989 年 毕业 于河 南财 经学 院 , 获 学士 学位 ,1992 年 毕 业于人 民 银行总 行研 究生 部 , 获 经 济学硕 士学 位 。 曾 任海 南 汇通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部副 经理 , 长 城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机构 管理部 总经 理、 公司 总裁 助理。2003 年6 月加 入本 公 司,任 运营部 总监。2005 年5 月起 任景 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兼 任运 营部 总监 。 宋宜农 先生 , 副总 经理 , 英国雷 丁大 学国 际证 券与 投资银 行硕 士 。 曾 任长 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市场发展部副总监 、总监,光大保德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市场营 销总监。2005 年 9 月加 入本 公司 ,任 市场 总监 。2006 年 2 月 起任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兼任销 售营 销部 总监 。 4、督 察长 刘焕喜 先生 ,1989 年 毕业 于武汉 大学 哲学 系, 获学 士学位 ,1998 年 毕业 于华 中农大 经 贸学院 投资 与金 融系 , 获 博士学 位 。 曾 任武 汉大 学 教师工 作处 副科 长 、 武 汉 大学成 人 教 育学 院讲师、 《 证券时 报》社编 辑记者、 长城证券 研发中 心研究员 、长城证 券行政 部副总经 理 等 职。 5、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简历 本公司 采用 团队 投资 方式 , 即 通过 整个 投资 部门 全 体人员 的共 同努 力 , 争 取 良好投 资业 绩。本 基金 聘任 基金 经理 如下: 王鹏辉 先生 , 华 中理 工大 学, 经 济学 硕士 。7 年证 券 、 基金 从业 经历 。 曾 任职 于长城 证 券研究 部,2003 年 1 月加 入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行 业研 究员 ;2007 年 3 月加 入本 公 司,任 投资 分析 师。 6、 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曾 管理的 基金 名称 及管 理时 间





无。 7、 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兼 任其他 基金 基金 经理 的情 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 王 鹏辉 先生目前兼任景顺长城 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招募说明书 9 8、 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姓 名及管 理时 间


基金经 理 管理时 间 李学文 先生 2006 年 10 月 11 日 至 2007 年 9 月 14 日 9、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名 单 本公司 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总经 理、 投资 执行 长、 投资总 监、 基金 经理 组成 。 本公司 聘任 蔡宝 美女 士为 投资执 行长 ,其 个人 简历 如下: 蔡宝美 女士 , 1990 年毕 业 于台湾 清华 大学 , 获经 济 学学士 学位 ; 1992 年至 1993 年 在英 国华威克 大学研读 金融硕 士学位课 程;1994 年毕 业 于英 国克 兰非尔德 大学, 获市场及 产品 管理硕士 学位。蔡 宝美女 士曾在香 港涌金资 产管理 有限公司 担任投资 经理职 务;1997 年至 2006 年 在汇丰 银行资产 管 理有限公 司台湾分 公司担 任国际投 资部副总 裁,并 曾先后任 职市 场拓展 经理 、 研究 员及 基 金经理 等职 务 ; 也 曾在 香 港怡富 资产 管理 公司 台湾 分公司 担任 过研 究员职 务。 具 有 10 年海 外 证券行 业从 业经 验 。2008 年加入 我公 司 , 现在 任投 资执行 长 。 本公司 聘任 王新 艳女 士为 投资总 监, 其个 人简 历如 下: 王新艳 女士 , 中国 人民 银 行总行 研究 生部 硕士 研究 生, 9 年 基金 业从 业经 验。 1998 进入 长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长 盛基 金管 理公 司分 析师、 基金 经理 助理, 2002 年 10 月至 2004 年 5 月 担任 长盛 成长 价值 开放式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4 年 6 月加 入本 公司 ,现 任投资 总监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姓名 及职 务如 下: 梁华栋 先生 ,总 经理 ; 蔡宝美 女士 ,投 资执 行长 ; 王新艳 女士 ,投 资总 监、 基金经 理; 李志嘉 先生 ,基 金经 理; 毛从容 女士 ,基 金经 理; 王鹏辉 先生 ,基 金经 理; 涂强先 生, 基金 经理 ; 陈晖先 生, 基金 经理 ; 邓春鸣 先生 ,基 金经 理。 10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四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并依 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 金财 产; (3) 依据 有关 法律 规定 及 本基金 合同 决定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 (4)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获取 基金 管理 费及 其他 约定和 法定 的收 入;


































































































招募说明书 10 (5)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并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后 ,制订和 调整开 放式基 金 业务规 则,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6) 销售 基金 份额 ,获 取 认(申 )购 费; (7) 选择 和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对 其销 售代 理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8)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代表基金 行使因运 营基金 财产而产 生的股权 、债权 及其他 权 利; (9)担任 注册登记 人或选 择和更换 注册登记 代理机 构,并对 其注册登 记代理 行为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10 )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情 形出现 时 , 决 定暂 停或 拒 绝受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暂停受 理基 金份额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1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12) 以自 身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3)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4) 在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时,提 名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 (15)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遵守 基金 合同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设置 相应的部 门并配 备足够的 专业人员 办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申 购、赎 回及其 他 业务或 委托 其他 机构 代理 这些业 务; (6)设置 相应的部 门并配 备足够的 专业人员 办理基 金的注册 登记工作 或委托 其他机 构 代理该 项业 务; (7)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8)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按规 定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符 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和本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受理并 办理 申购 、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招募说明书 11 (13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运作 办法 》 和 本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7)依 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编制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告 ;保 存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 15 年 以 上; (19 ) 确 保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保 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公告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得 到有 关资 料 的复印 件; (20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21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2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3 ) 因 估值 错误 导致 基 金持有 人的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24 ) 基 金托 管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代 表基 金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25) 为基 金聘 请会 计师 和律师 ;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7)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及其 他权 力; (28)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9)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的相 关法律 、法规、 规章、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格 遵守《证 券法》 、 《 基金法 》及有关 法律法规 ,建立 健全的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 约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 法


































































































招募说明书 12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违反 现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 规、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违反 证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六 、基 金管 理人 的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体 系 1、风 险管 理理 念与 目标 (1)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2)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3) 提高 经营 效率 ; (4) 保护 投资 者和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2、风 险管 理措 施 (1) 建立 健全 公司 组织 架 构; (2) 树立 监察 稽核 功能 的 权威性 和独 立性 ; (3) 加强 内控 培训 ,培 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管理 意识 和监察 文化 ; (4) 制定 员工 行为 规范 和 纪律程 序; (5) 建立 岗位 分离 制度 ;


































































































招募说明书 13 (6) 建立 危机 处理 和灾 难 恢复计 划。 3、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的 原则 (1)全面 性原则: 公司风 险管理必 须覆盖公 司的所 有部门和 岗位,渗 透各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2)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财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3 ) 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及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机 制 ,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定性 和定量相 结合原 则:建立 完备的风 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 具客观 性 和操作 性; (5)防火 墙原则: 基金财 产、公司 自有资产 、其他 资产的运 作应当严 格分开 并独立 核 算。 4、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 控 制 的组 织架 构 (i ) 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 :是董 事会负责 公司内部控制的 专门委员 会,审议批准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和政 策 , 并 检 查其实 施情 况 ; 监 督公 司 内部审 计制 度的 实施 ; 向 董事会 提名 外部 审计机 构; 负责 内部 审计 和外部 审计 之间 的协 调; 审议公 司的 关联 交易 。 (ii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是 公司日 常经 营中整 体风 险 控制的 决策 机构, 该委 员 会是对 公 司各种 风险 的识 别 、 防 范 和控制 的非 常设 机构 , 由 总经理 、 督察 长、 以及 其 他相关 部门 经理 或主管 组成 , 其主 要职 责 是: 评估 公司 各机 构、 部 门制度 本身 隐含 的风 险 , 以及这 些制 度在 执行过 程中 显现 的问 题 , 并 负责审 定风 险控 制政 策和 策略 ; 审 议基 金财 产风 险状 况分析 报告 , 基于风 险与 回报 对业 务策 略提出 质疑 , 需要 时指 导 业务方 向 ; 审 定公 司的 业 务授权 方案 ; 负 责协调 处理 突发 性重 大事 件; 负责 界定 业务 风险 损 失责任 人的 责任 ; 审议 公 司各项 风险 与内 控状况 的评 价报 告 ; 审 定 公司内 控管 理组 织实 施方 案, 检查 评估 公司 内控 制 度的健 全性 、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 对其 他未 涉及的 风险 进行 评估 ,并 提出相 应的 处理 方案 。 (iii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 是 公司投 资领 域的 最高 决策 机构 , 以 定期 或不 定期 会 议的形 式 讨论和 决定 公司 投资 的重 大问题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由总经 理 、 投 资总 监、 基 金经理 组成 , 其 主 要职 责包 括 : 确 立基 金 的投资 方针 、 投资 方向 以 及投资 原则 和策 略 ; 审 定 基金财 产的 配置 方案 , 对 投资 部提 出的 重 要事项 进行 讨论 决定 ; 制 订基金 投资 授权 方案 ; 对 超出执 行委 员权 限的重 大投 资项 目做 出决 定; 批准 基金 经理 的年 度 计划 , 考 核基 金经 理的 工 作绩效 ; 定期 审 议基金 经理 的投 资检 讨报 告,并 形成 决议 ;遇 到重 大事件 及时 调整 投资 决策 方案。 (iv ) 督察长: 督察 长制 度 是基金 管理 人特 有的 制度 。 督察 长全 权负 责公 司的 监察稽 核 工作 ; 可 列席 公司 任何 会 议, 调阅 公司 任何 档案 材 料, 对基 金运 作 、 内 部管 理、 制度 执行 及 遵规守 法情 况进 行内 部监 察、稽 核; 每月 独立 出 具 稽核报 告,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和董 事长 。 (v )法律、监察稽 核部: 公司设立 法律、监 察稽核 部,开展 公司的监 察稽核 工作, 并 保证其 工作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充 分发 挥其 职能 作 用。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有 权对公 司各 类规 章制度 及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完 备性 、 合理 性、 有 效性进 行检 查并 提出 相应 意见和 建议 , 并 将意见 和建 议上 报公 司总 经理和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进 行讨论 。 法律 、 监察 稽核 部 组织对 全公 司


































































































招募说明书 14 员工进 行相 关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制 度培 训, 回答 公 司各部 门提 出的 法律 咨询 , 并 对公 司出 现 的法律 纠纷 提出 解决 方案 , 同时组 织各 部门 对公 司管 理上存 在的 风险 隐患 或出 现的风 险问 题 进行讨 论 、 研 究, 提出 解 决方案 , 提交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或 总经理 办公 会等 进行审 核、 讨论 ,并 监督 整改。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i ) 健全性原 则:内部 控制应 当包括公 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 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ii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方 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iii ) 独立 性原 则 : 公 司 设立独 立的 法律 、 监察 稽 核部 , 法 律 、 监 察稽 核部 保持高 度的 独立性 和权 威性 ,负 责对 公司各 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稽 核和 检查 ; (iv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 司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v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公司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 原则 : (i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ii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涵盖 公司管 理的 各 个环节 ,不 得留有 制度 上 的空白 或 漏洞; (iii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部控 制制 度应 当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点 ; (iv ) 适时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3) 内部 风险 控制 措施 建立科 学合 理 、 控 制严 密 、 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 系和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 司成 立 以来 ,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 , 借 鉴外 方股 东的 经 验, 建立 了科 学合 理的 层 次分明 的内 控组 织架构 、 控制 程序 和控 制 措施以 及控 制职 责在 内的 运行高 效 、 严 密的 内部 控 制体系 。 通过 不 断地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修改, 公司 已初 步形 成了 较为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建立健 全了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章 。 公司 建立 了包 括 风险管 理制 度 、 投 资管 理 制度 、 基 金 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信息 技 术管理 制度 、 公司 财务 制 度等基 本管 理制 度以及 包括 岗位 设置 、 岗 位职责 、 操作 流程 手册 在 内的业 务流 程 、 规 章等 , 从基本 管理 制度 和业务 流程 上进 行风 险控 制。 建立了 岗位 分离 、 相互 制 衡的内 控机 制 。 公 司在 岗 位设置 上采 取了 严格 的分 离制度 , 实 现了基 金投 资与 交易 , 交 易与清 算 , 公 司会 计与 基 金会计 等业 务岗 位的 分离 制度 , 形 成了 不 同岗位 之间 的相 互制 衡机 制,从 岗位 设置 上减 少和 防范操 作及 操守 风险 。 建立健 全了 岗位 责任 制。 公 司通过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位 员工 都能 明确 自己的 岗 位职责 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构建了 风险 管理 系统 。 公 司通过 建立 风险 评估 、 预 警、 报告 和控 制以 及监 督 程序 , 并 经 过适当 的控 制流 程 , 定 期 或实时 对风 险进 行评 估 、 预警 、 监 督 , 从 而确 认、 评估和 预警 与公


































































































招募说明书 15 司管理 及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通 过顺 畅的 报告 渠 道, 对风 险问 题进 行层 层 监督 、 管 理、 控 制, 使部 门和 管理 层及 时把 握风险 状况 并快 速做 出风 险控制 决策 。 建立 自动 化监 督控制 系统 : 公司启用 了电子化 投资、 交易系统 ,对投资 比例进 行限制, 在“股票 黑名单” 、交叉交 易 以 及防范 操守 风险 等方 面进 行电子 化自 动控 制, 将有 效地防 止合 规性 运作 风险 和操守 风险 。 使用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 段。 采用 数量 化、 技术 化 的风险 控制 手段 , 建立 数 量化的 风险 管理模 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 行 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 以 便公 司及 时采 取有 效 的措施 , 对风 险 进行分 散、 规避 和控 制, 尽可能 减少 损失 。 提供足 够的 培训 。 制定 了 完整的 培训 计划 , 为所 有 员工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培 训, 使员 工 具有较 高的 职业 水准 ,从 培养职 业化 专业 理财 队伍 角度控 制职 业化 问题 带来 的风险 。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海 淀区 西三环 北 路 100 号金 玉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项 俊波 成立时 间:1979 年 2 月 23 日 注册资 金:361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68424199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 国农业银 行是中 国金融体 系的重要 组成部 分, 总行设 在北京。 在国内 ,中国农 业银行 网点遍 布城 乡 , 资 金实 力 雄厚 , 服 务功 能齐 全, 不 仅为广 大客 户所 信赖 , 而 且与他 们一 道取 得了 长足的共 同进步,已成为中 国最大的 银行之一 。在海 外,农业 银行同样 通过自 己的努 力 赢得了 良好 的信 誉 , 被 《财 富》 评为 世界 500 强企 业 之一 。 中 国农 业银 行网 点 遍布中 国城 乡, 成为国 内网 点最 多 、 业 务 辐射范 围最 广 , 服 务领 域 最广 , 服 务对 象最 多, 业 务功能 齐全 的大 型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中 国农业 银行 自 1979 年恢 复 成立以 来, 在社 会各 界的 大力支 持下 , 全行员 工开 拓创 新 , 奋 力 拼搏 , 在 建设 现代 商业 银 行的征 途上 , 积极 探索 , 勇于实 践 , 资 金 实力显 著增 强 , 业 务领 域 不断拓 宽 , 经 营结 构逐 年 优化 , 财 务收 益大 幅跃 升 , 管 理水 平不 断 提高, 在支 持国 民经 济发 展、为 客户 提供 优质 服务 的同时 ,自 身不 断成 长壮 大。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 ,2004 年 被英 国 《全 球托管 人 》 评 为中 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 中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招募说明书 16 了美 国 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表明 了 独立公 正第 三 方对农 业银 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程 的风 险管 理、 内部 控制的 健全 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 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更 名为 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险 资产 托 管处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处、 境外 资产 托管 处 、 综 合管理 处 、 风险 管理处 ,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清算 、核 算、交 易监 督快 捷处 理系 统。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87 名 ,其 中高 级 会计师 、高 级经 济师 、高 级工程 师 10 余 名, 服务 团队 成员 都 具有高 素质 高学 历的 托管 业务能 力 , 高 级管 理层 均 有 20 年以 上金 融从业 经验 和高 级技 术职 称。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2008 年 9 月 30 日, 中 国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共 60 只, 包括 基 金裕 阳 、基金 裕隆 、基 金汉 盛、 基金景 福、 基金 天华 、基 金鸿阳 、基 金 丰和 、 基 金久 嘉、 富国 动 态平衡 开放 式基 金 、 长 盛 成长价 值开 放式 基金 、 宝 盈鸿利 收益 开放 式基金 、 大成 价值 增长 开 放式基 金 、 大 成债 券开 放 式基金 、 银河 稳健 开放 式 基金 、 银 河收 益 开放式 基金 、长 盛债 券开 放式基 金、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基金 、长 盛动 态精 选开放 式基 金 、 景顺长 城内 需增 长开 放式 基金 、 万 家增 强收 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精 选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信 银利 精 选开放 式基 金 、 富 国天 瑞 强势开 放式 基金 、 鹏华 货 币市场 基金 、 国 联分红 增利 开放 式基 金 、 国泰货 币市 场基 金 、 新 世 纪优选 分红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精 选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泰 达荷银 货币 市场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货 币市 场基 金 、 景顺长 城资 源垄 断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 国海弹性市值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 时货 币市 场 基金 、 益 民货 币 市场基 金 、 华 夏平 稳增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安心 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邮 核 心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成 长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顺 长 城内需 增长 贰号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 中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东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宝盈 策 略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泰达 荷银 首 选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动力 增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金 牛 创新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创 新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益 民创 新优 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邮核心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华夏 复兴 基金 、 大成景 阳领 先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盛 同德主 题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 国天 成红 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双 利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申 万巴 黎竞 争 优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 富 兰克 林 国海深 化价 值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新 世纪 优选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金元比 联成 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二 、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 制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 ,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 保 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招募说明书 17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与 内控 管理 委员 会直 接负责 中国 农业 银行 的风 险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 对 托管业 务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 导。 基金 托管 部专 门设 置 了监督 稽核 处 , 配 备了 专 职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 制体系 ,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 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可以 保证托管 业务的规范操 作和顺利 进行;业 务人员 具备从业 资格;业 务管理 实行严 格 的复 核、审核 、检查制 度,授权 工作实行 集中控制 , 业务 印章按规 程保管、 存放、 使用 ,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约 机 制严格 有效 ; 业务 操作 区 专门设 置 , 封 闭管 理 , 实 施音像 监控 ; 业 务信 息由专职 信息披露 人负责 ,防止泄 密;业务 实现自 动化操作 ,防止人 为事故 的发生,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 、托 管人 对管 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管 人通过参 数设置 将《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基金 合 同、托管 协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 每 日登 录监 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通 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面警 示。对本 基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标、 资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以 书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书面报 告。对投 资比例 超标、清 算资金透 支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交易 等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四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与 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 财产; (2) 获取 基金 托管 费; (3) 监督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 作; (4)监督 基金管理 人,如 认为基金 管理人违 反基金 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应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5) 在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6)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明书 18 (2)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3)设有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4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委 托 其他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5)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份 额净 值; (6)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7)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 设立 证券 账户 、 银行 存款账 户等 基金 财产 账户 , 负 责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的 清算交 割,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负 责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 (9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另有 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0)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 (11 ) 采取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 使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等 事项 符合 基金 合 同等有 关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12 )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 使 基金 管理 人用 以 计算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13)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投 资和 融资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4 ) 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内 出具基 金托 管人 意见 ,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 还 应当 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5)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15 年 以上; (16)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7)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支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8)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违反 基金 合 同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为 基 金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24)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招募说明书 19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6) 不得 运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27)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英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电


话:0755-82370388-1661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 : 严 丽娟 2、代 销机 构 (1 ) 中国 农业 银行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 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项 俊波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 :蒋浩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田 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招募说明书 2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 www.ccb.com (4) 中国 光大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明权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 全 国) 网址:www.cebbank.com (5) 广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 8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若虹 服务热 线 :020-38322730 、38322974 联系人 :罗 环宇 、张 大奕 网址:www.gdb.com.cn (6) 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蓝 德彰 (John D. Langlois ) 电话:0755-82080714 联系人 :周 勤 网址:www.sdb.com.cn (7)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注册资 本:102.72 亿元 人 民币 法定代 表人 :秦 晓 电话:95555 联系人 :刘 薇 网址:www.cmbchina.com (8)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运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站 :www.spdb.com.cn (9)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正义 路 4 号


































































































招募说明书 2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8 公司网 站:www.cmbc.com.cn (10)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1 )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 010-66226044 传真: 010-66223314 联系人 : 李娟 客户服 务电 话:010-96169 (北京 ) 022-96269 (天 津) 021-53599688 ( 上海 )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丹 电话: (010 )65541585


传真: (010 )6554-1230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 全 国) 网址:www.boc.cn (14)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深 圳特 区 报业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魏 云鹏


































































































招募说明书 22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15)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400888811 、0755-26951111 联系人 :王 玉亭 网址:www.newone.com.cn (16)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黎 晓宏 电话:010-65186080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魏 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8(免 长途 费) 网址: 中信 建投 证券 网 www.csc108.com (17) 中国 银河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朱 利 电话:010-66568613 、66568587 联系人 :赵 荣春 、郭 京华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9)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招募说明书 23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平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 : 王 序微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20)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28 号 上海 证券 大厦 南 塔 1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28 号 上海 证券 大厦 南 塔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明权 联系人 :刘晨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5009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8823685 网址:www.ebscn.com (21)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海 滨路 光大 国际 贸易 中心 26 楼 2611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广州 天河 北路大 都会 广 场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7985 联系人 :肖 中梅 网址:www.gf.com.cn (22)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广 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电话:010-64482828-390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电 话:800-810-8809 联系人 :马 泽承 网址:www.guodu.com (23)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招募说明书 24 电话:021-53594566-4125 联系人 :金 芸 网址:www.htsec.com (24) 中信 金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中 河南 路 11 号万 凯商 务 楼 A 座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中 河南 路 11 号万 凯商 务 楼 A 座 法定代 表人 :刘 军 电话:0571- 85783750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 :龚 晓军 网址:www.bigsun.com.cn








www.96598.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0571-96598 (25)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唐 新宇 网址:http://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208888 或各 地营 业 网 点咨 询电话 (26)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202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 1 号楼 7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 金 咨询 电话 :0755-8282555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003 联系电 话:0755-82558332 网址:http://www.axzq.com.cn (27) 国元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客服电 话:0551-96888 网址: www.gyzq.com.cn (28)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 表 人 :刘 建武


































































































招募说明书 25 客服热 线:029 —87419999 网址:www.westsecu.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销 售 办法 》 和 基金 合同 等的 规 定,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 的 机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注 册登 记人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英 电


话:0755-82370388-1668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 :杨波 三、律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律 师 名


称 :北 京市 金诚 同达 律师事 务所 住


所: 北 京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华 夏银 行11 层 负责人: 田予 电


话:010-85237766 传


真:010-65185057 经办律 师: 贺宝 银、 徐志 浩 四、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法定名 称: 普华 永 道 中天 会计师 事务 所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沈家 弄 325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333 号瑞 安广 场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Kent Watson 电话:021-63863388 传真:021-638633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汪 棣、 单峰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和 赎 回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并经中 国证 监 会 2006 年 8 月 24 日证 监基 金字[2006]175 号 文核 准募 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一、基 金投 资者 范围


































































































招募说明书 26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 法 律法规 禁止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除 外)及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二 、申 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本 基金管 理人 和本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代 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基金销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约 定 的 方式 办 理 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 于2006 年 10 月11 日起基 金合 同生 效, 已于2006 年 11 月2 日起 开始 办理日 常 申购业 务, 从2007 年 1 月10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赎 回业务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本基 金 为投资 者办 理申 购 、 赎 回 等基金 业务 的时间 ( 开放 日) 为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的 交易 日 。 开 放日 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时间 。 投资 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格为 下一 开放 日的 相应 价格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 购、 赎回 时间 进行 调整 , 但此项 调整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并在 实施 日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投 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 由 系统 自动 识别 认购/ 申 购基金 份额 的时 间 , 按 每 笔交易的 具体时间 来计算持 有期限 ,系统会 采取先进 先出法 ,即先认 购/申购 的基金份 额会先赎 回 , 按不同 的持 有期 限分 别计 算收取 赎回 费 ; 5、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 在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实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媒 体公 告。 五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 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 , 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人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招募说明书 27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 日) 投 资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交 情况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注 册登 记人 在 T +7 日 (包 括 该 日 ) 内将 赎 回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 的情形 时 , 款 项的 支付 办 法参照 本 《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六 、申 购、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代 销网 点每 个账 户首 次 申购的 最 低 金额 为 1,000 元,追 加 申 购不 受首 次申 购最低 金 额的限 制 (中 国工 商银 行 首次 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5,000 元 , 追 加 申 购的 最低 金 额为 1,000 元, 具体 申 购 金额以各 家代销 机构公告 为准) 。 直销中心 每个账户 首次申购 的最低 金额为 50 万 元,已 在任 一直 销中 心有 认(申 )购 本基 金记 录的 投资者 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的 限制 。 2、 本 基金 不设 最低 赎回 份 额 ( 代销 网点 另 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 定) , 但 某笔 赎回 导致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不 足 1000 份 时, 余 额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 全部赎 回。 3、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调 整申购、 赎回份 额的数量 限制。本 基金代 销机构 首 次申购 和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的 调整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和代 销机 构约 定的 为准 。 本基金 直销 最 低申购 金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调整; 调整 前 2 日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刊 登公告 。 七 、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1、本基金 的申购费 用由基 金申购人 承担,不 列入基 金财产, 主要用于 本基金 的市场 推 广、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不 高 于 2.5% , 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减 ,适 用以 下前 端收 费费率 标 准: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2.5% 100 万≤M <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1.0%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本基金 的赎回费 用在投 资人赎回 本基金份 额时收 取,扣除 用于市场 推广、 注册登 记 费和其 他手 续费 后的 余额 归基金 财产 。 本 基金 赎回 费的 25% 归 入基 金财 产所 有。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不 高 于0.5% , 随持 有期 限的 增加 而递减 。 持有期 赎回费 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以 上( 含) -2 年 0.25% 2 年以 上( 含)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招募说明书 28 (3)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赎回费率 最高不得 超过法 律法规规 定的限额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范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于 新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体公 告。 (4)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不 违背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 情 况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特定 地域 范围 、 特定 行 业、 特定 职业 的投 资者 以 及以特 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 话交 易 等) 等 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八 、申 购份 额、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方式 1、基 金申 购费 用及 申购 份 额的计 算 本基金 的 申 购费 用及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申 购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申购 费率 为 2.5%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12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 (1+2.5% )=4878.05 元; 申购费 用=5000-4878.05=121.95 元; 申购份 额=4878.05/1.128=4324.51 即:投 资者 投 资 5,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28 元 ,可 得 到4324.51 份基 金份 额。 2、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采用 “份 额赎 回” 方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计 算公式 :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额 ×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 赎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 - 赎回费 用 例: 某投 资者 持有本 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18 个 月 ,赎 回费 率为 0.25% ,假 设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48 元,则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 = 1.148 × 10,000 = 11480 元 赎回费 用 = 11480 × 0.25% = 28.7 元 赎回金 额 = 11480 - 28.7= 11451.3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 本基金 ,假 设赎 回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148 元 ,则可 得


































































































招募说明书 29 到 11451.3 元 净赎 回金 额 。 3、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 算或公 告 。 本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4、申 购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以当 日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计算 , 计算 结 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 所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5、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并扣 除 相应 的费 用 , 计 算结 果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九 、申 购、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注册登 记人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手 续,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注册登 记人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 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媒体公 告。 十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可 能对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4、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5、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拒绝或 暂停 接受 的某 笔申 购申请 。 发生上 述 1、到 4 、 项暂 停 申购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至少 一 家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 媒体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十 一、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者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招募说明书 30 3、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 原因而 出现 巨额 赎回 ,导 致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4、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备案 。 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将足 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 付的 , 可 支付 部分 按每 个 赎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 分由基 金管 理 人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 开放 日予以 支付 。 同时在 出现 连续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时 , 对 已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 最长 不 超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 工 作日, 并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公 告。 投资者 在申 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 暂停赎 回 公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 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十 二、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 基 金 净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2)部分 顺延赎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 额; 投资 者未 能 赎回部 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明 确作 出不 参加顺 延下 一个 开放 日赎 回的表 示外 , 自 动转为 下一 个开 放日 赎回 处理。 依照 上述 规定 转入 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并 将以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准进 行计 算 , 并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 部 赎 回为止 。 部分 顺 延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巨额 赎回的公 告:开 放式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 延期办理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 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 在 3 个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说明 有 关处理 方法 ,并 于 2 日内 在指定 报刊 及其 他相 关媒 体上予 以公 告。 本基金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家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31 十 三、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 放日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 媒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并 公布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 作日 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 会指 定的媒体刊登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始 办理 申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 作 日 在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连 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十 四、 基金 的转 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未来在 各项 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备 的情 况下 , 投资 者 可以选 择在 本基金 和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 间进 行基 金转换 。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 限制 、 转 换费 率 等具体 规定 可以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另 行规 定并 公告 。 十 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 适用 投资 者范 围: 本基金 的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适用 于符 合 《 景顺 长 城 内需 增长 贰号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所有 投资者 。 (2) 办理 场所 : 自 2007 年 1 月9 日起 投 资 者可通 过中国 农业 银行 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中 国 农业 银行 的规 定 。 中国农 业银 行受 理的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包 括“ 定期定 额申 购 ” 及“定 期定 额赎 回” 。投 资 者可从 中任 选一 项或 两项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 自 2007 年 6 月 27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个 人网 上银 行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 务, 并自2007 年8 月 16 日起 ,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 网点 柜 台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浦 发银行 的相 关规 定; 自 2007 年 8 月9 日起 投 资 者可通 过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理 定期 定额 业务 ,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循 招商 银行 的规 定 。 自 2007 年 12 月 18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理定 期定 额业 务,具体 办理程 序遵 循光 大银行 的 规定 。 自2008 年1 月15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工商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工 商 银行 的规 定 。 自2008 年1 月25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交通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交 通 银行 的规 定 。 自2008 年4 月14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中 信 银行 的规 定 。 自2008 年4 月23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北京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 遵循 北


































































































招募说明书 32 京 银行 的规 定 。 自2008 年6 月18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中国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中 国 银行 的规 定 。 自2008 年7 月14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民生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民 生 银行 的规 定 。 其他代销机构根据实际需 要也将适时开通,景顺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及 时予以公 告。 (3)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适用费 率 如无另 行公 告, 定期 定额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及计 费方式 等同 于正 常的 申购 赎回 业 务 。 十 六、 基金 的冻 结、 解冻 及质押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 益 ( 包括 现金 分红 和红 利 再投资 ) 一并 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 参与基 金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具 体执 行办 法由 《景 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规则 》约 定。 在有关 法律 法规 有明 确规 定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可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或其它 业 务,并 会同 注册 登记 人制 定、公 布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七 、 基 金 的 非 交易 过 户 与 转 托 管 一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只 受 理继 承、 捐赠 、 司 法执 行 等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非交 易过 户 。 其中, “继 承”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 亡,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的 继承人继 承; “捐 赠”只受 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合法持 有的基金 份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的情形; “ 司 法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 效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 自 然人 、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 其他组 织 。 无 论在 上述 何 种情况 下 , 接 受划 转的 主 体应符 合相 关法 律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的条 件。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相关 资料。 注册登 记人 受理 上述 情况 下 的非 交易 过 户 ,其 他销 售机构 不得 办理 该项 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注 册登记 业 务规则 》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 二、基 金的 转托 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 资者 可将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照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注 册登记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 规定以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具体规 定。


































































































招募说明书 33 八 、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通过 优先 投资 于内 需拉动 型行 业中 的优 势企 业, 分 享中 国经 济和 行业 的 快速增 长 带来的 最大 收益 ,实 现基 金资产 的长 期 、 可持 续的 稳定增 值。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 依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公 司股票 和 债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在 资产 配置 方面 ,投 资于股 票的 最大 比例 和最 小比例 分别 是 95%和 70% , 投资于 债券 的 最大比 例 是30% 。 本基金 优先 投资 于和 经济 增长最 为密 切的 内需 拉动 型行业 中的 优势 企业 , 对 这 些行业 的 投资占 股票 投资 的比 重不 低于 80% 。 三、投 资理 念 宁取细 水长 流 , 不 要惊 涛 裂岸 。 本 基金 的所 有投 资 都是基 于基 本面 分析 和价 值投资 , 深 度挖掘 个股 的投 资机 会, 实现基 金 资 产的 最佳 风险 收益比 。 四、投 资策 略 1、股 票投 资策 略 在构建 和管 理投 资组 合的 过程中 , 主要 采取 “ 自 上 而下 ” 为主 的投 资方 法 , 着重在 内需 拉动型 行业 内部 选择 基本 面良好 的优 势企 业或 估值 偏低的 股票 。 基 于对 宏观 经 济运行 状况 及 政策分 析 、 金 融货 币运 行 状况及 政策 分析 、 产业 运 行景气 状况 及政 策的 分析 , 对 行业 偏好 进 行修正 ,进 而结 合证 券市 场状况 和政 策分 析, 做出 资产配 置及 组合 构建 的决 定。 股票投 资部 分以 “ 内需 拉 动型 ” 行 业的 优势 企业 为 主, 以成 长、 价值 及稳 定收 入为基 础, 在合适 的价 位买 入具 有高 成长性 的成 长型 股票 , 价 值被市 场低 估的 价值 型股 票 , 以及 能提 供 稳定收 入的 收益 型股 票。 2、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部分 着重 本金安 全性 和流 动性 。 综 合分析 宏观 经济 形势 , 并 对货币 政策 与财政 政策 以及 社会 政治 状况等 进行 研究 , 着重 利 率的变 化趋 势预 测 , 建 立 对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的预 测模 型 。 通 过该 模 型进行 估值 分析 , 确定 价 格中枢 的变 动趋 势 ; 同 时 , 计 算债 券投 资 组合久 期、 到期 收益 率和 期限等 指标 ,进 行“ 自下 而上” 的选 券和 债券 品种 配置。 3、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公司 将在 有效 进行 风险 管理的 前提 下 , 通 过对 权 证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 研究 , 并 结合 期 权定价 模型 估计 权证 价值 ,谨慎 进行 投资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 与不定期的投资组合回顾 与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 相应的调 整。


































































































招募说明书 34 五、投 资管 理程 序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以定 期 或不定 期会 议的 形式 讨论 和决定 基 金投资 的重 大问 题 , 包 括 确立各 基金 的投 资方 针及 投资方 向 , 审 定基 金财 产 的配置 方案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召 开前 ,由 基金经 理依 据对 宏观 经济 走势的 分析 ,提 出基 金的 资产配 置建 议 , 交由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讨论 。 一 旦做 出决 议, 即成 为 指导基 金投 资的 正式 文件 , 投 资部 据此 拟 订具体 的投 资计 划。 投资部 是负 责管 理基 金日 常投资 活动 的具 体部 门, 投 资总监 除履 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执 行 委员的 职责 外 , 还 负责 管 理和协 调投 资部 的日 常运 作。 投资 研究 联席 会议 是 投资部 常设 议事 机构 , 负 责讨 论研 究计 划 、 投 资策 略 、 资 产配 置方 案、 基金 投资 组合 构建 或 调整方 案 、 基 金 资产运 作绩 效评 估与 风险 控制。 投资 研究 室负 责宏 观经济 研究 、行 业研 究和 投资品 种研 究 , 编制、维护股票库和 买进 名单等投资证券备选 库, 建立与维护景顺长城 “股 票研究数据库 (SRD ) ”与债券研 究资料 库,并为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资研究联席会 议、投 资总监和基金 经理提 供投 资决 策依 据 。 基金投 资室 负责 拟订 基金 的总体 投资 策略 、 资产 配 置、 行 业 和板 块 分布方 案 , 重 大投 资项 目 提案和 投资 组合 方案 等报 投资研 究联 席会 议讨 论决 定, 其中 基金 经 理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及 投资研 究联 席会 议决 议具 体承担 本基 金的 日常 管理 工作。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 风险 管理的 决策 机构 , 由各 部 门总监 组成 , 负责 基金 运 作风险 的评 估和控 制 , 指 导业 务方 向 , 并 接受 、 审 阅监 察稽 核 报告 , 基 于风 险与 回报 对 业务策 略提 出质 疑。 投资 部绩 效评 估与 风 险控制 室负 责投 资组 合风 险与绩 效的 定期 评估 。 法 律、 监察 稽核 部 负责基 金日 常运 作的 合规 控制。 本基金 投资 决策 过程 为: 1、由基金 经理依据 宏观经 济、股市 政策、市 场趋势 判断,结 合基金 合 同、投 资制度 的 要求提 出资 产配 置建 议。 2、投 资决 策委 员审 核基 金 经理提 交的 资产 配置 建议 ,并最 终决 定资 产配 置方 案。 3、投资部 依据本基 金的投 资目标, 按流程筛 选出个 股,由投 资研究联 席会议 集体决 定 个股配 置方 案。 4、投 资研 究联 席会 议审 核 投资组 合方 案, 如无 异议 ,由基 金经 理具 体执 行投 资计划 。 六、投 资限 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招募说明书 35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2、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 债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总值 的 80%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本基 金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 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4)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本 基 金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5)本基 金投资股 权分置 改革中产 生的权证 ,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的总 金额, 不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本 公司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 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的 10% 。其它权证 的投资比例, 遵 从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6)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得 超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本基 金不 受上述 限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 公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 价 等基 金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 致的 投资 组 合 不符合上 述 约定 的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但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标准 。 七、业 绩比 较基 准 基 金 整 体 业 绩比较基准= 沪 深 综 合 指 数 总 市 值 加 权 指 数 ×80% +中国债券总指数× 20% 。 使用上 述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主要理 由为 : 1、 市 场代 表性 上证/ 深证 综合 指数 分别是 反映上 海/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全部上 市股 票价格 变动 的 总股本 加 权指数 , 以 两者 按照 总市 值 权重加 权形 成的 沪深 综合 指数总 市值 加权 指数 可以 完整地 反映 国 内全部 上市 股票 价格 变动 情况, 具有 很好 的市 场代 表性。 2、复 合基 准构 建的 公允 性 本基金 是一 只高 持股 率的 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基金 资产 的 70-95% , 其 中市场 中 性时的股票 仓位 为 80% 。本基金股票 和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分 别使用具有充分 市场认同 度 的沪深 综合 指数 总市 值加 权指数 和中 国债 券总 指数 , 股票和 债券 投资 的比 较基 准在基 金整 体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占比 按照 市场中 性时 两类 资产 的投 资比例 确定 , 可 以比 较公 允 地反映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管理 能力 。


































































































招募说明书 36 如果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所使 用的 指数 暂停 或终 止发布 , 本 基金 的管 理人 可 以在报 备 中国证 监会 后, 使用 其他 可以合 理的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指数 代替 原有 指数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能为 市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八、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是风 险程 度较 高的 投资品 种。 (一) 各类 别风 险定 义 1、投 资组 合风 险 在基金 日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投 资部 对投 资组 合 风险进 行监 控和 管理 。 此 类风险 主要 包括以 下几 种: (1) 系统 性风 险: 基金 在 投资中 因市 场原 因而 无法 规避的 风险 ; (2) 行 业配 置风 险: 基 金 中某行 业投 资比 例出 现与 基准的 较大 偏差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 险 ; (3) 证券 选择风 险:基 金中 某只 股票的 持仓比 例出现 与基 准的较 大偏差 而可能 产生 的 风险; (4) 风格 风险: 基金在 投资 风格 上与基 准之间 产生偏 差, 偏重于 某种风 格而产 生的 风 险。 2、个 股风 险 在基金 日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投 资 部 对个 股风 险 进行监 控和 管理 。 此类 风 险主要 包括 以下几 种: (1) 财务 风险: 基金在 投资 过程 中,由 于对上 市公司 基本 面特别 是财务 状况判 断出 现 失误, 造成 基金 资产 净值 受损的 风险 ; (2) 流动 性风险 :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低成本 地转变 成现 金,或 者不能 应付可 能出 现 地投资 者大 额赎 回的 风险 ; (3) 价格 风险: 在一定 时间 期限 内,当 基金中 某只证 券的 二级市 场股票 价格波 动幅 度 超出一 定比 例。 3、衍 生工 具风 险 在基金 日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投 资部 对个 股风 险 进行监 控和 管理 。 目前 , 此类风 险主 要指由 权证 投资 引发 的风 险。 4、作 业执 行风 险 在基金 日 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运 营部 及法 律 、 监 察 稽核部 对作 业风 险进 行实 时预警 与 监控 。 此 类风 险主 要包 括 基金在 日常 操作 中出 现违 反法规 或公 司相 关管 理制 度, 或者 交易 执 行中的 操作 失误 以及 信息 系统故 障产 生的 风险 。 (二) 风险 管理 措施 1、投 资组 合风 险 本公司 运用 国际 通行 的风 险管理 系统 ,以 跟踪 误差 为核心 ,建 立一 整套 评估 指标测 量 、 分析跟 踪误 差的 构成 , 判 断风格 因素 、 行业 因素 、 个股因 素对 跟踪 误差 的影 响。 同时 , 运用 国际通行 的回报分 析系统 将基金的 超额回报/风险分 解为时机 选择、风 格选择 、行业选 择 、


































































































招募说明书 37 个股选 择四 类回 报 , 有 效 地帮助 基金 管理 人了 解超 额 回报 来源 以及 相应 承受 的风险 水平 , 为 基金管 理人 资产 调整 提供 参考性 的指 引, 以实 现在 有 效控制 组合 风险 的情 况下 获取更 高的 超 额收益 。 2、 个 股风 险 (1)财务 风险。本 公司投 资以基本 面为基础 ,个股 的挑选不 仅注重盈 利的成 长动能 以 及价值评 估,还重 视个股 的财务风 险。通过 景顺长 城“股票 研究数据 库(SRD ) ” ,详尽评 估 公司的 财务 状况 , 包括 资 产负债 结构 、 现金 流状 况 、 营 运状 况 、 盈 利能 力等 , 并 通过 对所 投 资品种 的实 地调 研及 公司 业绩的 合理 性分 析, 有效 规避可 能的 财务 风险 。 (2)流动 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管理 的 具体指 标是行 业集中度 、个股集 中度和 流动性 比 率。 (3)价格 风险。 建 立并执 行实时价 格异常监 控机制 ,任何异 常变化将 通知相 关研究 人 员分析 调查 。 3、 衍 生工 具风 险 对权证 投资 风险 所采 取的 风险管 理措 施主 要包 括: (1) 制定 权证 投资 管理 制 度,并 根据 实际 情况 进行 更新调 整。 (2) 严格 执行 公司 的投 资 管理制 度。 (3) 对权 证市 场进 行充 分 研究并 定期 对权 证投 资进 行风险 和绩 效评 估。 4、 作 业执 行风 险 作业执 行风 险识 别与 衡量 的具体 指标 是法 规限 制和 投资比 例限 制。 本公 司信 息 系统除 定 期进行 数据 备份 之外 ,并 定有灾 难回 复计 划(Business Recovery Plan ) ,确 保 公司操 作系 统 可以在 重大 灾难 发生 后, 迅速回 复运 作, 以确 保客 户权益 。 九、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的利 益 。 4、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投 资者的 利 益。 十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未经审 计)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及 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陈 述 或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内 容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 已 经 复核了 本投 资组 合报 告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财 务数据 截 至 2008 年 9 月 30 日。 ( 一)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产组 合情 况 项目名 称 金 额 (元 ) 占基金 资产 总值 比例 银行存 款和 清算 备付 金 463,793,854.48


14.22% 股票 2,304,031,185.39


70.62%


































































































招募说明书 38 债券 485,423,669.40


14.88% 权证 0.00


0.00% 其它资 产 9,448,590.35


0.29% 资产总 计 3,262,697,299.62


100.00% ( 二)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行业 市值( 元) 市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 林、 牧、 渔业 0.00 0.00% B 采掘 业 96,763,316.21 2.98% C 制造 业 656,030,772.12 20.18%


C0 食 品、 饮料 275,450,334.61 8.47%


C1 纺 织、 服装 、皮 毛 30,965,891.16 0.95%


C2 木 材、 家具 0.00 0.00%


C3 造 纸、 印刷 0.00 0.00%


C4 石 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0.00 0.00%


C5 电子 6,440,953.32 0.20%


C6 金 属、 非金 属 62,844,463.17 1.93%


C7 机 械、 设备 、仪 表 138,277,670.00 4.25%


C8 医 药、 生物 制品 142,051,459.86 4.37%


C99 其他 制造 业 0.00 0.00% D 电力 、煤 气及 水的 生产 和供应 业 39,633,675.34 1.22% E 建筑 业 78,734,915.49 2.42% F 交通 运输 、仓 储业 194,486,125.81 5.98% G 信息 技术 业 96,852,477.51 2.98% H 批发 和零 售贸 易 248,809,448.68 7.65% I 金融 、保 险业 693,967,176.91 21.35% J 房地 产业 97,495,806.07 3.00% K 社会 服务 业 28,707,528.45 0.88% L 传播 与文 化产 业 72,204,207.80 2.22% M 综合 类 345,735.00 0.01%





合计 2,304,031,185.39 70.88% ( 三) 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明细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市值( 元) 市值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比例 600519 贵州茅 台 1,961,869 258,750,902.41 7.96% 601628 中国人 寿 7,000,023 176,820,580.98 5.44% 601318 中国平 安 4,621,819 153,767,918.13 4.73% 600036 招商银 行 7,535,082 132,768,144.84 4.08% 600009 上海机 场 6,343,503 110,376,952.20 3.40%


































































































招募说明书 39 600000 浦发银 行 5,405,669 84,436,549.78 2.60% 600004 白云机 场 6,766,627 84,109,173.61 2.59% 600320 振华港 机 7,254,665 80,671,874.80 2.48% 601390 中国中 铁 13,598,431 78,734,915.49 2.42% 600050 中国联 通 13,286,911 72,679,403.17 2.24% ( 四) 报 告期 末按 券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债券类别 债券市值(元) 市值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例 国家债券投资 0.00 0.00% 央行票据投资 384,700,000.00 11.84% 企业债券投资 0.00 0.00% 金融债券投资 100,150,000.00 3.08% 可转换债投资 573,669.40 0.02% 债券投资合计 485,423,669.40 14.93% ( 五) 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明细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市值(元) 市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08 央 行票 据 95 3,000,000 288,480,000.00 8.88% 04 国开 11 1,000,000 100,150,000.00 3.08% 08 央 行票 据 04 1,000,000 96,220,000.00 2.96% 柳工转 债 5,380 573,669.40 0.02% ( 六) 投 资 组合报 告附注 1、报 告期 内未 出现 基金 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 者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况 。 2、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中,没 有投 资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股票。 3、基 金的 其他 资产 构成









































单 位: 元 项目 金额 存出保 证金 500,000.00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615,857.03 应收利 息 5,234,405.63 应收股 利 0.00 应收申 购款 1,098,327.69 合计 9,448,590.35 4、报 告期 末无 处于 转股 期 的可转 换债 券。 5、本 报告 期末 权证 持有 情 况:无 。 6、本 报告 期内 及本 报告 期 末没有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


































































































招募说明书 40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业绩 数据 截 至 2008 年 9 月 30 日。 1、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 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2、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1)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2 )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4) (1 )- (3) (2 )- (4 ) 2006 年 10 月 1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41.20% 1.14% 34.32% 1.07% 6.88% 0.07% 2007 年 114.59% 2.10% 79.80% 1.76% 34.79% 0.34%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39.64% 2.30% -39.63% 2.34% -0.01% -0.04%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9 月 30 日 -47.68% 2.19% -47.30% 2.30% -0.38% -0.11% 2006 年 10 月 11 日至 2008 年 9 月 30 日 58.52% 2.07% 27.27% 1.94% 31.25% 0.13% 2、累计净值增长率 与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 史走 势比较 (2006 年 10 月 11 日至 2008 年 9 月 30 日 ) -50.00% 0.00% 50.00% 100.00% 150.00% 200.00% 250.00% 2 0 0 6 年1 0 月1 1 日 2 0 0 7 年5 月1 1 日 2 0 0 7 年1 2 月1 1 日 2 0 0 8 年7 月1 1 日 内需贰号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招募说明书 41 备注: 本基 金的 资产 配置 比例为 :股 票投 资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70% 至 95% ;债 券投 资和现 金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至 30% 。 本 基金 自 2006 年 10 月 11 日合同 生效 日 起 至 2007 年 4 月 10 日 为建 仓期 。 建 仓期 满至 今 , 本 基 金投资 组合 达到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的 要 求。 十一、 基 金 的 财产 一、 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 产是 由基 金所 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息 、应 收款 项和 其它 投资 构 成 。 二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 三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四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五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基 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用 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 和基金 代销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


































































































招募说明书 42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的 规定 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十 二 、基金资产 估值 一、估 值目 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 的是客 观、准确 地反映基金相关 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 为基金 份额提 供计 价依 据。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 值方 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市 流通股票 按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 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②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等发 行未上 市的股票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值 ; ③ 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按 估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行 估值 ; ④ 非公开 发行的且 在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 定期的 股票,按 监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在任 何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1) -(2)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按本 项第 (1 ) -(2 )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在证 券交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招募说明书 43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2)在证 券交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 如 果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首次 发行未上 市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的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交易 所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在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在任 何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1) -(6)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按本 项第 (1 ) -(6 )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在 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 市 场 报价 、 流 动性 、 收 益率 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办 法: (1)基金 持有的权 证,从 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 出日或 行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首次 发行未上 市的权 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持 有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 以及停止 交易、 但未行权 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在任 何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1) -(3)项 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 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 了适当 的估值方 法。但 是,如果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 -(3 )项 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 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四、估 值对 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


































































































招募说明书 44 五、估 值程 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 将估值 结果 以书面 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 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予 以 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六、基 金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销 机构或 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 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 则 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 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则 差错 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的行为 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 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 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招募说明书 4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并拒 绝 进行赔 偿时 ,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追 偿过程 中产 生的 有关费 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如果 出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 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有责 任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 第 3 位 ) 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 公 司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 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由 基金 管 理 人 先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 本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② 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 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损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50%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50% ; ③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 而导 致


































































































招募说明书 46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 (3)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如出现 基金管理 人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的任 何情况 ,会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八、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本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九、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按股票 估值方法 的第(3 )项、债 券估值方 法的第 (7)项 或权证 估值 方法 的第 (4 )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变 化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注:根据 中国证监 会《关 于进一步 规范证券 投资基 金估值业 务的指导 意见》 (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公告[2008]38 号 )的 规定 , 本 公司 于 2008 年 9 月 16 日发 布 《 关于 景顺 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基金持 有的 长期 停牌 股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 起,对 本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牌证 券采 用 指 数收 益法 估值。


































































































招募说明书 47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差 价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二、基 金净 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全年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年度 可供 分配收 益 的 50% ,若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收 益 分 配 ;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人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红 ;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期累 计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期 收益 分配 ; 5、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 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提前 2 个 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并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于 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可 将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按 权益 登记 日除 权后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 红 利再 投资 的 计算方 法 , 依 照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有 关业 务规 定执行 。


































































































招募说明书 48 十 四 、 基金的费用 与 税 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 用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 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银 行汇 划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提 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5 ‰ 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 E× 2.5 ‰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提 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销 售服 务费 销售 服务费是 指基金 管理人 根据基金 合同的 约定及届 时有效的 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从开放 式基 金财 产中 计提 的一定 比例 的费 用 , 用 于 支付销 售机 构佣 金 、 基 金 的营销 费用 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


































































































招募说明书 49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选取 适当 的时机 (但 应于 中国 证监 会 发布有 关收 取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售费 用的 规定 后) 开 始 计提 销 售服 务费 , 但至少应提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公告 。


公告 中应 规 定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条件 、程序 、用 途和 费率 标准 。


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 同及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公告收取基金销售服 务费或酌 情降低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的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上述一 、基 金费 用 的 种类 中第 3-8 项费 用 , 根据 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 按费用 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二、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1、基 金申 购费 用 (1) 本 基金 可适 用以 下申 购 费率: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2.5% 100 万≤M <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1.0%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计算 公式 本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法 , 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申 购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3)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5,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申购 费率 为 2.5%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128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 (1+2.5% )=4878.05 元; 申购费 用=5000-4878.05=121.95 元; 申购份 额=4878.05/1.128=4324.51 即:投 资者 投 资 5,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28 元 ,可 得 到4324.51 份基 金份 额。 2、赎 回费 (1) 本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以 内 0.5 %


































































































招募说明书 50 1 年以 上 ( 含) -2 年 0.25% 2 年以 上 ( 含)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2)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额 =


赎 回份 额×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 回总 额 × 赎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


赎 回总 额 - 赎回费用 (3) 本基 金赎 回费 的 25% 归入基 金资 产, 其余 部分 作为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手 续费支 出。 (4) 例: 某投 资者 持有 本 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18 个 月, 赎回 费率 为 0.25% ,假 设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148 元, 则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总 额 = 1.148 × 10,000 = 11480 元 赎回费 用 = 11480 × 0.25% = 28.7 元 赎回金 额 = 11480 - 28.7= 11451.3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 本基金 ,假 设赎 回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148 元 ,则可 得 到 11451.3 元 净赎 回金 额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基金合 同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包 括但不限 于验资 费、会计 师和律师 费、信 息披露 费 用等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 展情况 酎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率或 基 金托管费率,无须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的 费率 实 施 日 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招募说明书 51 1、基金管 理人为本 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 基金管 理人也可 以委托基 金托管 人或者 具 有证券 从业 资格 的独 立的 会计师 事务 所担 任基 金会 计, 但 该会 计师 事务 所不 能 同时从 事本 基 金的审 计业 务;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 下规则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3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审 计 1、本基金 管理人聘 请具有 证券业从 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 计师对 本基金 年 度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相 互 独 立 。 2、会计师 事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计 师,须事 先征得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经基 金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同意 , 在两日 内编 制更 换会 计师 事务所 报告 书 , 予 以公 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信 息披 露要 求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 本 基金 信息 披 露事项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内 , 通过 指定 报 刊和网 站等 媒介 披露,并保证投资人 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 料。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同 时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六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四十 五日 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招募说明书 52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前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资 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九 十日 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十 五个 工作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 ,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七) 临时 报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即 可 能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事件 ,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应当 在两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 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重大事 件 包 括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召 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 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招募说明书 53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在一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10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13、基金 管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零 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 (八)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三 十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时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事 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九)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上市 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二、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住所 和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证券交 易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及基金 上市 交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供公 众查阅 、复 制。


































































































招募说明书 54 投资人 也可 直接 在基 金管 理人的 网站 (www.invescogreatwall.com ) 查阅信息 披 露文件 。 投资者 按上 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件 及其 复印 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十 七 、风险揭示 一、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行业 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 呈周期 性变 化 。 基 金投 资 于债券 与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 导 致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 或 者 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的 利润 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 而现 金可 能 因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导 致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下 降。 二、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回 。 由于 股票 市场 波 动性较 大 , 在 市场 下跌 时 经常出 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况 , 如果 在 这时出 现较 大数 额的 基金 赎回申 请, 则使 基金 财产 变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 性风险 。 三、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的 收 益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 因 此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招募说明书 55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四、 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本基金 与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采 用相同 的投 资目 标 、 投 资 理念 、 投资 策略和 业绩 比较 基准 , 但在 投资运 作上 完全 独立 。 由于 两只基 金推 出时 的证 券市 场环境 不同 , 建仓时 机不 同等 因素 , 因 此 景顺长 城内 需增 长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不预示 本基 金 的未来 表现 。本 基金 与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开放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未 来业 绩可 能存在 差异 。 五、 其 他风 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出现 问题 产生的 风险 ; 2、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但 在人员 配备 、内 控等 方面 不完善 而产 生的 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财产损 失并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从而带 来 风险;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清 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本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应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2、变更基 金合同应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并报中国 证监会批 准,自 批准之 日 起生效 。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合 同必 须遵 照进 行变 更的情 形 , 或 者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不涉 及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或 者基 金合 同 的变更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 可 不经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 而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 更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以 下基 金合 同变 更事 项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事项。 二、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1、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招募说明书 56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在 六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 人、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 起的基 金合 并、 撤销 ; (4)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他 情况 。


2、基金合 同终止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予公告并 组织清 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 行清算 。自基 金 终止之 日, 与基 金有 关的 所有交 易应 立即 停止 。在 基金清 算小 组组 成并 接管 基金财 产之 前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按照本基金合同和 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 保护 基金财产安全 的职责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清 算小 组 (1)自基 金合同终 止之日 起三十个 工作日内 成立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清算小 组必须 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人 员组 成。 清算 小组 可以聘 请必 要 的 工作 人员 。 (3)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财 产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变 现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 对基金 财 产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7)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8) 进行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 分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 由清算 小 组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 例进行 分配 。 5、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清 算小 组公 告。 6、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招募说明书 57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 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并依 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 金财 产; (3) 依据 有关 法律 规定 及 本基金 合同 决定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 (4)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获取 基金 管理 费及 其他 约定和 法定 的收 入; (5)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并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后 ,制订和 调整开 放式基 金 业务规 则,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6) 销售 基金 份额 ,获 取 认(申 )购 费; (7) 选择 和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对 其销 售代 理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8)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代 表基金 行使因运 营基金 财产而产 生的股权 、债权 及其他 权 利; (9)担任 注册登记 人或选 择和更换 注册登记 代理机 构,并对 其注册登 记代理 行为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10 )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情 形出现 时 , 决 定暂 停或 拒 绝受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暂停受 理基 金份额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1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12) 以自 身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3)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14) 在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时,提 名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 (15)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遵守 基金 合同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设置 相应的部 门并配 备足够的 专业人员 办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申 购、赎 回及其 他 业务或 委托 其他 机构 代理 这些业 务; (6)设置 相应的部 门并配 备足够的 专业人员 办理基 金的注册 登记工作 或委托 其他机 构 代理该 项业 务; (7)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招募说明书 58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8)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和本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受理并 办理 申购 、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3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运作 办法 》 和 本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7)依 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编制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告 ;保 存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 15 年 以 上; (19 ) 确 保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保 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公告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得到有 关资 料 的复印 件; (20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 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21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2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3 ) 因 估值 错误 导致 基 金持有 人的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24 ) 基 金托 管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代 表基 金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25) 为基 金聘 请会 计师 和律师 ;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7)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及其 他权 力; (28)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9)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 财产;


































































































招募说明书 59 (2) 获取 基金 托管 费; (3) 监督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 作; (4)监督 基金管理 人,如 认为基金 管理人违 反基金 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应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5) 在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6)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3)设有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4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委 托 其他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5)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份 额净 值; (6)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7)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 设立 证券 账户 、 银行 存款账 户等 基金 财产 账户 , 负 责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的 清算交 割,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负 责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 (9 ) 保 守基 金 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另有 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0)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 (11)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内 出具基 金托 管人 意见 ,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 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 还 应当 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2)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15 年 以上;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支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5)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6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17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违反 基金 合 同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8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为 基 金向基 金管


































































































招募说明书 60 理人追 偿; (19)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 (20)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21)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3) 不得 运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24)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 发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 的行为 要求赔 偿 或依法 提起 诉讼 ;


(9) 获取 基金 业务 及财 务 状况的 公开 资料 ; (10)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金 合同 及相 关 业务规 则;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等事 宜涉 及的 款项 ,承担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其他 基金当 事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召开 原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的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通过事项如无需监 管部门批 准,则 即刻 生效 ;需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在 获得 相关 批准后 生效 。 (二) 召开 事由


































































































招募说明书 61 在本基 金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项之一 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修 改基 金合 同。 但本 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或根 据法 律法规 变更 做出 相应 更改 的除外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决 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5、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6、持有本 基金百分 之十或 以上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议 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提议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7、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8、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9、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10、变 更基 金类 别; 11 、 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策 略 ; 12、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 序; 13、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合 同,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1、因 相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2、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 式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的 变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三) 召集 方式 1 、在 正常 情况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开 会时间 、地 点及 权益 登记 日由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确定 ; 2、在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管理 人未 行使 召集 权的 情况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3 、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 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4 、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均 未行使 召集权 的情况 下, 单独或 合计持 有权益 登记 日 百分之 十或 以上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若 就同 一事 项出 现若 干 个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提 案, 则由 提出 该等 提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共 同推选 出代 表召 集持 有人 大会。 5 、代 表基 金份额 百分之 十或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招募说明书 62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 之十或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6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 按 照《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第 七十二 条第 二款 的规 定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应当至 少提 前三 十日 向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7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在 会议 召开 前 至少三 十日 ,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至少 应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项; 3、会 议的 议事 程序 ; 4、会 议的 表决 方式 ;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7、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8、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若采取 通讯 等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 会议 通知 中还 应 说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所 采 取的具 体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机关 ( 或鉴 证律 师)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 表 决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方 式。 (五) 召开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以 采取现 场方 式召 开 , 也 可 以采取 通讯 等方 式召 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百 分 之五 十以 上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参加 方可 召开, 但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应 发生 变化 。 1、现 场开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 场开 会 时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亲自出席 会议者应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 出席会 议者应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 规 定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通讯方 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招募说明书 63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集 人应 按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公告 会议 通知 ; (2)召集 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为 基金管理 人)和 公证机 关 (或鉴 证律 师)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 (3)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 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决 定 终止 基金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 其他 基 金合并 以及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的 其他 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前三 十日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的 召 开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有三 十日 的 间隔期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百 分之 十或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 前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1)关联 性。大会 召集人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 涉及事项 与基金有 直接关 系,并 且 不超出 法律 、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 交大会 审议 ;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2)程序 性。大会 召集人 可以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提案涉及 的程序性 问题做 出决定 。 如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 更的 , 大 会主 持 人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定 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 基金管 理人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况 下 , 由基金 托管 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百分 之五 十以 上 (不 含 百分之 五十 ) 多 数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八 ) 款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提 前三 十日 公 布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止日 期第


































































































招募说明书 64 二天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证 机构 (或 鉴证 律师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 七) 表决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份 额有一票 表决权 ;所持基 金份额不 足一份 的,不 具 有表决 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般 决议,须 经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表决权 的百分之 五十以 上(不 含 百分之五 十)通过 方为有 效,除下 列 (2) 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 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特别 决议,须 经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 二以上 (不含 三 分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 金托管 人 、 决 定终 止基 金 合同 、 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等 重大 事项 必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但 法律 法规 、 本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的 除 外。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4、采取通 讯方式进 行表决 时,除非 有充分相 反证据 证明,否 则其表面 符合法 律法规 和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意见 模糊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无 效表决。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 当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 八)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中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计票 人应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 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 果会议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会议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会 议主 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或由 律 师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鉴证) ,并在 公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时, 将公证书 全文、公 证机关 、公证员 姓 名 (或鉴 证报 告、 律师 事务 所、经 办律 师) 等一 同公 告。 ( 九)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 机构核准 或者备 案, 自其 核准 之日 或相关 核准 另行 确定 的日 期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招募说明书 65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和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均 有 法律约 束力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五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法 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有关 事项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全年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年度 可供 分配收 益 的 50% ,若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收 益 分 配 ;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人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基 金当 期 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期累计 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期 收益 分配 ; 5、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 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提前 2 个 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 现金红 利 小于 一 定金 额 , 不 足于 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可 将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按 权益 登记 日除 权后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 红 利再 投资 的 计算方 法 , 依 照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有 关业 务规 定执行 。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作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提 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招募说明书 66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5 ‰ 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 E× 2.5 ‰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提 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五、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方向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 依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公 司股票 和 债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优先 投资 于和 经济 增长最 为密 切的 内需 拉动 型行业 中的 优势 企业 , 对 这 些行业 的 投资占 股票 投资 的比 重不 低于 80% 。 (二) 投资 限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 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2、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 债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总值 的 80%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本基 金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 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4)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本 基 金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5)本基 金投资股 权分置 改革中产 生的权证 ,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的总 金额, 不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本 公司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 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的 10% 。其它权证 的投资比例, 遵


































































































招募说明书 67 从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6)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得 超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本基 金不 受上述 限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 达到标 准 。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七、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 止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本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应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2、变更基 金合同应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并报中国 证监会批 准,自 批准之 日 起生效 。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合 同必 须遵 照进 行变 更的情 形 , 或 者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不涉 及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或 者基 金合 同 的变更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 可 不经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 而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 更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以 下基 金合 同变 更事 项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事项。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招募说明书 68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在 六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 人、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 起的基 金合 并、 撤销 ; (4)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 形;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 情况 。


2、基金合 同终止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予公告并 组织清 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 行清算 。自基 金 终止之 日, 与基 金有 关的 所有交 易应 立即 停止 。在 基金清 算小 组组 成并 接管 基金财 产之 前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按照本基金合同和 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 保护 基金财产安全 的职责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清 算小 组 (1)自基 金合同终 止之日 起三十个 工作日内 成立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清算小 组必须 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人 员组 成。 清算 小组 可以聘 请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财 产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变 现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 对基金 财 产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7)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8) 进行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 分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 由清算 小 组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 例进行 分配 。 5、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清 算小 组公 告。 6、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招募说明书 69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本协 议的 订立 、 内 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本 协 议有关 的争 议 , 本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应 尽量 通 过协 商 、 调 解途 径 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 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深圳 分会 , 按 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资 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基 金 合同 》 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内容 应以 本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二十、 基 金 托 管协 议 内 容 摘 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农 业银 行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一 )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 资范 围 、投 资 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 基 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 合同 关于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核 查。 本 基 金投 资 于具 有良 好 流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包 括 国内 依 法发 行 和上 市交 易 的公 司 股票 和 债 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是一 只高 持 股的 股票 型 基 金, 投资 于 股票 的最 大 比 例和 最小 比 例分 别是 95%和 70% , 投资 于债 券的 最大 比 例是 30% 。 本 基 金优 先 投资 于和 经 济增 长 最为 密 切的 内需 拉 动型 行 业中 的 优势 企业 , 对这 些 行业 的投资 占股 票投 资的 比重 不低 于 80% 。 ( 二 )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 资、 融 资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 债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总值 的 80%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本基 金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 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4)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本 基 金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5)本基 金投资股 权分置 改革中产 生的权证 ,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的总 金额, 不超过 上


































































































招募说明书 70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本 公司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 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的 10% 。其它权证 的投资比例, 遵 从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6)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得 超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本基 金不 受上述 限制 。 因 证 券市 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 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 分置 改 革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1-6 项规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上 述 投资 组 合限 制条 款 中, 若 属法 律 法规 的强 制 性规 定 ,则 当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本 基金 自上 述限制 被取 消之 日起 ,不 再受上 述限 制约 束。 ( 三 )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本协 议 第十 五 条第 九 项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投 资禁 止 行 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 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提 供与 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 司名单 。 ( 四 )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 理人 参 与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 之 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 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基 金 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 否按 事前 提 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更新 ,如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 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理 由,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交 易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金 托管 人 协 商 解决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对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控 制,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 交易 规 则进 行交 易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 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因交 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造成 的基 金 财 产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 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未经 基 金托 管 人的 审 核擅 自将 不 实的 业 绩表 现 数据 印制 在 宣传 推 介材 料上, 则托 管银 行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将 在发 现后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六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的 上述 事项 及 投资 指 令或 实 际投 资运 作 中违 反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应 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 及时 核对 并 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 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 随时


































































































招募说明书 71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七 ) 对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法 规 要求 需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 送 基金 监 督报 告的 事 项,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 八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 为, 应 及时 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一 )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 人履 行 托管 职责 情 况进 行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 括基 金 托管 人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 账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 二 )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挪 用基 金 财产 、 未对 基 金财 产实 行 分账 管 理、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 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 规 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 人的 核 查 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 相关 资 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并 改正 。 ( 三 )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 为, 应 及时 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通 知 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 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正 当指 令 , 不 得自 行 运用 、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 如 果基 金财 产 ( 包括 实 物证券 )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灭失的 ,应 由该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 户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招募说明书 72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 基金募 集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 金 财产 的 全 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 或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资 金账 户 , 并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 资 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 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 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的 有 关 规定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 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并代 表 基金 进行 银 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招募说明书 73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银行 间市 场凭证 等的 保管 按照 实物 证券相 关规 定办 理。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 金 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各自 保 管原 件 。在 基金 运 作中 签 订的 重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上 述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 金 管理 人 每工 作日 对 基金 资 产进 行 估值 后, 将 基金 份 额净 值 结果 发送 基 金托 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 2、 估 值方 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 (i ) 上市流通 股票按估 值日其 所在证券 交易所的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 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ii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发 行 未上市 的股票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②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 新股等发 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值 ; ③ 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按 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行 估值 ; ④ 非公开 发行的 且在发 行 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 股票,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招募说明书 74 (iii )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 金管理 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 (2)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按本 项第 (1 ) - (2 )小 项规 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iv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券 估值 方法 : (i ) 在证券交 易所市场 挂牌交 易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ii )在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交易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 如 果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iii )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的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iv ) 交易所 以大 宗交 易 方式转 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v )在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vi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vii ) 在 任 何 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 如 采用 本 项第 (i ) - (vi ) 小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 基金 资产进 行估 值 , 均 应被 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i ) - (vi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在 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 市 场 报价 、 流 动性 、 收 益率 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viii )国家有最 新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证 估值 办法 :


































































































招募说明书 75 (i ) 基金持有 的权证, 从持有 确认日起 到卖出日或行权 日止,上 市交易的权证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ii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iii )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 的配股 权, 以 及停 止交 易 、 但未行 权的 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iv )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 金管理 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 (3 )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 进行 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 法。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 项第 (i ) - (iii )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v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其他 有价 证券 等资 产 按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按 股票 估值 方法 的第 (iii) 项、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 第 (vii ) 项或权 证估 值方 法的 第 (iv )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 证券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有关 会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 三)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销 机构或 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招募说明书 76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 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 则 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则 差错 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的行为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 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 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并拒 绝 进行赔 偿时 ,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追 偿过程 中产 生的 有关费 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如果 出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 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有责 任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招募说明书 77 的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 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 公 司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 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 基 金 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 本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② 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损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50%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50% ; ③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 和核对 ,


































































































招募说明书 78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于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 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回金 额等)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 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赔 付 。 (3)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 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如出现 基金管理 人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的任 何情况 ,会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 他 情形 。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 管理 人 进行 基金 会 计核 算 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 计报 告 。基 金 管理 人独 立 地设 置 、记 录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行 独立 的复 核 。 核 对不符 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的 编制 ;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 在 每年 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编制 。 基金 年 度报告 的财 务 会 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 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 期季 度报


































































































招募说明书 79 告、半 年报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表 的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完 成 报表 编 制, 将 有关 报表 提 供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基 金 托管 人 在复 核 过 程中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季度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 和编制 结果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 包括 基 金募 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基 金权 益 登记 日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 半年 最 后一个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由 注册 登记 机构按 照管 理人 的指 令负 责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至 少应 包 括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名 称 和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 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 存期 限根 据基 金合 同以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执 行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 相关 法规 承担责 任。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不 得 将所 保 管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用于 基金 管 理和 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保 密义 务。 在 编 制半 年 报和 年报 前 ,基 金 管理 人 应将 有关 资 料送 交 基金 托 管人 ,由 基 金托 管 人按 相关规 定负 责保 管。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 本 协议 产 生或 与之 相 关的 争 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 通过 协 商、 调 解解 决, 协 商、 调 解不 能解决 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仲 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按 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 议 处理 期 间, 双方 当 事人 应 恪守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各自 继 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止 (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双 方 当事 人经 协 商一 致 ,可 以 对协 议进 行 修改 。 修改 后 的新 协议 , 其内 容 不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生 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招募说明书 80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十 一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以 下服 务项 目: 一、持 有人 交易 资料 的寄 送服务 1、注 册登 记人 保留 持有 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 有持 有人 的基金 交易 记录 ; 2、 每年 度结 束后 10 个 工 作日内 , 基金 管理 人向 留 有完整 联系 地址 的本 基金 份额投 资者 寄送对 账单 。每 季度 结束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 基金 管 理人向 留有 完整 联系 地址 的本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寄送 对账 单。 二、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分 配, 该持 有人 当期 分 配所得 的 红利将 按照 红利 发放 日前 一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 动 转为本 基金 份额 ,并 免收 申购费 用。 三、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将为 投资 者提 供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 务 ,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固 定的 渠道 ,定 期定 额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 有关 规则另 行公 告。 四、网 络在 线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利 用 自 己 的 网 站 (www.invescogreatwall.com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投资策 略分 析报 告以 及基 金经理 交流 等服 务。 投资 者可以 登陆 该网 站修 改基 金查询 密码 。 对于直 销个 人客 户, 基金 管理人 还提 供网 上交 易服 务。 五、客 户服 务中 心(Call Center )电 话服 务 投资者 想要 了解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信 息或 进行 投诉 等, 可拨 打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户 服务 电话 :4008888606 。 六、客 户投 诉受 理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投 诉栏 目、 自动 语音 留言栏 目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热 线 、 书信 、 电 子邮 件等 六种 不 同的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网 点所 提供 的服务 以及 公司 的政 策规 定进行 投诉 。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 上是 及时 回复 , 对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 基 金管 理 人承诺 在 24 小 时之 内做 出 回复。 对于 非工 作日 提出 的投诉 ,将 在顺 延的 工 作 日当日 进行 回 复。


































































































招募说明书 81 二十二 、 其 它 应披 露 事 项 2008 年 9 月 24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办公 地址 变更 公告 》 2008 年 9 月 16 日发 布 《 关 于景 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牌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 2008 年 8 月 26 日 发布《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08 年 半年 度报 告 》 2008 年 7 月 19 日 发布《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08 年 第二 季度 报告 》 2008 年 7 月 14 日 发布 《 关于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旗下 基金 新增 西部证 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2008 年 7 月 14 日 发布 《 关于 民生 银行 开办 景 顺长城 旗下 基金 “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的 公告 》 2008 年 7 月 9 日 发布 《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参与 中国 银行 网上银 行及 定期 定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公 告 》 2008 年 6 月 18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离任 的公告 》 2008 年 6 月 18 日 发布 《 关于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中 国银 行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 2008 年 6 月 16 日 发布 《 关于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旗下 基金 新增 国元证 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2008 年 6 月 12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参 与交 通银 行定 期定 额申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公告 》 2008 年 5 月 27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内 需增 长贰 号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08 年第 1 号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 及其 摘要 2008 年 5 月 12 日 发布 《 关于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旗下 基金 新增 安信证 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2008 年 4 月 26 日 发布《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分红公 告 》 2008 年 4 月 24 日 发布 《 景顺 长城 基金 公司 关 于参加 北京 银行 网银 渠道 基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二十三 、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 及 其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代理 人和 注册 登记 人的 办公场 所 ,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基金合 同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基金 合 同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招募说明书 82 二十四 、 备 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六 )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协 议 (八 )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九 )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二○○ 八年 十一 月 二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