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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现金(003003)

华夏现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查看PDF公告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08 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3
月5日证监基金字[2004]23号文批准公开发售。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4年4月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者购
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08年10月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08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言.......................................................................................................................................1 二、释义.......................................................................................................................................1 三、基金管理人...........................................................................................................................4 四、基金托管人.........................................................................................................................10 五、相关服务机构.....................................................................................................................14 六、基金的募集.........................................................................................................................3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36 九、基金的投资.........................................................................................................................45 十、基金的业绩.........................................................................................................................52 十一、基金的财产.....................................................................................................................52 十二、基金资产计价.................................................................................................................53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5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60 十七、风险揭示.........................................................................................................................65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6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8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88 二十四、备查文件.....................................................................................................................88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指本《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对其定 期作出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其不时作出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 2004 年 6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指 2004 年 6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销售办法》 : 指 2004 年 6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2004年 6月 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年 7月 1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证券法》 :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直销机构: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 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 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 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 产管理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持有人基金账 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合同满足生效条件后, 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 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 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 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体。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批 准,于1998年4月9日成立的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1998 年 4 月 9日 注册资本:13800 万元 存续期间:100 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88066511 联系人:廖为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王东明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协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信资本市场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信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北京华远经济建设公司副总经理,加拿大枫叶银行证券 公司部门副经理,南方证券公司副总裁,华夏证券公司发行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范勇宏先生:董事、总经理,博士。曾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北业务总 监、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干部。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王连洲先生: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中国《证券法》 、 《信托法》 、 《基金法》三部 重要民商法律起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 曾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总 行印制管理局工作。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海问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会 计系副教授。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从事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涂建先生:独立董事,学士。现任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曾任中国国际贸 易促进委员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资产管理中心主任。 滕天鸣先生:执行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和机构理财部总经理等。 方瑞枝女士:督察长,硕士。曾在中国金融出版社工作。 周伟明先生:监事,硕士。现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高级研究员、市场 研究部经理、 副总经理。 曾任江苏联合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 上海分部经理。 张鸣溪先生,监事,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北京证券有限公司投 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财务总监、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并购业务管理部常务副总经理、计划财 务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中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瞿颖女士:监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稽核部总经理助理。曾就职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泰康人寿保险公司。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曲波先生,清华大学经济学学士。 2003年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交易管理部 交易员、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08年1月18日起任职) 。 历任基金经理:2007年1月6日至2008年2月4日期间,韩会永先生任基金经理;2006年1 月24日至2007年1月6日期间,章劲先生任基金经理;2005年4月12日至2006年1月24日期间, 韩会永、乔巍共同担任基金经理;2004年4月7日至2005年4月12日期间,过钧先生任基金经 理。 3、本公司投资委员会(固定收益)成员 杨爱斌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监。 滕天鸣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副总经理。 韩会永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副总监,华夏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 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唐俊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乔巍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款。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编制本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完整纪录 15 年以上。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理念、策 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 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操作控制、信息沟通、 内部稽核等要素。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 文化。 (1)公司建立了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在业界最早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 董事 3 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 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 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 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颁布了《员 工合规行为守则》 ,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不利因素(即风险) 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 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 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 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 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操作控制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 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在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债券基金投资方面,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订基金投资组合的久期和类属配置政策,基金经 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构建 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交易管理部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②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须提交书面报告,经 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例而定)批准后才能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交易管理部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时进行预警。 有问题的交易指令包括有操纵股价 嫌疑、有与市场特定价位委托单大量对倒嫌疑的交易指令等,交易管理部发现该类指令时, 向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及时提出警示, 基金经理须及时向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说明 情况,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判断是否违规及是否停止交易。对投资比例的预警是通过交 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动预 警,交易管理部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预警情况。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投资限制表,包括受 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的一定比例等) 。基金经理 构建组合时不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交易管理部对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定,交易系统 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交易系统的交易指令和基 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行。 ⑥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述警示性控制和禁止 性控制) 。交易管理部本身同时受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及监察稽核的三重监控:投资总监监 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和交易管理部监控职能的有效发挥; 基金经理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 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 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 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 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独立的法律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 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 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所有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 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内部稽核人员定期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应的修改 意见。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 09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6759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 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号:HK0939)于 2005 年 10月 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 2006年 9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 9月 25 日 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 总数为:233,689,084,000 股(包括 224,689,084,000 股 H 股及 9,000,000,000 股 A 股) 。2008 年,中国建设银行的综合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继续同业领先,截止 2008 年 6 月 30日,中国 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586.92 亿元,同比增长 71.34%。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 1.72%,年化 平均股东权益回报率为 26.36%,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 0.54 个百分点和 6.56 个百分点,每股 盈利为 0.25 元,同比增长 0.10 元。总资产达到 70,577.06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6.96%。资 产质量稳步上升,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率实现双降,信贷资产质量持续改善,不良贷款率 为 2.21%,较上年末下降 0.39 个百分点。拨备水平充分,拨备覆盖率为 117.23%,较上年 末提升 12.82 个百分点。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4 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 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敦、纽约、悉尼设有代表处。2006 年 12 月,中国建 设银行在香港收购了美国银行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美国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 100%的股 权,美国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世界银行500强中列第18位; 被美国《福布斯》杂志评为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第69位;被英国《金融时报》评为“全球500 强”第62位;在英国《金融时报》公布的全球市值500 强中列第20 位;在美国《财富》杂志 全球企业500强排名中列第171位,较上年大幅提升59 位;荣获英国《欧洲货币》杂志「最 佳房地产投资奖」 、香港《资本》杂志「中国杰出零售银行奖」 、万事达国际组织「最佳商务 卡奖」 、 「最佳联名卡奖」 、 「最佳产品设计奖」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等 奖项。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 QFII 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 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110 余人。2008 年,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的审 计准则公告第 70 号(SAS70)进行的内部控制审计,并被安永会计师事务所评价为“业内最 干净的无保留意见的报告”,中国建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 SAS70 国际 专项认证的托管银行。 2、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 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 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部、 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较丰富相关 工作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 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08 年 6 月 30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通乾、 银丰等 7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 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 3 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 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 88 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 投摩根货币市场、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红利精 选、工银瑞信货币市场、长城消费增值、华安上证 180ETF、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泰达荷银 效率优选、华夏深圳中小企业板 ETF、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华宝兴业收益增长、华富货币 市场、工银瑞信精选平衡、鹏华价值优势、中信稳定债券、华安宏利、上投摩根成长先锋、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海富通风格优势、银华富裕主题、华夏优势增长、信诚精萃成长、工银 瑞信稳健成长、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诺德价值优势、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国泰金鼎价值、 富国天博、融通领先成长、华宝兴业行业精选、工银瑞信红利、泰达荷银市值优选、长城品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牌优选、交银施罗德蓝筹、华夏全球精选、易方达增强回报、南方盛元红利、交银施罗德增 利、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宝盈资源优选、华安稳定收益、兴业社会责任、华宝兴业海外中国 成长、宝盈增强收益、鹏华丰收债券、博时特许价值、华富收益增强、信诚盛世蓝筹、东方 策略成长、海富通全球精选中国概念等 71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 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88066511 联系人:吴志军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4)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www.a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联系人:曹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0755-82090817 联系人:万丽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徐伟、汤嘉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8)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714 联系人:周勤 网址:www.sd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冰竹 电话:010-66223251 传真:010-66223314 联系人:李娟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96169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甲 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甲 4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010-58560794 联系人:李群 网址:www.cmbc.com.cn (1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11185 传真:010-66415194 联系人:陈春林 网址:www.psbc.com (1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朱红 网址:www.cebbank.com (1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人代表: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2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陈少震 网址:www.txsec.com、www.tx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韩星宇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88、400-888-8666 (15)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16)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68 (1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1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 26 楼 2611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0-87555888-875 (1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电话:010-8458826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各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2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客户服务电话:800-820-1868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李洋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1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400-888-800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22)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网址:www.lhzq.com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23)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0294 联系人:李清怡 网址:www.sw2000.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2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22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68419393转 1098 (2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027-85808318 (2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层 A02 单元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九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35 传真:0755-82558335 联系人:吴跃辉 网址:www.ax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27)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 号合景国际大厦 22-25 层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 号合景国际大厦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范剑 客户服务电话:023-63786397 传真:023-63786312 联系人:杨卓颖 网址:www.swsc.com.cn (28)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5783715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王勤 网址:www.9659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29)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陆家嘴环路 958 号华能联合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联系人:钟康鶯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30)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广东电信广场 36-37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广东电信广场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电话:020-37865026 传真:020-37865008 联系人:李俊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3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07938 传真:0551-2634400-1171 联系人:祝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全国:400-888-8777、安徽地区:96888 (3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29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电话:022-28451861、13388022259、022-28451650、1370202818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姜莹 网址:www.ewww.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3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93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程高峰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68、025-84579897 (3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35)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丁韶燕 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36)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石路爱河桥 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石路爱河桥 26 号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288、0512-65588066 (3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38)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网址:www.cc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3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5009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40)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樊刚正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4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潘锴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42)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大钟亭 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客户服务电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石健 网址:www.njzq.com.cn (4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谢秀峰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44)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客户服务电话:010-68084591 传真:010-68084986 联系人:戴荻 网址:www.xsdzq.cn (45)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 13 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青年路 8号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0351-4167056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苏妮 网址:www.dtsbc.com.cn (46)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8 号 6楼、7 楼 法定代表人:范炎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1589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联系人:袁丽萍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0510-82588168 (4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人代表:陈敬达 电话:0755-82450826 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人:袁月 网址:www.pa18.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338 (48)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联系人:覃清芳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全国:400-888-8100、广西:96100 (49)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电话:0769-22119426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张建平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0769-22380828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50)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许昌市南关大街 38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经三路 15 号广汇国贸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70 联系人:程月艳 网址:www.ccnew.com、www.zyzq.cn 客户服务电话:0371-967218 (51)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09 (52)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常州延陵西路 59 号常信大厦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 17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0586660-8880 联系人:邵一明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19-8166222、0379-64912266 (53)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法定代表人:平岳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务电话:各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54)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张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55)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信达大厦 10-13 楼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客户服务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联系人:徐美云 网址:www.gsstock.com (56)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法人代表:胡关金 电话:028-86126218 传真:028-86155733 联系人:王京红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57)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81283728 传真:0531-81283735 联系人:傅咏梅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31-82084184 (58)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段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刘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59)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494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王立洲 网址:www.fcsc.cn 客户服务电话:0755-25832523 (60)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61)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网址:www.scstock.com 客户服务电话:0791-6770351 (62)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新建西路 1 号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建湘路 479 号 法定代表人:乔林 电话:0731-2882331 传真:0731-2882331 联系人:彭博 网站:www.sun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731-2889888 (63)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珠海市拱北夏湾华平路 96 号二层 202-203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段文清 电话:0755-82707853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传真:0755-82707850 联系人:骆扬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务电话:各地营业部客户服务电话 (64)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罗芳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65)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172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黄晓军 网址:www.westsecu.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9-87419999 (66)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长江路 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长江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钱凯法 客户服务电话:025-84784765 传真:025-84784830 联系人:舒萌菲 网址:www.thope.com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67)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118 联系人:李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务电话:0931-4980618、0931-4890100 (68)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金钱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金钱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海晓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29 联系人:乔骏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 (69)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8-50 层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8-5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权 网址:www.cji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88066511 联系人:廖为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王立华 电话:010-88092188 传真:010-88092150 联系人:杨科 经办律师:吴冠雄、刘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 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许康玮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单峰 六、基金的募集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原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 法》及其实施准则、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华夏现金增利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于2004年10月15日改为《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其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它有关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3月5日证监基金字[2004]23号文批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永久存续。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04 年 3 月 8 日到 2004 年 4月 2 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6,426,134,798.32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89,983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04 年 4 月 7 日正 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 外) ,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以及网上交易平 台。 (1)北京金融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 层(100032)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北京海淀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1 号光大国信大厦一层(100081) 电话:010-68458998/68458698/68458718 传真:010-68458598 (3)北京朝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39 号建外 SOHO B 座 0104(100022) 电话:010-58693528/16/26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传真:010-58693508 (4)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 29 号东环广场 B 座一层(100027)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5)北京科学院南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 9 号(新科祥园小区大门口一层)(100190)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6)北京崇文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幸福家园 4号楼一层(100062)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7)北京世纪城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时雨园甲 2-4 号(100097) 电话:010-88892832/33/35 传真:010-88892830 (8)北京西三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 35 号(100089) 电话:010-68460370/0639/0796 传真:010-68460232 (9)北京亚运村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忠里 103 号洛克时代广场 A座一层(100101)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10)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南湖东园 122 楼博泰国际商业广场一层 F-36 号(100102) 电话:010-64743055/2505/0335/5375 传真:010-64746885 (11)上海联洋投资理财中心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115 号(200135) 电话:021-68547366/7586/7566 传真:021-68547277 (12)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08室(518026)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3)广州天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569号芳草园首层(510630) 电话:020-38460001/1058/1152 传真:020-38461077 (1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 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 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中 “ (一) 销售机构” 。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 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本基金已于2004年4月13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可以撤销。 4、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与赎回款项 一起结算并支付。在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的基金收益不结转;如 待结转的基金收益为负,则赎回后的基金份额余额需大于待结转的负收益。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 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应在T+2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到 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 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 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于T+2日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契约及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笔申购申请不得低于 1,000.00 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 份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加上(或扣减)待结 转收益(或负收益)可折算份额后不足 1,0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且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用。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例一:假定T日申购金额为10,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00元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 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 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赎回总额-申购总额 + 转换转出总额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 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 3 个工作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个别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 得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 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 生损害。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 持等不充分。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 人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需按规定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投 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 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暂停期间的基金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将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暂停期间的基金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暂停期 间的基金收益情况。 (十一)基金份额的转换 1、基金转换是指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 或全部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基金转换的原则 (1)投资者只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转出、转入基金 的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投资者T日申请基金转换后,T+1日可获得确认。 (5)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笔转出申请遵循转出基金有关赎回份额的限制(目前本公司旗 下开放式基金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按一次全部赎回处理) ,单笔转入申 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认)购限额限制。 (6)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可根据投资者事先的选择 和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予以顺延或撤销基金转换。 (7)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 可申购或认购状态。 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基金转换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 者应参照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3、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 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申请。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4、转换费 (1)基金转换费:无。 (2)转出基金费用: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应收的赎回费收取费用,如该部分基金采 用后端收费模式购买,需收取正常赎回时应收的后端申购费。 (3)转入基金费用:对转入基金申购费费率进行优惠,细则如下: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①收取申购、赎回费用的基金之间的转换 第一,前端或后端收费基金 I转入前端收费基金 II(I →II) 如果 II 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比 I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高, 则其差额部分即 为转入 II 基金时的申购费率;反之,则转入 II 基金时的申购费率优惠至 0。 特例处理: 由于华夏红利申购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的前端申购费率为固定费用 500元, 华夏回报二号、华夏优势增长、华夏复兴申购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的前端申购费率为固定 费用 1,000 元, 对于转换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 A类或 B 类华夏债券基金份额转入华夏红 利收取固定申购费用 500 元,对于转换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 A 类或 B 类华夏债券基金 份额转入华夏回报二号、华夏优势增长、华夏复兴收取固定申购费用 1,000 元, 。 第二,前端或后端收费基金 I转入后端收费基金 II(I →II) 转入 II 基金的已持有期为 I 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 0 的年限。例如,A 类或 B 类华夏债 券基金份额转入华夏大盘精选后收费,转入时即视为已持有华夏大盘精选满 5 年。 华夏回报二号、华夏优势增长、华夏复兴转入其他可做转换业务的后端收费模式开放式 基金免收后端申购费用。 ②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用的基金(目前包括华夏现金增利、华夏债券 C 类)与收取申 购、赎回费用的基金之间的转换 第一,收取申购、赎回费用的基金转入华夏现金增利、华夏债券 C 类 转入华夏现金增利、华夏债券 C 类不收取申购费用。 第二,华夏现金增利、华夏债券 C 类转入收取申购、赎回费用的基金前端收费,按优 惠的申购费率收取,公式如下: 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转出基金的持有时 间(单位为年) ,最低为 0。 特例处理:现金增利或华夏债券 C 转入华夏红利、华夏回报二号、华夏优势增长、华 夏复兴,转换金额 1000 万元以上,实际收取申购费如下: 现金增利或债券 C 转入华夏红利前,实际收取申购费=500 元-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的销 售服务费率×转出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 ,最低为 0。 现金增利或债券 C 转入华夏回报二号、 华夏优势增长、 华夏复兴, 实际收取申购费=1000 元-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转出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 ,最低为 0。 第三,华夏现金增利、华夏债券 C类转入收取申购、赎回费用的基金后端收费 在计算转入基金的持有年限时,其持有期从买入华夏现金增利、华夏债券 C 类基金份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额的时间开始计算。 上述为处理申(认)购时间不同的多笔基金份额的转出的情况,对转出基金持有时间的 确定有特殊规定,即每当有基金新增份额时,均调整持有时间,计算方法如下: 调整后的持有时间=原持有时间*原份额/(原份额+新增份额) ③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用的基金之间的转换(目前包括华夏现金增利、华夏债券 C 类) 不收取转入基金费用。 (十二)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1、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其中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 内办理,每笔需交纳50元用于注册登记费用。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或委托基金销售机构代为办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到其新选择的销售 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 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出、转托管转入业务时, 每笔各需交纳25元注册登记费。 3、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4、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 并制订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确保本金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基准的较高收益。 (二)投资范围 包括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 AAA 级企业债等短期债券,期限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在 1 年以内的债券回购和中央银行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三)投资理念 积极判断短期利率变动,合理安排期限,细致研究,谨慎操作,以实现本金的安全性、 流动性和稳定超过基准的较高收益。 1、短期利率受到货币政策和短期资金供求等因素的影响,通过对其走势和变动的积极 判断,能够优化期限配置、类属和品种配置,从而提高组合收益。 2、通过合理期限安排,保持组合较高的流动性,既能满足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又能 避免组合规模的变化对投资策略实施的影响。 3、通过细致研究和谨慎操作,运用多种灵活策略,能够充分利用市场机会,不断积累 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1、短期利率预期策略 短期利率预期策略是本基金的基本投资策略。根据对宏观经济指标、财政与货币政策、 金融监管政策、市场结构变化和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研究与分析,对未来一段时期的短期 市场利率进行积极的判断,从而制定并调整组合的期限和品种配置,以适应短期市场利率的 预期变化,追求更高收益。 2、期限配置策略 根据对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确定并调整组合的平均期限。在预期短期利率上升时,缩短 组合的平均期限,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在预期短期利率下降时,延长 组合的平均期限,以获得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利率水平。 3、类属和品种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工具包括在交易所交易的短期国债、企业债和债券回购,在银行间市场交 易的短期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和债券回购,以及同业存款、定期存款等品种。由于上述 工具具有不同的流动性特征和收益特征,因此,本基金将研究它们的市场准入政策变化、参 与主体资金供求变化、市场容量和税收政策等因素,制定并调整类属和品种配置,一方面提 高组合的收益性,另一方面满足组合的流动性要求。 4、利用短期市场机会的灵活策略 由于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发行人信用等级意外变化等情况会造成短期内市场失衡; 新股、新债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发生短时的失衡。这种失衡将带来一 定市场机会。通过分析短期市场机会发生的动因,研究其中的规律,据此调整组合配置,改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进操作方法,积极利用市场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在上述投资策略实施的过程中,本基金特别重视风险控制,通过平均到期期限、组合的 分散程度、个券信用等级等指标的严格控制,保证基金风险得到良好的控制。 (五)投资程序 1、投资计划的拟定 基金经理每月拟定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基金经理根据对未来一段时间短 期利率的判断,以及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的变化情况,结合目前基金组合 实际投资比例, 制定下一月各期限、 各品种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目标、 变动范围和调整方案。 如果基金经理认为影响各期限、品种收益率的因素产生了重大变化,还可以临时提出新 的投资计划,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2、投资计划的实施 基金经理在投资计划规定的期限、品种配置目标和变动范围内,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 采用积极利用市场短期机会的灵活策略, 通过动态调整优化投资组合, 追求当期收益最大化。 在动态调整的过程中,基金经理将细致计算交易成本和市场流动性特征,平衡收益、成本与 流动性的关系。 3、具体品种的选择 具有下列一项或多项特征的证券或回购是本基金重点投资的对象: (1)在相似到期期限和信用等级下,收益率较高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 (2)相似条件下,流动性较高的债券、票据。 (3)相似条件下,交易对手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 4、交易执行 交易管理部负责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能。在交易指令 执行前,交易管理部对交易指令进行复核,确保交易指令执行后基金各项投资比例符合法律 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各项规定。 5、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和市场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情况, 每日对组合的风险和流动性进行监控,确保基金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维持在合理水平,确保 组合的流动性能够满足投资者的赎回要求。 当组合中货币市场工具价格波动引起组合投资比 例不能符合控制标准时,或当组合中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评级调整导致信用等级不符合要求 时,基金经理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调整组合。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 7 天通知存款利率。 在合理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推出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资政策,确定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投资限制 本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1、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 2、投资于剩余期限大于397天的债券(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除外) 。 3、投资于信用等级低于AAA级的企业债券。 4、可转换债券。 5、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6、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或进行证券回购。 7、将基金财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8、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9、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九)投资组合 本基金投资组合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回购、票据等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3、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80天。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本基金在成立后三个月内达到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6、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7、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分修改或取消上述 限制规定时,本基金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08 年 10 月 17 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08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20,707,529,283.5594.21 其中:债券 20,707,529,283.5594.21 资产支持证券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49,100,943.65 2.5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82,843,951.77 2.65 4 其他资产 140,703,799.970.64 5 合计 21,980,177,978.94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41,003,303,649.30 9.27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902,398,880.00 4.2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注: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资产 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6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7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15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天的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 1 30 天以内 5.85 4.29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2.37 - 2 30 天(含)—60 天 14.4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5.44 - 3 60 天(含)—90 天 0.1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4 90 天(含)—180 天 46.9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3.25 - 5 180 天(含)—397 天(含) 36.4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合计 103.724.2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1 国家债券 -- 2 央行票据 12,161,987,924.34 57.76 3 金融债券


3,360,355,974.21 15.9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675,944,054.76 12.71 4 企业债券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185,185,385.00 24.62 6 其他 -- 7 合计 20,707,529,283.55 98.34 8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2,330,042,366.05 11.07 5、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债券数量(张)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自有投资 买断式回购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801025 08央行票据 25 20,700,000 -2,035,827,568.07 9.67 2 0801034 08央行票据 34 16,800,000 -1,648,922,660.41 7.83 3 0801031 08央行票据 31 16,000,000 -1,571,452,370.79 7.46 4 070418 07 农发 18 10,300,000 -1,030,313,608.16 4.89 5 0801004 08央行票据 04 9,000,000 - 890,639,264.21 4.23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6 0801040 08央行票据 40 9,000,000 - 881,542,554.83 4.19 7 0801043 08央行票据 43 8,500,000 - 832,273,336.72 3.95 8 0801046 08央行票据 46 8,000,000 - 782,533,651.22 3.72 9 0801093 08央行票据 93 7,000,000 - 697,151,511.29 3.31 10 050603 05 中行 02 浮 7,000,000 - 684,411,919.45 3.25 6、“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10 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39%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13%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21%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鉴于货币市场基金的特性,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即本基金按持有 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每日计提应收利息, 并按实际利率法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其 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以摊余的成本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或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或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采用 “影子定价”, 即于每一计价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 估,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对 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调整差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 进行后续计量。如基金份额净值恢复至 1.00 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如 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未发生该类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况。 (3)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也没有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4)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0,000.00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25,350,090.32 4 应收申购款 14,981,215.90 5 其他应收款 122,493.75 6 其他 - 7 合计 140,703,799.97 (5)报告期内需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本报告期内没有需特别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6)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无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阶


段 份额收益 率① 份额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4年 4月 7 日至 2004年 12 月 31 日 1.7896% 0.0012% 1.2081% 0.0003% 0.5815% 0.0009% 2005年 1月 1 日至 2005年 12 月 31 日 2.4887% 0.0030% 1.8000% 0.0000% 0.6887% 0.0030% 2006年 1月 1 日至 2006年 12 月 31 日 2.0482% 0.0022% 1.8915% 0.0003% 0.1567% 0.0019% 2007年 1月 1 日至 2007年 12 月 31 日 3.5428% 0.0082% 2.8162% 0.0019% 0.7266% 0.0063% 2008年 1月 1 日至 2008年 6月 30 日 1.5532% 0.0044% 0.9796% 0.0019% 0.5736% 0.0025% 基金收益分配情况说明: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该收益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 ,并按自然月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合同生效 不满 1 个月时可不结转。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 值总和。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需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本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本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本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本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计价 (一)计价目的 基金资产的计价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二)计价日 本基金的计价日为相关证券交易市场的正常交易日, 定价时点为上述证券交易市场的收 市时间,主要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参照其他相关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日和交 易时间,确定变更本基金的计价日或定价时点并公告。 (三)计价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等。 (四)计价方法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 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 短期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计价方法如下: 1、债券(包括票据)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 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 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按成本法估值。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货币市场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定期计算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摊余成本与 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之间的偏离程度, 并定期测试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 有效性。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价 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调整差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按其他公允价 值指标进行后续计量。如基金份额净值恢复至1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计价程序 基金的日常计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计价后,将计价结果加盖业务公章 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计价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 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计价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计价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计价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计价的准确性和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代理人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 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资产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 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处 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7)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本条第(四)款第4、5项规定进行计价时,所造成的差 异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金资产计价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1、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利息收入。 2、买卖证券价差收入。 3、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4、其他收入。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 净收益不保证为正。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该收益参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 ,并按自然月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合同生效不满 1 个月时可不结 转。 2、本基金的分红方式限于红利再投资。如当月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则为持有人 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当月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则直至累计基金收益为正的月份, 方为持有人增加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取现金收益。 3、在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不论其持有是否满 1 个自然月,其账户内在本自然 月内累计的基金收益将立即结算,并随赎回款项一起支付给投资者,如本月内累计的基金收 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在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不结算基金收益,而是待全部赎 回时再一并结算基金收益。 4、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T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 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 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本基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2、计算方法为: (1)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期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 n w w w S r 1 ) / ( ×10000;其中,r1 为期间首日基金净收益,S1 为 期间首日基金份额总额,rw 为第 w 日基金净收益,Sw 为第 w 日基金份额总额,rn 为期间 最后一日基金净收益,Sn 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份额总额。 (2)按日结转份额的 7日年化收益率={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100%;其中,Ri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应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位。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收益公告的内容与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7)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费用。 2、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各项费用。在通常情况下,基 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1款第(4)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同等的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2、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中的“ (十一)基金份额的转换”中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 度相关审计工作。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5 个工作日内 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总则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按照《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披露本基金信息,并保证公开披露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就 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 刊和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告。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披露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 1、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3、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基金募集情况。 6、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7、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8、基金资产净值。 9、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0、临时报告。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3、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澄清公告。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三)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募集前,基金发起人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招募说明书,并向社会公 开披露有关信息。 基金发起人编制完成招募说明书后, 将经签署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随其他设立申请文 件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基金获准设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三日前将招募说 明书及其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公司网站上, 并将招募说明书 正文放置在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各销售网点,供公众查阅,同时一式二份报送中国证监会备 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公告的15日前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四)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募集前,由基金发起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 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经签署的基金合同及其摘要随其他设立申请文件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 基金获准设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三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基金合同正文及其摘要登载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并将 基金合同正文放置在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各销售网点,供公众查阅,同时一式二份报送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 同。基金募集前,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并向社 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经签署的基金托管协议随其他设立申请文件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基金获准设立 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三日前将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并 将基金托管协议正文放置在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各销售网点,供公众查阅,同时一式二份报 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同时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公司网站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并按照《基金法》 、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完毕验资 和基金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公司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定期公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法》 、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的国际互联网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年度报告正文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的国际互联网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 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半年度报告正文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 并刊登在基金管 理人的国际互联网网站及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基金收益公告 本基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十)临时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包 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1、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 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 2、有关基金信息公布后,中国证监会可要求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告内容作进一步 公开说明。 (十二)信息披露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 事务。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2、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的规定。 3、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4、基金管理人应建设、维护信息披露的国际互联网网站,并及时更新国际互联网网站 披露的信息。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披露信息,所选择的 报刊在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不得更换。 6、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7、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委托的机构通过新闻媒体披露与本基金有关的信息后,应 当将相关的披露宣传材料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文件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住所, 供投资者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1、利率风险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将下降。由于基金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80 天,所以市场利率上升导致基金本金损失的风险很小。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再投资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利息水平将下降,导致基金的当期收 益随之降低。 2、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由于基金主要投资于高信用等级的短期金融工具,因违约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 险很小。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或其发行人的信用等级下降时,会因违约风险的加大而导致市 场价格的下降,从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在基金投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的交易过程中,当发生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 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是导致基金不能按时收回投资资金,从而造成当期收益的下降。 在基金投资定期存款时,当存款银行不能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会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 3、流动性风险 当投资者集中赎回时,基金需迅速变现,从而承担交易成本和变现成本的损失。 为满足投资者的赎回需要,基金可能保留大量的现金,而现金的投资收益最低,从而造 成基金当期收益下降。 投资定期存款时,资金不能随时提取。如果基金提前支取将不能获取定期利息,会导致 基金财产的损失,因此投资定期存款存在流动性风险。 4、积极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判断失误,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基金财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等。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可能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而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失。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 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二)声明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 机构”中所列销售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 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 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 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2、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3 个工作日内公 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业务规则。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本基金 合同规定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5、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基金托管人,以及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并依照销售代理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7、选择、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注册登记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和检查。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9、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相应基金资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 义务。 10、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 务或委托合格机构代为办理。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 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和基金资产相互独立,确保分 别管理、分别核算、计账;保证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 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 8、除依据《信托法》 、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方谋取利益。 9、除依据《信托法》 、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委托第三人管 理、运作基金资产。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10、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托管人依照本基金合同及相关法 律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合同情况进行的监督。 11、按规定核算基金收益、计算基金收益率并公告基金收益率。 12、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3、严格按照《信托法》 、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4、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等;除《信托法》 、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 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 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5、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执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确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 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17、编制本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本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完整记录 15 年以上。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因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管理职 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2、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 23、职责终止时,妥善保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按照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4、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 务。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 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 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 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信托法》 、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 6、除依据《信托法》 、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短期 金融工具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的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及基金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 除 《信 托法》 、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 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收益和基金收益率。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2、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3、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执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持有人名册、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 整记录等 15 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及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 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职责终止时,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4、 法律、 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3、取得基金收益。 4、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公开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 6、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8、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9、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 有权要求赔偿。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3、提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 4、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以下情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三)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确定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构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 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大会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大会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地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大会召集人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 (4)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 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6)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 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 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至少 1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提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的,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托管人召集的,大会主持人为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的, 大会主持人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选举的代表。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能按前述规定确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不含 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及监督人的监督下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不 含 50%)多数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三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定。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九、争议处理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协 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十一、基金合同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本基金合同的修改需经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同意。 2、修改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 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 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 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 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的终止。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中 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本基金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 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3 层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成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800 万元 存续期间:100 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 年 09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所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 的投资比例监督和核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后开始。 2、基金托管人发现上述事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 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 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 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设立独立的 账户, 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资产或其他业务以及其他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3、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 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6、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二)基金设立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设立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设立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基金银 行账户中。验资报告出具后,基金合同生效。 4、若基金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不能成立,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 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清算备付金账户开立和管理 清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 规定办理,用于证券资金清算。 (八)证券账户卡保管 证券账户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九)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也可以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十)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 达基金托管人处。 八、资产净值估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每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收益情况,并按规定公告。 本基金每开放日公告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收益情况,包括前一个开放日(及之前或有节假 日)每万份基金单位的基金收益和以前一个开放日的最近 7 天基金收益计算的年化收益率。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计价后, 将计价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计价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 加盖业务公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和基金账册的定期核对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会计核算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双方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的会计账册,应完全分开,单独编制 和保管。 2、凭证保管及核对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建账。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账目。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 件并记账,每月附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交基金管理人核实。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持双方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五)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对无误后,在 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公章,各留存一份。 3、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在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 30 日 内公告。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 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报告内容截至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以 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内容截至日的 30 日内完成报告 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内容截至日的 50 日内完成报告的编 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月最后一个开放日的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编制。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执行。 二十、争议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者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 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 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批准 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 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 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即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销售 机构,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日常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定期 定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公告。 (四)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需遵守转入基金、转出基金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转换业 务的投资者可获得一定的费率优惠, 具体业务规则和办理时间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及公司网站公告。 (五)网上交易 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借记 卡、广东发展银行借记卡(理财通卡) 、招商银行储蓄卡或浦发银行东方卡/活期账户一本通 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 以及在华夏基金投资理财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者在与本公司达成网 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ChinaAMC.com) ,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资料变更、 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六)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网站订制电子 邮件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 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不定期公告等。未预留相关资料的投资者可办理资料变更后获得此项服 务。 (七)呼叫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 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系统提供每周七天的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 8:30~21: 00,周六至周日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 8:30~17:00(法定休假日除外) 。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客户服务传真:010-88066511 (八)网上客户服务中心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网上客户服务中心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及资讯服务的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了解 公司信息、基金知识和基金业务规则,登录后,可以查询基金账户情况,更改个人信息,订 制个性化服务内容。 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ChinaAMC.com (九)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电话、书信、电子 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 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本基金最新定期报告请见 2008 年 10 月 22 日公告的《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 金 2008 年第三季度报告》 。 (二)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8年 4月 29日发布关于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 转换转入业务及调整网上交易申购金额限制的公告。 (三)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8 年 5 月 16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 金新增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四)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8 年 5 月 30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寻找地震受灾 地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公告。 (五)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8 年 6 月 5 日发布关于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 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六)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8 年 6 月 12日发布关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 金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七)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8 年 6 月 17日发布关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 金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八)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8 年 6 月 21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卡基金网上交易转换优惠费率的公告。 (九)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8 年 6 月 26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金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十)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8 年 6 月 30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金新增中国光大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十一)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8 年 7 月 15 日发布关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 基金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十二)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8 年 8月 9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十三)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8 年 9 月 11 日发布关于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 购、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十四)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8 年 9月 13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十五)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8 年 9 月 22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华夏现 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申购业务限额的公告。 (十六)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8 年 9 月 25 日发布关于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 购、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投资者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