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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富货币B(519517)

添富货币B:招募说明书(更新)-(200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汇添富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经2006 年2 月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6 】21 号文核
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6年3月2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投 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本基 金管理人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拟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 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 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08 年9 月2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08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3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9 九、基金的投资 .................................................... 49 十、基金的业绩 .................................................... 6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3 十三、基金的收益和分配 ............................................ 6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3 十七、风险揭示 .................................................... 7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82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1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22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本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 合同。 二 、释 义 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所 募 集 的 汇 添 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简 称 “ 汇 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汇 添富 货币 市场 基 金基金 合同 》及 对本 合 同的任何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汇 添富 货币 市场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对 本 招募说明 书的任 何修 订和 补充 , 包括依 据法 律法 规对 本 招募说明 书进行的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签 订的 《 汇 添富 货 币市场基 金托管协议》及协议当事人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 实施的 法律 、行 政法 规 、行政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暂行规定》














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 委员会 或其 他经 国务 院 授权的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受 权利 并 承担义务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之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 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国注 册登记或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可投 资于 中国 境内 证 券的中国 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的总 称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 关基金 代销协 议的规定 ,办理 本基金 发售、申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场外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和 不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基金销 售系统 办理相 关业务的 场外代 销机构 的代销网 点 场内























指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办 理 相 关 业 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 记、存 管、清 算和交收 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 账户管 理、基 金份额注 册登记 、清算 及基金交 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备案条件 后,基金 管理人 聘请法 定机构验 资并办 理完毕 基金备案 手续,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 份额发 售之日 起至基金 认购截 止日之 间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间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基金合同终止的不定期之期间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投 资者通过 基金销 售网点 向基金管 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赎回 指本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投资者通 过基金 销售网 点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给 投资者开 立的用 于记录 投资者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 机构为 投资者 开立的记 录投资 者通过 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 金交易 所引起 的基金份 额的变 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 将其持 有的同 一基金账 户下的 基金份 额从某一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 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的某一 基金( 包括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转为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 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 期约定 扣款日在 投资者指 定银行 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 基金申 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 于持续销 售和服务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费用。 本基金对各级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 费,该笔 费用从 各级基 金份额的 基金财 产中扣 除,属于 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等级














指本基金根 据投资者 申购本基金的金 额等级 ,对投资者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持有的基 金份额 按照不 同的费率 计提销 售服务 费,因此 形成的不 同的基 金份额 等级。各 级基金 份额单 独设臵基 金代码, 并单独 公布各 级基金每 万份基 金净收 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当投资者 在所有销 售机构保留的某 级基金 份额之和达 到上一级 基金份 额的最 低份额要 求时, 基金的 注册登记 机构自动 将投资 者在所 有销售机 构保留 的该级 基金份额 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降级











指当投资者 在所有销 售机构保留的某 级基金 份额之和不 能满足该 级基金 份额最 低份额限 制时, 基金的 注册登记 机构自动 将投资 者在所 有销售机 构保留 的该级 基金份额 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 以买入成 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 买入时 的溢价 和折价, 在剩余 存续期 内平均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 资所得 债券利 息、票据 投资收 益、买 卖证券差 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 购买的 各类证 券及票据 价值、 银行存 款本息和 本基金应 收的申 购基金 款以及其 他投资 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 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 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 的报刊 、互联网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 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 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 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 交易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三 、基 金管理 人 ( 一) 基 金管 理人概 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1 楼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成立时间:2005 年 2 月3 日 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注册资本:1 亿元


联系人:李文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26.5% 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6.5%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董 事会成 员 桂水发先生, 董事长。 国籍: 中国,1965 年出生, 香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上海 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 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曾在上海财经大学审计监 察处任职、 历任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部高级经理、 北京办事处总经理 、 市场部总监等 。 肖顺喜先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1963 年出生 , 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 融系研究生 班。 现任东航金戎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历 任东航期货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总经理, 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 总经理等。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陈保平先生,董事。国籍:中国,1953 年出生,高级编审,华东师范大学学士。 现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副社长、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投资公司总经理 、 新民晚 报社 副总编辑。 历任上 海青年报社编辑、 记者 、 部主任、 副总编, 上 海三联书店总 编 辑、沪港三联副董事长,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党委书记、副社长、总社总编辑等。 林利军先生, 董事, 总经理。 国籍: 中国,1973 年出生, 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工 商管理硕士, 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硕士, 历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办公室主任助理、 上市 部总监助理, 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筹备工作组, 哈佛大学毕业后就职于美国道 富金融集团(State Street Global Advisor )从事投资和风险管理工作。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 工商管理硕士, 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资深访问学者。 现为独立金融咨询顾问。 历 任美国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 深圳分行行长, 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 台 湾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渣打银行台湾分行总裁,深圳发展银行行长。 华民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1950 年出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教授, 博士生导师。 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 兼任世界经济系主任。 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专家, 中国世界经济 学会副会长, “ 国 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战略研究”咨询专家,上海市国际友人协会副会长等。 周瑞金先生, 独立董事。 国籍: 中国,1939 年出生, 复旦大学新闻系毕业。 现任 中国生产力学会副会长, 上海生产力学会会长,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 北京 广播学院兼职教授。1992 年获国务院表彰为有突出贡献的专 家学者, 终身享受政府 特殊津贴。 历任 《解放 日报》 记者、 编辑 、 评 论部主任、 副 总 编辑、党委书记兼副总编辑, 《人民日报》社副总编辑兼华东分社社长。 2 、监 事会成 员 任瑞良先生,监事 长。国籍:中国,1963 年出生,大学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 现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文汇新民联合报 业集团财务中心 财务主管,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投资公司财务主管、总经理助理等。 涂殷康先生, 监事。 国 籍: 中国,1970 年出生 , 上海财经大学硕士, 经济师职称。 现任东航金戎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发展部经理。 曾任职于中国东方 航空公司总经理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办公室。 历任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 副总经理, 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 李进安先生, 监事。 国籍: 中国,1968 年出生, 南京农业大学博士, 中国注册会 计师。 现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负责人、 总裁助理兼风险管理总部总经理。 历 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太平南路营业部总经理 ,总裁办公室、BPR 办公室 常务副主任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规划师、副总裁等职。 王静女士, 职工监事, 国籍: 中国,1977 年出生, 中加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现 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支持部副总经理。 曾任职于中国东方 航空集团公司宣 传部 ,东航金戎控股有限 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 林旋女士, 职工监事, 国籍: 中国,1977 年出生, 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 现任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稽核监察部高级稽核监察 经理。 曾任职于东方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办公室。 3 、高 管人员 桂水发先生,董事长。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林利军先生,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文先生, 督察长。 国籍: 中国,1967 年出生, 厦门大学管理学博士, 高级经济 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历任中国人民银 行厦门市分行稽核监督处科员, 中国人民银行 杏林支行副行长,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银行管理处处长助理、 金融机构监管二 处副处长,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等。 张晖先生, 副总经理。 国籍: 中国,1971 年出生, 经济学硕士, 历任申银万国研 究所高级分析师、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研究主管和基金经理。2005 年4 月加盟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 4 、基 金经理 王珏池先生,国籍:中国,1974 年出生,澳门科技大学管理学硕士,14 年证券 从业经验 。 曾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投资部经理,2005 年4 月加 入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交易主管,2006 年 3 月 23 日至今任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0 金的基金经理、 2008 年 3 月6 日至今任汇添富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5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主席:林利军先生 (总经理) 副主席:张晖先生 (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成员: 韩贤旺先生 (研究总监) 、 庞飒先生 (基金经理) , 袁建军先生 (基金经理 ) 6 、上 述人员 之间 不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 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履行以下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经理 承诺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 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 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2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 规 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风险 管理 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运营风险、 合 规性风险、 交易风险和 道德风险等。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 的风险管理体系。 1.


风险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八项基本原则: 1) 营造公司风险管理文化和内部控制环境,培养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风险意 识贯穿到公司每位员工、各个岗位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2)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切实保证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并有效发挥其协调职能; 3) 确保风险管理制度的严肃性,风险管理制度必须在经营和投资管理过程中得 到切实的、不折不扣的执行; 4) 建立完整的投资导向型风险管理流程,包括有效识别风险、衡量风险、 监控 与管理风险、报告与揭露风险等; 5) 建立一整套执行投资风险管理制度的方法,包括风险限额的分配与调整、超 限额的处理、风险管理数据正确性的审核、例外管理原则等; 6) 运用各种合理有效的风险指标和模型,尽可能实现风险事前配臵和预警、事 中实时监控和事后反馈机制的全程风险管理机制;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3 7) 建立和推进公司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体系; 8) 建立金融风险事件学习机制, 认真剖析各类金融风险事件, 汲取经验和教训, 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2.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 董事 会 、 经 营 管 理 层 、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业务部门四级风险管 理组织架构, 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 汇 添富 风险管 理结 构图 (1 )董事会 对 公司 风险 管 理 负 有 最终 责 任 , 董 事 会 下 设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与 督 察长。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主 要负责制定 风 险 管理 战 略 、 理 念 和政 策 ,指导风险管理体 系的建设。 督 察 长 负责 监督检查受托资产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 控制情况,负责组织和指导公司稽核监察工作。 (2 ) 经营管理层负 责 规划、 组 织落实 和 检查 监督各项 风险管理 工作 。经营管理 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 主要负责 确定风险管理原则、目标和方法, 落实风险管理环境、 文 化的形成, 组织风险管 理体系建设, 审议风险 管理制度和流程 , 协调处理 重大风险事件。 (3 ) 稽核监察部、 产 品与金融 工程部具 体执 行风险管 理工作。 稽核 监察部负责 稽 核监察部 董事会 督察长 经营管理层 风险控制委员会 各 职能部门 风险管理委员会 产 品与金融 工程部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4 落实合规风险、 营运风险、 道德风险的控制和管理, 督促各部门、 各 业务环节的风险 管理工作。 产 品与金融工程部负责落实投资组合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的 控制和管理。 (4 ) 各 职能部门负责从具体业务职能、业务环节上贯彻落实风险管理 ,执行 风 险识别、 风险测量、 风 险控制、 风险评价和风险报告 的工作程序, 并健全和完善规章 制度和操作流程。 3.


风险管理内容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由以下六方面内容构成: 1)风险管理环境 风险管理环境的构建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 设臵相应的组织机构、 分配 风险管理资本、 建立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 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 开发适用的 技术支持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等 内容。 2)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即是从复杂的风险环境中识别出风险因素。 基金管理人将面 临的风险主 要有两大类: 内部风险和投资风险。 内部风险包含道德风险、 合规性风险、 运营风 险 等;投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交易风险等。 3)风险测量和评估 风险测量和评估是针对各个风险因素, 量化各种类别的风险, 收集数据、 确定状 态,对各业务单元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评估。通过直接或间接、定性或定量方法, 给出风险发生的概率,风险事件影响的大小,风险因素的联动相关程度等。 4)风险处理和控制 风险处理和控制包括设定风险限额; 发现问题、 及时警告; 找 出风险 来源, 分清 类别,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5)风险管理的评估与调整 对风险管理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对风险管理的绩效进行评估, 形成风险报告 (包括报告风险损益情 况) ,并在此基础上对 风险限额、资产配臵方 案、风险管理制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5 度等进行调整和改进。 6)风险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董事 会、 高级管理人员、 监 管部门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 基金管理 人为防范和化 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 符合基金 管理人发展 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 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 控 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 合自身具 体情况,建立 了科学合 理、控制严密 、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 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制 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 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 内 部控制 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 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臵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 部控制 内容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6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 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 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严格的授权控制、 有效的风险防范 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遵循合法 合规性原则、 全面性原 则、审慎性 原则和适时性原则, 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 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规范投资业务流程, 分层次强化投资风险控制。 公司根据投资管 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 制定了完善的管 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 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业务,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制 度 》 , 对 研 究 工 作 的 业务 流 程 、 研 究 报 告 质 量评 价 , 研 究 与 投 资 的 交流 渠 道 等 都 做 了 明确的规定; 对于投资决策业务,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管 理 制 度 》 , 保 证 投 资决 策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的 有 关 规 定 , 符 合 基 金合 同 所 规 定 的 要 求, 同时设立了汇添富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以及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对于基 金交易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实行集中交易与防火墙制度, 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 预警系 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交易流程将严格按照 “审核 —执行 —反馈 —复核 —存档”的程序进行,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 过完善信 息披露制度, 确保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 时完整地 了解基金信 息。 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了 《汇 添富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 ,指定了信息披露 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工 作,进行信息的 组织、 审核和发布, 并 将定期对信息披露进行检查和评价, 保证公开 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3)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建 立了先进 的信息技术系 统和完善 的信息技术管 理制度。 基金管理人 的信息技术系统由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构成, 通过了国家、 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认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7 证, 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技术岗位责任制度、 门禁制 度、 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对电子信息数据进行即时保存和备份, 重要数据实 行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确保了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在人员控制方面, 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的统一培训和考核; 信息技术 人员之间定期轮 换岗位。 4)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 过建立严 格的会计系统 控制措施 ,确保会 计核 算正常运 转。基金管 理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 通过事前防范、 事中检查、 事后监督的方式 发现、 堵截、 杜绝基金 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各种风险。 具体措施包括: 采用了目前最先 进的基金核算软件; 基金会计严格执行复核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基金管理人与托 管银行双人同步独立核算、 相互核对的方式; 每日制作基金会计核算估值系统电子数 据的备份, 同时打印保存书面的记账凭证、 各类会计报表、 统计报表, 并由专人保 存 原始记账凭证等。 5)内部稽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 过建立独 立的监察稽核 制度,确 保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 基金管理人 设立督察长, 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召开的任何会议, 调阅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 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 定期和不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另外,在经营 管理层设 立稽核监察部 门,配备 充足合格的稽 核监察人 员,并制订 了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制度》 和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控审计 制 度 》 , 明 确 规 定 了 稽核 监 察 部 门 及 内 部 各 岗位 的 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督各业务部门 和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 审计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内部合 规控 制声明 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8 2)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 一) 基 金托 管人概 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 晓辉


成立时间: 1992 年10月19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币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离 岸 银 行 业 务 ; 代 理 销 售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 保 险 资 产 托 管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托 管 及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3.54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9


联系人:张轶美


联 系 电 话 : (021 )61618888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经 过 十 年 来 的 稳 健 经 营 和 业 务 开 拓 , 各 项 业 务 发 展 一 直 保 持 较 快 的 增 长 , 各 项 经 营 指 标 在 新 兴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中 处 于 领 先 水 平 。 截 止 到2008 年6 月30日 , 全 行 总 资 产 规 模 已 达10026.11 亿 元 人 民 币 , 各 项 存 款 余 额8335.28 亿 元 人 民 币 , 各 项 贷 款 余 额6216.72 亿 元 人 民 币 , 实 现 净 利 润63.75 亿 元 人 民 币 , 每 股收益达1.126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部下设市场发展部、 托管运作 部 、技 术 保 障 部 、内 控 管 理 部 四 个 职 能 部 门 ,在 深 圳 设 立 托 管 分 部 ,现 有 员 工 31 人。 (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吉晓辉,男,汉族,1955 年 10 月生,1973 年 12 月参加工作,1976 年 9 月加 入 中国共产党,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 第 十届全国政协委员。 曾先后担任中国工 商银行上海黄浦区 办事处党委书记兼纪委书记;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静安支行行长、 党 委副书记;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浦东分行行长、 党委副书记;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 副行长兼浦东分行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 副行长、党委副书记( 主持工作) ;中国工商 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上海 市政府副秘书长、 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 现任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傅建华, 男,1951 年出生,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 分行副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办 公室主任、 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中国建设银 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上海银行党委书记、行长、 副董事长、董事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行长。 刘信义, 男,1965 年出生,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空 港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 党委委员。 2002 年 10 月上海市金融服 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务办主任助理,现任上海浦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0 东发展银行副行长兼上海分行党委书记。 刘长江, 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 对银 行业务、证券投资 基金及基金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经验。 ( 三) 基 金托 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3 年9 月10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截止到 2008 年 6 月 30 日,共 托管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 长基金、 嘉实优质企业基金、 广发小盘成长基金、 汇添富货币基金、 长信金利趋势基 金七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净值总规模为 286.36 亿元。 ( 四) 基 金托 管人的 禁止 行为 1、以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之方式保管基金资产; 2、 除 《信托法》 、 《基 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明 确 规定的情形之外,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3、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拖延和拒绝执行; 4、 除依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 《基金合同》 另 有规定的, 自行运用、 处分和分配基 金资产; 5、 将基金资产转为其 自有财产, 将自有财产 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 或者将不同 基 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 6、 同意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用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资; 7、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定期报告; 8 、 从事 法律 、行 政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规定 所 禁止 的 其 它任何行为。 ( 五) 基 金托 管人的 内部 控 制制 度 1、 内部风险监控目标 保证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各项金融政策方针的贯彻落实, 围绕浦东发展银行的 经营目标、 经营战略, 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体系, 有效地发现风险、 量化风险、 分析 风险、 控制风险、 避免 风险, 确保基金资产安全,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保 护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1 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监控组织结构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 总行风险管理部、 合规部、 审计部 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风险与内部控制的职能部门, 对包括基金托管业 务在内的各项业 务进行风险控制和内控管理并执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形 成总行 部门间的横向监 督和制约体制。 资产托管部在总行风险与内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 严格遵循决策系统、 执 行 系 统 和 监 督 系 统 互 相 制 衡 及 不 相 容 业 务 分 离 原 则 , 进 行 部 门 设 臵 和 业 务 程 序 建 设,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 制体系, 资产托管部专 设内控管理部门, 配备内控、 稽核、 监 察岗位依据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内控管理和监察稽核职责, 建立起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的纵向监督和制约体制。 3、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及实施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 并在辖内实行业务 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积极 借鉴国内外同行的优秀经验, 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 完善各项业务运作机制, 形 成了一套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 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方面, 制订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 部控制规定》 ,总体指 导基金托管业务的内部 控制工作;建立 了完善的业务操作堆积指导、 规范托管运作业务的开展; 制订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 产托管部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 《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资产托管部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管理 制度》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部印鉴印章管理规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 托管部电话监控工作管理制度》 等内控 制度, 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管理和落实。 上述系列内控制度的建立, 基本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保证了部 门托管业务的正常运作, 形成一套责权分明、 平衡制约、 规章健全、 运作有序的风险 内控机制。 同时,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部建立独立的稽核监察体系, 制订了 《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部 稽核监察制度》 ,建立 了独立负责稽核监察的 部门,专责对业 务运作、 内部管理、 制 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稽核和检查, 定期独立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送总经理,并严格按照规定上报中国证监会。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2 4、 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 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银行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 六) 托 管人 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的 方法 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 据具体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 )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对证券投资基 金的监督是指对基金的资金用途、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行为的监 督、对基金的运作的监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 )资金用途; (2 )投资范围; (3 )投资比例; (4 )投资限制; (5 )基金资产估值; (6 )基金投资人的权力维护; (7 )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监督指标。 3、监督方法 (1 ) 资产托管部设臵核算监督岗位, 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 在授权范围内独立 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 规范基金运作, 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 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3 (2 ) 在日常运作中, 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 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 务的自动 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 ) 对非量化指标、 投资指令、 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 采取人工监 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 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 不定期报告包括 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 应以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 指明违规事项, 明确纠正期限。 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 规事项进行复查, 如果基金管理 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 )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和稽核, 基金监督专员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1 楼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电话:021-28932823 传真:021-28932803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4 联系人:丛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 网址: www.99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联系人:汤嘉惠、徐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5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 万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7)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Frank N. Newman )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6 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联系人:周勤 联系电话: 0755-82088888 传真电话: 0755-82080714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公司网址: www.sdb.com.cn (8)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 83 号


法定代表人:李若虹 电话:020-38323701 传真:020-87311780 联系人:赵亮 客户服务电话:020-87313286 公司网址:www.gdb.com.cn (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苏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7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人:李群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1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 585 号 法定代表人:陈辛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 张萍 客户服务电话: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cn (1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或40088-88506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8 网址:www.dfzq.com.cn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 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001、021-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5)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6)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010-66568888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9 传真:010-66568116 联系人:李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网址:www.xyzq.com.cn (18)东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 网址:www.nesc.cn (19)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 常州市延陵西路59 号常信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50586660*8853 传真:021-50586660*8881





联系人:程学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20)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0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电话:0769-22119423 联系人:张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2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 26 楼2611 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联系人:肖中梅 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020-87555888 转各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22)山西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 www.i618.com.cn (23)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联系人:范雪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 网址:www.lhzq.com (24)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1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段强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刘军辉、王飞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 www.csco.com.cn (25)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15 网址: www.xcsc.com ;www.eestart.com (2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7)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电话:0791-6285337





联系人:徐美云 客户服务电话:0791-6285337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2 网址:www.gsstock.com (28)齐鲁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82093699





联系人:傅咏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29)华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 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联系人:张小波 客户服务电话:025-84457777 网址:www.htsc.com.cn (30)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208888 或各地营业 网点咨询电话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31)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电话:010-62294608*6318 联系人:魏海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10-62294608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3 公司网站:www.ehongyuan.com (3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石路爱河桥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288 网址: www.dwzq.com.cn (33)长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4)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常向东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3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 1030 号海龙王大厦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4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3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ecitic.com (36)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安贞大厦 3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电话:010-84183389 联系人:黄静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800-810-880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4482090 网址:www.guodu.com (3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敬达 电话:0755-82450826 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人:袁月、毛娟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www.pa18.com (3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23982995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5 传真:0755-23982898 联系人: 张林 客户服务电话:020-96210 公司网址:www.essences.com.cn (39)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5783715 联系人:王勤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71-9659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96598.com.cn (40)中信万通证券有 责任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 至1510 室) 法定代表人: 史洁民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 丁韶燕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 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5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6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田卫红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钰文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23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23 楼 邮政编码:200031 公司电话:021-24052000 公司传真:021-54075507 签章会计师:徐艳 、杨晓梅 业务联系人:杨晓梅 六 、基 金的募 集 ( 一) 基金募 集的 依据 本基金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暂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7 行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 基金募集申请于2006 年2 月15 日已获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6】21号文核准。 ( 二) 基金类 型及 存续期 本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不定期 ( 三) 基金份 额的 募集期 限、 发售渠 道、 发售对 象 1.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 销机构约定(见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 2.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3. 发售渠道:本基金将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发售本基金。场外销售渠道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和 不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 公告) ;场内销售渠道 为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发 售公告) 。场内认购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 四) 募集目 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 五) 基金的 面值 本基金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照面值认购。 ( 六) 认购费 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为零。 ( 七) 投资人 对基 金份 额 的认 购 1. 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 方式。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 认购的确认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8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 T+2 日到网 点查询交易 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3.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每 笔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 元。超过最 低认购金额的部分 不设金额级差。 ( 八) 基金认 购份 额的计 算 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认购份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利息认购份额 上述认购份额 以四舍五 入的方式保留 至小数点 后两位,因四 舍五入产 生的误差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 认购 利息折份额时, 小数点 后第三位舍去, 舍去部 分归入基金财产 。 场内 业务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则 。 ( 九) 认购期 利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不得动用。 募集资金利 息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 折合成 基金份额, 归投资者所有。 其中利 息的具体金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 十) 本基金募集期为2006 年2 月27 日至 2006 年3 月17 日。 经会计师事务所 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计 算 , 基 金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4,104,914,022.13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5,423 户。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一) 基金备 案 本基金募集期内或募集期届满,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9 额不少于2 亿元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可以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且取得中国证监会的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基金合 同不 能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处 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且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三)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基 金财 产规模 限制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 四) 本基金 基金 合同已 于 2006 年 3 月23 日生 效。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2007 年 5 月 22 日本基金实施份额分级,按照 500 万份基金 份额的界限划 分为A 级基金份额和 B 级基金份额, 单一持有人持有 500 万份基金份额 以下的为A 级, 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的为B 级。 基金分级后, 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 构保留的A 级基金份额之和超过 500 万份 (包含 500 万份) 时,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自动将其在所有销售机构持有的A 级基金份额升级为B 级基金份额并适用B 级相关费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0 率, 相应地, 当低于500 万份时,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所有销售机构持有 的 B 级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级基金份额并使用 A 级相关费率 。详情 请参阅 本基金 2007 年 5 月 18 日披露的《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级并修改基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一) 申 购与 赎回场 所 1. 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 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


3.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申 购与 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7 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 申购、赎回开放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 。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特殊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最迟在实施日的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已于2006 年3 月31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 申 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本基金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价格以 1.00 元为基准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1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赎回 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款 项一起结算并支付。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 的交易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 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开始实施日的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 申 购与 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 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销售机构 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否则 所提交的申 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 无效。 2.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它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3. 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 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自 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的有关 条款处理。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2 (五) 申 购与 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场外申购时, 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通过 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 元,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金额 为 人民币1000 元。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1000 元,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 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2.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 投资者可多 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 者累计持 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或数 量不设上限 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场外赎回时,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场内赎回份额必须是 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50 份,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在销售机构中基金份额不足 50 份的 ,注册登记系统 自动将剩余份额全部赎回。 5.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 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与 赎回的 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七) 申 购份 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 对应的待支付收益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3 3.


申购份额 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的 申购份额 按实际确认的 申购金额 除以 1.00 元确定。 场内交易需遵 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则。 4.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金 额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1.00 元计算, 保留至0.01 元, 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 场内业务需 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 规则。 (八) 申 购、 赎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和 处理 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 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4 )暂 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当 日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十) 暂 停赎 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和 处理方 式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4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它 原 因 而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 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 付部分赎回款项 ,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 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 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 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暂停基金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告。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本基金总 份额的10%时,即认为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兑付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请 可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 或无 法实现时, 基金管 理人 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本基 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对其 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 当日的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5 赎回申请, 按单个 账户 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的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额; 未受理 部分 除投资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选择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撤销者 外,自 动延 迟至下一个 工作日 办理 。转入第二 个工作 日的 赎回申 请不享有优 先权, 并以 该开放日的 本基金 份额 净值为依据 计算赎 回金 额,依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巨额赎回的 公告: 当本 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 并部 分延期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通过邮 寄、传 真或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法,同 时在指 定报 刊及其 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2 个工作日以上 (含 2 个工作日)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进行公告。 (十二) 重 新开 放申购 、赎 回的公 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 年化收益率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 赎回公告 ,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 收益率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登提 示性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 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 基 金的 转换 1、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6 基金转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理财中心、网站及场外基金销售代理人的 代销网点进行。 2、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6 年 5 月24 日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 公告。 3、基金转换原则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进行计算(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固定价 1.0000 元) 。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 (T 日) 。 投资 者转换基 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 通常可自 T+2 日(含 该日)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 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 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 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出其账户内汇添富货币的基金份额时, 注册登 记机构将自 动结转该转出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 该收益 将一并计入转出金额并折算为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转换后, 转入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自该部分基金份额登记于登记系统之日起开始计 算。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应最迟在 新的原则实施前2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4、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7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转换费=转出金额×基金转换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基金转换费+对应的待支付收益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公式中“对应的待支付收益”适用于货币基金。 基金之间转换费率详见基金转换公告, 基金管 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及费率,但应最迟在适用前 2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5、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持有人 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 它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6、暂停基金转换及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 因此暂停基金转 换适用有关 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 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后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份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总 份 额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时,为巨额赎 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 转出与基金赎回 具有相 同的优先级,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 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 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 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 未确认部分的转出 申请将自动予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十四) 转 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 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 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 投 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 管。 申请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拟转入销售机构 (网点) 办理增开交 易帐户业务, 然后到原销售机构 (网点) 办理 转托管转出手续。 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 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8 场内业务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则。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 售机构提交 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 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并不构成 对基金日常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影响, 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 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可通过经本公司公告可办理本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申请办理本业务。 本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开办该业务的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 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六)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在特定情形下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 基金份额按照一定 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包 括继承、 捐赠、 强制执 行, 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形。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 务须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相关规则, 直接向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每日收益 分配与支付。 ( 十八 )


基 金份 额的升 级和 降级 当 投 资 者 在 所 有 销 售 机 构 保 留 的 某 级 基 金 份 额 之 和 达 到 上 一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 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等级。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9 当 投 资 者 在 所 有 销 售 机 构 保 留 的 某 级 基 金 份 额 之 和 不 能 满 足 该 级 基 金 份 额 最 低 份额限制时, 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 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持有的某级基金份额满足升降级条件后,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自动为其 办理升降级业务, 投资 者持有的基金份额等级在升降级业务办理后的当日按照新的基 金份额等级享有基金收益。 基金份额升降级的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制定。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 标 力 求 本 金 稳 妥 和 基 金 资 产 高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追 求 超 过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 收 益。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 1. 现金; 2. 通知存款; 3.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5.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6.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 短期融资券; 8.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 投 资理 念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0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宏观与微观、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通过专业的流动性管理为 投资者实现资产的保值、增 值。 (四) 投 资策 略 1. 决策依据 以 《基金法》 、 《暂行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 投资程序


研究人员根据对宏观经济趋势、货币政策取向、货币信贷数据、国际资本流动、 其他决定短期资金供求的因素以及市场结构的研究,提出投资策略建议。 金融工程小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 对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 测算,并提供分析报告,向基金经理指出风险隐患,并提供风险控制建议。 投资理财部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 参考。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上述报告,定期召开会议,确定基金的资产配臵方案。 货币市场管理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资产配臵方案、 金融工程小组的风险控制 建议和基金的申购、 赎回情况, 制定基金资产的期限结构配臵、 类属配臵、 个券配 臵 以及调整计划。 基金经理结合市场情况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以实现上述投资组合。 集中 交易室依据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将交易情况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 稽核监察部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 3.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分析和微观分析制定投资策略, 力求在满足安全性、 流动性需 要的基础上实现 更高的收益率。 1)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将基于以下研究分析 (1)市场利率研究 A、宏观经济趋势 宏观经济状况是央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基础, 也是影响经济总体货币需求的关键因 素, 因此宏观经济趋势基本上确定了未来较长时期内的利率水平。 在分析宏观经济趋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1 势时,我们重点关注两个因素。一是经济增长前景;二是通货膨胀率及其预期。 B、央行的货币政策取向 包括基准存、 贷款利率,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公开市场操作的方向、 力度, 以及 央行的窗口指导等。 央行的货币政策取向是影响货币市场利率的最直接因素。 在央行 紧缩货币、 提高基准利率时, 市场利率 一般会相应上升; 而央行放松货币、 降低基 准 利率时,市场利率则相应下降。 C、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是央行实现其货币政策目标的重要途径, 也是经济总体货币 需求的体现。 因此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对货币市场利率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一般来 说, 商业银行信贷扩张 越快, 表明经济总体的 货币需求越旺盛, 货币 市场利率也越高 ; 反之,信贷扩张越慢,货币市场利率也越低。 D、国际资本流动 中国日益成为一个开放的国家, 国际资本进出也更加频繁, 并导致央行被动的投 放或收回基础货币, 造成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 在人民币汇率制度已经从钉住 美元转 为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的情况下, 国际资本流动对国内市场利率的影响也越发重要。 E、其他影响短期资金供求关系的因素 包括财政存款的短期变化,市场季节性、突发性的资金需求等。 (2)市场结构研究 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在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结构上均存在差异, 利率水平因 此有所不同。 不同类型市场工具由于存在税负、 流动性、 信用风险上 的差异, 其收益 率水平也略有不同。 资金供给者、 需求者结构的变化也会引起利率水平的变化。 积极 利用这些利率差异、 利率变化就可能在保证流动性、 安全性的 基础上为基金资产带来 更高的收益率。 (3)企业信用分析 直接融资的发展是一个长期趋势, 企业债、 企 业短期融资券因此也将成为货币市 场基金重要的投资对象。 为了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规仅投资于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2 具有最高信用等级的企业债、 企业短期融资券。 与此同时, 本基金还将深入分析发行 人的财务稳健性, 判断发行人违约的可能性, 严格控制企业债、 企业短期融资券的违 约风险。 2)本基金具体投资策略 (1)滚动配臵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投资的方法, 既能提高基金资产变现能力 的稳定性又能保证基金资产收益率与市场利率 的基本一致。 (2)久期控制策略 根据对货币市场利率趋势的判断来配臵基金资产的久期。 在预期利率上升时, 缩 短基金资产的久期,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在预期利率下降时, 延长基金资产的久期,以获取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收益率。 (3)套利策略 套利策略包括跨市场套利和跨品种套利。 跨市场套利是利用同一金融工具在各个 子市场的不同表现进行套利。 跨品种套利是利用不同金融工具的收益率差别, 在满足 基金自身流动性、安全性需要的基础上寻求更高的收益率。 (4)时机选择策略 股票、债券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可能会使市场 资金供求情况发生暂时失衡, 从而推高市场利率。充分利用这种失衡就能提高基金资产的收益率。 (五) 禁 止行 为 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4. 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 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3 7. 将基金财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8. 承销证券; 9. 从事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 者 买 卖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行 的股 票或债券; 11.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2.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 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 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 安排人为降低剩余期限 的真 实 天数; 1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 投 资组 合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 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5)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 情形外, 本基金的投资 组合中, 债券正回购的 资金余额在 每 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的债券正回购 的资 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时,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 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4 7) 货币市场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8)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9)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 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 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三年的信用评 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 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 基金投资符合上述投资组合限制的 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发债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投资组合不符合第 1)至 10)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对上述事项, 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相互协商后, 有 权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七) 业 绩比 较基准 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的税后利率: (1-利息税率) ×银行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 率。 本基金选取这个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1. 本基金为 货 币 市 场基 金, 其 自 身的 特 性 决定 了它 的 业 绩收 益 与 股票 型或 债 券 型 基 金 不 具有 可 比 性。 由于 主 要 投资 品 种 均为 货币 市 场 工具 , 先 天决 定了 其 低 风 险、高流动性与稳定收益的业绩收益特征。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5 2. 由 于 存 款人 能 取 得的 利息 是 税 后收 益 , 所以 一年 期 定 期存 款 的 税后 利率 与 本 基 金的业绩有更好的可比性。 3. 市场同行一般采用一年期定期存款的税后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八) 风 险收 益特征 本货币市场基金是具有较低风险、中低收益、流动性强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 (九) 投 资组 合的平 均剩 余期限 计算 方法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公式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 产 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 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Σ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 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 付 金、交易保证金、证券 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 约金等) 、 银 行 定 期 存款 、 大 额 存 单 、 债券、 逆回购、 中央银 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证券。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债券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 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 金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 计算。


3)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 情 况 除 外 :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5 )回购( 包 括 正 回 购 和逆 回 购) 的 剩 余 期 限 以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日 的 实 际 剩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6 余天数计算。 6)中央 银行票 据的 剩 余期限以 计算日 至中 央 银行票据 到期日 的实 际 剩余天数 计 算。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8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 剩余天数计算。 9 )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或 者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十) 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债券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发债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 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会及 董事保证本基 金投资组 合报告所载资 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 2008 年 7 月 1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为截至 2008 年6 月 30 日报告期末的季报数据, 其中所 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固定收益类投资 692,387,575.50 94.66 其中:债券 692,387,575.50 94.66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融 - -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7 资产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3,169,125.64 4.53 4 其他资产 5,865,775.09 0.80 5 合计 731,422,476.23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89,749,027.12 0.44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 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 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4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6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5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80 天。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25.5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含)—60 天 6.9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含)—90 天 4.14 -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8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4.14 - 4 90 天(含)—180 天 26.2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4.03 - 5 180 天(含)—397 天(含) 38.2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1.14 -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473,668,065.98 66.01 3 金融债券 29,675,406.26 4.1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9,675,406.26 4.14 4 企业债券





28,936,731.03


4.0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60,107,372.23


22.31 6 其他 - - 7 合计 692,387,575.50 96.48 8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 58,612,137.29 8.17 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801045 08 央票45 1000000 99,861,204.58 13.92 2 0801016 08 央票16 1000000 97,588,554.31 13.60 3 0801019 08 央票19 1000000 97,496,638.93 13.59 4 0701121 07 央票121 800000 78,913,087.49 11.00 5 0801039 08 央票39 500000 49,973,892.26 6.96 6 0701084 07 央票84 500000 49,834,688.41 6.94 7 0781237 07 金川CP01 300000 30,247,019.89 4.21 8 0781223 07 五矿CP01 300000 30,193,277.15 4.21 9 0881121 08 岱海CP01 300000 30,060,671.38 4.19 10 0881130 08 苏国信 CP01 300000 30,048,821.42 4.19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9 6、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6%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23%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15%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 8.2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 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每日计提利息,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 限内平均摊销。 8.3 本报告期内货币市场基金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 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不存在该类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情况。 8.4 报告期内需说明的 证券投资决策程序:报 告期内,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决策严格 按照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进行,所有投资品 种均没有超出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 没有需要特别说明和补充的部分。 8.5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2,007,581.11 4 应收申购款 3,608,193.98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5,865,775.09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0 十、 基 金的业 绩 本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 据截至2008 年6 月30 日。 一、本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 阶段 基金 分级 净值收 益率 (1)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 (2)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3)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4) (1)- (3) (2)- (4) 2006 年3 月23 日至 2006 年12 月31 日 A 级 1.4437% 0.0045% 1.4804% 0.0003% -0.0367% 0.0042% 2007 年1 月1 日至 2007 年12 月31 日 A 级 3.6792% 0.0105% 2.7850% 0.0019% 0.8942% 0.0086% 2007 年5 月22 日至 2007 年12 月31 日 B 级 2.9713% 0.0123% 1.9660% 0.0015% 1.0053% 0.0108% 2008 年1 月1 日至 2008 年6 月30 日 A 级 1.2617% 0.0032% 1.9558% 0.0000% -0.6941% 0.0032% 2008 年1 月1 日至 2008 年6 月30 日 B 级 1.3832% 0.0032% 1.9558% 0.0000% -0.5726% 0.0032%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至今 A 级 6.5031% 0.0079% 6.3467% 0.0024% 0.1564% 0.0055% 2007 年5 月22 日起 至今 B 级 4.3955% 0.0098% 3.9602% 0.0015% 0.4353% 0.0083%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1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 其他资产等。 (二) 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账 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托 管 专 户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 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2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 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 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3 十 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一) 计价目的 基金资产计价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二) 计价日 本基金的计 价日为 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 所的正 常营业 日,定价 时点为上 述证券 交易场所 的收 市 时间。 (三) 计价方法 1、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计价: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 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按 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收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 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在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交 易 所 短 期 债 券 可 以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价 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 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 子 定 价 ” 。 当 基 金 资 产净 值 与 影 子 定 价 的 偏 离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0.5% 时,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发 生 了 其 他 的 重 大 偏 离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进 行 调 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4 (四) 计价对象 本基金依法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五) 计价程序 在计价日,基 金管理人 完成计价后, 将计价结 果加盖业务公 章以书面 形式报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按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计价方法、 时间、 程序进 行 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计 价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计价错误的处 理 当基金计价出 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计价错 误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 理人对不应 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 本契约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 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 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注 册与过户 登记人、或 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 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 要类型包 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错、数据传 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 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造成 投资者的交易 资料灭失 或被错误处理 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 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 该差错取得不当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5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 尚未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 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 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 “受损方” ) ,则差 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 损方应当将其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 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 如 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 金契约》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 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6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 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注册与 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计价的情 形





1、与本基金投资 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八) 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计价方法的第2、3条方法进行计价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 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计价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7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和分配 (一) 基 金收 益的构 成 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 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各 级基 金份额 的基 金净收 益 本基金的当日基金收益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基金合同第十 四节第(一) 款第4 至第9 项费用等项目以后的余额, 在各级基金份额间按比例分配, 然后分别扣 除各级基金份额当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形成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 各级基 金份额按照 《关于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级并修改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 书和托管协议的公告》的规定计提相应的销售服务费。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 1.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2. “每日分配 、按月 支付”。本基 金收益根 据每日基金收 益公告, 以每万份基 金份额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收益。 投资 者 当日收益的精度为 0.01 元,如收益为正,则采取小数点后第 3 位去 尾原则;如收益 为负,则采取非零即入原则,因收益分配的尾差所形成的余额调整入基金财产。 3. 本基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将当 日收益全 部分配,若当 日净收益 大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正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 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 本基金每日 收益计 算并分配时, 以人民币 元方式簿记, 每月累计 收益支付方 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 金收益; 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 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 则将缩减投资者 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收益为负值, 则 将 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5. 当日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个工 作日起享 有基金的分配 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 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8 6. 本基金收益 每月集 中支付一次,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一个 月不支付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 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四) 收益 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收益 公告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


七日年化收益率=【((∑Ri/7)*365)/10000 】*100% (按月结转份额)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 五) 收益 分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 六)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与 公告 本基金收益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收益公告由基 金管理人编 制,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每开放日公告一次, 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及 七日年化收益率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 第二个自然日,披 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 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对上述事项, 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新的规定作 出调整。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9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 金费 用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与律师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合同终止时所发生的基金财产清算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 基 金费 用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 下: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 年费率计提 。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 下: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0 H = E ×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但各级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率均不超过0.25% 年费率。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各级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往基金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由基金管 理人支付给各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参见 《关于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实施基金份额 分级并修改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和托管协议 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 可以调整对各级 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但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最高不超过 0.25%。在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销售服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上述 (一) 中 4 到 9 项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 (三) 本 基金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1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资 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费、 验资费、 会计师费和 律师费等不列入 基金费用。 (四) 基 金管 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调 高上述费用时, 按 《基金法》 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需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 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2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 金会 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基金财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保 留完 整的 会 计 帐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按照 有 关 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 金 托 管人 每 月 与基 金管 理 人 就基 金 财 产的 会计 核 算 、报 表 编 制等 进行 核 对 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年 度审计 1. 本 基 金 管理 人 聘 请与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 立的 具 有 证券 从业 资 格 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 得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 金 管 理人 ( 或 基金 托管 人 ) 认为 有 充 足理 由更 换 会 计师 事 务 所, 须经 基 金 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在 至 少 一种 中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媒体 上公 告 , 并在 公 告 日分 别报 中 国 证 监会及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3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 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4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 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 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公告。 4.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 披露开放日 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 露节假日期间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5 日各级基金份额7 日年化收益率, 以 及节假日 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5.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 方式。 以上报告的具体公告时间以证监会的要求为准。 6.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 指可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6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 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销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7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与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 应当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信 息披 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8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三) 信 息披 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臵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臵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供公众 查阅、复制。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 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 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 致。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9 十 七、 风险揭 示 ( 一) 投资于 基金 的风险 1 .市 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财产产生潜在风险, 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 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本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化, 从而影响到 证券市场和短期资金市场的走势。 3)利率风险 由于短期金融工具对利率变动相对敏感, 因此 央行利率政策的变化将直接对本基 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另 外, 在基准利率不变的 情况下, 市场的短期利 率也会发生变化 , 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财产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 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财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发 生 交 收 或 抵 押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均会降 低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投资的回购品种, 如果到期对方不履约, 将导致本基金可能出现损失或增 加基金的投资风险 。 3.流动性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金 融 资 产 不 能 及 时 变 现 或 无 法 按 照 正 常 的 市 场 价 格 交 易 而 引 起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0 损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 如果投资对象在交易中缺乏足够的流动性, 则 基金有可能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在一些特殊事件的影响下, 可能会发生集中的巨额赎回情形, 巨额赎回可 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资产净值。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全、 投资 操作出现 失误,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对基金收益水平也 存在影响。 5.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 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 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 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特殊风险 结构调整滞后风险。 当利率发生不利变化时, 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回购品种必须 持有到期才能进行期限结构调整, 从而使得本基金对市场的反应相对滞后, 并降低本 基金的投资收益。 8.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 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 二) 声明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1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批 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了任何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 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基金的销售外,基金还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 公司 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 但是, 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销售 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由 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风险, 因此不能保证本基金一定赢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最低收益。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2 十 八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和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1. 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案。 2. 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 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或 者基金合同的变 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 公布,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变更后的基金合同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 基 金合 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合同终止事由。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三) 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 组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 成员 由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 有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3 从 事 证 券相 关 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 会计 师 、 律师 等中 介 机 构的 人 员 组成 。基 金 财 产 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 职责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 负责 基金 财 产 的保 管 、 清理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 会 计师 事 务所 对 清算 报 告 进行 外 部审 计 ,聘 请 律 师事 务 所 对 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 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备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公 告。 (七) 基 金财 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4 十 九、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如下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 或 者委 派 代 表出 席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审 议 事 项 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负有如下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 还 在 基金 交 易 过程 中因 任 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及 基金 管 理 人 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义务。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5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 根 据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制 订 、修 改并 公 布 有关 基 金 认购 、申 购 、 赎 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 据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决 定 本 基金 的相 关 费 率结 构 和 收费 方式 , 获 得 基 金 管 理费 、 持 续销 售服 务 费 及其 他 事 先批 准或 公 告 的合 理 费 用以 及法 律 法 规 规定的其他费用;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依 据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监 督 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 金 托管 人违 反 了 法 律 法 规 或基 金 合 同规 定对 基 金 财产 、 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 利 益造 成重 大 损 失 的 , 应 及时 呈 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 中国 银 监 会, 以及 采 取 其他 必 要 措施 以保 护 本 基 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 据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选择 适 当 的基 金 代 销机 构并 有 权 依照 代 销 协议 对基 金 代 销 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 行 担 任基 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 选择 、 更 换基 金注 册 登 记代 理 机 构, 办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务 , 并 按照 基金 合 同 规定 对 基 金注 册登 记 代 理机 构 进 行必 要的 监 督 和 检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6 14) 以 基 金 管理 人 名 义, 代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行 使 诉 讼权 利 及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15) 选 择 、 更换 律 师 、审 计师 、 证 券经 纪 商 或其 他为 基 金 提供 服 务 的外 部机 构 并 确 定有关费率; 16)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以 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负有以下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 备 足 够的 具 有 专业 资格 的 人 员进 行 基 金投 资分 析 、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 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配 备 足 够的 专 业 人员 和相 应 的 技术 设 施 进行 基金 的 注 册登 记 或 委托 其他 机 构 代 理该项业务; 5) 配 备 足 够的 专 业 人员 办理 或 者 委托 经 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 机 构代 为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6)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 险控 制、 监 察 与稽 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 事管 理 等 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 采 取 适 当合 理 的 措施 使计 算 基 金份 额 认 购、 申购 和 赎 回价 格 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文 件 的 规定 ;按 有 关 规定 计 算 并公 告基 金 资 产净 值 、 每万 份基 金 净 收 益及基金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 10)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7 11) 保 守 基 金商 业 秘 密, 不泄 露 基 金投 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信 息公 开 披 露前 应 予 保密 ,不 向 他 人 泄露;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按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 法 律 法规 及 本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受 理 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 ,及 时 、 足额 支付 赎 回 款 项; 15)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 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8) 确 保 需 要向 基 金 投资 者提 供 的 各项 文 件 或资 料在 规 定 时间 发 出 ,并 且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照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时 间和 方 式 ,随 时查 阅 到 与基 金 有 关的 公开 资 料 ,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 证监 会并 通 知 基 金托管人; 21) 因 违 反 基金 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 产 的损 失 或 损害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 金 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 应 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向 基 金托管人追偿; 2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8 25) 以 基 金 管理 人 名 义, 代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行 使 诉 讼权 利 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2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享有如下权利: 1)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 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 基金 托 管 费、 其 他 法定 收入 和 其 他法 律 法 规允 许或 监 管 部 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 理 人 对本 基金 的 投 资运 作 , 如发 现基 金 管 理人 有 违 反基 金合 同 及 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 依 据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 如 认为 基 金 管理 人违 反 了 法 律 法 规 或基 金 合 同规 定对 基 金 财产 、 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 利 益造 成重 大 损 失 的 , 应 及时 呈 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 中国 银 监 会, 以及 采 取 其他 必 要 措施 以保 护 本 基 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负有如下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 专 门的 资 产 托管 部, 具 有 符合 要 求 的营 业场 所 , 配备 足 够 的、 合格 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 险控 制、 监 察 与稽 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 事管 理 等 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 金财 产 与 基金 托管 人 固 有财 产 以 及不 同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不同 的基 金 财 产分 别 设 臵账 户, 独 立 核算 , 分 账管 理, 保 证 不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9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臵、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 《基 金 法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 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的合 法合 规 指 令, 及 时 办理 清算 、 交 割 事宜; 8) 保 守 基 金商 业 秘 密, 除《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 核 、 审查 基 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 、基 金 七 日年 化 收 益率 、每 万 份 基 金净收益; 1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 基 金 财务 会 计 报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 金报 告出 具 意 见, 说 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的 运 作 是否 严格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进 行 ; 如果 基 金 管理 人有 未 执 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按有关规定,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3) 按法规和相关合同规定的方式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按 照 规 定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或 配 合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依 法 自行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0 18)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 证监 会和 银 行 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因 违 反 基金 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 , 应承 担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责 任不 因 其 退 任而免除; 21)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22) 基 金 管 理人 因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 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 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1 (9)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 以 下 情 况可 由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 后修 改 , 不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除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以外的其他情 形。 2.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2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5) 如在上述第4 条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至少一种中 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 定通讯 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 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3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 证 及委 托 人的代 理 投票 授 权委 托 书符合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和 会 议 通 知的规定;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 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4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在中国证监 会办理完毕必要的备案手续。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 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项。 (2 ) 提案权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 行 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 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2)议事程序 (1 )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 在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 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 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6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 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票效力。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起生效。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 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告。 若由通讯方式召开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公告时应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关名称及公证员姓名一同公布。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 五) 基金合 同变 更和终 止的 事由及 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除 非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另 有 规定 , 对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应 当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合同 变更 的 内 容应 经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通过 ,并 报 中 国 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 依 现 行 有效 的 有 关法 律法 规 , 对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自 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 或出 具 无 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因 相 应 的法 律 法 规发 生变 动 并 属于 本 基 金合 同必 须 遵 照进 行 变 更的 情形 , 或 者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不涉 及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权利 义务 关 系 发生 变 化 ,或 者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对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实 质 性 不利 影响 的 , 可不 经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而 经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同意 可对 基 金 合同 进 行 变更 后公 布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变更后的基金合同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合同终止事由。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8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 组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 成员 由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相 关 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 会计 师 、 律师 等中 介 机 构的 人 员 组成 。基 金 财 产 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 职责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 负责 基金 财 产 的保 管 、 清理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 六) 争议的 解决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 七)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人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9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 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00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1 楼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成立时间:2005 年 2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中山东一路12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金运 成立日期:1993 年 1 月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39.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01 二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核 查 1 .对 基金投 资范 围、投 资对 象的监 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 (1) 现金; (2) 通知存款; (3)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5)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6) 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 短期融资券; (8)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托管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对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 资对象进 行监督。其 中对于基金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 基金托管 人通过审核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进行 监督。 对于基金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 基金托管人在每个交易日对交易数据完成核 算后进行监督。 2 .对 投融资 比例 的监督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 投资于同一公 司发行的 短期企业债券 及短期融 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本基 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其他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总和 ,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存放在具有基 金托管资 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存 款,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0%;存放 在不具有 基金托管资 格的同一 商 业银行的存 款,不得 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4)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80 天; (5) 除发生巨额赎 回的情形 外,本基金的 投资组合 中,债券正回 购的资金 余额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02 在每个交易 日均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当发生巨 额赎回时 , 本基 金的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 本基金持有的剩 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货币市场基金 的存款银 行应当是具有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人资 格、证券 投资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8)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9)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 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货币市场基金 持有短期 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符合上述投资组合限制的 规定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发债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投资组合不符合1 至10 项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 标准。 对上述事项, 法律法规 有新的规定时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相互 协商后,有 权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基金托管人根 据国家有 关法规政策规 定以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基金 的融资进行 监督。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03 ( 三) 对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的 监督 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 过397 天;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 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 将基金财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8) 承销证券; (9) 从事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者 买卖基金 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发 行的 股票或债券; (11)买卖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与基金管理人 的股东进 行交易,通过 交易上的 安排人为降低 剩余期限 的真 实天数; (1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 有关基金 禁止从事的关 联交易的 规定,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前 以 及 关 联 方 发 生 变 更 时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信用 风险 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 相关法规、基 金合同的 规定,控制银 行间债券 市场信用风 险, 基金托管人监督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的资信级别是否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04 同的规定。 5 、对 基金管 理人 选择存 款银 行的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 的所有存款 银行的名单, 并于每季 度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 名 单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 以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监 督。 6 、基 金托管 人的 其他监 督事 项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事项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若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需登载本基金 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 销售办法》 等相关法规编制本基金业绩表现, 并及时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按照 《销 售办法》第二十一条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复核。 7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投资 运作 违规时 的处 理方式 和程 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其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 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 时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05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以 及 其 他 履 行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职 责 的 行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二)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监 督、核 查 1、 根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 违 规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 基 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 相关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财产 保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本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06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本基金的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开设基金基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臵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 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基金应收资产未及时到账给基金造 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 二) 基金募 集期 届满时 募集 资金的 验资 1、 基金募集期届满,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募集期届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 全部有效认购资金划入 托管专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基金托管 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并 及时将资金到账 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3、 基金募集期届满且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 基金管 理人负责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 后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三) 基金银 行存 款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相 关规定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托管专户。 本基金因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等活动而开立其他银行存款账 户的, 基金托管 人 负 责 按 相 关 规 定 开 立 此 类 账 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开 户 所 需 资 料、 定期存款投资的相关证明文件正本以及其他协助。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资金划付。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07 2 、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对于本基金开立在其 他 银行的定期存款账户内的实有资金因基金托管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灭失,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 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 现 金管理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 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 四)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本基金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中登公司 ” )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本基 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 名义开立证券账户, 该账 户 用 于 本 基 金 证券投资的交割和存管。 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事宜, 并对证券账户业 务发生情况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发送数据进行 如实记录。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 五) 银行间 债券 托管专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为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 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主管机关、 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 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 算账户, 并代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按规定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以及 客户服务协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 六) 其它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08 1、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 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 新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 七)结 算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中登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本基金资金清算的相关 工 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配合与协助。





2、结算备付金账户按规定开立、管理和使用。


( 八 )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的 保 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也可以存入中登公司及其 他 有 权 保 管 机 构 的 代 保 管 库 中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保 管 费 用 按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有 权 机关的规定执行。


( 九 ) 与 基 金 资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各类合同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与 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 同的原件,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 由 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保 管 。 由 于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会计 复核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与 复核 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估值方法如有变动,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应提前 三 个交易日在指定的媒体公告。 2.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 协商和纠正。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09 4. 估值错误处理与责任界定 当基金资产的 估值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规 定的估值 方法,导致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 七日年化收益率 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 为估值错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按照本协议 第八条第 (一)款规定 的估值方 法进行估值 而产生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1)估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A) 发生估值错 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B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C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但计算过程有误导 致 估值错误, 从而给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人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偿, 基金 管理 人在支付赔偿金后, 如果基金托管人有过错, 基金管理人可以向基金托管人追索 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D)由于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等原因导 致任何人 获 得不当得利 的,基金 管理人有追 偿的权利; E)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中登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而造成的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的,有权向证券 交易所及中登公司追偿。 F)由于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提 供的数据 有误,基金托 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 任,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再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追偿。 G)法律法规 或者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果行 业有通行 做法,双方 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5. 基金资产净 值、每 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的 计算、复 核的时间与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0 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计算。 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 每万份 基金净 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计算、复核时间与程序 本基金的日常 估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 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资 产净值、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披露。 用于 公开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等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和 计算后,以书面形式传真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传真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6.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上意见不一致且协商不成 时, 可以按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 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 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 金托管人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 二) 基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会计核算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 管人也应 按双方约定 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 独立地设臵、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双方 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的会计账册,应完全分开,单独编制和保管。 2.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定期就会 计数据和 财务指标进行 核对。如 发现存在不 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核算。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账目。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1 基金托管人办 理基金的 资金收付、证 券实物出 入库所获得的 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 保管原件并记账,每日将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传真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账册 每月核对 一次。经对账 发现双方 的账目存在 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持双方的账册记录完全 相符。 3. 基金财务报表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分 别 负 责 按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 基 金 托 管 人负责复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 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核 对无误后, 在核对过的基金财 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章, 各留 存一份。 (3)报表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招募说明书应当在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并公 告;半年度报告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60 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以 上报告的具体公告时间以证监会的要求 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月度报告内容截止日后的 3 个工 作日内完成在月度报表编制,加 盖公章后, 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 2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告内容截 止日的 30 日内完成报 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 告内容截止日的 50 日 内完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2 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 之。 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 基金管理人以及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 必要的协助。 六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法 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 意,因本 协议而产生的 或与本协 议有关的一切 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 可以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 管协议 的修 改 和终 止 本协议双方当 事人经协 商一致,可以 对协议进 行修改。修改 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须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它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3 (4)发生《基金法》 、基金合同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4 二 十一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 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 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敦促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 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 利的登记派 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 账户资料: 基金投资者开户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 和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资料。 基金成立后的30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 寄送包含基金账户信息在内的对账单。 2、 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 可以 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资料。 基金成立后的30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 人将向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认购确认信息在内的对账单。 3、基金交易对账单的寄送频率为每季度寄送,即不论是 否发生交易,每季度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一次对账单(要求不予寄送的除外) 。季度对账单于每季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记录基金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 认购、 申购、 赎回、 修改分红 方式等交易发生的时间、 金额、 数量、 价格以 及当前账户 份额 余额等。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申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5 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基金产品与相关服务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 每天不少于8 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 持有人可 通过客服热线电话:400-888-9918 (免长途话 费) 享受业务咨询、 信 息查询、 投诉 建 议、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修改、对账单补寄等专项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 www.99fund.com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修改、 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 期定额投资 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 机构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 关规 则另行公告。 (六)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 ) ,通过基金账户(或开 户证件号码) 和查询密码, 可享受账户查询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 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6 位, 遇到字母或符号 用数字9代替; 开户证件号码不足6 位数字的, 前面 加9补足; 一个 汉字用99 代替。 投 资者在开户成功后, 请及时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或登录网站自助修改查询密码。 技术条 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增加其他服务项目。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 投资者提供投资策略报告、 投资 者服务刊物以及与投资者交流互动服务。 (七)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www.99fund.com ) ,或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 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 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持有人的定制提 供信息。 可定制的信息 包括: 每周基金份额净 值、 投资者服务刊物、 分红公告、 公 司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6 公告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八)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 基金管理 人网站留言 栏目、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信函投诉、网站留言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投诉电话、 投诉邮箱。 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 充投诉渠道,由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是及时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 金管理人承诺在投诉送达基金管理人的24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 投诉,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服热线电话: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中心邮箱:service@99fund.com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7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 《中国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以及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www.99fund.com) 进行公开披露,并已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 案。 序号 事项名称 披露日期 1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2007 年年度报告摘要


2008 年3 月 28 日 2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2008 年年度报告 2008 年3 月 28 日 3 关于增加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汇添富货币 市场 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08 年4 月7 日 4 关于通过上海银行开展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08 年4 月7 日 5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2008 年第1 季度报告 2008 年4 月 22 日 6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国泰君安证券等 13 家证券公司开展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08 年4 月 24 日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8 7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五一”假期前暂停申购及基金转换转入交易的提 示公告 2008 年4 月 24 日 8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通过广发银 行开展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公告 2008 年4 月 30 日 9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摘要 2008 年5 月6 日 10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中国建设 银行全面销售的公告


2008 年6 月5 日 11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通过中国建 设银行开展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08 年6 月5 日 12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各基金2008 年 半年度 资产净值公告 2008 年7 月1 日 13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通过民生银 行开展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08 年7 月 10 日 14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2008 年第2 季度报告


2008 年7 月 18 日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9 15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招商银行 定期定额投资降低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2008 年8 月 12 日 16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汇添富网上基金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2008 年8 月 15 日 17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建设银行开通旗下 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08 年8 月 18 日 18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2007 年半年度报告 2008 年8 月 26 日 19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2008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08 年8 月 26 日 20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通过恒泰证券开展旗 下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08 年8 月 28 日 21 关于通过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进行汇添富网上交易 申购费率调整的公告 2008 年8 月 28 日 22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农行金穗卡网上 交易费率优惠期的公告


2008 年9 月2 日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20 23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估值方 法的临时公告


2008 年9 月 16 日 24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估值方法调整对基金 资产净值影响的公告


2008 年9 月 17 日 25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汇添富 货币市场基金 国庆假期前暂停申购及基金转换转入交易的公告


2008 年9 月 23 日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21 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 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处,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人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99fund.com)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 说 明书。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22 二 十四 、备查 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核准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募集的文件; 2、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 4、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5、 法律意见书; 6、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营 业时间免费 查阅。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8 年11 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