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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强化收益(450005)

国富强化收益:转换业务规则的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的公告





基金转换业务是指投资者在持有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后,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成本公司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截至公告日,本公司已在直销中心(包括直销柜台和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开通了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的转换业务,现将相关业务规则说明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已发行和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具体开办的基金,以本公司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相关公告中的叙述为准。





二、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三、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的基金。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转入基金赎回或再次转换出时,所收取的赎回费按新的持有时间所适用的费率档次计算。转换费用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单笔分别计算转换费用。投资者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通常可自T+2日(含该日)起向销售机构查询业务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转入后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自T+2日起可提交赎回申请。





2.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单笔转换申请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当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0份时,必须申请全部转换。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且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份额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已冻结份额不得申请基金转换,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转换申请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如基金转换确认后,账户中转出基金的剩余份额低于最低持有份额,本公司可以强制将该账户中剩余的基金份额全部赎回。强制赎回业务与日常赎回业务的费率标准及处理方式相同。





3.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单个基金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及基金净转换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业务与赎回业务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资产组合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采取相同比例确认,未确认部分按失败处理,不支持顺延到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5.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权益登记日后第二个工作日起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6.基金分红时,权益登记日申请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该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该次分红权益。





四、基金转换费用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净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费补差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转入份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份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转出基金赎回业务收取赎回费的,基金转换出时,归入基金资产部分按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的处理方法计算。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赎回费率和申购费率均按正常费率执行。





4.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转换费和转入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基金资产中列支,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转出赎回费的25%将归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其余作为注册登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





五、暂停基金转换业务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基金合同和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有关规定适用于暂停基金转换。





六、声明





本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定,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所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如监管机构下发有关基金转换的规定,本规则将相应修改。届时本公司将在本规则调整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届时请以公告为准。





七、咨询方式





1、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9555,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ftsfund.com)了解相关情况。





2、代销机构受理本公司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事宜请见各代销机构销售网点的说明。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