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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分红(519087)

世纪分红:招募说明书(更新)查看PDF公告

 
 
新世纪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核准文件名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15号文 核准日期: 2005年 7月 4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 财产 ,但 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 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08年 9月 16日,有 关财务数据 和 净 值表现 截止 日 为 2008年 6月 30日 (财务数据 未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 基金管理人: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目录 一 绪 言 ...................................................................................................................3 二 释 义 ...................................................................................................................3 三 基金管理人 .........................................................................................................7 四 基金 托 管人 .......................................................................................................16 五 相关服务机构 ....................................................................................................19 六 基金的募集 .......................................................................................................27 七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28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28 九 基金的投资 .......................................................................................................35 十 、基金的业绩 ......................................................................................................42 十一 基金的 财产 ....................................................................................................43 十二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44 十三 基金的收益 分配 ............................................................................................50 十四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 收 ........................................................................................52 十五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55 十六 基金的信 息披露 ............................................................................................56 十七 风险 揭 示 .......................................................................................................60 十八


基金的 终止与清算 ......................................................................................61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63 二十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73 二十一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81 二十二 其 他 应 披露事项 ........................................................................................82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 阅 方式 .....................................................................84 二十四 备查 文件 ....................................................................................................84 一 绪 言 本 《 招募说明书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 券 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证 券 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 称 “《运 作 办法》 ”)、《 证 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法》(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其 他 有 关 规 定及《新 世纪优选 分 红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 称 “本基金 合同 ”或 “基金 合同 ”) 编写 。 本 《 招募说明书 》 阐述了 新 世纪优选 分 红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 、 策略 、风险、 费 率等 与 投资 者 投资 决策 有 关 的 必 要事项 ,投资 者在 作出投资 决策 前 应 仔细 阅读本 《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 在任何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 法 律责任 。本基金 根 据 本招募说明书 所 载 明资 料 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 托 或 授权任何 其 他 人对未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 任何解 释 或 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 据 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同 是约 定 基金 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务 的 法 律 文件。基金投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 金 份额 , 即成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 的 承 认和 接受 ,并 按 照 《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担 义务 。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 阅基金 合同 。 二 释 义 在 《新 世纪优选 分 红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中, 除非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词语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基金或本基金: 指 新 世纪优选 分 红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或本基金 合同 : 指 《新 世纪优选 分 红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及 对本基金 合同 的 修订 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新 世纪优选 分 红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在每 六 个 月 结束 之 日 起 45日内, 定 期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 指 《新 世纪优选 分 红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 托 管 协议 或本 托 管 协议 : 《新 世纪优选 分 红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基金 法》 : 指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 券 投资基金 法》 《运 作 办法》 :


指《证券 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销售 办法》 : 指 《 证 券 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指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国现时有 效 的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 行政规章 及 规范 性文件、 地 方法 规 、 地 方 规章 及 规范 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 券 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银 行 业监 督 管理 机构 : 指 中国人 民 银 行 和 /或中国 银 行 业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 基金 合同 享受权 利 并 承担 义 务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同法》 指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合同法》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 新 世纪 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 托 管人或本基金 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 银 行 注册登 记 业 务 : 指 本基金 登 记 、 存 管、 清算 和 交 收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基金 账户 管理、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 、 清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立 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等 注册登 记 机构 : 指 办 理基金 注册登 记 业 务 的 机构 基金投资 者 : 指个 人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个 人投资 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有 关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资于证 券 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投资 者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除 外 ) 机构 投资 者 : 指在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境 内 合法 注册登 记 或经有 关 政 府 部门批 准 设立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及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 合 现时有 效 的 相关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于 在 中 国 境 内 合法 设立 的证 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 的 机构 投 资 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指 依 法 或依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或 更新 后 的招募说 明书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元 : 指 人 民 币元 基金募集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之 日 起 到 基金认购 截止 日的时 间 段 , 最 长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基金 合同生效 日: 指 基金管理人依 据《 基金 法》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 备 案 手续 完 毕 后 , 新 世纪优选 分 红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基 金 合同生效 的日期 基金 合同终止 日: 指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 由 出现 后 , 按 照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程序 并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期 基金 存 续 期: 指 基金 合同生效 至 基金 合同终止 之间 的不 定 期期 限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 券 交易 所 和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的 正常交易 日 申购: 指 基金 在 存 续 期 间 基金投资 者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申 请 购 买 本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赎回 : 指 基金 在 存 续 期 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接 受 其申 请注 销 本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巨 额赎回 : 指 本基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净赎回 申 请超 过 上 一 日基金 总 份 额 的 10% 时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合同生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接受 申 请将 其 持 有的本基金 份额 转换 为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指 投资 者 通 过有 关 销售 机构 提 出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款 日 在 投资 者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款 及 基金申 购申 请 的 一 种 投资 方式 转 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其 所持 有的基金 份额 从 一 个 交易 账 号 指 定 到 另 一 交易账 号 进 行 交易 的 行 为 直 销 机构 : 指 新 世纪 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代 销 机构 : 指 符 合《 销售 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管理人 签 订了 基金 销 售 服务 代 理 协议 , 代 为办 理基金 销售 业 务 的 机构 , 以 及 可通 过 上海 证 券 交易 所 开 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办 理有 关 业 务 的会 员单位 会 员单位 :


指具 有 开 放式 基金 代 销 资 格 ,经 上海 证 券 交易 所 和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认 可 的、 可通 过 上海 证 券 交易 所 开 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办 理 开 放式 基金的认 购、申购、 赎回 和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上海 证 券 交易 所 会 员单位 场 内或 交易 所 :


指 通 过 上海 证 券 交易 所 开 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办 理基金 份额 认购、申购和 赎回 等 业 务 的 销售 机构 和 场 所 场外 或 柜台 :


指 不 通 过 上海 证 券 交易 所 的 开 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办 理 基金 份额 认购、申购和 赎回 等 业 务 的 销售 机构 和 场 所 销售 机构 : 直 销 机构及 代 销 机构 基金 销售 网点 : 指 直 销 机构 销售 网点 及 代 销 机构 销售 网点 基金 账户 : 指 注册登 记 机构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开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的、 由该注册登 记 机构办 理 注册登 记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及 其 变动情况 的 账户 开 放 日: 指 为 基金投资 者 办 理基金申购、 赎回 等 业 务 的 工 作日 T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 时 间受 理基金投资 者 申购、 赎回 、 基金 转换 或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日期 T+n日: 指自 T日 起 第 n个 工 作日 (不 包 含 T日 );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 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息及 其 他合法 收 入 基金资 产 总 值: 指 基金购 买 的 各类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 以及 其 他 投资 等 的价值 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 的价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 估 基金资 产 和 负债 的价值, 以 确 定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过 程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用 以 进 行 信 息披露 的 报纸 和 互 联 网网 站 不 可 抗力 : 指 本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抗拒 、 无 法 避免 且 在 本基金 合同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签 署 之 日 后发 生 的, 使 本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履 行 或 无 法 部 分 履 行 本基金 合同 的 任何 事 件, 包括 但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火灾 、 政 府 征 用、没收、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电 或其 他 突 发 事 件、证 券 交易 所 非 正常 暂停 或 停 止 交易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概 况 1、名称: 新 世纪 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2、 住 所 : 重 庆市渝 中 区邹 容 路 68号 大 都 会 商厦 32楼 3、 设立 日期: 2004年 12月 9日 4、 法定 代 表人: 蒋钢 5、 办 公地 址 : 重 庆市渝 中 区邹 容 路 68号 大 都 会 商厦 32楼 6、 电话 : 023- 63710818 7、 联 系 人: 闫峰 8、 注册 资本: 1亿 元 人 民 币 9、 股 权结 构 : 新华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出资人 民 币 4800万 元 , 占 注册 资本的 48% , 山东 海 化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出资人 民 币 3000万 元 , 占 注册 资本的 30% , 上海 隽 基 环 境 产 业有 限 公 司 出资人 民 币 2200万 元 , 占 注册 资本的 22% 。 (二) 主 要 人 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 董 事 、监 事 、经理 层 成 员 ( 1) 董 事 会 成 员 陈重 先 生 : 董 事 长 ,金 融学博士 。 历 任 原 国 家 经 委 中国 企 业管理 协 会 研究 部 副主 任 、 主 任 ;中国 企 业 报 社社长 ;中国 企 业管理 科学 基金会 秘 书 长 ; 重 庆市 政 府 副秘 书 长 ;中国 企 业 联 合 会 常 务 副 理 事 长 ; 幸福 人 寿 保险 公 司 筹 备 负 责 人。现 任 新 世纪 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孙枝 来 先 生 : 董 事 , 硕士 。 历 任 上海 财 经 大 学 期 货研究 中 心副主 任 、 涌 金期 货 经 纪公 司 副 总 经理、 上海 君创 财 经 顾问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理、 总 经理、 新 时 代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理,现 任 新 世纪 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总 经理。 杨 国 平 先 生 : 董 事 , 硕士 , 高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上海 杨树浦煤气厂党 委 代 书 记 、 上海 市 公 用 事 业 局党 办 副主 任 、 上海 市 出 租汽车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现 任大 众 交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经理、 上海 大 众 公 用 事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上海交 大 昂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大 众 保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董 事 长 、中国出 租汽车暨汽 车租赁 协 会 副 会 长 。 谭 新 良 先 生 : 董 事 ,本 科 , 高级 会 计师 。 历 任 山东 羊口盐 场 副科 级 科 员 , 山 东 海 化 集 团 制盐 公 司 财务 处 副 处 长 , 山东 海 化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财务 部部长 、 总 经理 助 理。现 任 山东 海 化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总 会 计师 。 王 方华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硕士 ,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 历 任 上海 川河 化 工 厂厂 办 主 任 、 工 会 主 席 ; 复旦 大 学 管理 学 院 副 教 授 、 院 长 助 理; 上海交通 大 学 管理 学 院 副 院 长 ; 上海交通 大 学 管理 学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 主 持 工 作。现 任 上海交通 大 学 安 泰 经 济 与 管理 学 院院 长 。 孙 莉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硕士 ,证 券 期 货 资 格注册 会 计师 。 历 任 中国国 际 期 货 经 纪 有 限 公 司交易 主 管、中 瑞 华 会 计师事务所 有 限 公 司 高级 经理,现 任 利 安达 信 隆 会 计师事务所 部门 经理。 黄林芳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博士 , 教 授 。 历 任 南京梅 山 工程 指 挥 部 机 修 厂 工 人、 书 记 ; 上海 财 经 大 学科 长 、 副 处 长 、 处 长 、 院 系总 支 副 书 记 。现 任 上海 财 经 大 学 副 校 长 。 ( 2) 监 事 会 成 员 陈 靖丰 先 生 :监 事 会 主 席 , 硕士 。 历 任大 众 交通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展 部 经理。现 任 上海 大 众 公 用 事 业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经理,并 兼 任大 众 交通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上海 大 众燃气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上海 翔殷 路 隧 道 建设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上海 隽 基 环 境 产 业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安 东先 生 :监 事 , 大 专 。 历 任 北京 手 表 厂车 间 主 任 、 广 东 银海 集 团总 经理 助 理、 办 公 室 主 任 、 北京 国 奥俱乐 部 副 总 经理、 商 友 商 务 有 限 责任公 司 副 总 经理、 新产 业投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京 办事 处 主 任 ,现 任 新华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总 经理 助 理。 李小妹女 士 :职 工 监 事 , 学士 。现 就 职于 新 世纪 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监 察稽 核 部 。 ( 3) 经理 层 成 员 孙枝 来 先 生 : 总 经理, 简 历 同 上 。 向 朝勇 先 生 : 副 总 经理,管理 学博士 。 历 任 平安 证 券 资 产 管理 事 业 部 及 投资 管理 部 研究 员 、 二 级 部门 研究 部 经理、 交易 室 主 任 及 投资管理 部总 经理 助 理; 东 吴 证 券 投资 总部 副 总 经理; 东 吴 基金管理 公 司 投资管理 部总 经理; 新 世纪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投资管理 部总 监。现 任 新 世纪 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理。 齐岩 先 生 : 督 察 长 , 学士 。 历 任 中信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解 放 北 路 营 业 部 职 员 、 天津 管理 部 职 员 、 天津 大 港营 业 部 综 合 部 经理,现 任 新 世纪 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督 察 长 。 2、本基金基金经理 (1)历 任 基金经理: 蒋 畅 先 生 :管理本基金时 间 : 2005年 9月 16日 — 2006年 7月 12日。 (2)现 任 基金经理 曹 名 长 先 生 : 11年证 券 从 业经 验 ,经 济 学硕士 , 历 任 君安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红 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管理 部 投资经理、 百瑞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资 经理、 新 世纪 管理有 限 公 司 策略 分 析 师 。现 任 新 世纪优选 分 红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和 新 世纪优选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向 朝勇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3、投资 决策委 员 会 成 员 主 席 : 总 经理 孙枝 来 先 生 ; 成 员 : 副 总 经理、投资 总 监 向 朝勇 先 生 ,投资 副 总 监 王 卫 东先 生 ,投资 副 总 监 曹 名 长 先 生 ,投资 总 监 助 理 朱 红 先 生 , 行 业 研究 员 桂跃强 先 生 。 4.上 述 人 员 之间 均 不 存 在 近亲属 关 系 。 (三) 基金管理人职 责 1、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 1) 依 法 申 请 并募集基金; ( 2) 自 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依 法 律 法 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运 用并管 理基金资 产 ; ( 3) 依 据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获 得 基金管理人 报 酬 及 其 他 约 定 和 法定 的收 入 ; ( 4) 监 督 本基金的 托 管 行 为 , 如 认 为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 本基金 合同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 银 行 业监 督 管理 机构 ,并 采 取必 要 措施 保 护 基金 投资 者 的 利 益; ( 5) 销售 基金 份额 ; ( 6) 依 据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7) 选 择 、 更 换 基金 销售 代 理人,对基金 销售 代 理人的 相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8) 依照有 关法 律 法 规 , 代 表基金 行 使 因 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 的 权 利 ; ( 9) 担任 注册登 记 人或 委 托 其 他机构 担任 注册登 记 人并对基金的 注册登 记 业 务 进 行必 要 的监 督 ,或 更 换注册登 记 人; ( 10) 依 据 有 关法 律规 定及 本基金 合同 决 定 基金收益的 分配方 案 ; ( 11) 在 基金 存 续 期内,依 据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 决 定 暂 停 受 理申购和 暂停 受 理 赎回 申 请 ; ( 12) 在 法 律 法 规 允许 的 前 提 下 ,依 法为 基金 进 行 融 资; ( 13) 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提 名 新 的基金 托 管人; ( 14)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权 利 。 2、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 1)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委 托 经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理 机构 认 定 的其 他 机构 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 2)办 理基金 备 案手续 ; ( 3) 遵 守基金 合同 ;


( 4) 自 基金 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以 诚实信用、 勤勉 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 财产 ;


( 5)配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进 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 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 方式 管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 6)配备 足够 的 专 业人 员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认购、申购 与赎回及 其 他 业 务 或 委 托 其 他机构 代 理 该 项 业 务 ;


( 7)配备 足够 的 专 业人 员进 行 基金的 注册登 记 或 委 托 其 他机构 代 理 该 项 业 务 ;


( 8) 建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 证 所 管理的基金 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资 产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理的不 同 基金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资; ( 9) 除 依 据《 基金 法》 、《运 作 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基金 财产 ;


( 10) 依 法 接受 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


( 11) 采 取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 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申购、 赎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法 符 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 律 文件的 规 定 ; ( 12) 按规 定计算 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及 收益;


( 13) 严 格 按 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基金 合同及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披露及 报 告 义务 ; ( 14) 保守基金 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 信 息披露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15) 按 照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16) 按规 定 受 理申购 与赎回 申 请 ,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 17)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理;


( 18) 依 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或 配合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9) 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 计 报 告 ; ( 20) 编 制 中期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 ( 21) 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 料 15 年 以 上 ; ( 22) 确保 需 要 向 基金投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件或资 料在规 定 时 间发 出,并 且 保证投资 者 能够 按 照本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时 间 和 方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金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并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23) 组织 并 参加 基金 财产清算 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 24) 面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25)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 益,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6) 因 基金 估 值 错 误导 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损失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7) 基金 托 管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 28) 不 得 违反 法 律 法 规 从 事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 事 人 合法利 益的 活 动 ;


( 29) 对 所 管理的不 同 基金 账户 分 别 设 帐 、 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 编 制 财务 会 计 报 告 及 基金 报 告 。


( 30)以 基金管理人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 律行 为 ; ( 31) 执 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 32)法 律 、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义务 。 (四) 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基金管理人 承诺 不 从 事 任何 违反 《 证 券法》 、《 基金 法》以及 其 他相关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并 承诺 建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施 , 防 止 此 类 行 为 的 发 生 。 2、基金管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 管理, 强 化 职业 操 守, 督 促 和 约束 员工 遵 守国家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 尽 责 ,不 从 事以下 活 动 : ( 1) 将 其 固 有 财产 或 者 他 人 财产 混 同 于基金 财产 从 事 证 券 投资; ( 2)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管理的不 同 基金 财产 ; ( 3)利 用基金 财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4)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 5) 依照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理 机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基金经理 承诺 ( 1) 依照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本 着敬 业、诚信和谨 慎 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2) 不 利 用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受 雇 人或 任何 第 三 者 谋 取 利 益; ( 3) 不 泄 露 在任 职期 间 知悉 的有 关 证 券 、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4) 不 担任 基金 托 管人或 者 其 他 基金管理人的 任何 职 务 ,不 从 事 损 害 基金 财 产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证 券 交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1、内 部 控 制制 度 ( 1) 内 部 控 制 的 原则 1)、 健 全 性 原则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包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门 或 机构 和 各 级 人 员 ,并 涵盖 到 决策 、 执 行 、监 督 、 反馈 等 各 个 环 节 。 2) 、有 效 性 原则 : 通 过 科学 的内 控 手段 和 方法 , 建立 合 理的内 控 程序 , 维护 内 控 制 度 的有 效 执 行 。 3)、 独 立 性 原则 : 公 司 各 机构 、 部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相 对 独 立 ,基金资 产 、 自 有资 产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应 当 分 离 。 4)、 相 互 制 约 原则 : 公 司 内 部部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权责 分 明、 相 互 制 衡 。 5)、 成 本 效 益 原则 : 公 司 运 用 科学化 的经 营 管理 方法 降 低运 作 成 本,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以合 理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 2) 内 部 控 制 的 主 要 内容 1)、 控 制 环 境 ① 控 制 环 境 构 成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基 础 , 环 境 控 制 包括 管理 思想 、经 营 理 念 、 控 制 文 化 、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 组织 结 构 和 员工 道 德素 质 等 内容。 ② 管理 层 通 过 定 期 学 习 、 讨论 、 检讨 内 控 制 度 , 组织 内 控 设 计 并 以 身 作 则 、 积极 执 行 , 牢 固 树 立 诚实信用和内 控 优 先 的 思想 , 自 觉形 成 风险管理 观念 ; 通 过 营 造 公 司 内 控 文 化 氛围 , 增 进员工 风险 防 范 意 识 , 使 其 贯穿 于 公 司 各 部 分 、 岗 位 和业 务 环 节 。 ③ 董 事 会 负 责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基本 制 度 的 制 定 和内 控 工 作的 评 估审查 ,对 公 司建立 有 效 的内 部 控 制 系统 承担 最终 责任 ; 同 时, 通 过 充 分 发 挥独 立 董 事 和监 事 会的监 督 职 能 , 避免 不 正 当 关 联 交易 、 利 益 输送 和内 部 人 控 制 现 象 的 发 生 , 建立 健 全 符 合 现 代企 业 制 度 要 求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④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 营 规范 、管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括 民 主 透 明的 决策 程序 和管理 议事 规 则 、 高 效 严 谨的业 务 执 行 系统 、 以及 健 全 有 效 的内 部 监 督 和 反 馈 系统 。 ⑤ 建立 科学 的 聘 用、 培训 、 轮 岗 、 考 评 、 晋升 、 淘汰 等 人 事 管理 制 度 , 严 格 制 定 单位 业绩和 个 人 工 作表现 挂钩 的 薪 酬 制 度 ,确保 公 司 职 员 具 备 和保 持 正 直 、诚实、 公 正 、 廉洁 的 品 质 与 应有的 专 业 能 力 。 2)、 风险 评 估 内 部 稽 核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风险 状 况 , 范 围 包括 所 有 可 能 对经 营 目标 产生 负 面 影响 的内 部 和 外部 因 素 , 评 估 这些 因 素 对 公 司总体 经 营 目标 产生 影响 的 程 度 及 可 能 性,并 将 评 估 报 告 报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高级 管理人 员 。 3)、 组织体系 内 部 控 制 组织体系包括 三 个 层 次 : 第 一 层 次 : 董 事 会 层 面 对 公 司 经 营 管理过 程 中的风险 控 制 工 作的 指导 ; 公 司 董 事 会 层 面 对 公 司 经 营 管理过 程 中的风险 控 制 的 组织 主 要 是 董 事 会 通 过其 下 设 的风险 控 制 委 员 会和 督 察 长 对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 风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在 董 事 会 领 导 下 , 着 力 于 从 强 化 内 部 监 控 的 角 度 对 公 司 自 有 资 产 经 营 、基金资 产 经 营 及合 规 性经 营 管理中的 合 规 性 进 行 全 面 、 重 点 的 跟踪 分 析 并 提 出 改 进 方 案 ,调 整、确 定 公 司 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并 评 估 其有 效 性。 ,其 目 的 是 完 善 董 事 会的 合 规 监 控 功 能 ,建立 良 性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 督 察 长 负 责 风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决 议 的 具 体 执 行 ,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 规 定 和风险 控 制 委 员 会的 授权 对 公 司 经 营 管理 活 动 的 合 规 合法 性 进 行 监 督 稽 核; 参 与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发 生 重大 风险 事 件时有 权 向 公 司 董 事 会和中国证监会 直 接 报 告 。 第 二 层 次 : 公 司 管理 层 对经 营 风险 进 行 预 防 和 控 制 的 组织 主 要 是 督 察 长 领 导 下 的风险 合 规 控 制 委 员 会、监 察稽 核 部 ; ① 风险 合 规 控 制 委 员 会 是公 司 日 常 经 营 管理的 最 高 风险 控 制 机构 。 主 要 职 权是 : 拟 定 公 司 风险 控 制 的基本 策略 和 制 度 ,并监 督 实 施 ;对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管理 风险 进 行 整 体 分 析 和 评 估 ,并 制 定相 应的 改 进 措施 ; 负 责公 司 的 危 机 处 理 工 作 等 。 ② 监 察稽 核 部 是公 司 内 部 监 察 部门 , 独 立 执 行 内 部 的监 督 稽 核 工 作。监 察 稽 核 部 数 量 分 析 师 使 用 数 量 化 的风险管理 系统 , 随 时对基金投资过 程 中的 市 场 风 险 进 行 独 立 监 控 ,并 提 出 具 体 的 改 进 意 见 。 第 三 层 次 : 各 职 能 部门 对 各 自 业 务 的 自 我检 查 和监 控 。 公 司 各 职 能 部门 作 为 公 司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的 具 体 实 施 单位 , 在公 司 各 项 基本管 理 制 度 的基 础 上 , 根 据 公 司 经 营 计 划 、业 务 规 划 和 各 部门 的 具 体情况 制 订 本 部门 的业 务 管理 规 定 、 操 作 流 程 及 内 部 控 制 规 定 ,并 严 格 执 行 , 将 风险 控 制 在 最 小 范 围 内。 4)、 制 度 体系 制 度 是 内 部 控 制 的 指 引 和 规范 , 制 度 缜 密 是 内 部 控 制 体系 的基 础 。 ①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包括 内 部 管理 控 制制 度 、业 务 控 制制 度 、会 计 核 算 控 制制 度 、信 息披露 制 度 、监 察稽 核 制 度 等 。 ② 内 部 管理 控 制制 度 包括 授权 管理 制 度 、人 力 资 源 及 业绩 考 核 制 度 、 行政 管理 制 度 、 员工 行 为 规范 、 纪律 程序 。 ③ 业 务 控 制制 度 包括 投资管理 制 度 、风险 控 制制 度 、资 料 档 案 管理 制 度 、 技术 保 障 制 度 和 危 机 处 理 制 度 。 5)、信 息与 沟 通 建立 内 部 办 公自 动 化 信 息 系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系 , 通 过 建立 有 效 的信 息 交 流渠 道 ,保证 公 司员工 及 各 级 管理人 员可 以 充 分 了解 与 其职 责 相关 的信 息 ,保证信 息 及 时 送 达 适 当 的人 员进 行 处 理。 2、基金管理人 关 于内 部 控 制 的 声 明 ( 1) 本 公 司 确 知 建立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理 层 的 责任 , 董 事 会 承担 最终 责任 ; ( 2) 上 述 关 于内 部 控 制 的 披露 真实、准确; ( 3) 本 公 司 承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公 司 的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农 业 银 行 住 所 : 北京 市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办 公地 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西 三 环 北 路 100号金 玉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项 俊波 成 立 时 间 : 1979年 2月 23日 注册 资金: 361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电话 :( 010) 68424199 联 系 人: 李芳 菲 中国 农 业 银 行是 中国金 融 体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京 。 在 国内,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网点 遍布城乡 ,资金实 力 雄厚 , 服务 功 能 齐 全 ,不 仅 为 广 大 客 户 所 信 赖 , 而 且 与他 们 一 道 取得了 长 足 的 共同 进 步 ,已 成 为 中国 最 大 的 银 行之 一 。 在 海 外 , 农 业 银 行 同 样 通 过 自 己 的 努 力 赢 得了 良 好 的信 誉 , 被 《财 富 》 评 为 世 界 500 强 企 业 之 一 。中国 农 业 银 行 网点 遍布 中国 城乡 , 成 为 国内 网点 最 多 、业 务 辐射 范 围 最 广 , 服务 领 域 最 广 , 服务 对 象 最 多 ,业 务 功 能 齐 全 的 大型 国有 商 业 银 行之 一 。 中国 农 业 银 行自 1979年 恢 复 成 立 以 来, 在 社 会 各 界 的 大 力 支 持下 , 全 行 员工开 拓 创 新 , 奋 力 拼搏 , 在 建设 现 代 商 业 银 行 的 征 途 上 , 积极 探索 , 勇 于实 践 ,资金 实 力 显著 增 强 ,业 务 领 域 不断 拓宽 ,经 营 结 构 逐 年 优 化 , 财务 收益 大 幅 跃 升 ,管 理 水 平 不断 提 高 , 在 支 持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 为 客 户提 供 优 质 服务 的 同 时, 自身 不断成 长 壮 大 。 中国 农 业 银 行是 中国 第 一 批开 展 托 管业 务 的国内 商 业 银 行 ,经 验丰 富 , 服务 优 质,业绩 突 出, 2004年 被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人 》 评 为 中国 “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2007 年中国 农 业 银 行 通 过 了 美 国 SAS70内 部 控 制 审计 ,并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SAS70 审计 报 告 ,表明 了 独 立 公 正第 三方 对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服务运 作 流 程 的风险管理、内 部 控 制 的 健 全 有 效 性的 全 面 认 可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证 券 投资基金 托 管 部 于 1998年 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 银 行 批 准 成 立 , 2004年 9月 更 名 为托 管业 务 部 ,内 设 养老 金管理中 心 、 技术 保 障 处 、 营 运 中 心 、 委 托 资 产托 管 处 、保险资 产托 管 处 、证 券 投资基金 托 管 处 、 境 外 资 产托 管 处 、 综 合 管理 处 、风险管理 处 , 拥 有 先 进 的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和基金 清算 、 核 算 、 交易 监 督 快捷 处 理 系统 。 2、 主 要 人 员情况 中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业 务 部 现有 员工 87名,其中 高级 会 计师 、 高级 经 济 师 、 高级 工程 师 10余 名, 服务 团 队 成 员 都 具 有 高 素 质 高 学历 的 托 管业 务 能 力 , 高级 管理 层 均 有 20年 以 上 金 融 从 业经 验 和 高级 技术 职称。 3、基金 托 管业 务 经 营 情况 截止 2008年 6月 30日,中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的 封闭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和 开 放式 证 券 投资基金 共 56只 , 包括 基金 裕阳 、基金 裕 隆 、基金 汉盛 、基金 景 福 、基金 天 华 、基金 鸿阳 、基金 丰 和、基金 久嘉 、 富 国 动 态 平 衡 开 放式 基金、 长 盛 成 长 价 值 开 放式 基金、 宝 盈 鸿 利 收益 开 放式 基金、 大成 价值 增 长开 放式 基金、 大成 债 券 开 放式 基金、 银 河 稳 健 开 放式 基金、 银 河 收益 开 放式 基金、 长 盛 债 券 开 放式 基金、 长 信 利息 收益 开 放式 基金、 长 盛 动 态精 选 开 放式 基金、 景顺 长 城 内 需 增 长开 放式 基金、 万家 增 强 收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大成 精 选 增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长 信 银 利 精 选 开 放式 基金、 富 国 天瑞 强 势 开 放式 基金、 鹏 华 货 币 市 场 基金、国 联 分 红 增 利 开 放式 基金、国 泰 货 币 市 场 基金、 新 世纪优选 分 红 证 券 投资基金、 交银 施 罗 德 精 选 股 票 证 券 投资基金、 泰达 荷 银 货 币 市 场 基金、 交银 施 罗 德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景顺 长 城 资 源 垄 断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 LOF) 、信诚 四 季 红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富兰克 林 国 海 弹 性 市 值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大成 沪 深 300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金、 富 国 天 时 货 币 市 场 基金、益 民 货 币 市 场 基金、 华 夏 平 稳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长 城 安 心 回 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中 邮 核 心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交银 施 罗 德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景顺 长 城 内 需 增 长 贰 号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长 盛 中证 100指 数 证 券 投资基金、 大成 积极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东 吴 价值 成 长 双 动 力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宝 盈 策略 增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泰达 荷 银 首 选 企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鹏 华 动 力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国 泰 金 牛 创 新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大成 创 新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益 民 创 新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华 夏 复 兴 基金、 大成 景阳 领 先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长 盛 同 德 主 题 增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富 国 天 成红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长 信 双 利 优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二) 基金 托 管人的内 部 风险 控 制制 度 说明 1、内 部 控 制 目标 严 格 遵 守国 家 有 关托 管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 行 内有 关 管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范 运 作、 严 格 监 察 ,确保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保证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完 整 ,确保有 关 信 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 时,保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 益。 2、内 部 控 制 组织 结 构 风险 与 内 控 管理 委 员 会 直 接 负 责 中国 农 业 银 行 的风险管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业 务 风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导 。 托 管业 务 部 专 门设 置 了 风险管理 处 ,配 备 了 专 职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业 务 的内 控 监 督工 作,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工 作职 权 和 能 力 。 3、内 部 控 制制 度 及 措施 具 备 系统 、完 善 的 制 度控 制 体系 ,建立 了 管理 制 度 、 控 制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可 以 保证 托 管业 务 的 规范 操 作和 顺 利 进 行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资 格 ;业 务 管理实 行 严 格 的 复 核、 审 核、 检 查 制 度 , 授权 工 作实 行 集中 控 制 ,业 务 印 章按规 程 保管、 存放 、 使 用, 账户 资 料 严 格 保管,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设 置 ,封闭 管理,实 施 音像 监 控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信 息披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密 ;业 务 实现 自 动 化 操 作, 防 止 人 为事 故 的 发 生 ,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 立 。 (三)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运 作基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法 和 程序 基金 托 管人 通 过 参 数 设 置 将 《 基金 法》 、《运 作 办法》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规 定 的投资 比例 和 禁 止 投资 品 种 输 入 监 控 系统 , 每 日 登录 监 控 系统 监 督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 作,并 通 过基金资金 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等 监 督 基金管理人 的其 他 行 为 。 当 基金出现 异 常交易 行 为 时,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针 对不 同 情况进 行 以下方式 的 处 理: 1、 电话 提 示。对 媒 体 和 舆 论 反 映 集中的 问 题 , 电话 提 示基金管理人; 2、书 面 警 示。对本基金投资 比例 接 近 超 标 、资金 头寸 不 足 等 问 题 , 以 书 面 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 进 行 提 示; 3、书 面 报 告 。对投资 比例 超 标 、 清算 资金 透 支 以及 其 他 涉嫌 违 规 交易 等行 为 ,书 面 提 示有 关 基金管理人并 报 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 机构 : 名称: 新 世纪 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重 庆市渝 中 区邹 容 路 68号 大 都 会 商厦 32楼 法定 代 表人: 蒋钢 直 销 中 心 : 新 世纪 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北京 直 销 中 心 联 系 人: 张燕 客 户 服务 咨询 电话 : 400-710-8866; 010— 68730888 网 址 : www.ncfund.com.cn 2、 代 销 机构 : 场外代 销 机构 ( 1) 代 销 机构 :中国 农 业 银 行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办 公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定 代 表人: 项 俊波 传 真: 010-85109219 联 系 人: 蒋 浩 客 服 电话 : 95599 网 址 : www.abchina.com ( 2) 代 销 机构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号 法定 代 表人: 秦 晓 联 系 人: 万 丽 客 服 电话 : 95555 网 址 : www.cmbchina.com ( 3) 代 销 机构 : 北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17号 北京 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 销 人: 闫 冰竹 联 系 人: 王 光伟 客 服 电话 : 010-96169( 北京 ) 022-96269( 天津 ) 021-53599688( 上海 ) 029-85766888( 西 安 ) 网 址 : www.bankofbeijing.com.cn ( 4) 代 销 机构 :中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座 法定 代 表人: 孔丹 联 系 人: 宋晓 明 客 服 电话 : 95558 网 址 : bank.ecitic.com ( 5) 代 销 机构 : 深圳 平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中 路 1099号 平安 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孙 建 一 联 系 人: 霍兆龙 客 服 电话 : 40066-99999 网 址 : www.18ebank.com ( 6) 代 销 机构 :国 泰君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商 城 路 618 号 办 公地 址 : 上海 市 延 平 路 135 号 法定 代 表人: 祝幼 一 电话 : 021--62580818转 213 传 真: 021— 62569400 联 系 人: 芮敏祺 客 户 服务 咨询 电话 : 400-8888-666 网 址 : www.gtja.com ( 7) 代 销 机构 : 海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办 公地 址 : 上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法定 代 表人: 王 开 国 电话 : 021--53594566转 4125 传 真: 021--53858549 联 系 人:金 芸 客 户 服务 咨询 电话 : 021--962503 网 址 : www.htsec.com ( 8) 代 销 机构 :中信 建 投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办 公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门 内 大 街 188号


法定 代 表人: 黎晓宏


联 系 人: 权 唐


电话 : 010--65186758


传 真: 010--65182261 客 户 服务 咨询 电话 : 400-8888-108 网 址 : www.csc108.com ( 9) 代 销 机构 :中国 银 河 证 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办 公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法定 代 表人: 朱 利 电话 : 010--66568587 传 真: 010--66568536 联 系 人: 郭 京 华 客 户 服务 咨询 电话 : 010--68016655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 10) 代 销 机构 : 新 时 代 证 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成 府 路 298号 方 正 大 厦 二 层


办 公地 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成 府 路 298号 方 正 大 厦 二 层


法定 代 表人: 李 文 义





电话 : 010-- 82529778


传真: 010--82529778


联 系 人: 戴荻 网 址 : www.xsdzq.cn ( 11) 代 销 机构 : 西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宁 夏 银 川 民 族 北 街 1号 办 公地 址 : 宁 夏 银 川 民 族 北 街 15号 法定 代 表人: 姜巍 电话 : 0951--6024716 传 真: 0951--6030195 联 系 人: 杨 晓 东 网 址 : www.nws.com.cn ( 12) 代 销 机构 : 天 同 证 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山东 省 济南 市 泉 城 路 180号 齐 鲁 国 际 大 厦 五 层 办 公地 址 : 山东 省 济南 市 泉 城 路 180号 齐 鲁 国 际 大 厦 五 层 法定 代 表人: 段 虎 电话 : 0531--5689690 传 真: 0531--5689900


联 系 人: 罗 海 涛 网 址 : www.ttstock.com.cn ( 13) 代 销 机构 : 华 西 证 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市 陕 西街 239号 办 公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001号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8楼 法定 代 表人: 张 慎 修 电话 : 0755--83025430


传真: 0755--83025991 联 系 人: 杨 玲 客 户 服务 咨询 电话 : 400-8888-818 网 址 : www.hx168.com.cn ( 14) 代 销 机构 : 西 南 证 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 重 庆市渝 中 区 临 江 支 路 2号 合 景 国 际 大 厦 A幢 22-25层 办 公地 址 : 重 庆市渝 中 区 临 江 支 路 2号 合 景 国 际 大 厦 A幢 22-25层 法定 代 表人: 蒋 辉 电话 : 023--63786397 传 真: 023--63786312 联 系 人: 杨 卓颖 网 址 : www.swsc.com.cn


( 15) 代 销 机构 :国信证 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信证 券 大 厦 16-26层 办 公地 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信证 券 大 厦 21楼 法定 代 表人: 何如 电话 : 0755--8213 0833转 2181 传 真: 0755--82133302 联 系 人: 林 建 闽 客 户 服务 咨询 电话 : 800-810-8868 网 址 : www.guosen.com ( 16) 代 销 机构 : 华 安 证 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安 徽省 合 肥 市 阜 南 路 166号





办 公地 址 : 安 徽省 合 肥 市 阜 南 路 166号 法定 代 表人: 汪永 平 电话 : 0551--5161671 传 真: 0551--5161672 联 系 人: 唐泳 网 址 : www.huaans.com.cn ( 17) 代 销 机构 : 恒 泰 证 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内 蒙古 自 治 区 呼 和 浩 特 市东 风 路 111号 办 公地 址 :内 蒙古 自 治 区 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东 风 路 111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 庆 阳 电话 : 0471— 6980744 传 真: 0471— 6980743


联 系 人: 吴 夕 芳 网 址 : www.cnht.com.cn ( 18) 代 销 机构 :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山东 省 济南 市 经 十 路 128号 办 公地 址 : 山东 省 济南 市 经 十 路 128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 炜 电话 : 0531--82024184 传 真: 0531--82024197 联 系 人: 付 咏 梅 网 址 : www.qlzq.com.cn ( 19) 代 销 机构 : 山 西 证 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山 西 省太 原 市 府 西街 69号 山 西 国 贸 中 心东 塔 楼 办 公地 址 : 山 西 省太 原 市 府 西街 69号 山 西 国 贸 中 心东 塔 楼 法定 代 表人: 吴 晋 安 电话 : 0351--8686703 传 真: 0351--8686709 联 系 人: 张 治 国 网 址 : www.i618.com.cn ( 20) 代 销 机构 : 联 合 证 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东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 行大 厦 25、 10层 办 公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东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 行大 厦 25、 10层 法定 代 表人: 马 国 强 电话 : 0755--82493561 传 真: 0755--82492062 联 系 人: 盛 宗凌 客 户 服务 咨询 电话 : 400-8888-555 网 址 : www.lhzq.com ( 21) 代 销 机构 :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报 业 大 厦 14、 16、 17层 办 公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报 业 大 厦 14、 16、 17层 法定 代 表人: 魏云 鹏 电话 : 0755--83516094 传 真: 0755--83516199 联 系 人: 高 峰 网 址 : www.cc168.com.cn ( 22) 代 销 机构 : 民生 证 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 所 、 办 公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门外 大 街 16号中国人 寿 大 厦 1901室


法定 代 表人: 岳献春


电话 :( 010) 85252605


传 真: ( 010) 85252655


联 系 人: 杨 甦 华


客 户 服务 电话 :( 0371) 67639999


网 址 : www.mszq.com


( 23) 代 销 机构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办 公地 址 :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自 由 大 路 1138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树


电话 :( 0431) -85096710


传 真: ( 0431) -85680032


联 系 人: 高 新 宇


客 户 服务 电话 :( 0431) -85096733


网 址 : www.nesc.cn


( 24) 代 销 机构 :中信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湖贝 路 1030号 海 龙 王 大 厦 办 公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新 源 南 路 6号 京 城 大 厦 3层


法定 代 表人: 王 东 明 电话 : 010-84588888 传 真: 010-84865560 联 系 人: 陈 忠 网 址 : www.ecitic.com ( 25) 代 销 机构 :中信 万 通 证 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 所 、 办 公地 址 : 青岛 市东 海 西 路 28号 龙 翔广 场 法定 代 表人: 史 洁 民 电话 : 0532-85022026 传 真: 0532-85022026 联 系 人: 丁韶 燕 网 址 : www.zxwt.com.cn 场 内 代 销 机构 具 有 开 放式 基金 代 销 资 格 的、经中国 结 算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认 可 的 上海 证 券 交易 所 会 员可 成 为 本基金的 场 内 销售 机构 , 相关 信 息同 时 通 过 上海 证 券 交易 所 网 站 ( www.sse.com.cn) 登 载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 增 加 其 他 符 合要 求 的 机构 代 理 销售 本基金,并 按 照 相关 规 定及 时 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 机构 名称:中国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街 27号投资 广 场 22、 23层 法定 代 表人: 陈 耀 先 电话 : 010- 58598839 传 真: 010- 58598907 联 系 人: 朱 立元 (三) 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源 泰 律 师事务所 住 所 : 上海 市 浦 东 南 路 256号 华 夏 银 行大 厦 14层 联 系 电话 : 021— 61638452 传 真: 021— 51150398 联 系 人: 吕 红 经 办 律 师 : 廖 海


田 卫 红 (四) 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万 隆 会 计师事务所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南 大 街 18号 北京 国 际 大 厦 B座 11层 法定 代 表人: 王 晓 鹏 联 系 电话 : 010- 52711566 传 真: 010- 52711577 经 办 注册 会 计师 : 刁云涛 、 李 荣坤 联 系 人: 张 吉 文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 《 基金 法》 、《运 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 2005] 115号文核准,募集 期 为 2005年 7 月 28 日 — 2005年 9月 9 日。经 重 庆 天 健 会 计师事务所 验 资, 按 照 每 份 基金 份额 面 值人 民 币 1.00 元 计算 , 设立 募集期 共 募集 618,818,129.03 份 基金 份额 ,有 效 认购 户 数为 25262户 。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生效 本基金 合同 已 于 2005年 9月 16日 生效 。 (二) 基金 存 续 期内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 量 和资金 额 的 限 制 本基金 合同生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内,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 量 不 满 200户 或 者 基金 资 产净 值 低 于 5000万 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连 续 20个 工 作日出现 前述 情 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 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 原 因 和 报 送 解决 方 案 。 法 律 、 法 规 或证 券 监管 部门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 赎回 场 所 1. 本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网点 ; 2. 不 通 过 上海 证 券 交易 所 开 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办 理 相关 业 务 的 场外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 3. 通 过 上海 证 券 交易 所 开 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办 理 相关 业 务 的 上海 证 券 交易 所 会 员单位 ;投资 者 可通 过 上 述 场 所 按 照 规 定 的 方式 进 行 申购或 赎回 。本基金管 理人 可 根 据 情况 增 减 基金 代 销 机构 ,并 予 以 公告 。 (二) 申购和 赎回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申购、 赎回 的 开 放 日: 指 本基金 为 投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 业 务 的 工 作日, 为 证 券 交易 所 交易 日 ( 基金管理人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 除 外 )。 2. 申购、 赎回 的 开 放 时 间 : 代 理 销售 网点 在 开 放 日的 具 体 业 务办 理时 间 为 上海 证 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 间 。 目前 , 上海 证 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的 交易 时 间 为 交易 日 上 午 9:30-11:30, 下 午 1:00-3:00。 直 销 网点 在 开 放 日的 具 体 业 务办 理时 间 为 上 午 9: 30-下 午 3: 00。 若 出现 新 的证 券 交易 市 场 、证 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更 改 或实 际 情况 需 要 ,基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况 对 上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的 调 整并 公告 。 基金管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期或 者 时 间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回 。投资人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期和时 间 提 出申购、 赎回 申 请 的,其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为下 次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 间 所 在 开 放 日的价 格 。 3. 申购 开 始 日: 2005年 10月 10日 4. 赎回 开 始 日: 2005年 12月 15日 (三) 申购 限 制 本基金不对 单 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比例 或 数 量 设 置 限 制 。 (四) 申购和 赎回 的 程序 1、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方式 基金投资 者 须 按 基金 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手续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销售 机构 公 布 的其 他方式 , 在 开 放 日的业 务办 理时 间 内 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 同一 基金投资 者在 同一 开 放 日 可 以 多 次 申购和 赎回 。基金投资 者 提交 申购申 请 时,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方式备 足 申购资金,基金投资 者 交 付 款 项 ,申购申 请 即 为 有 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交 赎回 申 请 时,其 在销售 机构 (网点 )必 须 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 当 日的 申购或 赎回 申 请可 以 在当 日 上海 、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结束前 撤 销 , 在当 日 的 交易 时 间结束后 不 得 撤 销 。 2、申购和 赎回 的确认 与 通 知 当 日 (T日 )规 定 时 间受 理的申 请 ,本基金管理人 自 收 到 基金投资 者 申购、 赎 回 申 请 之 日 起 3个 工 作日内,对 该 申购、 赎回 的有 效 性 进 行 确认。 正常情况 下 基 金投资 者 可从 T+ 2工 作日 起 直 接 到 其 办 理业 务 的 销售 网点 查 询 确认 情况 并 打 印 确认 单 ,也 可通 过本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和 电话 中 心 以及 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其 他方式查 询 。本基金管理人 将 定 期 邮 寄 对 帐 单 。 3、申购和 赎回 款 项 支 付 的 方式 和时 间 本基金申购 采 用金 额 申购、 全 额 缴 款 方式 。 若 资金 在规 定 时 间 内未 全 额 到账 则 申购不 成 功 ,申购不 成 功 或 无 效 的 款 项 将 退 回 投资 者 账户 。本基金 采 取 份额赎 回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申 请 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效赎回 申 请 之 日 起 7个 工 作日内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 数额 和价 格 1、申购 数额 和 赎回份额 的 约 定 : ( 1) 本基金 采 取 金 额 申购。 场外交易 时, 代 销 网点 每个 账户单 笔 申购的 最 低 金 额为 500 元 人 民 币 。 直 销 中 心 每个 账户 首 次 申购的 最低 金 额为 1万 元 人 民 币 , 已 在 直 销 中 心 有认购本基金 记 录 的投资 者 不 受 首 次 申购 最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场 内 交易 时, 每 笔 申购金 额最低为 500元 且 必 须 是 100元 的整 数 倍 , 同 时 单 笔 申购 最 高 不 超 过 99, 999, 900元 。 ( 2) 本基金 采 取 份额赎回 。 场外交易 时, 赎回 的 最低份额为 100 份 基金 份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每 一 个销售 机构 网点 托 管的基金 份额最低 余 额为 100份 基 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金 份额赎回 ,但 某笔 赎回 导 致 其 在 某 一 个销售 机构 网点 托 管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少 于 100份 时, 余 额 部 分 基金 份额 必 须 一 并 赎回 。 如 因 巨 额赎回 、 红 利 再 投资、 非 交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原 因 导 致 基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100份 时, 余 额 部 分 基金 份额 将 一 次 全 部 赎回 。 场 内 交易 时, 赎回 的 最低份额为 500 份 基金 份额 , 同 时 赎回份额 必 须 是 整 数份额 ,并 且 单 笔 赎回最 多 不 超 过 99, 999, 999份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金 份额赎回 ,但 某笔 赎回 导 致 单 个 交易账户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少 于 500 份 时, 余 额 部 分 基金 份额 必 须 一同赎回 。 ( 3) 本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市 场情况 , 在 不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的 情况 下 , 调 整申购的金 额 和 赎回份额数 量 的 限 制 , 调 整 前 的 3个 工 作日内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刊 登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2、申购 余 额 的 处 理 方式 : 场 内 交易 时,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 按 实 际 确认的申 购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的 费 用 后 , 以 申 请 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基准 计算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剩 余部 分 折 回 金 额 返 回 投资人; 场外交易 时,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 按 实 际 确认 的申购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的 费 用 后 , 以 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基准 计算 采 取 四 舍 五 入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生 的 误 差 产生 的 损失 由 基金资 产 承担 , 产生 的收 益 归 基金资 产所 有。 3、 赎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式 : 赎回 金 额 按 实 际 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 , 以 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基准 计算 并 扣 除 相关费 用, 赎回 金 额计 量 以 人 民 币元 为 单位 , 采 取 四 舍 五 入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生 的 误 差 产生 的 损失 由 基金资 产 承担 , 产 生 的收益 归 基金资 产所 有。 4、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投资 者 可 以 选 择 在 申购本基金或 赎回 本基金时 交 纳 申购 费 用, 选 择 在 申购时 交 纳 的称 为 前 端 申购 费 用, 选 择 在 赎回 时 交 纳 的称 为 后 端 申购 费 用。 如 果 投资 者选 择 交 纳 前 端 申购 费 , 则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方法 如 下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金 额 /( 1+申购 费 率 ) 前 端 申购 费 用 = 申购金 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 份额 = 净 申购金 额 /T日基金 份额净 值 注 : 此 算法 自 2007年 4月 23日 起 开 始 实 施 。 如 果 投资 者选 择 交 纳 后 端 申购 费 , 则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方法 如 下 :


申购 份额 =申购金 额 /T日基金 份额净 值 具 体 费 率 参 见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 收 ” 章 节 有 关 内容。 5、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 1) 如 果 投资 者在 认购 /申购时 选 择 交 纳 前 端 认购 /申购 费 , 则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公 式 :


赎回 总 额 = 赎回份额 × T日基金 分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 额 × 赎回费 率


赎回 金 额 =赎回 总 额 -赎回费 用


( 2) 如 果 投资 者在 认购时 选 择 交 纳 后 端 认购 费 , 则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公 式 : 赎回 总 额 = 赎回份额 × T日基金 份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 额 × 赎回费 率


后 端 认购 费 用 = 赎回份额 × 基金 份额 面 值 × 后 端 认购 费 率


赎回 金 额 =赎回 总 额 -赎回费 用 -后 端 认购 费 用


其中,基金 份额 面 值 为 1.00元 。


( 3) 如 果 投资 者在 申购时 选 择 交 纳 后 端 申购 费 , 则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公 式 :


赎回 总 额 = 赎回份额 × T日基金 份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 额 × 赎回费 率


后 端 申购 费 用 = 赎回份额 × 申购日基金 份额净 值 × 后 端 申购 费 率


赎回 金 额 =赎回 总 额 -赎回费 用 -后 端 申购 费 用 具 体 费 率 参 见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 收 ” 章 节 有 关 内容。 6、 T日 ( 申购和 赎回 申 请 日 )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T日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T日基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发行在 外 基金 份额 总 份额 。 基金 份额净 值 以 人 民 币元 为 单位 , 采 取 四 舍 五 入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基金 份额 净 值于 T+1日 公告 , 遇 特 殊 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和 公 告 。 (六) 拒 绝 或 暂停 接受 申购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式 1、 在如 下 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拒 绝 或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 的申购申 请 : ( 1) 基金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本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机 会,或 可 能 对基金业绩 产生 负 面 影响 , 从 而损 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 2) 不 可 抗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金 无 法 正常 运 作; ( 3) 证 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 4)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其 他 暂停 申购 情 形 ; ( 5) 本基金管理人认 为 某笔 申购申 请 会 影响 其 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上 述 ( 1) 到 ( 4)项为 暂停 申购 情 形 , 上 述 ( 5)项为 拒 绝 申购 情 形 , 发 生 时申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基金投资 者 。 暂停 申购申 请 经 备 案 后 ,基金管理人应 及 时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信 息披露 媒 体 公告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 除 时,基金 重 新 开 放 ,基金管理人应 予 公 告 ,并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 的 办 理。 2、基金管理人 拒 绝 接受 或 暂停 接受 申购的 处 理 方式 : ( 1) 依 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中国证监会的 规 定 、本基金 合同及 基金管理人的 业 务 规 则 , 拒 绝 接受 、 暂停 接受 某笔 或 数 笔 申购申 请 ; ( 2) 拒 绝 接受 、 暂停 接受 某 个 或 数 个 工 作日的 全 部 申购申 请 ; ( 3) 按 比例 拒 绝 接受 、 暂停 接受 某 个 或 数 个 工 作日的申购申 请 。 (七) 暂停 赎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式 1、 如 果 出现 如 下 情 形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拒 绝 接受 或 暂停 基金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 : (1) 因 不 可 抗力 导 致 本基金管理人不 能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2) 证 券 交易场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市 , 导 致 本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基金 资 产净 值; (3) 因 市 场 剧烈 波 动 或其 他原 因而 出现 连 续 两 个 交易 日 发 生 巨 额赎回 , 导 致本基金的现金 支 付 出现 困难 ; (4)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 日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并应 在规 定 期 限 内 在指 定 媒 体上 刊 登 暂停 公告 。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管理人 将 足 额 按 时 支 付 ; 如 暂 时不 能足 额 支 付 ,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总 量 的 比例 分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其 余部 分 在后 续开 放 日 予 以 兑 付 ,并 以 该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依 据计算赎回份额 。投资 者 在 申 请 赎回 时 可 以 选 择 将 当 日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发 生 本基金 合同 或招募说明书中未 予 载 明的 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停 赎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的,应 当 报 中国证监会认 定 ;经认 定 后 , 基金管理人应 当 立 即在指 定 媒 体上 刊 登 暂停 赎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的 公告 。 在 暂停 赎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的 情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 时 恢 复 赎回 业 务 的 办 理并 按 时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2、 暂停 赎回 或 延 迟 支 付 的 条 件 赎回 款 项 的 处 理 方式 第 ( 1)项 规 定 的 情 形 消 失 后 ,本基金管理人应 当 及 时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本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当 日 报 证 券 监 督 管理 机构备 案 。 已 接受 的申 请 ,本基金管理人应 足 额 兑 付 ; 如 暂 时不 能足 额 兑 付 , 可 兑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总 量 的 比例 分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未 兑 付 部 分 由 本基金管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况 制 定相 应的 处 理 办法 在后 续开 放 日 予 以 兑 付 ,并 以 该开 放 日 当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依 据计算赎回 金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申 请 赎回 时 可 选 择 将 当 日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八) 巨 额赎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式 1、 巨 额赎回 的认 定 本基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净赎回(赎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与 基金 转换 申 请转 出 份额 总 数 之 和 扣 除 申购申 请总 数与 基金 转换 申 请转 入 份额 总 数 之 和 ) 申 请超 过 上 一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的, 为 巨 额赎回 。 2、 巨 额赎回 的 处 理 方式 出现 巨 额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 据 本基金 当 时的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接受 或 部 分 延 迟 赎回 。 ( 1) 接受 全 部 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 能 力 兑 付 投资 者 的 全 部 赎回 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 执 行 。 ( 2) 部 分 延 迟 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 全 部 兑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 有 困难 时,或认 为 兑 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 请进 行 的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金 份额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 日 办 理的 赎回份额 不 得 低 于 上 一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对其 余 赎回 申 请可 以 延 期 办 理。基金管理人对 单 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 请 ,应 当按 照其申 请 赎回份额 占 当 日申 请 赎回 总 份额 的 比例 ,确 定 该单 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 日 办 理的 赎回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以 在 申 请 赎回 时 选 择 将 当 日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未 选 择撤 销 的,基金管理人对未 办 理的 赎回份额 , 可 延 迟 至 下一 个 开 放 日 办 理, 赎回 价 格 为下一 个 开 放 日的价 格 。 延 迟 赎回 申 请 不 享 有 优 先 赎回 权 。 以 此 类 推 , 直到 全 部 赎回为止 。 ( 3) 巨 额赎回 的 公告 :本基金 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延 期 办 理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手 机 短 信 以及 本基金管理人 网 站 等 方式 , 在 3个 交易 日内 通 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 关 处 理 方法 , 同 时 在指 定 报 刊 及 其 他相关 媒 体上 予 以 公告 。 3、 连 续巨 额赎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式 本基金 连 续 两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 含 两 个 开 放 日 ) 发 生 巨 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 可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 请 ; 已 经 接受 的 赎回 申 请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但 延 缓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20个 工 作日,并应 当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报 刊 及 其 他相关 媒 体上 予 以 公告 。 (九) 基金 转换 : 为方 便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未来 在 各 项 技术 条 件和准 备 完 备 的 情况 下 ,投资 者 可 以 选 择 在 本基金和 新 世纪 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管理的其 他 基金 ( 如 有 ) 之间 进 行 基金 转换 。基金 转换 的的价 格 确 定 、 数 量 限 制 、 转换 费 率等 有 关 具 体 规 定 由 基金 管理人 届 时 另行规 定 ,并 按规 定 在 中国证 券 监会 指 定 媒 体上 披露 。 (十)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是 基金申购业 务 的 一 种 方式 ,投资 者 可通 过基金 销售 机构 提交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指 定 的 销售 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款 日 在 投资 者指 定 资金 账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款 和基金申购申 请 。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并不 构 成 对基金日 常 申购、 赎回 等 业 务 的 影响 ,投资 者在 办 理 相关 基金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的 同 时, 仍 然可 以 进 行 日 常 申购、 赎回 业 务 。


投资 者 可通 过经本 公 司 公告 可 办 理本业 务 的 销售 机构 网点 申 请 办 理本业 务 。 本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情况 增 减 开 办 该 业 务 的 销售 机构 ,并 予 以 公告 。 九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有 效 地 控 制 风险,实现基金 净 值 增 长 持 续 地 超 越 业绩 比 较 基准并 提 供 稳 定 的 分 红 。 (二) 投资 范 围 国内依 法 公 开 发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 以及 其 他 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投资 工 具 。本基金 股 票 的投资 比例 为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90%; 债 券及 短 期金 融 工 具 的投资 比例 为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80%。其中本基金实时 持 有的现金和 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的 合计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三) 投资 策略 1、 大 类 资 产配 置 根 据 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 、投资理 念 和投资 范 围 , 采 用 战 术 型 资 产配 置 策略 。 即 不断 评 估 各类 资 产 的风险收益 状 况 , 以 调 整投资 组 合 中的 大 类 资 产配 置 , 从变 化 的 市 场条 件中 获 利 。本基金 一方 面 动 态 地 考 察 中国 宏 观 经 济 和 制 度 变 革带 来的 国内金 融 资 产估 值 水 平 的 变 化 趋 势 , 根 据 国内 市 场 “ 新 兴 加 转 轨 ” 的 特 点 对 政策 等 因 素 进 行 研究 ; 另 一方 面 ,对 无 风险收益 率 、 股 权 风险 溢 价 进 行 分 析 , 在 比 较 收益风险 状 况 的基 础 上 综 合 确 定 股 票 、 债 券 和其 他 金 融 工 具之间 的 配 置 比例 。 2、 行 业 配 置 策略 动 态 研究 行 业基本 面 、 景 气 周 期 变 化 形 成行 业投资价值 评 价, 参 考 国 际 竞 争 力 比 较 因 素 , 形 成行 业 配 置 。 3、 股 票 优选策略 在 财务分 析 和 上 市 公 司 调 研 的基 础 上 , 寻找 品 质 优 异 且 有 分 红 潜 力 的 高 成 长 型 上 市 公 司 及分 红 能 力 强 的价值 型 上 市 公 司 , 构 建 股 票 库 。并 辅 助 以 国 际 竞 争力 比 较 , 提 高 选 股 的有 效 性, 寻找 具 有国 际 竞 争 优 势 的 股 票 , 增 强 最终 投资 组 合 的 盈利 能 力 和 抗 风险 能 力 。 4、 债 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考 察 国内 宏 观 经 济 景 气 周 期 引 发 的 债 券 市 场 收益 率 的 变 化 趋 势 , 采 取 利 率 预期、 久 期管理、收益 率 曲线 策略等 积极 投资 策略 , 力 求 获 取 高 于业绩 比 较 基准的 回 报 。 5、投资 决策 程序 ( 1) 决策 和 交易 机 制 : 本基金实 行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 下 的基金经理 负 责 制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的 主 要 职 责是 审 批 基金 大 类 资 产 的 配 置 策略 , 以及 重大 单 项 投资。基金经理的 主 要 职 责是 在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 批 准的 大 类 资 产配 置 范 围 内 构 建 和 调 整投资 组 合 。基金经理 负 责 下 达 投资 指 令 。集中 交易 室 负 责 资 产运 作的 一 线 监 控 ,并确保 交易 指 令 在 合法 、 合 规 的 前 提 下 得 到 执 行 。 ( 2) 资 产配 置 策略 的 形 成 : 基金经理 在 内 外 研究 平 台 的 支 持下 ,对不 同 类 别 的 大 类 资 产 的收益风险 状 况 作出判断。本 公 司 的 策略 分 析 师 提 供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和 策略 建 议 , 股 票 分 析 师 提 供 行 业和 个 股 配 置 建 议 , 债 券分 析 师 提 供 债 券 和 货 币 市 场工 具 的投资 建 议 , 数 量 分 析 师 结 合 本基金的 产 品 定 位 和风险 控 制 要 求提 供 资 产配 置 的 定 量 分 析 。基金经理 结 合 自 己 的 分 析 判断和 分 析 师 的投资 建 议 , 根 据合同 规 定 的投资 目标 、投资理 念 和投资 范 围拟 定 大 类 资 产 的 配 置 方 案 , 向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 提交 投资 策略 报 告 。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进 行 投资 策略 报 告 的 程序 审 核和实质性判断,并 根 据审 核和判断 结 果予 以审 批 。 ( 3) 组 合构 建 : 分 析 师 根 据 自 己 的 研究 独 立 构 建 股 票 、 债 券 等 投资 品 的 备 选 库 。基金经理 在 其中 选 择 投资 品 种 ,并 决 定 交易 的 数 量 和时 机 。对投资 比例 重大 的 单 一 品 种 的投 资 必 须 经过投资 决策委 员 会的 批 准;投 委 会 根 据相关 规 定 进 行决策 程序 的 审 核、 投资价值的实质性判断,并 听 取 数 量 分 析 师 的风险 分 析意 见 , 最终 作出投资 决策 。 基金经理 根 据审 批 结 果 实 施 投资。 ( 4) 交易 执 行 、监 控 和 反馈 : 由 集中 交易 室 负 责 投资 指 令 的 操 作和 执 行 。集中 交易 室 确保投资 指 令 的 处 于 合法 、 合 规 的 执 行 状 态 ,对 交易 过 程 中出现的 任何 情况 , 负 有监 控 、 处 置 的职 责 。集中 交易 室 确保 将 无 法 自行 处 置 并 可 能 影响 指 令 执 行 的 交易 状 况 和 市 场变 化 向 基金经理、投资 总 监 及 时 反馈 。 ( 5) 风险 评 估 和绩 效分 析 : 数 量 分 析 师定 期和不 定 期 地 对基金 组 合 进 行 风险 评 估 和绩 效分 析 并 提交 报 告 。风险 评 估 报 告 帮 助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和基金经理 了解 投资 组 合 承受 的风险 水 平 和风险的来 源 。绩 效分 析 报 告 帮 助 分 析 既 定 的投资 策略是 否 成 功 , 以及 组 合 收益 来 源 是 否 是 依 靠 实现 既 定 策略 获 得 。 数 量 分 析 师 就 风险 评 估 和绩 效分 析 的 结 果随 时 向 基金经理和投资 决策委 员 会 反馈 ,对 重大 的风险 事项 可 报 告 风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6)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 在 确保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前 提 下 有 权根 据 环 境变 化 和实 际 需 要 调 整 上 述 投资管理 程序 。 (四) 业绩 比 较 基准 1、本基金的业绩 比 较 基准 是 : 本基金 股 票 投资 部 分 的业绩 比 较 基准 是 中信 标 普 300指 数 ; 债 券 投资 部 分 的业绩 比 较 基准 是 中信 全债 指 数 。 整 体 业绩 比 较 基准 为 : 60%*中信 标 普 300指 数 +40%*中信 全债 指 数 。 2、 简要 说明 使 用 该 业绩 比 较 基准的理 由 中信 标 普 300指 数 采 用国 际 上 广 泛 使 用的 全 球 行 业 分 类 标 准 ( GICS), 样 本 股 涵盖 中国 A股市 场 各 行 业 流 通 市 值 最 大 、 流 动 性 强 和基本 面因 素 良 好 的 300家 上 市 公 司 , 适 合 作 为 本基金 股 票 投资的业绩 比 较 基准。 本基金的 债 券 投资 涉 及 交易 所 和 银 行间 两 个 市 场 , 品 种包括 国 债 、 企 业 债 、 金 融债 、 可转 债 , 考 虑 到 品 种 的 覆 盖面 和 市 场 的 代 表性, 因此 选 择 覆 盖 交易 所 和 银 行间 两 个 债 券 市 场 的中信 全债 指 数 作 为 债 券 投资的业绩 比 较 基准。 3、 如 果 中信 标 普 300或中信 全债 指 数 停 止 了编 制 或 更 改 了指 数 名称,本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绩 比 较 基准并 及 时 公告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发 生 变 化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受 的业绩 比 较 基准 推 出,本基金 可 以 在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绩 比 较 基准并 及 时 公 告 。 (五) 投资 限 制 1、基金 财产 不 得 用于 下 列 投资或 者 活 动 : ( 1) 承销 证 券 ;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从 事 承担 无 限 责任 的投资; ( 4) 买 卖 其 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向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或 者 买 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 发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 6) 买 卖 与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东 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 7) 从 事 内 幕 交易 、 操 纵 证 券 交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证 券 交易 活 动 ; ( 8) 当 时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中国证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其 他 行 为 。 2、本基金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 1) 本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其 市 值不 得 超 过本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2) 本基金 与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 得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3) 基金 财产 参 与 股 票 发行 申购, 所 申 报 的金 额 不 得 超 过本基金的 总 资 产 ,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拟 发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4) 本基金的 建 仓 期 为 6个 月; ( 5) 股 票 、 债 券 和现金的投资 比例 应 符 合 本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投资 比例 限 制 ; ( 6)《 基金 法》及 其 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对 上 述 比例 限 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基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投资不 符 合 上 述规 定 的 比例 或 者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在 10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 (六)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行 使股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则及方法 1、 处 理 原则 : ( 1) 不 谋 求 对 所 投资 企 业的 控 股 或 者 进 行 管理; ( 2) 基金管理人 按 照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基金 独 立 行 使股东 权 利 ,保 护 基金 投资 者 的 利 益; ( 3) 基金管理人 按 照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基金 独 立 行 使债 权 人 权 利 ,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 4)所 有的 参 与 均 在 合法合 规 的 前 提 下 维护 基金投资 者 利 益并 谋 求 基金资 产 的保值和 增 值。 2、 方法 投资 部门 人 员代 表 公 司 出 席 被 投资 上 市 公 司 股东 会 议 时,应 以 支 持以 股东 利 益 最 大 化 为 目标 的 企 业经 营 管理 为原则 。 若 涉 及 重大决策 时, 如 拟 对 上 市 公 司提 出的预 案 投 反 对 票 时,应 事 先 召 开 有投资 总 监 参加 的会 议 讨论 ,并 将 讨论 结 果 报 备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 后 , 指 派 适 当 人 员代 表基金出 席 , 行 使 决 议事项 ,并 填 写 会 议 记 录 。 (七) 基金投资 组 合 报 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证 所载 资 料 不 存 在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 别 及 连 带 责任 。 本基金的 托 管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根 据 本基金 合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现和投资 组 合 报 告等 内容,保证 复 核内容不 存 在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大遗漏 。 本投资 组 合 报 告 所载数据截 至 2008年 6月 30日。 1. 2008年 6月 30日基金资 产 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类投资 1,114,427,461.97 87.49 其中:股票 1,114,427,461.97 87.49 2 固定收益类投资 61,875,455.17 4.86 其中:债券 61,875,455.17 4.86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0,473,855.02 7.10 6 其他资产 6,969,186.21 0.55 合计 1,273,745,958.37 100.00 2. 2008年 6月 30日 按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行业 数量(股) 市值(人民币元) 市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3,253,183 33,889,495.38 2.69% B 采掘业 4,408,976 155,039,681.03 12.29% C 制造业 34,574,631 462,886,102.17 36.69%


C0 食 品 、 饮料


2,467,735 69,942,512.71 5.54%


C1 纺织 、服 装 、 皮毛 270,518 3,317,353.84 0.26%


C2 木材 、 家具 5,000 60,950.00 0.00%


C3 造 纸 、 印刷 694,507 9,155,688.70 0.73%


C4 石油 、 化学 、 塑胶 、 塑料 9,650,372 134,827,183.11 10.69%


C5 电子 671,365 3,867,377.25 0.31%


C6 金 属 、 非 金 属 10,596,067 112,642,580.74 8.93%


C7 机 械 、 设备 、 仪表 4,043,947 70,789,738.97 5.61%


C8 医药 、生 物 制 品 5,390,932 54,973,443.49 4.36%


C99 其他 制造业 784,188 3,309,273.36 0.26% D 电力 、 煤气及水 的生产 和供 应 业 345,000 7,510,650.00 0.60% E 建筑 业





F 交通运输 、 仓储 业 1,887,700 14,111,591.11 1.12% G 信息技术 业 3,640,583 45,708,303.56 3.62%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395,390 28,828,454.00 2.29% I 金 融 、 保险 业 12,200,144 274,106,212.39 21.73% J 房地 产业 9,628,038 85,036,415.46 6.74% K 社会 服务业 722,517 7,310,556.87 0.58% L 传播 与 文化 产业





M 综 合 类





合 计 72,056,162 1,114,427,461.97 88.34% 3. 2008年 6月 30日 按 市 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明 细


序 号 股 票代码 股 票名称 数量(股) 公 允价 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 1 600000 浦发 银行 2,855,700 62,825,400.00 4.98 2 601166 兴 业银行 2,194,205 55,886,401.35 4.43 3 601088 中国 神华 1,388,855 52,179,282.35 4.14 4 600036 招 商 银行 1,882,204 44,081,217.68 3.49 5 000709 唐钢 股份 3,811,617 40,593,721.05 3.22 6 601318 中国 平安 816,185 40,205,273.10 3.19 7 000002 万 科A 3,242,534 29,215,231.34 2.32 8 000839 中 信 国 安 2,146,602 28,056,088.14 2.22 9 600141 兴发 集 团 943,233 25,467,291.00 2.02 10 600488 天 药 股份 3,242,489 25,453,538.65 2.02 4. 2008年 6月 30日 按 券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资 组 合 债 券 类 别 期 末 市 值 ( 人 民 币元 ) 市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国 债 投资


企 业 债 券 投资


金 融债 券 投资


可转换 债 投资 61,875,455.17 4.91% 债 券 投资 合计 61,875,455.17 4.91% 5. 2008年 6月 30日 按 市 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债 券 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称 期 末 市 值 ( 人 民 币元 ) 市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1 110971 恒 源 转 债 17,804,278.40 1.41% 2 110598 大 荒 转 债 15,095,388.00 1.20% 3 125709 唐 钢 转 债 13,984,641.57 1.11% 4 125572 海 马 转 债 8,499,200.00 0.67% 5 110567 山 鹰 转 债 4,160,121.00 0.33% 6. 投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 报 告 期内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证 券 的 发行 主 体 没有 被 监管 部门立案 调 查 , 或 在 报 告编 制 日 前 一 年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2) 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没有投资于 超 出基金 合同 规 定备 选 股 票 库 之 外 的 股 票 。


3) 期 末 其 它 资 产 购 成 : 单位 :人 民 币元 资 产 期 末 数 交易 保证金 5,238,719.55 应收 股 利 -- 应收 利息 382,870.34 应收证 券清算 款 -- 应收申购 款 1,347,596.32 待 摊 费 用 -- 合计 6,969,186.21 十 、基金的业 绩 本基金 成 立 以 来的业绩 如 下 : 净 值 增 长 率 与同 期业绩基准收益 率 比 较 表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 1)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 2)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 ( 3) 业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标 准 差 ( 4) ( 1) -( 3) ( 2) -( 过 去 1月 -19.37% 3.23% -13.45% 2.02% -5.92% 1.21% 过 去 3月 -23.95% 2.67% -15.57% 1.97% -8.38% 0.70% 过 去 6月 -42.73% 2.43% -29.65% 1.84% -13.08% 0.59% 过 去 1年 -29.05% 2.14% -12.84% 1.58% -16.21% 0.56% 自 基金 成 立 起 至 今 139.80% 1.83% 102.51% 1.27% 37.29% 0.56% 累 计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率 的 历 史 走 势比 较 -50.00% 0.00% 50.00% 100.00% 150.00% 200.00% 250.00% 300.00% 350.00% 400.00% 2005年 9月 16日 2006年 1月 16日 2006年 5月 16日 2006年 9月 16日 2007年 1月 16日 2007年 5月 16日 2007年 9月 16日 2008年 1月 16日 2008年 5月 16日 新 世纪优选 分 红 基金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率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 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 代 表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 做 出投资 决策前 应 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十 一 基金的 财 产 (一) 基金 财产 的 构 成 基金 财产 是 由 基金 所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应收 款 项 、其 它 投资 构 成 。 基金 财产净 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 的价值。 (二) 基金 财产 的 账户 本基金 以 “ 新 世纪优选 分 红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 的名 义 开立 基金 银 行 存 款 账户 , 以 本基金和基金 托 管人 联 名的名 义 开立 证 券 账户 , 以托 管人的名 义 开立 资 金 结 算 账户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本基金的资 产 账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基金 代 销 机构 、 注册登 记 机构 固 有资 产 账户 以及 其 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 互 独 立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与 处 分 1、本基金 财产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资 产 ,并 由 基金 托 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将 基金 财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产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得的 财产 和收益, 归 入 基金 财产 。





3、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以 其 固 有 财产 承担 法 律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算 的,基金 财产 不 属 于其 清算财产 。





4、 非 因 基金 财产 本 身承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强 制 执 行 。


十 二 基金资产的 估 值 (一)估 值 目 的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目 的 是 客观 、准确 地 反 映 基金 相关 金 融 资 产 的 公 允 价值,并 为 基金 份额 提 供 计 价依 据 。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 估 值日 为相关 的证 券 交易场 所 的 正常 营 业日, 以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 基金 净 值的 非 营 业日。 (三)估 值对 象 基金依 法 拥 有的 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及 其 他 基金资 产 。 (四)估 值 方法 1、 股 票 估 值 方法 : ( 1)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日其 所 在 证 券 交易 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以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果 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大 变 化 的,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 2) 未 上 市股 票 的 估 值: ① 首 次 发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 本价 估 值; ②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发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日 在 证 券 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一 股 票 的 市 价 进 行 估 值; ③ 首 次 公 开 发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的 股 票 , 同一 股 票 在 交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估 值日 在 证 券 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一 股 票 的 市 价 进 行 估 值; ④ 非公 开 发行 的 且 在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 限 锁 定 期的 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 业 协 会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3)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本 项 第 ( 1) - ( 2)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认 为 按 本 项 第 ( 1) - ( 2) 小 项 规 定 的 方法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具 体情况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 4) 国 家 有 最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2、 债 券估 值 方法 : ( 1) 在 证 券 交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易 实 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果 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大 变 化 的, 将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 2) 在 证 券 交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易 未实 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 价 估 值; 如 果 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大 变 化 的, 将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 3) 首 次 发行 未 上 市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的 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 本 估 值。 ( 4) 交易 所以 大 宗 交易 方式 转 让 的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 本 进 行后 续 计 量 。 ( 5) 在 全 国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交易 的 债 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6)同一 债 券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交易 的, 按 债 券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7)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本 项 第 ( 1) - ( 6)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认 为 按 本 项 第 ( 1) - ( 6) 小 项 规 定 的 方法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市 场 报 价、 流 动 性、收益 率 曲线 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债 券估 值,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具 体情况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 8) 国 家 有 最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3、 权 证 估 值 办法 : ( 1) 基金 持 有的 权 证, 从 持 有确认日 起 到 卖 出日或 行权 日 止 , 上 市 交易 的 权 证 按 估 值日 在 证 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 该 权 证的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 首 次 发行 未 上 市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 本 估 值。 ( 3) 因 持 有 股 票而 享 有的 配 股 权 , 以及 停 止 交易 、但未 行权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 4)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本 项 第 ( 1) - ( 3)项 规 定 的 方法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 人认 为 按 本 项 第 ( 1) - ( 3)项 规 定 的 方法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具 体情况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 5) 国 家 有 最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4、其 他 有价证 券 等 资 产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五)估 值 程序 基金日 常 估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基金 份额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时 间 、 程序进 行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后 签 章 返 回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 金管理人依 据 本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予 以 公 布 。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 同 时 进 行 。 (六)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确保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性、 及 时性。 本基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应 按 照 以下 约 定 处 理: 1、 差 错 类 型 本基金 运 作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或 注册登 记 机构 或 代 销 机构 或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过 错 的 责任 人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失 的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则 ” 给 予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括 但不 限 于:资 料 申 报差 错 、 数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计 算 差 错 、 系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对于 因 技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现有 技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免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力 , 按 照 下 述规 定 执 行 。 由 于不 可 抗力 原 因造 成 投资 者 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力 原 因 出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不对其 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 因 该 差 错 取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 2、 差 错 处 理 原则 ( 1) 差 错 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时, 差 错 责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任 方 承担 ; 由 于 差 错 责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 差 错 责任 方 承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 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 责任 方 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确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差 错 的 责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有 关 直 接当 事 人 负 责 ,不对 第 三方 负 责 ; ( 3) 因 差 错而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但 差 错 责任 方 仍 应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 部 返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 则 差 错 责任 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还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 过其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任 方 ; ( 4) 差 错 调 整 采 用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式 ; ( 5) 差 错 责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偿 时, 如 果因 基金管理人的 行 为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金 托 管人应 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 托 管人的 行 为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 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 托 管人 之 外 的 第 三方 造 成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并 拒 绝 进 行 赔偿 时,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偿 ; 追偿 过 程 中 产生 的有 关费 用,应 列 入 基金 费 用, 从 基金 资 产 中 支 付 ; ( 6) 如 果 出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未 按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偿 ,并 且 依 据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其 他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 判 决 、 仲 裁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管理人有 权 向 有 责任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并有 权 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和 遭 受 的 损失 ; ( 7) 按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其 他原则 处 理 差 错 。 3、 差 错 处 理 程序 差 错被 发 现 后 ,有 关 的 当 事 人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序 如 下 : ( 1)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的 当 事 人,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任 方 ; ( 2)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法 对 因 差 错造 成 的 损失 进 行 评 估 ; (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法 由 差 错 的 责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损失 ; ( 4) 根 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 修 改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 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进 行 更 正 ,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认; 4、基金 份额净 值 差 错 处 理的 原则 和 方法 ( 1) 当 基金 份额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位 以 内 ( 含 第 4位 ) 发 生 差 错 时, 视 为 基 金 份额净 值 错 误 ;基金 份额净 值出现 错 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采 取 合 理的 措施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公 司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 中国证监会;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当发 生净 值 计算 错 误 时,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处 理, 由 此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应 由 基金管理人 先 行 赔付 ,基金管理人 按 差 错 情 形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偿 。


( 2) 当 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 差 错 给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 成 损失需 要 进 行 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 根 据 实 际 情况 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任 ,经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偿 :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任 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按 基金会 计 责任 方 的 建 议 执 行 , 由 此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造 成 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赔付 ;


② 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已 由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确认 后公告 , 而 且 基金 托 管人未对 计算 过 程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金管理人书 面 说明, 份额净 值出 错 且 造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损失 的,应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投资 者 或基金 支 付赔偿 金, 就 实 际 向 投资 者 或基金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 承担 50%,基金 托 管人 承担 50%; ③ 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算 和核对,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为 避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 形 , 以 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造 成 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赔付 ;


④ 由 于基金管理人 提 供 的信 息 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申购或 赎回 金 额 等 ) , 进 而 导 致 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赔付 。 (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 各 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 的 净 值 计算 尾 差 , 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结 果 为 准。 ( 4) 前述 内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管 部门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有 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 事 人应本 着 平 等 和保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原则 进 行 协 商 。 (七) 暂停 估 值的 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 券 交易 所 遇 法定 节 假 日或 因 其 他原 因 暂停 营 业时; 2、 因 不 可 抗力 或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 资 产 价值时; 3、 占 基金 相 当 比例 的投资 品 种 的 估 值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管理人 为 保 障 投资 者 的 利 益,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4、 如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 为 属 于 紧急 事 故 的 任何 情况 ,会 导 致 基金管理人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金资 产 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 认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八) 基金 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计算 ,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 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将 当 日的 净 值 计算 结 果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 ( 封闭 式 基金 为 每 周 五) 。基金 托 管人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复 核确认 后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依 据 本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基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 到 0.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5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九)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按 股 票 估 值 方法 的 第 ( 3)项 、 债 券估 值 方法 的 第 ( 7)项 或 权 证 估 值 方法 的 第 ( 4)项 进 行 估 值时,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作 为 基金资 产估 值 错 误 处 理。 2、 由 于证 券 交易 所及 登 记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据 错 误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其 他 不 可 抗力 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造 成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 错 误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 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施 消 除 由 此造 成 的 影响 。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分 配 (一) 基金收益的 构 成 1、基金投资 所 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息 ; 2、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3、 银 行 存 款 利息 ; 4、 已 实现的其 他合法 收 入 。 因 运 用基金 财产 带 来的 成 本或 费 用的 节 约 计 入 收益。 基金 净 收益 为 基金收益 扣 除按 照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金收益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二) 收益 分配原则 1、 每 一 基金 份额 享 有 同 等 分配 权 ; 2、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 : 投资人 可 以 选 择 现金 分 红 或 红 利 再 投资的 方式 。投资人不 选 择 时,本基金 默 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 是 现金 分 红 。投资人 选 择 红 利 再 投资时, 分配 的基金收益 以 红 利 发 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基准 自 动转换 为 基金 份额 进 行 再 投资。 3、基金投资 当 期出现 净 亏 损 , 则 不 进 行 收益 分配 ; 4、基金 当 期收益应 先 弥 补前 期 亏 损 后 , 才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5、基金收益 分配 后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 值不 能 低 于 面 值; 6、 当 基金 已 实现收益 比例 超 过 分 红 点 的 10个 交易 日内 必 须 实 施 分 红 。 分 红 点 定义 如 下 : 分 红 点 = 中国人 民 银 行 一 年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的 两倍 对 分 红 点 的 调 整,中国人 民 银 行 一 年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发 生 变 化 后 , 15个 交 易 日内 公告 一 次 。 7、 每 年 分 红 次 数最 多 不 超 过 6次 , 每 次 分 红 的 比例 不 低 于 可 分配 收益的 80%。但 如 果 基金 合同生效 不 满 3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益 分配 ; 8、年 度 分 红 次 数 6次 后 , 如 果 再 次 达 到 分 红 条 件, 可 分配 收益 滚 存 到 下一 年 度 实 施 ; 9、 满 足 收益 分配 的其 他原则 ,但基金 已 实现收益未 达 到 分 红 点 时,本基金 也 可 能 实 施 分 红 。 10、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三) 收益 分配方 案 的确 定与 公告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金管理人 拟 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核实 后 确 定 , 在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2个 工 作日内 公告 。 基金收益 方 案 中 载 明基金收益的 范 围 、基金 净 收益、基金收益 分配 对 象 、 分 配原则 、 分配 时 间 、 分配数额及 比例 、 分配方式 、 支 付 方式及 有 关 手续 费 等 内容。 在 分配方 案 公 布 后 (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就支 付 的现金 红 利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划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 金的 划 付 。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一) 基金的 费 用 1、 与 基金 运 作有 关 的 费 用 ( 1) 基金管理 费 ; 基金管理 费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年 费 率 计 提 。 在 通常情况 下 ,基金管理 费 按前 一 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年 费 率 计 提 。 计算方法 如 下 : H= E× 年管理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 前 一 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算 、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本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期 顺 延 。 ( 2) 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基金 托 管 费 按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年 费 率 计 提 。 在 通常情况 下 ,基金 托 管 费 按前 一 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算方法 如 下 : H= E× 年 托 管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应 计 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 前 一 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算 ,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日 起 2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本基金 托 管人。 若 遇 法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期 顺 延 。 ( 3) 基金 合同生效 后 的信 息披露费 用; ( 4) 基金 合同生效 后 的会 计师费 和 律 师费 ;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费 用; ( 6) 基金的证 券 交易 费 用; ( 7) 按 照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基金 合同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的其 他费 用。 上 述 第 ( 3)项 至第 ( 7)项费 用 根 据 有 关法 规 、基金 合同及相 应 协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 列 入 当 期基金 费 用。 2、 与 基金 销售 有 关 的 费 用 ( 1) 申购 费 投资 者 可 以 选 择 在 申购本基金或 赎回 本基金时 交 纳 申购 费 用, 选 择 在 申购时 交 纳 的称 为 前 端 申购 费 用, 选 择 在 赎回 时 交 纳 的称 为 后 端 申购 费 用。 前 端 申购 费 率按 金 额分 类 , 后 端 申购 费 率按 时 间 分 类 。 1)、申购 费 率 : 本基金的申购 费 按 申购金 额 采 用 比例 费 率 。 前 端 申购 费 率 表: 申购金 额( 记 为 M) 申购 费 率 M





100


万 元 1.20 % 100





M < 200 万 元 1.0 % 200





M < 500 万 元 0.7 % M





500


万 元 每 笔 1000 元 后 端 申购 费 率 表:


持 有期 ( 记 为 T) 申购 费 率 T ≤ 1 年 1.70% 1年 < T ≤ 3年 1.20% 3年 < T ≤


5年 0.60% T >


5年 0 2)、申购 费 的 计算 公 式 如 果 投资 者选 择 交 纳 前 端 申购 费 , 则计算 公 式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金 额 /( 1+申购 费 率 ) 前 端 申购 费 用 = 申购金 额 -净 申购金 额


注 : 此 算法 自 2007年 4月 23日 起 开 始 实 施 。 如 果 投资 者选 择 交 纳 后 端 申购 费 , 则计算 公 式 :


后 端 申购 费 用 = 赎回份额 × T日基金 份额净 值 × 后 端 申购 费 率 3)、收 取 方式 本基金 采 用金 额 申购、 前 端 或 后 端 收 费 的 形 式 收 取 申购 费 用,投资 者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购, 适 用 费 率按 单 笔 分 别 计算 。 4)、申购 费 用的 使 用 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 费 用 由 申购人 承担 ,用于 市 场 推 广 、 销售 、 注册登 记等 各 项费 用,不 列 入 基金 财产 。 ( 2)赎回费 1)、 赎回费 率 : 赎回费 率 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本基金的时 间 的 增 加而 递 减 , 赎回费 率如 下 表 所 示: 持 有期 ( 记 为 T) 赎回费 率 T <


1 年 0.5 % 1年


≤ T< 2年 0.3 % 2年 ≤ T< 3年 0.1 % T ≥


3年 0 2)、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公 式 : 赎回 总 额 = 赎回份额 × T日基金 份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 额 × 赎回费 率 赎回 总 额 、 赎回费以 人 民 币元 为 单位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金 财产 。 3)、收 取 方式 : 投资 者 赎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赎回费 按 实 际 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 , 以 当 日 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为 基准 计算 。 赎回费 直 接 从 赎回 总 额 中 扣 除 。 4)、 使 用 方式 :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赎回费 用的 75%用于 注册登 记 费 及相关 手续 费 , 25%归 基金 财产 。 ( 4) 转换 费 为方 便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未来 在 各 项 技术 条 件和准 备 完 备 的 情况 下 ,投资 者 可 以 选 择 在 本基金和 新 世纪 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管理的其 他 基金 ( 如 有 ) 之间 进 行 基金 转换 。基金 转换 的的价 格 确 定 、 数 量 限 制 、 转换 费 率等 有 关 具 体 规 定 由 基金 管理人 届 时 另行规 定 ,并 按规 定 在 中国证 券 监会 指 定 媒 体上 披露 。 (二) 基金的 税 收 本基金 运 作过 程 中的 各类 纳 税 主 体 ( 包括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依照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履 行 纳 税义务 。 (三)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 金 财产 的 损失 , 以及 处 理 与 基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基金募集期 间 的信 息披露费 用、会 计师费 和 律 师费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的会 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 为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任 方 ; 2、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基金 首 次 募集的会 计 年 度 按如 下原则 : 如 果 基金 合同生效 少 于 3个 月, 可 以 并 入 下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3、基金核 算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币 , 以 人 民 币元 为 记 账单位 ; 4、会 计 核 算 制 度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会 计 制 度 ; 5、本基金 独 立建账 、 独 立 核 算 ; 6、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应保 留 完整的会 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 行 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 照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 报 表; 7、基金 托 管人 定 期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 并 以 书 面 方式 确认。 (二) 基金的 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 聘 请 重 庆 天 健 会 计师事务所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师 对基金年 度 财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事项 进 行 审计 ; 2、会 计师事务所更 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师 , 须 事 先征 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3、基金管理人 ( 或基金 托 管人 )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师事务所 ,经基 金 托 管人 ( 或基金管理人 )同 意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可 以更 换 。 更 换 会 计师 事务所 需 在 两 个 工 作日内 公告 。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本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将 在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应 予 披露 的基金信 息 通 过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全 国性 报 刊 (以下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以下简 称 “ 网 站 ” )等 媒 介 披露 。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 、基金 托 管 协议 本基金募集申 请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摘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同 时 将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 管 协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1、基金招募说明书 是 基金 向社 会 公 开 发售 时对基金 情况进 行 说明的 法 律 文 件。 本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在每 六 个 月 结束之 日 起 45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 信 息披露办法》及 其实 施 准 则《 证 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 与 格 式》 、基金 合同 编 制 并 公告 招募说明书。 2、基金 合同 是约 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的 各 项 权 利义务关 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及 具 体程序 、说明基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金投资 者重大 利 益 事项 的 法 律 文件。 3、基金 托 管 协议 是约 定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 财产 保管 及 基金 运 作 等 活 动 中的 权 利 、 义务 的 法 律 文件。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并 在 披露 招 募说明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三) 基金募集 情况 本基金 发售 期 截止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委 托 具 有证 券 从 业资 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对认购资金 进 行 验 资并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并 在指 定 报 刊 及 网 站 上 对基金募集 情况进 行公告 。 (四) 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本基金 发售 期 截止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委 托 具 有证 券 从 业资 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对认购资金 进 行 验 资并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并 将 验 资 报 告 及 本基金 备 案 材 料 提交 中国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收 到 前述 材 料后 予 以 书 面 确认, 自 中国证监会书 面 确认 之 日 起 ,基金 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 合同生效 的 次 日 在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 (五) 基金 份额 上 市 交易 公告 书 基金 份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易 所 上 市 交易 时,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 份额 上 市 交易 的 3个 工 作日 前 , 将 基金 份额 上 市 交易 公告 书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六)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 1、本基金 合同生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 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 每 周 公告 一 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 2、基金管理人 在每个 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 他 媒 介 , 披露 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净 值; 3、基金管理人 在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七) 基金 定 期 报 告 :基金年 度 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基金 季 度 报 告 1、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会 计 年 度 结束之 日 起 90日内, 将 经 具 有证 券 从 业资 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 的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 2、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会 计 年 度 前 6个 月 结束之 日 起 60日内, 将 半 年 度 报 告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 3、基金管理人 在每个 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日内,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4、 如 基金 合同生效 不 足 两 个 月,本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八) 临 时 报 告 本基金 发 生 重大 事 件,有 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在 两 日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 公告 ,并 在公 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 在地 中 国证监会 派 出 机构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大 事 件, 是指 可 能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或 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 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 下 列 事 件: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 2、 终止 本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 4、 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基金管理人 股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 生 变 更 ; 7、基金募集期 延 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动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 一 年内 变 更 超 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1、 涉 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 、基金 托 管业 务 的 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 监管 部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行政 处 罚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行政 处 罚 ; 14、 重大 关 联 交易 事项 ; 15、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 16、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式 和 费 率发 生 变 更 ; 17、基金 份额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 份额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基金 改聘 会 计师事务所 ; 19、 变 更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 20、基金 更 换注册登 记 机构 ; 21、本基金 开 始 办 理申购、 赎回 ; 22、本基金申购、 赎回费 率 及 其收 费方式 发 生 变 更 ; 23、本基金 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本基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 请 ; 25、本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 请 后重 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事项 。 (九) 澄 清 公告 在 本基金 合同存 续 期 限 内, 任何公 共 媒 体 中出现的或 者在 市 场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金 份额 价 格 产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知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公 开 澄 清 ,并 将 有 关 情况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 , 在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理 机构 核 准或 者 备 案 后 , 予 以 公告 ; 2、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至 少 提 前 30日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时 间 、会 议 形 式 、 审议事项 、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 方式 等 事项 。 (十一)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信 息 (十二) 信 息披露 文本文件的 存放及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 发 售 机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复制 。 基金 定 期 报 告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 以 及 基金 上 市 交易 的证 券 交易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复制 。 投资 者 可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办 公 时 间 查 阅 上 述 文件。投资 者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时 间 获 得 上 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 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完 全 一 致 。 投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录 基金管理人的 网 站 ( www.ncfund.com.cn)查 阅和 下 载 上 述 文件。 十 七 风 险 揭 示 (一) 市 场 风险 本基金 主 要 投资于证 券 市 场 , 而 各 种 证 券 的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投资 者 心 理和 交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益 水 平 的 变 化 而 产生 市 场 风险, 主 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因 国 家 宏 观 政策 ( 如 货 币 政策 、 财 政政策 、 行 业 政策 、 地 区 发 展 政策等 )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生 的风险。 2、经 济 周 期风险。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性 变 化 ,证 券 市 场 的收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性 变 化 。基金投资于国 债 与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收益 水 平 也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险。 3、 利 率 风险。金 融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 变动 。 利 率 直 接 影响 着 国 债 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响 着 企 业的 融 资 成 本和 利 润 。基金投资 于国 债 和 股 票 ,其收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 从 而面临 风险。 4、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 素影响 , 如 管理 能 力 、 财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的 盈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其 股 票 价 格可 能 下 跌 ,或 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金投资收益 下 降 。 虽 然 基金 可 以 通 过投资 多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统 风险,但不 能 完 全 规 避 。 5、购 买 力 风险。基金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现金 形 式 来 分配 , 而 现金 可 能因 为 通 货 膨胀 的 影响 而 导 致 购 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金的实 际 收益 下 降 。 (二) 管理风险 在 基金管理 运 作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响 其对信 息 的 占 有和对经 济 形 势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判断, 从 而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 水 平 与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 相关 性 较 大 。 因此 本基金 可 能因 为 基金管理人的 因 素 而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三) 流 动 性风险 本基金 为 开 放式 基金, 在 基金的 所 有 开 放 日,基金管理人 都 有 义务 接受 投资 者 的申购和 赎回 。中国的证 券 市 场 波 动 性 较 大 , 在 市 场 下 跌 时经 常 出现 交易 量 急 剧 减 少 的 情况 , 如 果此 时出现 较 大 数额 的 赎回 申 请 , 则 使 基金管理人 变 现 产生 困 难 , 从 而面临 流 动 性风险。 (四) 本基金 特 有风险 虽 然 本基金的 优选 方法 将可 能 会对基金资 产 的 增 值 带 来 超 额回 报 ,但 由 于信 息 来 源 的不 足 、 滞 后 或 错 误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在 判断 宏 观 经 济 、 行 业 周 期 及 上 市 公 司 赢 利 预期 产生 偏 差 , 使 得 投资 者 将 面临 本基金 特 有风险。 (五) 其 他 风险 1、 因 金 融市 场 危 机 、业 务 竞 争 压 力 可 能 产生 的风险; 2、 因 为 开 放式 基金 运 作中的 技术 因 素 而 产生 的风险, 如 电 脑 系统 的 故 障 产生 的风险; 3、 因 基金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设 、人 员 配备 、内 控 制 度 建立 等 方 面 不完 善 而 产生 的风险; 4、 因 人 为 因 素 而 产生 的风险, 如 内 幕 交易 、 欺诈 行 为 等 产生 的风险; 5、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金经理的依 赖 而 可 能 产生 的风险; 6、 战争 、 自 然 灾害 等 不 可 抗力 可 能 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从 而 带 来风险; 7、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风险。 十 八


基金的 终止 与 清算 (一) 基金 终止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式 出现 下 列 情况 之 一 的,本基金 合同 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 后 将 终止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表 决 终止 的; 2、 因 重大 违 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被 中国证监会 责 令 终止 的; 3、基金管理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任 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 而 无 其 他 适 当 的基金管理 机构 承接 其 权 利及义务 的; 4、基金 托 管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任 本基金的基金 托 管人, 而 无 其 他 适 当 的基金 托 管 机构 承接 其 权 利及义务 的; 5、基金 合 并、 撤 销 ; 6、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 出现 上 述 情况 之 一 后 ,基金 合同 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 将 终止 , 与 基金有 关 的 所 有 交易 应 立 即 停 止 。 在 基金 清算 小 组 依 法 律 法 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清算 ,并于 中国证监会对 清算 结 果 批 准 予 以 公告后 ,本基金 终止 。 (二) 基金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清算 小 组 成 立 时 间 、 组 成 及 职 责 ( 1) 自 基金 合同终止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日内 成 立 基金 财产清算 小 组 , 接 管基 金 财产 ,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 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清算 。 在 基金 财产清算 小 组 接 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 按 照基金 合同 和 托 管 协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金 财产 安 全 的职 责 ; ( 2) 基金 财产清算 小 组 成 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师 、 律 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组 成 。 清算 小 组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人 员 ; ( 3) 基金 财产清算 小 组 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金 财产清算 小 组可 以 依 法 进 行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2、基金 财产清算 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止 后 , 发 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 2) 由 基金 财产清算 小 组统 一 接 管基金 财产 ; ( 3) 基金 财产清算 小 组 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清 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估 价; ( 5) 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变 现; ( 6) 聘 请 律 师事务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7) 聘 请 会 计师事务所 对 清算 报 告 进 行 审计 ; ( 8)以 自身 名 义 参加 与 基金有 关 的 民事 诉讼 ; ( 9) 将 基金 清算 结 果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10) 公 布 基金 清算 结 果 公告 ; ( 11) 进 行 基金 剩 余 资 产 的 分配 。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指 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金 财产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清 算费 用 由 清算 小 组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 4、基金 清算 剩 余 财产 的 分配 依 据 基金 财产清算 的 分配方 案 , 将 基金 财产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 财产清算费 用 后 ,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 分配 。 具 体 分配 顺 序 如 下 : ( 1) 支 付 清算费 用; (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清 偿 基金 债 务 ; ( 4)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 分配 。 5、基金 财产清算 的 公告 基金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 、基金 财产清算 小 组 成 立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5个 工 作日内 由 基金 财产清算 小 组 公告 ;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 关 重大 事项 将 及 时 公告 ;基金 清算 结 果 报 告 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 律 师事务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报 经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2个 工 作日内 公告 。 6、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 及 有 关 文件 由 本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 十 九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及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与义务 ( 1)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1)、依 法 申 请 并募集基金; 2)、 自 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依 法 律 法 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运 用并管理 基金资 产 ; 3)、依 据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获 得 基金管理人 报 酬 及 其 他 约 定 和 法定 的收 入 ; 4) 、监 督 本基金的 托 管 行 为 , 如 认 为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 本基金 合同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 银 行 业监 督 管理 机构 ,并 采 取必 要 措施 保 护 基金投 资 者 的 利 益; 5)、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依 据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7)、 选 择 、 更 换 基金 销售 代 理人,对基金 销售 代 理人的 相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8)、依照有 关法 律 法 规 , 代 表基金 行 使 因 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 的 权 利 ; 9)、 担任 注册登 记 人或 委 托 其 他机构 担任 注册登 记 人并对基金的 注册登 记 业 务 进 行必 要 的监 督 ,或 更 换注册登 记 人; 10)、依 据 有 关法 律规 定及 本基金 合同 决 定 基金收益的 分配方 案 ; 11)、 在 基金 存 续 期内,依 据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 决 定 暂 停 受 理申购和 暂停 受 理 赎回 申 请 ; 12)、 在 法 律 法 规 允许 的 前 提 下 ,依 法为 基金 进 行 融 资; 13)、 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提 名 新 的基金 托 管人; 14)、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权 利 。 ( 2)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1)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委 托 经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理 机构 认 定 的其 他机 构 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办 理基金 备 案手续 ; 3) 遵 守基金 合同 ;


4) 自 基金 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以 诚实信用、 勤勉 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 财 产 ;


5)配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进 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式 管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6)配备 足够 的 专 业人 员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认购、申购 与赎回及 其 他 业 务 或 委 托 其 他机构 代 理 该 项 业 务 ;


7)配备 足够 的 专 业人 员进 行 基金的 注册登 记 或 委 托 其 他机构 代 理 该 项 业 务 ;


8) 建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 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资 产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理的不 同 基金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资; 9) 除 依 据《 基金 法》 、《运 作 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基金 财产 ;


10) 依 法 接受 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


11) 采 取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 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申购、 赎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法 符 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 律 文件的 规 定 ; 12) 按规 定计算 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及 收益;


13) 严 格 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 息披露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披露及 报 告 义务 ; 14) 保守基金 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 信 息披露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5) 按 照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配 收益;


16) 按规 定 受 理申购 与赎回 申 请 ,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17)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理;


18) 依 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19) 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 计 报 告 ; 20) 编 制 中期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 21) 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 料 15年 以 上 ; 22) 确保 需 要 向 基金投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件或资 料在规 定 时 间发 出,并 且 保 证投资 者 能够 按 照本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时 间 和 方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金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并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23) 组织 并 参加 基金 财产清算 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24) 面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25)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 益,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6) 因 基金 估 值 错 误导 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损失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 偿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7) 基金 托 管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28) 不 得 违反 法 律 法 规 从 事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 事 人 合法利 益的 活 动 ;


29) 对 所 管理的不 同 基金 账户 分 别 设 帐 、 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 编 制 财务 会 计 报 告 及 基金 报 告 。


30)以 基金管理人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 律行 为 ; 31) 执 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32)法 律 、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义务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与义务 ( 1)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1)、依 法 保管基金资 产 ; 2)、依 据 本基金 合同 规 定 获 得 基金 托 管 费 ; 3)、监 督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 运 作; 4)、依 据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5)、 在 基金管理人 更 换 时, 提 名 新 的基金管理人; 6)、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权 利 。 ( 2) 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1) 遵 守基金 合同 ;


2)以 诚实信用、 勤勉 尽 责 的 原则 依 法 安 全 保管基金的 全 部 资 产 ;


3) 设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门 , 具 有 符 合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备 足够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业 务 专 职人 员 , 从 事 基金 财产托 管 事 宜 ;


4) 建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 确保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保证其 托 管的基金 财产与 基金 托 管人 自 有资 产以及 不 同 的 基金 财产相 互 独 立 ;对不 同 的基金 分 别 设 置 账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 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 拨 、 账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5) 除 法 律 、 法 规 、 规章 及 基金 合同 另 有 规 定 外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6) 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订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及 有 关 凭 证;


7) 按规 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 账户 , 严 格 执 行 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 指 令 ,认真 办 理基金投资的证 券 的 清算 交 割 及 基金名 下 的资金往来;


8) 保守基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金 法》 、 《 信 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9) 复 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


10) 采 用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 使 基金 份额 的认购、申购、 赎回 等 事项 符 合 基金 合同 等 有 关法 律 文件的 规 定 ;


11) 采 用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 使 基金管理人用 以 处 理基金 份额 的认购、申 购和 赎回 业 务 的 方法 符 合 基金 合同 等 有 关法 律 文件的 规 定 ;


12) 采 用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 使 基金投资和 融 资的 条 件 符 合 基金 合同 等 有 关法 律 文件的 规 定 ;


13) 对基金 财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中期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 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明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4) 建立 并保 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


15) 按 有 关 规 定 制 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保 存 基金的保 存 基金 托 管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 料 15年 以 上 ; 16) 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 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


17) 依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 关 规 定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 付 基金收益和 赎回 款 项 ;


18) 按 照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19)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面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银 监会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21)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2) 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 基金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23) 有 关法 律 、 法 规 、 规章 和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义务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和 义务 (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利 : 1)、 分 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2)、 参 与分配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 财产 ;


3)、依 法 转 让 、申 请 赎回 、 转换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4)、 按 照 规 定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5) 、出 席 或 者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 表 决权 ; 6)、 查 阅或 者 复制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信 息披露 资 料 ; 7)、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 害 其 合法 权 益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讼 ; 9)、 因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销售 机构 、 注册登 记 机构 的过 错 导 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损失 的 求 偿 权 ; 10)、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权 利 。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 : 1)、 遵 守基金 合同 ; 2)、 交 纳 基金认购、申购 款 项及 规 定 的 费 用; 3)、 在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范 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基金 合同终止 的有 限 责任 ; 4)、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 益的 活 动 ; 5)、 执 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 ; 6)、 返还 持 有基金过 程 中 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 7)、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 议事及 表 决 的 程序 和 规 则 1、 召 集 事 由 ( 1) 有 以下 情 形 之 一 的, 按 照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1)、 变 更 基金 合同 或 提 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但基金 合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2)、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 3)、 变 更 基金 类 别 ; 4)、 变 更 基金投资 目标 、 范 围 或 策略 ; 5)、 变 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程序 ; 6)、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7)、 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8)、 与 其 他 基金 合 并; 9)、 代 表 10%以 上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 同一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 2)以下 情 形 不 需 要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本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本基金的申购 费 率 、 赎回费 率 或收 费方式 ; 3)、 因 相 应的 法 律 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 对基金 合同 进 行修 改 ;





4)、对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义务关 系 的 变 化 ; 5)、对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 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本基金 合同 规 定 不 需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其 他 情 形 。 2、 召 集人和 召 集 方式 ( 1) 在 正常情况 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权 益 登 记 日、 开 会时 间 、 地 点由 召 集人 选 择 确 定 ; ( 2) 基金 托 管人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书 面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应 当自 出 具 出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应 当自行 召 集并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3)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可 以 书 面 提请 基金管理人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决 定 召 集的,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 4)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 同一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 召 集,并 至 少 提 前 30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配合 ,不 得 阻碍 、 干扰 。 3、 议事 程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会 议 召 集人或其 委 派 的 代 表 主 持 。 ( 1) 现 场开 会 在 现 场开 会的 方式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序 宣 布 会 议议事 程序 及 注 意 事项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案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经 合法 执 业的 律 师 见 证 后 形 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 表 主 持 。 在 基 金管理人 授权 代 表未 能 主 持 大 会的 情况 下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以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生一 名 代 表作 为 该 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召 集人应 当 制 作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 证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或 者 代 表有表 决 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 事项 。 ( 2) 通 讯 方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式 开 会的 情况 下 , 由 召 集人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提 前 三十 日 公 布 提案 , 在 所 通 知 的表 决 截止 日期 第 二 日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公 证 机构 监 督 下 形 成决 议 。 4、表 决 (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 平 等 的表 决权 。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分为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对于 一 般 决 议 应 当 经 参加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表 决权 的 50%以 上通 过。对于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加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表 决权 的 2/3以 上通 过。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 者 基金 托 管人、 提 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应 当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为 有 效 。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采 取记 名 方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 4) 采 取 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 决 时,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 提案 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 、 逐 项 表 决 。 (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 就 未经 公告 的 事项 进 行 表 决 。 5、 计 票 ( 1) 现 场开 会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为 召 集人的 授权 代 表, 如大 会 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推 举 两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 票 人; 如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推 举 三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担任 监 票 人。 2) 、监 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 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 果 有 怀疑 , 可 以 对 所 投 票 数 进 行重 新 清 点 ; 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未 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者 代 理 人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表 决结 果 有 异 议 ,有 权在 宣 布 表 决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应 当 立 即重 新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清 点 结 果 。 重 新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 2) 通 讯 方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式 开 会的 情况 下 , 计 票 方式 可 采 取如 下方式 : 1)、 由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 名 计 票 员 在 监 督员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为 召 集人, 则 由 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 任 监 督员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 召 集人, 则 由 基金管理人的 授权 代 表 任 监 督员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均 未 指 派 授权 代 表 任 监 督员 , 则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推 举 代 表 任 监 督员 。 2)、 由 大 会 召 集人 聘 请 的 公 证 机关 的 工组 人 员进 行 计 票 。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 终止 1、 解除 和 终止 的 事 由 (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表 决 终止 的; ( 2) 因 重大 违 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被 中国证监会 责 令 终止 的; ( 3) 基金管理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任 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 而 无 其 他 适 当 的基金管理 机构 承接 其 权 利及义务 的; ( 4) 基金 托 管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任 本基金的基金 托 管人, 而 无 其 他 适 当 的基金 托 管 机构 承接 其 权 利及义务 的; ( 5) 基金 合 并、 撤 销 ; ( 6)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 出现 上 述 情况 之 一 后 ,基金 合同 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 将 终止 , 与 基金有 关 的 所 有 交易 应 立 即 停 止 。 在 基金 清算 小 组 依 法 律 法 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清算 ,并于 中国证监会对 清算 结 果 批 准 予 以 公告后 ,本基金 终止 。 2、 解除 和 终止 的 程序 出现 上 述 情况 之 一 后 , 须 依 法 律 法 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清算 ,本基金 合同 于中国证监会对 清算 结 果 批 准并 予 以 公告后 终止 。 3、基金 财产清算方式 依 据 基金 财产清算 的 分配方 案 , 将 基金 财产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 财产清算费 用 后 ,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 分配 。 具 体 分配 顺 序 如 下 : ( 1) 支 付 清算费 用; (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清 偿 基金 债 务 ; ( 4)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 分配 。 (四) 争 议 解决 方式 1、本基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 之间 因 本基金 合同产生 的或 与 本基金 合同 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首 先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或 调 解解决 。 如 果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明确不 愿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方式 解决 或 者 协 商 、 调 解 不 成 的, 自 一方 书 面 要 求 协 商 解决 争 议 之 日 起 60日 内 如 果 争 议 未 能 以协 商 方式 解决 , 则 任何 一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提交 仲 裁 时 该 会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 的,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束 力 。 2、 解决 上 述 争 端 的依 据为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有 关法 律 法 规 。 3、 除 争 议所 涉 内容 之 外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 部 分 应 当 由 本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继 续 履 行 。 (五) 基金 合同 的 存放 和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 方式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 合同摘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将 基金 合同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基金 合同 可 印 制 成 册 并对 外 公 开 散 发 或 供 基金投资 者在 有 关 场 所查 阅,但 所 载事项 应 以 本基金 合同 正 本 为 准。 二 十 基金托管 协议 的 内容摘 要 (一)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新 世纪 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重 庆市渝 中 区邹 容 路 68号 大 都 会 商厦 32楼 法定 代 表人: 蒋钢 成 立 时 间 : 2004年 12月 9 日 批 准 设立 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 准 设立 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 2004】 197号 组织 形 式 :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资本: 1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2、基金 托 管人 名称:中国 农 业 银 行 住 所 : 北京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定 代 表人: 项 俊波 成 立 时 间 : 1979年 2月 ( 恢 复 ) 批 准 设立 机关 :国 务 院 批 准 设立 文号:国 发 ( 1979) 056号 组织 形 式 :国有 独 资 注册 资金: 361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二) 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 监 督 与 核 查 1、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 监 督 、核 查 ( 1)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对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 基金资 产 的投资 组 合 、 所托 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的 所 有基金的投资 比例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计算 、基金管理 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 事项 的 合法 性 进 行 监 督 和核 查 。 ( 2)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金管理人的 行 为 违反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 知 后 应 在 下一 工 作日 前 及 时核对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说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保证 在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 内,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对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 能 在 限 期内 纠 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因 基金 托 管人的过 错 导 致 基金资 产 灭 失 、 减 损 、或 处 于 危 险 状 态 的,基金管理人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要 求 基金 托 管人 予 以 纠 正 和 采 取必 要 的 补 救 措施 。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要 求 基金 托 管 人 赔偿 基金 因此 所 遭 受 的 损失 。 ( 3)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同 时,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利 并有 义务 行 使 法 律 法 规 、 《 基金 合同》 或本 托 管 协议 赋 予 、 给 予 、 规 定 的基金 托 管人的 任何 及所 有 权 利 和 救 济 措施 , 以 保 护 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 和基金投 资 者 的 利 益。 该 项 权 利 和 救 济 措施 包括 但不 限 于 就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事 宜召 集基金 持 有人 大 会、 代 表基金对 因 基金管理人的过 错造 成 的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向 基金管理 人 索 赔 。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的业 务 监 督 、核 查 ( 1) 根 据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及 时 执 行 基 金管理人 合法合 规 的投资 指 令 、 妥 善 保管基金的 全 部 资 产 、 按 时 将 赎回 资金和 分 红 收益 划 入 专 用 清算 账户 、对基金资 产 实 行 分 账 管理、 擅 自 动 用基金资 产 等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核 查 。 ( 2) 基金管理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人的 行 为 违反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 后 应 在 下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核对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说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 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 。 ( 3) 基金管理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同 时,基金管理 人有 权 利 并有 义务 行 使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本 托 管 协议 赋 予 、 给 予 、 规 定 的基金管理人的 任何 及所 有 权 利 和 救 济 措施 , 以 保 护 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 和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该 项 权 利 和 救 济 措施 包括 但不 限 于 就 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事 宜召 集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代 表基金对 因 基金 托 管人的过 错造 成 的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向 基金 托 管人 索 赔 。 3、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管理人 在 业 务 监 督 、核 查 中的 配合 、 协 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有 义务配合 和 协 助 对 方 依照本 协议 对基金业 务 执 行 监 督 、核 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监 督 方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监 督 方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1、基金 财产 保管的 原则 ( 1) 基金 托 管人应 安 全 、完整 地 保管基金资 产 。本基金 所 有资 产 的保管 责任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承担 。基金 托 管人 将 遵 守 《 信 托法》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最 大 利 益 处 理基金 事务 。基金 托 管人保证恪尽 职守,依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 责 的 原则 ,谨 慎 、有 效 的 持 有并保管基金资 产 。 ( 2)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规 定 开立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 账户 ,对 所托 管的 不 同 基金 财产分 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完整 与 独 立 。 ( 3) 基金 托 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不 得自行 运 用、 处 分 、 分配 基金的 任何 资 产 , 如 有 特 殊 情况 双 方 可 另行 协 商 。 ( 4) 对于 因 为 基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账 日期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账 日基金资 产 没有 到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的,基 金 托 管人应 及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基 金管理人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 ( 5)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设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够 的、 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业 务 的 专 职人 员 , 负 责 基金资 产托 管 事 宜 ;购 置 足够 的对于基金资 产 的 托 管 所 必 要 的 设 备 和 设 施 ( 包括 硬 件和 软 件 ),并对 设 备 和 设 施 进 行 维 修 、 维护 和 更 换 , 以 保 持 设 备 和 设 施 的 正常 运 行 ; 建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监 控 制 度 ,对 负 责 基金资 产托 管的 部门 和人 员 的 行 为 进 行 事 先 控 制 和 事 后 监 督 , 防 范 和 减 少 风险。 ( 6) 除 依 据《 信 托法》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为 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基金 托 管人 违反此 义务 , 利 用基金资 产为 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方 谋 取 利 益, 所 得 利 益 归 于基金资 产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将 基金资 产 转 为 其 固 有 财产 ,不 得 将 其 固 有资 产与 基金资 产 进 行 交易 ,或 将 不 同 基金资 产进 行 相 互 交易 ; 违 背 此 款 规 定 的, 将 承担 相 应的 责任 , 包括 但不 限 于 恢 复 基金资 产 的 原 状 、 承担 赔偿 责任 。 ( 7)、 除 依 据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资 产 。 2、基金募集期 间 及 募集资金的 验 资 ( 1) 基金募集期 间 的资金应 存 于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 托 管 行 的 营 业 机构 开立 的 “ 基金募集 专 户 ”。 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 开立 并管理。 ( 2) 基金募集期 满 ,基金管理人应 将 属 于基金资 产 的 全 部 资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 人 开立 的基金 银 行 账户 中, 同 时 在规 定 时 间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 进 行 验 资,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加 验 资的 2名或 2名 以 上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 签 字 方为 有 效 。 ( 3) 若 基金募集期 限 届 满 ,未 能 达 到 基金 合同生效 的 条 件, 由 基金管理人 按 规 定办 理 退 款 事 宜 。 3、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 开立 和管理 ( 1) 基金 托 管人 以 自身 法 人名 义 在 中国证 券 登 记结 算 公 司 ( 或其 上海 分 公 司 、 深圳 分 公 司 ) 开立 结 算备 付 金 账户 ,用于 办 理基金 托 管人 所托 管的 全 部 基金 在 证 券 交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资 所 涉 及 的资金 结 算 业 务 。 结 算备 付 金、 结 算 互 保基金 的收 取按 照中国证 券 登 记结 算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 2) 基金 托 管人应 以 基金的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并 根 据 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资金收 付 。本基金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金 托 管 人保管和 使 用。本基金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括 但不 限 于投资、 支 付 赎回 金 额 、 支 付 基金收益、收 取 申购 款 , 均需 通 过本基金的 银 行 账户进 行 。 ( 3) 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 开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 借 本基金的名 义 开立 任何 其 他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 本基金业 务以 外 的 活 动 。 ( 4) 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 开立 和管理应 符 合 银 行 业监 督 管理 机构 的有 关 规 定 。 ( 5) 在 符 合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条 件 下 ,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通 过基金 托 管人 专 用 账户 办 理基金资 产 的 支 付 。 4、基金证 券 账户 的 开立 和管理 ( 1) 基金 托 管人 在 中国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 公 司 、 深圳 分 公 司 为 基金 开立 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 联 名的证 券 账户 。 ( 2) 基金证 券 账户 的 开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 出 借 和未经对 方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 券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 本基金业 务以 外 的 活 动 。 ( 3) 基金证 券 账户 的 开立 和证 券 账户 卡 的保管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管理和 运 用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 5、 债 券托 管 专 户 的 开设 和管理 ( 1) 基金 合同生效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申 请进 入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借 市 场进 行 交易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中国人 民 银 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的有 关 规 定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开立 债 券托 管 与 结 算 账户 ,并 代 表基金 进 行 银 行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同 时 代 表基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议 , 协议 正 本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 存协议 副 本 6、其 他 账户 的 开立 和管理 ( 1) 因 业 务 发 展 而需 要 开立 的其 他 账户 , 可 以 根 据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开立 。 新 账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并管理。 ( 2) 法 律 、 法 规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关 账户 的 开立 和管理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办 理。 7、基金 财产 投资的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的保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金 托 管人 存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保管 库 ,但 要与 非 本基金的其 他 实 物 证 券分 开 保管;也 可 以存 入 中国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及 其 他 有 权 保管 机 构 的 代 保管 库 中。保管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 持 有。实 物 证 券 的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办 理。 8、 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与 基金资 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重 大 合同 包括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与 复 核 1、基金资 产净 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负债 后 的 余 额 。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指 基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 基金 份额 总 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每个 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及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按规 定 公告 。 2、 复 核 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 工 作日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资 产净 值 结 果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方法 、时 间 、 程序进 行 复 核;经基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后 , 盖 章 并 以 加密 传 真 方式 传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 布 。 3、基金 份额净 值的确认 及 错 误 的 处 理 方式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以 元 为 单位 , 精 确 到 0.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当 基金 财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金 份额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位 内 (含 第 4位 )发 生 差 错 时, 视 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差 错 处 理的 原则 和 方法 如 下 : ( 1) 当 基金 份额净 值出现 错 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合 理的 措施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 2)净 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3) 因 基金 份额净 值 计 价 错 误 造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损失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有 权 要 求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予 以 赔偿 。基金管理人有 权 向 其 他 责任 人 进 行 追偿 ; (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 各 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 的 净 值 计算 尾 差 , 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结 果 为 准;


( 5) 前述 内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由 于不 可 抗力 原 因造 成 基金投资 者 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力 原 因 出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不对其 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 因 该 差 错 取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 因 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 错 误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 成 损失 的 处 理 原则 、 方式 适 用 基金管理人 根 据相关法 律 法 规 及 基金 合同 制 定 的业 务 规 则 中的 相关 规 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之间 的 责任 分 担按 照 相 互 间 签 订 的 托 管 协议 的 相关 约 定 。 (五)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管;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负 责编 制 和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合同生效 日、 基金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 日、 每 月 最 后 一 个 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负 责编 制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的保管, 按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部门 的 要 求 执 行 。 (六) 争 议 解决 方式 ; 因 本 协议产生 或 与 之 相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首 先 应 当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 。 如 果 当 事 人明确不 愿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方式 解决 或 自 一方 书 面 提 出 协 商 解决 争 议 之 日 起 60日内 争 议 未 能 以协 商 方式 解决 的, 则 任何 一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按 照申 请 仲 裁 时 该 会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 的,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束 力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 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 益。 本 协议 的 订 立 、 效 力 、 解 释 、 履 行 、 争 议 解决等 一 切 事项 均适 用 在 协议 订 立 时有 效 的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的 法 律 。


(七)托 管 协议 的 修 改 与终止 。 本 协议 双 方 当 事 人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议 进 行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协议 , 其内容不 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有 任何 冲 突 。 修 改 后 的 新协议 ,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生效 , 须 经证监会 批 准的,经其 批 准 后 生效 。 发 生以下 情况 ,本 托 管 协议终止 : 1、基金或本基金基金 合同终止 ; 2、基金 托 管人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金 托 管人 接 管基金资 产 ; 3、基金管理人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金管理人 接 管基金管理 权 ; 4、 发 生法 律 法 规 或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终止事项 。 二 十 一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务 。 以下 是 主 要 的 服务 内 容,基金管理人 将 根 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服务项 目 。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 下 : (一) 预 约 开户 和 交易 服务 客 户可 以 通 过 电话 中 心 或 者 网 站 , 告 知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人 员 预 计一 次 性 购 买 金 额及 时 间等 信 息 , 客 户 服务 人 员将 一 次 性购 买 金 额 达 到 管理人 上门 服务 标 准的名 单转交 给 直 销 中 心 , 由直 销 中 心 派 销售 人 员上门 为 客 户 服务 ,对 首 次 购 买 者 将 一 并 提 供 上门开户 和 交易 服务 。 上门 服务 标 准 为 : 异 地 500万 元 , 同 城 100 万 元 。 (二) 资 料 的 寄 送 服务 1、 定 期 为 投资 者 寄 送 基金对 账单 , 便 于其 及 时 了解 账户 信 息 。 2、 根 据 客 户 的 定 制 要 求 和 相 应的 客 户 评 级 , 以 电 子 ( Email) 或书 面 的 形 式 定 期或不 定 期 向 客 户 寄 送 公 司 期 刊 及 各类研究报 告 , 动 态 地 向 客 户提 供 时 效 性 强 的 财 经资 讯 。 (三)分 红 再 投资 服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选 择 本基金收益 以 基金 单位 形 式 进 行 分配 , 该 持 有人 当 期 分配所 得 的 红 利 将 按 照 红 利 从 托 管 账户划 出的 当 日的基金 单位 资 产净 值 为 基准 计算 自 动转 为 基金 份额 ,并 免 收申购 费 用, 红 利 再 投资不 受 申购 最低 金 额 限 制 。 (四) 信 息定 制 服务 基金 持 有人 可 以 通 过基金管理 公 司网 站 、 客 户 服务 中 心 提交 信 息定 制 申 请 , 基金管理 公 司通 过 手 机 短 讯 、 传 真、 E-MAIL定 期 为 客 户 发 送 所定 制 的信 息 。 (五) 网 络 在 线 服务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为 基金 持 有人 专 设 “会 员 专 区 ”服务 平 台 。基金 持 有人 自 动 成 为新 世纪 会 员 , 输 入 基金 账 号和 查 询 密 码 直 接在 基金 客 户 窗 口 登录 。 非 基金 持 有 人, 使 用 注册 用 户注册登录 。 “会 员 专 区 ”服务 平 台 为 基金 客 户提 供帐 户 信 息查 询 、信 息定 制 、投 诉 建 议 、 专 家 咨询 、 研究报 告 查 阅 等 多 项 在 线 服务项 目 。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浏览 客 户 也 可通 过基金管理 公 司网 站 可 享受在 线 咨询 、表 格 下载 等在 线 服务项 目 。 (六) 客 户 服务 中 心 ( CALL-CENTER) 电话 服务 呼 叫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系统提 供 7× 24小 时 交易情况 、基金 账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 与服务 等 信 息查 询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座 席 提 供 每 周 5天 , 每 日不 少 于 8小 时的人 工 咨询 服务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询 ,信 息查 询 , 建 议与 投 诉 ,信 息定 制 ,资 料修 改 等 专 项服务 。 (七)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推 出本基金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业 务 ,投资 者 可通 过中国 农 业 银 行 、招 商 银 行 、中信 银 行 、 深圳 平安 银 行 、中信 建 投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代 销 机 构办 理本基金 定 期 定额 投资业 务 。 该 定 期投资 计 划 的有 关 规 则 另行公告 。 (八) 客 户 反馈 受 理 服务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直 销 和 代 销 机构 的 网点 的 意 见 簿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 客 服 热 线 、书信、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等 不 同 的 渠 道 对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 网点 的 服务 提 出 建 议 或投 诉 。基金管理 公 司 会认真 听 取 ,并 以 尽 快 回 复 投资 者 ,不断 改 进 服务 水 平 。 二 十 二 其他应 披露事项 1. 本基金管理人、 托 管人 目前 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 2. 最 近 3年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 高级 管理人 员 没有 受 到 任何 处 罚 。 3. 2008年 3月 29日基金管理人 公告 本基金 2007年年 度 报 告 。 4. 2008年 4月 16日基金管理人 关 于 增 加 中信 银 行 为 本基金 代 销 机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投资业 务 的 公告 。 5. 2008年 4月 19日基金管理人 公告 本基金 2008年 第 1季 度 报 告 。 6. 2008年 4月 30日本基金 公告 《新 世纪优选 分 红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 7. 2008年 5月 6日基金管理人 关 于 高级 管理人 员 离 任 的 公告 。 8. 2008年 5月 6日基金管理人 关 于 更 换 会 计师事务所 的 公告 。 9. 2008年 5月 6日基金管理人 关 于 更 换 公 司 董 事 的 公告 。 10. 2008年 5月 17日基金管理人 关 于 开通 中国 农 业 银 行 金 穗卡 基金 网上交 易 业 务 的 公告 。 11. 2008年 5月 20日基金管理人 关 于 增 加 北京 银 行 为 本基金 代 销 机构 的 公 告 。 12. 2008年 5月 20日基金管理人 关 于 增 加 深圳 平安 银 行 为 本基金 代 销 机构 并 开通 定 期 定额 投资业 务 的 公告 。 13. 2008年 5月 24日基金管理人 关 于 增 加 招 商 银 行 为 本基金 代 销 机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额 投资业 务 的 公告 。 14. 2008年 5月 27日基金管理人 关 于 变 更 本基金 直 销 资金 汇 款账户 信 息 的 公告 。 15. 2008年 5月 30日基金管理人 关 于 寻找 受 灾 地 区 持 有人的 公告 。 16. 2008年 5月 30日本基金 在 中国 农 业 银 行 开通 定 期 定额 投资业 务 的 公告 。 17. 2008年 6月 3日基金管理人 关 于 暂停 中国 农 业 银 行 网上交易 的 公告 。 18. 2008年 6月 4日基金管理人 关 于 增 加 中信证 券为 本基金 代 销 机构 的 公 告 。 19. 2008年 7月 2日基金管理人 关 于 增聘 高级 管理人 员 的 公告 。 20. 2008年 7月 7日基金管理人 关 于 赎回 自身 所持 有的本基金 份额 的 公告 。 21. 2008年 7月 8日基金管理人 关 于 增 加 中信 万 通 证 券为 本基金 代 销 机构 的 公告 。 22. 2008年 7月 12日本基金 参加 中信 建 投证 券 基金 定 期 定 投业 务费 率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 23. 2008年 7月 12日基金管理人 关 于 暂停 中国 农 业 银 行 网上交易 的 公告 。 24. 2008年 7月 14日基金管理人 关 于 变 更 本基金 直 销 资金 汇 款账户 的 公告 。 25. 2008年 7月 17日基金管理人 关 于 开通 招 商 银 行 基金 网上交易 业 务 的 公 告 。 26. 2008年 7月 21日基金管理人 公告 本基金 2008年 第 2季 度 报 告 。 27. 2008年 8月 25日基金管理人 关 于 开通 中国 农 业 银 行 金 穗卡 基金 网上交 易 定 期 定额 投资业 务 的 公告 。 28. 2008年 8月 28日基金管理人 关 于中国 农 业 银 行 金 穗卡 基金 网上交易 申购 费 率优 惠 变 更 的 公告 。 29. 2008年 8月 28日基金管理人 公告 本基金 2008年 半 年 度 报 告 。 30. 2008年 9月 16日基金管理人 关 于 更 换 公 司 董 事 长 的 公告 。 31. 2008年 9月 16日基金管理人 关 于 进 一 步 规范 旗 下 基金 估 值业 务 的 公告 。 二 十 三 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 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 存放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代 销 机构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查 阅;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复制 件或 复 印 件,但应 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正 本 为 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完 全 一 致 。 投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录 基金管理人的 网 站 ( www.ncfund.com.cn)查 阅和 下 载 招募说明书。 二 十 四 备 查 文 件 (一) 中国证监会 批 准 新 世纪优选 分 红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设立 的文件 (二)新 世纪优选 分 红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三)新 世纪优选 分 红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四)新 世纪优选 分 红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登 记结 算服务协议 (五)法 律 意 见 书 (六) 基金管理人业 务 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 (七) 基金 托 管人业 务 资 格批 件和 营 业 执 照 (八) 中国证监会 要 求 的其 他 文件 (九)新 世纪 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代 理 销售 协议 上 述 备查 文件 存放 在 本基金管理人的 办 公 场 所 ,投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制 件或 复 印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