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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宏利(040005)

华安宏利: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0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十月 



重要提示 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7月21日证监 基金字[2006]143号文批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06年9月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08年9月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08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6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6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6 (三)主要人员情况...................................................................................................................6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10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11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12 四、基金托管人.............................................................................................................................16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16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18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0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及其联系人.....................................................................................20 (二)注册登记机构.................................................................................................................33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33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33 六、基金的募集.............................................................................................................................3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36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36 (二)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场所.....................................................................................36 (四)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38 (五)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39 (六)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约定.............................................................................39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和转换份额的计算方法.............................................................40 (八)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注册与过户登记.................................................................41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41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42 (十一)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的公告.................................................43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44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44 (二)基金的冻结.....................................................................................................................45 (三)质押.................................................................................................................................45 十、基金的转托管.........................................................................................................................46 十一、基金的投资.........................................................................................................................47 (一)投资目标.........................................................................................................................47 (二)投资范围.........................................................................................................................47 (三)投资理念.........................................................................................................................47 (四)投资策略.........................................................................................................................48 (五)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49 (六)衡量基金整体业绩的比较基准.....................................................................................50 (七)风险收益特征.................................................................................................................50 (八)投资限制.........................................................................................................................51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52 (十)基金的融资.....................................................................................................................52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52 十二、基金的业绩.........................................................................................................................56 十三、基金的财产.........................................................................................................................57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57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57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57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58 (一)估值日.............................................................................................................................58 (二)估值方法.........................................................................................................................58 (三)估值对象.........................................................................................................................60 (四)估值程序.........................................................................................................................60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60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62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62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62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3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63 (二)基金净收益.....................................................................................................................63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63 (四)收益分配方案.................................................................................................................64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64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64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5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65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65 (三)其他费用.........................................................................................................................69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70 (五)费用调整.........................................................................................................................70 (六)基金的税收.....................................................................................................................70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1 (一)基金会计政策.................................................................................................................71 (二)基金的审计.....................................................................................................................7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72 (一)招募说明书..........................................................................................................................72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73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73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73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73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73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73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74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74 (十)澄清公告..............................................................................................................................75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5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75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75 十九、风险揭示.............................................................................................................................76 (一)市场风险.........................................................................................................................76 (二)管理风险.........................................................................................................................77 (三)流动性风险.....................................................................................................................77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78 (五)其他风险.........................................................................................................................78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80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80 (二)基金财产清算.................................................................................................................8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2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6 (一)基金管理人.....................................................................................................................96 (二)基金托管人.....................................................................................................................96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07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0 二十六、备查文件....................................................................................................................... 111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宏 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6个月更新 1 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10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25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29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招募说明书 3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本基金的 自然人投资者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本基金的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 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核准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招募说明书 4 32、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36、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 指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申 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公告在本基 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 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招募说明书 5 5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招募说明书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360 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38 楼 3、设立日期:1998年 6月 4 日 4、法定代表人:俞妙根 5、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360 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38 楼 6、联系电话:021-38969999 7、联系人:冯颖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上海沸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 情况等。 (1)董事会: 徐建国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及上海财经大学兼职教授。历任上海日用化学工 业公司副经理,上海市轻工业局局长助理、副局长、党委书记,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上海市宝山区区长, 上海市黄浦区区长, 上海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主任, 现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董事长。 招募说明书 7 俞妙根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驻德国汉堡办事处总 代表、AIT 公司董事会董事总经理、信托二部经理兼新上海国际大厦有限公司总经理、资金 信托总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 11 月加 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工作,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副 董事长。 辜昌基先生,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上海合成纤维研究所副科长,中石化上海石 化总厂涤编厂总工程师、厂长助理,中石化上海石化股份公司副总经理,中石化上海金山实 业公司总经理,上海市经委副主任,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万才华先生,大专学历,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川沙支行营业部职员, 浦东花木信用社信贷组长,浦东洋泾信用社副主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陆家嘴支行营 业部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金桥支行副行长,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浦东支行行长,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马名驹先生,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上海凤凰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 经理,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及计划财务部经理、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上海锦沧文华大 酒店董事长、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北京昆仑饭店董事、上海锦江国际旅 馆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董事、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 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 萧灼基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全国政协委员,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 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云南省、吉林省、成都市,武汉市等省市专家顾问, 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 《经济界》杂志社社长、主编。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法律顾问。 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 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员、上海市律师协会顾问。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上海财经大学科研处处长,上海财经大学南德管 理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常务副校长,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院长、党委书记,APEC 金 融与发展项目执行秘书处秘书长,兼任香港中文大学荣誉教授、中国工业经济研究与开发促 进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招募说明书 8 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工业经济专业研究会主任委员等职务。 (2)监事会: 谢伟民先生,研究生学历,副教授。历任上海市城建沪南工务所干部,空军政治学院训 练部中共党史研究室正营级教员、讲师,上海市计委直属机关党委干事,中共上海市综合经 济工作委员会组织处干部、宣传员(副处级) 、副处长,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组织处(宣 传处)副处长兼机关党委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正处级) 。 陈涵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一部项目经理、资产 信托总部实业投资部副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副科长,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科长。 柳振铎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良工阀门厂团委书记、车间主任、副 厂长,上海机电工业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规划处处长,现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副总 裁兼上海机电股份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徐丹女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历任上海石化总厂计财处会计、 财务副科长,中石化上海金山实业公司财务处副处长,上海金山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会 计师兼财务部主任,上海金山区财政局副局长,中石化上海浦东开发办财务处处长兼上海浦 东实华经济发展公司财务部经理,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李梅清女士,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上海新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及 上市公司部副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金融事业部财务总监。 蒋位先生,研究生学历,经济师。曾在上海财经大学任讲师,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工 作,现任上海沸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部高级经理。 赵敏先生,研究生学历,助理研究员。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工作,历 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上海营销总部总经理,现 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与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员, 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俞妙根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驻德国汉堡办事处总 代表、AIT 公司董事会董事总经理、信托二部经理兼新上海国际大厦有限公司总经理、资金 信托总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 11 月加招募说明书 9 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工作,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副 董事长。 邵杰军先生,研究生学历,1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韩勇先生,研究生学历,14 年证券、期货、基金从业经验。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管 理专业本科毕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国际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美国杜克大学 访问学者。 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海外部项目经理、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发行部项目经理。 1994 年 2 月进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先后任职于期货监管部、稽查部、纪委监察局、 基金监管部,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裁。 李炳旺先生,研究生学历,22 年基金业工作经验。曾任国际证券投资信托公司信息技 术部暨注册登记部主管、怡富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市场部经理、注册登记部协理、信息技术部 副总经理、综合规划部副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章国富先生,研究生学历,21 年经济、金融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硕 士生导师, 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 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主持工作) 、上海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尚志民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1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在上海证券报研究所、上海证大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进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曾先后担任公司研究发展部高级研究 员、基金安顺、基金安瑞、华安创新基金经理。自 2006 年 9 月 6 日至今担任华安宏利基金 经理。现任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华安宏利基金经理、基金安顺基金经理。 汪光成先生,管理学博士,持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书,6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 在深圳华为公司工作,2002 年 1 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曾先后在战略策划部、 研究发展部工作,从事数量分析和行业研究工作。自 2008 年2月 13 日至今担任华安宏利基 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陈俏宇女士,自 2007 年3 月14 日至2008年 2月13 日担任华安宏利基金经理。 4、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招募说明书 10 俞妙根先生,总裁 王国卫先生,首席投资官 尚志民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宋


磊先生,研究发展部总经理 诸


慧女士,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5、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191 人(50.2%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主要来自国内外证券公司 等金融机构,其中 71.2%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 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 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其中投资与研究、后台支持二个板块由曾 在国际著名金融企业从业十年以上、经验丰富的海归专业人士领军。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招募说明书 11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 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也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招募说明书 12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 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 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监督 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 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评估监察稽 核部提交的重要事项,如新产品的推出、新业务流程的建立、原先业务流程的重大改变、交 易对手的选择、新托管机构和代销机构的引进等。 (5)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 查,向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招募说明书 13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各部门的 主管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 各位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 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意识,致力 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 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风险,将风 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 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 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 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实施。主要招募说明书 14 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 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 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 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 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 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 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 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 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计账务的组 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④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公司采取以 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 进行处理。 招募说明书 15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告路线和报 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⑤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境、控制活 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 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 检验其是否符 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 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 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招募说明书 16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09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 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号:HK0939)于 2005 年 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 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 数为:233,689,084,000 股(包括 224,689,084,000 股 H 股及9,000,000,000 股 A 股) 。2007 年,中国建设银行的综合盈利能力达到同业领先水平,实现净利润 691.42 亿元,较上年上 升 49.27%。 平均资产回报率为 1.15%, 平均股东权益回报率为 19.50%, 分别较上年提高 0.23 个百分点和4.50个百分点, 每股盈利为0.30元, 较上年提高0.09 元。 总资产达到65,981.77 亿元,较上年增长 21.10%。资产质量稳步上升,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率实现双降,信贷 资产质量持续改善,不良贷款率为 2.60%,较上年下降 0.69 个百分点。拨备水平充分,拨招募说明书 17 备覆盖率为 104.41%,较上年末提升 22.17 个百分点。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 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敦、纽约、悉尼设有代表处。2006 年8 月24 日,中 国建设银行在香港与美国银行签署协定, 收购美国银行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美国银行(亚洲) 股份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并于 2006 年 12 月 29 日完成收购交割,美国银行(亚洲)有限 公司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 。 2007 年,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世界银行 1000 强中列第 14 位; 被美国《福布斯》杂志评为全球上市公司 2000强第 69 位;被英国《金融时报》评为“全球 500 强”第35 位;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志“年度中国最佳银行奖” 、香港《资本》杂志 “中国杰出银行奖” 、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 、 《亚洲风险》杂志“中国最佳金 融风险管理奖” 、 《亚洲银行家》杂志“零售风险管理卓越奖”等奖项。中国建设银行在 2007 年首届中国基金行业年度评选中荣获“最佳托管银行奖” ;荣获《财资》杂志颁发的 “2007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奖” 。在取得出色的经营业绩的同时,中国建设银行亦积极承担企业公 民的社会责任,2007 年获得中国扶贫基金会“扶贫中国公益家”荣誉称号,获得新华网颁 发的“企业社会责任贡献奖” ,获得香港上市公司公会和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颁发的“企 业社会责任奖”,连续两次获得中国红十字基金会颁发的“最具责任感企业奖” 。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 下设综合制度处、 基金市场处、 资产托管处、 QFII 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 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110 余 人。 2、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 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 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部、 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较丰富相关 工作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08年 3 月31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通乾、 鸿飞、银丰等 8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招募说明书 18 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 3 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 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 斯 88 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 宝、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 红利精选、工银瑞信货币市场、长城消费增值、华安上证 180ETF、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泰 达荷银效率优选、华夏深圳中小企业板 ETF、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华宝兴业收益增长、华 富货币市场、工银瑞信精选平衡、鹏华价值优势、中信稳定债券、华安宏利、上投摩根成长 先锋、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海富通风格优势、银华富裕主题、华夏优势增长、信诚精萃成长、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诺德价值优势、工银瑞信债券、国泰金鼎价值、富 国天博、融通领先成长、华宝兴业行业精选、工银瑞信红利、泰达荷银市值优选、长城品牌 优选、交银施罗德蓝筹、易方达增强回报、南方盛元红利、交银施罗德增利等 58 只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招募说明书 19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及其联系人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360 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2 楼 电话: (021)38969997 传真: (021)68863223 联系人:陆文佳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23 号平安大厦 106室 电话: (010)66219999 传真: (010)66214060 联系人:刘彦竹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228 号广晟大厦 2202 室 电话: (020)38350158转 88 分机 传真: (020)38350259 联系人:程安至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手机网站:wap.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或(021)68604666 传真: (021)68863549 联系人:韩晓华 2、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招募说明书 21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 (010)66594909 传真: (010)66594853 联系人:王娟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66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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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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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1)63370777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0)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招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传真: (0755)82080714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甲 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甲 4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 (010)58560794 联系人:吴杰 网址:www.cmbc.com.cn (1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传真: (0755)82080714 客户服务电话: (010)96169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立哲 联系电话: (0755)25859591 传真号码: (0755)25878304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 网址:www.18ebank.com (14)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 83 号 法定代表人:李若虹 传真: (020)87311780 客户服务电话: (020)38322974 或(020)38322542 招募说明书 24 网址:ebank.gdb.com.cn (1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 (021)62580818 传真: (021)62583439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800-820-6888 网址:www.gtja.com (16)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 (010)6518388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7)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林建闽 电话: (0755)82130833转 2181 传真: (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68 网址:www.guosen.com.cn (1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511 传真: (0755)82943237 招募说明书 25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 (0755)26951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20)87555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0)87557985 网址:www.gf.com.cn (2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 1030 号海龙王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10)84864818 传真: (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ecitic.com (2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 (010)66568888 传真: (010)66568536 联系人:郭京华 客户服务电话:800-820-186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53858553 招募说明书 26 传真: (021)53830756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23)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5333 联系人:王序微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2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68419974 传真: (021)68419867 联系人:杨盛芳 客户服务电话: (021)68419974 网址:www.xyzq.com.cn (2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cjsc.com.cn (2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招募说明书 27 电话: (021)68801217 传真: (021)68801119 联系人:张勤 网址:www.essences.com.cn (27)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王勤 电话: (0571)85783715 传真: (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8)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点: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958 号华能联合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938 联系人:陈伟 客户服务电话: (021)68865020 网址:www.xcsc.com (29)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29 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电话: (022)28451861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22)284555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 (022)28451883 招募说明书 28 网址:www.ewww.com.cn (30)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316 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 (0532)85022026 传真: (0532)85022026 联系人:丁韶燕 客户服务电话: (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1)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盛云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6、400-8888-506 网址:www.dfzq.com.cn (3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证券大厦南塔 15-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证券大厦南塔 14 楼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 (021)68816000-1876 传真: (021)68815009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3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九江路 111 号 招募说明书 29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021)62470304 传真:(021)65213164 联系人:王伟力 客户服务电话:800-6200-071 网址:www.962518.com (34)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7 层 法定代表人:蒋永明 电话: (0731)4403343 传真: (0731)4403439 联系人:张治平 客户服务电话: (0731) 4403343 网址:www.cfzq.com (35)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许昌市南关大街 38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经三路 15 号广汇国贸 11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刚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371)9672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371)65585670 联系人:陈利民 电话: (0371)65585670 网址:www.ccnew.com (36)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1 楼 法定代表人:段强 电话: (0755)83199511 传真: (0755)83199545 联系人:章磊、刘军辉 客户服务电话: (0755) 83199511 招募说明书 30 网址:www.csco.com.cn (37)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楼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联系人:罗芳 客户服务电话: (021)68761616-8125 网址:www.tebon.com.cn (38)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建设路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 43 号金运大厦B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电话: (010)62267799 传真: (010)62294470 客户服务电话: (0991)96562、 (010)62294600 网址:www.ehongyuan.com (39)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安贞大厦 3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 (010)64482828 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09 网址:www.guodu.com (40)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 (0551)51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联系人:唐泳 招募说明书 31 客户服务电话: (0551)5161671 网址:www.hazq.com (41)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84457777 联系人:樊昊 客户服务电话: (025)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2)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平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敬达 电话: (0755)82450826 传真: (0755)82433794 联系人:袁月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www.PA18.com (43)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电话: (0769)22119351 传真: (0769)22119423 联系人:罗绍辉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44)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 (020)87322668 传真: (020)87325036 招募说明书 32 客户服务电话: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45)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B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吴泳良 电话: (0755)82943755 传真: (0755)82940511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2943750 网址:www.zszq.com.cn (46)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F 电话: (021)68604866 传真: (021)58883554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47)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 (010)59226788 传真: (010)592267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8)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传真: (0531)81283735 网址:www.qlzq.com.cn 招募说明书 33 (二)注册登记机构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360 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38 楼 法定代表人:俞妙根 电话: (021)38969999 传真: (021)58406138 联系人:朱永红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或(021)68604666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 21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68818100 传真: (021)68816880 联系人:秦悦民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 5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联系人:陈尚伟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薛竞 招募说明书 34 六、基金的募集 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6 年7 月21 日证监基金字[2006]143 号 文批准设立。 本基金自 2006 年 8 月 4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截至 2006 年 9月 1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 束。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法律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1,683,963,683.51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1,683,963,683.51 份;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 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260,674.66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260,674.66 份。本次募集所有 资金已于 2006 年 9 月 5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 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28,953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 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1,684,224,358.17 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招募说明书 3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华安宏利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06 年 9 月 6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 合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 (二)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场所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上海、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360 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2 楼 电话: (021)38969997 传真: (021)68863223 联系人:陆文佳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23 号平安大厦 106室 电话: (010)66219999


传真: (010)66214060 联系人:刘彦竹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228 号广晟大厦 2202 室 电话: (020)38350158 转 88 分机 传真: (020)38350259 联系人:程安至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手机网站:wap.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021)68604666 传真电话: (021)68863549 招募说明书 37 联系人:韩晓华 2.代销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 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 指定营业网点受理本基金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 3.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了本基金与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华安中小盘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B类之间的转换业务。 目前本业务仅限于直销机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北京投资理财 中心、广州投资理财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 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招募说明书 38 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 其中,部分代销机构只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部分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具体内容请查阅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指定其他具有相应条件的基金销售代理人办理日常申 购、赎回或转换业务。 (三)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时间段。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须为开放日。 2.华安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北京投资理财中心和广州投资理财中心可以在 9:00-17:00 接受投资者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华安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可以 7×24 小时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申请。但交易日下午 15:00 以后接受的交易申请均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处 理。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 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人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与转换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的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招募说明书 39 (五)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的 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或 转换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且投资人在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该基金销售机 构必须同时销售转换转出和转换转入基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无效而不予 成交。 2、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 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在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六)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约定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1)投资者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500 元;投资人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 1,000 元限制;各代销 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 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人可根据销售机构的规定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不受日常申购中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申请赎回、转换基金的数额 招募说明书 40 赎回或转出时,以基金份额为基准。赎回或转出时的最低份额为 1,000 份基金份额,基 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不足 1,000 份的,应一次性赎回或转出。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 申购限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或转出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与转换转入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与转换转入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与转换转出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与转换转出份 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和转换份额的计算方法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适用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 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max[(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0 ],即转入 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 0 招募说明书 41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转入基金固定 收费金额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转出基金固定 收费金额 注:转入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 0.01 份基金份额,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资产。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 户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 户登记手续。 投资人基金转换确认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转出基金权益的 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并同时办理相关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含该 日)起可以赎回或转出该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或转换转入申请: 招募说明书 42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招募说明书 43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通过 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 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募说明书 44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人。 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 “遗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自愿离 婚” 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 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 等) 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指因管理体制改革、 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 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 额的划转; “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 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 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 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 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 ,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 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 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 规定被宣告破产, 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 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主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院依据生 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招募说明书 45 投资人办理因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到转出方的 基金份额托管机构申请办理。 投资人办理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机构合并或分立、 资产售卖、 机构解散、企业破产、司法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办理。 申请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二)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目前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不禁止的范围内, 对冻结业务的受理范围进行调整并制订、 披露相应的业务规则。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三)质押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 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订、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招募说明书 6-46 十、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人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人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 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 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 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投资人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 的交易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办理转托管时,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 管费。 招募说明书 47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持续获取价格回归价值所带来的资本收益,以及分红所带来的红利收益,实现基金 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的目标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90%;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 场的实际情况调整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最高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95%,最低比例不得小于 基金净资产的60%;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适当投资于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 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1、以大盘价值股、大盘红利股为主 本基金按股票流通市值的大小将我国上市股票分为大盘股、中盘股、小盘股,其中大盘 股票指的是在国内市场中流通市值排名在前 30%的股票。基金经理将重点投资于大盘股中 “安全边际”较大的股票或者具有持续分红能力的股票,从而以较低风险获取价值发现的收 益,享受持续分红带来的稳定股息收入。 2、集中投资和组合投资相结合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对具有价值的优质股票适当集中投资。同时,本基金也将通过合 理的组合投资策略以管理可能出现的其它风险, 根据股票市场中个股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其相 互关系, 动态地调整各类股票的比例, 进行科学的组合投资, 实现风险确定时的收益最大化。 3、注重安全边际 本基金通过国际通行的价值投资理论与我国证券市场实践的结合, 提出一系列符合我国 市场特点的证券估值指标,在合理预测的基础上,确定证券的价值,选择安全边际较大的证 券作为基金投资的备选对象。 招募说明书 48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构建投资组合, 并在投资流程中采用公 司开发的数量分析模型进行支持,使其更为科学和客观。 1、宏观经济分析 由于本基金是股票型的基金,因此,宏观经济分析在基金投资中的作用除了确定股票资 产的配置比例外,重点在于考虑不同市场状况下股票资产的投资战略导向,积极寻找各种可 能的投资机会,并对价值分析过程中的重要参数和指标进行确认。 2、行业配置 在整体的资产配置策略确定后,本基金将进行行业配置。基金将深入分析不同行业自身 的周期变化和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位置, 确定本基金重点投资的行业。 在行业配置的过程中, 基金将利用分类行业模型和公司有关研究部门的分析结果提供决策支持, 动态地建立起一个 包含所有行业的系统,数量化地分析各行业与整体经济变动的相关性及各行业自身的周期 性,判断和预测行业的相对价值,以及不同行业之间的估值水平差异。 在行业配置阶段,本基金重点做以下考虑: (1)重点关注增长率不低于同期国内 GDP 增长率的行业; (2)重点关注具有较大市值的行业; (3)重点关注价值低估的行业; (4)重点关注具有持续分红能力的行业; (5)适当配置或调节经济周期敏感性资产的比例。 3、个股选择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和行业配置决定后,基金经理将对股票库中个股进行分类和筛选, 对上市公司的预期收益和风险做出评级,对重点公司建立财务模型,预测其未来几年的经营 情况和财务状况,在此基础上对公司股票进行估值,以决定是否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在个股选择的过程中, 基金将充分利用华安开发的各类股票估价模型和公司有关研究部 门的分析结果提供决策支持,对影响市场和股票价格变动的诸多因素考察,获取股票内在价 值的相关参数,动态地建立起个股分析体系,对个股风险特征、预期收益、预期分红、与行 业和整体市场相关性进行量化,判断股票的内在价值。 4、组合构建 在构建投资组合时,基金经理将考虑以下因素: 招募说明书 49 (1)个股的相关性矩阵。组合经理通过个股间的相关性矩阵分析,在精选个股的基础 上达到分散投资从而分散风险的目标; (2)个股买卖的时机和操作周期。组合经理根据数量分析小组的模型分析和自身判断, 选择合适的市场时机和个股的价格拐点,在预期的操作周期内完成投资组合的构建。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基金管理人通过对收 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和风险溢价等因素的综合评估,合理分配固定收益类证券组合中投 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金融工具等产品的比例,构造债券组合。 在选择国债品种中,本产品将重点分析国债品种所蕴含的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根据 利率预测模型构造最佳期限结构的国债组合;在选择金融债、企业债品种时,本基金将重点 分析债券的市场风险以及发行人的资信品质。 资信品质主要考察发行机构及担保机构的财务 结构安全性、历史违约/担保纪录等。本基金还将关注可转债价格与其所对应股票价格的相 对变化,综合考虑可转债的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决定投资可转债的品种和比例,捕捉其套利 机会。 6、其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审慎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金融工具,以减少基金资产的风险并提高基 金的收益。 7、归因分析 本基金通过归因分析确定基金业绩贡献的构成,为以后的组合调整提出方向。 (1)单阶段基金超额收益来源分解分析。 (2)多阶段基金超额收益来源分解分析。 8、基金建仓期 本基金的建仓期一般情况下为 3 个月,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五)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微观企业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程序 华安实行三级决策体系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三级决策体系的责任主体是投资决策委员招募说明书 50 会、投资协调小组和基金经理。决策管理的原则是集体决策、分层授权、职责明确和运作规 范。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协调小组是基金投资的协调机构和中 间桥梁,投资协调小组由基金投资部总监、研究发展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及业务骨干组 成。基金经理是基金运作的直接管理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过程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研究发展部和数量分析小组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提交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行业 分析报告、市场分析报告和数量分析报告,研究发展部和基金投资部联合提交投资策略分析 报告,投资协调小组提交资产配置建议报告,基金经理提交基金组合分析报告和未来操作建 议,供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 (2)投资决策委员会月度会议讨论上述报告,并形成月度投资决策建议,确定以资产 配置为核心的各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资计划。 (3)投资协调小组在总体资产配置决议的框架下提出重点行业配置计划。 (4)基金经理根据决策会议决议、投资协调小组行业配置建议和基金投资限制,从核 心股票库中挑选股票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 (5)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实施全面监控。 (6)数量分析小组和基金经理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归因分析和绩效评估。 (六)衡量基金整体业绩的比较基准 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中信标普 300 指数收益率×90%+同业存款利率×10% 其中:中信标普 300 指数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s) 共同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由深沪股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上市公司组成,其样本股票 经过了流动性和财务稳健性的审慎检查,能较全面地描述 A 股市场的总体趋势;同业存款 利率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间存款利率。 如果今后有其它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有更科学客观的权重比例适用于本 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 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股票型基金,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都要高于混合型基金,属招募说明书 51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本基金力争在科学的风险管理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 财产的稳定增值。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四十; (6)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60%-95%,债券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 产净值的5%-4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的5%以上;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 之五;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6)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招募说明书 52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 益; 4、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类投资 8,147,823,326.44 62.52 其中:股票 8,147,823,326.44 62.52 2 固定收益类投资 1,067,916,000.00 8.19 其中:债券 1,067,916,000.00 8.19








资产支持证券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903,759,558.29 22.28 6 其他资产 912,764,177.97 7.00 合计 13,032,263,062.70 100.00 招募说明书 53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326,815.28 0.00 B 采掘业 1,082,267,400.38 8.39 C 制造业 3,757,882,318.54 29.14 C0 食品、饮料 695,866,893.60 5.40 C1 纺织、服装、皮毛 130,703,096.40 1.01 C2 木材、家具 2,129,824.61 0.02 C3 造纸、印刷 41,505,683.20 0.32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1,334,214,364.52 10.35 C5 电子 84,048,801.23 0.65 C6 金属、非金属 288,990,571.66 2.24 C7 机械、设备、仪表 641,223,462.67 4.97 C8 医药、生物制品 423,529,694.89 3.28 C99 其他制造业 115,669,925.76 0.90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16,540,681.00 4.01 E 建筑业 299,519,064.00 2.32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618,910,225.00 4.80 G 信息技术业 399,558,765.60 3.10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325,611,174.40 2.53 I 金融、保险业 698,759,124.84 5.42 J 房地产业 328,073,962.56 2.54 K 社会服务业 48,082,624.96 0.37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23,036,409.88 0.18 M 综合类 49,254,760.00 0.38 合计


8,147,823,326.44 63.18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资产净值比例(%) 1 601088 中国神华 16,999,980 638,689,248.60 4.95 2 600309 烟台万华 26,999,912 505,708,351.76 3.92 3 600519 贵州茅台 3,339,900 462,843,342.00 3.59 4 601328 交通银行 46,999,883 351,559,124.84 2.73 5 601398 工商银行 70,000,000 347,200,000.00 2.69 6 000698 沈阳化工 20,177,117 303,262,068.51 2.35 7 601186 中国铁建 31,999,900 299,519,064.00 2.32 8 600426 华鲁恒升 12,513,836 277,431,744.12 2.15 9 601919 中国远洋 13,999,900 276,498,025.00 2.14 10 600900 长江电力 18,190,000 266,483,500.00 2.07 4、报告期末按券种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招募说明书 54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2 央行票据 1,067,916,000.00 8.28 3 金融债券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4 企业债券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6 可转债 -- 7 其他 -- 合计 1,067,916,000.00 8.28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0801043 08 央票43 2,000,000192,180,000.00 1.49 2 0701139 07 央票139 1,500,000144,210,000.00 1.12 3 0801028 08 央票28 1,300,000124,904,000.00 0.97 4 0701087 07 央票87 1,000,000 96,850,000.00 0.75 5 0801004 08 央票04 1,000,000 96,130,000.00 0.75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在本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8.2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8.3 其他资产 招募说明书 55 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066,014.3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78,168,127.78 3 应收股利 258,915.78 4 应收利息 17,897,850.47 5 应收申购款 12,373,269.5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合计 912,764,177.97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0900 长江电力 266,483,500.00 2.07公告重大事项 招募说明书 56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 2008 年06月30 日) 阶段 净值 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 2008-1-1 至 2008-6-30 -32.72% 2.16% -41.68% 2.76% 8.96% -0.60% 自 2007-1-1 至 2007-12-31 166.25% 2.10% 145.35% 2.06% 20.90% 0.04% 自 2006-9-6 (合同 生效日)至 2006-12-31 39.76% 1.11% 45.23% 1.17% -5.47% -0.06%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招募说明书 57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招募说明书 58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 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招募说明书 59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招募说明书 60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招募说明书 61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招募说明书 62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 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证 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招募说明书 63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四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 5、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 益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 现金,基金份额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至0.01份;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64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招募说明书 65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投资人的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0≤M<100 万 1.5% 100 万≤M<1000 万 1.0% M≥1000 万 不超过0.6% 本基金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海通证招募说明书 66 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家代销机构申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申购, 申购费为每笔 1000元。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0.5%,按持有期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365天以内(含第365天) 0.5% 365天-730天(含第730天) 0.25% 730天以上 0 3、转换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了本基金与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华安中小盘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B类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换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 有人承担。 1)目前华安管理的各开放式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转出基金的赎回费根据持有人对该 基金的持有期限适用相对应的费率。 基金名称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365天以内(含第 365天) 0.5% 365天-730天(含第 730天) 0.3% 730天-1095天(含第 1095天) 0.2% 1095天-1460 天(含第 1460 天) 0.1% 华安创新 1460天以上 0 华安中国A股 全部 0 华安富利 全部 0 365天以内(含第 365天) 0.5% 华安宝利 365天以上 0.25% 365天以内(含第 365天) 0.5% 365天-730天(含第 730天) 0.25% 华安宏利 730天以上 0 招募说明书 67 一年以内(不含一年) 0.50% 一年至两年(不含两年) 0.25% 华安成长 两年(含两年)以上 0 一年以内(不含一年) 0.50% 一年至两年(不含两年) 0.25% 华安优选 两年(含两年)以上 0 30天以内(不含第 30天) 0.30% 30天至 1年(不含 1年) 0.10% 1年至 2年(不含 2年) 0.05% 华安收益A 2年以上 0.00% 30天以内(不含第 30天) 0.3% 华安收益B 30天以上 0% 2)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 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max[(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0 ],即转入 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 0 其中: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转入基金 固定收费金额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转出基金 固定收费金额 根据各开放式基金最新招募说明书或公告的约定,目前相关开放式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基金名称 单笔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直销电子交易平台除外) 0≤M<100万 1.5% 100万≤M<1000万 1.2% 华安创新 M≥1000万 不超过 1% 0≤M<100万 1.5% 100万≤M<1000万 1.2% 华安中国 A股 M≥1000万 不超过 0.9% 华安富利 全部 0 0≤M<100万 1.2% 100万≤M<1000万 1.1% 华安宝利 M≥1000万 不超过 1% 0≤M<100万 1.5% 华安宏利 100万≤M<1000万 1.0% 招募说明书 68 M≥1000万 不超过 0.6% M<100万 1.50%


100万≤M<500 万 1.00% 华安成长 M≥500万 每笔1000元


M<100万 1.50%


100万≤M<500 万 1.00% 华安优选 M≥500万 每笔1000元


0≤M<100万 0.8% 100万≤M<500 万 0.5% 500万≤M<1000万 0.3% 华安收益A M≥1000万 每笔1000元 华安收益B 0≤M<无穷大 0% 其中,本基金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家代销机构申购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的申购, 申购 费为每笔 1000 元。 目前,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招行直付通”除外)的申购费率如下,如中国证监会对于 基金电子交易费率另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名称 单笔申购金额(M) 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申购费率( “招行直付 通”除外) 华安创新 全部 0.6% 华安中国 A股 全部 0.6% 华安富利 全部 0% 华安宝利 全部 0.6% 华安宏利 全部 0.6% M <500万 0.6% 华安成长 M≥500万 1000元/笔 M <500万 0.6% 华安优选 M≥500万 1000元/笔 0≤M<100万 0.6% 100万≤M<500 万 0.5% 500万≤M<1000万 0.3% 华安收益 A M≥1000万 1000元/笔 华安收益 B 全部 0% “招行直付通”电子直销客户适用如下申购费率: 基金简称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华安创新 M<100万 1.20% 招募说明书 69 100万≤M<1000万 0.96% M≥1000万 0.80% M<100万 1.20% 100万≤M<1000万 0.96% 华安中国A股 M≥1000万 0.72% 华安富利 全部 0% M<100万 0.96% 100万≤M<1000万 0.88% 华安宝利 M≥1000万 0.80% M<100万 1.20% 100万≤M<1000万 0.80% 华安宏利 M≥1000万 0.60% M<100万 1.20% 100万≤M<500万 0.80% 华安成长 M≥500万 1000.00元/笔 M<100万 1.20% 100万≤M<500万 0.80% 华安优选 M≥500万 1000.00元/笔 M<100万 0.64%


100万≤M<500万 0.50%


500万≤M<1000万 0.30%


华安收益A M≥1000万 1000.00元/笔


华安收益B 全部 0%


其他代理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适用的基金转换费用将在开通时另行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低后的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应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在招募说明书有效期间上述费率如发生 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或基金转换费率。 (三)其他费用 1、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2、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招募说明书 70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 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降低 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招募说明书 71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招募说明书 7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 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的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招募说明书 74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招募说明书 75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招募说明书 76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 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 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 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信用风险 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 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 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有时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和再 投资的策略。 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投资策略下再投资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 险。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 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招募说明书 77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高 级专业人才流动、因为中国加入WTO而产生的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 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其所发行的股票价格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基金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 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符合 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 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这些新的投资 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例如可赎回债券所带来的 赎回风险,可转换债券带来的转股风险,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 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建仓困难,或建仓成本很 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 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 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 或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 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 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 本基金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招募说明书 78 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 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持续分红的大盘价值型股票,投资者面临的风险主要为: 1、投资品种风险 股票市场的热点是在不断变化的, 价值型股票特别是大盘价值型股票可能在一定时期内 表现相对较差,波动相对较高,造成本基金的收益低于其它类型的股票基金。 2、股票市场的整体风险 股票市场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变化、投资者偏好等多因素的影响。由于本基金是股 票型基金,因此当股票市场收益变动、波动提高时,本基金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五)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在管 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此外,本基 金也可能由于向投资者分红而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 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 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一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债券和股票以应付基金赎回的 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5、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 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80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招募说明书 81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8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招募说明书 83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招募说明书 84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招募说明书 85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招募说明书 86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87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 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招募说明书 88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招募说明书 89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下同) ;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招募说明书 90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 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招募说明书 91 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 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招募说明书 92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 如基金托管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管理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绝到会的,经公证机关将拒绝到会情况记录在案的,不 中断计票程序,并不影响计票结果。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招募说明书 93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招募说明书 94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招募说明书 95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 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募说明书 96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360 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3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360 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2 楼、37 楼、38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俞妙根(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成立日期:1998 年6 月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 年09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招募说明书 97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的目标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 90%;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 场的实际情况调整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最高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 95%,最低比例不得小于 基金净资产的 60%;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适当投资于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 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 之四十; (4)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60%-95%,债券的投资比例为基金 资产净值的 5%-4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5%以上;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 分之五;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招募说明书 98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4)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对 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 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 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 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 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7、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招募说明书 99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招募说明书 100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 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招募说明书 101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本协议生效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 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或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之规定办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管原件。 在基金运作中签订的重 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保管。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招募说明书 102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由基金托管人按相关规定负责保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明书 103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基金注册部,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 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汇总和存储基金的所有申购与赎回信息,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 (二)持有人投资记录邮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记录邮寄服务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 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人寄出; 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 内向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寄送。 (三)基金收益分配申购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 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 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通 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定额申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限制。截至 2008 年 9 月 6日,投资人可以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目前暂限华安“银 基通”客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 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招募说明书 104 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的指定网点办理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五)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是指投资人可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旗下某只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开 放式基金的份额。 目前本业务仅限于直销机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北京投资理财 中心、广州投资理财中心、华安电子交易平台)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 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 其中,部分代销机构只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部分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具体内容请查阅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电子交易业务。 1.个人投资者电子交易业务的资金结算方式包括华安“银基通” 、华安“银联通” 、华 安“农行卡网上直销”和华安“招行直付通” : (1)华安“银基通”客户可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进 行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 预约交易、 定期定额交易, 通过电话 (40088-50099、 021-68604666) 进行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交易。华安“银基通”签约银行和资金结算银行为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 招募说明书 105 华安“银基通”签约银行和资金结算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全国各营业网点及网上 银行专业版均可办理银基通直销签约业务,办理时间为交易日 9:00-15:00,全国咨询电话 95528,网上银行 ebank.spdb.com.cn。 华安“银基通”签约银行和资金结算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客户服务统一咨询 电话:021-95568。 华安“银基通”签约银行和资金结算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理财热线: 021-62670222。 (2)华安“银联通”客户可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进 行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 预约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赎回/转换交易, 通过电话 (40088-50099、 021-68604666)进行赎回、基金转换交易。华安“银联通”客户对象为全国个人投资者,资 金划款渠道为银联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华安“银联通”资金划款渠道——银联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 021-52504520。持有兴业银行借记卡的投资者,可以直接登录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huaan.com.cn)办理“网上开户”和“银联通”开通。 (3)华安“农行卡网上直销”客户可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huaan.com.cn)进行申购、赎回、基金转换、预约赎回/转换、定期定额赎回/转换交 易,通过电话(40088-50099、021-68604666)进行赎回、基金转换交易。华安“农行卡网 上直销”客户对象为全国范围内持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的个人投资者,资金划款渠道 为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99。持有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的投资者,可 以直接登录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huaan.com.cn 办理“网上开户”和“农行卡网 上直销”开通。 (4)华安“招行直付通”客户可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进行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 预约交易、 定期定额交易, 通过电话 (40088-50099、 021-68604666) 进行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交易。华安“招行直付通”客户对象为全国范围内持有招商银行 借记卡的个人投资者,资金划款渠道为招商银行。 招商银行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55。持有招商银行借记卡的投资者,可以直接登 录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huaan.com.cn办理“网上开户”和“招行直付通”开通。 2.华安“机构电子直销”业务的指定资金结算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可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兴业招募说明书 106 银行、北京银行。 (七)基金电子查询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和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 或 021-68604666)向所有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网上和电话查询服务。 (八)预约交易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开通网上预约交易业务。 预约交易业务是指投资人在网上预先 设定交易委托成立的条件,当条件满足后交易委托自动生效的一种交易方式。预约交易的数 额限制与日常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相同。投资人可以同时申请多笔预约交易。预约有效期 从预约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投资人可以撤销尚未生效的预约交易。投资人办理预 约交易业务,须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进行。 (九)后端收费申购 在技术条件成熟后,本基金将为投资人提供后端收费服务。具体实施办法将另行公告。 (十)手机短信服务 为更好服务投资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推出手机短信服务,投资人可通过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申请开通此项功能。 (十一)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投资人如果想要了解基金交易情况、账户开立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本 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或(021)68604666。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招募说明书 107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工商、 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报纸名称 披露日期 1 关于新增深圳平安银行为开放式 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8年 3月 21 日 2 关于网上交易系统开通中信银行 等银行网上支付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8年 3月 24 日 3 关于新增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为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8年 3月 24 日 4 关于新增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为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8年 3月 24 日 5 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7 年年度报告(摘要)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8年 3月 27 日 6 关于旗下三只基金参加中国建设 银行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8年 3月 31 日 7 关于新增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为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8年 4月 11 日 8 关于新增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为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8年 4月 17 日 9 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8年 4月 19 日 10 华安宏利证券投资基金2008年第 1 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8年 4月 22 日 11 关于新增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为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8年 5月 5 日 12 关于参加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基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8年 5月 8 日 13 关于参加北京银行网上银行基金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8年 6月 3 日 招募说明书 108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 关于开通北京银行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8年 6月 3 日 15 关于寻找地震受灾地区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8年 6月 3 日 16 关于董事和监事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8年 6月 10 日 17 关于参加交通银行基金定投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8年 6月 12 日 18 关于网上交易系统开通招商银行 网上直销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8年 6月 17 日 19 关于新增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为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8年 6月 25 日 20 关于参加中信银行网上银行基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8年 6月 26 日 21 关于新增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为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及参加瑞 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上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8年 6月 27 日 22 关于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开通旗下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8年 7月 10 日 23 关于新增中国农业银行为旗下三 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8年 7月 14 日 24 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 年第二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8年 7月 19 日 25 关于新增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为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8年 7月 21 日 26 关于参加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网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8年 7月 22 日 17 关于参加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网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8年 7月 25 日 28 关于新增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8年 7月 25 日招募说明书 109 为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9 关于参加中国银行网上银行基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与定期定额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8年 8月 1 日 30 关于新增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为开 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及参加齐鲁证 券有限公司网上交易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8年 8月 13 日 31 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8年 8月 26 日 32 关于推出手机基金交易/查询业 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8年 9月 1 日 32 关于暂停参加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网上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8年 9月 3 日 33 关于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开放式基 金投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8年 9月 8 日 34 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执行《关 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 业务的指导意见》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8年 9月 16 日 35 关于旗下基金执行《关于进一步 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 导意见》对基金净值影响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8年 9月 17 日招募说明书 110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招募说明书 111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 08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