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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经典(288001)

中信经典:更新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1 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出日期:2008年10月




















2 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于2004年1月18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 金字[2004]7号批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4年3月15日正式生效。 重要提示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2008年9月15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08年6月30日。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08年9月 24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4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28 七、基金的投资............................................... 40 八、基金的业绩............................................... 51 九、基金的财产............................................... 52 十、基金资产的估值........................................... 53 十一、基金的收益分配......................................... 58 十二、基金费用与税收......................................... 59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十五、风险揭示............................................... 66 十六、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68 十七、《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摘要............. 70 十八、《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82 十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8 二十、其他应披露事项......................................... 90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与查阅............................... 91 二十二、备查文件............................................. 91




















4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 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指《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发行公告: 指《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托管协议: 指《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证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暂行办法》 : 指 1997 年 11月5日 经国务院批准并于 11 月 14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已废

















5 止 《试点办法》 : 指 2000 年 10 月 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 自 2004 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资金销售管理办法 指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0 号令形式发 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证券投资 资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资金运作管理办法 指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1 号令形式发 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证券投资 资金运作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登记、注册、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的 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指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 或接受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本基金的销 售代理机构 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销售的代理

















6 机构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 证、军人证、护照等证件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可 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如 QFII)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 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成立 的日期,本基金的成立日为2004年3月15日 基金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 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 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期间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 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证 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内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 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基金 管理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 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7 基金收益: 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利息,买卖证券价差,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包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基金管理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所有权凭证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买卖本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基金成立后, 基金管理人每六个月对原招募说明 书进行的内容更新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 互联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报》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 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 场风险事故的发生; 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 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机构名称: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日期:2003年10月15日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3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A座8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8 联系人:杨军智 联系电话:010-8202888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上海 久事公司、 中海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 107号文批准,于 2003年 10月 15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金为 1亿元人民币。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120号文批准,并获得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的批复,国家 开发投资公司、上海久事公司、中海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31%、10%和 10%的股权转让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股权转让已经完成,公 司由中信证券股份公司全资持有。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目前下设十一个部门,分别是:股权投资部、固定收 益投资部、研究开发部、基金运营部、市场业务部、客户服务部、信息技术部、综合 管理部、监察稽核部、产品创新部、集中交易室。公司设立了投资管理委员会。投资 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截至 2008年9月15日,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管理着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中信稳定双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王东明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北京外国语学院法语系学 士,美国南加州大学政治经济学硕士,美国乔治城大学国际经济硕士。历任北京华远 经济建设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加拿大枫叶银行证券公司副总裁,华夏证券公司发行 部副总经理,南方证券公司副总经理,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 事长、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总经理协理等职务。 黄卫东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先后毕业于长沙铁道学院,清华大学经济管理 学院。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资金运营部总 经理、金融产品开发小组组长、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襄理。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9 张建伟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玻璃厂副厂长、上 海光通信器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久事公司实业管理总部总经理、资产管理一、二部 总经理、发展策划部经理、资产经营部经理、上海久事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发展策划部、 资产经营部经理等职务。现任上海久事公司副总经理。 傅强先生,董事,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中级经济师。历任北京 市人民银行行员、北京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部交易员、研究发展部研究员、中兴信托投 资有限公司资产运营部经理、综合开发部经理、国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部副经理 等职务。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高级项目经理。 储晓明先生,董事,香港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工商银行商 业信贷部科员、主任科员、技改信贷部项目评估处负责人、技改信贷部调查评估处副 处长、固定资产信贷部调查评估处处长、资产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海洋石油财 务公司副总经理、中海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中海信托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夏斌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处长、副所长、中国 证监会主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司长等职务。现任国务院发 展研究中心研究所所长。 王国樑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财务局副处长、 处长、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副总经理兼总会 计师等职务。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朱武祥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助教、 讲师、副教授、系副主任等职务。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与国际贸易系教授, 承担教学工作。 郝如玉先生,独立董事,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中 央财经大学税务系助教、讲师、副教授、系副主任、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系主任、教 授等职务。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经济研究所所长。 兼任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全国工商联执委、北京市工商联副会 长等职务。 陈颖先生,监事,大学学历。曾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国资办秘书处就职。现任上海 久事公司法律事务部企业法律顾问。




















10 李涛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在国家投资煤炭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先后 担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国融资产管理公司项目经理。现任国家开发 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业务经理。 李志文先生,监事,大学学历,曾任中国新闻社人事部干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现任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 吕涛先生,总经理,英国克拉费尔德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14年证券、金 融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历任中信兴业信 托投资公司金融证券处外汇交易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 经理。现任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章月平女士,督察长,经济学学士、高级会计师。25 年财务从业经历、14 年证 券从业经历。历任煤炭部财务司主任科员、中寰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中信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计财部副总经理、稽核室副主任、主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财部 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 2、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 公司目前投资管理委员会共由6人组成: 投资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江平 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








涛 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








煜 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





孙建波 投资管理委员会风控委员








楠 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











张国强 上述人员无亲属关系。 3、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郑煜女士,管理学硕士、经济师。中国科技大学管理科学工程专业硕士、天津大 学化工系、化学工程专业学士。 11 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董事 会秘书;华夏证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大成基金管理公司研究部高级分析师、副经理; 基金经理部基金经理助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经理等职。自 2006年 8月 11 日起担任中信经典配置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丁楹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为2004年3月15日至2006年11月9日。




















11 梁丰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为2004年3月15日至2006年1月10日。 张国强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为 2006年 1月 10日至 2006年 8月 10日。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以下违反《证券法》 《基金法》以及其它国家法律法规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 他行为。 2、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资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12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本公司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3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 机制和监督机制。 (3) 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及有效使用,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5) 加强公司风险管理,使风险控制贯穿于公司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深入到 业务部门的各个具体岗位,成为公司业务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业务执行中,预防或查 明漏洞和隐患,为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依据。 2、内部控制体系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 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稽核等要素。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指对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有重大影响的各种 因素的总和,它是公司内部控制有效运行的基本保障。 控制环境由管理理念、 组织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人力资源政策、控制文化等内容构成。 公司遵照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原则,建立适合本公司特性和规模的健全的组织 结构,主要包括: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 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建立重要业务处理 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互相监督制衡;公司督察长和内部检 查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公司的治理结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层,形成决策、执行、监督 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监督机制。




















14 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建立职工素质控制 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和岗位操作手册,针对各个风险点设计控制程序,包括建立科学 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 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 任能力。 公司应当致力于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重要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层的经营思想,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 每个部门,各个岗位和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应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①风险识别。公司采用以自下而上的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工作流程分析方法来识 别和确定风险。自上而下工作流程风险分析方法:公司根据总体风险控制的需要,将 风险分解到各个部门及工作流程的各个环节,使风险在各个部门和工作流程的各个环 节被识别和确认。自下而上工作流程风险分析方法:各部门对工作流程各个环节中可 能存在的风险加以识别,并确认风险可能对其它部门和公司整体造成的影响。 ②风险评估。公司在风险识别和确认后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量化 或非量化的关键风险指标和关键业绩指标对风险进行评估, 确定风险成因、 风险级别、 关键控制点以及责任人等,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合理、有效的风险防范和监控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各主要业务部门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建立了科学 合理的业务操作流程,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建立了岗位责任 制度,制定了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 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①投资控制制度 A、 基金投资实行投资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分级授权负责制。 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原则、投资限制政策等;投资总监 是公司投资业务的直接负责人,对总经理和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并在投资管理委员 会授权内对基金经理再授权;基金经理可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投资决策。




















15 B、投资风险提示和投资备选库。研究开发部独立地对投资管理部基金组合进行 风险评估,同时向投资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投资总监发出风险提示;研究开发 部制定备选库,报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基金投资不得投资于备选库之外的品 种。从而避免决策过程中可能出现失误风险,也避免基金经理决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 道德风险。 C、制定严格的决策流程,集中交易室对基金经理的决定是否违反决策流程,是 否违反公司内控制度负有审核责任,对基金经理超越授权范围的指令或违反法律法规 的指令有责任拒绝执行,同时向投资管理部经理和投资总监汇报;投资总监进行实时 监控;研究开发部定期跟踪,并进行风险评价和绩效评估;监察稽核部对基金经理的 决策是否遵守有关规定进行事后检查。 D、建立标准化的工作流程,对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分解,交易指令执行根据标 准化的模板将决策记录在案并传达给集中交易室;集中交易室复核基金经理投资指令 无误,再将该指令编制成具体的交易计划,执行完毕后将结果反馈回基金经理。基金 经理及时跟踪和复核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的结果。 E、事先对电脑系统进行设置,使交易员未有交易指令时,无法下达任何买卖委 托单;交易员接到经过分解下达的交易指令后,价或量任何一项超过指令的买卖委托 单无法发出。通过电脑系统的设置,杜绝出现自卖自买、反向对敲等违规指令。 F、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有权对整个指令执行过程实施实时监控。若发现工作人 员违规操作,可立即中止,并责令其检查改正,同时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并随时接 受监察稽核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稽核检查。 ②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有效地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增加公司资金积累,妥善处理公 司和公司股东之间经济利益关系,保障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财务核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组负责公司财务管 理工作,主要负责财务收支方面的综合反映、监督、控制和协调及经营成果的计算和 分配;编制公司财务收支计划与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和考核;负 责公司营运资金的调拨并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公司发展和领导决策提供依 据。 ③监察稽核控制制度




















16 公司设立督察长和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监察稽核部。督察长全权负责基金管理公 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 稽核;监察稽核部为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 作。 ④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 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 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时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建立了根据不同岗位和不同 级别的权限管理制度;建立了公司内部文件和研究报告的管理制度。 (5)内部监控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147.03亿元




















17 法定代表人:秦晓 行长:马蔚华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5226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姜然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 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 自成立以来, 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2002 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 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 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 配售,共 发行了24.2亿H股。截止2008年6月30日, 招商银行总资产1.396万亿元人民币, 核心资本净额730.24亿元人民币。 (二)主要人员情况 秦晓先生,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招 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清华大学管理学院和中国 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兼职教授。曾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中信实 业银行董事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政策顾问,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副主席,亚 太经济合作组织工商咨询理事会(ABAC)2001年主席,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届 全国政协委员。 马蔚华先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执行 董事、行长兼首席执行官。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 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TOM在线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同时担任中国国际商会副主席、中国企业家协会副会长、深圳市 国内银行同业公会会长、深圳上市公司协会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红十 字会第八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深圳市综研软科学发展基金会理事长和北京大学、南京 大学、吉林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等十多所高校兼职教授等职。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

















18 厅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兼国家外 汇管理局海南分局局长。曾任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曾经获评"2001-CCTV中国经济年 度人物"、"2005-CCTV 中国经济年度人物"、英国《银行家》杂志(The Banker)"2004 年度银行业希望之星"(Rising Stars of Banking)。 张光华先生,招商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1957年3月 出生,1983 年吉林大学 经济系本科毕业,1986 年获吉林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2000 年获西南财经大学经济 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同时担任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 广东商业联合会副会长。 1986年7月至1992年10月任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研室副主任、 计划处处长,1992年10月至1994年6月任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助理,1994 年6月至1998年11月任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 副局长,1998 年 11 月至 2002 年 9 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2002 年 9 月至2007年4月任广东发展银行行长。2007年7月起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 夏博辉先生,男,1963年 11 月出生,湖南人,管理学博士(厦门大学)、教授、 注册会计师。现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财政部会计准则咨询专家、金融会计 组负责人,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金融会计学会专家委员会委员。1992-1999年历 任湖南财经学院会计系副主任、科研处副处长、科研研究生处长、科研处处长及讲师、 副教授、教授,2000-2005年6月历任深圳发展银行会计出纳部总经理、财务会计部 总经理、计划财会部总经理、财务执行总监等职;2005年7月, 加盟招商银行。1993 -1996年, 受聘担任世界银行技术援助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改革体系项目金融会计准则 研究组中方工作组组长。曾获“全国优秀教师并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奖章”(1993)、 湖南省普通高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993)、湖南省第五届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著 作)二等奖(1999)、中国青年科技论坛二等奖(1999)。 胡家伟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现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30多年银行业 务及管理工作经历,已获得基金从业资格。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招商银行蛇口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总行单证中心主任。曾任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国 际结算处副科长、副处长、中国银行十堰分行副行长、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押汇部高级 经理、香港中银集团港澳管理处业务部高级经理等职务。




















19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08年8月31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 金(含招商安泰股票型投资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安泰债券投资 基金),招商现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中信标 普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德盛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 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1965.24亿元人民币。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 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行长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招商银行实行董事会领 导下的行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的决策经行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行长室下设风险控制委 员会、内部控制状况评审委员会、稽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规划委员会等机构。 二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业务室、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 原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总行资产托管部内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室 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

















20 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三级风险防范是各业务室对自身业务风险进行自我防范和控制。业务室根据法律 法规、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 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 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 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的规章,具有高 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 外,部门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 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 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核算、清算、稽核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 适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 目的。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和《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操作规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 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

















21 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 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 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并建立了灾难 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 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 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 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数据加密传输、业务信息启动 异地自动备份功能、业务信息磁带备份并由专人签收保存等措施保证业务信息及数据 传递的安全性。业务信息不得泄漏,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审批,并做好 调用登记。 (4) 客户资料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 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 双岗双责、机房空间隔离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 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 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 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 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2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 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 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 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 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33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23 北京直销中心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A座5层 直销咨询电话:(010)82251898 传


真:(010)82253378 联系人:刘妮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站:www.ccb.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站: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电话:0755-26897526 传真:0755-26897560 联系人:刘薇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24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7020 联系人:宋晓明 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潘玲 7、北京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阎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 010-96169 电话: 010-66223248 传真: 010-66223314 联系人:杨永杰 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2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10、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1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12、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码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丁韶燕 13、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A座26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A座26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26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1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李洋 1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1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93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程高峰 17、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27 电话:0571-85783715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王勤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 另行公告。 (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公司名称: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3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 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A座 8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10)82028888 传真: (010)82253396 联系人:杨军智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地址: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100020) 负责人:张涌涛 电话:(010)65890688 传真:(010)65176800 经办律师: 黄伟民、陈周 联系人:黄伟民、陈周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 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 (010)65246688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小东


成超




















28 联系人:杨振辉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基金投资者范围为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 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 (二)申购、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可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 另行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在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 放日的价格。 2、本基金日常申购与赎回自2004年5月18日开始办理。 3、本基金设立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申购与赎回的时间进行调整,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 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29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 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投资者在提交申购本基金 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 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确认与通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人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3、款项支付:本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申购无效的款项退还给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将在5个工作日之内划往赎回人的银行账户。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约定 1、投资者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 2、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的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每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0份基金份额。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账户余额不得低于 100份,如进行一笔赎回后交易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 100份,需在赎回时一次 全部赎回。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但 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7、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基金资产损益。 8、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 额资产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基金资产损益。投资者申请基金赎回时,基金注册登记 人默认采用先进先出的方式,从投资者在赎回申请所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持有余额

















30 中选择先确认的份额进行基金赎回。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申购费率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5%,具体费率如下: 费用项 单笔金额 申购费率标准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200万元以下 1.2%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500万元以下 0.8% 申购费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500元 在中信基金网站通过网上交易方式、使用中信基金直销交易电话通过电话交易方 式申购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费率标准统一为0.6%。 2、本基金赎回费率不超过赎回金额的0.5%,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 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一年以内 (含)满一年不满二年 (含)满二年不满三年 (含)三年 以上 赎回费率 0.5% 0.35% 0.2% 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归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 将按照赎回当时适用的费率收取,所收取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支出。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 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最新的公开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 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 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 回费率。如因此或其他原因导致上述费率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费率实施

















31 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


(注:对于 500 万(含)以上的申购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即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 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元 申购份额=4,926.11/1.1000=4,478.28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1.1000 元,则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4,478.28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赎回当日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当日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持有期为6个月,赎回费率为0.5%,假设 赎回当日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1.1000×10,000×0.5%=55元 赎回金额=1.1000×10,000-55=10,945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为 6 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资产净值为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945元。 3、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九)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自 2004年 11 月 26日起,本基金正式推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以下简称“本 计划”),投资者可通过向本基金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帐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 1、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计划适用于符合《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投资者。 2、办理时间 自 2004 年 11 月 26 日起,本计划的申请开始受理,受理时间与本基金正常申购 业务相同。 3、办理场所 投资者可在到交通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中信证券、中国银河 证券、招商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山西证券、 中信金通证券等代销本基金的营业网点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申请。已开通 广发银行理财通卡的投资者可通过中信基金电子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网上定期定额申 购业务。根据实际需要,本公司还将选择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 4、申请方式 (1)凡申请办理本计划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 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相关规定; (2)已开立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帐户的投资者需携带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及相关业务凭证,到指定代销机构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此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 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5、扣款日期 (1)投资者应按照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与各代销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日期, 该扣款日期即被视为基金合同中约定的申购申请日( T日)。 (2)如果在约定的扣款日前投资者开办定期定额业务的申请得到成功确认,则首 次扣款日为当月,否则为次月。 6、扣款金额




















33 投资者可与指定代销机构就本基金申请开办“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约定每期固定 扣款金额,但本基金每期扣款金额最低应不少于人民币 200元,具体最低扣款金额请 遵循各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 7、扣款方式 (1)各代销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 若遇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顺延至下一基金申购开放日; (2)投资者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3) 如投资者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则不扣款,顺延到下月再扣,且扣款不累计,只扣一 个月的约定金额。 (4)如因投资者原因造成连续 3期扣款不成功,则本基金的有关代销机构有权视 为该投资者自动终止该“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业务规则请投资者遵循各代销机构 的具体规定。 8、申购/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普通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为1.5%。基金网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为0.6%。 (2)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一年以内








0.5 (含)满一年不满二年


0.35 (含)满二年不满三年 0.2 (含)三年以上 0 申购、赎回计费方式等同于正常的申购业务。 每笔定期定额申购分别计算持有期限。 9、交易确认 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 T 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 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 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内。 投资者可在 T+2日起到销售网点查询申购确认情况。 10、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1)投资者变更每期扣款金额、扣款日期、扣款帐户等,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

















34 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机构申请办理业务变更,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各代销机构的有关 规定;


( 2)投资者终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 销售机构申请办理业务终止,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该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 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应遵循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 定。 (十)基金的转换


1、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的持有人均可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换。


2、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受理场所为本公司直销中心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中 信证券、中信万通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招商证券、中国银河证券、 山西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中信金通证券的相关营业网点。


如有增加或变动业务办理机构,本公司将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另行公告。


3、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自 2005年5月10日起,本业务的申请开始受理,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 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4、基金转换费用


(1)由中信经典配置基金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转换:








a、均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一年以内 (含)满一年不 满二年 (含) 满二年不 满三年 (含)三年以 上 转换费率 0.5% 0.35% 0.2% 0 b、同一笔转换业务中包含不同持有时间的基金份额,分别按照持有时间收取相 应的赎回费用;





(2)由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向中信 经典配置基金的转换: a.持有期限在 30 日以内的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向中信经典配置基

















35 金转换,每笔转换收取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费及所转入基金的相 应申购费,具体如下:


b . 中 信现 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持有期限超过 30 日(含 30日)的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向中信经典配置基金转换, 每笔转换收取所转入基金的相应申购费, 具体如下:














(3) 在中 信经 典配置基金、中信红利精选基金之间的转换: 中信经典配置基金、中信红利精选基金之间的份额转换,均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 回费,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一年以内 (含)满一年不 满二年 (含) 满二年不 满三年 (含)三年以 上 转换费率 0.5% 0.35% 0.2% 0 (4)转换后的基金份额重新计算持有时间,转换之前的持有时间不累计计算。


5、基金转换的程序





(1) 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转换份额 交易费用 100 万以下


0.1%赎回费+1.5%申购费 100 万以上(含100 万)-200 万以下 0 . 1 % 赎回费+1.2%申购费 200 万以上(含200 万)-500 万以下 0 . 1 % 赎回费+0.8%申购费 500 万以上(含500 万)


0.1%赎回费+每笔500 元申购费 交易费用 转换份额 90 天以下 91(含)天 -365 天 366(含)天 -730 天 731 (含) 天 以上 100 万以下


1.5% 1.25% 1% 0 100 万以上(含100 万)-200 万以下 1.2% 0.95% 0.7% 0 200 万以上(含200 万)-500 万以下 0.8% 0.55% 0.3% 0 500 万以上(含500 万)


每笔500 元 每笔500 元 每笔500 元 0




















36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 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以在基金转换的受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 换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 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6、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转换,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份额不得 低于100 份。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转换成其它基金,投资者在申请 基金转换业务时应查清其转出基金账户内的余额,转换后转出基金的余额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单位。


7、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 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工作日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 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8、暂停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暂停基金转换适用有关 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


9、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基金转换申请:





A、不可抗力;





B、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C、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D、货币市场基金的暂停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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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 不变。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 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公告。





(3)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和转 份额的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以及货 币市场基金的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以及货币市场基金的 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 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以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十一)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基金投资者申购和赎回申请之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为投 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投资人在T+2日可以查询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8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净赎回申请(当日赎回申请总数扣除当日申购申请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本基金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 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取消申请。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 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媒 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在3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刊登公告,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若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本基金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三)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和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的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

















39 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5)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2、暂停、拒绝赎回和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基金管 理人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 本基金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份 额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 管理人应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十四)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基金发生上述暂停申购和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和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本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和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本基金的 单位资产净值。




















40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本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现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 账户转入另一个同名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 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 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 托管转入手续后 T+2日内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 (十六)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 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并按照该等有权机关的具 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长期投资的基础上, 将战略资产配置与时机选择相结合, 积极主动的精选证券, 并充分利用短期金融工具作为动态配置的有效缓冲及收益补充,实施全流程的风险管 理,力求在风险可控、获取稳定收益的基础上,追求资本最大可能的长期增值。




















41 (二)投资理念 三类资产(股票、债券与短期金融工具)动态配置,基本面驱动资产定价。 (三)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债券、 短期金融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A股。债券投资的主 要品种包括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场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与可转换债, 债券投资 的品种与短期金融工具投资的品种不重叠。短期金融工具则包括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债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各类银行存款等;经证监会、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批准 后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商业票据等流动性良好的投资品种。 为与短期金融工具相区别,债券投资资产包括可转换债券以及剩余期限在365天 以上的债券,债券投资与短期金融工具资产没有重叠。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中信标普300指数”样本股的选择注重对公司基本面因素的考察,符合本基金 的投资理念和风格,因此选择该指数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涉及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场,品种包括国债、企业债、金融 债、可转债,考虑到品种的覆盖面和市场的代表性,选择中信全债指数作为债券投资 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短期金融工具不仅包含剩余期限在365天以内(包括365天)的债券、 债券回购、央行票据,还包括预留的流动性现金以及买卖中产生的现金余额,综合考 虑这些投资工具的收益和风险情况,选取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作为短期金融工具的业 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60%×中信标普300指数+20%×中信全债指数+2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五)投资的策略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宏观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和市场周期分析; (3)行业景气状况和上市公司基本面。




















42 2、决策程序 (1)研究部和股权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 成有关公司分析、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为本基 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产品说明和研究结果确定战略配置。 如遇重大事项,投资管理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3)研究部与股权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基于研究和市场分析提出战术调整建 议,由投资管理委员会确定是否进行。 (4)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对证 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 形成基金投资计划包括战略资产配置、 战术资产配置、 行业配置、股票/债券选择,以及买卖时机。 (5)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小组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 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也包括执行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调整。 (6) 研究部确定备选库、研究库和核心库,并根据研究确定行业资产配置优化标 准。 (7) 研究部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调整建议,报监察部、股权投 资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和投资管理委员会。监察部对投资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基金经 理小组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8)由研究部定期进行投资绩效评估,总结经验,以利改进。 (9)投资管理委员会综合考虑研究、市场、产品、投资、风控决定战略、战术和 风险调整。 (10)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3、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管理。 本基金遵循积极主动的投资理念,对股票和债券、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进行动态 调整。基金的波动范围限制为股票45%~75%、债券5%~35%和短期金融工具5%~ 35%。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具体配 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三类资产的

















43 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但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在法律法规有新规 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长期而言,基金将以宏观经济总体分析和市场周期分析为依据,根据产品定位, 通过资产类别收益风险预测体系来调整资产配置。短期内,本基金将基于经济结构调 整过程中政策、法规的相关变化,把握市场时机同时兼顾市场资金和结构的变化情况 进行主动修正、调整资产配置。采用特定的资产配置体系完成资产配置的动态调整。 同时充分利用短期金融工具,作为动态资产配置的有效缓冲及收益补充。 (1)股票组合的构建 依据基本面驱动资产定价理念,对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发掘公司基本面 的投资价值。从公司的行业属性、核心竞争力、发展战略、财务状况、管理层等基本 面因素入手,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地分析公司盈利的持续性及增长情况,选择盈利稳定 增长或具有高速增长潜力,同时价格未反映其价值的公司,构建成股票资产组合。 1)行业评价系统 综合分析宏观经济、政策因素、周期因素等的影响,定性评价行业景气状况,进 行上市公司行业成长性的预测;并对上市公司行业的成长性指标、价值性指标和市场 表现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行业投资价值评价。通过重点研究重新进行上市公司行 业成长性的预测,纵向和横向的对比行业上市公司整体的价格水平,进一步调整和优 化行业评价结果,形成行业配置建议。 2)股票筛选系统 通过风险股剔除、 流动性筛选、 价值指标筛选剔除掉明显不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 形成备选库,并根据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成长性预测数据、以及赢利能力、管理层 素质、资本结构等因素,以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筛选出进行重点研究的股票。


3)重点研究精选 通过对公司经营战略、技术状况、扩张能力、产品结构、生命周期、销售渠道等 因素以及市值规模、市场比价指标(B/P,E/P,S/P等) 、市场动量(Momentum)等指标 的重点研究,筛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构成核心股票池。 根据重点研究的结果对公司进行财务分析和成长性预测,选择适当的方法进行估 值,纵向和横向地对比上市公司的价格水平,总结投资要点与风险,给出投资建议, 确定精选个股,建立股票目标组合。




















44 股票组合的构建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股票组合构建流程 (2)债券组合的构建 债券投资管理的目标是在保持投资组合稳定收益和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基 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将通过全面的宏观、 市场和品种的研究分析, 在各种定量辅助手段的支持下综合运用利率预测、价值评估、利率期限结构分析等投 资策略,积极主动地预期市场变化,寻找各种市场机会,获得超过市场水平的平均收 益。 1)宏观及利率分析系统 主要通过基准利率分析预测未来基准利率水平变化趋势与幅度,进行定量评价; 通过利率期限结构分析,利用即期利率结构曲线构造技术和基准利率水平及变化趋势 分析结果,预测未来利率期限结构曲线变化状况。 定量因 素评分 定性因 素评分 股票目标组合 行业配置 建议 核心 股票池 行业重点 研究 重点研究 精选 行业评价 系统 股票筛选 系统 整合外部数据信息 系统 研究 重点 研究 流动性筛选 风险股剔除 价值筛选




















45 2)投资策略分析 统计分析各债券子市场的规模以及今后的发展趋势,密切关注市场的容量及交易 方式变化趋势,结合利率水平及变化趋势、利率期限结构曲线分析结果,预测未来债 券市场在各个层面的变化状况。 3)构建目标组合及优化 根据基准利率水平及变化趋势、利率期限结构曲线分析、债券市场分析等,初步 形成债券市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债券组合和基准指数进行情景分析及压力测试,进 一步优化债券组合方案,形成核心债券组合;根据债券不同子市场的差异分析结果, 在核心债券组合的基础上,进行短期的跨市场套利操作,并进行套期保值、放大杠杆 提高收益以及无风险现金套利投资业务。 4)风险监控及动态调整 债券投资管理过程中应对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在久 期、凸性等传统风险指标的基础上,采用 Va R 度量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度量,对 于交易较为活跃的交易所市场,采用组合的日收益率标准差和日均换手率等量化指标 控制流动性;对于交易不算活跃的银行间市场,则采用有效交易天数、有效交易量和 买卖价差等相关指标。 债券组合的构建流程如图2所示: 图2 债券组合构建流程 基准 利率 投资交易 策略分析 风险控 制系统 利率 期限 目标 组合 投资 组合 情景分析 压力测试 宏观及利率 分析系统 投资 机构 债市 分析 风险收益 现金管理




















46 (3)短期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对政策调控和资金面的精确把握,结合股票和债券资 产的动态配置,并充分考虑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获得短期金融工具的稳定收益同 时,为基金的动态资产配置提供有效的缓冲。 结合货币市场利率的预测与现金需求安排,采取现金流管理策略进行短期货币工 具投资,以便在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较高的收益。 1)宏观分析 影响利率走势的主要因素 期限结构下影响短期利率走势的主要因素 2)政策分析 财政部新发债券对短期利率走势的影响因素 央行票据发行对短期利率走势的影响因素 财政部和央行、银监会的政策调控对短期利率走势的影响因素 3)资金面分析 市场资金面测算 现金管理 4)交易方式 短期金融工具品种和流动性选择 控制风险和杠杆放大 (4)权证投资策略 在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研究,结合多种期 权定价模型,在确定权证合理价值的基础上,以主动投资为主,结合资产和组合特性, 谨慎进行权证投资。 主要投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 1)在标的证券价值和趋势判断的基础上,利用权证的杠杆性进行趋势投资; 2)利用权证的损失有限性,运用权证作为组合管理工具; 3)运用权证组合技术,构建新的投资回报模式。 4、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贯穿于组合构建、 投资监控与绩效评估三个环节。 通过对组合风险控制、

















47 市场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控制等多项流程,保证组合风险分散、基金产品低风险运 行。 (1)组合构建风险调整: 通过风险个股剔除和二级资产优化对组合进行风险调整。 (2)投资风险监控: 通过量化VaR等风险指标监控基金组合的总体、个体、边际的市场风险、流动性 风险的情况,以保证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和及时修正。 在追求收益和资本增值的同时,严格审查组合流动性,包括现金比率,国债和能 够回购的企业债比率。严格遵循有关关于单一公司投资上限的规定,并对行业和风格 资产的调整范围进行风险控制。 (3)绩效评估: 通过业绩评价和绩效分解对组合投资过程进行全面分析,总结投资经验并及时调 整策略。 (六) 建仓期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建仓期为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6个月以内。 (七)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6、一只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权证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千分之五; 7、一只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8、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 十。 9、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48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 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调整,以使投资组合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厉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管理; 2、所有的参与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 值和增值。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截至2008年6月30日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期末各类资产: 市值(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比例% 股票 1,150,397,240.71 60.26 *债券


533,685,371.50 27.96 权证 0.00 0.00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8,596,474.87 2.02

















49 其它资产 186,407,092.78 9.76 合计: 1,909,086,179.86 100.00 *债券类资产包括可转换债券、剩余持有期大于365天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央行票 据和其他债券, 以及本基金“短期金融工具”投资类别中持有期365天以内 (包括365天) 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央行票据和其他债券。 2、截至2008年6月30日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 市值(单位:人民币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36,058,956.01 1.94 B 采掘业 107,968,281.00 5.82 C 制造业 607,646,153.7532.75


C 0 食品、饮料


164,354,112.77 8.86


C 1 纺织、服装、皮毛 0.00 0.00


C 2 木材、家具 0.000.00


C 3 造纸、印刷 49,310,294.00 2.66


C 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32,821,585.00 1.77


C 5 电子 10,052,914.00 0.54


C 6 金属、非金属 65,552,260.81 3.53


C 7 机械、设备、仪表 200,224,295.52 10.79


C 8 医药、生物制品 85,330,691.65 4.60


C99 其他制造业 0.00 0.00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业 43,950,000.00 2.37 E 建筑业 18,252,000.00 0.98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115,693,560.69 6.24 G 信息技术业 0.000.00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64,493,894.82 3.48 I 金融、保险业 77,003,279.10 4.15 J 房地产业 10,706,200.00 0.58 K 社会服务业 60,627,777.00 3.27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5,060,576.84 0.27 M 综合类 2,936,561.50 0.16 合计 1,150,397,240.71 62.01 3、截至2008年6月30日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明细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期末市值(单位:人 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601666 平煤天安 2,214,850 82,968,281.00 4.47

















50 000729 燕京啤酒 4,590,829 77,125,927.20 4.16 601006 大秦铁路 4,284,629 58,313,800.69 3.14 600202 哈空调 5,816,331 57,756,166.83 3.11 601919 中国远洋 2,528,000 49,928,000.00 2.69 000858 五 粮 液 2,559,998 46,643,163.56 2.51 600900 长江电力 3,000,000 43,950,000.00 2.37 000157 中联重科 3,010,900 41,700,965.00 2.25 601166 兴业银行 1,633,550 41,606,518.50 2.24 600016 民生银行 6,209,958 35,396,760.60 1.91 4、截至2008年6月30日按品种分类的债券组合 品种分类 市值(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国家债券投资 215,898,701.50 11.64 金融债券投资 227,551,000.00 12.27 可转换债投资 0.00 0.00 央行票据投资 89,915,000.00 4.85 企业债券投资 320,670.00 0.01 合计 533,685,371.50 28.77 5、截至2008年6月30日基金投资前五名债券明细表 债券名称 市值(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21国债⒂ 111,644,150.00 6.02 07进出 10 98,590,000.00 5.31 08国债 03 96,530,000.00 5.20 08农发 02 50,190,000.00 2.71 08国开 02 50,070,000.00 2.70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和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未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股

















51 票。 (3)其他资产的构成


资产项目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存出保证金 1,365,713.60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0,000,195.00 应收股利 223,184.46 应收利息 10,086,657.31 应收申购款 425,695.26 待摊费用 0.00 应收证券清算款 124,305,647.15 合计 186,407,092.78 (4)本基金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本报告期内投资权证明细 ①本报告期没有因股权分置改革被动持有权证 ②本报告期因配售分离交易可转债而获得权证 权证代码 权证名称 数量(份) 成本 (单位: 人民币元) 580022 国电 CWB1 998,203 2,338,780.30 580023 康美 CWB1 497,650 824,265.20 ③本报告期没有主动投资权证 (6)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没有持有权证 (7)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没有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4年3月15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 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52 阶


段 基金净值 增长率 ① 基金净值 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标准差④ ① - ③ ② - ④ 2004.3.15- 2004.12.31 -5.46% 0.54% -14.73% 0.78% 9.27% -0.24% 2005.1.1- 2005.12.31 2.67% 0.85% -2.24% 0.80% 4.91% 0.05% 2006.1.1- 2006.12.31 96.59% 0.99% 63.98% 0.84% 32.61% 0.15% 2007.1.1- 2007.12.31 111.18% 1.65% 81.70% 1.37% 29.48% 0.28% 2008.1.1- 2008.6.30 -32.39% 2.01% -29.64% 1.84% -2.75% 0.17%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至2008.6.30 172.45% 1.26% 74.75% 1.13% 97.70% 0.13% 提示: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 九、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及 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资产账户相互独立,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

















53 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 4、非因本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除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 被处分。 十、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 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4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 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 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5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56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 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 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 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57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 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 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 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58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 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十一、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价差;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 5、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基本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现金分红或分红 再投资的分红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59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分红再投资的分红方式,以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分红权益登记日前的最后一次选择的方式为准;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年分配次数最多不超 过 12 次,但若成立不满 3 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 4个月内完成;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该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50 元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二、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基金 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以及其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 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1、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本基金前一日资产净值乘以1.5%管理费年费率来计算, 计算方法 如下: 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本基金的资产净值×1.5%÷当年实际天数




















6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按本基金前一日资产净值乘以0.25%托管费年费率来计算,计算方 法如下: 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本基金资产净值×0.25%÷当年实际天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设立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为1.0%。 认购费=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2、本基金申购费率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5%,具体费率如下: 费用项 单笔金额 申购费率标准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200万元以下 1.2%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500万元以下 0.8% 申购费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500元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


(注:对于 500 万(含)以上的申购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即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3、本基金赎回费率不超过赎回金额的0.5%,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 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一年以内 (含)满一年不满二 (含) 满二年不满三 (含) 三年

















61 年 年 以上 赎回费率 0.5% 0.35% 0.2% 0 赎回费=赎回当日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4、基金转换费用 (1)由中信经典配置基金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转换:








a、均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一年以内 (含)满一年不 满二年 (含) 满二年不 满三年 (含)三年以 上 转换费率 0.5% 0.35% 0.2% 0 b、同一笔转换业务中包含不同持有时间的基金份额,分别按照持有时间收取相 应的赎回费用;





(2)由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向中信 经典配置基金的转换:


a.持有期限在 30 日以内的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向中信经典配置基 金转换,每笔转换收取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费及所转入基金的相 应申购费,具体如下:


b . 中 信现 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持有期限超过 30 日(含 30日)的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向中信经典配置基金转换, 每笔转换收取所转入基金的相应申购费, 具体如下: 转换份额 交易费用 100 万以下


0.1%赎回费+1.5%申购费 100 万以上(含100 万)-200 万以下 0 . 1 % 赎回费+1.2%申购费 200 万以上(含200 万)-500 万以下 0 . 1 % 赎回费+0.8%申购费 500 万以上(含500 万)


0.1%赎回费+每笔500 元申购费




















62








(3) 在中 信经 典配 置基金、中信红利精选基金之间的转换: 中信经典配置基金、中信红利精选基金之间的份额转换,均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 回费,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一年以内 (含)满一年不 满二年 (含) 满二年不 满三年 (含)三年以 上 转换费率 0.5% 0.35% 0.2% 0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归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将按 照赎回当时适用的费率收取,所收取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支出。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上述事 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交易费用 转换份额 90 天以下 91(含)天 -365 天 366(含)天 -730 天 731 (含) 天 以上 100 万以下


1.5% 1.25% 1% 0 100 万以上(含100 万)-200 万以下 1.2% 0.95% 0.7% 0 200 万以上(含200 万)-500 万以下 0.8% 0.55% 0.3% 0 500 万以上(含500 万)


每笔500 元 每笔500 元 每笔500 元 0




















63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3、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 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4、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5、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应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将应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并同时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funds.ecitic.com 披露。




















64 (一) 基金募集发行信息披露 1、招募说明书: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三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并同时在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登载。 2、基金合同摘要: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三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并同时在基金管理人 的网站登载基金合同全文。 3、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在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摘要的同时,应将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其网站上。 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当日刊登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5、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次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登载。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二)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三) 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及其他一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规编制, 包括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登载。 基金管理人在定期报告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65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六个月结 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公告。更新内容截止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托管人复核意见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四)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之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66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包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可在交易时间内免费查 阅,亦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 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五、风险揭示 (一) 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将使 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67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 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 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 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 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 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 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 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二) 管理风险 本基金提出了在当前市场下进行主动时机选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希望通过及时 地把握市场时机,为投资者实现更多的资产增值,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组合的风险 控制带来一定的困难。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的判断有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因素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 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也存在影响。 权证是一种具有杠杆效应的高风险、 高收益金融衍生品, 存在一定的系统性风险、 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等,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改变基金投资的风险 收益特征,尽管本基金管理人将本着充分谨慎和有效管理风险的原则进行权证投资, 但仍须提醒份额持有人特别关注基金投资权证可能带来的净值波动的风险。




















68 (三)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 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 金份额面值。 (四)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产生的风险。在本基金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 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导致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而造成的风险,如内幕交易、越 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因行业竞争等因素可能导致的风险; 5、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六、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 基金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人在六个月内愿意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69 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在六个月内愿意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 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律师、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 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用获分配的剩余财产认购/申购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基 金,免收认购/申购费。




















70 (六)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 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 作日内公告。 (七)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 十七、《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资产; 2、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和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 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销售基金份额,获取基金认购(申购)费; 6、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7、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 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债权或因投资于证券而产生的其他权利; 9、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或暂停受 理申购和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的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12、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71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 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 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 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10、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 、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它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 等。除《证券投资基金法》 、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72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并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进 行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之外,基金管 理人不对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责任;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4、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 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 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存一套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73 9、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 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证券投资基金法》 、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 11、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 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 文件的规定; 15、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 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16、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若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7、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到指 定账户;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3、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之外,基金托 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74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取得基金收益;


2、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或自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4、监督基金运作情况; 5、查询或者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资料; 6、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申 请的款项或基金份额; 7、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时 要求赔偿的权利; 8、参与基金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按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制订的费率标准缴纳基金认购和申购款项及其它规定 的费用; 3、以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委托 人共同组成。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召开事由 1、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1)变更基金合同(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导致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

















75 改的情况除外) ;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7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 十(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必须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 、送达的期限、送达的地点; 5、投票表决截止时间(适用于通讯开会时) ;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如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除 上述内容外还要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等。 (五)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具体由召集人确 定。 1、现场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现场开会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 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2)现场开会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议程: 1)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时,应当提交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 以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除提交上 述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委托书。




















77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到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当高于基金总份额的 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 15 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 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10 日,但确定有权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仍应满足上述第 2条规定的条件。 2、通讯方式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讯方式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2)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以通讯方式进行书面表决时,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符 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代理人以通讯方式进行书面表决的,除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委托书。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无效,其代表的基金份额不计入参加 表决的总份额。 (3)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在表决截止日以前实际送达召集人指定地址的投票视为有效投 票。 (4)以通讯方式开会须符合下列条件方为有效: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通知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持有人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应当高于基金总份额的 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 15 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 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10 日,但确定有权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通讯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仍应满足上述第 4条规定的条件,重新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仍应满足“ (1)现场开会”的相关规定。




















78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 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变更基金类别、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以及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不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 案,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10 天的间隔期,但是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10 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 少有 10 天的间隔期,但是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 发生变化。 提出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比例为其提出提案之时其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 召集人负责对提案进行审议,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则可以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召集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79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和注意 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 见证或公证员公正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无法主持大会,或符合上述第(三)款第 3点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会议的,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 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二天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全程予以公证,形成决议并在5日之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应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80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及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全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至少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

















81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还 应当同时公告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六、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能通过 协商或调解解决的应尽量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如各方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 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 会予以仲裁。 七、基金合同的效力以及基金合同存放地与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 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依 法持有本基金份额即表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五份,除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各持一份外,基金 合同每一签约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 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 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八、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本基金合同的修改应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修改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 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 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生 效,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60 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的;




















82 (2)基金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2、只有在本基金终止并完成清算的情形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 基金合同方能终止。 十八、《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富华路1006号航都大厦2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A座8层 邮政编码:100029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成立日期:2003年10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 107号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 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3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秦晓 成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86)175号 注册资本:68.4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 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 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 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 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管业务。代办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受托投 资管理托管业务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 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检查内容 根据《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 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 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 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和《基金合同》和 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84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检查内容 根据《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 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 分配给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基金清算总账户、 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等行 为和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 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所有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保管责任。除依 据《信托法》 、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任何一方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85 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其固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 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 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2)基金托管人必须将本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 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除依据《信托 法》 、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否则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由基金托管 人赔偿。 2、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设立募集期满,基金发起人应将设立募集的全部资金存入该基金的募 集专户(也为验资户) ;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基金发起人应在验资报告出具后,基金成立前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应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收到资金书面确认函。 (3)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出具的收到资金确认函后,基金成立。若基金 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不能成立,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 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或授权,办理资金的收支。




















86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 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中国银监会的其他规定。 4、债券托管专户的设立和管理 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监会申请本 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以基金的名义开设债券托管账户,并负责债券的交收及资金的清算。 5、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清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 券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基金资金结算帐户,代理基金 的资金结算业务。如监管机构或行业内有其他开户的要求,按要求办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均不得将证券账户出借与转让,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6、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以基金的名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必须与其他基金 的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 7、与基金资产有关的合同的签署与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投资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合同原件及有关凭证原件至少有一份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 (2)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的名义签署的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合同原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骑缝章) 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保留一份合同原件。




















87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 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券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4)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 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券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8、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办理和使用。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9、证券账户卡保管 证券账户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3、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4、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 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将估值表的电子文档发送给托管人进行逐项复核。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5、根据《试点办法》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则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从过户与注册登记人

















88 处取得,并以书面(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传输数据文件、电子光盘文件、纸文件)形式 在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负责保存基金管理人交来的上述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托管人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中所有信息保密,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 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包括托管人股东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等关联单位)泄露。 如发生托管人泄露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信息而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1、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并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2、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3、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均适用中国法律。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 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 管理人; (4)发生《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十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89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


1、开户确认单 基金管理人向新开户的投资者寄送开户确认单。


2、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人需要向投资者提供交易对账单。原则上对账单一年至少发 送一次,在报告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发送。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开户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有关的开户、交易业务: 1、在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代销渠道或直销网点进行柜台交易。


2、与本公司签订电话委托服务协议的直销客户,可致电直销交易及理财咨询热 线(010-82251898)进行电话交易。 3、已开通网上交易的普通直销客户,可通过登录中信基金网站 (funds.ecitic.com)进行网上交易。 4、持有以下三类银行卡的网上交易客户,可以通过登录中信基金网站进行开户、 交易、划款等业务: (1)中国农业银行(农行金穗卡) (2)广州银联支付网络有限公司(广发银行理财通卡、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长 城借记卡、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麒麟系列卡、东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记卡) (3)上海银联支付网络有限公司(兴业银行卡、中信银行理财宝借记卡、昆明 市商业银行春城卡、长沙市商业银行芙蓉卡、南京银行梅花卡、金华商业银行双龙系 列卡、光大银行阳光卡、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如意卡、温州市商业银行金鹿卡、杭州市 商业银行西湖卡、 顺德农村信用合作社恒通卡、 济南市商业银行齐鲁卡、 银联其它卡) 。 (三)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自动查询及人工咨询: 1、登录中信基金公司网站。基金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

















90 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还可以加入“投资者俱乐部”进行讨论 和交流,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 2、致电理财咨询暨自动语音查询系统(010-82251898),该系统提供每周7× 24小时自动查询服务和工作日8:30至17:30的人工咨询服务。 3、发送邮件到服务信箱(service@citicfunds.com) 。 4、本公司的代销渠道和直销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各类查询服务。 (四)理财咨询服务


本公司的理财顾问中心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专业的理财咨询服务,基金持有人可以 通过公司网站或理财咨询热线向公司进行理财咨询。


(五)邮件订阅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拨打理财咨询热线或发邮件至服务信箱提交邮件订阅申 请,享受电子邮件服务。本公司将为持有人发送基金资讯方面的资料及基金新品种、 新服务的宣传材料等。 (六)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拨打理财咨询热线或发送邮件至服务信箱,订制手机短信服务, 收取基金收益、基金公告提示等信息。 (七)投资者交流活动 本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专业研讨会、投资者见面会或其他形式的交流活动, 为投资者提供与基金公司进行直接交流的机会。 中信金融服务中心:(010)95558 直销交易及理财咨询: (010)82251898(该电话可转人工座席)


传 真: (010)82253378 公司网址:http://funds.ecitic.com 服务信箱:service@citicfunds.com 二十、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管理人保证除按照《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一 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规履行披露义务外,对投资者作出决策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也应予以披露。




















91 事项名称 信息披露报纸 披露日期 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2007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 2008年3月29日 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 2008年4月12日 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2008年第1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 2008年4月22日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 下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 2008年7月1日 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2008年第2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 2008年7月21日 关于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拟进行合并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 2008年8月9日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 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 2008年8月12日 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2008年上半年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 2008年8月29日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 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经典配 置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通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 2008年9月13日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进行调整和修改。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与查阅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 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 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92 1、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设立的文件; 2、 《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二)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A座8 层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10-82251898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funds.ecitic.com 签署人: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签署日期:2008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