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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稳定(050106)

博时稳定:更新招募说明书(200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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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 第 2 号 基金 管理人: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送出日期 : 2008 年 10 月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2 页 共 94 页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2005 年7 月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2005】116


号 文 核准募集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 对 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后的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博时稳定价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07 年 8 月 1 日-8 月 16 日以 通讯方式召 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 。2007 年 9 月 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 《关于核准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有关变更基金类别决议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7]245 号) ,同意博时稳定 价值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自 2007 年 9 月 6 日起原《 博时稳定价值债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修订 为新的 《博时稳 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08 年8 月2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08 年6 月 30 日(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3 页 共 94 页





录 重 重 要 要 提 提 示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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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一 一. . 绪 绪 言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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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 二 二. . 释 释 义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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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三 三. . 基 基 金 金 管 管 理 理 人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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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8 四 四. . 基 基 金 金 托 托 管 管 人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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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4 4 五 五. . 相 相 关 关 服 服 务 务 机 机 构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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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7 7 六 六.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募 募 集 集 与 与 基 基 金 金 合 合 同 同 的 的 生 生 效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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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4 4 七 七. . 基 基 金 金 份 份 额 额 的 的 申 申 购 购 与 与 赎 赎 回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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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5 5 八 八.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转 转 换 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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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3 3 九 九.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非 非 交 交 易 易 过 过 户 户 与 与 转 转 托 托 管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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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4 4 十 十. . 基 基 金 金 份 份 额 额 的 的 冻 冻 结 结 、 、 解 解 冻 冻 及 及 质 质 押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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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5 5 十 十 一 一. . 定 定 期 期 定 定 额 额 投 投 资 资 计 计 划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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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5 5 十 十 二 二.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投 投 资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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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6 6 十 十 三 三.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业 业 绩 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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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7 7 十 十 四 四.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财 财 产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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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8 8 十 十 五 五. . 基 基 金 金 资 资 产 产 的 的 估 估 值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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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8 8 十 十 六 六. . 基 基 金 金 收 收 益 益 与 与 分 分 配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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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1 1 十 十 七 七.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费 费 用 用 与 与 税 税 收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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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2 2 十 十 八 八.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会 会 计 计 与 与 审 审 计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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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5 5 十 十 九 九.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信 信 息 息 披 披 露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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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6 6 二 二 十 十. . 风 风 险 险 揭 揭 示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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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9 9 二 二 十 十 一 一. . 基 基 金 金 合 合 同 同 的 的 终 终 止 止 与 与 清 清 算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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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1 1 二 二 十 十 二 二. . 基 基 金 金 合 合 同 同 内 内 容 容 摘 摘 要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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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2 2 二 二 十 十 三 三. . 托 托 管 管 协 协 议 议 内 内 容 容 摘 摘 要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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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82 2 二 二 十 十 四 四. . 对 对 基 基 金 金 份 份 额 额 持 持 有 有 人 人 的 的 服 服 务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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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89 9 二 二 十 十 五 五. .


其 其 它 它 应 应 披 披 露 露 的 的 事 事 项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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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二 十 十 六 六. . 招 招 募 募 说 说 明 明 书 书 的 的 存 存 放 放 及 及 查 查 阅 阅 方 方 式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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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3 3 二 二 十 十 七 七. . 备 备 查 查 文 文 件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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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 .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和 相关法律法规 及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 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 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 基 金 合 同的 承 认和 接受 , 并 按 照《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享 有 权利 、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5 页 共 94 页


二 二. .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 基金 指博时稳 定价值 债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或本基 金合同 指 《博 时稳定 价值债 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 及 基金 合同当事 人对其不 时作出 的修订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 人签订的 《 博时稳 定价值 债券投资 基金托管 协议》 及协议 当 事人对其 不时作 出的补 充 及修订 招募说明 书 指《博时稳定价值债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 开发售 时 对基金情 况进行 说明的 法 律文件。 基金招募 说明书 自基金 合 同生效日 起,每6 个月 更 新一次, 并于每6 个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新内 容 截至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证券法 》 指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 十届全国 人民代 表大会 常 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 会议修 订并 于 2007 年 1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作 出 的修订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由 第十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议通 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开 始实施 的《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运作办 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29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销售管 理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25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 办法》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法 》 银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 指中国人 民银行 和/ 或中 国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中国证监 会 指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 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基金 合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有权 利并承 担 义务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 指博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指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登记 业务 指基金登 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 内容包括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6 页 共 94 页


投资者基 金账户 的建立 和 管理、 基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基金 交 易确认、 清 算和结 算、 代 理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等 注册登记 人 指由基金 管理人 委托办 理 基金注册 登记业 务的机 构 。 本基金 的注册登 记人是 博时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 销售人 指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和代销人 销售服务 代理人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销售服务 代理协 议, 代为 办理基金 销售服 务业务 的 机构, 简 称代销人 基金投资 者 指个人投 资者和 机构投 资 者 个人投资 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 开放式 证 券投资基 金的中 国公民 机构投资 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 开放式 证 券投资基 金的、 在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 注册登 记或经 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 设立的 企 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 其 他组织以 及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 规定 的 条件, 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投资于中 国证券 市场 , 并 且其投资 额度已经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 构、保险 公司、 证券公 司 以及其他 资产管 理机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指依法或 依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 取得基 金份额 的 投资者 元 指人民币 元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本基金 募集符 合基金 合 同规定的 条件, 并 且本基 金的备案 材料及本基金的认购资金验资报告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 序并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终 止基金合 同的日 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 同生效 至终止 之 间的不定 期期限 开放日 指销售人 为投资 者办理 基 金申购、 赎回等 业务的 工 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易 日 T 日 指销售人 确认的 投资者 有 效申请工 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博时开放式 基金的基 金份额 及其变 更 情况的账 户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7 页 共 94 页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人买卖博时开 放式基金 的基金 份额、 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 况的账 户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 者通过销 售人向 基金管 理 人购买基 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 购回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巨额赎回 指基金单 个开放 日, 基金 赎回申请 总份额 扣除申 购 总份额后 的余额超过 上一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10% 时的情 形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登记的其它 开放式基 金份额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 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的行为 销售服务 费 也称为持 续营销 和服务 费 用,主要 用于支 付销售 机 构佣金、 以及基金 管理人 的基金 行 销广告费 、 促 销活动 费、 持有人服 务费等 , 该笔 费用从 基金 资产中扣 除, 属于基 金的 营运费 用 A 类份额 指收取申 购、赎 回费的 基 金份额 B 类份额 指收取销 售服务 费的基 金 份额 基金收益 包括基金 投资所 得利息 , 买卖证券 价差 , 存款 利息 以及其他 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 总值 包括基金 购买的 各类证 券 价值、 银行 存款本 息以及 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 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 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负 债 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 估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 资产和 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过程 公允价 指资产和 负债按 照在公 平 交易中, 熟 悉情况 的交易 双方自愿 进行资产 交换或 者债务 清 偿的金额 计量 成本法 计价对象 按不含 利息的 实 际成本确 认账面 金额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用 以 进行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 体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 法预见 、不能 避 免、无法 克服的 事件或 因 素包括: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8 页 共 94 页


相关法律、 法规或 规章的 变更; 国际、 国内金融 市 场风险事 故的发生; 自然或 无人为 破坏造成 的交易 系统或 交 易场所无 法正常工 作、战 争、动 乱 或瘟疫等 三 三. .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概况 名





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雄伟 成立时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公司 ” ) 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6 号 文批准设立。 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 73% ;中国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 25% ;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股份 2% 。 注册资本为 1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 确定基 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十 五 个部门, 分别是: 股票投资部 、 固定收益部、 特定资产管理部、 研 究部、 交易部、 产品规 划部、 养老金业务部、 市场部、 战略客户部、 基金运作部、 监 察法律部、 财 务部、 人力资源部、 信息技术部、 总裁办公室。 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 票选择和组合管理。 固 定收益部负责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选择和组合管理。 特定资产 管理部负责管理特定客户的资产及提供咨询服务。 研究部负责完成对 宏观经济、 行业 公司及市场的研究。交易部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 督。 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 产品维护和业绩分析等。 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 业务的研究、 拓展和服务等工作。 市场部从事基金营销策划、 渠道沟通、 国际业务开 发等工作。 战略客户部 从事对战略客户的基金营销及服务支持工作。 基金运作部负责 基金会计 、基金注册登记、直销及客户服务业务。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 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 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 立、 客观、 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事宜。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 员招聘、 培训发展、 薪酬福利、 绩效评估、 人事信息管理工作。 信息技术部负责系统 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总裁办公室专门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研究、行政后勤支持、 会议及文件管理、 公司文化建设、 外事活动管理、 档案管理、 董事会、 党办及工会工 作。 另设北京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南方大区, 分别负责北方、 华东、 华中地区和华 南 地区的基金销售和服务支持工作。 此外还建 立了企业年金顾问团, 负责为客户提供 企业年金方案设计方面的顾问服务。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9 页 共 94 页


截止到 2008 年 8 月 24 日, 公司总人数 236 人, 其中 60% 以上的员 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 要成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杨鶤女士,硕士,董事 。1983 年起先后在中 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 、香港中银 集团、 招商银行证券部、 深圳中大投资管理公司、 长盛基金管理公司 、 中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工作。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肖风先生, 博士, 董事 。 历任深圳康佳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股证 委员会主任,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科长、 副处长, 深圳市证券 管理办公室副处长、 处长, 证管办副主任。 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 经理。 汤维清先生,硕士,董 事。1988 年起先后在 成都探矿工艺研究所、 深圳天极光 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工作。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 事。1988 年起先后在 上海同济大学、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工作,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 周长青先生,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主任科员,中信银行支行负责人, 中 国 民 族 信托 投 资公 司理 财 总 部 副总 经 理, 银河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督察 员 ( 长 ) 、 董 事会秘书等职。现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陈小鲁先生,独立董事 。1968 年起先后在中 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 、中华人民 共和国驻英国大使馆、 北京国际战略问题研究学会、 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标准 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工作。2001 年 4 月起任博 时公司独立董事。 赵榆江 女士,硕士,独 立董事。1978 年起先 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交部、国家 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英国高诚证券 (HK) 有 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法国兴业证券 (HK) 有限公司、 康联马洪 ( 中国) 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 2001 年 4 月 起任博时公司独立 董事。 姚钢先生,硕士,独立 董事。1985 年起先后 在中国人民大学、中国 经济体制改 革研究所微观研究室、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海南汇通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文化研究中心工作。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公司 独立董事。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夏永平女士,硕士,监 事。1984 年起先后在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中 国中国长城 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2000 年 7 月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 事。1983 年起先后在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珠海证券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10 页 共 94 页


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工作。 现任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部总监。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 。2001 年起先后在中 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3. 公司高管人员 吴雄伟先生, 董事长, 博士学历, 经济师。 历任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原 金 华信托) 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研究发展中心主任、 总经理助理、 基金管理总部总经 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肖风先生, 简历同上。 李全先生,硕士。1988 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 中国农村信 托投资公司以及正大国 际财务有限公司工作。1998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督察员兼监察部经理。 2000 年至 2001 年 , 在梅隆信托的伦敦总部及其下属牛顿 基金管理公司工作。 现任博时公司任副总裁。 王德英先生,硕士。1995 年起先后任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开发部经 理、清华紫 光股份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工作。 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行政 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及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裁。 孙麒清女士, 商法学硕士。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 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现任公司督察长兼监察法律部总经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过钧先生,MBA 。1991 至 1995 年在上海对外贸易学院经济系国际贸易专业学习, 获经济学学士学位;1995 至1996 年在上海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工作,任外销员;1996 至 1997 年在德累斯顿银行上海市分行工作,任信贷员;1997 至 1999 年在美国 Wake Foreot 大学商学院学习,获 MBA 学位;1999 至 2000 年在美国 GE 资产公司工作,任 风险分析员;2000 至2001 年在美国Babcock 社区学院学习数学与计算机知识。2001 至 2005 年在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工作,任债券经理;2002 年获得 CFA 资格;2005 年3 月入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肖风 委员:李全,杨锐, 陈丰,归江,陈亮 ,邵凯,董良泓 肖风先生,简历同上。 李全先生,简历同上。 杨锐先生, 博士。1999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部策略分析师、 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研究部副总 经理兼策略分析师、 博 时平衡配置基金 经理。 现任博时首席策略分析师, 兼任博时价值增长、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 博时平衡 配置基金基金经理。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11 页 共 94 页


陈丰先生, 硕士。 1998 年起在申银万国证券公司研究所从事行业研究工作。 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 基金裕元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裕泽基金 经理、 博时精选股票基 金基金经理。 现任成长 组投资总监兼任博时精选股票基金基金 经理。 归江先生, 硕士。1998 年起在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工作。2002 年加 入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 社保基金基金经理、 社保单独帐户小组 主管、 社保股票基金经 理兼任价值组主管。 现 任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任高级投资 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社保单独帐户小组主管、价值组投资总监。 陈亮先生,硕士。1998 年起先后于中信证券金融产品开发小组、北 京玖方量子 软件技术公司工作。200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 工程师、博时价 值增长基金经理助理、博时裕富基金经理、数量组投资总监兼任博时裕富基金经理, 博时裕泽基金经理。 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 兼任数量组投资总监 、 博时裕泽基金经 理、博时特许价值基金经理。 邵凯先生,硕士。1997 年起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投资管理部工作。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管理 部债券组合经理助理、 基金管理部债券 组合经理、 固定收益部债券投资经理、 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董良泓先生,MBA 。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技 术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中技投资 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工作。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股票投 资部基金经理、 社保股票基金经理。 现任研究部总经理兼 任特定资产部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二) 基金管理 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12 页 共 94 页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 基金管理 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四) 基金经理 的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 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 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 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 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 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 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 最高管理层 对风险管 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 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法律部负 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13 页 共 94 页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 件, 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 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 负责 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 接对董事会负责; 按季 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 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 目标。 (5)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门总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 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 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 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活 动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 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 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 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 程序, 对风险 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 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 对可能出 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14 页 共 94 页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 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 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 明确其职责 所在,控 制风险。 四 四. .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 情况 1. 基金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 其前身 “ 中 国人民建设 银行”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名为“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 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 成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银行( 股 票代号:HK0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是中国四大商 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 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 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15 页 共 94 页


上市并开始交易。 A 股发行后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33,689,084,000 股 (包 括 224,689,084,000 股 H 股及 9,000,000,000 股 A 股) 。2007 年 ,中国建设银行的 综合盈利能力达到同业领先水平, 实现净利润 691.42 亿元, 较上年上 升 49.27%。平 均资产回报率为 1.15% , 平均股东权益回报率为 19.50% , 分别较上 年提高 0.23 个百 分点和 4.50 个百分点,每股盈利为 0.30 元,较上年提高 0.09 元。总资产达到 65,981.77 亿元,较上 年增长 21.10% 。资产 质量稳步上升,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 率实现双降, 信贷资产质量持续改善,不良贷款率为 2.60% ,较上年 下降 0.69 个百 分点。拨备水平充分,拨备覆盖率为 104.41% ,较上年末提升 22.17 个百分点。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4 万余个分支 机构, 并在香港、 新加 坡、 法兰克 福、 约翰内斯堡、 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 在伦敦、 纽约、 悉尼设有代表处。2006 年 8 月 24 日,中国建设银 行在香港与美国银行签署协定,收购美国银行在香港的全资子 公司美国银行( 亚洲) 股 份有限公司 100 %的股 权,并于 2006 年 12 月 29 日完成收购 交割,美国银行( 亚洲) 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亚洲) 股份有 限公司” 。 2007 年,中国建设银 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世界银行 1000 强中列第 14 位;被美国《福布 斯》杂志评为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第 69 位 ;被英国《金融时 报》评为 “ 全球 500 强” 第 35 位;荣获美国《 环球金融》杂志 “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奖 ” 、 香港 《资本》 杂志 “ 中国 杰出银行奖 ” 、 香港 《财 资》 杂志 “ 中国最佳银行 ” 、 《亚洲风险》 杂志 “ 中国最佳金融风险管理奖 ” 、 《亚洲银行家》杂志 “ 零售风险管理卓越奖 ” 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在 2007 年首届中国基金行业年度评选中荣获 “ 最佳托管银行奖 ” ;荣获 《财资》 杂志颁 发的 “2 0 0 7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 行奖 ” 。 在取得出色的经营业绩的同时, 中国建设银行亦积极承担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2007 年获得中国扶 贫基金会 “ 扶贫中 国公益家 ” 荣誉称号, 获得新华网颁发的 “ 企业社会责任贡献奖 ” , 获得香港上市公司公 会 和 浸 会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颁 发 的 “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奖 ”, 连 续 两 次 获 得 中 国 红 十 字 基 金 会颁发的 “ 最具责任感企业奖 ” 。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 下设综合制度处、 基金市场处、 资产托管 处、QFII 托管处、 基金核算处、 基金清算处、 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 涉外资产 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 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 处室,现有员工 110 余 人。 2 、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 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 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 信贷、 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 对统计、 评估、 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 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 春 信 , 投资 托 管 服务部 副 总 经 理, 曾 就 职于中 国 建 设 银行 总 行 人事教 育 部 、 计 划部、 筹资储蓄部、 国际业务部, 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 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 有较丰富相关工作经验。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08 年 3 月 31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 金鑫、金 盛、 通乾、 鸿飞、 银丰等 8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及华夏成长、 融通新蓝筹、 博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16 页 共 94 页


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 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 3 只子 基金) 、 博时裕富、 长 城久恒、 银华保本增值、 华夏现金增利、 华宝 兴业多策略增长、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 88 精选、 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 行业、 华富竞争力优选、 华宝兴业现金宝、 上投摩根货币市场、 华夏红利、 博时稳定 价值、 银华核心价值、 上投摩根阿尔法、 中信红利精选、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 长城消 费增值、 华安上证 180ETF 、 上投摩根双息平衡、 泰达荷银效 率优选、 华夏深圳中小 企业板 ETF 、 交银施罗 德稳健配置、 华宝兴业收益增长、 华富货币市场、 工银瑞信精 选平衡、 鹏华价值优势、 中信稳定债券、 华安宏利、 上投摩根成长先锋、 博时价值增 长贰号、 海富通风格优势、 银华富裕主题、 华夏优势增长、 信诚精萃成长、 工银瑞信 稳健成长、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 诺德价值优势、 工银瑞信债券、 国泰金鼎价值、 富国 天博、 融通领先成长、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 工银瑞信红利、 泰达荷银市值优选、 长城 品牌优选、交银施罗德蓝筹、易方达增强回报、南方盛元红利、交银施罗德增利等 58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 ( 二) 、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 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 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 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 配 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 职 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17 页 共 94 页


(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 用 自 行 开发 的 “托 管业 务 综 合 系统 —— 基 金监 督 子 系 统” , 严格 按照 现 行 法 律法 规 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 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 日常为基金投资 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 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 各基金投资运作比 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 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 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 求管理人进 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五. .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 :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 圳市福 田区深 南 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29层 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 圳市福 田区深 南 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29层 法定代表 人:


吴雄伟 成立日期 : 1998年7月13日 批准机关 : 中国证监 会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18 页 共 94 页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立文号 :


中国证监 会证监 基金字 【1998】26 号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





1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电话: 010-66107900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3) 中国农业银行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www.95599.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仙霞路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19 页 共 94 页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842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秦晓 电话: 0755-83195834;83195771 传真:


0755-83195049 联系人:





朱小姐、刘小姐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689 号东银大厦17 楼 法定代表人:


金运 电话: 021-61616188-6152 ,6153 传真:


021-63602431 联系人:





汤嘉惠、倪苏云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小宪 电话: 010-65557020 传真:


010-65541281 联系人:





宋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www.ecitic.com (8)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20 页 共 94 页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法兰克纽曼 电话: 0755-82088888 转 8811 传真:


0755-82080714 联系人:








勤 客户服务电话:


95501 网址: www.sdb.com.cn (9)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阎冰竹 电话: 010-66223248 传真:


010-66223248 联系人: 杨永杰 客户服务电话:


010-96169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电话: 010-68098778 传真: 010-68560661 联系人: 李伟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电话: 010-58351666 传真: 010-83914283 联系人: 李群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21 页 共 94 页


(12) 广东发展银行 名称: 广东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 广州市农林下路8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农林下路8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若虹 电话: 020-38323701 传真: 020-87311780 联系人: 赵亮 客户服务电话:


020-38322542,020-38322974 网址: www.gdb.com.cn (13)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免长途费) 网址: www.csc108.com (1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 40-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1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商城 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祝幼一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敏祺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22 页 共 94 页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海通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275 传真:


021-6341045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001 网址: www.htsec.com (1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 26 楼2611 室 办公地址: 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36、37、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联系人:





肖中梅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020-87555888 转各营业网点 网址: www.gf.com.cn (18)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林建闽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





800-810-8868 网址: www.guosen.com.cn (19)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 定代表人:


丁国荣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23 页 共 94 页


联系人:





黄维琳、曹晔 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05 网址: www.sw2000.com.cn (2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杨盛芳 电话: 021-68419974 传真:


021-68419867 客户服务电话:





021-68419974 网址: www.xyzq.com (2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下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下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65799560 传真:


027-8548153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22)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石路爱河桥 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石路爱河桥 2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288 网址: www.dwjq.com.cn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24 页 共 94 页


(23)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2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25 层 法定代表人:


马昭明 联系人:





盛宗凌 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


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555,0755-25125666 网址: www.lhzq.com (2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


吴万善 联系人:





李金龙 电话: 025-84457777 传真:


025-84579879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2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010-84588818-266 网址: www.cs.ecitic.com (2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肖时庆 联系人:





李洋 电话: 010-66568047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25 页 共 94 页


传真:


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8016655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2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电话: 021-68816000 传真:


021-68815009 联系人:





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 www.ebscn.com (28)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吴颖 电话: 0571-87901963 传真:


0571-87902081 客户服务电话:





0571-87902079 网址: www.stocke.com.cn (29)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2288968 网址: www.cc168.com.cn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26 页 共 94 页


(30)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名称: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益民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





021-95503 或 40088-88506 网址: www.dfzq.com.cn (31)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 定代表人:


陈敬达


联系人:





袁月


庄维佳 电话: 0755-82450826


22622287 传真:


0755-82433794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 网址: www.pa18.com (32) 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11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海晓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87925129 传真:


0571-87925100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33)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段强 电话: 0755-83199511 传真:


0755-83199545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27 页 共 94 页


联系人:





刘军辉、王飞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199511 网址: www.csco.com.cn (34)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8 楼(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 张慎修 电话: 0755-83025046 传真: 0755-83025991 联系人: 王京红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8 网址: www.hx168.com.cn (35)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958 号华能联合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学荣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68634518-8503 传真:


021-68865938 客户服务电话:





021-68865020 网址: www.xcsc.com;www.eestart.com (36)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名称: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陈少震 电话: 010-66045522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www.txjijin.com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28 页 共 94 页


(37)


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象山北路 208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江西教育出版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姚江涛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联系人:





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


0791-6794724 网址: http://www.scstock.com/ (38)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 13 号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青年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董祥 电话: 0351-4167056 传真:


0351-4192803 联系人:





苏妮 客户服务电话:


0351-4167056 网址: www.dtsbc.com.cn (39)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办公地址: 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电话: (0771 )5539262 传真:


(0771 )5539033 联系人:





覃清芳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 (全国) 、96100(广西) 网址: www.ghzq.com.cn (40)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东海西路28 号 办公地址: 青岛市东海西路28 号 法定代表人:


史洁民 电话: 0532-85022026 传真:


0532-85022026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29 页 共 94 页


联系人:





丁韶燕 客户服务电话:


0532-96577 网址: www.zxwt.com.cn (41)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 座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 座 法定代表人:


刘军 电话: 0571-85783715 传真:


0571-85783771 联系人:





王勤 客户服务电话:


96598 网址: www.96598.com.cn (42)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江门市港口路 1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振华路 21 号航天立业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


姚桥盛 电话: 0755-83749454 传真:


0755-83749248 联系人:





杨玲 客户服务电话:


北京:010-64405981


上海:021-52905648


深圳: 0755-83040035 、 广 州 : 020-81969715


长沙: 0731-2329088


合肥:0551-2883033 、 江门: 0750-3160388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43)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长江路8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长江路88 号 法定代表人:


钱凯法 电话: 025-84784765 传真:


025-84784741 联系人:





舒萌菲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18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30 页 共 94 页


网址: www.thope.com (44) 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 办公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国联大厦703 室 法定代表人:


范炎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联系人:





袁丽萍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全国热线 ) ,0510-82588168( 无锡) 网址: www.glsc.com.cn (45)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信达大厦 10-13 楼 法定代表人:


管荣升 电话: 0791- 6285337 传真:


0791-6289395 联系人:





徐美云 客户服务电话:


0791-6285337 网址: www.gsstock.com (4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34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28 号中国凤凰大 厦 1 号楼 7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电话: 0755-82558323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江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2825555 网址: www.axzq.com.cn


(47)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31 页 共 94 页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就明 联系人: 张建平 电话: 0769-22118336 传真:


0769-22118336 客户服务电话:


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48)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许昌市南关大街38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经三路15 号广汇国贸 11 楼 法定代表人:


石保上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70 联系人: 程月艳 客户服务电话:


0371---967218 网址: www.ccnew.com








www.zyzq.cn (49)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31-4890515 联系人: 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http://www.hlzqgs.com (50)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先烈中路69 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先烈中路69 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


吴志明 电话: 020-87322668 传真:


020-87325036 联系人: 樊刚正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32 页 共 94 页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51)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中山二路18 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中山二路18 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李舫金 电话: 020-37865188 传真:


020-37865008 联系人: 李俊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52) 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邮编 010010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邮编 010010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电话: 0471-4913998 传真:


0471-4930707 联系人: 常向东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53)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华东 电话: 025-83364032 传真:


025-83320066 联系人: 胥春阳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28 5888 网址: www.njzq.com.cn (54)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33 页 共 94 页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唐新宇 电话: 02168604866 传真:


021-50372474 联系人: 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5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电话: 0551-2207114 0551-2207114 联系人: 程维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热线4008888777 ,安徽省内热线 96888 网址:














www.gyzq.com.cn (56)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 心 48-5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 心 48-5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小阳 电话: 0755-82026521 传真:


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权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 网址: www.cjis.cn (57)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汪建熙 电话: (86-10) 6505-1166 传真:


(86-10) 6505-1156 联系人: 郑海燕, 刘海霞


客户服务电话:


北京(010)85679238 、85679169 上海(021)63861195, 63861196 深圳(0755)83195000 网址: www.cicc.com.cn、www.ciccs.com.cn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34 页 共 94 页


(二) 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 内容同基 金管理 人) (三) 律师事务 所 名称: 国浩律师 集团( 北京) 事 务所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 路 38 号 泰康 金融 大厦 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 路 38 号 泰康 金融 大厦 9 层 负责人:


王卫东 电话: 010-65171188 传真:


021-65176800 联系人:





黄伟民 经办律师 : 黄伟民、 陈周 (四) 会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 中 天会 计师事 务 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新区 东昌路56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湖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 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 人: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联系人:





陈兆欣 经办注册 会计师 : 薛竞、陈 宇 六 六. .


基金的 募集与基金合同的 生效 (一) 基金的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金 管 理 人依照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 定 ,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 第 116 号文 批准募集发售。募集期从 2005 年 7 月 18 日至 2005 年8 月19 日止,共募集4,579,053,361.90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 为30,850 户。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 基金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5 年8 月 24 日正式生效。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35 页 共 94 页


七 七. .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 回场所 投资人可在销售人销售网点申购、 赎回和转换 基金份额, 也可通过销 售人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直销及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请见本招募说明书。 (二) 申购、赎 回的办理时间 1. 投资人可于基金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1) 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 若 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 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最迟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 申购,本基金于 2005 年 9 月 1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业务。 (2) 申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每交易日的 15:00 以 前,15:00 以后提交 的申请, 按 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3. 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最迟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本基金于 2005 年 9 月 14 日起开始办理赎回业务。 (2) 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每交易日的 15:00 以 前,15:00 以后提交 的申请, 按 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三) 申购和赎 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交付款项后, 申购申请 方为有效。 4. 当 日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前 按 照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序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在变更上述 原则时,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36 页 共 94 页


告。 (四) 申购和赎 回的数额限定 1. 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500 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 100 元。 2.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 为100 份,若 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 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 调整申购金额、 赎回份额和账户最 低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公告。 (五) 申购和赎 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 2.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与通知:T 日 15:00 以前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人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3. 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赎回款项 T +7 日内划向投 资者资金账户。 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 条款 。 4.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不迟于 T+1 日内公告。 遇 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基金份额 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或赎回时收取 后端申购费用的, 称为 A 类; 不收取 前端或后端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B 类。 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 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 转换。 (七) 申购费 与赎回 费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 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 3%,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37 页 共 94 页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或后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在申 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 在赎回时 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后端申购费。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表


基金 的 申购费率结构 费用种 类 A 类基金 份额 ( 申购 金额 M 、 持有 年限 Y ) B 类基金份 额 前端 申 购费 M<100 万 0.8% 0% 100 万≤M<300 万 0.5% 300 万≤M<500 万 0.3%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后端申 购费 Y <1 年 1.0% 0% 1 年≤Y<2 年 0.7% 2 年≤Y<3 年 0.5% 3 年≤Y<5 年 0.3% 5 年≤Y


0% 注: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最高赎回费率不超过 3%,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赎回费率见下表 。 表


基金 的 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 类 A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年 限 Y ) B 类基金份 额 赎回费 Y<1 年 0.1% 0% 1 年≤Y<2 年 0.05% 2 年≤Y 0% 注:1 年指365 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38 页 共 94 页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根 据基 金 合 同 的相 关 约定 调整 费 率 或 收费 方 式, 基金 管 理 人 最迟 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 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八) 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或后端收费模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人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 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单位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的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方式 ,假设 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4,9603.17 元申购费用=50,000-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47241.1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方式 ,假设申 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基金份额。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人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的A 类基金份额,采用后端收费方式, 假设 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47619.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后端收费方式 ,假设申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39 页 共 94 页


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 份基金份额。 2)B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 B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B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 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B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47619.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B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 (1)前端收费模式下 A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赎 回 金 额 结果 按 照四 舍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小数 点后 两 位, 由此 误 差产 生的 损 失 由 基金 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A 类 基金份额,之前采用前端申购费率模式 ,持 有时间为 两年六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 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 500×0%=0 元 净 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 假设赎回 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 元。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40 页 共 94 页


(2)后端收费模式下 A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人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 赎回份额×本次赎回份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对应 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A 类 基金份额,之前采用后端申购费率模式 ,申 购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 持有时间 为 两年六个月, 对应的 后端申购费率为 0.5% ,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50×0.5%=52.5 元 赎回费用=12, 500×0%=0 元 净 赎回金额=12,500-52.5-0=12,447.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两年 六个月,假设赎回 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47.5 元。 2)B 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 B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B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 回当日B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B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 当日B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 总数。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41 页 共 94 页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 份额净值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 并不迟于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拒绝或暂 停接受申购 1.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某 笔 申 购 申 请 会 影 响 到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可 拒 绝 该 笔 申购申请;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 要暂停基金 申购, 应当 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 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在 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清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 的情形和处理 1.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3) 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按时支付 。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42 页 共 94 页


2.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 要暂停基金赎回 时, 应 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 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 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 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指基金 单个开放日, 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2.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全部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3. 部分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全部兑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造成基金份额净值的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先确定当日接受的赎回申请 总份额, 并 按当日 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 单个账户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未 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的赎 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4.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生巨额赎回 并延期支付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3 个交易日内, 在至 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告 ,通知投资者,并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基金 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 发生巨额赎回, 并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决定 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 时, 已经接 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期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正常支付时 间 的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十二) 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 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日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 月一次。 暂停结束 , 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43 页 共 94 页


八 八. .


基金的 转换 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共同推出本基金的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计划投资业务。


(一)转换业务适用基金范围


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已募集和管理的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前收费代 码:050001 , 后收费代码:051001 ) 、 博时裕富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050002)、博 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50003 )、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代码: 050004 ) 、 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050007) 、 博 时价值增长贰号 证券投资基金 (前收费代码:050201 、 后收费代码:051201) 、 博时 第三产业成长股 票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050008) 、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050009)、 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收费代 码:050010、 后收费代码:051010 ) 之 间的转换。 (二)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所有已持有上述任一只基金的投资者。


(三)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购费补 差和赎回费补差两部分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 视每次转换 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 担。


(四)业务规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人代理的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 、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申购费为零的 基金视同为前端收费模式) , 后端收费模式的 基金可以转换到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的 其它基金。


3 、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 为 申购。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 T+2 日。


4 、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 T+2 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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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 “ 份额转换”的原则 提交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 “先进先出” 的原则。


(五)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换 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10% 时, 为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取消部分或全部当日已 申请的基金转换业务并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 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六)重要提示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可以销售包括博时 稳定价值债券基金在内的 两只以上 (含 两 只)的博时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


九 九. .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与转托 管 (一)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 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包括继承、 捐 赠、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中: (1) “继承” 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 ) “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福 利 性 质 的基 金 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 “ 强制 执 行” 是指 国 家 有 权机 关 依据 生效 的 法 律 文书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持有 的 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 办理非交易过户 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直接向基 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45 页 共 94 页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投 资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十. .


基金份 额的冻结、解冻及 质押 (一)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自愿要 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他 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 一并冻结, 被冻 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二) 在不违反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 基金注册登记人将可 以办理基金份额 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 十 一 一. .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共同推出本基金的定期定额计划投资业务。 (一)适用投资者范围


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 (1)日常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具体为: 费用种 类 A 类基金 份额 ( 申购 金额 M 、 持有 年限 Y ) B 类基金份 额 前端 申 购费 M<100 万 0.8% 0% 100 万≤M<300 万 0.5% 300 万≤M<500 万 0.3%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后端申 购费 Y <1 年 1.0% 0% 1 年≤Y<2 年 0.7% 2 年≤Y<3 年 0.5% 3 年≤Y<5 年 0.3% 5 年≤Y


0% (三)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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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 和最低 限额的规定, 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 期固 定扣款金额,但最低每次不少于人民币100 元(含100元)。


(四)重要提示


1 、 凡 申 请办 理 本基金 “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的 投 资 者 须首 先 开立 本公 司 开 放 式基 金 基金账户。


2 、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每 期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 并以该日 (T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基准计 算 申 购 份额 。 投资 人可 以 从T+2 日起 通 过 本计 划 办 理 网点 、 致电博时公司客服电话或登 录博时公司网站查询其每次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申购份 额将在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3 、各机构办理业务情况 见本公司发布的相 关公告。 (五) 自2008年5 月12日起, 对使用浦发银行卡、 招商银行卡 (已签署了直付通协议) 开立有博时直销交易账户、 且已开通博时直销 网上交易业务的个人投资者, 本公司直 销网上交易客户可办理本基金定期投资业务, 并享受本公司网上交易的优惠费率。 详 情 请 参 阅 本公 司2008 年5 月12 日 发布 的 《博 时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开 通 直 销 网上 交 易定期投资业务的公告》。 自2008 年8 月25 日 起 ,使 用 中 国 农业 银 行借 记卡 开 立 有 博时 直 销交 易账 户 、 且 已开 通 博时直销网上交易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可办理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并享受本 公 司 网 上 交易 的 优 惠费率 。 详 情 请参 阅 本公 司2008 年8 月23日 发 布 的《 博 时 基 金管 理 有限公司关于开通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进行直销网上交易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公告》。 十 十 二 二. .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主动式管理的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通过 对宏观经济分析和债券 等固定收 益 市场分析, 对 基金投 资 组合做出相应的 调整,力 争为投资者获取超 越 业绩比较基准 的 投资 回报。 (二) 投资方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 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 、 资产 支持证券、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回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47 页 共 94 页


购 及银行存款 等。 (三) 业绩比较 基 准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今后如果市场出现更具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 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或变更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四)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 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 、 资产 支持证券、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回 购、 银行存款 等固定收 益证券 品种,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 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等, 包括在新 股冻结期限内所发生的送股、 配股、 权证等权 益 投资。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 股票或权证, 但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及股票派发或因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 的权证等除外。 本基金对 债券 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对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 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对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五) 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和债券市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分析,把握市场利率水平 的运行态势,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整体运动方向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1 . 普通债券投资策 略 本基金根据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分析方法对宏 观经济和债券市场的走势 做出分 析。 自上而下:通过对基本面和资金面的分析对债券市场走势 做出判断,以作为确定 组合久期大小的依据。 主要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性特征, 对收益率 的未来变化趋势 做 出判断, 从而对组合久期进 行动态调整, 以获取稳 健的超越市场的 投资收益。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48 页 共 94 页


当中长期经济高速增长,通货膨胀压力浮现,央行政策趋于紧缩时,我们将缩短 组合久期,以本金安全为主要策略;反之,在经济增长趋于回落,通货膨胀率下降, 甚至通货紧缩出现时,我们将增加组合久期,以获取更高的票息和价差收益。 自下而上:通过对个券的分析来选择投资品种。主要根据各品种的收益率、流动 性和信用风险等指标, 挑选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 获取稳定的收 益。 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之后, 本基金将通过对不同信用类别债券的收益率基差分析, 结合 税收差异、 信用风险分析、 期权定价分析、 利差分析以及交易所流动性分析, 判 断个券的投资价值,以挑选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券种,建立具体的个券组合。 基于当前债券市场的状况,本基金具体的投资策略主要有骑乘策略、息差策略及 利差策略等。 (1)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 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 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也即收益率 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着持有期 限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 期限将会缩短, 从而此 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 所下降, 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 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骑乘策略的关键影响因 素是收益率曲线的陡峭程度 。若收益率曲线较为陡峭,则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有较大下滑,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 (2)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 资于债券的策略。 息差策略实际上也就是杠杆放大策略, 进行放大策略时, 必须考虑 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 只有 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金成本 (即回 购利率)时,息差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3)利差策略 利差策略是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 势 做出判断, 进而相应 地进行债券置换。 影响 两期限相近债券的利差水平的因素主要 有息票因素、 流动性因素及信用评级因素等。 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 可以买入收益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49 页 共 94 页


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 通过两 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 当预期 利差水平扩大时, 可以 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 通过 两债券利 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2.可转换 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双重特征。本 基金利用宏观经济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变化, 判断市场的变化趋势 , 选择不同的行 业, 再根据可转换债券 的特性选择各行业不同的转债券种。 本基金利 用可转换债券的 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转债的债性, 增 强本金投资的安全性; 本基金利用可转 换债券溢价率来判断转债的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 获取超额收益。 在选择可转换债券品种时,本基金将与 本公司的股票投研团队积极合作,对发行 可转 债的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做出价值分析, 力 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来构建本基 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3.股票等 权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等,包括在新股冻结期限内所发生的 送股、 配股、 权证等权益投资。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 但因可转 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及股票派发或因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除外。 本基金 对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我们将 利用公司的研究体系,对新股的行业属性和基本面 做出判断,利用财务分 析对公司的投资价值 做出评估, 确定公司上市后的合理 定价, 做出合理的询价。 然后 结合市场资金利率水平和可能的中签率, 得出 新股申购 预期收益率, 最后 做出是否参 与新股申购的投资判断。 (六) 投资程序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面自上而下的分析以及对微观面自下而上的分析,对未来收益 率曲线形变 做出判断, 做出资产配置、 券种配置, 进而 做出久期选择及凸性挖掘, 同 时根据流动性分析及信用分析等, 进行组合构建。 在股票市场上, 本 基金根据上市公 司的基本面分析, 评判 企业的投资价值, 从而 决定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等 投 资策略。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50 页 共 94 页


1. 自上而下的分析 根据各种宏观经济指标及金融数据,对未来的财政政策及货币政策和 股票市场走 势 做出判断或预测。 根据货币市场运行状况及央行票据发行到期情况,对债券市场短期利率走势进行 判断。 根据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状况及各交易主体的资金需求特点,对债券的发行利率 进行判断,进而对债券市场的走势进行分析。 根据近期的资金供需状况,对债券市场的回购利率进行分析,并据此做出参与股 票一级市场申购的决策。 2. 自下而上的分析 根据债券市场的当前交易数据,估计出债券市场当前的期限结构,并对隐含远期 利率、当期利差水平等进行分析,进而对未来的期限结构变动做出判断。 根据债券市场的历史交易数据,估计出债券市场的历 史期限结构,并对历史利率 水平、历史利差水平等进行分析,进而对未来的期限结构变动做出判断。 根据对股票二级市场上市公司的分红率、净资产收益率、市盈率及未来成长性等 多种指标或方法,做出 股票投资判断。 3. 资产配置 综 合 上 述 各 种 分 析 之 后 , 对 债 券 市 场 未 来 期 限 结 构 形 变 和 股 票 市 场 走 势 做 出 判 断,从而确定整体资产配置,即现金、债券、股票及回购的比例。 4. 久期选择与凸性管理 根据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的分析, 可以对未来 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做出判断, 从而 进行久期选择与凸性管理。 (1) 久期选择 基于未来期限结构形变进行久期选择, 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 移时, 可 以适当提高 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 可以适当降低组 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我们对久期选择主要参考两方面的指标, 一方面是来自宏观研究员综合当前宏观 经济及金融数据得出对债券市场的评价指标, 另一方面是来自固定收益部门综合债券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51 页 共 94 页


市场指标及资金需求等因素得出的对债券市场的评价指标。 (2) 凸性管理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 可以提高组合凸性 , 以便从收益率曲线变 平的交易中 获利。 也就是说,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 可以构造哑铃型 (Barbell ) 组合; 当预 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 可以 降低组合凸性, 以便从收益率曲线变陡的交易中获利。 也 就是说,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可以构造子弹型(Bullet )组合 。 影响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的因素有多种, 既 有宏观经济及金融的因素, 也有市 场微观结构的因素。因此,在对组合构建中究竟是采取哑铃型组合还是子弹型组合, 需要综合以上各种因素进行分析。 5. 个券选择 通过对个券相对于收益率曲线的低估或高估程度的分析,结合个券的信用等级、 交易市场 状况、 流动性、 息票率、 税赋特点等, 挖掘价值相对低估的个券, 充分把握 市场失效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 6. 股票 选择 本基金根据上市公司的基本 面分析,评判企业的投资价值,从而决定一级市场新 股申购或增发新股等 投资策略。 7. 组合构建与调整 通过 1-6 的流程后, 就可以初步完成组合构建了。 基于基金的投资风格, 在组合 构建时,需要 遵循 以下原则: (1)根据市场判断,灵活决定组合久期; (2)根据利差分析,流动性分析和信用分析,决定债券信用等级; (3) 根据上市公司基本面和股票市场走向 决定是否参与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等及 股票 买卖的合理时机;


(4)将组合的流动性维持在适当的水平 。 在投资过程中, 本基金将随时根据宏观经济、市场变化,以及基于流动性和风险 管理的要求, 对投资 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52 页 共 94 页


8. 风险管理 (1) 市场风险管理 针对市场风险,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 将对宏观经济数据等进行 及时动态跟踪, 并相应的调整组合久期,以规避利率变动所带来的市场风险。股票投资以稳健投资、 组合投资为原则, 主要选取基本面好、 流动性高、 业绩比较稳定、 具有较高净资产收 益率和较高分红率的 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同时 , 本基金管理人将 定期提供风险管 理报告,以便清楚 地了解组合的风险暴露程度。 (2) 信用风险管理 针对信用风险, 本基金在对信用产品投资 时, 将对信用产品发行主体的财务状况、 行业背景以及公司治理等方面进行密切跟踪及 分析, 并依据本基金 管理人自主开发的 信用分析系统对信用产品进行 定量与定性 分析, 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 另外, 本 基 金 管理人将基于谨慎性原则,对交易对手的资质进行严格挑选。 (3) 流动性风险管理 针对流动性风险,本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流动性较低的信用产品的投资比例, 同时保持适度的短期债券比例 ,以应对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日常流动性要求。 (4) 操作风险管理 针对操作风险,本 基金管理人构建了 风险监控系统。本基金管理人 将与基金托管 人一起 通过风险监控系统监控每日 基金资产市值及资产配置比例 ; 本基金管理人的监 察 部门将 每日监控所有上述风险控制措 施的执行。 (七) 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 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 (八)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 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 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遵循以 下限制: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53 页 共 94 页


(1) 本基金对债券 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 证券总和的 10% ,并 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3) 在 全 国银 行 间同 业 市场中 的 债券 回 购最 长 期限为 1 年,债 券 回 购到期 后 不 展 期; (4)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5)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6)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因通过发行和二级市场购买、 要约收购类套利以及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 票和权证资产合计不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20% ; (8) 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9) 其他类别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基金合同制订相应的证券 信用级别限制, 若基金 合同未订明相应的证券信用级别限制, 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10) 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12)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 证 券 , 其 市值 不 得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20%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3)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4)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调整完毕。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2. 建仓期 本基金建仓时间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 即基金管理人 须于基金合同生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54 页 共 94 页


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 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九)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行使 债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 (十) 基金投资 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 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 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08 年 6 月30 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资产组 合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股票投 资 208,780.00 0.01% 债券投 资 3,316,454,923.20 80.75% 权证投 资 0.00 0.00%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09,179,889.30 12.40% 其它资 产 281,268,806.78 6.85% 合计 4,107,112,399.28 100.00%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55 页 共 94 页


2. 本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序号 行


业 股票市 值(元 )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0.00 0.00% B 采掘业 0.00 0.00% C 制造业 208,780.00 0.01% C0 其中: 食品 、饮 料 0.00 0.00%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0.00 0.00% C2








木材 、家 具 0.00 0.00% C3


造纸 、印 刷 0.00 0.00%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塑料 208,780.00 0.01% C5








电子 0.00 0.00% C6








金属 、非 金属 0.00 0.00%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0.00 0.00%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0.00 0.00% C99








其他 制造 业 0.00 0.00%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0.00 0.00% E 建筑业 0.00 0.00%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0.00 0.00% G 信息技 术业 0.00 0.00%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0.00 0.00% I 金融、 保险 业 0.00 0.00% J 房地产 业 0.00 0.00% K 社会服 务业 0.00 0.00%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0.00 0.00% M 综合类 0.00 0.00% 合


计 208,780.00 0.01% 3.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股票数 量 ( 股) 期末市 值(元 ) 市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1 002258 利尔化 学 13,000 208,780.00 0.01% 4. 报告期末债券投资组合 (1)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名称 期末市 值(元 ) 市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 券 366,243,000.00 8.98% 2 金融债 券 1,454,735,000.00 35.67% 3 央行票 据 905,014,000.00 22.19% 4 企业债 券 588,779,790.60 14.44% 5 可转换 债券 1,683,132.60 0.04% 债券投 资合 计 3,316,454,923.20 81.32%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56 页 共 94 页


(2) 基金投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名 称 期末市 值(元 ) 市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1 08 农发 04 300,300,000.00 7.36% 2 07 国开 22 299,760,000.00 7.35% 3 06 国债 ⑷ 297,300,000.00 7.29% 4 07 农发 16 248,950,000.00 6.10% 5 07 农发 21 232,231,000.00 5.69% 5.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 、 报 告 期内 基 金 投资的 前 十 名 证券 的 发 行主体 没 有 被 监管 部 门 立案调 查 , 或 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 基 金 投资 的 前 十名股 票 中 , 没有 投 资 超出基 金 合 同 规定 备 选 股票库 之 外 的 股 票; 3 、基金的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50,000.00


2 应收利 息








79,093,015.54


3 应收申 购款











14,232,571.24


4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87,693,220.00


合计








281,268,806.78 4 、报告期末未持有 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内投资获得的所有权证: 序号 代码 名称 数量( 份) 成本( 元) 投资类 型 1 580016 上汽CWB1 772,848 6,707,988.48 投资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2 580017 赣粤CWB1 440,625 1,808,303.72 投资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3 580018 中远CWB1 218,638 1,125,777.62 投资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4 580019 石化CWB1 11,950,320 27,677,935.23 投资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5 580021 青啤CWB1 158,130 586,201.61 投资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6 580022 国电CWB1 1,546,364 3,622,954.09 投资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6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7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情况


2008 年 6 月 30 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博时基 金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57 页 共 94 页


-A 类 基金 份额 175,266,796.49 188,411,806.23 -B 类 基金 份额 171,829,071.25 184,372,593.45 8 、本基金份额变动 序


号 项


目 稳定价 值A (份 ) 稳定价 值B (份 ) 1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1,497,330,749.55 2 报告期 初基 金份 额总 额 266,070,937.00 1,737,407,675.47 3 报告期 末基 金份 额总 额 420,662,501.81 3,380,123,914.00 4 报告期 间基 金总 申购 份额 314,540,647.05 5,436,679,279.22 5 报告期 间基 金总 赎回 份额 159,949,082.24 3,793,963,040.69 十 十 三 三. .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至2008 年6 月30 日止基 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比较(转型前) 期间 ①净值 增长率 ②净值 增长率 标准差 ③业绩 比 较基准 收 益率 ④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05.8.24-2005.12.31 0.80% 0.01% 0.77% 0.01% 0.03% 0.00% 2006.1.1-2006.12.31 2.04% 0.01% 2.27% 0.01% -0.23% 0.00% 2007.1.1-2007.9.5 1.25% 0.01% 1.95% 0.01% -0.70% 0.00% 2005.8.24-2007.9.5 4.15% 0.01% 4.96% 0.01% -0.82% 0.00%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转型后) 稳定价值A 期间 ①净值 增长率 ②净值 增长 率标准 差 ③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④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①-③ ②-④ 2007.9.6-2007.12.31 6.51% 0.33% 0.05% 0.06% 6.46% 0.27% 2008.1.1-2008.6.30 0.66% 0.08% 2.07% 0.06% -1.41% 0.02% 2007.9.6-2008.6.30 7.21% 0.22% 2.12% 0.06% 5.09% 0.16% 稳定价值B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58 页 共 94 页


期间 ①净值 增长率 ②净值 增长 率 标准差 ③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④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①-③ ②-④ 2007.9.6-2007.12.31 6.41% 0.32% 0.05% 0.06% 6.36% 0.26% 2008.1.1-2008.6.30 0.56% 0.08% 2.07% 0.06% -1.51% 0.02% 2007.9.6-2008.6.30 7.01% 0.21% 2.12% 0.06% 4.89% 0.15% 十 十 四 四. .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 的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款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 (三) 基金财产 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的证券账户、 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 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后 ,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前述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应当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 注 册登记人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产 的保管与处分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 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 4.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 十 十 五 五. .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 资产的价值。 依据经基 金资产估值 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计 算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的 基 础 。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59 页 共 94 页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 股票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和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 (四) 估值方法 1 、债券估值 方法 (1) 证 券 交 易 所市 场 实行 净 价 交 易 的债 券 按 估值 日 收 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 易 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证 券 交 易 所市 场 未实 行 净 价 交 易的 债 券 按估 值 日 收 盘 价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 所 含的应收利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净价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 (4) 在 全 国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交 易 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等 固定 收 益 品种 , 采 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基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本 项 第(1) -(5) 小 项 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 第(1) -(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 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 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7)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 市 流 通 股票 按 估值 日 其 所 在 证券 交 易 所的 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无 交 易 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 ) 送 股 、转 增 股 、配股 和 公 开 增发 新 股 等 发行 未上市 的股 票 , 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估值; 3 ) 首 次 公开 发 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股 票 , 同一股 票 在 交 易所 上 市 后,按 交 易 所 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60 页 共 94 页


4 ) 非 公 开发 行 有 明确锁 定 期 的 流通 受 限 股票, 按 监 管 机构 或 行 业协会 有 关 规 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基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本 项 第(1) -(2) 小 项 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 第(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1) 基 金 持 有 的权 证 ,从 持 有 确 认 日起 到 卖 出日 或 行 权 日 止, 上 市 交易 的 权 证 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 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 值 , 均 应被 认 为 采用了 适 当 的 估值 方 法。 但是 , 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按 本 项 第(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 估值 程序 公开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传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六) 暂停估值 及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抗 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 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无 法 准确 评估 基 金 资 产价 值 时; 3 . 占 基 金相 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 种 的估 值 出 现 重大 转 变 , 而基 金 管理 人为 保 障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 如 果 出现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 属 于紧 急 事故 的任 何 情 况 ,会 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 不 能出 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的确认 及处理 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 第4 位四舍五入 。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61 页 共 94 页


1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出现错 误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立 即 予 以纠 正 , 通知基 金 托 管 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因 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 造 成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损 失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有 权要 求 基金管理人予以赔偿。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 4 .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由 于各 自 技术 系统 设 置 而 产生 的 净值 计算 尾 差 , 以基 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 特殊情形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战 争、 火灾、 地震、 洪水 等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仍未能发现错误, 由此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十 六 六. .


基金收 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 的构成 1.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2. 银行存款利息; 3. 买卖证券差价;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 的节约计入收益 。 (二) 基金净收 益 基 金 净收 益 为基 金 收益扣 除 按照 国 家有 关 规定 和 基 金 合 同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可以 在 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 (三) 收益分配 原则 1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B 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 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 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62 页 共 94 页


2 . 分 红 默认 方 式 为现金 分 红 , 投资 者 可 以选择 现 金 分 红或 红 利 再投资 。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可对A 类、B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 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要修改分红方 式,请自行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修改。 3 . 如 果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所 获 现 金红 利 不 足支付 银 行 转 账等 手 续 费用, 注 册 登 记 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4 .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最低不低于已实现收益的 60%, 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 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 方案 本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基金 托管人核实。 由于不同 基金份额 类 别 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 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 (五) 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并在备案后在指定媒体公告。 (六) 基金收益 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 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 十 七 七. .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 作有关的费用 1. 费用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证券交易 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63 页 共 94 页


(6)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法定信息披露费;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3.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0.60%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 ×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首日 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1)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 ×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 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不高于前 一日B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的年费率计提。方法如下: H=E ×0.30%÷当年天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日 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E 为 B 类基金份额 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 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以及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 促 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64 页 共 94 页


(3) 其他费用 本章第 (一) 条中所述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4.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 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5. 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 费, 调低费率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 与基金销 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表


基金 的 申购费率结构 费用种 类 A 类基金 份额 ( 申购 金额 M 、 持有 年限 Y ) B 类基金份 额 前端 申 购费 M<100 万 0.8% 0% 100 万≤M<300 万 0.5% 300 万≤M<500 万 0.3%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后端申 购费 Y <1 年 1.0% 0% 1 年≤Y<2 年 0.7% 2 年≤Y<3 年 0.5% 3 年≤Y<5 年 0.3% 5 年≤Y


0% 注: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 率见下表: 表


基金 的 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 类 A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年 限 Y ) B 类基金份 额 赎回费 Y<1 年 0.1% 0% 1 年≤Y<2 年 0.05% 2 年≤Y 0%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65 页 共 94 页


注:1 年指365 天。 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购费补差和赎回费补差两部分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 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其中赎回费补差部分的 25% 归入基 金资产。 (1) 申购费补差 对于两只前收费基金之间的转换, 按照转出金额分别计算转换申请日的转出基金 和转入基金的申购 费,由申购费低的基金转到申购费高的基金时,收取申购费差价; 由申购费高的基金转到申购费率低的基金时,不收取差价。 对于两只后收费基金之间的转换, 基于每份转出基金份额在转换申请日的适用后 申购费率, 计算转换申 请日的转出基金后收申购费; 基于转入基金的 零持有时间的适 用后申购费率, 计算转 换申请日的同等金额转入基金后收申购费。 由 后收申购费高的 转到后收申购费低的基金时, 收取后收申购费 差价; 由后收申购费低 的转到后收申购 费高的基金时,不收取差价。 对于后端收费基金往前端收费基金的转换, 基于每份转出基金份额在转换申请日 的适用后申 购费率, 计 算转出基金的后收申购费; 基于转出金额计算 转换申请日转入 基金的前收申购费。除收取基金的后收申购费外,当后收申购费低于前收申购费时, 收取申购费差价,否则不另外收取差价。 (2) 赎回费补差 基于每份转出基金份额在转换申请日的适用赎回费率, 计算转换申请日的转出基 金赎回费; 基于转入基 金的零持有时间的适用赎回费率, 计算转换申 请日的同等金额 转入基金的赎回费。若转出基金的赎回费高于转入基金的赎回费,则收取赎回费差; 若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不高于转入基金的赎回费,则不收取赎回费差。 (三) 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 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 十 十 八 八. .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 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 4. 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66 页 共 94 页


5.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 ; 6.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立且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两日内编制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十 十 九 九. .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 实施准则、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一) 招募说明 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行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每 6 个 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后的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基 金 管 理 人按 照 《 信息披 露 管 理 办法 》 及 其实施 准 则 、 《证 券 投 资基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准 则 第五 号 ——招 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与 格 式 》 、基 金 合同 编制 并 公 告 招募 说 明书。 (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 件 。 (三) 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托管协 议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 (四)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实施准则、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编制并 发布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67 页 共 94 页


(五) 基金募集 情况公告 本基金 发售期截止后, 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 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并对基金募集情况进行公告。 (六)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本基金 发售期截止后, 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 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并将验资报告及本基金备案材料提交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收到前述材料后予以书面确认, 自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管理人将于收到证监会书面确认之后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七) 基金开放 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发布 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 (八)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 日内公告; 2. 基金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3. 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每季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4.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5.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前,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 6. 每 半 年 及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九) 临时报告 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68 页 共 94 页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公共媒体中出现或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的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 信息披露 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基 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 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 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 件, 对投资者按此方式 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 查阅和下载上述文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69 页 共 94 页


件。 二 二 十 十. .


风险揭 示 相比其它基金产品,虽然本 基金风险较低,但投资者仍有可能承担一定的风险。 包括: (一) 市场风险 债券市 场 工具 价 格 因受各 种 因 素 的影 响 而 引起的 波 动, 将对 本 基 金财产 产 生 潜 在 风险, 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财 政 政 策、产 业 政 策 等国 家 政 策的变 化 对 债券 市 场 产 生一定 的 影 响, 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 2. 经济周期风险 债券市 场 受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影 响, 而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从 而 对 基 金 收 益产生影响 。 3. 利率 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率 波 动 会导致 债券市 场的 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 变 动, 基 金 投资于 债券市场 工具,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 4. 通货膨胀风险 本基金投资 的 目 的 是 使 基 金 财 产 稳定增值,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基 金 投 资 于 债券 市场工具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财产的增值 。 (二) 信用风险 金 融 债 和 企 业 债 的 发 行 人 不 能 按 期 还 本 付 息 和 回 购 交 易 中 交 易 对 手 在 回 购 到 期 交割责任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本基金的信用风险。 (三) 流动性风 险 开 放 式 基 金 要 随 时 应 对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如 果 基 金 财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或者 变 现 为 现 金时 使 基金 净值 产 生 不 利的 影 响, 都会 影 响 基 金运 作 和收 益水 平 。 尤 其是 在 发 生 巨 额赎 回 时, 如 果基 金 财 产变 现 能力 差,可 能 会 产生 基 金仓 位 调整 的 困 难, 导致流 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收益。 (四) 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运 作 过 程中, 基 金 管 理人 的 研 究水平 、 投 资 管理 水 平 直接影 响 基 金 收 益水平,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 对 经 济 形势 和 证券 市场 判 断 不 准确 、 获取 的信 息 不 全 、投 资 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70 页 共 94 页


(五) 操作或技 术风险 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对内及对外的业务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 比如: 内 部控制不严造成的违规风险、基金管理人系统及软件错误或失灵、人为疏忽及错误、 控制中断、操作方法本身的错误或不精确、灾难性事故等。 (六) 合规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再投资风 险 债 券 偿 付 本 息 后 以 及 回 购 到 期 后 可 能 由 于 市 场 利 率 的 下 降 面 临 资 金 再 投 资 的 收 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八) 投资策略 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不同于股票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追求基金资产的稳 健增值, 在降低组合波动率的同时, 投资组合收益可能会低于股票基金; 本基金的长 期回报可能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基金的流动性和赎回期均长于货币市场基金。 (九) 债券回购 风险 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 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 其中, 信用 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 , 不 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 造成基 金净值损失的风险; 投 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回购利率大于 债券投资收益而 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致使整个组合风险 放大的风险; 而 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在 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 也对 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 (十)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 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 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71 页 共 94 页


二 二 十 十 一 一. .


基金合 同的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 4.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 (二)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基金合同终止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 律师事务所、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 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 2. 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 3. 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 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 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72 页 共 94 页


(五) 基金资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按前款 1-4 项规定依顺序清偿, 在上 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 不分 配给下一顺序权利人。 (六) 基金清算 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 基金清算结果公告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在3 个工作日内公告 。 (七) 基金清算 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国家规定期限予以保存 。 二 二 十 十 二 二. .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七、基金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 金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及义务如下: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运用基金财产 ; (2) 获得管理人报酬 ; (3)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基金业务规则 ;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 当事人的利益 ;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 (7) 选择、 更换 销售代理机构, 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 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73 页 共 94 页


(8) 选择、 更换登记结算机 构, 并对注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 申购、赎回申请 ;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1)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 依 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外 , 不 得 为 自己 及 任 何第 三 人 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 赎回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4) 保 守 基 金 商 业秘 密 , 不得 泄 露 基 金 投资 计 划 、投 资 意 向 等 。除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16) 依 据 《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74 页 共 94 页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 (2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与义务如下: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获得基金托 管费;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5)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如认为基金管理 人违反本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 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 依 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外 , 不 得 为 自己 及 任 何第 三 人 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 守 基 金 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75 页 共 94 页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18)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19) 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义务。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如 下: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 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 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76 页 共 94 页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管理人 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资产账户名称的改 变而有所改变。 八、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的 授 权 代 表共同组成 。 (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变更基金合同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变更基金类别;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范围或策略; (5) 更换基金托管人;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7) 代表 10% 以 上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就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求 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10)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11)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77 页 共 94 页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三)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 2. 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 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3.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为 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 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 通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5)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送达的期限、地点; (6) 表决方式; (7) 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8) 出席会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78 页 共 94 页


(9) 议事程序;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五) 召开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讯方式开会 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 但决定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 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 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 1)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登 记 日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统 计 显示 , 有 效 的 基 金份 额 应占 代 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2)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 代 理人 身 份证 明 、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代 理 手续 完 备 , 到 会 者出 具 的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通 知 的规 定 , 并 且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未 能 满 足 上述 条 件 的情况 下 , 则 召集 人 可 另行确 定 并 公 告重 新 开 会的时 间, 召集 人 应当提前 30 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 程序和 表决方式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 定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在 两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公 布 相关 提 示 性公告; 2)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管 人 和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下 按 照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方 式 收取 和 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79 页 共 94 页


3)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面 意 见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 代 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受 托 代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其 它 代 表 , 同 时 提 交 的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受 托 出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份额的凭 证 和授 权 委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 的 规 定。 (六)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 围内的重大事项,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它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它事项;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 持 有 权 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 额 10% 或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 提案,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


(4) 对 于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提交 的 提 案 ( 包括 临 时 提案 ) , 大 会 召集 人 应 当按 照 以 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 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 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 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 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 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 集 人 应 当制 作 出 席会议 人 员 的 签名 册 。 签名册 载 明 参 加会 议 人 员姓名( 或单位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80 页 共 94 页


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 30 日公布提 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 议。 (七)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 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更换、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 以公告。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八)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举 2 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3 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票结果;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81 页 共 94 页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 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九) 生效与公 告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召集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定。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修改 1. 基金合同的修改需经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同意; 2.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 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报证监会审批或备案; 3. 基金合同修改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审批或备案,并在修改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 告 。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十四、 争议的 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 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 本合同当事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82 页 共 94 页


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五、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规范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及义务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合同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签字或加盖名章, 在基金募 集结束,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十六、 其他事项 1.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 务代理人和 注册登记人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2 .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 事宜,由基金 合同当事 人各方按有关 法律、法 规和规章协商解 决。 二 二 十 十 三 三. .


托管协 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邮政编码:


518040 法定代表人: 吴雄伟 成立时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83 页 共 94 页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 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核查 1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投 资 范 围 、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 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公司) 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 、 资产支持证券、 央行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84 页 共 94 页


票据、 短期融资券、 回购、 银行存款 等固定收益证券 品种,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 增发新股等, 包括在新股冻结期限内所发生的送股、 配股、 权证等权益投资。 本基金 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 但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及股票派发或因分 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除外。 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对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 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对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对 本托管 协 议 第 九 条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投 资 禁 止 行 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 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 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 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基金托管人。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 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 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 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 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金 托管人事前无法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管 理 人 参 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 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交易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85 页 共 94 页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并承担交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 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 本 基 金投 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 基金 管 理 人应事 先 根 据 中国 证 监 会相关 规 定 , 与 基金托管人就相关 事项签订补充协议, 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基金管理 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 律风险和操作风 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以 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6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 .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 的上 述 事 项及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运作 违 反 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义务配 合 和 协 助基 金 托 管人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合同 和 本 托 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 若 基 金托 管 人 发现基 金 管 理 人依 据 交 易程序 已 经 生 效的 指 令 违反法 律 、 行 政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86 页 共 94 页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二)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监督、核查 1.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 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 入专用清算账户、 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 和核查。 2. 基金 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 监督、核查中的配合、 协助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对 方 依 照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监督、 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 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 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 资产保管 (一) 基金资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 除证券交易所的清算资金外,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资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87 页 共 94 页


4.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 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 定人数, 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有安全高效的清算、 交割系统, 有符合 要 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有完善的内部 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 制度。 6.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资 产。 (二) 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 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三)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 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88 页 共 94 页


(五)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 基金资产 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 保管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八) 与基金资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的保 管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 管。 重大合 同包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附件) 。 四 、基金 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与复核 ( 一) 基金资产 估值 1.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2.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二)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 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分别计算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89 页 共 94 页


并按规定分别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本基金 A 类和 B 类资 产进行估值,将基金份额净值发送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份额净值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与保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 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 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利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 重要事 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的要求执行。 六 、争议 处理和适用法律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 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管 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须 经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或本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二 十 十 四 四. .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90 页 共 94 页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有人交 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 认单;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 及季度末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场外部分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 日内,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向年度内有交易的及年末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场外部 分的投资者 寄送对账单。 (二) 红利再投 资 本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在本基金收 益分配前,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选 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 定期定额 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即投资者可通过固定 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四) 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并开办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 由 于转 出基 金 和 转 入基 金 须为 统一 注 册 登 记机 构 ,目 前不 支 持 主 题行 业 基 金 与 其 它基 金 间的 转换 业 务) 。基 金 转换 需遵 守 本 公 司关 于 基金 转换 的 业 务 规则 , 具体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本公司网站上的公告。 (五) 网上交易 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 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 司网站(http://www.bosera.com) 查询 。 (六) 资讯服务 1. 手机短信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或变更帐户资料时如预留有效的手机号码, 可 获得手机短信公共信息服务、 交易确认通知; 或投资者可以发送短信到指定号码查询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账户份额等信息。 2 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或变更帐户资料时如预留有效的电子邮件, 可 获得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如《博时资讯》周刊、分红公告通知等信息。


投资者也可以自己在本公司网站订阅每日基金份额净值、 各只基金的公开信息等 内容。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91 页 共 94 页


(七) 客户服务 中心 1. 语音自助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每 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 服务和查询 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交易和持有信息等内容, 与博 时公司签订远程服务协议的直销客户还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等 交易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1 人工坐席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个工作日、 每日 8 小时的人工服务 (不含国庆及春节假 期) 。 客户服务电话:95105568(免长途话费) 010-65171155,按 9 转人工坐席。 传真:010-65187032 2


信邮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平信、 电子邮件、 网站留言三种方式和本公司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 会有专人对客户的信邮进行回复。 (八) 帐户资料 变更 为了便于客户及时得到博时提供的各项服务, 请客户及时更新联系信息。 客户可 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联系信息(包括地址、电话、EMAIL 等)的变更 : 1. 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帐户资料变更业务申请 ; 2. 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 ; 3.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网上 交 易与查 询系 统( 网址 :http://www.bosera.com )自助 修改 联系信息 。 (九) 客户投诉 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留言、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客户 服务中心人工坐席、 平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 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 二 十 十 五 五. .


其它应 披露的事项 (一) 2008 年2 月26 日,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博 时 稳 定 价 值 债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申 购 和 转 换 转 入业 务的公告》 ; (二) 2008 年3 月10 日,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博 时 稳 定 价 值 债 券 投 资 基 金 恢 复 日 常 申 购 和 转 换 转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92 页 共 94 页


入业务的公告》 ; (三) 2008 年3 月20 日,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 于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B 类收费 模式)在中国工商银行推出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四) 2008 年3 月26 日,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 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 2007 年年度报告摘要》 ; (五) 2008 年4 月2 日, 我公 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 《 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六) 2008 年4 月9 日, 我公 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 《 关 于 博 时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在 北 京 银 行推 出 定 期定 额 投 资 业 务的 公 告 》 《博时稳 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 (七) 2008 年4 月21 日,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 于 中 国 农 业 银行 开 通 博时 基 金 转 换 业务 的 公 告》 《 博 时 稳 定价 值 债 券 投资基金 季度报告 2008 年第1 号》 ; (八) 2008 年5 月7 日, 我公 司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银 行 申 购 费 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 (九) 2008 年5 月12 日,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 关 于 博 时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在 中 国 农 业银 行 推 出定 期 定 额 业 务的 公 告》《 关于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 2008 年5 月28 日,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寻找地震灾区持有人的公告》 ; (十一) 2008 年 06 月 12 日,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 《关于通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博时旗下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二) 2008 年 7 月 1 日,我 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 十三)2008 年7 月3 日, 我公 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 《 博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93 页 共 94 页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广东发展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十四) 2008 年 7 月 8 日,我 公司发布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权 变更的公告》 。 (十五) 2008 年7 月10 日,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在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推 出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十六) 2008 年7 月11 日,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 博 时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关 于 增加 中 国 建银 投 资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为 代 销 机构的公告》 (十七) 2008 年7 月18 日,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稳 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季度报告 2008 年第2 号》 (十八) 2008 年7 月19 日,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中国光大银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十九) 2008 年7 月31 日,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成员任职的公告》 (二十) 2008 年8 月23 日,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进行直销网上交 易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二十一) 2008 年9 月16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 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 公告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的公告》 ; (二十二) 2008 年9 月17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 公告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 二 二 十 十 六 六. .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投 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者在 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 资者按此种方式 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 明书。 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第 94 页 共 94 页


二 二 十 十 七 七. .


备查文 件 (一) 备 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5.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关于募集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二) 备 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 资者查阅方式 1





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查 阅 方式 : 投 资者 可 在 营业 时 间免 费 到存 放 地 点查 阅 ,也 可 按工 本 费 购买 复 印 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2008 年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