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年第 2号
核准文件:证监基金字[2003]147号文
核准日期:2003年 12月 26日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送出日期:2008年9月23日
重 要 提 示
1、本基金根据 2003 年 12 月 2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147 号
文批准公开发行。
2、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更新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更新招募说明书
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4、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5、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6、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08 年 8 月 10 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和净值表现及投资组合数据的截止日为 2008 年 6 月 30 日。原招募说明书及其
历次更新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为准。 目
录
第一节 绪 言...........................................................................................................................1
第二节 释 义...........................................................................................................................2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4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11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15
第六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8
第七节 基金的转换...............................................................................................................35
第八节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39
第九节 基金的投资...............................................................................................................39
第十节 基金的业绩...............................................................................................................46
第十二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48
第十三节 基金的收益分配...................................................................................................50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2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5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55
第十七节 风险揭示...............................................................................................................59
第十八节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61
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3
第二十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4
第二十一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1
第二十二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86
第二十三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87
第二十四节 备查文件...........................................................................................................87
农收益
泰信天天收益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8 年第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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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绪 言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更新。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基金原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于2004年2月10日正式成立。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由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更新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08 年 8 月 10 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和净值表现及投资组合数据的截止日为 2008 年 6 月 30 日。 原招募说明书及其历次更新与本
更新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为准。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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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释 义
在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指《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
新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内容和格式》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
《信息编报规则》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货币基金办法》 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直销机构
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托管
等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官证、文职证、军
官离休证等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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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2002 年 11 月 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联合颁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
申购 指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
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并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的基金
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
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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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每日收益的过程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2 层
成立日期:2003 年 5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朱崇利
总经理:高清海
电话:021-50372168
传真:021-50372197
联系人:王伟毅
发展沿革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irst-Trust Fund Management Co.,Ltd.)是由原山东省国际信
托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联合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于 2002 年 9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筹建,2003 年 5 月 8 日获准开业,是国内实施“好人举手制”以来第一家以信托投
资公司为主发起人而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目前下设十三个部门和办事处,即基金投资部、研究部、金融工程部、清算会计
部、信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渠道业务部、理财顾问部、上海理财中心、北京理财中心、
电子商务部、客户服务部、综合管理部和北京办事处。截止至 2008 年 8 月 10 日,公司有正
式员工 93 人,多数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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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部门的处罚。
二、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根据公司股东会二○○八年第一次(通讯)会议决议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08]564 号《关于核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泰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从 10000 万元变更为 20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增加出资 4500 万元人民币,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增加出资 3000 万元人民币,青岛
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增加出资 2500 万元人民币。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单位名称 现金出资金额 股权比例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9000 万元 45%
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000 万元 30%
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 5000 万元 25%
合计 2 亿元 100%
三、主要人员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朱崇利先生,董事长,EMBA,高级经济师;曾任山东省计委投资处处长、山东省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党组副书记兼副总经理、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组副书记、山东
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山东省鲁信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东峰先生,副董事长,大学本科,经济师;曾任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基建处科长、
江苏省投资公司综合计划处主任、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综合计划部经理、香港博腾国际
投资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江苏省国际信
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李建国先生,董事,硕士;曾任青岛市计委投资处处长,现任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张牧农先生,董事,工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副
经理、项目评审部副经理、青岛华和国际租赁公司副总经理、法国巴黎鲁新公司副总经理,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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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高级业务经理。
张中秋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曾任中葡联合联络小组中方驻澳代表、澳门特别行
政区筹备委员会经济小组工作成员, 现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香港华建国际金融投资公司执行
董事、副总经理。
刘学涌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天津分
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人身险部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第一副
总经理、华泰财产保险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刘俊海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法学系教
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消费者协会理事,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2、监事会成员
牟东明先生,监事长,EMBA,高级经济师;曾任青岛国信实业公司研究发展部经理,
现任青岛国信实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青岛国信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戴平先生,监事,大专文化,工程师;曾任江苏省投资公司科长、江苏省计划干部培训
中心办公室副主任、中外合资东西方投资咨询公司副总经理、江苏省机电轻纺投资公司投资
部经理、江苏省投资管理公司工业部副经理,现任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投资部
副经理。
桑维英女士,监事,MBA;15 年证券从业经验。2002 年 10 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经理、综合管理部经理、行政总监,现任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朱崇利先生,董事长,EMBA,高级经济师;曾任山东省计委投资处处长、山东省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党组副书记兼副总经理、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组副书记、山东
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山东省鲁信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高清海先生,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新加坡鲁信(亚洲)投资公司董事、济南百灵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山东省国际信托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部经理。
吴胜光先生,督察长,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南京大学城市与资源系副主任、江苏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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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二部经理、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
理。
(二)基金管理小组成员
何俊春女士,基金经理。大学本科毕业,MBA在读。11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职于上海
鸿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12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泰信天天收益基金交易员、交易主管,泰信天天收益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07年2
月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附: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姓名 管理本基金的时间
王鹏 2005年 5月 17 日至 2008 年 3 月 20 日
张翎 2004年 7月 9 日至 2005年 5 月 17 日
徐军 2004年 2月 10 日至 2004 年 7 月 9 日
(三)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包括:
高清海先生,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
崔海鸿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泰信优势增长基金基金经理;
王鹏先生,基金投资总监,兼任泰信先行策略、优势增长基金基金经理;
邓良毅,公司研究总监;
梁剑先生,研究部经理兼金融工程部经理,高级金融工程师;
何俊春女士,泰信天天收益基金基金经理。
另外,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经理列席会议。
(四)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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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理念、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二)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以下违反《证券法》 《基金法》以及其它国家法律法规的
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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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四)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
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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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
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
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
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合规控制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
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
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负责公司经
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金融工程部和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
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
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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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
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
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
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
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内部稽核报告报董事长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月 31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 年8 月2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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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董杰
托管部门联系人:宁敏
电话: (010)66594977
传真: (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中国银行业务涵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三大领域,其中,商业银行业务是中国
银行的传统主营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业务。中国银行提供的
公司金融业务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以及银行汇票、本票、
支票、汇兑、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集中支付、支票圈存及票据托管等其他
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包括储蓄存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个人中间业务、 “中银理
财”服务、私人银行业务和银行卡业务等;金融市场业务主要包括本外币金融工具的自营与
代客业务、 本外币各类证券或指数投资业务、 债务资本市场业务、 代客理财和资产管理业务、
金融代理及托管业务等。
中国银行在国内同业中率先引进国际管理技术人才和经营理念,不断向国际化一流大
银行的目标迈进,截至 2007 年末底,中国银行境内外机构共有 10,834 家,其中在中国内地
拥有 37 家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拥有 283 家二级分行及 9,824 家分支机构;在境外有 689
家分行、子公司及代表处,是中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银行。
2007 年,中国银行营业收入快速增长,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资产质量明显改善,实现
税后利润 620.17 亿元人民币,较上年增加 139.59 亿元人民币,增幅 29.05%,其中,股东
应享税后利润 562.29 亿元人民币, 较上年增加 136.05 亿元人民币, 增幅31.92%; 截止2007
年末,中国银行资本充足率为 13.34%,核心资本充足率为 10.67%;中国银行不良贷款率为
3.12%,较 2006 年末下降0.92 个百分点。
多年来中国银行围绕客户需求所做的不懈努力,得到了来自业界、客户和权威第三方的
广泛认可。在与国际同业和国内同业的激烈竞争中,凭借雄厚的实力和优良的服务,中国银
行脱颖而出,成为北京 2008 年奥运会唯一的银行合作伙伴;自 1990 年以来,中国银行一直
荣登《财富》500 强排行榜;2004 至 2007 年,中国银行连续被《环球金融》杂志评为“中
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和“中国最佳外汇银行” ;2007年,中国银行在《银行家》杂志“世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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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 1000 家大银行”中排名第 9 位; 2007 年中国银行被《金融亚洲》评为“亚洲最佳公司(最
佳管理、最佳公司治理、最佳股利政策) ”和“中国最佳外汇交易银行” ;2007 年中国银行
被《亚洲货币》杂志和《贸易融资》杂志分别评为“中国最佳现金管理银行”和“中国最佳
贸易融资银行” ;在“和讯财经风云榜”中,中国银行被评为“中国银行业杰出服务奖” 、 “中
国银行业理财产品测评最具投资价值浆” ; 2007年中国银行再次荣获 “优信咨询 (Universum) ”
评选的“最理想雇主奖” 。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自 2004 年8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自 2003年 3
月起任中国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自 1996 年10 月起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期
间曾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及国家外汇管理
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89 年10 月至1996年 10 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裁、计划资金司司长等职。肖先生出生于 1958 年8 月,1981 年
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1996 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李礼辉先生,自 2004 年 8 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
长。2002 年 9 月至 2004 年 8 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 年 7 月至 2002 年 9 月担任中国工
商银行副行长。1988 年至 1994 年7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新加坡代表处
首席代表、福建省分行副行长等职。李先生出生于 1952 年5 月,1977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
济系财政金融专业,1999 年获得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和经济
学博士学位。
王永利先生,自 2006 年 8 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自 2003 年 11 月至
2006年 8 月任中国银行行长助理,1997年 4 月至2003 年 11月历任中国银行财务部、资产
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福建省分行常务副行长及行长,以及河北省分行行长等职。
王先生出生于 1964 年4月,198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2005 年获得厦门大学博士学位。
董杰先生,自 2007 年 11 月 27 日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
经理。自 2005 年 9 月起任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1983 年 7 月至 2005 年
9 月历任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沙头角支行行长、深圳市分行信贷经营处处长、公司业务处处
长、深圳市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等职。董先生出生于 1962 年11 月,获得西南财经大学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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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银行总行于 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根据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 中国银行于 2005 年3月 23 日正式将基金
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销售、市场、运营、风险与合规管理、信息技
术、行政管理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 90 余人;另外,在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设有托管业务团队。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到 2008 年 6 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华夏行业精选、同智优势成长、
易方达平稳增长、易方达策略成长、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易方达积极成长、易方达货币、
易方达月月收益、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嘉实服务增值、嘉实成长收益、嘉实
理财通系列(含嘉实稳健、嘉实增长、嘉实债券) 、嘉实货币、嘉实沪深 300 指数、嘉实超
短债、嘉实主题精选、银华优势企业、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海富通收益增长、海富通货币、
海富通股票、海富通精选 2 号、万家180 指数、金鹰成份股优选、华夏回报、华夏回报二号、
华夏大盘精选、 景顺长城景系列 (含景顺长城动力平衡、 景顺长城货币、 景顺长城优选股票) 、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泰信天天收益、泰信优质生活、招商先锋、大成蓝筹稳健、大成财富
管理 2020、大成优选、泰达荷银行业精选、国泰沪深 300 指数、国泰金鹏蓝筹价值、友邦
华泰盛世中国、友邦华泰积极成长、南方高增长、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国海富兰克林潜力组合、银河竞争优势成长、国投瑞银稳
定增利债券型、嘉实研究精选股票、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国泰金鹿保本二期、易方达中
小盘股票型等 57 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型、指数型、
行业型、创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和理财品种,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
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五)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 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
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 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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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
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
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
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 制定了内部
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对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负第一责任。 部门内部设有专门的风
险控制小组,作为部内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审议和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决定托管及投资者
服务部风险管理战略、 基本原则、 风险管理目标和重大政策措施, 检查和监督风险管理战略、
方针和政策的执行情况。针对托管业务的特点,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内部设立高级合规官和
风险与合规管理团队,具体开展部门内部内控及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
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托管人就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
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等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
行业务监督、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履行上述职责过程中,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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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崇利
总经理:高清海
成立日期:2003 年 5 月 8 日
电话:021-50372168
传真:021-50372269
联系人:王伟毅
(二)代销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传真:010-66594946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三)代销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 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36
联系人:王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四)代销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5834,82090060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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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3195049,82090817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联系人: 朱虹、刘薇
网址:www.cmbchina.com
(五)代销机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冰竹
电话:(010)66223248
联系人:杨永杰
客户服务电话:(010)96169
(六)代销机构: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人:李群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七)代销机构:深圳发展银行
注册地点: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Frank N.Newman)
联系人:周勤
电话: 0755-82088888
传真: 0755-82080714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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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01
公司网址: www.sdb.com.cn
(八)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九)代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5533
网址:www.htsec.com
(十)代销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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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sc108.com
(十一)代销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 26 楼 2611 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36、38、41 和 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十二)代销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十三)代销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393-1098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扬盛芳
网址:www.syzq.com.cn
(十四)代销机构: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 19 号华通大厦 B 座 10-16 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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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8431166
客户服务电话:010-68431166-8010
联系人:白源
公司网站:www.bjzq.com.cn
(十五)代销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248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张小波
客户服务电话:025-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十六)代销机构: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24、25 层
法定代表人:吴克龄
电话:0755-26936207
传真:0755-26936223
联系人:姚文强
特别说明:根据中国证监会基金部通知[2005]1 号文《关于暂停闽发、汉唐证券公司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通知》要求,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5年 1月 27日暂停办理汉唐
证券公司提交的申购业务。详情请见 2005年 1月 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的《泰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办理汉唐证券公司提交的申购业务的公告》 。
(十七)代销机构: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6 号中国人寿大厦 1901 室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010-85252656
传真:010-85252655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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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赵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9-8888
公司网址: www.mszq.com
(十八)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李洋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十九)代销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03
电话:021-63325888-310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二十)代销机构: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电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439
联系人:郭磊
网址:www.cfzq.com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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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代销机构: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唐泳、马文玲
电话:0551-5161671、670
传真:0551-5161672
公司网址:www.hazq.com.cn
(二十二)代销机构: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点:上海市浦东银城东路 139 号华能联合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www.eestart.com
(二十三)代销机构: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客服热线:010-68084591
传真:010-68084986
联系人:戴荻
公司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二十四)代销机构: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长江路88号国信大厦18、19楼
法定代表人:钱凯法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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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5-84784836
传真:025-84784741
联系人:万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918
网址:www.thope.com
(二十五)代销机构: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022-28455588
网址:www.bhzq.com.cn
(二十六)代销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二十七)代销机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709
联系人:张治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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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i618.com.cn
(二十八)代销机构: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浩民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丁韶燕
网址:www.zxwt.com.cn
(二十九)代销机构: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
网址:www.lhzq.com
(三十)代销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21-68763879
传真:021-68765296
联系人:张勤
网址:www.ax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0-96210
(三十一)代销机构: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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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电话:020-37865188
传真:020-37865008
联系人:李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三十二)代销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三十三)代销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敬达
电话:0755-82450826
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人:袁月
网址:www.PA18.com
(三十四)代销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50818887
传真:021-68815009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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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
(三十五)代销机构: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33303378
联系人:谢秀峰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三十六)代销机构: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4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09
(三十七)代销机构: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网址:www.scstock.com
(三十八)代销机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号证券大厦 4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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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网址:www.jyzq.cn
(三十九)代销机构: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罗芳
网址:www.dbtebon.com.cn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予以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崇利
总经理:高清海
成立日期:2003 年 5 月 8日
电话:021-50372168
传真:021-50372269
联系人:韩波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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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律师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东环南路 2 号招商局大厦 1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 2801-2810 室
负责人:张德荣
联系电话:021-50372668 、021-50372212
传真:021-5037267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
注:联系人及经办律师廖海律师已不在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供职。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 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金毅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
金毅
第六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公司网站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进行。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
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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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目前的代销机构
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暂停申购,仅可办理赎回或转托管业务)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当前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增加其他开放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二)申购的开始时间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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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本基金于 2004 年2月 16
日正式开始接受并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三)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本基金于 2004 年2月 16
日正式开始接受并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三、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一)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如投资者是首次申购本基金,需要申请开立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或销售机
构交易账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二)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单位价格以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待支付的收益一并结算
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基金收益负值时, 则该
笔基金赎回申请视为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
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在T+2日可向基金销售网点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打印确认
单。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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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T 日)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
账户。投资者赎回(T 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T+1 日将赎回款项
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通过各销售代理人划往赎回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一)申购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代销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直销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金额每次不低于 1,00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及追加申
购的最低金额,并予以及时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
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
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二)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 1.00 元) 。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 1.00 元) 。
3、每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及最近 7 天平均收益折算的年收益率于该开放日的
次日公告。
(三)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四)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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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
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有适当理由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规模超过合理水平,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二)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
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三)暂停基金的申购,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告。
(四)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含假日)的每万份基
金份额收益和以最近七日平均收益折算的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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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日公告暂停期间(含假日)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和以最近七日平均
收益折算的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日公告暂停期间(含假日)的每万
份基金份额收益和以最近七日平均收益折算的年化收益率。
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
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二)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
要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三)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告。
(四)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 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含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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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收益和以最近七日平均收益折算的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将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赎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赎回日公告暂停期间(含假日)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和以最近七
日平均收益折算的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赎回日公告暂停期间(含
假日)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和以最近七日平均收益折算的年化收益率。
七、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情形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包括基金转换的转出申请在内)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时,为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
开放日办理。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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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
网站或代销机构网点在 3 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三)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七节 基金的转换
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并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
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基金转换。
三、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渠道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截止 2008 年 8 月
10 日,泰信天天收益基金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可转换情况如下:
(一)直销渠道:对于本公司管理的包括泰信天天收益(代码:290001)、泰信先行策
略(代码:290002)、泰信双息双利(代码:290003)、泰信优质生活(代码:290004)在
内的所有基金,直销客户均可申请办理转移业务。
(二)代销渠道: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销渠道的客户,本基金转换业务只适用于泰信天天收益与
泰信优质生活基金之间的转换。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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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销渠道的客户,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全
部基金,即基金泰信天天收益、泰信先行策略基金、泰信双息双利基金、泰信优质生活
基金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三)代销渠道:各大证券公司
对于部分代销客户,可通过国泰君安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招商证券等公司申请办理泰信天天收益、泰信先行策略、泰信优质生活等三只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务。
等条件成熟后,本公司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此项业务。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
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
准。
四、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目前,基金管理人接受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日。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进行
相应的调整,并提前 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基金转换的程序与规则
(一)基金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费用构成
各基金间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和基金转换手续费。
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的申购费率的差额计算收取: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max[(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0]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率,如为负数则取 0。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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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换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
基金转换手续费=转出金额×基金转换手续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申购补差费 - 转换手续费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注:转入份额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
产计入基金资产。
(二)基金转换的申请与确认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
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
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已冻结份额不得申请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原则”,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 日),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在 T+1 日对投资者 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
基金转换所涉及的两只基金,其中任何一只处于封闭期、暂停赎回期等非开放日,或者
转换申请份额处于冻结状态,基金转换都不予确认。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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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
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投资人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三)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基金转出的最低申请份额为 100 份;在一个销售机
构的最低持有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某笔基金转换将导致其在该销售机
构所持有的剩余基金份额低于 100份的,应申请一并转换,否则,注册登记系统可自动对该
剩余份额做强制赎回处理。
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四)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T 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 T 日规定的正常交易时间内撤消;
2、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目前,本公司旗下的开放式基金均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故投资者转入的基金份额将
被自动记入前端收费模式下,且持有人对转入基金的持有期限自转入之日起计算;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六、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
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4、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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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如果
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
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
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
金份额资产净值。
第八节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一)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其中继承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关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
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
其业务规则受理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或委托基金销售机构代为办理。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第九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确保本金安全和资产的充分流动性,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现金收益。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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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良好的短期金融工具,包括到期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国债、金融债、
央行票据、AAA 级企业债、债券回购和同业存款等。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
批准后本基金可以投资商业票据及其他流动性良好的短期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不超过 180 天。
各种短期金融工具占基金财产总值的比重浮动范围分别为,短期债券 20-60%,债券回
购 0-80%,央行票据 0-70%,现金 5-80%。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运用久期控制、类别配置和无风险套利等投资策略追求低风险稳定收益并保持
基金资产的最佳流动性。
(一)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政治形势、政策趋势和宏观经济形势;
3、货币政策、利率趋势;
4、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二)决策程序
本基金参与投资决策和操作程序的机构和部门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部、研究
部、金融工程部。具体程序如下:
1、金融工程部提出投资基准建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2、利用短期金融工具的历史数据库,初选出符合投资基准的投资品种;
3、研究部经过深入研究后,精选投资品种,构建证券投资备选库;
4、基金经理构造基金组合计划;
5、金融工程部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收益分析,提出修正意见;
6、研究部宏观经济分析师和市场策略分析师通过宏观、中观分析,对投资 7、投资决
策委员会最后确定投资组合方案;
8、基金经理实施投资组合方案;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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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金融工程部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评估,定期或随时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
策委员会提供基金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10、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投资组合,但调整投资组合应按授
权权限和批准程序进行。
(三)投资组合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本基金在成立后三个月内达到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7、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四、业绩比较基准
半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 (1-利息税率)*半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本基金为类储蓄品种,流动性、安全性都较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高,故采用半年期
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五、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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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务权利的处理原则
(一)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制或者进行管理;
(二)依照《民法通则》 、 《民事诉讼法》 、 《企业破产法》 (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行使债权人的有关权利;
(三)所有参与行为均应在合法合规和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并谋求基金
财产的保值和增值。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8 年 8 月 22 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截至 2008 年6 月30 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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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组合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债券投资 958,385,750.24 40.78
买入返售证券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证券
1,241,803,302.70
0.00
52.85
0.00
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合计 139,979,944.37 5.96
其他资产 9,713,804.49 0.41
合计 2,349,882,801.80 100.00
(二)截至 2008 年6 月30 日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999,996,936.00 0.52
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0.00 0.00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0.00 0.00
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0.00 0.00
注:
上表中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为报告期内每日的融资余额的合计数,报告期内债券
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
平均值。
(三)截至 2008 年6 月30 日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
目 天
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7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29
本报告期内无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天的情况。
2、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内 56.36% 0.00%
2 30天(含)-60天 5.51% 0.00%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0.82% 0.00%
3 60天(含)-90天 0.00% 0.00%
4 90天(含)-180天 29.35% 0.00%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2.54% 0.00% 农收益
泰信天天收益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8 年第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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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5
180天(含)-397天
(含)
8.56% 0.00%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6.43% 0.00%
合计 99.78% 0.00%
(四)截至 2008 年6 月30 日债券投资组合
1、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1 国家债券 0.00 0.00
金融债券 430,888,443.29 18.37 2
其中: 政策性金融债 280,100,094.20 11.94
3 央行票据 373,669,936.14 15.93
4 企业债券
153,827,370.81
6.56
5 其他
0.00
0.00
合计 958,385,750.24
40.87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
229,629,875.13
9.79
注:上表中,附息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投资
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基金投资前十名债券明细
债券数量(张)
序号 债券名称
自有投资 买断式回购
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7 进出 14 2,300,000
230,101,307.19 9.81
2
07 央票 130 2,000,000
196,845,861.31
8.39
3 07 央票 136 1,800,000
176,824,074.83 7.54
4 04 建行 03 浮 1,514,000
150,788,349.09 6.43
5 05 中信债 1 600,000
59,619,414.56 2.54
6 08 华电 CP02 500,000
50,001,189.93 2.13
7 03 进出 01 500,000
49,998,787.01 2.13
8 07 上药 CP02 250,000
24,984,654.84 1.07
9 06 首都机场债 200,000
19,222,111.48 0.82
注:上表中,“债券数量”中的“自有投资”和“买断式回购”指自有的债券
投资和通过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买入的债券卖出后的余额。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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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2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141%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3323%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
值的简单平均值
0.2035%
(六) 报告期末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无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债的摊余成本超
过日基金资产净值 20%的情况。
2、本报告期内需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无。
3、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其他资产 金额(元)
1 交易保证金 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0.00
3 应收利息 9,147,072.05
4 应收申购款 566,732.44
5 其他应收款 0.00
6 待摊费用 0.00
7 其他 0.00
合
计 9,713,804.49
八、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2008 年4月 1 日--2008 年6 月30日
单位:份
本报告期初基金份额总额 5,126,606,773.14
本报告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 2,504,221,818.52
本报告期间基金总赎回份额 5,285,615,057.38
本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2,345,213,534.28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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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4 年 2 月 10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080601-20080630 0.2315% 0.0004% 0.2952% 0.0000% -0.0637% 0.0004%
20080401-20080630 0.7003% 0.0008% 0.8953% 0.0000% -0.1950% 0.0008%
20080101-20080630 1.4496% 0.0040% 1.7906% 0.0000% -0.3410% 0.0040%
20070101-20071231 2.9256% 0.0057% 2.4441% 0.0016% 0.4815% 0.0041%
20060101-20061231 1.8763% 0.0026% 1.7093% 0.0002% 0.1670% 0.0024%
20050101-20051231 2.4032% 0.0021% 1.6687% 0.0000% 0.7345% 0.0021%
20040210-20041231 2.0901% 0.0012% 1.3757% 0.0002% 0.7144% 0.0010%
20040210-20080630 11.2097% 0.0036% 8.9756% 0.0017% 2.2341% 0.0019%
重要说明: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每月 10 日(遇假日顺延)将投资人
账户累计的收益结转为其基金份额,计入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中。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
(2004年 2月 10 日至 2008 年 6月 30 日)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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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2.0000%
4.0000%
6.0000%
8.0000%
10.0000%
12.0000%
成立日 2004-
5-19
2004-
8-27
2004-
12-5
2005-
3-15
2005-
6-23
2005-
10-1
2006-
1-9
2006-
4-19
2006-
7-28
2006-
11-5
2007-
2-13
2007-
5-24
2007-
9-1
2007-
12-10
2008-
3-19
2008-
6-27
泰信天天收益 比较基准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
的价值总和。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财产应开设基金专用账户。 其中, 以托管人及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和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本基金的基金资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一)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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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四)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并分配基金收益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一、估值目的
本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本基金所持有金融资产和所承担金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经营收益,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易提供公允的价值
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目前所投资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本估值方法
(1)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包括票据)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
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
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2)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
息;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3)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定期计算本基金投资组合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
允价值指标之间的偏离程度,并定期测试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本基农收益
泰信天天收益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8 年第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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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偏离度超过0.5%),应
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调整差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并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进行后续计量。如本基金份额净值恢复至1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
法估算公允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本基金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五、估值程序
本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净值的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
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
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和及时性。当基金资产估值出现差错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尽快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按上述(四)估值方法的第2、3条方法进行计价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国家会计政策变
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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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注:本节上述内容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后修改原有基金合同
相关条款的通知》要求(基金部通知[2007]26号)和本基金管理人于2007年9月29日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上的《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估值方法变更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修改而成,详细内容可参阅登载在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ftfund.com)上的《泰信天
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07年9月29日修改版)》。
第十三节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一)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利息、回购利息收入;
(二)买卖证券价差;
(三)银行存款利息;
(四)因运作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五)其他收入。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因买
卖证券差价关系,本基金存在日净收益为负的可能。
三、收益分配原则
(一)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
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支付收益时,精度为0.01 元,第三位采用去
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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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
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
投资者不记收益。
(三)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
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
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
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
中扣除。
(四)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分红权益。
(五)本基金收益每月10日(遇假日顺延)集中支付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支付。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当日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于次日公告每
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及最近 7 日平均收益折算的年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份额当日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1 元,第五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以最近七日平均收益折算的年化收益率
% ] / ) ) / [(( (%) 100 10000 365 7
7
1
? ? =
∑
= i
i
R
Ri 为最近第i 公历日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
后第三位。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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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管理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后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日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管理费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管理人可以降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依据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推出其他的基金管理费收费方式。如降低基金管理费率或推出新的收费方式,基金
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1、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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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托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后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日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托管费率。如降
低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其它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投资交易费用;
2、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4、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费用。
本款上述各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同等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支付。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
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一)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为零。
(二)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为零。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1、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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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
月前2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后当日完成复核, 并于当日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销售服务
费给基金销售人,若遇法定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
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
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基金费用种类的调整
本基金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增加其他种类的基金费用。 如
本基金仅对新发行的基金份额适用新的基金费用种类,不涉及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税收
根据财政部财税[2004]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的要求,
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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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一)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二)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三)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五)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 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
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年度审计
(一)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年度相关审计工作。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的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同时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内容和格式准则》 、
《信息编报规则》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并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tfund.com)上同步刊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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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
注: 本基金目前选择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是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一)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信息内容和格式》 、基金合同编制招募
说明书, 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招募说明书的更新: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
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本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信息披露办法》 、 《内容和格式准则》 、 《信息编报规则》等相关文件进行编制,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采用电
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1、年度报告: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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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2、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平均年化收益率(%)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和
基金七日平均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平均年化收益率(%)等信息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三)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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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澄清公告与说明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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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如有必要,投资者可直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tfund.com)查阅和下载上述文
件。
第十七节 风险揭示
一、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 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票据,
其收益水平直接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 180 天以内,
通过组合剩余期限的调控,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避利率变动导致的风险。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券或票据发行人到期无力偿还本金或支付利息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
范围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和 AAA 级企业债以及以上述品种为质押的回购。 由于国债、
央行票据和金融债的信用风险极低,AAA 级企业债的信用风险相对也比较低;再加上回购有
现券作为抵押,信用风险也被大大减低。总体而言,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信用风险比较低。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因基金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 短期金融
工具的流动性相对较好,但是在特殊市场情况下(加息或是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也会出
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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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本基金产品充分考虑了基金的流动性问题,在资产配置
中适当加大期限短、流动性好的资产配置比例。
四、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指由于国家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的变动导致货币市场波动所引发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大对宏观经济和相关政策的研究力度,以支持实际投资。
五、操作风险
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对内及对外的业务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比如:内部控制
不严造成的违规风险、基金管理人系统及软件错误或失灵、人为疏忽及错误、控制中断、操
作方法本身的错误或不精确、 灾难性事故等。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大内部控制的力度及加强硬、
软件设施的投入与日常维护,避免此类风险的发生。
六、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
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七、策略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不同于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对流动性要求较高,这种确保高流动性的
投资策略有可能造成投资收益的减少。
八、声明
(一)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二)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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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暂停申购,仅可办理赎
回或转托管业务)、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 但是,
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
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节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一)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
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二)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四)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
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
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六)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七)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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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清算小组的成立时间、组成及职责
(一)自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清算程序
(一)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二)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三)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四)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六)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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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3 个工作日内公
告。
七、清算的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公开资料;
4、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7、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
有权要求赔偿;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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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独立运用基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2、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3、获取基金管理费;
4、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以及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其他权利;
5、代表基金参与基金与第三人的诉讼;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7、销售基金份额;
8、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基金促销活动,在一定时期内对符合一定条件
的投资人进行费用优惠, 减免收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归属基金管理人或由其支配使用的各项
费用;
9、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0、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1、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
份额的赎回;
12、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3、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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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或委托其他合
格机构代为办理;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
立;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
运作基金财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和最近 7 天平均收益折算的
年收益率;
9、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1、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3、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办理或委
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和分配收益;
15、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6、建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保管 15 年以上;
17、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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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
托管基金财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及基金收益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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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以本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本基金托管人及本基金联名的方
式开立基金证券帐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
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
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5 年以
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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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7、与其他基金合并;
8、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允许的条件下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推出其他的基金管理费收费方式;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不行使或不
能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应当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和
地点。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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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
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 30 天,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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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具体由召集人确定,但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采取现场开会方式。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达到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达到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农收益
泰信天天收益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8 年第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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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10%以上(不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审议表
决的议案。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
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的提案,如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2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提案,如未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
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不含 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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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不
含半数)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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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修改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
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60 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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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托管人承接的;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的终止。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六)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协
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根据事后
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代销机构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在支付一定工本费后获得本基金合同复印件或复制件,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投资者也可直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tfund.com)查阅和下载基金合同或其
他法律文件。
第二十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说明:以下内容摘自 2004 年 2 月 10 日生效的《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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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崇利
注册资本:
2 亿元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注册资本: 1421 亿元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居民储蓄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国际结
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
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
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
理发行当地货币;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国有独资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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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契约》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
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收益
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契约》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金契约》或本
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
《基金契约》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
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
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
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
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
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
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契约》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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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金契约》或本
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
《基金契约》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
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本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 、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
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
保管基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
制度, 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 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
和软件) ,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信托法》 、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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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
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
基金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本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
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除依据《信托法》 、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发起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基金发起人应将设立募集的全部资金
存入其指定的验资专户;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有效。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
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
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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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本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
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
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
保管;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6、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
7、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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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
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契约》的规定。本
基金维持基金单位净值为一元人民币,每日分配基金收益,每月固定日期将基金累计收益转
为基金份额,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及最近 7 天平均收益折算的年收益率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及最近 7 天平均收益折算的年收益率, 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
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每万份基金单
位收益及最近 7 天平均收益折算的年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
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
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持有
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契约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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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
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契约》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契约》终止;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一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公司的投资者服务理念是“您想的,正是我们所做的” 。为保证泰信天天收益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运营,为投资者提供安全、高效、方便的服务,本公司建立了完善的
投资者服务系统,主要通过柜台直销、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为投资人提供服务。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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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投资者服务的种类
1、柜台服务
本公司在上海建立了直销柜台,以方便直销投资者。直销柜台和代销机构将为投资者
提供柜台服务,具体内容包括:
类别 直销柜台 代销柜台
办理交易等业务 仅对直销投资者 仅对代销投资者
个人帐务查询 仅对直销投资者 仅对代销投资者
公共信息查询 所有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问题解答 所有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投诉 接受所有投资者投诉 接受代销投资者投诉
2、Call Center 服务
本公司的呼叫中心和各代销机构的 Call Center 共同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者服
务。本公司的呼叫中心设备完善,目前拥有 6名坐席、60条中继线,提供 7*24 小时的
自动语音服务,能够确保投资者的要求在 3 个工作日内得到答复。呼叫中心提供的服务
如下:
类别 泰信基金的
CALL-CENTER
代销机构的
CALL-CENTER
个人帐务查询 所有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交易确认短信
提供手机号码的投资
者
公共信息查询 所有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问题查询 所有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投诉 接受所有投资者投诉 接受代销投资者投诉
泰信基金的 Call Center包括电话中心和人工坐席,功能如下:
功能 IVR(自动语音系统) 人工坐席服务系统
公共信息查询
公司简介
开放式基金产品简介
开放式基金业务操作指南
基金信息
公司信息
开放式基金业务常识解答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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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 NAV 公告
开放式基金信息
代销机构简介
公司重要公告
政策法规
每日 NAV 公告
直销投资者帐
务查询
成交确认查询
投资者帐务信息查询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资者帐务信息查询
投资者对帐单查询
投资者基本资料的修改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诉
以人工座席服务为主:
接入方式:普通电话接入
回复方式:传真、邮件、短信息、信函、电话
通过坐席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受理、处理、回复投资者的
投诉与建议
3、公司网站
本公司的网站经过版本更新之后,包括泰信之窗、旗下基金、网上交易、净值公告、基
金学院及客户服务等多个栏目,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功能 内容
公共信息查询 基金信息查询
公司信息
开放式基金业务常识解答
每日 NAV 公告
公司重要公告
政策法规
宏观经济
热点分析
上市公司研究
投资者帐户查
询
成交确认查询
账户查询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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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资者基本资料的查询
网上交易 基金认购
基金申购
基金转换
修改分红方式
个人资料修改
信息定制 短信服务
电子邮件服务
投诉 实现方式:邮件、网站
回复方式:传真、邮件、信函、电话
4、资料寄送
资料类型 投资者类型 寄送方式 寄送人
交易确认单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自助打印(T+2 个工作日
开始)
基金帐户开
户确认书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与季度对账单一起为新
开户客户寄送客户开户
确认书
客户服务中
心
交易对帐单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公司可提供电子及纸质
两种对账单形式供客户
选择,对于定制电子对账
单的客户,公司不再寄送
纸质对账单。纸质对账单
每季度寄送一次,寄送时
间为季度后第一个月 10
号后 10 个工作日内对本
季度有交易的客户寄送
交易对账单
客户服务中
心
《泰信通讯
季刊》及其
他投资理财
咨询材料
部分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对有需求的客户进行定
期寄送
客户服务中
心 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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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对一服务
对核心机构投资者, 公司除提供一般的投资者服务内容 (包括电话查询、 信息查询、
资料寄送、基金经理报告会、咨讯服务等)之外,还将以公司的整体资源为支撑,度身
定制一对一的、个性化的增值服务,包括指定投资者经理、上门服务、充分的信息交流、
研究平台共享等。公司制定了规范的机构投资者访问制度、服务流程和行为准则,并对
机构投资者服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 这些措施提高了公司投资者服务人员的专业
素养和服务水平, 为公司向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机构投资者提供高水平的
服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投诉人处理方式
1、本公司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反馈。由于呼叫中心将成为
投资者投诉的主要诉求对象,为了保证能及时处理投诉事宜,我们设置了完善的投诉处理流
程,这是一个闭环流程,任何进入系统内的投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同时我们将代销
机构也纳入了这一系统,保证了我们向投资者提供统一专业的服务。
电话: (021)50372149, 50372168-626
传真: (021)50372269
联系人:林东清
(三)联络信息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2F
邮政编码:200120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理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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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农收益
泰信天天收益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8 年第2 号)
第 86页(共 88页)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广成街 4号 306 室
邮政编码:100032
电话: (010)66215978
传真: (010)66215968
联系人:王伟毅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网址:www.f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fund.com
4、客户服务中心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 或(021)38784566,该电话为 24 小时语音服务电话,
在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服务。
第二十二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1、因新业务拓展的需要,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08 年第二次(通讯)会议决议,王
鹏先生不再担任泰信天天收益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详细情况请见 2008年 3月 20日刊登在 《中
国证券报》上的《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基金经理的临时公告》 。
2、自 2008年 3 月 27 日起,本公司新增加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基金的代销机构。
详细情况请见 2008 年 3月 26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的《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增江
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
3、自 2008年 3 月 27 日起,本公司新增加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基金的代销机构。
详细情况请见 2008 年 3月 27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的《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增金
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
4、自 2008年 3 月 31 日起,本公司新增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的代销机构。
详细情况请见 2008 年 3月 27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的《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增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
5、自 2008 年 5 月 19 日起,本公司新增加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的代销农收益
泰信天天收益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8 年第2 号)
第 87页(共 88页)
机构。详细情况请见 2008 年 5 月 1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的《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新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
6、自 2008年 5 月 19 日起,本公司新增加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的代销机构。
详细情况请见 2008 年 5月 16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的《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增北
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
7、自 2008 年 6 月 25 日起,本公司新增加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的代销
机构。详细情况请见 2008 年 6 月 2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上的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
的公告》 。
8、自 2008年 7 月 17 日起,本公司新增加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基金的代销机构。
详细情况请见 2008 年 7月 15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的《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增德
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
第二十三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文本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
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节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销机构申请查阅
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 《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 农收益
泰信天天收益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8 年第2 号)
第 88页(共 88页)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8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