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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银市值(162209)

荷银市值:更新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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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 达 荷 银 市 值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泰 达 荷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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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提示
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于 2007 年7
月 26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7] 2 04 号文批准募集, 基 金合同于 2007 年
8 月 3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
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
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
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的更新部分已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
核 ,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08 年 8 月 3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08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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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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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7 7 7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6 1 6 1 6 1 6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0 2 0 2 0 2 0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2 3 2 3 2 3 2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3 3 3 3 3 3 3
八 、 基 金 的 转 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2 4 2 4 2 4 2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6 4 6 4 6 4 6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8 5 8 5 8 5 8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0 6 0 6 0 6 0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1 6 1 6 1 6 1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7 6 7 6 7 6 7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9 6 9 6 9 6 9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3 7 3 7 3 7 3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4 7 4 7 4 7 4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9 7 9 7 9 7 9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1 8 1 8 1 8 1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4 8 4 8 4 8 4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3 1 0 3 1 0 3 1 0 3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2 1 1 2 1 1 2 1 1 2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4 1 1 4 1 1 4 1 1 4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6 1 1 6 1 1 6 1 1 6
二 十 三 、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7 1 1 7 1 1 7 1 1 71
一 、 绪 言
本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泰 达 荷 银 市 值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 按照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二 、 释 义
《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
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本
基金管理人:
指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本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合同:
指 《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泰达荷银市值
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 泰 达 荷 银 市 值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法 律 文 件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每 6 个月 更 新 1 次 ,
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更 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指《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通知等
《 基 金 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 售 办 法 》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修订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 运 作 办 法 》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年 满 18 周岁 ,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规 定
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 取得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批 准 额 度 的 中 国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 保 险 公
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代销机构: 指符合 《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结算、 基 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 清 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基 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泰达荷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泰 达 荷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 泰 达 荷 银 市 值 优 选 股 票 型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户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 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 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日期
T + 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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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 具体时
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基
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同一登记结算
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同 一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 息、 债 券利息、 买 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 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 联网网站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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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 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件, 包 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 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 争、 骚
乱、 火 灾、 政 府征用、 没 收、 法 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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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6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 66577725
联系人:邢颖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51%; 荷 银投资管理 ( 亚
洲)有限公司: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惠文先生,董事长。毕业于吉林大学经济系,经济学学士学位,高级经
济师。 1996 年至 2001 年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自 2001 年起担任天
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自 2005 年起兼任渤海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核心企业的董事长。
刘振宇先生,董事。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和经济学硕
士学 位 , 律 师 、 经 济 师 、 项 目 数 据 分 析 师 。 2000 年至 2002 年任 天 津 泰 达 集团
有限公司投资部副部长。 2002 年起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
理。
马军先生,董事。毕业于天津大学管理工程系,工学士学位,经济师、项
目数据分析师。 2002 年起任天津泰达担保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2005 年起任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副主任。
黄金源 ( A l e x K .G . N g) 先生, 董 事。 马来西亚籍。 美 国加州大学洛杉矶 分
校经济学专业毕业。 1983 年起, 先 后在美国美林公司任投资人员、 在 马来西 亚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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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金融研究员。 1988 年在新加坡加盟荷兰银行, 后 调荷银证券香港分公司。 目
前担任荷银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亚太区投资总监、大中华区行政总裁 。
何国良先生,董事。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统计学专业,哲学硕士学位,特
许金融分析师(C F A ) 。 1994 年至 1997 年任职于 G M O (香港)有限公司,担
任高级定量分析师; 1997 年至 2004 年任职于荷银投资管理 ( 亚洲) 有 限公司 ,
先后担任高级投资组合经理、研究部主管;2004 年至 2005 年任职于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 任研究部总经理; 2005 年至今, 担 任荷银投资管理
(亚洲)有限公司香港和中国大陆股票投资主管。
邓嘉明先生,董事。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资深会员、以及英格兰及威尔斯特许会计师公会会员。毕业于香港科技大学,
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 M B A ) 、 资讯系统管理学硕士学位。 1986 年至 1990 年
任 职 罗 兵 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现 为 罗 兵 咸 永 道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 担 任 审 计 主 管 ; 1990
年至 1996 年任职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担 任中介团体监察科高 级
经 理 ; 1996 年至 1999 年任职于大和证券 ( 香港) , 担任监察及内部核算部主 管 ;
1999 年至 2002 年,任职于汇富集团 ( K i ng s w a y G r oup) ,担任监察科董事/ 业务
拓展部董事; 2002 年至 2003 年, 任 职于 A l pha A l l i a nc e G r oup, 担 任营运总监 ;
2004 年至 2007 年, 任 职于景顺集团 ( I N V E S C O ) , 担 任监察科董事/ 业务拓展部
董事; 2007 年 9 月至今, 任 职于荷银投资管理 ( 亚洲) 有 限公司, 担 任大中华
区监察、法律及风险管理部门主管。
汪丁丁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北京师范学院数学系,中国科学院数学力
学部理学硕 士学 位, 1990 年获夏威夷 大学 经济 学博 士学 位。 1984 年至 1998 年
先后担任中国科学院系统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东西方中心人口研究所
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员、香港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助理教授、德国杜依斯堡
大学经济系客座教授、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及美国夏威夷大学经
济系访问教授。目前担任北京大学及浙江大学教授,兼任《财经》杂志学术顾
问。
周小明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学位, 1995 年获法学博士学位。 1990 年起先后任职于浙江大学、 中 国人民银 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曾担任全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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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信托法》 、 《 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成员。 目前
担任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孔晓艳女士,独立董事。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系,法学硕士学位,一级律
师。 1993 年至 1997 年任天津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1997 年至 1999
年任香港 L i va s a r i & C o. 律师行中国法律顾问。 1999 年至 2004 年任嘉德律师事务
所专职律师、 高 级合伙人。 2004 年至今任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高 级
合伙人。
范小云女士, 独立董事。 毕 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系, 经 济学博士学位。 1997
年至 2005 年历 任 南 开 大 学 金 融 学 系 讲 师 、 副 教 授 。 2005 年起 任 南 开 大 学 金融
学系 副 主 任 、 国 际 金 融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2001 年至 2005 年还 担 任 《 南 开 经 济研
究》副主编。2005 年起任中国金融学会理事。
2、监事会成员
邢吉海先生, 监事。 毕业于天津干部管理学院财会专业, 会 计师。 1995 年
至 1997 年任天津泰达国际酒店集团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1997 年至 2000 年任
职于 天 津 经 济 开 发 区 财 政 局 。 2000 年至 2001 年任 天 津 开 发 区 总 公 司 财 务 中心
主任。2001 年起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监事、财务中心主任。
潘孝祖先生,监事。毕业于香港树仁学院,持有会计文凭,并为英国特许
公认会计师工会资深会员 ( F C C A ) , 香 港 会 计 师 工 会 会 员( H K C P A ) 及 美国 特
许金融分析师 ( C F A ) 。 1984 年以来, 先 后任职于陈施会计师事务所、 荷兰银 行 、
荷兰证券以及荷银资产管理公司。现任荷银资产管理亚太区营运总监,负责亚
太区内 10 个国家和地区的后勤支持工作。
王泉先生, 监 事。 管理学学士, 经济学硕士。 2002 年 3 月至今在泰达荷银
基金管理公司工作,历任基金事务部基金会计、基金事务部副总经理、基金事
务部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缪钧 伟 先 生 , 总 经 理 。 毕 业 于 复 旦 大 学 和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 获 得 理 学 学 士 、
经济学硕士和金融学博士学位; 1998 年 10 月至 2003 年 2 月任证监会基金部副
处长 ; 2003 年 3 月至 2006 年 8 月任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2007
年 2 月起任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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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青山先生,副总经理兼投资研究总监。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史学学士
和管 理 学 硕 士 。 1997 年就 职 于 华 夏 证 券 基 金 部 , 参 与 筹 建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从事投资研究工作。 2001 年起参与筹建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泰达荷 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身)并工作至今,期间历任研究部负责人、基金经理、投
资副 总 监 , 投 资 总 监 兼 总 经 理 助 理 。 2006 年 1 1 月起 任 泰 达 荷 银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傅国庆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获文学士和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1993 年至 2006 年就职于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从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研发部经理、信托业务总部总
经理、 董 事会秘书以及公司副总经理。 2006 年 9 月起任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财务总监。
雷学军先生, 副 总经理。 经 济学博士研究生。 证 券从业经历 12 年, 曾就职
光大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 北京) 总经理、 资产管理部( 北京) 总经理。2002 年加
入嘉 实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任 机 构 理 财 总 监 , 主要 负 责 社 保 基 金 和 企 业 年 金 等 相关
业务, 2004 年加盟泰达荷银基金管理公司, 任 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 现 负 责
公司创新业务。
张萍女士,督察长。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科学院,管理学和理学双
硕士。先后任职于中信公司、毕马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从事财务管理和管
理咨 询 工 作 。 2002 年起 在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 任 监 察 稽 核 部 副 总 监。
2005 年 10 月起任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 2006 年 1 1 月起
任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魏延军先生, 毕 业于香港大学, 获 M B A 学 位 。 2003 年 3 月至 2006 年 2 月 ,
任职天治基金管理公司, 曾任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及投资总监助理。 2006
年 3 月加盟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 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 自 2007 年 3
月 20 日起,担任合丰周期基金基金经理;自 2007 年 8 月 3 日起,担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11 年证券从业经验, 7 年基金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李泽刚先生, 1998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 获 企业管理学学士学位; 2002 年获
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财务管理硕士学位; 2002 年初加入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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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曾 担任研究部行业研究员。 自 2005 年 9 月起, 担 任合丰稳定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07 年 8 月 3 日起, 担 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7 年基金从业经验, 具 有基金从
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缪钧伟、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及基金
经理刘青山、投资副总监兼研究部总监及基金经理史博、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及
基金经理梁辉、 交易部负责人陈力、 督 察长兼风险管理与基金评估部总监张萍 、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及基金经理沈毅以及基金经理李泽刚、陈少平、许杰。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 1 、 以 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证券法》 的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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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基金法》 的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 依 照法律、 行 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由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基 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操守, 督 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
家有关法律、 法 规、 规 章及行业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责, 不 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 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 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
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 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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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法律、 法 规、 规 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勤勉谨慎的原 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设 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与风险 管
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
检查;
(3) 相 互制约原则: 各 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 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 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
管理 层 对 内 部 控 制 负 最 终 责 任 , 各 个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评 估 和 监 控 ,
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
分:
(1) 董事会: 负 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 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 终
的责任。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 董事会及 /
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
报告;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4
(3)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 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 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
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业务部门: 风 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 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
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
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
期更新;
(2 ) 建 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 到
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 建 立、 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 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
少风险;
(4 ) 建 立风险分类、 识 别、 评 估、 报 告、 提 示程序: 分 别建立了公司营 运
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
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 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
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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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 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 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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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
民建设银行”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行” 。 中 国建设银 行
是 中 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由 原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 承 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 产
和负债。 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号: HK0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 建 设 银 行 A 股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发 行 后 建 设 银行
的已发行股 份总 数为 : 233,689,084,000 股(包括 224,689,084,000 股 H 股及
9,000,000,000 股 A 股 ) 。 2007 年, 中国建设银行的综合盈利能力达到同业领 先
水平, 实 现净利润 691.42 亿元, 较 上年上升 49.27%。 平 均资产回报率为 1.15%,
平均股东权益回报率为 19.50%, 分 别较上年提高 0.23 个百分点和 4.50 个百分
点,每股盈 利 为 0.30 元,较上年 提 高 0.09 元。总资产 达 到 65,981.77 亿 元 ,
较上 年 增 长 21.10% 。资 产 质 量 稳 步 上 升 , 不 良 贷 款 额 和 不 良 贷 款 率 实 现 双 降,
信贷资产质量持续改善, 不 良贷款率为 2.60%, 较 上年下降 0.69 个百分点。 拨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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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水平充分,拨备覆盖率为 104.41% ,较上年末提升 22.17 个百分点。
中国 建 设 银 行 在 中 国 内 地 设 有 1.4 万余 个 分 支 机 构 , 并 在 香 港 、 新 加 坡 、
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敦、纽约、悉尼设有代表
处。 2006 年 8 月 24 日,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在 香 港 与 美 国 银 行 签 署 协 定 , 收 购 美国
银 行 在 香 港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美 国 银 行 ( 亚 洲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0 % 的 股 权 , 并 于
2006 年 12 月 29 日完成收购交割, 美 国银行 (亚洲)有限公司更名为 “中国建设
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 。
2007 年,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 杂 志 公 布 的 世 界 银 行 1000 强中
列第 14 位; 被美国 《 福布斯》 杂志评为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第 69 位; 被英 国
《金融时报》 评 为 “全球 500 强” 第 35 位; 荣 获美国 《 环球金融》 杂 志 “年度
中国最佳银行奖” 、香港《资本》杂志 “中国杰出银行奖” 、香港《财资》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 《 亚 洲 风 险 》 杂 志 “中国最佳金融风险管理奖” 、 《 亚 洲 银 行
家》 杂志 “零售风险管理卓越奖” 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在 2007 年首届中国基
金行业年度评选中荣获“最佳托管银行奖 ” ;荣获《财资》杂志颁发的 “ 2007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奖” 。 在取得出色的经营业绩的同时, 中 国建设银行亦积 极
承担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 2007 年获得中国扶贫基金会 “扶贫中国公益家” 荣
誉称号, 获 得新华网颁发的 “企业社会责任贡献奖 ” , 获 得香港上市公司公会 和
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颁发的 “企业社会责任奖 ” , 连续两次获得中国红十字基
金会颁发的“最具责任感企业奖 ” 。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
产托管处、 QFII 托管处、 基 金核算处、 基金清算处、 监 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
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
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110 余人。
(二)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
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
部、计划部、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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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国际业务具有较丰富相关工作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08 年 3 月 3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 兴 和、 泰和、 金 鑫 、
金盛、通乾、鸿飞、银丰等 8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
蓝筹、 博时价值增长、 华 宝兴业宝康系列 (包括宝康消费品、 宝康债券、 宝 康 灵
活配置 3 只子基金)、 博 时裕富、 长 城久恒、 银 华保本增值、 华 夏现金增利、 华
宝兴业多策略增长、 国 泰金马稳健回报、 银 华-道琼斯 88 精选、 上 投摩根中 国
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投摩根
货币市场、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
红利精选、 工 银瑞信货币市场 、 长 城消费增值、 华安上证 180ETF、 上 投摩根 双
息平衡、 泰 达荷银效率优选、 华 夏深圳中小企业板 ETF、 交 银施罗德稳健配置、
华宝兴业收益增长、华富货币市场、工银瑞信精选平衡、鹏华价值优势、中信
稳定债券、华安宏利、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海富通风格优
势、银华富裕主题、华夏优势增长、信诚精萃成长、工银瑞信稳健成长、信达
澳银领先增长、诺德价值优势、工银瑞信债券、国泰金鼎价值、富国天博、融
通领先成长、华宝兴业行业精选、工银瑞信红利、泰达荷银市值优选、长城品
牌优选、交银施罗德蓝筹、易方达增强回报、南方盛元红利、交银施罗德增利
等 58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
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9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 止泄密; 业 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 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 利 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 格按照 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 资范围 、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
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 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0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直销机构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邮编:100 140
传真:010-6657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 698- 8888(免长话费)或010- 66555662
联系人:延慧、潘静
联系电话:010- 66577619、010- 66577668
网址:ht t p: / / w w w . a a t e da .c om
网上直销网址:ht t ps : / / e t r a de .a a t e da .c om / e t r a di ng /
(二)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客服电话:95566
银行网站:w w w . boc .c 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服电话:95533
银行网站:ht t p: / / w w w .c c b.c 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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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兰奇
公司网站:w w w .c m bc hi na .c om
4、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电话:0 10- 68424199
银行网站:ht t p: / / w w w . a bc hi na .c om
5、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银行网站:ht t p: / / w w w .i c bc .c om .c n
6、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842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银行网址:ht t p: / / w w w . ba nkc om m .c om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2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金运
客服电话:95528
联系人:徐伟、汤嘉惠
公司网址:ht t p: / / w w w . s pdb.c om .c n
8、深圳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深南中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深南中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客户服务电话: 95501
联系人:周勤
传真:0755-82080714
公司网址:w w w .s db.c om .c n
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电话:(010)6554-1585(北京)
传真:(010)6554-1230(北京)
联系人:王斌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东路 139 号华能大厦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3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客服电话:400- 888- 1551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 钟康莺
公司网站:ht t p: / / w w w . xc s c .c om
1 1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400- 8888- 108(免长途费)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公司网站: ht t p: / / w w w . c s c 108.c om
12、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025- 84579897
传真:025- 84579879
联系人:张小波、李金龙
公司网站:ht t p: / / w w w . ht s c .c om .c n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服电话:400- 8888- 666
联系人:芮敏祺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4
公司网站:ht t p: / / w w w .g t j a .c om
1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 26 楼 261 1 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36、37、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 87555888
联系人:肖中梅
公司网站:ht t p: / / w w w .g f .c om .c n
1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杨盛芳
客户服务电话:021- 68419393-1258
公司网址:ht t p: / / w w w . x y z q. c om .c n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400- 8888- 001,021- 962503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公司网站:ht t p: / / w w w . ht s e c .c om
1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服电话:021-962505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5
联系人:李清怡
网址:ht t p: / / w w w . s w 2000.c om .c n
1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新源广场 22- 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新源广场 22- 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客服电话:021- 962506,4008888506
联系人:盛云
公司网站:ht t p: / / w w w . df z q.c om .c n
19、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010- 66568047
联系人:李洋
公司网站:ht t p: / / w w w . c hi na s t oc k.c om .c n
20、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29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3 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联系电话:022- 28451883
联系人:徐焕强
公司网站:ht t p: / / w w w . bh z q.ne t
2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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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
传真:021-68815009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2、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胥春阳
客户服务电话:025- 83364032
公司网址:ht t p: / / w w w . nj z q. c om .c n
2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叶黎成
联系人:余江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ht t p: / / w w w .pa 18.c om
24、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 298 号方正大厦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人:戴荻
客户服务电话:010-68084591
公司网址:http://www.xsdz q.cn
25、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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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宁金彪
联系人:高峰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288968
公司网址:http://www.cc168.com.cn
2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0755-26951111
传真:0755-82960141
公司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27、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 138-1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
联系人: 高新宇
客户服务电话:0431-85096709
公司网址:http://www.nesc.cn
28、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深 圳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10 、 24 、 25
层
办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深 圳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10 、 24 、 25
层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8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555,0755- 25125666
传真:0755- 82492962
公司网址:ht t p: / / w w w . l hz q. c om
29、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 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 42 层
法定代表人:段强
联系人:刘军辉
联系电话:0755- 8319951 1
公司网站:ht t p: / / w w w . c s c o.c om .c n
30、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0 层
法定代表人:平岳
客服电话:4006208888
传真:021- 50372474
联系人:张静
公司网站:ht t p: / / w w w . boc i c hi na .c om .c n
31、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0591-87383333, 96326(福建省内)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9
公司网站:www.gfhfz q.com.cn
32、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5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5 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樊刚正
网址:www.gz s .com.cn
33、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 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王军
客服电话:021-68590808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罗芳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34、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800-810-8868
联系人:林建闽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0
3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仅限原广东证券代销)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 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人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李瑾
联系电话:0755-82825555
传真:0755-82825550
公司网址:www.essences.com.cn
36、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郑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网站:http://www.jyz q.cn
37、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延陵西路 59 号常信大厦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 17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邵一明
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0586660-8880
公司网络地址:http://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热线:021-52574550 ,0519-8166222,0379-64912266
免费服务热线:400-888-8588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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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 4403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 4403439
网址:w w w . c f z q .c om
(三)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联系人:王泉
联系电话:010- 66577768
传真:010- 66577750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 37 号盛福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 37 号盛福大厦 19 层
负责人:宋学成
电话:010- 85276468
传真:010- 85275038
经办律师:邢冬梅 白念恩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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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604- 1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 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 系 电 话 : ( 021)61238888
传 真 : ( 021)61238800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一 ) 本 基 金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本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已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7』204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股票型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 [ 2007] 2 04 号文核准, 于 2007 年 7 月 26 日
起向 全 社 会 公 开 募 集 , 并 于 2007 年 8 月 3 日获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部 函 [ 2007] 2 05
号文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四)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份额持有人 数
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
币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说 明出现上述情况的 原
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3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进行。 具 体的销售网点参见以上 “ 五、 相 关服务机构” 中“ (一) 基金份额发 售
机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通过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以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形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
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4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 认) 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 , 并在 T +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 投 资人应在 T + 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 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5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 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含
申 购 费 ) ; 通 过 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 最低金额
为 10 万元(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 已在直销
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
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 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 基 金管理人有权一次 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
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进行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与托管人协
商后,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 价格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基金 份 额 份 数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 某 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 对 应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 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6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 = 50000/ ( 1+ 1.5% ) = 49261.08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261.08=738.92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单 位 净 值 = 49261.08 / 1.0160 =
48485.32 份
即: 投 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 ,
则可得到 48485.32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小于 1 年,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 ,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 则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
赎回费= 1.0160× 10000× 0.5% = 50.8 元
赎回金额= 1.0160× 10000- 50.8= 10109.2 元
即: 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 元。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申购费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基金份
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6、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7
7、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并 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 列入 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8、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
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9、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2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范围、特定地域、特定时间、特定交易
方式等的基金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
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转换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 + 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在 T + 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 50万 1.50%
50万≤ M < 250 万 1.20%
250万≤ M < 500 万 0.75%
500万≤ M < 1000万 0.50%
M ≥ 1000万 每笔1000元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1 天 ~365 天 0.5%
366 天(含)~730 天 0.25%
731 天(含)以上 0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8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 +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与处理
1、出现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其 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9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延 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 回 申 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 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
则默认为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 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 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0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
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 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 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 如 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 停结束, 基 金重新开放申 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 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 公 告 1 次。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 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
和经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1
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
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
申请。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
计划,投资者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
于 2007 年 1 1 月 30 日发表于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以及公司网 站
上的《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市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定期
定额业务的公告》及日后其他相关公告。
(十四)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 解 冻 以 及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
分红和红利再投资,其中现金分红全部强制转为再投资)一并冻结,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登记结算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有权拒绝基金
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2
八 、 基 金 的 转 换
基金间转换是指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
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一)转换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 管 理 人 在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结 束 后 的 适 当 时 候 , 开 始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转 换 ,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转换开始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开始
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公告。
(二)转换的原则
1、采用“ 未知价” 和“ 确定价” 相结合的原则。
2、“ 份额转换” 原则,即转换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转出本基金余额时,将自动结转当前累计收益;投资者
部分转出本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值时
的损失。
4、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5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原 则,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
的报刊或网站上公告。
(三)转换的数额约定
基金 持 有 人 在 向 销 售 机 构 申 请 基 金 转 换 时 , 每 次 转 换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000
份基金份额。
(四)转换费用
1、由荷银货币基金转入本基金,转换费率按如下方式确定:
A、适用于申购期间购买的荷银货币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转换费率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3
B、由本基金转出至荷银货币基金,转换费率为转换申请日的本基金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
2、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
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
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基金转换费用中的赎回费的 25% 归入
基金资产。具体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 ×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转换费用: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 =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赎 回费 率 + 转出金额 × 转出基
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 =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 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3、 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前
提下,在与托管银行和代销机构协商一致后对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进行调整,
但最迟应于调整后的收费方式和费率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转换的注册登记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内可以撤销,交易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投资者基金转换确认成功后, 注 册登记人在 T + 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转出
基金权益的扣除以及转入基金权益的登记并同时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
1 天~90 天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91 天(含)~365 天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0.25%
366 天(含)~730 天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0.5%
731 天(含)以上 0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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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网
站上刊登公告。
(六)暂停或拒绝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 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接受各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
(3)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4)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原
基金份额不变。
4、 发生基金合同和基金份额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
为需要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基金转换公告和重新开放基金转换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基金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规
定的派出机构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
作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
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
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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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
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
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
和基金七日收益率。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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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兼顾大盘股和中小盘股,把握不同市值的股票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
投资机会,投资于其中的优质股票,力争获取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不同市值的股票, 在整个股票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 处 于不同的领导地位 ,
从而呈现出显著的市场轮动效应。 单纯投资于大盘股, 或 者投资于中小盘股票 ,
难免会错过不同市值股票在市场发展不同阶段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基于基金管理人对市场有效性和市场结构的认识, 进 行主动性管理 ,
兼顾大盘股和中小盘股,以资产混合策略建立动态资产组合,努力克服单一市
值股票所带来的局限性,同时发挥基金管理人的选股优势,运用纪律化的投资
流程来挑选优质股票,争取获得主动投资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实施“市值轮换 ”和“优选个股”的策略,实现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定增值的目标。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范围为: 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 券资 产
占基金资产的 0%-35%,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资产支持证券占
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20 %, 并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的
比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 投 资 在 具 有 领 先规
模优势、拥有良好财务结构、收益稳定的大市值公司股票,和具有领先创新能
力、良好发展空间、并有可能在未来成为行业龙头的中小市值公司股票。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7
(四)投资策略
1.战略性资产配置策略,确定股票债券比例
本基金股票资产比例最高可以达到 95%, 最低保持在 60%以上, 债券资 产
比例最高可以达到 35%,最低为 0%,并保持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以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要求。
本基金将使用成功运用的 M V P S 模型来进行资产配置调整。 M V P S 模型主
要考虑 M (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 V ( 价 值 ) 、 P ( 政 策 ) 、 S (市场气氛) 四 方面因素 ,
具体因素如下:
M V P S 模型作为本 基金 管理 人持 续一 致的 资产 配置 工具 ,通 过定 量和 定性
分析的有效结合判断未来市场的发展趋势,为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提供支持。
2.股票投资策略
对于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首先运用科学的数量分析方法将股票基础库中
的股票划分为大盘股和中小盘股,其次进行战术性资产配置确定大盘股和中小
盘股在股票投资组合中的比例,同时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挑
选出不同市值的优质股票,最后构建实际股票投资组合。
(1)划分大盘股和中小盘股
本基金的股票基础库涵盖中国 A 股市场中的所有上市公司股票, 按总市 值
由大至小排列,并计算各公司所对应的累计总市值占全部公司累计总市值的百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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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比, 将所对应的累计总市值百分比处在 〔 0%, 60%〕 的公司定义为大市值 公
司, 处 在 〔 60%, 100%〕 的 公司定义为中小市值公司。 这 两类上市公司的股票
分别定义为大盘股、中小盘股,从而将基础库划分为大盘股基础库和中小盘股
基础库。基金管理人定期回顾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值,更新大盘股基础库和中小
盘股基础库。
未来,随股票市场发展和个股市值差异的变化,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持大盘
股和中小盘股风格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大盘股和中小盘股的划分标准,并及时公
告。
(2)战术性资产配置策略,确定大盘股和中小盘股的比例
根据大盘股和中小盘股的风险收益状况,确定股票资产在这两类不同市值
股票之间的配置比例。 其中大盘股在整个股票资产中占比为 20% -100% , 中 小
盘股在整个股票资产中占比为 0% -80% 。
若因新股发行等因素导致 A 股市场的市值规模分布发生较大变动, 而导 致
本基金股票组合在大盘股或中小盘股的投资比例超出配置比例时,本基金将根
据市场情况,本着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适时予以调整,调整期限最
长不超过 3 个月。
在战术性资产配置的过程中,本基金综合考虑长期和短期、基本面和技术
面的因素。从长期来看,大盘股和中小盘股在股票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具备不
同的特性,本基金对当前股票市场所处的阶段进行判断,合理配置股票资产在
大盘股和中小盘股之间的比例,从而使股票组合表现出不同的风格:
市场状况 投资目标 组合表现
市场阶段 市场状态 B e t a 相对全市场涨幅 市值比例 风格表现
牛市加速期 市场加速上涨 > 1 高于全市场涨幅 小盘股为主 进攻性
牛市稳定期 市场平稳上涨 > 1 高于全市场涨幅 大盘股为主 防御性
牛熊转换期 市场面临变化 =1 等于全市场幅度 均衡配置 平衡性
熊市加速期 市场加速下跌 < 1 低于全市场跌幅 大盘股为主 防御性
熊市稳定期 市场平稳下跌 < 1 低于全市场跌幅 小盘股为主 进攻性
牛熊转换期 市场面临变化 =1 等于全市场幅度 均衡配置 平衡性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9
从短期来看, 本基金主要从基本面、 技 术面和风险三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
充分 考 虑 大 盘 股 和 中 小 盘 股 在 估 值 水 平 、 势 头 强 弱 、 风 险 程 度 等 方 面 的 差 异 ,
运用基本面指标和技术指标, 判 断和预测不同市值股票在未来一段时间的表现 ,
从而合理配置基金在大盘股和中小盘股之间的比例。
本基金在不同市值的股票资产之间进行相机地周期性轮替操作,把握不同
市值的股票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投资机会。
(3)选择优质股票,建立股票优选库
本基 金 将 采 用 定 量 分 析 和 定 性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来 进 行 建 立 股 票 优 选 库 。
第一步:运用定量指标对大盘股和中小盘股基础库进行排序、筛选,形成基金
备选库;第二步:运用“行业文档 ”和“积分卡”对备选库股票进行分析,挑
选出优质的大、中小盘股票,建立股票优选库。
a .定量筛选
对于已划分出来的大盘股基础库和中小盘股基础库,结合不同市值的股票
特点 , 运 用 不 同 的 定 量 指 标 进 行 分 析 : 对 大 盘 股 , 主 要 选 用 市 盈 率 ( P / E ) 、市
净率( P / B )等指标; 对中 小盘 股, 主要 选用 市盈 率与 增长 比率 (P E G ) 、 净 资
产收益率(R O E )等指标。
对大盘股和中小盘股基础库股票,分别采用以上的不同定量指标,进行综
合排序、筛选,形成大盘股备选库和中小盘股备选库。
b.定性分析
对大盘股和中小盘股, 针对各自不同的特点, 本 基金采用不同的选股策略 。
对于大盘股,本基金的考察因素主要包括:公司在行业中具备规模优势;公司
具有良好的市场知名度和品牌效应; 公司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 财 务结构稳健 。
对于中小盘股,本基金的考察因素主要包括:公司具有独特的经营模式或竞争
策略;公司在行业中地位不断上升,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不断增长;公司毛利率
超过行业平均水平;公司具有创新能力,不断推出新产品。
本基金管理人的投研团队利用从外方股东引进并且已经成功运用的 “ 行业
文档”等分析工具,运用国际比较的方法,对股票所在行业的投资价值进行分
析。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0
同时投研团队采用“积分卡 ”等分析工具,根据外部研究报告和实地调研
情况对股票备选库中的股票进行深入研究。
通过以上的选股流程,投研团队进一步挑选出备选库中的优质股票,从而
建立股票优选库。
(4)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战术性资产配置所确定的大盘股和中小盘股票的比例,结合
投研团队建立的股票优选库,最终完成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变化趋势、 货 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运用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等投资管理
策略,权衡到期收益率与市场流动性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在追求投资收益的
同时兼顾债券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久期 策 略 是 指 通 过 对 宏 观 面 、 货 币 和 财 政 政 策 、 市 场 结 构 变 化 等 的 分 析 ,
可以预测整个债券市场的下一步趋势,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类属配置是分析
不同的债券类别包括国债、企业债、金融债和可转换债券未来的不同表现,同
时可以确定在不同市场上交易的不同类型、不同到期年限债券的预期价值,据
此可以发现市场的失衡情况,确定债券的类属配置;个券选择是指通过对比个
券的久期、到期收益率、信用等级、税收因素等其他决定债券价值的因素,确
定个券的投资价值并精选个券。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相一致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可控的原则,进
行权证投资。
依据现代金融投资理论,计算权证的理论价值,结合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
本面进行分析,评估权证投资价值;同时结合对未来走势的判断,充分考虑权
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投资。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1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75%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25% ×上证国债指数
收益率。
本基金采用 沪 深 300 指数衡量股 票投 资部 分的 业绩 ,上 证国 债指 数衡 量债
券投资部分的业绩,其主要原因如下:
1、沪深 300 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
成的成份股指数,该指数的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两地市场八成左右的市值,具
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2、上证国债指数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是 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所 有 固 定 利 率 国 债 为 样 本 , 按照
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
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 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其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决定了本基金属于
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产品,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混合型、债券型和货币市场
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环境、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分析等。
2、投资管理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批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 确 定股票 / 债券资产投资比例和大盘股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2
/ 中小盘股的投资比例,形成基金投资的投资决议。
(2) 研 究部提出个股选择方案, 为 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参
考依据。
(3) 基 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在 研究部提出的方案的基础上
构建投资组合。
(4) 交 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 定交易策略, 执 行交易计划, 交 易进
行过程中,交易员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交易完成后交易员以电子文档或书面形
式向基金经理汇报交易执行情况。
(5) 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定期跟踪、 监 控、 评估和风 险
构成的度量预测分析。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定期监督。
(6) 基 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 结 合基金申购和赎
回导 致 的 现 金 流 量 变 化 情 况 , 以 及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的 评 估 结 果 ,
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
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 5)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6)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范围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其中大
盘股在整个股票资产中占比为 20% -100% , 中 小盘股在整个股票资产中占比为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3
0% -80% 。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35%, 权 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0%, 并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 9) 本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 1) 本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续
信用 评 级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上 ( 含 B B B )的 资 产 支持
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2) 基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3) 本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5%;
( 14) 法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4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由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
动。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者债权人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
下原则: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 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或发债公司的经营 管
理;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有 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 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于 2008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5
年 9 月 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08 年 6 月 30 日, 本 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
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单位:元)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单位:元)
项目 金额 占基 金总 资产 比例
股票 5,129,149,380.75 78.20%
债券 355,500,000.00 5.42%
银行 存款 和清 算备 付金 857,972,534.88 13.08%
资产 支持 证券 0.00 0. 00%
权证 0.00 0.00%
其它 资产 216,241,359.53 3.30%
合计 6,558,863,275.16 100.00%
行业 分类 市值 占基 金净 值比 例
A 农、 林、 牧、 渔业 0.00 0.00%
B 采掘 业 771,093,105.84 11.79%
C 制造 业 2,057,473,882.70 31.45%
C0 食品 、饮 料 124,440,405.44 1.90%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0.00 0.00%
C2 木材 、家 具 0.00 0.00%
C3 造纸 、印 刷 56,470,576.05 0.86%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塑 料 397,816,462.95 6.08%
C5 电子 41,913,567.52 0.64%
C6 金属 、非 金属 493,908,247.11 7.55%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589,912,915.78 9.02%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353,011,707.85 5.40%
C99 其他 制造 业 0.00 0.00%
D 电力 、煤 气及 水的 生产 和供 应业 0.00 0.00%
E 建筑 业 186,158,385.92 2.85%
F 交通 运输 、仓 储业 276,788,582.18 4.23%
G 信息 技术 业 539,898,769.61 8.25%
H 批发 和零 售贸 易 355,307,368.66 5.43%
I 金融 、保 险业 690,522,095.94 10.56%
J 房地 产业 142,653,810.00 2.18%
K 社会 服务 业 17,273,642.70 0.26%
L 传播 与文 化产 业 91,979,737.20 1.41%
M 综合 类 0.00 0.00%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6
(三) 报 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 单位:
元)
注:以上股票名称以 2008 年 6 月 30 日公布的股票简称为准。
(四)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单位:元)
(五) 报 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单
位:元)
(六)报告附注
1 、报 告 期 内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未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调
查的情况,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合计 5,129,149,380.75 78.41%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市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036 招商 银行 14,108,699 330,425,730.58 5.05%
2 000651 格力 电器 9,090,776 284,541,288.80 4.35%
3 000063 中兴 通讯 4,362,270 273,078,102.00 4.17%
4 000937 金牛 能源 5,120,165 226,208,889.70 3.46%
5 000983 西山 煤电 4,208,050 210,402,500.00 3.22%
6 601006 大秦 铁路 14,879,626 202,511,709.86 3.10%
7 000792 盐湖 钾肥 2,057,039 181,266,276.68 2.77%
8 600426 华鲁 恒升 6,759,848 149,865,830.16 2.29%
9 600005 武钢 股份 14,952,068 145,932,183.68 2.23%
10 600519 贵州 茅台 897,968 124,440,405.44 1.90%
序号 债券 类别 市值 (元 )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1 国债 0.00 0.00%
2 金融债 0.00 0.00%
3 央行票据 355,500,000.00 5.43%
4 资产证券化 0.00 0.00%
5 企业债 0.00 0.00%
6 可转债 0.00 0.00%
合计 355,500,000.00 5.43%
序号 债券 名称 市值 (元 )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1 08 央票 52 192,160,000.00 2.94%
2 08 央票 49 144,120,000.00 2.20%
3 08 央票 13 19,220,000.00 0.29%
4
5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7
3、其他资产(单位:元)
4、报告期内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内基金持有权证明细:
6、本报告期末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7、报告期末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项目 金额
交易保证金 4 , 6 0 5 , 3 4 3 . 2 7
应收股利 1 , 0 8 8 , 6 4 0 . 0 0
应收利息 2 , 7 0 8 , 4 5 4 . 6 0
应收申购款 8 6 7 , 5 6 6 . 3 1
其它应收款 0 . 0 0
买入返售证券 0 . 0 0
待摊费用 1 4 9 , 4 8 0 . 7 9
证券清算款 2 0 6 , 8 2 1 , 8 7 4 . 5 6
合计 2 1 6 , 2 4 1 , 3 5 9 . 5 3
权证代码 权证名称 获得数量(股) 成本总额
期 末 市 值 占
净值比例 获得方式
580018 中远 CWB1 47,040.00 327,956.22 0.00% 被动持有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8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7 年 8 月 3 日, 基 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 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到 2008 年6
月 30 日)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 并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
的变动的比较
荷银市值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7 年 8 月 3 日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泰达荷银市值基金
阶 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过去 1 个月 - 1 6 . 7 2 % 2 . 5 1 % - 1 7 . 3 7 % 2 . 5 6 % 0 . 6 5 % - 0 . 0 5 %
过去 3 个月 - 2 1 . 6 0 % 2 . 5 2 % - 1 9 . 9 3 % 2 . 4 9 % - 1 . 6 7 % 0 . 0 3 %
过去 6 个月 - 4 1 . 7 0 % 2 . 4 8 % - 3 7 . 4 5 % 2 . 3 3 % - 4 . 2 5 % 0 . 1 5 %
合同生效以来 - 3 7 . 3 0 % 2 . 0 7 % - 2 7 . 7 2 % 1 . 9 9 % - 9 . 5 8 % 0 . 0 8 %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9
- 5 0 %
- 4 0 %
- 3 0 %
- 2 0 %
- 1 0 %
0 %
1 0 %
2 0 %
3 0 %
0 8 - 0 3 - 0 7
0 8 - 1 7 - 0 7
0 8 - 3 1 - 0 7
0 9 - 1 4 - 0 7
0 9 - 2 8 - 0 7
1 0 - 1 2 - 0 7
1 0 - 2 6 - 0 7
1 1 - 0 9 - 0 7
1 1 - 2 3 - 0 7
1 2 - 0 7 - 0 7
1 2 - 2 1 - 0 7
0 1 - 0 4 - 0 8
0 1 - 1 8 - 0 8
0 2 - 0 1 - 0 8
0 2 - 1 5 - 0 8
0 2 - 2 9 - 0 8
0 3 - 1 4 - 0 8
0 3 - 2 8 - 0 8
0 4 - 1 1 - 0 8
0 4 - 2 5 - 0 8
0 5 - 0 9 - 0 8
0 5 - 2 3 - 0 8
0 6 - 0 6 - 0 8
0 6 - 2 0 - 0 8
荷 银 市 值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注: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60%-95 %, 投资于债 券
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资产支
持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0 %, 并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0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资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 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 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1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 计量;
2)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 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估值;
3) 首 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 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 值日没 有
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证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2
(3) 发行未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
值;
(6)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
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 市交易的 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小项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
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3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 家另有 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 登记结算机构 、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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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 ,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
及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失 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差 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 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
金资产中支付。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5
(6) 如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 基 金
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 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 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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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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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
4、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六次, 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 收
益的 50% ;
5、 本 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 资人可选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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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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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 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基金 管 理 费 按 基 金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0% 的年
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基金 托 管 费 按 基 金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年
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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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 管
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此项调整不需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 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2、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 50 万 1.20%
50 万≤ M < 250 万 0.75%
250 万≤ M < 500 万 0.50%
500 万≤ M < 1000 万 0.25%
M ≥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 50万 1.50%
50万≤ M < 250万 1.20%
250万≤ M < 500万 0.75%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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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说明:①认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申购期持有期限起始
日为基金申购的登记结算日;持有期限的截止日为基金赎回的登记 结算日。
②投资人对本基金连续持有期限超过 365 天,赎回费率为 0.25% ;连续持
有期限超过 730 天,赎回费率为零。
③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的转换费用
(1) 、 由荷银货币基金转入本基金,转换费率按如下方式确定:
A、适用于申购期间购买的荷银货币基金份额:
B、由本基金转出至荷银货币基金,转换费率为转换申请日的本基金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
(2)、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
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
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基金转换费用中的赎回费的 25% 归入
基金资产。具体公式如下:
500万≤ M < 1000万 0.50%
M ≥ 1000万 每笔1000元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适用的赎回费率
1 天-365 天 0.5%
366 天(含)-730 天 0.25%
731 天(含)以上 0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转换费率
1 天~90 天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91 天(含)~365 天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0.25%
366 天(含)~730 天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0.5%
731 天(含)以上 0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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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 ×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转换费用: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 =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赎 回费 率 + 转出金额 × 转出基
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 =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 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3) 、 本 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
的前提下,在与托管银行和代销机构协商一致后对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进行调
整, 但 最迟应于调整后的收费方式和费率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
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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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基金首 次
募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 基 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 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 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 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 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 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 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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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
露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 以下
简称 “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 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在 基 金 份 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 金合同生效后 ,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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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
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 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
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 《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 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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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 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 日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
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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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 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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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 金托管人所在地、 有 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供 公众查阅 。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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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 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周期风险: 随 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 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
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 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 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 管理能 力 、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
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 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 现金可能因 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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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由于应对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经验不
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
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
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方面, 股 票的配置比例在 60%~95%, 其 中大盘股在 股
票资 产 中 的 比 例 为 20 %~ 100 %, 中 小 盘 股 票 在 股 票 资 产 中 的 比 例 为 0 %~ 80
%。当中小盘股票投资比例较高时,个股选择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会比较大,但
本基金通过投资大盘股来降低整个组合的风险,提供组合的流动性。所以总体
来说, 本基金兼顾大盘股和中小盘股票, 组 合的总体风险接近于市场平均水平 。
(六)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基金间转换时,可能使相关的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从而对转出和
转入基金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 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 员配备、 内 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 争、 自 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 响基金收益 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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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 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 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 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
情形。
2、 关 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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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 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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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至 (3) 项规定清偿前, 不 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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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基金管理、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 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 基 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 购、 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根 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 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
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 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 券 ;
(9) 自 行担任或选择、 更 换登记结算机构, 获 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
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 1)选择、更 换律 师、 审计 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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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 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 策, 以专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 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 格按照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 ,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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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 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
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
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 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 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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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 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 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 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 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
交割事宜;
(1 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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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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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 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 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 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7、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 因基金财产 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 持
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 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终止基金合同;
②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③变更基金类别;
④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⑤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⑥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⑦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⑧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⑨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⑩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 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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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②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③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④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⑤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⑥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 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4)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 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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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 以下简称 “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
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 下
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③会议形式;
④议事程序;
⑤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⑥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 理权 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⑦表决方式;
⑧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⑨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⑩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 2) . 采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
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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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②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④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
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 和基 金 管 理 人 ( 分别 或 共 同称
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
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3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②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单 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 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
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 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 份证号码、 住 所、 持 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
下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
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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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其 代 理 人 ) 所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 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
特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其 代 理 人 ) 所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 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 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 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 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
主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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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
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
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 式
(1)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 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①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②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③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④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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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①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②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③ 核准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产 生 之 前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④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⑤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⑥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
内公告;
⑦ 基金 名 称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 如 果 原 任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①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②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③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④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①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②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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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③ 核准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产 生 之 前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新任基金托管人还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核准后方可继任;
④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⑤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⑥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
内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 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 告: 新 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
联合公告。
4、 新 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
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四)基金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
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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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 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同意。
①终止基金合同;
②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③变更基金类别;
④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⑤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⑥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⑦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⑧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⑨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⑩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①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②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③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④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⑤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⑥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备案 , 并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 效 执 行 , 并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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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 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 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 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 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六)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 管、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结 算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 本 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
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应与
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结算业务中的
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登记结算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登记结算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结算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登记结算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 4) .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因 违 反 该 保 密义
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
除外;
(5) 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 转 托管等业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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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违约责任
1、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 反 《 基金法》 规
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
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
责:
(1).不可抗力;
( 2)基 金 管 理 人 和 / 或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
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 权
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基 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 给 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 当 承
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
继续履行。
3、 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 其 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 止
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 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 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 其
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5、 由 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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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国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1、 本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
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
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2、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3、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 除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 两
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 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 销 机
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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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邮政编码:100034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2] 3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 收公众存款; 发 放短期、 中 期、 长 期贷款; 办 理国内外结算 ;
办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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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范
围、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范围为: 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 券资 产
占基金资产的 0%-35%,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资产支持证券占
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20 %, 并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的
比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 投 资 在 具 有 领 先规
模优势、拥有良好财务结构、收益稳定的大市值公司股票,和具有领先创新能
力、良好发展空间、并有可能在未来成为行业龙头的中小市值公司股票。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 5)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6)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范围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其中大
盘股在整个股票资产中占比为 20% -100% , 中 小盘股在整个股票资产中占比为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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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80% 。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35%, 权 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0%, 并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 9) 本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 1) 本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续
信用 评 级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上 ( 含 B B B )的 资 产 支持
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2) 基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3) 本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5%;
( 14) 法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本托管协 议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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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
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
证券名单。双方有责任确保上述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
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对方。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交易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
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
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 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就 相 关 事 项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
律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金资产 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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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7、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 查事项包括 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 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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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促 基 金 托管
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 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 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 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 除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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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 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 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 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 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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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
基金、 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 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
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
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 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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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
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
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
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 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 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 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 确性和完整性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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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1、基金投资人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基 金投资人应在 T + 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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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和打印确认单; 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登记 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按投资人意愿向有交易的基金投资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季度对帐单;在每年度
结束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登记结算 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按持有人意愿对所有的持 有
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年度对帐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
登记结算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基金间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本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具
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请详见公司网站 w w w .a a t e da .c om 的公告。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通过销售机构 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
请见详公司网站 w w w .a a t e da .c om 的公告。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公司网站 ht t p: / / w w w . a a t e da .c om 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
者提供投资策略分析报告以及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的定期在线交流的服
务。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六)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目前, 本 基金的网上开户、 交 易功能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持 有中国建 设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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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龙卡储蓄卡、 农 业银行金穗卡、 兴 业银行卡、 中 信银行卡、 光 大银行卡、 浦
发银行卡、 招 商银行卡的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 http://www.aateda.com)
网上基金直销交易系统开户与交易。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决定自 2005 年 10 月 18 日起, 对 通过本公司银联平台网上交 易
系统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客户实行优惠费率。
(七)资讯服务
泰达荷银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 7× 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
客 服 电 话 400- 698- 8888 、 010- 66555662 的 语 音 系 统 或 登 录 公 司 网 站
ht t p: / / w w w . a a t e da .c om ,查 询 基 金 净 值 、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 基 金 产 品 介 绍 等 情 况,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八)投诉受理
投 资 人 可 以 拨 打 泰 达 荷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400- 698-
8888、010- 66555662 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一)对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更新
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对 “(二)主要人员情况”,对投资决策委
员会成员信息进行了更新。
(二)对基金托管人的更新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8 年 5 月 6 日公告, 因 工作变动, 赵 林先
生辞去该行董事、副行长的职务。
2008 年 5 月 19 日公 告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决 议 聘任
朱小黄先生为该行副行长;
2008 年 5 月 27 日公 告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发 布 关 于 美 国 银 行 公 司 行 使 认 购期
权的公告, 美国银行公司将根据与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5 年 6 月 17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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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签订的《股份及期权认购协议》行使认购期权;
2008 年 6 月 12 日公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东大会选举辛树森女士为该行执 行
董事并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同意任职资格, 于 2008 年 7 月 21 日起任
职;
2008 年 6 月 13 日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该行投资托管服务 部
副总经理纪伟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三)对代销机构的更新:
在 “五、相关服 务机 构 ”部分,新增 了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的代销机构并按规定履行了信
息披露义务。
更新了会计师事务所的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信息。
(四 ) 在 “ 九 、基 金 的 投 资 ” 部分 , 增 加 了 本 基 金 最 近 一 期 投 资 组 合 报告
的内容。
(五)更新了“十、基金的业绩 ”部分的内容。
(六 ) 在 “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部分 , 对 网 上 开 户 与 交易
的内容进行了更新。
(七) 对其他内容的更新:
1.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已 于 2008 年 3 月 3 日发 布 《 泰 达 荷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关于开通光大银行阳光借记卡、 浙 江商业银行卡、 城市商业银行卡基金网上 交
易 的 公 告 》 。
2.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已 于 2008 年 3 月 4 日发 布 《 泰 达 荷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关于在中国银行开通所代销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8 年 3 月 14 日发布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关于在中国农业银行开通旗下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8 年 3 月 14 日发布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5.本基金管理 人已 于 2008 年 3 月 19 日发布《泰 达荷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6.本基金管理 人已 于 2008 年 3 月 29 日发布《泰 达荷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中国建设银行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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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管理 人已 于 2008 年 3 月 29 日发布《泰 达荷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8.本基金管理 人已 于 2008 年 5 月 26 日发布《泰 达荷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暂停城市商业银行卡网上基金交易业务的公告》 。
9.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已 于 2008 年 5 月 27 日发 布 《 泰 达 荷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关于寻找受灾地区持有人的公告》 。
1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8 年 6 月 13 日发布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交通银行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8 年 6 月 14 日发布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关于建行卡网上基金交易业务的公告》 。
1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8 年 6 月 17 日发布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中国银行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8 年 6 月 17 日发布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关于在中国银行开展网上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8 年 6 月 27 日发布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关于开通招商银行借记卡网上交易的公告》 。
1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8 年 6 月 27 日发布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关于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开展网上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6.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已 于 2008 年 7 月 21 日发 布 《 泰达 荷 银 市 值 优 选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 年第二季度报告 》 。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 住
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ht t p: / / w w w . a a t e da .c om ) 查 阅 和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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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 存 放 地 点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 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费
购买复印件。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8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