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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银精选(162204)

荷银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1
泰达 荷 银行 业 精选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泰达 荷 银行 业 精选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泰达 荷 银行 业 精选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泰达 荷 银行 业 精选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招 募说 明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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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 达 荷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泰 达 荷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泰 达 荷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泰 达 荷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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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泰达荷银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于 2004 年 4 月 2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 2004】
58 号文批准募集,基金合同于 2004 年 7 月 9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 依照恪尽职 守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 财 产 ,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正文。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更新 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08 年 7 月 9 日, 有关财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日为 2008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3
一 、 绪 言 一 、 绪 言 一 、 绪 言
一 、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泰达荷银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4
二 、 释 义 二 、 释 义 二 、 释 义
二 、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基金或基金:指泰达荷银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 金
本公司:指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泰达荷银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证券法》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托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 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 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指《泰达荷银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指人民币元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
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指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指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 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 金交易确认、 清 算和结算、 代 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5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泰达荷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
代销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委
托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2004 年 7 月 9 日
基金终止日: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或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间转换:指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请,将本基
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转
换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包括基金间转换导致的本
基金减少的份额)扣除申购份额后的总余额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
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6
基金收益:指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本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泰达荷银开放式基金的基
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
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
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
易等。7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6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 66577725
联系人:邢颖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 1 % ; 荷 银 投 资 管 理 ( 亚 洲 ) 有 限 公 司 :
4 9 %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惠文先生,董事长。毕业于吉林大学经济系,经济学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1996
年至 2001 年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自 2001 年起担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自 2005 年起兼任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 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等核心企业的董事长。
刘振宇先生,董事。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和经济学硕士学位,律
师、 经 济师、 项目数据分析师。 2000 年至 2002 年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副部长。
2002 年起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
马军先生,董事。毕业于天津大学管理工程系,工学士学位,经济师、项目数据分析
师 。 2002 年起任天津泰达担保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2005 年起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财务中心副主任。
黄金源(A l e x K .G . N g)先生,董事。马来西亚籍。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经济学
专业毕业。 1983 年起, 先 后在美国美林公司任投资人员、 在马来西亚任金融研究员。 19888
年在新加坡加盟荷兰银行,后调荷银证券香港分公司。目前担任荷银投资管理(亚洲)有
限公司亚太区投资总监。
何国良先生,董事。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统计学专业,哲学硕士学位,特许金融分析
师 ( C F A ) 。 1994 年至 1997 年任职于 G M O (香港) 有 限公司, 担 任高级定量分析师; 1997
年至 2004 年任职于荷银投资管理 ( 亚洲) 有 限公司, 先 后担任高级投资组合经理、 研 究部
主 管 ; 2004 年至 2005 年任职于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 任研究部总经理; 2005
年至今,担任荷银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香港和中国大陆股票投资主管。
邓嘉明先生,董事。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
以及英格兰及威尔斯特许会计师公会会员。毕业于香港科技大学,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 M B A ) 、资讯系统管理学硕士学位。1986 年至 1990 年任职罗兵咸会计师事务所(现为罗
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 担 任审计主管; 1990 年至 1996 年任职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
察委员会, 担 任中介团体监察科高级经理; 1996 年至 1999 年任职于大和证券 ( 香港) , 担
任监察及内部核算部主管;1999 年至 2002 年,任职于汇富集团 ( K i ng s w a y G r oup) ,担任
监察科董事/ 业务拓展部董事;2002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 A l pha A l l i a nc e G r oup,担任营运
总监;2004 年至 2007 年,任职于景顺集团 ( I N V E S C O ) ,担任监察科董事/ 业务拓展部董
事; 2007 年 9 月至今, 任 职于荷银投资管理 ( 亚洲) 有 限公司, 担 任大中华区监察、 法 律
及风险管理部门主管。
汪丁丁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北京师范学院数学系,中国科学院数学力学部理学硕
士学位,1990 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1984 年至 1998 年先后担任中国科学院系
统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东西方中心人口研究所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员、香港大
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助理教授、德国杜依斯堡大学经济系客座教授、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
中心副教授及美国夏威夷大学经济系访问教授。目前担任北京大学及浙江大学教授,兼任
《财经》杂志学术顾问。
周小明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95
年获法学博士学位。 1990 年起先后任职于浙江大学、 中 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 司 、
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信托法》 、
《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成员。目前担任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孔晓艳女士, 独立董事, 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系, 法 学硕士学位, 一 级律师。 1993 年
至 1997 年任天津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997 年至 1999 年任香港 L i va s a r i & C o.9
律师行中国 法律 顾问 。 1999 年至 2004 年任嘉德律 师事 务所 专职 律师 、高 级合 伙人 。2004
年至今任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
范小云女士, 独立董事, 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系, 经 济学博士学位。 1997 年至 2005
年历任南开大学金融学系讲师、 副 教授。 2005 年起任南开大学金融学系副主任、 国 际金融
研究中心主任。2001 年至 2005 年还担任《南开经济研究》副主编。2005 年起任中国金融
学会理事。
2、监事会成员
邢吉海先生 , 监事。 毕业于天津 干部 管理 学院 财会 专业 ,会 计师 。1995 年至 1997 年
任天津泰达 国际 酒店 集团 副总 经理 兼财 务总 监。 1997 年至 2000 年任职于天 津经 济开 发区
财政局。2000 年至 2001 年任天津开发区总公司财务中心主任。2001 年起任天津泰达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监事、财务中心主任。
潘孝祖先生,监事。毕业于香港树仁学院,持有会计文凭,并为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
工会资深会员 ( F C C A ) ,香 港 会 计 师 工 会 会 员 ( H K C P A ) 及 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 ( C F A ) 。
1984 年以来, 先 后任职于陈施会计师事务所、 荷兰银行、 荷兰证券, 以及荷银资产管理 公
司。现任荷银资产管理亚太区营运总监,负责亚太区内 10 个国家和地区的后勤支持工作。
王泉先生, 监 事。 本 科学历, 管 理学学士。 2002 年 3 月至今在泰达荷银基金管理公司
工作,历任基金事务部基金会计、基金事务部副总经理、基金事务部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缪钧伟先生,总经理。毕业于复旦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获得理学学士、经济学硕士
和金融学博 士学 位; 1998 年 10 月至 2003 年 2 月任证监会 基金 部副 处长 ; 2003 年 3 月至
2006 年 8 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7 年 2 月起任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刘青山先生,副总经理兼投资研究总监。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史学学士和管理学
硕士。 1997 年就职于华 夏证 券基 金部 ,参 与筹 建华 夏基 金管 理公 司, 从事 投资 研究 工作。
2001 年起参与筹建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身) 并 工作
至今, 期 间历任研究部负责人、 基 金经理、 投 资副总监, 投 资总监兼总经理助理。 2006 年
1 1 月起任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研究总监。
傅国庆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获文学士和工商管理硕
士学位。 1993 年至 2006 年就职于北 方国 际信 托投 资股 份有 限公 司, 从事 信托 业务 管理工1 0
作,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研发部经理、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副
总经理。2006 年 9 月起任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雷学军先生, 副总经理。 经 济学博士研究生, 证券从业经历 12 年, 曾就职光大证券公
司投 资 银 行 部 ( 北京 ) 总经 理 、 资 产 管 理 部 ( 北京 ) 总经 理 。 2002 年加 入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任机构理财总监, 主 要负责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等相关业务, 2004 年加盟泰达荷银基金管
理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现负责公司创新业务。
张萍女士,督察长。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科学院,管理学和理学双硕士。先后
任职于中信公司、毕马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公司,从事财务管理和管理咨询工作。2002
年起在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工作 ,任 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监 。 2005 年 10 月起任泰达 荷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2006 年 1 1 月起任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刘青山先生, 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 管理学硕士学位, 同年加入华夏证券 基
金管理部,参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先后在研究部和投资管理部从事行业研究
及投资管理 工作 ,并 分别 担任 业务 经理 和高 级经 理。 2001 年加入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参与筹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公司研究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
兼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研究总监。自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担任
泰达荷银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 合丰成长) 基金经理。 自 2004 年 5 月至今, 担 任本 基
金经理。10 年基金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缪钧伟、 副 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刘青山、
投资副总监兼研究部总监及基金经理史博、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及基金经理梁辉、交易部负
责人陈力、督察长兼风险管理与基金评估部总监张萍、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及基金经理沈毅
以及基金经理李泽刚、陈少平、许杰。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 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1 1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 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 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 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证券监管机构允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
(4)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财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 将 基金财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基 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 、
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1 2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秘密、 尚 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1 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法律、 法 规、 规 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秘密, 尚 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负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1 3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业务过程和 业
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设 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 监 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各 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
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 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 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3、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内
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
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
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
资策略。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营运和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全面测量和监控。
监察稽核部和风 险 管 理 部 : 分别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
实现业务目标。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
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 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 执行和维护 ,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健 全内控体系, 完 善内控制度: 公 司建立、 健 全了内控 体系, 高 管人员 对
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 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 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1 4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适时更新。
(2) 建立相互独立、 相 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 公司资产和
基金资产独立、 投资决策独立, 基 金交易集中, 形 成不同部门, 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 ,
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 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 任
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控制小组, 使用适 合
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
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 建 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 电脑预警系统、 投 资监控系
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 取数量化、 技 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 立数量化
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 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
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1 5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董杰
托管部门联系人:宁敏
电话:(010)66594977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中国银行业务涵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三大领域,其中,商业银行业务是中国
银行的传统主营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业务。中国银行提供
的公司金融业务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以及银行汇票、本
票、支票、汇兑、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集中支付、支票圈存及票据托管
等其 他 公 司 金 融 业 务 ; 个 人 金 融 业 务 包 括 储 蓄 存 款 业 务 、 个 人 贷 款 业 务 、 个 人 中 间 业 务、
“中银理财”服务、私人银行业务和银行卡业务等;金融市场业务主要包括本外币金融工
具的自营与代客业务、本外币各类证券或指数投资业务、债务资本市场业务、代客理财和
资产管理业务、金融代理及托管业务等。
中国银行在国内同业中率先引进国际管理技术人才和经营理念,不断向国际化一流大
银行的目标迈进,截至 2007 年末底,中国银行境内外机构共有 10,834 家,其中在中国内
地拥有 37 家一级分行 、直 属分 行, 拥 有 283 家二级分行 及 9,824 家分支机构 ;在 境外 有
689 家分行、子公司及代表处,是中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银行。
2007 年,中国银 行营 业收 入快 速增 长, 风险 管理 水平 不断 提高 ,资 产质 量明 显改 善,
实现税后利 润 620.17 亿元人民币 ,较 上年 增 加 139.59 亿元人民币 ,增 幅 29.05% , 其 中 ,
股东应享税后利润 562.29 亿元人民币, 较 上年增加 136.05 亿元人民币, 增幅 31.92%; 截1 6
止 2007 年末,中国银行资本充足率为 13.34%,核心资本充足率为 10.67%;中国银行不良
贷款率为 3.12%,较 2006 年末下降 0.92 个百分点。
多年来中国银行围绕客户需求所做的不懈努力,得到了来自业界、客户和权威第三方
的广泛认可。在与国际同业和国内同业的激烈竞争中,凭借雄厚的实力和优良的服务,中
国银行脱颖而出,成为北京 2008 年奥运会唯一的银行合作伙伴;自 1990 年以来,中国银
行一直荣登 《 财富》 500 强排行榜; 2004 至 2007 年, 中 国银行连续被 《环球金融》 杂志 评
为“ 中国最佳贸 易融 资银 行 ”和 “中国最佳外 汇银 行 ”;2007 年,中国银 行在 《银 行家》
杂志 “世界 1000 家大银行 ” 中排名第 9 位; 2007 年中国银行 被《 金融 亚洲 》评 为 “亚洲
最佳公司(最佳管理、最佳公司治理、最佳股利政策)”和“中国最佳外汇交易银行”;
2007 年中国银行被 《 亚洲货币》 杂 志和 《 贸易融资》 杂 志分别评为 “中国最佳现金管理银
行”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在“和讯财经风云榜”中,中国银行被评为“中国银
行业杰出服务奖” 、 “中国银行业理财产品测评最具投资价值浆” ; 2007 年中国银行再次
荣获“优信咨询(Universum)”评选的“最理想雇主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 自 2004 年 8 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自 2003 年3
月起 任 中 国 银 行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行 长 , 自 1996 年 10 月起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行 长 助 理,
期间曾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及国家外汇
管理局广东 省分 局局 长。 1989 年 10 月至 1996 年 10 月,历任中 国人 民银 行政 策研 究室副
主任、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裁、计划资金司司长等职。肖先生出生于 1958 年 8 月 ,
1981 年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1996 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李礼辉先生, 自 2004 年 8 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党委副书记、 行
长 。 2002 年 9 月至 2004 年 8 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 1994 年 7 月至 2002 年 9 月担任中国工
商银行副行 长。 1988 年至 1994 年 7 月历任中国 工商 银行 国际 业务 部总 经理 、新 加坡 代表
处首席代表 、福 建省 分行 副行 长等 职。 李先 生出 生 于 1952 年 5 月, 1977 年毕业于厦 门大
学经济系财政金融专业, 1999 年获得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和
经济学博士学位。
王永利先生, 自 2006 年 8 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自 2003 年 11 月至
2006 年 8 月任中国银行行长助理,1997 年 4 月至 2003 年 11 月历任中国银行财务部、资
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福建省分行常务副行长及行长,以及河北省分行行长等1 7
职。王先生出生于 1964 年 4 月,198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2005 年获得厦门大学博士
学位。
董杰先生, 自 2007 年 11 月 27 日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
经理。 自 2005 年 9 月起任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 党委委员, 1983 年 7 月至 2005 年
9 月历任中国 银行 深圳 市分 行沙 头角 支行 行长 、深 圳市 分行 信贷 经营 处处 长、 公司 业务处
处长、深圳市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等职。董先生出生于 1962 年 11 月,获得西南财经
大学博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银行总行于 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根据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中国银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正式将基
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销售、市场、运营、风险与合规管理、信
息技术、 行 政管理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 现 有员工 90 余人; 另 外, 在 上海市分行、 深 圳市
分行设有托管业务团队。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到 2008 年 7 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华夏行业精选、同智优势成长、
易方达平稳增长、 易 方达策略成长、 易 方达策略成长二号、 易 方达积极成长、 易 方达货币、
易方达月月收益、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嘉实服务增值、嘉实成长收益、嘉
实理财通系列(含嘉实稳健、嘉实增长、嘉实债券)、嘉实货币、嘉实沪深 300 指数、嘉
实超短债、嘉实主题精选、银华优势企业、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海富通收益增长、海富
通货币、海富通股票、海富通精选 2 号、万家 180 指数、金鹰成份股优选、华夏回报、华
夏回报二号、华夏大盘精选、景顺长城景系列(含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景顺长城货币、景
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泰信天天收益、泰信优质生活、招商先锋、大
成蓝筹稳健、 大 成财富管理 2020、 大 成优选、 泰 达荷银行业精选、 国 泰沪深 300 指数、 国
泰金鹏蓝筹价值、友邦华泰盛世中国、友邦华泰积极成长、南方高增长、工银瑞信核心价
值股票型、华宝兴业动力组合、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国海富兰克林潜力组合、银河
竞争 优 势 成 长 、 国 投 瑞 银 稳 定 增 利 债 券 型 、 嘉 实 研 究 精 选 股 票 、 长 盛 创 新 先 锋 灵 活 配 置、
国泰金鹿保本二期、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等 57 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
混合型、货币市场型、指数型、行业型、创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和理财品种,满足了不
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1 8
(五)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
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 中 国银行自 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
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
务管 理 制 度 , 将 风 险 控 制 落 实 到 每 个 工 作 环 节 ; 在 敏 感 部 位 建 立 了 安 全 保 密 区 和 隔 离 墙,
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
稽查制度, 保 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
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 严 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 及 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对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负第一责任。部门内部设有专门的
风险控制小组,作为部内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审议和决策机构, 负 责审议决定托管及投资
者服务部风险管理战略、基本原则、风险管理目标和重大政策措施,检查和监督风险管理
战略、方针和政策的执行情况。针对托管业务的特点,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内部设立高级
合规官和风险与合规管理团队,具体开展部门内部内控及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
最近 一 年 内 , 中 国 银 行 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及 其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托管人就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
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等事项,对基
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履行上述职责过程中,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1 9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直销机构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邮编:100 140
传真:010-6657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 698- 8888 (免长话费)或010- 66555662
联系人:延慧、潘静
联系电话:010- 66577619、010- 66577668
网址:ht t p: / / w w w . a a t e da .c om
网上直销网址:ht t ps : / / e t r a de .a a t e da .c om / e t r a di ng /
(二)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客服电话:95566
银行网站:w w w . boc .c 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服电话:95533
银行网站:ht t p: / / w w w .c c b.c 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2 0
法定代表人:秦晓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兰奇
公司网站:w w w .c m bc hi na .c om
4、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 2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 23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电话:0 10- 68424199
银行网站:ht t p: / / w w w . a bc hi na .c om
5、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银行网站:ht t p: / / w w w .i c bc .c om .c n
6、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842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银行网址:ht t p: / / w w w . ba nkc om m .c om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金运2 1
客服电话:95528
联系人:徐伟、汤嘉惠
公司网址:ht t p: / / w w w . s pdb.c om .c n
8、深圳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深南中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深南中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客户服务电话: 95501
联系人:周勤
传真:0755-82080714
公司网址:w w w .s db.c om .c n
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电话:(010)6554-1585(北京)
传真:(010)6554-1230(北京)
联系人:王斌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东路 139 号华能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客服电话:400- 888- 1551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 钟康莺
公司网站:ht t p: / / w w w . xc s c .c om
1 1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2 2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400- 8888- 108 (免长途费)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公司网站: ht t p: / / w w w . c s c 108.c om
12、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025- 84 579897
传真:025- 84579879
联系人:张小波、李金龙
公司网站:ht t p: / / w w w . ht s c .c om .c n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服电话:400- 8888- 666
联系人:芮敏祺
公司网站:ht t p: / / w w w .g t j a .c om
1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 26 楼 261 1 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36、37、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 87555888
联系人:肖中梅
公司网站:ht t p: / / w w w .g f .c om .c n
1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保大厦2 3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杨盛芳
客户服务电话:021- 68419393 -1258
公司网址:ht t p: / / w w w . x y z q. c om .c n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400- 8888- 001 ,021- 962503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公司网站:ht t p: / / w w w . ht s e c .c om
1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服电话:021-962505
联系人:李清怡
网址:ht t p: / / w w w . s w 2000.c om .c n
1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新源广场 22- 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新源广场 22- 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客服电话:021- 962506 ,4008888506
联系人:盛云
公司网站:ht t p: / / w w w . df z q.c om .c n
19、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010- 66568 0472 4
联系人:李洋
公司网站:ht t p: / / w w w . c hi na s t oc k.c om .c n
20、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29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3 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联系电话:022- 28451883
联系人:徐焕强
公司网站:ht t p: / / w w w . bh z q.ne t
2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
传真:021-68815009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2、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胥春阳
客户服务电话:025- 83364032
公司网址:ht t p: / / w w w . nj z q. c om .c n
2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叶黎成
联系人:余江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ht t p: / / w w w .pa 18.c om2 5
24、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 298 号方正大厦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人:戴荻
客户服务电话:010- 68084591
公司网址:ht t p: / / w w w . xs dz q. c n
25、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宁金彪
联系人:高峰
传真:0755- 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0755- 82288968
公司网址:ht t p: / / w w w . c c 168.c om .c n
2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 1 1 ,0755- 26951 1 1 1
传真:0755- 82960141
公司网址:ht t p: / / w w w . ne w one .c om .c n
27、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 45 层(51803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0007)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马泽承
联系电话:010- 84183390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传 真: 010- 644820902 6
网址 : w w w . guodu .c o m
28、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555 ,0755- 25125666
传真:0755- 82492962
公司网址:ht t p: / / w w w . l hz q. c om
29、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 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 42 层
法定代表人:段强
联系人:刘军辉
联系电话:0755- 8319951 1
公司网站:ht t p: / / w w w . c s c o.c om .c n
30、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0 层
法定代表人:平岳
客服电话:4006208888
传真:021- 50372474
联系人:张静
公司网站:ht t p: / / w w w . boc i c hi na .c om .c n
31、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0591-87383333,96326(福建省内)
传真:0591-873836102 7
联系人:张腾
公司网站:www.gfhfz q.com.cn
32、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5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5 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樊刚正
网址:www.gz s .com.cn
33、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王军
客服电话:021-68590808
传真: 021-68767981
联系人:罗芳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34、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800-810-8868
联系人:林建闽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仅限原广东证券代销)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人代表人:牛冠兴2 8
联系人:李瑾
联系电话:0755-82825555
传真: 0755-82825550
公司网址:www.essences.com.cn
36、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郑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网站:http://www.jyz q.cn
3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66045522
联系人:陈少震
公司网站:http://w w w .t xs e c .c o m
38、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 4403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 4403439
网址:w w w . c f z q .c om
(三)注册登记机构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 9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联系人:王泉
电话:010-66577768
传真:010-66577750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曹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 27 号中扬大厦 505 室
电话:010- 68938188
传真:010- 68938088
经办律师:曹斌 杨晓勇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沈家弄 325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 1 楼
法人代表:K e nt W a t s on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 许康玮
联系电话:021- 6 1238888
传真:021- 6 12388003 0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和 基 金 间 转 换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和 基 金 间 转 换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和 基 金 间 转 换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和 基 金 间 转 换
(一) 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场所
1、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2、 投 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3、基金管理人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4、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二)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
本基金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04 年 7 月 21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已在申购公告中规定。
3、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本基金自 2004 年 9 月 9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及基金间转换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已在赎回公告中规定。
(三)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 即 申购、 赎 回、 基 金间转换 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 额赎回 、 基 金间份额转换 ”原则, 即 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 、 基金
间转换以持有的基金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在 变更上述原
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确认与通知3 1
(1 ) 申 购、 赎 回的确认与通知: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2) 基 金间转换的确认与通知: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基金转换的确认情况。
3、 申购、 赎回款项和基金间转换份额的支付: 基 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基 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在 T+7 日内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间转换申请确认
后,基金间转换份额在 T+7 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和份额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 特殊情况, 可以 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申购、赎回 和 基金份额转 换 的数额约定 :投 资人 按金 额申 购基 金, 首次 申购 本基
金最 低 金 额 10 00 元, 已 有 认 购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不 受 本 限 制 ; 追 加 申 购 本 基 金 最 低 金 额 为 100
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本基金收益转购本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申购
份额计量单位为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投资人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时按份额赎回和基金份额转换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
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本基金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为 1000 份 ;
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本 基金单笔基金转换最低份数为 1000 份; 基金间转换 份
额计量单位为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当 持有人持有某只基金份额低于 1000 份时, 基金管理 人
有权要求将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该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调整结果必须至少提前
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费用和基金间转换的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 金 的 申购 费 用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形式,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3 2
所示:
注:网上直销等优惠申购费率请见公司网站(www.aateda.com)和已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如下:
说明:①认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申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申
购的注册登记日。持有期限的截止日为基金赎回的注册登记日。
②投资人对本基金连续持有期限超过 365 天,赎回费率为 0.25%;连续持有期
限超过 730 天,赎回费率为零。期间如进行基金转换,持有期限可以累计。
③赎回费的 25%划归基金资产。
3、基金间转换费率
(1) 、 本基金与本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除荷银货币市场基金、荷银首选企业基金
以及荷银市值优选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为 0.25%
(2) 、 由荷银货币基金转入本基金,转换费率按如下方式确定:
A、适用于申购期间购买的荷银货币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 50万 1.5%
50万≤M<250万 1.2%
250万≤M<500万 0.75%
500万≤M<1000万 0.5%
M ≥1000万 每笔1000元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适用的赎回费率
1 天-365 天 0.5%
366 天(含)-730 天 0.25%
731 天(含)以上 0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转换费率
1 天~90 天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91 天(含)~365 天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0.25%3 3
B、由本基金转出至荷银货币基金,转换费率为转换申请日的本基金所适用的赎回
费率。
(3) 、 荷 银首选企业基金和荷银市值优选基金转入本基金, 转 换费率按如下方式确定: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
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
持有人承担。基金转换费用中的赎回费的 25%归入基金资产。具体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 ×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转换费用: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 =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与转入
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 =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 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4、 本基金申购、 赎 回、 基 金间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 在招募说明书或 更新招
募说明书中逐一列示。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内调整收费方
式及相关费率,但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
告。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和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为申购金额除以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的申购价格, 有 效份额单
位为份,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
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资产。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366 天(含)~730 天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0.5%
731 天(含)以上
03 4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赎回费用,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
分归基金资产。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假设某基金持有人欲将原持有的某基金 B 转换为另一基金 A ,基金间转换公式为:
? ?
nav nav
A E B B A / ) ) 1 ( ( ? ? ? ?
其中: 为基金间转换后可得到的基金 A 的份额;
A
为原来持有的基金 B 的份额;
B
为基金间转换当日基金 B 的份额资产净值;
nav
B
为基金间转换费率;
E
为基金间转换当日某基金 A 的每份额资产净值。
nav
A
基金转换份额计量单位为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资产。
由于基金净值的不同, 持有人将原持有基金 B 转换为另一基金 A 时, 原 持有基金的份
额可能与基金间转换后所得基金份额存在差异。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等于当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总份额。
(七)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 在 T+1 日为投资者 登记 权益 ,投 资者 在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或基金间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或基金间转
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基金间转换的情形与处理
1、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 基 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和基金间
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3 5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
资产净值;
(3) 基 金 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 继续接受申购和基金间转换可能对 已
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严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和基金间转换;
(5)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代销机构或注册登记 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
等不充分;
(6)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
要暂停本基金申购或基金间转换,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拒绝或暂停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和基金间转
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确认的赎回和基金间转
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后续开
放日予以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
停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和基
金间转换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3 6
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包括基金间转换导致本基金减少的份
额) 扣除 申 购 份 额 和其 他 基 金 转 换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后 的 总 余 额 超过 上 一 日 该 基金 总 份 额 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 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 和基金间转
换时,按正常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程序执行。
(2) 顺延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巨 额赎回申请发生时, 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和基
金间转换比例不低于本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 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基 金
间转换不能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和基
金间转换申请量占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份额;未受理赎回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但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消。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
开放日的本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发生巨额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投资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通知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通
知和公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3) 基 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和基金间转换, 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
可暂停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 20 个工作日, 并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
(十)暂停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基金
间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3 7
开放申购 、赎回 或基金间转 换 公告,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赎回 或基金间转 换 日公告最 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 次 ; 当 连 续 暂 停 时 间 超 过 两 个 月 时 , 可 将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的 频 率 调 整 为 每 月 一 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3 8
七 、 基 金 的 投 资 七 、 基 金 的 投 资 七 、 基 金 的 投 资
七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追求资本的长期持续增值,为投资者寻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70%× 新华富时中国 A 600 指数+ 30% × 中国国债指数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
券,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股票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净值的 60% -95% , 债 券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5% , 现金及现金等价
物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0% 。
(四)投资理念
投资于具有国际和国内竞争力比较优势和长期增值潜力的行业和企业, 分 享中国经济
长期增长的成果。
(五)投资策略
全面引进荷兰银行的投资管理流程, 采用 “ 自上而下” 资产配置和行业类别与行业配
置,“ 自下而上” 精选股票的投资策略,主要投资于具有国际和国内竞争力比较优势和长期
增值潜力的行业和企业的股票。
资产配置和行业类别与行业配置,主要采用“ 自上而下” 的 投 资 策 略 : ( 1)投资决策委
员会根据 M V P S 模型, 结 合宏观和行业分析, 确 定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 ( 2) 根 据行 业
特点和市场状况,确定行业类别与行业配置比例。
精选个股主要采用“ 自下而上” 的 投 资 策 略 包 括 : ( 1)以流动性指标筛选股票。 ( 2)对
筛选后的股票进行定量分析和评分筛选。 ( 3)以定性的股票评级系统全面考察公司股票的
未来发展。
本基金股票投资流程如下图所示:3 9
1、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 M V P S 模型,确定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
M V P S 模型——通过四个层面研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比例
? M -宏观经济环境(M a c r o E nvi r onm e nt )
研究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
? 季度 G D P 的增长速度
? 每月 C P I 的数据
? 每月工业增加值的增长速度
? 货币供应量 M 2 的增长
? V - 价值( V a l ua t i on )
研究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
? P / B 、P / E 运行模型
? 公司治理结构
? P - 政策(P ol i c y )
?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和 监 管 政 策 对 证 券 市 场 下 一 阶 段 的 发 展 具 有 的 重 要 影 响
作用。
? S - 气氛(S e nt i m e nt )
业
绩
风
险
控
制
M V P S M V P S M V P S
M V P S
资产 配置
行业 类别 配置 与行 业配 置
筛选 股票
行业 文档— —重点 股票 分析
构建 执行 投资 组合4 0
研究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
? 保证金
? 分析师指数
? 基金仓位
? 市场的特殊效应
2、利用 S R S 模型进行行业分析和行业类别与行业配置
根据行业特点和市场状况,确定行业类别与行业配置比例
? 根据波特理论, 通过以下分析, 确定行业相对投资价值和行业在投资组合中的 配
置比例范围。
? 对全球、 地 区、 国 内行业发展趋势和发展环境进行分析, 判 断行业或产品 的
增长前景(全球观念下,行业景气趋势分析)
? 宏观经济周期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宏观分析)
? 优势行业的发展模式分析(评价商业模式)
? 与最佳行业的比较分析(测量竞争优势)
? 该行业财务状况分析(财务稳健性分析)
? 根据行业( P / E ) 指标和资金流指标,对行业类别与行业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在调整行业配置比例时, 应 综合考虑行业( P / E ) 指标和资金流指标, 对 资金流指标的临
界数值应根据市场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3、利用市值指标作为流动性指标,对股票进行筛选,建立待投资股票库:
首先对股票市值按大小进行排序,挑选出符合基金投资规模和流动性需要的股票,作
为模型的基础股票池。
4、对待投资股票库的股票利用 Q S E 模型,对股票投资价值和股票预期收益增长性进
行定量分析与评分筛选。
5、利用商业评估、公司评估、价值评估和盈利预测,在基础股票库中寻找价格合理、
基本面良好的上市公司:
(1) 将 上市公司作为一个商业组合, 根 据上市公司所在行业包括的业务类别, 从 商 业
性质、上市公司管理水平、竞争优势、上市公司发展前景、市场份额、营业利润率、财务
能力等方面对基础股票库中的股票进行评级。将影响上市公司的因素概括为商业因素、公
司因素、财务因素,结合上述评级,确定上市公司商业因素、公司因素、财务因素的分值4 1
和上市公司的综合评分。
(2) 利 用财务定价模型对企业的长期盈利状况进行预测, 依 靠多种价值参数, 选 择 自
身投资价值被市场低估、与同类公司相比定价较低、对比市场以往历史数据定价有合理上
涨空间的上市公司。结合盈利预测和价值评估对上市公司进行打分。
(3) 按 照本基金认为合理的权重, 对 商业评估和公司评估、 盈 利预测与价值评估进 行
综合评分,按分值大小,选择股票基础库中最好的上市公司。
6、基于 “ 自上而下 ” 进行的资产 配置 和行 业类 别与 行业 配置 , “ 自下而上 ” 选 择 的 股 票 ,
结合自身的研究分析,基金经理构建、执行投资组合。
7、 风 险控制小组运用引进荷兰银行的风险控制模型, 对 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定期
跟踪、监控、评估和风险构成的度量预测分析。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定期
监督。
8、 基 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 结 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
流量变化情况, 以 及对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 对 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债券 投 资 方 面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依 据 市 场 利 率 的 预 期 变 化 或 不 同 债 券 收 益 曲 线 的 变 化,
利用利率期限结构差异,权衡到期收益率与市场流动性,选择适宜的债券,构建和调整债
券组合,在追求投资收益的同时兼顾债券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六)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其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3、 本 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 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4、不违反基金合同中对投资比例、投资策略等的约定;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在正常情况下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使基金投资符合
上述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禁止行为4 2
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将基金资产用于非法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5、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
7、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8、配合管理人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9、故意维持或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
10、中国证监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本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九)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决定了本基金属于风险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1、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 托 管 人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于 2008 年 8 月 1 日复 核了
本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08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总值比例
股票 3,051 , 212 ,613.09 77.66%
债券 484 , 204 ,555.00 12.32%
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 280,863,581.31 7.15%4 3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4、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权证 0.00 0.00%
资产支持证券 0.00 0.00%
其它资产 1 12,739,378.00 2.87%
合计 3 , 9 2 9 , 0 2 0 , 1 2 7 . 4 0 100.00%
行业分类 市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0.00 0.00%
B 采掘业 518,728,442.09 13.25%
C 制造业 1,075,254,503.64 27.46%
C0 食品、饮料 254,948,425.70 6.51%
C1 纺织、服装、皮毛 0.00 0.00%
C2 木材、家具 0.00 0.00%
C3 造纸、印刷 0.00 0.00%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138,432,656.1 1 3.54%
C5 电子 16,994,274.88 0.43%
C6 金属、非金属 82,898,547.22 2.12%
C7 机械、设备、仪表 447,648,487.60 1 1.43%
C8 医药、生物制品 134,332,1 12.13 3.43%
C99 其他制造业 0.00 0.00%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9,982,769.40 0.51%
E 建筑业 169,484,744.72 4.33%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54,440,013.61 1.39%
G 信息技术业 495,949,219.26 12.67%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223,693,426.99 5.71%
I 金融、保险业 359,986,094.70 9.19%
J 房地产业 66,680,922.92 1.70%
K 社会服务业 0.00 0.00%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67,012,475.76 1.71%
M 综合类 0.00 0.00%
合计 3,051,212,613.09 77.93%
序号 股票 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 市值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例
1 600036 招商银行 9,000,000 210,780,000.00 5.38%
2 600050 中国联通 30,999,757 206,768,379.19 5.28%
3 000937 金牛能源 3,800,000 167,884,000.00 4.29%
4 000063 中兴通讯 2,300,000 143,980,000.00 3.68%
5 000651 格力电器 3,992,464 124,964,123.20 3.19%4 4
5、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6、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7、报告附注
(1) 报 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 ,
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单位:元)
(4)本报告期末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获得权证,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6 600519 贵州茅台 860,000 1 19,178,800.00 3.04%
7 000568 泸州老窖 3,350,000 100,801,500.00 2.57%
8 000983 西山煤电 1,892,025 94,601,250.00 2.42%
9 601666 平煤天安 2,500,000 93,650,000.00 2.39%
10 000792 盐湖钾肥 1,049,913 92,518,333.56 2.36%
序号 债券类别 市值 (元 )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1 国债 5,786,555.00 0.1 5%
2 金融债 98,760,000.00 2.52 %
3 央行票据 379,658,000.00 9.70 %
4 企业债 0.00 0.00 %
5 可转债 0.00 0.00%
合计 484,204,555.00 12.37%
序号 债券名称 债券市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8 央行票据 32 379,658,000.00 9.70%
2 06 农发 07 98,760,000.00 2.52%
3 03 国债 ⑴ 2,954,700.00 0.08%
4 02 国债 ⑽ 1,824,655.00 0.05%
5 04 国债 ⑶ 1,007,200.00 0.03%
项目 金额
交易保证金 6,718,984.54
应收证券清算款 94,363,959.34
应收股利 2,164,017.26
应收利息 7,980,899.69
应收申购款 1,51 1,517.17
其它应收款 0.00
买入返售证券 0.00
待摊费用 0.00
合计 1 12,739,378.004 5
(6)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4 6
八 、 基 金 的 业 绩 八 、 基 金 的 业 绩 八 、 基 金 的 业 绩
八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 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 生效 日 为 2004 年 7 月 9 日,基金合 同生 效以 来的 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截止 2008 年 6 月 30 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表
与图示:
- 3 0 . 0 %
7 0 . 0 %
1 7 0 . 0 %
2 7 0 . 0 %
3 7 0 . 0 %
4 7 0 . 0 %
5 7 0 . 0 %
0 7 - 0 9 - 0 4
0 9 - 0 9 - 0 4
1 1 - 0 9 - 0 4
0 1 - 0 9 - 0 5
0 3 - 0 9 - 0 5
0 5 - 0 9 - 0 5
0 7 - 0 9 - 0 5
0 9 - 0 9 - 0 5
1 1 - 0 9 - 0 5
0 1 - 0 9 - 0 6
0 3 - 0 9 - 0 6
0 5 - 0 9 - 0 6
0 7 - 0 9 - 0 6
0 9 - 0 9 - 0 6
1 1 - 0 9 - 0 6
0 1 - 0 9 - 0 7
0 3 - 0 9 - 0 7
0 5 - 0 9 - 0 7
0 7 - 0 9 - 0 7
0 9 - 0 9 - 0 7
1 1 - 0 9 - 0 7
0 1 - 0 9 - 0 8
0 3 - 0 9 - 0 8
0 5 - 0 9 - 0 8
荷 银 精 选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 ③ ②- ④
① ② ③ ④
2 0 0 4 . 7 . 9 ~2 0 0 4 . 1 2 . 3 1 - 1 . 1 2 % 0 . 6 2 % - 7 . 3 8 % 0 . 8 4 % 6 . 2 6 % - 0 . 2 2 %
2 0 0 5 . 1 . 1 ~2 0 0 5 . 1 2 . 3 1 5 . 7 0 % 1 . 0 4 % - 5 . 6 9 % 0 . 9 6 % 1 1 . 3 9 % 0 . 0 8 %
2 0 0 6 . 1 . 1 ~2 0 0 6 . 1 2 . 3 1 1 5 9 . 8 8 % 1 . 4 9 % 7 7 . 4 4 % 0 . 9 9 % 8 2 . 4 4 % 0 . 5 0 %
2 0 0 7 . 1 . 1 ~
2 0 0 7 . 1 2 . 3 1
1 1 9 . 0 6 % 2 . 1 3 % 9 6 . 3 9 1 . 6 2 % 2 2 . 6 7 % 0 . 5 1 %
2 0 0 8 . 1 . 1 ~
2 0 0 8 . 6 . 3 0
- 3 5 . 4 0 % 2 . 2 9 % - 3 4 . 7 3 % 2 . 1 4 % - 0 . 6 7 % 0 . 1 5 %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至
2 0 0 8 . 6 . 3 0
2 8 4 . 3 4 % 1 . 6 5 % 9 8 . 6 1 % 1 . 3 6 % 1 8 5 . 7 3 % 0 . 2 9 %4 7
九 、 基 金 的 财 产 九 、 基 金 的 财 产 九 、 基 金 的 财 产
九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财产总值
本基金财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形成的价值的总和。
(二)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帐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证券帐户,以本基金名义
在托管银行开立银行存款帐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托管人以自身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
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本基金帐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帐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4 8
十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十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十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十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准 确 、 真 实 地 反 映 基 金 相 关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
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 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的收盘 价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的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4 9
(1) 证 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证 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 ( 自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 得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
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未 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值。
(4) 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
(5) 交 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 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5 0
5、 在 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4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 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
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 基金 托管 人一 同进 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形 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估值方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
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 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 (含第四位) 内发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 一步 扩大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 应当5 1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 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
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 金管理人按本条第 (四) 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5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 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计字[2006]23 号《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
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和 2007 年 9 月 28 日《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
<泰达荷银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泰达荷银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公告》更新了以上基金资产估值部分的内容。)5 2
十 一 、 基 金 的 收 益 和 分 配 十 一 、 基 金 的 收 益 和 分 配 十 一 、 基 金 的 收 益 和 分 配
十 一 、 基 金 的 收 益 和 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基金买卖证券价差;
3、基金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本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本基金净收益为本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
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根据自身情况,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收 益可不分配; 年 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完成;
2、 基 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持 有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
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红利再投资方式,以基金持有人
在分红权益登记日前的最后一次选择的方式为准,基金持有人选择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
分红方式。
3、基金当年收益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净收益、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在分配方案实施
前两日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5 3
2、 收 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 果基金持有人所
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基金份额。具体业务规则以公告的收益分
配方案为准。5 4
十 二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十 二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十 二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十 二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支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运作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 1.5% 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
人划款指令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的基金 托管 费按 基金 前一 日的 资产 净值 的 0.25% 的年费率计 提, 具体 计算 方法如
下:
H = E × 0.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底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的 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上 述 (一) 3 至 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复核后从
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基 金合同生效前的验资费( 会计师费) 、 律 师费从基金认购费用中列支,
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等信息披露费用根据有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列支。
4、 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 以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率 ,
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5 5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基金资产的
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
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四)申购、赎回的费用和基金间转换的费用
1、申购费
申购费率如下:
2、赎回费
赎回费率如下:
说明:①认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申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申
购的注册登记日。持有期限的截止日为基金赎回的注册登记日。
②投资人对本基金连续持有期限超过 365 天,赎回费率为 0.25%;连续持有期
限超过 730 天,赎回费率为零。期间如进行基金转换,持有期限可以累计。
③赎回费的 25%划归基金资产。
3、基金间转换费率
(1) 、 本基金与本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除荷银货币市场基金、荷银首选企业基金
以及荷银市值优选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为 0.25%
申购金额(M) 费率
M<50万 1.50%
50万≤M <250万 1.20%
250万≤M <500万 0.75%
500万≤M <1000万 0.50%
M≥1000万 每笔1000元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适用的赎回费率
1 天-365 天 0.5%
366 天(含)-730 天 0.25%
731 天(含)以上 05 6
(2) 、 由荷银货币基金转入本基金,转换费率按如下方式确定:
A、适用于申购期间购买的荷银货币基金份额:
B、由本基金转出至荷银货币基金,转换费率为转换申请日的本基金所适用的赎回
费率。
(3) 、 荷 银首选企业基金和荷银市值优选基金转入本基金, 转 换费率按如下方式确定: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
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
持有人承担。基金转换费用中的赎回费的 25%归入基金资产。具体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 ×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转换费用: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 =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与转入
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 =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 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基金持有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转换费率
1 天~90 天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91 天(含)~365 天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0.25%
366 天(含)~730 天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0.5%
731 天(含)以上
05 7
十 三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十 三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十 三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十 三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各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 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 凭 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 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 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本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须 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 金管理人 ( 或基金托管人) 认 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 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2 个工作
日内公告。5 8
十 四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十 四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十 四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十 四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 基金法 》 、 《信息披露办 法 》 、 本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编制,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更新招募说明书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四)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5 9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 董事 长、总经理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 30%以上 ;
(1 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
(22)基金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25)其它暂停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
(26)暂停后重新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6 0
(27)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公开行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2、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 ,
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3、 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招募说明书等公告文本在编制完成后, 应 存
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中心、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
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基 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
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6 1
十 五 、 风 险 揭 示 十 五 、 风 险 揭 示 十 五 、 风 险 揭 示
十 五 、 风 险 揭 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 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 区发展政策 等 )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 影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 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 管理能力、 财 务状况 、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行业选择风险 :本基金强调以行业为导向进行个股投资, 如果出现行业背景发生 较
大变化与行业趋势变化预测产生较大差异,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收益而产生风险。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
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
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
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6 2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由于应对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
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
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基金间转换时,可能使相关的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从而对转出和转入基金的
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 六)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 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
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 争、 自 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6 3
十 六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十 六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十 六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十 六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一)基金的终止
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 存续 期 内 , 基 金 有 效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 60 个工 作 日 达 不 到 100 人, 或 连 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并经基金管理人宣布终止基金;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4 、 基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 基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的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终止之日, 与 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 在 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
管基金资产之前,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清算小组
1、 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清 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 的
监督下对终止后的基金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事务所、 律 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以及上述会 计师 事务 所和 律师 事务 所应 在基 金终 止之 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 将本 方参加
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 组接 管基 金资 产后 ,负 责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终止后的基金资产;
3、对终止后的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终止后的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6 4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终止后的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
清算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基金资产中分别支付。
(五)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终止后的基金债务;
4、按终止后的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公告。6 5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
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 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的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 1) 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及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行使表决权;
( 2)取得基金收益;
( 3)监督基金运作情况;
( 4)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查询或者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和基金财务状况资料;
( 5)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
( 6)参与基金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7) 要 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 同
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义务;
( 8)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 1)遵守基金合同;
(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 3)承担持有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5)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 基金成立之日起, 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 产 ;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6 6
(3) 依 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 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
基金 合 同 或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致 使 基 金 资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产 生 重 大 损 失
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在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决 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但
本《基金合同》规定应由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 5)销售基金份额,获得认购、申购和基金间转换费用;
( 6)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7)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 8)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 10)委托和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对其销售服务代理行为进行监督;
( 1 1)在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情形 出现 时, 决定 暂停 受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 回和
基金间转换;
( 12)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14) 于 基金终止时, 组 建或参加基金清算小组, 参 与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 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 1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1)遵守基金合同;
(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金资产;
(3) 配 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 策, 以 专业化的 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配 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 申 购、 赎 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
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6 7
(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7) 确 保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确 保所管理 的
每只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8) 除 法律、 法 规、 规 章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不 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 1 1 ) 按 照 《 基金 法 》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 行信 息
披露和报告义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13)按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按约定受理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
转换后的基金份额;
(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 16)依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 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20)当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管理职责、 处 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 应采取适当、 合
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6 8
管人追偿;
(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2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 3)依法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 5)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 1)遵守基金合同,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 设 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 备足够、 合 格 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 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金资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 其托管
不同基金分别设置帐户, 独 立核算, 分帐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帐 户
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 法律、 法 规、 规 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不 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以 托管人和本基 金
联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一 个 或
多个 证 券 账 户 ; 以 托 管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以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
户, 并 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认真办 理6 9
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 保 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法律、 法规、 规章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 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净值;
(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
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 1 1)采 取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用 以 计 算 开 放 式 基 金 份额 的 认 购 、
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
律文件规定;
(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
监会;
( 14)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5)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6)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核对;
(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支付到专用账户;
(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 22)监督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管理人过错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7 0
( 2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的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2、召开事由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决定终止本基金;
( 3)更换基金管理人;
( 4)更换基金托管人;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6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 同) 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以 书
面方式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7)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基金的事项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 回费率、 基 金间转换 费
率或收费方式;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7 1
(1 )正常情况下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开 会的 时间 及地点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2 )基金托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 代 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 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7 2
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6、召开方式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 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
的事项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低于代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 理人身份证明、 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 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
益登记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②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
表, 同 时提交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 理人身份证明 及
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出 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 基金合同及 会
议通知的规定。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 除 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 则表面符合
法律、 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代 理人在通讯方式开会中进行表决时, 应 向召集人同时提
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7 3
④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单 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 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 时提
案最迟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20 日提交召集 人; 召集 人对 于临 时提 案应 当最 迟在 大会
召开日前 15 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如 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对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 案( 包括 临时 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 当按 照以 下规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 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
且不超出法律、 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
会审议; 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 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 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
程序性。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 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
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
事项, 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后形 成
大会决议。
大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7 4
下, 由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 则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
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 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号码、 住 所地址、 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 ( 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 人提 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般决议
对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 都
通过方为有效; 除 下列特别决议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特别决议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 前终止基金合同为特别
决议事项,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开会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7 5
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 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有 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
票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 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 布
重新清点结果。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 由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10、生效与公告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通过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由 召 集 人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1、基金的终止
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内, 基 金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 或 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并经基金管理人宣布终止基金;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7 6
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的变更引起的基金撤销;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终止之日, 与 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 在 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
管基金资产之前,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
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
(1) 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清 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对终止后的基金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事务所、 律 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以及上述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律 师事 务所 应在 基金 终止 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 将本 方参
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 组接 管基 金资 产后 ,负 责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终止后的基金资产;
(3)对终止后的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终止后的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终止后的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7 7
清算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基金资产中分别支付。
5、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终止后的基金债务;
(4)按终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 告于 基金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争议的解决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 《 基金合同》 而 产生的或与 《 基金合同》 有 关的一切争议 ,
如经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仲 裁地点在北京,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注 册登记中心、 基 金销
售机构处, 投 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
间内取得基金合同的复印件。 对 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7 8
十 八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十 八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十 八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十 八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刘惠文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 钢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 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叁亿玖仟零叁拾伍万贰仟肆佰玖拾柒元捌角叁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12 年 2 月 5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 据 《 暂 行 办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 《 基 金 契 约 》 和 有 关 证 券 法 规 的 规 定 , 托 管 人 应
对基金管理 人就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对 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 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 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暂 行 办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 《 基 金 契 约 》
和有关法律、 法 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 限期内, 基7 9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违 反 《 暂 行 办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 《 基 金
契约》 和 有关法律、 法 规规定的行为, 可 以拒绝执行, 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向 中国证
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 基金契约》 约 定的, 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 如 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金契 约 》
或本托管协议, 基 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有 权利并有义务行使
法律法规、 《基金契约》 或本 托管 协议 赋予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托 管人 的任 何及 所有
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 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包 括但不限于就更换
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代 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
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 据 《 暂 行 办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 《 基 金 契 约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是 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 是
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 是 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
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 自挪用基金资产、 因 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
致基金资产灭失、 减 损、 或处于危险状态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 基
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 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行 为 违 反 《 暂 行 办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 《 基 金
契约》 和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 限期内, 基 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8 0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金契 约 》
或本托管协议, 基 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有 权利并有义务行使
法律法规、 《基金契约》 或本 托管 协议 赋予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的任 何及 所有
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 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包 括但不限于就更换
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 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
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
监督、 核 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 定
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监督 方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管 责 任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遵 守 《 信 托 法 》 、 《 暂
行 办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 《 基 金 契 约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最 大 利 益
处理基金事 务。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恪 尽职 守,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谨 慎、
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建立健全 内
部风 险 监 控 制 度 , 对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托 管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的 行 为 进 行 事 先 控 制 和 事 后 监
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
硬件和软件) ,并对设备和设 施进 行维 修、 维护 和更 换, 以保 持设 备和 设施 的正 常运
行。
4、 除 依 据 《 信 托 法 》 、 《 暂 行 办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 本 《 基 金 契 约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外, 不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 利用基金资产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所 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资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
为其固有财产, 不 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 或 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
易;违背此 款规 定的 ,将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包括 但不 限于 恢复 相关 基金 资产 的原 状、8 1
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
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 基 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 建立独立的账簿, 与
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保 证不同基金之
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 除 依 据 《 信 托 法 》 、 《 暂 行 办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 本 《 基 金 契 约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 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 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 值原则应符合 《 基金契约》 、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 其他法律、 法 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 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相
应的基金托管人。该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 如 果基金托管人的
复核结果与相应的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 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 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相 应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将
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 包 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 基 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 每 月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均 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分别保管,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信息。8 2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基 金/基金管理人、 基 金/基金托管
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 若自一方书面
提出协商解 决争 议之 日 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争
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 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提交仲裁的争议 之
外, 各 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 金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 勉、 尽责地履行 《 基金契约 》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 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 容
不得与 《基金契约》 的 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报 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 效 。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契约》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 生 《 基 金 法 》 、 《 暂 行 办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或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8 3
十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十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十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十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 T + 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
和打印确认 单 ;在每季度 结束 后 的 10 个工作日内 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意愿 向有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以书面形式 寄送 季度对帐单 ,在每年度 结束 后 15 个工作日内 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意愿对所有基金份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年度对帐单。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 册
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 利再投资
免收申购费用。
(三)基金间转换
指本基金存续期间, 基 金管理人接受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请, 将 本基金份额转
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四)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者提 供定 期投 资的 服务 。通 过定 期投 资计 划,
投资者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详见“泰达荷银行业精选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公告” 。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http://www.aateda.com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者
提供投资策略分析报告、基金月度报告以及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的服务。
(六)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目前, 本 基金的网上开户、 交 易功能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持有中国建设银 行
龙卡储蓄卡、 农 业银行金穗卡、 兴 业银行卡、 中 信银行卡、 光 大银行卡、 浦 发银行卡 、
招商 银 行 卡 的 客 户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http://www.aateda.com )网 上 基 金 直销8 4
交易系统开户与交易。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 决定 自 2005 年 10 月 18 日起,对通 过本 公司 银联 平台 网上 交易 系统
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客户实行优惠费率。
(七)资讯服务
泰达荷银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客服
电 话 400- 698- 8888 ( 免 长 话 费 ) 或 010- 66555662 的 语 音 系 统 或 登 录 公 司 网 站
( http://www.aateda.com ) ,查 询 基 金 净 值 、 基 金 帐 户 信 息 、 基 金 产 品 介 绍 等 情 况,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您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八)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 698- 8888 (免
长话费)或010- 66555662 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8 5
二 十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二 十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二 十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二 十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一)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新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8 年 1 月 28 日发布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
长任职及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公告》 , 经公司董事会选举,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
[2007]342 号文核准,刘惠文先生担任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依照《公
司法》和《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惠文
先生。 本公司已经完成相关的工商变更手续。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已批准邓嘉明先生担任公司董事。 该 事项已按
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与北京证监局备案。
(二)对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更新
在 “三、 基 金管理人” 部分, 对 “ (二) 主 要人员情况 ” , 对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
员信息进行了更新。
(三)对基金托管人的更新
在 “四、 基 金托管人” 部分, 对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和相关业务经营情况进行了
更新。
(四)对代销机构的更新:
在 “五、 相 关服务机构” 部分, 新 增了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为本基金的代销机构并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基金收益分配情况的更新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8 年 4 月 24 日发布了《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泰达
荷银行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分红 公告 》, 每 10 份基金份额 派发 红 利 1.00 元 。
权益登记日、除息日为 2008 年 4 月 25 日。
(六)对其他内容的更新:
1.本基金管 理人 已 于 2008 年 1 月 21 日发布《泰 达荷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部分销售机构开通泰达荷银旗下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8 年 1 月 29 日发布《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开通中信银行借记卡、浦东发展银行东方卡基金网上交易的公告》 。
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8 年 3 月 3 日发布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8 6
开通光大银行阳光借记卡、 浙 江商业银行卡、 城 市商业银行卡基金网上交易的公告》 。
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8 年 3 月 4 日发布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在中国银行开通所代销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8 年 3 月 14 日发布《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在中国农业银行开通旗下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8 年 3 月 14 日发布《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参与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7.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已 于 2008 年 3 月 19 日发 布 《 泰 达 荷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关
于旗下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8.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已 于 2008 年 3 月 29 日发 布 《 泰 达 荷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关
于旗下基金参与中国建设银行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9.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已 于 2008 年 3 月 29 日发 布 《 泰 达 荷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关
于旗下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8 年 5 月 26 日发布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暂停城市商业银行卡网上基金交易业务的公告》 。
1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8 年 5 月 27 日发布《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寻找受灾地区持有人的公告》 。
1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8 年 6 月 13 日发布《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参与交通银行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8 年 6 月 14 日发布《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建行卡网上基金交易业务的公告》 。
1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8 年 6 月 17 日发布《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参与中国银行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8 年 6 月 17 日发布《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在中国银行开展网上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8 年 6 月 27 日发布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开通招商银行借记卡网上交易的公告》 。
1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8 年 6 月 27 日发布《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开展网上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 7
二 十 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二 十 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二 十 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二 十 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报 纸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证券报》 ) 或登陆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址(http://www.aateda.com)查阅。
二 十 二 、 备 查 文 件 二 十 二 、 备 查 文 件 二 十 二 、 备 查 文 件
二 十 二 、 备 查 文 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查阅方式: 基金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或 基金投资人也可通过指定信息
披 露 报 纸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或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互 联 网
网址(http://www.aateda.com)查阅。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8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