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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银集利A(162210)

荷银集利A:招募说明书




























泰达荷银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08年7月18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955号文核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达荷银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达荷银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泰达荷银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泰达荷银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泰达荷银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泰达荷银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指《泰达荷银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指《泰达荷银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725   联系人:邢颖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51%;荷银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49%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是中国首批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目前公司管理着包括泰达荷银价值优化型系列基金、泰达荷银行业精选基金、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基金、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泰达荷银效率优选混合型基金、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基金和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在内的九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惠文先生,董事长。毕业于吉林大学经济系,经济学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1996年至2001年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自2001年起担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自2005年起兼任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核心企业的董事长。   刘振宇先生,董事。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和经济学硕士学位,律师、经济师、项目数据分析师。2000年至2002年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副部长。2002年起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   马军先生,董事。毕业于天津大学管理工程系,工学士学位,经济师、项目数据分析师。2002年起任天津泰达担保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05年起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副主任。   黄金源(Alex K.G. Ng)先生,董事。马来西亚籍。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经济学专业毕业。1983年起,先后在美国美林公司任投资人员、在马来西亚任金融研究员。1988年在新加坡加盟荷兰银行,后调荷银证券香港分公司。目前担任荷银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亚太区投资总监。   何国良先生,董事。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统计学专业,哲学硕士学位,特许金融分析师(CFA)。1994年至1997年任职于GMO(香港)有限公司,担任高级定量分析师;1997年至2004年任职于荷银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先后担任高级投资组合经理、研究部主管;2004年至2005年任职于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部总经理;2005年至今,担任荷银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香港和中国大陆股票投资主管。   邓嘉明先生,董事。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以及英格兰及威尔斯特许会计师公会会员。毕业于香港科技大学,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MBA)、资讯系统管理学硕士学位。1986年至1990年任职罗兵咸会计师事务所(现为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主管;1990年至1996年任职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担任中介团体监察科高级经理;1996年至1999年任职于大和证券(香港),担任监察及内部核算部主管;1999年至2002年,任职于汇富集团 (Kingsway Group),担任监察科董事/业务拓展部董事;2002年至2003年,任职于Alpha Alliance Group,担任营运总监;2004年至2007年,任职于景顺集团 (INVESCO),担任监察科董事/业务拓展部董事;2007年9月至今,任职于荷银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担任大中华区监察、法律及风险管理部门主管。   汪丁丁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北京师范学院数学系,中国科学院数学力学部理学硕士学位,1990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1984年至1998年先后担任中国科学院系统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东西方中心人口研究所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员、香港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助理教授、德国杜依斯堡大学经济系客座教授、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及美国夏威夷大学经济系访问教授。目前担任北京大学及浙江大学教授,兼任《财经》杂志学术顾问。   周小明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95年获法学博士学位。1990年起先后任职于浙江大学、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成员。目前担任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孔晓艳女士,独立董事,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系,法学硕士学位,一级律师。1993年至1997年任天津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997年至1999年任香港Livasari&Co.律师行中国法律顾问。1999年至2004年任嘉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2004年至今任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   范小云女士,独立董事,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系,经济学博士学位。1997年至2005年历任南开大学金融学系讲师、副教授。2005年起任南开大学金融学系副主任、国际金融研究中心主任。2001年至2005年还担任《南开经济研究》副主编。2005年起任中国金融学会理事。   2、监事会成员   邢吉海先生,监事。毕业于天津干部管理学院财会专业,会计师。1995年至1997年任天津泰达国际酒店集团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1997年至2000年任职于天津经济开发区财政局。2000年至2001年任天津开发区总公司财务中心主任。2001年起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监事、财务中心主任。   潘孝祖先生,监事。毕业于香港树仁学院,持有会计文凭,并为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工会资深会员(FCCA),香港会计师工会会员(HKCPA)及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1984年以来,先后任职于陈施会计师事务所、荷兰银行、荷兰证券,以及荷银资产管理公司。现任荷银资产管理亚太区营运总监,负责亚太区内10个国家和地区的后勤支持工作。   王泉先生,监事。管理学学士、经济学硕士。2002 年3 月加入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至今,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基金运营部副总经理、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缪钧伟先生,总经理。毕业于复旦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获得理学学士、经济学硕士和金融学博士学位;1998年10月至2003年2月任证监会基金部副处长;2003年3月至2006年8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2月起任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青山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史学学士和管理学硕士。1997年就职于华夏证券基金部,参与筹建华夏基金管理公司,从事投资研究工作。2001年起参与筹建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身)并工作至今,期间历任研究部负责人、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兼总经理助理。2006年11月起任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傅国庆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获文学士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93年至2006年就职于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研发部经理、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9月起任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雷学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研究生。证券从业经历12 年, 曾就职光大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北京)总经理、 资产管理部(北京)总经理。2002年加入嘉实基金管理公司,任机构理财总监, 主要负责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等相关业务,2004年加盟泰达荷银基金管理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现负责公司创新业务。   张萍女士,督察长。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科学院,管理学和理学双硕士。先后任职于中信公司、毕马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公司,从事财务管理和管理咨询工作。2002年起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05年10月起任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2006年11月起任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沈毅先生,工商管理硕士、计量金融硕士。2002年至2003年任职嘉实基金投资部,担任固定收益投资经理及社保基金投资组合经理。2004年至2007年任职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先后担任高级组合经理及资产配置经理、货币市场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代理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等职务。2008年2月起任职于泰达荷银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6年基金投资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许杰先生,CFA,6年基金从业经验。毕业于美国Pepperdine University, 取得MBA (with concentration in Finance)学位。曾任Walt Disney公司金融分析师。2002年3月起加盟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先后担任研究部研究员,合丰周期基金经理助理,荷银预算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泰达荷银研究部副总经理、泰达荷银风险预算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缪钧伟、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刘青山、投资副总监兼研究部总监及基金经理史博、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及基金经理梁辉、交易部负责人陈力、督察长兼风险管理与基金评估部总监张萍、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及基金经理沈毅以及基金经理李泽刚、陈少平、许杰。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基本情况如下:   办公及住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总经理:董杰   托管部门联系人:宁敏   电话:(010)66594977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中国银行业务涵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三大领域,其中,商业银行业务是中国银行的传统主营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业务。中国银行提供的公司金融业务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以及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汇兑、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集中支付、支票圈存及票据托管等其他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包括储蓄存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个人中间业务、"中银理财"服务、私人银行业务和银行卡业务等;金融市场业务主要包括本外币金融工具的自营与代客业务、本外币各类证券或指数投资业务、债务资本市场业务、代客理财和资产管理业务、金融代理及托管业务等。   中国银行在国内同业中率先引进国际管理技术人才和经营理念,不断向国际化一流大银行的目标迈进,截至2007年末,中国银行境内外机构共有10,834家,其中在中国内地拥有37家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拥有283家二级分行及9,824家分支机构;在境外有689家分行、子公司及代表处,是中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银行。   2007年,中国银行营业收入快速增长,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资产质量明显改善,实现税后利润620.17亿元人民币,较上年增加139.59亿元人民币,增幅29.05%,其中,股东应享税后利润562.29亿元人民币,较上年增加136.05亿元人民币,增幅31.92%;截止2007年末,中国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3.34%,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0.67%;中国银行不良贷款率为3.12%,较2006年末下降0.92个百分点。   多年来中国银行围绕客户需求所做的不懈努力,得到了来自业界、客户和权威第三方的广泛认可。在与国际同业和国内同业的激烈竞争中,凭借雄厚的实力和优良的服务,中国银行脱颖而出,成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唯一的银行合作伙伴;自1990年以来,中国银行一直荣登《财富》500强排行榜;2004至2007年,中国银行连续被《环球金融》杂志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和"中国最佳外汇银行";2007年,中国银行在《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大银行"中排名第9位;2007年中国银行被《金融亚洲》评为"亚洲最佳公司(最佳管理、最佳公司治理、最佳股利政策)"和"中国最佳外汇交易银行";2007年中国银行被《亚洲货币》杂志和《贸易融资》杂志分别评为"中国最佳现金管理银行"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在"和讯财经风云榜"中,中国银行被评为"中国银行业杰出服务奖"、"中国银行业理财产品测评最具投资价值奖";2007年中国银行再次荣获"优信咨询(Universum)"评选的"最理想雇主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自2004年8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自2003年3月起任中国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自1996年10月起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期间曾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89年10月至1996年10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裁、计划资金司司长等职。肖先生出生于1958年8月,1981年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1996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李礼辉先生,自2004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长。2002年9月至2004年8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年7月至2002年9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1988年至1994年7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新加坡代表处首席代表、福建省分行副行长等职。李先生出生于1952年5月,1977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系财政金融专业,1999年获得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王永利先生,自2006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自2003年11月起任中国银行行长助理,1997年4 月至2003 年11月历任中国银行财务部、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福建省分行常务副行长及行长,以及河北省分行行长等职。王先生出生于1964年4月,198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2005年获得厦门大学博士学位。   董杰先生,自2007年11月27日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自2005年9月起任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1983年7月至2005 年9月历任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沙头角支行行长、深圳市分行信贷经营处处长、公司业务处处长、深圳市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等职。董先生出生于1962年11月,获得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到2007年末,中国银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华夏行业精选、同智优势成长、易方达平稳增长、易方达策略成长、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易方达积极成长、易方达货币市场、易方达月月收益、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嘉实服务增值、嘉实成长收益、嘉实理财通系列(含嘉实稳健、嘉实增长、嘉实债券)、嘉实货币市场、嘉实沪深300指数、嘉实超短债、嘉实主题精选、银华优势企业、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海富通收益增长、海富通货币市场、海富通股票、海富通精选2号、万家180指数、金鹰成份股优选、华夏回报、华夏回报二号、华夏大盘精选、景顺长城景系列(含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景顺长城货币市场、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泰信天天收益、泰信优质生活、招商先锋、大成蓝筹稳健、大成财富管理2020、大成优选、泰达荷银行业精选、国泰沪深300指数、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国泰金鹏蓝筹价值、友邦华泰盛世中国、友邦华泰积极成长、南方高增长、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华宝兴业动力组合、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国海富兰克林潜力组合基金等52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型、指数型、行业型、创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和理财品种,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银行总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根据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销售、市场、运营、风险与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行政管理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并在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设立托管业务团队。   中国银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现有员工90余人,其中硕士学历以上人员21人,具有一年以上海外工作和学习经历的人员有10余人。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中国银行努力构建严密内部控制体系,以保证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中国银行内控建设的总目标是:以完善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为保障,以体现制衡原则、健全有效的制度为基础,以精细化的过程为着眼点,以激励约束机制和问责制为引导,以信息科技手段为依托,大力培育合规文化,努力构建全面系统、动态、主动和可证实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实现上述目标,中国银行从明确职责入手,完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建设;从制度建设入手,夯实内部控制基础;从细节入手,实现精细化的过程控制;从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和问责制入手,引导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从加强信息技术手段入手,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和质量;从加强教育培训入手,促进合规文化的形成。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04年8月26日成立以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新的公司章程,形成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构建的现代股份公司治理架构。   (1)董事会负责制订总体风险偏好、审阅及批准本行的风险管理目标及策略。董事会下设风险政策委员会,并成立了稽核委员会。   风险政策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评估和监督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及内部控制政策的实施、监督已确立的风险领域敞口、监控和评估本行风险偏好、审核本行法律与合规事务程序的有效性和监督其实施,以及审查及批准超出授予本行行长信贷审批权限的信贷决定。总行风险管理部是风险政策委员会的秘书机构,风险管理部拟订风险管理策略及工作计划,并牵头拟定及管理风险管理政策及管理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   中国银行历来重视内部稽核职能,中国银行的内部稽核是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与评价活动,对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与评估,负责跟进被稽核发现的问题及监督整改行动。2005年11月,董事会及稽核委员会采纳了内部稽核章程,进一步明确内部稽核职能独立于业务部门,并由董事会的稽核委员会领导,在董事会授权下,稽核委员会负责提名总稽核及评估其表现、审查及核准内部稽核政策、内部稽核组织架构、年度内部稽核计划及预算,以及审查内部稽核职能的有效性。中国银行已于境内一级分行及主要海外分行与子公司设立内部稽核部门,各家境内一级分行内部稽核工作负责人均由总行委任及考核,向总行的内部稽核部门及分行行长报告。中国银行建立了问责制,明确界定了内部稽核部门及稽核人员的责任,相关的内部稽核部门或人员的工作表现被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层负有整体管理责任,管理本行风险的各个方面,包括风险管理策略、措施和信贷政策,并批准风险管理的内部规则、措施及程序。高级管理层下设内部控制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资产处置委员会和反洗钱工作委员会。   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全行内部控制体系的总体运行,决定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评估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以及识别内部控制体系存在的不足和缺陷,督导改进措施的落实,审阅及批准本行主要内部控制政策及相关实施计划,制订本行有关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控制、计量等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并不时聘用内部和外部专家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提供改进建议。法律与合规部是内部控制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该部负责管理法律风险、合规风险,并牵头协调内部控制管理。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监督本行整体资产和负债的管理,以及根据风险政策委员会所采用的一般风险管理政策,制订有关管理政策。资产负债管理部是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该部按照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制订的政策,管理本行流动性,预测本行流动性的需求和风险,并对内重新分配资金以满足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资产处置委员会审核有关处置不良资产的战略及政策,负责审批处置、清收及收回金额超出境内一级分行及海外分行的授权限额的不良贷款的建议。授信执行部是资产处置委员会的秘书机构。   反洗钱工作委员会负责反洗钱及打击恐怖主义融资事宜,法律与合规部是反洗钱工作委员会的秘书机构。   (3)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对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负第一责任。部门内部设有专门的风险控制小组,作为部内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审议和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决定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风险管理战略、基本原则、风险管理目标和重大政策措施,检查和监督风险管理战略、方针和政策的执行情况。针对托管业务的特点,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内部设立高级合规官和风险与合规管理团队,具体开展部门内部内控及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4、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托管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等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履行上述职责过程中,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系统   名称: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联系人:延慧、潘静   联系电话:010-66577619、010-66577668   客服信箱:irm@aateda.com   客服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http://www.aateda.com   网上直销网址:https://etrade.aateda.com/etrading/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服电话:95566   银行网站:www.boc.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服电话:95533   银行网站:http://www.ccb.com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银行网站:http://www.icbc.com.cn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银行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兰奇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金运   客服电话:95528   联系人:徐伟、汤嘉惠   公司网址:http://www.spdb.com.cn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电话:(010)6554-1585(北京)   传真:(010)6554-1230(北京)   联系人:王斌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东路139号华能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客服电话:400-888-1551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李梦诗   联系电话:021-68634518-8631   传真: 021- 68865680   公司网站:http://www.xcsc.com   (9)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9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联系电话:022-28451883   联系人:徐焕强   公司网站:http://www. bhzq.net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010-66568047   联系人:李洋   公司网站:http://www.chinastock.com.cn   (1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联系人:肖中梅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12)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 http://www.csc108.com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公司网站:http://www.gtja.com   (1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敬达   联系人:袁月   客服电话:95511   传真:0755-82433794   网址:http://www.PA18.com   (1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新源广场22-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新源广场22-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客服电话:95503或40088-88506   联系人:吴宇   公司网站:http://www.dfzq.com.cn   (16)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王飞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http://www.csco.com.cn   (1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http://www.sw2000.com.cn   (18)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客服电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张静   公司网站:http://www.bocichina.com.cn   (19)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025-84579897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张小波、李金龙   公司网站:http://www.htsc.com.cn   (20)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   联系人: 高新宇   客户服务电话:0431-85096709   公司网址:http://www.nesc.cn   (21)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联系电话:0755-82492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传真:0755-82492962   公司网址:http://www.lhzq.com   (2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   传真:021-68815009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3)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98号方正大厦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人:戴荻   客户服务电话:010-68084591   公司网址:http://www.xsdzq.cn   (2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健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25)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宁金彪   联系人:高峰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288968   公司网址:http://www.cc168.com.cn   (26)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胥春阳   联系电话:025-83364032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8 5888   公司网址:http://www.njzq.com.cn   (2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陆家嘴东路166号中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联系电话:021-6841997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或021-68419393转1098   公司网址:http://www.xyzq.com.cn   (2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公司网站:http://www.htsec.com   (29)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5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5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樊刚正   网址:www.gzs.com.cn   (30)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0591-87383333,96326(福建省内)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公司网站:www.gfhfzq.com.cn   (31)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800-810-8868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2)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郑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网站:http://www.jyzq.cn   (33)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王军   客服电话:021-68590808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罗芳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3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仅限原广东证券代销)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   法人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李瑾   联系电话:0755-82825555   传真:0755-82825550   公司网址:www.essences.com.cn   (35)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59号投资广场1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17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程学军   电话:021-50586660-8853   传真:021-50586660-8881   公司网络地址:http://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热线:021-52574550,0519-8166222,0379-64912266   免费服务热线:400-888-8588   (36)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410005)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410005)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4403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联系人:王泉   联系电话:010-66577768   传真:010-66577750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吕红、田卫红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沈家弄32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Kent Watson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王鸣宇   联系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08年7月18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955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债券型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场所和募集对象   1、募集期限:本基金于2008年8月25日至2008年9月23日向社会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募集场所: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网上直销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募集对象: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   (四)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的,称为A类;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份额类别转换的数量限制、转换费率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依法决定并另行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原则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六)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费率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投资者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万 0.6%





50万≤M<250万 0.5%





250万≤M<500万 0.4%





500万≤M<1000万 0.2%





M≥1000万 每笔1000元   投资者如认购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费为0。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①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②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有效认购资金募集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万元A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0%。并假定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0/(1+0.6%)=99403.58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9403.58=596.42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99403.58+100)/1.00=99503.58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9503.58份。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万元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100,000+100)/1.00=100,1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100,100份。   (七)认购的办法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认购的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网上直销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于网上直销系统认购的投资者可于申请日(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起在本公司网站查询认购结果。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其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投资者对于确认后的认购交易不能进行撤销,有关网上直销的相关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及发售公告为准。   (九)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期间的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备案条件为: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内,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2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支付。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A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金额既为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10万元A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并假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20元。则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100,000/(1+0.8%)=99206.35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100,000-99206.35=793.65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99206.35/1.0620=93414.64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20元,则可得到93414.64份。   例如: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10万元C类基金份额,假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100,000/1.0160=98425.2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98425.20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A 类及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A类及C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小于365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2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620=10620   赎回费=赎回金额×赎回费率=1.0620×10000×0.1%=10.62元   赎回金额= 1.0620×10000-10.62=10609.38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609.38元。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小于365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160=10160   赎回费=赎回金额×赎回费率=1.0160×10000×0.1%=10.16元   赎回金额= 1.0160×10000-10.16=10149.84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49.84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投资者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 0.80%





50万≤M<250万 0.60%





250万≤M<500万 0.40%





500万≤M<1000万 0.20%





≥1000万 每笔1000元   投资者如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费为0。   8、A类及C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所收取赎回费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1天~365天 0.1%





366天(含)~730天 0.05%





731天(含)以上 0%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并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0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为连续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针对非特定投资者或非特定申购的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四)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五)对于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及保持流动性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财产稳定的当期收益和长期增值的综合目标。   (二)投资理念   通过严谨的资产配置和充分的分散化投资实现非系统风险的有效降低和流动性的提高。   本基金主要以积极的高信用级别债券投资为基础,并通过投资于具有稳定分红特点的上市公司,合理配置资产,控制风险。努力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下同)、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一般情况下,基金资产将主要投资于企业(公司)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国债及央行票据等。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包括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后所得股票以及权证等。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四)投资策略   1.战略性资产配置策略,确定债券股票配置比例   本基金以债券投资为主,最低为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最高为20%,最低为0%,并保持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以符合基金资产流动性的要求。   投资组合的资产分配是基于对未来市场的信心程度,根据信心度对风险进行预估和分配,从而决定资产的分配。对市场信心程度的判断将以MVPS模型为基础,通过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形成MVPS的评分,从而确定基金中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范围。   本基金将使用成功运用的MVPS模型来进行资产配置调整。MVPS模型主要考虑M(宏观经济环境)、V(价值)、P(政策)、S(市场气氛)四方面因素,具体因素如下:   MVPS模型作为本基金管理人持续一致的资产配置工具,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的有效结合判断未来市场的发展趋势,为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提供支持。   ①M-宏观经济环境(Macro Environment)   研究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   ?GDP增幅   ?固定资产投资   ?工业企业利润增长率   ?货币供应量M2的增长 等等   ②V-价值(Valuation)   ?P/B、P/E运行模型   我们衡量市场整体价值的主要标准是P/B和P/E,这两个指标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都有价值回归的特征。当市场偏离真实价值太远时,都会有回归的趋势。现实中我们总是无法准确判断市场的真实价值是多少,而只能尝试用各种模型来描述其运行轨迹。通过实证分析,我们运用的P/B、P/E运行模型能基本显示市场的重要拐点。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影响证券市场发展的长期因素,这一因素虽然很难用具体指标来量化,但它的完善和提高,能促进企业的良性运作,最终在业绩和市场形象中得到体现。   ③P-政策(Policy)   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监管政策对证券市场下一阶段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作用。   ④S-气氛(Sentiment)   市场气氛是证券市场政策发挥作用的土壤。在短期内,市场气氛是决定国家政策,甚至宏观政策变化在证券市场中能否得到体现的重要基础。   ?保证金:代表投资者对股票市场未来趋势的看法。   ?分析师指数:反映了市场上大多数分析师对市场的看法,能体现一定   市场气氛。   ?基金仓位:基金逐渐成为市场上的一支有代表性的机构投资者队伍,其对股票的持仓比例反映了对市场的预期。   ?市场的特殊效应:每个市场都会因为自身的特殊性而反映出一定的效应。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每月召开例会,研究部将对以上各层面提供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会提供参考依据,会议将形成对MVPS的评分,从而确定基金中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范围。   2.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债券投资组合构建,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在研究能力方面的优势,进行积极主动式的管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结合我公司成功运用的MVPS模型辅助市场利率预期分析、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和敏感性分析并获得债券类属价值判断和类属配置比例,同时,结合类属价值判断运用"自下而上"的定量及定性的方法对个券进行信用分析、久期及凸性分析、收益率分析、相对价值分析和税收因素分析,根据分析结果挑选出优质个券,最后根据类属配置比例构建债券投资组合。通过综合运用久期调整、凸度挖掘、信用分析、波动性交易、品质互换、回购套利等策略提高债券组合回报水平。   (1)利率预期分析策略   固定收益研究小组根据本公司成功运用的MVPS模型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货币政策、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主动地调整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提高债券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2)凸性挖掘策略   结合债券市场期限结构的历史数据、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形成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期判断,当收益率曲线凸度价值被低估时采取相应的"哑铃"策略,高估时采取"子弹"策略或合理时的梯形策略已获得由收益率曲线变形得来的投资收益。   (3)信用分析策略   借助本基金管理人在股票市场中专业的研究能力,对发债企业进行深入的信用及财务分析,分析内容及指标包括:   o短期偿债能力分析: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利息保证倍数等。   o长期偿债能力分析:有形资产负债率等。   o盈利能力分析:主营业务利润率、营业利润率等。   o营运能力分析: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付帐款周转率等。   o现金流量分析:短期债务偿还比率、长期债务偿还比率、现金流量资产利润率、现金流量利润率、经营指数等。   根据对债券发行人的基本面研究及上面的信用财务分析确定债券发行人及其所在行业的信用风险利差水平,并通过市场风险偏好变化导致的信用利差变化和定价偏差获得相对回报。   (4)波动性交易策略   对于内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和可转换为股本选择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工程小组将对其所隐含的期权进行合理定价,并根据其价格的波动水平获得该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并以此作为该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3.股票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IPO)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发行折价水平及一、二级市场间资金供求关系,制定相应的新股认购策略。对通过新股申购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实际的投资价值确定持有或卖出。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对于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将主要关注具有持续分红特征的优质上市企业,在符合基金整体资产配置及本基金整体投资风格的前提下,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将重点投资于具有持续分红特征的股票,该类股票一般是指具有良好稳定的分红政策和意愿、持续良好的盈利及分红能力的上市公司。在筛选该类股票时采取以下策略:   o在公司股票池中选取现金股息率(税后)>0的上市公司;   o在此基础上筛选出预期未来3年连续税后分红>0的上市公司形成备选库;   o最后结合"行业文档"分析方法及ROA和ROE指标对备选库中股票深入分析,通过对盈利水平、现金流状况、股息率、P/E、P/B、持续分红潜力和分红意愿的重点研究及实地考察精选出股息率高、分红稳定且在行业中具有相对优势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相一致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可控的原则,进行权证投资。   依据现代金融投资理论,计算权证的理论价值,结合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评估权证投资价值;同时结合对未来走势的判断,充分考虑权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9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10%×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采用上证国债指数及中证红利指数衡量基金的投资业绩,其主要原因如下: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中证红利指数挑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现金股息率高、分红比较稳定、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股票作为样本股,能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高股息股票的整体状况和走势。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环境、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分析等。   2、投资管理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批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确定股票/债券资产投资比例和大盘股/中小盘股的投资比例,形成基金投资的投资决议。   (2)研究部提出个股选择方案,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参考依据。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研究部提出的方案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执行交易计划,交易进行过程中,交易员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交易完成后交易员以电子文档或书面形式向基金经理汇报交易执行情况。   (5)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定期跟踪、监控、评估和风险构成的度量预测分析。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定期监督。   (6)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以及对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八)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该等限制。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约定的上述各项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本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本基金所持有金融资产和所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经营收益,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易提供公允的价值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或: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估值价。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Dl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权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6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2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   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协商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变收费模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地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的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由于应对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属于属于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债券型基金;   2、本基金资产中最高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可投资于股票,股票市场价格的波动给投资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从而形成风险。   (六)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基金间转换时,可能使相关的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从而对转出和转入基金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或因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成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的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低各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调整销售服务费率及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5、权益登记日;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大会进行公证。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经通知后无故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权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6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2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4、本条第(一)款第4 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及保持流动性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财产稳定的当期收益和长期增值的综合目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下同)、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一般情况下,基金资产将主要投资于企业(公司)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国债及央行票据等。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包括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后所得股票以及权证等。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理念   通过严谨的资产配置和充分的分散化投资实现非系统风险的有效降低和流动性的提高。   本基金主要以积极的高信用级别债券投资为基础,并通过投资于具有稳定分红特点的上市公司,合理配置资产,控制风险。努力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四)投资策略   (1)战略性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债券投资为主,最低投资比例为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最高为20%,最低为0%,并保持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以符合基金资产流动性的要求。   投资组合的资产分配是基于对未来市场的信心程度,根据信心度对风险进行预估和分配,从而决定资产的分配。对市场信心程度的判断将以MVPS模型为基础,通过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形成MVPS的评分,从而确定基金中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范围。   (2)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对于债券投资组合构建,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在研究能力方面的优势,进行积极主动式的管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结合我公司成功运用的MVPS模型辅助市场利率预期分析、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和敏感性分析并获得债券类属价值判断和类属配置比例,同时,结合类属价值判断运用"自下而上"的定量及定性的方法对个券进行信用分析、久期及凸性分析、收益率分析、相对价值分析和税收因素分析,根据分析结果挑选出优质个券,最后根据类属配置比例构建债券投资组合。通过综合运用久期调整、凸度挖掘、信用分析、波动性交易、品质互换、回购套利等策略提高债券组合回报水平。   1)利率预期分析策略   固定收益研究小组根据本公司成功运用的MVPS模型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货币政策、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主动地调整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提高债券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2)凸性挖掘策略   结合债券市场期限结构的历史数据、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形成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期判断,当收益率曲线凸度价值被低估时采取相应的"哑铃"策略,高估时采取"子弹"策略或合理时的梯形策略已获得由收益率曲线变形得来的投资收益。   3) 信用分析策略   借助本基金管理人在股票市场中专业的研究能力,对发债企业进行深入的信用及财务分析,分析内容及指标包括:   o短期偿债能力分析: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利息保证倍数等。   o长期偿债能力分析:有形资产负债率等。   o盈利能力分析:主营业务利润率、营业利润率等。   o营运能力分析: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付帐款周转率等。   o现金流量分析:短期债务偿还比率、长期债务偿还比率、现金流量资产利润率、现金流量利润率、经营指数等。   根据对债券发行人的基本面研究及上面的信用财务分析确定债券发行人及其所在行业的信用风险利差水平,并通过市场风险偏好变化导致的信用利差变化和定价偏差获得相对回报。   4)波动性交易策略   对于内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和可转换为股本选择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工程小组将对其所隐含的期权进行合理定价,并根据其价格的波动水平获得该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并以此作为该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3)股票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IPO)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根据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发行定价水平及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及资金成本关系,制定相应的新股认购策略。对通过新股申购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实际的投资价值确定持有或卖出。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对于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将主要关注具有持续分红能力特征的优质上市企业,在符合基金整体资产配置及本基金整体投资风格的前提下,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将重点投资于具有持续分红特征的股票,该类股票一般是指具有良好稳定的分红政策和意愿、持续良好的盈利及分红能力的上市公司。在筛选该类股票时采取以下策略:   首先,在公司股票池中选取现金股息率(税后)>0的上市公司;   其次,在此基础上筛选出预期未来3年连续税后分红>0的上市公司形成备选库;   最后, 结合"行业文档"分析方法及ROA和ROE指标对备选库中股票深入分析,通过对盈利水平、现金流状况、股息率、P/E、P/B、持续分红潜力和分红意愿的重点研究及实地考察精选出股息率高、分红稳定且在行业中具有比较优势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相一致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可控的原则,进行权证投资。   依据现代金融投资理论,计算权证的理论价值,结合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评估权证投资价值;同时结合对未来走势的判断,充分考虑权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9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10%×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采用上证国债指数及中证红利指数衡量基金的投资业绩,其主要原因如下: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中证红利指数挑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现金股息率高、分红比较稳定、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股票作为样本股,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高股息股票的整体状况和走势。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该等限制。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约定的上述各项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本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本基金所持有金融资产和所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经营收益,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易提供公允的价值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或: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估值价。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Dl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或因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刘惠文   成立时间:2002年6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3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捌千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均有责任保证该名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并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总监批准。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责任方追偿。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个工作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修改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1、基金投资人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投资人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按投资人意愿向有交易的基金投资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季度对帐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按持有人意愿对所有的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年度对帐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基金间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另行公告。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公司网站http://www.aateda.com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策略分析报告以及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的定期在线交流的服务。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六)资讯服务   泰达荷银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7×24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客服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http://www.aateda.com,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或客服信箱:irm@aateda.com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aated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