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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增长(260104)

景顺增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0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08 年第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 要 提 示 
(一)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 会证监基金字[2004]37 号文 件 批 准 发 起 设 立, 批 准日 期 为
2004 年3 月19 日。基金合同于 2004 年 6 月 25 日正式生效。 
(二)投资有风险, 投资 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 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的过往业 绩并 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四)本基金管理人 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 实、 准确、完整并承担相 应法 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但中国证监 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 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五)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 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 
(六) 本基金管 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当 投资 人 赎 回 时 , 所 得 或会 高于 或 低 于 投 资
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如 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 何疑 问,应寻求独立及专 业的 财务意见。 
( 七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已 经本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 本 招募 说 明 书 所 载内 容 截 止 日为 2008
年6 月 25 日, 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 2008 年6 月30 日。 本 报告 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基 金管 理人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


1 目


录 一、绪


言 .................................................................................................................................................... 2 二、 释


义 .................................................................................................................................................... 2 三、基金 管理人 ............................................................................................................................................ 4 四、基金 托管人 ...........................................................................................................................................13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16 六、基金 的申购 、赎回 ...............................................................................................................................22 七、基金 的非交 易过户 与转 托管 ...............................................................................................................28 八、基金 的投资 ...........................................................................................................................................29 九、基金 的融资 ...........................................................................................................................................31 十、基金 的业绩 ...........................................................................................................................................34 十一、基 金的财 产 .......................................................................................................................................35 十二、基 金财产 估值 ...................................................................................................................................36 十三、基 金收益 与分配 ...............................................................................................................................42 十四、基 金费用 与税收 ...............................................................................................................................43 十五、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45 十六、基 金的信 息披露 ...............................................................................................................................46 十七、风 险揭示 ...........................................................................................................................................48 十八、基 金的终 止与清 算 ...........................................................................................................................50 十九、基 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51 二十、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61 二十一、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67 二十二、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67 二十三、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及 其查阅方 式 ...................................................................................................68 二十四、 备查文 件 .......................................................................................................................................69


2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则 第 5 号< 招 募说 明 书的内 容与 格式> 》 、 《 景顺 长城内 需增 长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等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 合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并 按照《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资人 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本基金:

















指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合同 :











指《 景顺长城 内需增 长 开放 式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及对该合 同的 任何修 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 《 景顺长 城内 需增 长 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更新 ; 中国证 监会 :








指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 中 国银行 业 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五次 会 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 行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试点 办法 》 :





指《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试点 办法》 《运作 办法 》 :





指《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销售 办法 》 :





指《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








指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 中 国农业 银行 ;


3 注册 登记 业务:





指本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 和 交收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 投资人基 金账 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注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指 接 受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 理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注册登记 人:








指办 理本基金 注册登 记业务 的 机构,本 基金的 注册登 记 人为景顺 长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或 其委 托的注 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指基 金 募集期 结束并 达到合同 生效条件 后向中 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 合 同 备案手 续并 收到 其书 面确 认之日 起; 设立募集 期:








指自 招募说明 书公告 之日起 到 基金合同 生效日 的时间 段 ,最长不 超过 3 个月 ; 认购:

















指 在 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内 ,投 资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申购:

















指 在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 者申请 购买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赎回:

















指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 本基金 合 同规定的 条件, 要求基 金 管理人购 回本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巨额赎回 :








指在 单个开放 日内, 本基金 净 赎回申请 份额( 本基金 赎 回申请总 份额 扣除申 购申 请总 份额 之余 额)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本基 金总份 额 10%的情 形; 销售代理 人:








指接 受基金管 理人委 托代为 办 理本基金 的认购 、申购 、 赎回、非 交易 过户及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 基 金管理 人及 销售 代理 人; 基金投 资者 :





指 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个人投资 者:





指依 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 有关法 律法规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可 以投资于 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投 资者 ; 机构投资 者:





指依 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 有关法 律法规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可 以投资于 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基金账户 :








指注 册登记人 为基金 投资者 开 立的记录 其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余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基 金合 同终 止,基 金存 续的 不定 期 之 期限; 工作日 :











指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 为 投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 回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 售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 资者申 购 、 赎 回或 其他 业 务申请 的日 期 ;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 ; 元:

















指 人 民币元 ; 基金收益 :








指基 金投资所 得债券 利息、 股 票分红、 买卖证 券价差 、 银行存款 利息 4 及其他 合法 收入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 金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及 其他 投资 等的 价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资产 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 负债的 价值,以 确定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 额 净值的 过程 ; 中国债券 总指数





指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公 司 推出的一 只基于 全市场 角 度衡量国 内债 券市场 价格 总体 变动 水平 的指标 ; 不可抗 力 :





指 任 何无法 预见 、 无法 避免 和 无法克 服的 事件 或因 素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相关 法律、法规的变更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暂停或 停止交 易; 指定媒体 :








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用以进 行 信息披露 的报纸 和互联 网 网站,包 括但 不限于《中国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 《证券 日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www.sse.com.cn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org.cn)。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深南 中 路 1093 号中 信城 市广 场中 信 大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英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设立日 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3 号 中信 城市 广场 中 信大 厦 16 层 电


话 : (0755 )823703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06 传


真 : (0755 )25987356 联系人 :刘 焕喜 (二)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 况 本基金管 理人景顺 长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简 称“公司 ”或“本 公司” ) 是经中 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2003 〗76 号文 批准设 立的证 券 投资基金 管理 公司 ,由长 城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景顺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司 、 开滦( 集团) 有限 责 任公司 、 大连 实德 集团 有 限公司 共同 发 起设立 ,并于 2003 年 6 月 9 日获得 开业 批文 ,注 册资本 1.3 亿元 人民 币, 目前各 家出 资比 例分别 为 49% 、49% 、1% 、1% 。


5 公司设 立了 两个 专门 机构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负 责公 司整体 运营 风险 的控 制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 基金财 产的 运作 、 确定 基 本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五 个部 门 , 分 别 是: 投资 部 ; 销 售营 销部 ;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 运营 部; 财务 、 行政和 人力 资源 部。 投资 部 负责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制定的 投资 原则 进行 股票 及债券 选择 和 组合管 理并 完成 对宏 观经 济、 行业 公司 及市 场的 研 究。 销售 营销 部从 事基 金 产品设 计 、 市 场 开发及 销售 、 项目 管理 、 客户服 务等 工作 。 法律 、 监察稽 核部 负责 对公 司管 理和基 金运 作合 规性进 行全 方位 的监 察稽 核, 并向 公司 管理 层和 监 管机关 提供 独立 、 客观 、 公正的 法律 监察 稽核报 告 。 运 营部 负责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 清 算和 会计 工作 并负 责 公司的 计算 机设 备维护 、 系统 开发 及网 络 运行和 维护 。 财务 、 行 政 和人力 资源 部负 责公 司财 务管理 、 人事 劳 资管理 及日 常行 政事 务管 理等。 公司现 有员 工 98 人 , 其中54 人 具有 硕士 以上 学历 。 所有人 员在 最近 三年 内均 没有受 到 所在单 位或 有关 管理 部门 的处罚 。 公司已 经建 立了 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内部 稽 核制度 、 财务 管理 制度 、 人事管 理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和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公司 管理 制度 体系。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徐英女 士 , 董 事长 , 北 京 财贸学 院金 融系 毕业 , 经 济学学 士 。 曾 任北 京燕 山 石化总 厂研 究院车 间副 主任 、 党支 部 书记 , 北 京财 贸学 院金 融 系讲师 , 海南 汇通 国际 信 托投资 公司 副总 经理、 常务 副总 经理 ,长 城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董事 长。 罗德城 先生 ,董 事, 毕业 于美国 Babson 学院 ,获 学 士学位 及工 商管 理硕 士学 位。现 任 景顺集 团亚 太区 首席 执行 官。 曾任 大通 银行 信用 分析 师、 花旗 银行 投资 管理 部副 总裁 、 Capital House 亚 洲分 公司的 董事 总经理 。 1992 至 1996 年间 出任香 港投 资基 金公 会管 理委员 会成 员 , 并于 1996 至 1997 年 间担 任公会 主席 。1997 至 2000 年间, 担任 香港 联交 所委 员会成 员, 并 在 1997 至 2001 年间 担任 香港证 监会 顾问 委员 会成 员。 田军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党 员, 研究 生毕 业 , 经 济师 。 曾 任人 民银 行山 西大 同 分行办 公室 副主任 、 主任 , 大 同证 券 公司副 总经 理 , 长 城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综 合部 副总 经理 、 董 事会 秘 书兼董 事会 办公 室主 任、 总裁办 公会 成员 ,现 任长 城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梁华栋 先生 ,董事 、总 经 理,1975 年 毕业 于台 湾辅 仁大学 经济 系(BA) , 获经 济学学 士 学位, 1999 年获 田纳 西大 学企业 管理 硕士(MBA) 学 位。 1990 年到 1998 年担 任 景泰资 产管 理 亚洲公 司(LGT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 首席代表 及亚洲 区董 事, 曾参 与亚 洲区有 关基 金 及股票投资市场 管理等决 策事宜。1998 年景顺 集团(INVESCO) 并购原景泰集 团(LGT Asset Mangement) ,即担 任景 顺 集团亚 洲区 董事 兼台 湾区 总经理 。 童赠银 先生 , 独立 董事 , 高级会 计师 , 曾任 民生 银 行监事 会监 事长 、 中国 人 民银行 总行 会计司副 司长、司 长,中 国人民银 行副行长 (副部 级) ,国务 院证券 委员会副 主任兼中 国 证 监会副 主席 (副 部级 ) 。1995 年 9 月 调任 中国 民生 银 行第一 任行 长。 现已 离休 。 伍同明 先生 , 独立 董事 , 香 港大学 文学 士 (1972 年 毕 业) , 香港 会计 师公 会会 员 (HKSA)、 6 英国特 许公 认会 计师 (ACCA ) 、 香 港执 业会 计师 (CPA ) 、 加 拿大 公认 管理 会计 师 (CMA)。 现为 “伍 同明 会计 师行 ” 所有者 。 拥有 超过 二十 年 以上的 会计 、 审核 、 管治 税务的 专业 经验 及知识 ,1972-1977 受 训于 国际知 名会 计师 楼“ 毕马 威会计 师行 ”[KPMG] 。 靳庆军先生 ,独立 董事,1982 年毕 业于安徽 大学外 语系英语专 业,获 文学学 士,1987 年毕业 于中 国政 法大 学 , 获国际 法专 业法 学硕 士 。 现任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曾担 任中 信 律师事 务所 涉外 专职 律师 , 在香港 马士 打律 师行 、 英国 律师 行 C1yde & Co. 从 事律师 工作 , 1993 年发 起设 立信 达律 师 事务所 ,担 任执 行合 伙人 。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黄海洲 先生 , 监事 , 硕士 , 毕 业于 武汉 大学 。 现任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理,曾 任深圳 新江 南投 资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长城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监事 、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人力资 源部 经理 及工 程管 理部经 理。 Mr. Dean Chisholm ,监事 ,毕业 于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 ,获得 学士 学位 ,并取 得英格 兰暨 威尔 斯特 许会 计师机 构 (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in England and Wales) 所颁发 的英 国特 许会 计师 执照 。 现 为景 顺集 团亚 太 区运营 部总 监 。 曾 任职 于 景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亚太地区运营部,普华永 道会计师事务所(PwC) 英国 及香港核数师。现在出 任 Hong Kong Securities Industry Group 主 席及 Omgeo Hong Kong Advisory Board 的联 席 主席。 吴建军 先生 ,监 事,1989 年毕业 于河 南财 经学 院, 获学士 学位 ,1992 年 毕业 于人民 银 行总行 研究 生部 , 获经 济 学硕士 学位 。 现任 景顺 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运 营 部总监 。 曾任 海南 汇通 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 经理 ,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机 构管 理部 总经理 、公 司总 裁助 理。 3、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吴建军 先生 ,副 总经 理,1989 年毕 业 于 河南 财经 学 院,获 学士 学位 ,1992 年 毕业于 人 民银行 总行 研究 生部 ,获 经济学 硕士 学位 。曾 任海 南汇通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部 副经 理 ,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机 构管理 部总 经理 、公 司总 裁助理 。2003 年 6 月加 入 本公司 ,任 运 营部总 监。2005 年 5 月 起 任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兼任 运营 部总监 。 宋宜农 先生 , 副总 经理 , 英国雷 丁大 学国 际证 券与 投资银 行硕 士 。 曾 任长 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市场发展部副总监 、总监,光大保德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市场营 销总监。2005 年 9 月加 入本 公司 ,任 市场 总监 。2006 年 2 月 起任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兼任市 场总 监。 4、督 察长 刘焕喜 先生 , 1989 年 毕业 于武汉 大学 哲学 系 , 获 学 士学位 , 1998 年毕 业于 华 中农大 经 贸学院 投资 与金 融系 , 获 博士学 位 。 曾 任武 汉大 学 教师工 作处 副科 长 、 武 汉 大学成 人教 育学 院讲师、 《 证券时 报》社编 辑记者、 长城证券 研发中 心研究员 、长城证 券行政 部副总经 理 等 职。


7 5、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简历 本公司 采用 团队 投资 方式 , 即 通过 整个 投资 部门 全 体人员 的共 同努 力 , 争 取 良好投 资业 绩。本 基金 聘任 基金 经理 如下: 王鹏辉 先生 , 华 中理 工大 学, 经 济学 硕士 。7 年证 券 、 基金 从业 经历 。 曾 任职 于长城 证 券研究 部,2003 年 1 月加 入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行 业研 究员 ;2007 年 3 月加 入本 公 司,任 投资 分析 师。 6、 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曾 管理的 基金 名称 及管 理时 间 无 7、 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兼 任其他 基金 基金 经理 的情 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 王 鹏辉 先生目前同时兼任景顺 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8、 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姓 名及管 理时 间 基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时 间 孙延群 2004 年 6 月 25 日—2005 年 6 月 14 日 岑伟昌 2005 年6 月 15 日—2005 年12 月15 日 李学文 2005 年12 月 16 日 —2007 年9 月14 日 9、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名 单 本公司 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总经 理 、 投 资总 监、 基 金经理 组成 。 本公 司聘 任 王新艳 女士 为投资 总监 ,其 个人 简历 如下: 王新艳 女士 , 中国 人民 银 行总行 研究 生部 硕士 研究 生, 9 年 基金 业从 业经 验。 1998 进入 长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长 盛基 金管 理公 司分 析师、 基金 经理 助理, 2002 年 10 月至 2004 年 5 月 担任 长盛 成长 价值 开放式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4 年 6 月加 入本 公司 ,现 任投资 总监 。 10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并依 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 金财 产; (3) 依据 有关 法律 规定 及 本基金 合同 决定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 (4)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获取 基金 管理 费及 其他 约定和 法定 的收 入; (5)在符 合有关 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 ,并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后 ,制订和 调整开 放式基金 业 务 规则,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6) 销售 基金 份额 ,获 取 认(申 )购 费;


8 (7) 选择 和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对 其销 售代 理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8)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 代表基 金行 使因 运营 基金 财 产而 产生 的股 权、 债权 及其他 权利 ; (9)担任 注册登 记人或选 择和更换 注册登记 代理机 构,并对 其注册登 记代理 行为进行 必 要 的监督 ;


(10 )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情 形出现 时 , 决 定暂 停或 拒 绝受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暂停受 理基 金份 额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呈 报中 国 证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12) 以自 身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3)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4) 在更 换 基 金托 管人 时,提 名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 (15)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4)设置 相应的 部门并配 备足够的 专业人员 办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申 购、赎 回及其他 业 务 或委托 其他 机构 代理 这些 业务; (5)设置 相应的 部门并配 备足够的 专业人员 办理基 金的注册 登记工作 或委托 其他机构 代 理 该项业 务; (6)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 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7)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作 基金 财产 ; (8)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9)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10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 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1 )严格 按照《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和本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 关规定,受 理并办 理申 购、 赎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2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运作 办法 》 和 本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3)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4)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9 (15)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6)依 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编制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告 ;保 存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 15 年 以 上; (18 ) 确 保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保 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与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得 到 有关资 料的 复 印件;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21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 而免除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合法 权益 ,应 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2)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3 ) 因 估值 错误 导致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损失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24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5) 基金 托管 人因 过错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代表基 金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6) 为基 金聘 请会 计师 和律师 ; (27) 不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及 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 诺 1、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事 违反《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的 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 事 以下违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的 行为,并 承诺 建立健 全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的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将基 金用 于下 列投 资 或者活 动:


(i) 承销证券 ;


(ii) 向他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iii) 从事承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iv) 买卖其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v) 向 其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票 10 或者债 券;


(vi)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vii) 从事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viii) 依照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 动 。 (ix) 证券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 的其他 行为 。 3、基金管 理人承 诺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 秩 序 ; (11 )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 大 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六)基金管理人的 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 险管 理理 念与 目标 (1)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2)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3) 提高 经营 效率 ; (4) 保护 投资 者和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11 2、风 险管 理措 施 (1) 建立 健全 公司 组织 架 构; (2) 树立 监察 稽核 功能 的 权威性 和独 立性 ; (3) 加强 内控 培训 ,培 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管理 意识 和监察 文化 ; (4) 制定 员工 行为 规范 和 纪律程 序; (5) 建立 岗位 分离 制度 ; (6) 建立 危机 处理 和灾 难 恢复计 划。 3、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的 原则 (1)全面 性原则 :公司风 险管理必 须覆盖公 司的所 有部门和 岗位,渗 透各项 业务过程 和 业 务环节 ; (2)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财产、 自 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 当分离 ;


(3)相互 制约原 则:公司 及各部门 在内部组 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互 制约机制 ,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定性 和定量 相结合原 则:建立 完备的风 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 具客观性 和 操 作性; (5) 防火 墙原 则: 基金 财 产、公 司自 有资 产、 其他 资产的 运作 应当 严格 分开 并独立 核算 。 4、内 部控 制体 系 I 、 内部控 制的 组织 架构 (1)董事 会审计 委员会: 是董事会 负责公司 内部控 制的专门 委员会, 审议批 准公司内 部 控 制制度 和政 策 , 并 检查 其 实施情 况 ; 监 督公 司内 部 审计制 度的 实施 ; 向董 事 会提名 外部 审计 机构; 负责 内部 审计 和外 部审计 之间 的协 调; 审议 公司的 关联 交易 。 (2)风险 管理委 员会:是 公司日常 经营中整 体风险 控制的决 策机构, 该委员 会是对公 司 各 种风险 的识 别 、 防 范和 控 制的非 常设 机构 , 由总 经 理、 督察 长、 以及 其他 相 关部门 经理 或主 管组成 , 其主 要职 责是 : 评估公 司各 机构 、 部门 制 度本身 隐含 的风 险 , 以 及 这些制 度在 执行 过程中 显现 的问 题 , 并 负 责审定 风险 控制 政策 和策 略; 审议 基金 财产 风险 状 况分析 报告 , 基 于风险 与回 报对 业务 策略 提出质 疑 , 需 要时 指导 业 务方向 ; 审定 公司 的业 务 授权方 案 ; 负 责 协调处 理突 发性 重大 事件 ; 负 责界 定业 务风 险损 失 责任人 的责 任 ; 审 议公 司 各项风 险与 内控 状况的 评价 报告 ; 审定 公 司内控 管理 组织 实施 方案 , 检 查评 估公 司内 控制 度 的健全 性 、 合 理 性和有 效性 ;对 其他 未涉 及的风 险进 行评 估, 并提 出相应 的处 理方 案。 (3)投资 决策委 员会:是 公司投资 领域的最 高决策 机构,以 定 期或不 定期会 议的形式 讨 论 和决定 公司 投资 的重 大问 题。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总 经理 、 投 资总 监、 基金 经 理组成 , 其主 要 职责包 括: 确立 基金 的投 资 方针、 投资 方向 以及 投资 原 则和策 略; 审定 基金 财产 的 配置方 案, 对投资 部提 出的 重要 事项 进行讨 论决 定 ; 制 订基 金 投资授 权方 案 ; 对 超出 执 行委员 权限 的重 大投资 项目 做出 决定 ; 批 准基金 经理 的年 度计 划 , 考核基 金经 理的 工作 绩效 ; 定 期审 议基 金 12 经理的 投资 检讨 报告 ,并 形成决 议; 遇到 重大 事件 及时调 整投 资决 策方 案。 (4) 督察 长 : 督 察长 制度 是基金 管理 人特 有的 制度 。 督 察长 全权 负责 公司 的 监察稽 核工 作; 可列席 公司 任何 会 议 , 调 阅公司 任何 档案 材料 , 对 基金运 作 、 内 部管 理、 制 度执行 及遵 规守 法情况 进行 内部 监察 、稽 核;每 月独 立出 具稽 核报 告,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和董 事长。 (5)法律 、监察 稽核部: 公司设立 法律、监 察稽核 部,开展 公司的监 察稽核 工作,并 保 证 其工作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充 分发 挥其 职能 作用 。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有权 对 公司各 类规 章制 度及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完备性 、 合理 性、 有效 性 进行检 查并 提出 相应 意见 和建议 , 并将 意 见和建 议上 报公 司总 经理 和风险 管理 委员 会进 行讨 论。 法律 、 监察 稽核 部组 织 对全公 司员 工 进行相 关法 律 、 法 规、 规 章制度 培训 , 回答 公司 各 部门提 出的 法律 咨询 , 并 对公司 出现 的法 律纠纷 提出 解决 方案 , 同 时 组织各 部门 对公 司管 理上 存在的 风险 隐患 或出 现的 风险问 题进 行 讨论 、 研 究, 提出 解决 方 案, 提交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或总 经 理办公 会等 进行 审核、 讨论 ,并 监督 整改 。 II 、内部控制 的原 则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 应当包 括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 人员 , 并 涵盖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 有效 性原 则 : 通 过科 学 的内控 手段 和方 法 , 建 立 合理的 内控 程序 , 维护 内 控制度 的有 效 执行;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立 独立 的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保持 高度的 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稽 核和检 查;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当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 成本 效益 原则 : 公司 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运 作成 本 , 提 高经 济 效益 , 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公司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 原则 :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 全面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制度 涵盖 公司 管理 的各 个环节 , 不得 留有 制度 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适时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 随着有 关法律法 规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 、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 修改或 完善 。 III 、内部风险 控制 措施 建立科 学合 理 、 控 制严 密 、 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 系和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 司成 立 以来 ,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 , 借 鉴外 方股 东的 经 验, 建立 了科 学合 理的 层 次分明 的内 控组 织架构 、 控制 程序 和控 制 措施以 及控 制职 责在 内的 运行高 效 、 严 密的 内部 控 制体系 。 通过 不 断地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修改, 公司 已初 步形 成了 较为 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建立健 全了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章 : 公司 建立 了包 括 风险管 理制 度 、 投 资管 理 制度 、 基 金 会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信息 技 术管理 制度 、 公司 财务 制 度等基 本管 理制 度以及 包括 岗位 设置 、 岗 位职责 、 操作 流程 手册 在 内的业 务流 程 、 规 章等 , 从基本 管理 制度 和业务 流程 上进 行风 险控 制。


13 建立了 岗位 分离 、 相互 制 衡的内 控机 制 : 公 司在 岗 位设置 上采 取了 严格 的分 离制度 , 实 现了基 金投 资与 交易 , 交 易与清 算 , 公 司会 计与 基 金会计 等业 务岗 位的 分离 制度 , 形 成了 不 同岗位 之间 的相 互制 衡机 制,从 岗位 设置 上减 少和 防范操 作及 操守 风险 。 建立健 全了 岗位 责任 制: 公 司通过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位 员工 都能 明确 自己的 岗 位职责 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构建风 险管 理系 统 : 公 司 通过建 立风 险评 估 、 预 警 、 报 告和 控制 以及 监督 程 序, 并经 过 适当的 控制 流程 , 定期 或 实时对 风险 进行 评估 、 预 警、 监督 , 从而 确认 、 评 估和预 警与 公司 管理及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风 险, 通过 顺畅 的报 告渠 道, 对风险 问题 进行 层层 监督 、 管 理、 控制 , 使部门 和管 理层 及时 把握 风险状 况并 快速 做出 风险 控制决 策 。 建 立自 动化 监 督控制 系统 : 公 司启用了 电子化投 资、交 易系统, 对投资比 例进行 限制,在 “股票黑 名单” 、 交叉交易 以 及 防范操 守风 险等 方面 进行 电子化 自动 控制 ,将 有效 地防止 合规 性运 作风 险和 操守风 险。 使用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 段: 采用 数量 化、 技术 化 的风险 控制 手段 , 建立 数 量化的 风险 管理模 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 行 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 以 便公 司及 时采 取有 效 的措施 , 对风 险 进行分 散、 规避 和控 制, 尽可能 减少 损失 。 提供足 够的 培训 : 制定 了 完整的 培训 计划 , 为所 有 员工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培 训, 使员 工 具有较 高的 职业 水准 ,从 培养职 业化 专业 理财 队伍 角度控 制职 业化 问题 带来 的风险 。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海 淀区 西三环 北 路100 号金 玉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项 俊波 成立时 间:1979 年2 月 23 日 注册资 金:361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68424199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农业 银行是中 国金融 体系的重 要组成部 分,总行 设在北京 。在国内 ,中国 农业银 行 网点遍 布城 乡 , 资 金实 力 雄厚 , 服 务功 能齐 全, 不 仅为广 大客 户所 信赖 , 而 且与他 们一 道取 14 得了长足 的共同进 步,已成 为中国最 大的银行 之一。 在海外, 农业银行 同样通 过自己的 努 力 赢得了 良好 的信 誉 , 被 《财 富》 评为 世界 500 强企 业 之一 。 中 国农 业银 行网 点 遍布中 国城 乡, 成为国 内网 点最 多 、 业 务 辐射范 围最 广 , 服 务领 域 最广 , 服 务对 象最 多, 业 务功能 齐全 的大 型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中 国农业 银行 自 1979 年恢 复 成立以 来, 在社 会各 界的 大力支 持下 , 全行员 工开 拓创 新 , 奋 力 拼搏 , 在 建设 现代 商业 银 行的征 途上 , 积极 探索 , 勇于实 践 , 资 金 实力显 著增 强 , 业 务领 域 不断拓 宽 , 经 营结 构逐 年 优化 , 财 务收 益大 幅跃 升 , 管 理水 平不 断 提高, 在支 持 国 民经 济发 展、为 客户 提供 优质 服务 的同时 ,自 身不 断成 长壮 大。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 ,2004 年 被英 国 《全 球托管 人 》 评 为中 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 中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计 报告 , 表 明了 独 立公正 第三 方 对农业 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 流程的 风险 管理 、内 部控 制的健 全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 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更 名为 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技术 保障 处 、营 运中 心 、 委托 资产 托管处 、保险 资产托 管处 、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管 处 、 综 合管 理处 、 风险管 理处 、 境外 资产 托 管处 , 拥 有先 进 的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清 算 、核 算、 交易 监督 快捷 处理系 统。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70 名 , 其 中硕 士 与博 士36 人, 高级 会计 师 、 高 级经 济师、 高级 工程 师 10 余 名 ,服务 团队 成员 都具 有高 素质高 学历 的托 管业 务能 力,高 级管 理 层均 有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 经验和 高级 技术 职称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2008 年 3 月 31 日, 中 国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共 54 只, 包括 基 金裕 阳 、基金 裕隆 、基 金汉 盛、 基金景 福、 基金 天华 、基 金鸿阳 、基 金 丰和 、 基 金久 嘉、 富国 动 态平衡 开放 式基 金 、 长 盛 成长价 值开 放式 基金 、 宝 盈鸿利 收益 开放 式基金 、 大成 价值 增长 开 放式基 金 、 大 成债 券开 放 式基金 、 银河 稳健 开放 式 基金 、 银 河收 益 开放式 基金 、长 盛债 券开 放式基 金、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基金 、长 盛动 态精 选开放 式基 金 、 景顺长 城内 需增 长开 放式 基金 、 万 家增 强收 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精 选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信 银利 精 选开放 式基 金 、 富 国天 瑞 强势开 放式 基金 、 鹏华 货 币市场 基金 、 国 联分红 增利 开放 式基 金 、 国泰货 币市 场基 金 、 新 世 纪优 选 分红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精 选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泰 达荷银 货币 市场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货 币市 场基 金 、 景顺长 城资 源垄 断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信诚 四季 红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兰 克林 国 海弹性 市值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沪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天时 货币 市场 基 金、 益民 货币 市 场基金 、 华夏 平稳 增长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 安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邮核 心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 内需增 长贰 号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中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大 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15 东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宝盈 策 略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泰达 荷银 首 选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动力 增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金 牛 创新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创 新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益 民创 新优 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邮核心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华夏 复兴 基金 、 大成景 阳领 先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盛 同德主 题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基金 份 额2814 亿份 。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 格 遵 守 国家 有 关 托管 业务 的 法 律 法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 和 行 内有 关 管 理规 定,守法经 营、规范 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 运行,保 证 基金财产 的安全 完整,确 保 有关信息 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 险 与 内 控管 理 委 员会 直接 负 责 中 国农 业 银 行的 风险 管 理 与 内部 控 制 工作, 对托 管 业 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 行检查 指导。托 管业务部 专门设 置了风险 管理处, 配备了专 职内控监 督 人 员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 督工作,具 有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责、 业 务操作 流 程,可以保 证托管 业务的 规 范操作和 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 ;业务 管理实行 严 格 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 实行集 中控制, 业 务印章按 规程保 管、存放 、使用,账户 资料严格 保管,制 约机制 严 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 设置,封闭 管理,实 施音像 监控;业 务信 息由专职 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 实现自动 化操作,防 止人为 事故的 发 生,技术系 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 每 日登 录监 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通 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 对 本基 金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 资 金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书面报 告。对投 资比例 超标、清 算资金透 支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交易 等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16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深南 中 路1093 号中 信城 市广 场中 信 大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英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电


话 : (0755 )82370388 -291 传


真 : (0755 )25987239 联系人 : 严 丽娟 2、代 销机 构: (1) 中 国农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项 俊波 联系人 :蒋浩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 www.ccb.com (4)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传真:0591-7845504


17 联系电 话:0591-7844211 联系人 :陈 丹 (5) 深圳 发展 银行 注册地 址: 深圳 深南 中 路5047 号深 圳发 展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周 林 客服电 话:95501 传真:0755-82080714 联系人 :周 勤 (6 ) 中国 光大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明权


客服电 话:95595


(全 国 ) 网址:www.cebbank.com


(7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注册资 本:102.72 亿元 人 民币 法定代 表人 :秦 晓 电话:95555 联系人 :刘 薇 网址:www.cmbchina.com (8 ) 广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 83 号 注册资 本:35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若虹 服务热 线:020-38322730 、38322974 联系人 : 罗环 宇 张 大奕 网址:www.gdb.com.cn (9)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运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10)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正义 路 4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18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8 公司网 站:www.cmbc.com.cn (11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 全 国) 网址:www.boc.cn (12)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客户服 务电 话:010-96169 (北京 ) 022-96269 (天 津) 021-53599688 ( 上海 )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丹 电话: (010 )65541585


传真: (010 )6554-1230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5)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黎 晓宏 联系人 :魏明 电话: (010 )65186080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8 ( 免长 途费 ) (1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19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53594566 -4125 联系人 :金 芸 (17)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朱 利 电话: (010 )66568613 、66568587 联系人 :赵 荣春 、郭 京华 (18)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网站:www.gtja.com (19) 汉唐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厦24、25层 法定代 表 人 :吴 克龄 电话:0755-26936019 传真:0755-26936223 联系人 :李俊 公司网 站:www.ehantang.com (20)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云鹏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 :高 峰 网址:www.cc168.com.cn (21)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海 滨路 光大 国际 贸易 中心 26 楼 2611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广州 天河 北路大 都会 广 场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20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 :肖 中梅 网址:www.gf.com.cn (22)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 10 、24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国强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062 联系人 :范 雪玲 咨询电 话:400-8888-555, 0755-25125666 网址:www.lhzq.com (23)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 82943296 联系人 :童 婕 传真:0755-82960141 网址:www.newone.com.cn (24)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广 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电话:010-64482828-390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电 话:800-810-8809 联系人 :马 泽承 网址:www.guodu.com (25)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平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 黄维 琳


曹晔 网址:www.sw2000.com.cn (26) 中信 金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中 河南 路11号 万凯 商务 楼A 座


21 法定代 表人 :刘 军 客户服 务热 线: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www.96598.com.cn (27)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中银 大 厦 39 层 法定代表 人:唐 新宇 客户服务 热线:4006208888 或各地 营业 网 点咨询 电话 网址:http://www.bocichina.com.cn (28)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202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 1 号楼 7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55-8282555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003 联系电 话:0755-82558332 网址:http://www.axzq.com.cn (29) 国元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客服电 话:0551-96888 网址: www.gyzq.com.cn (30)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客服热 线:029 —87419999 网址:www.westsecu.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销 售 办法 》 和 基金 合同 等的 规 定,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 的 机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注册登记人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深南中路1093 号中 信城 市广 场中 信 大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英 电


话 : (0755 )82370388 -285 传


真 : (0755 )25987239


22 联系人 :杨波 (三)律师事务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市 金诚 同达 律师事 务所 住


所: 北 京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华 夏银 行11 层 负责人: 田予 电


话 : (010 )85237766 传


真 : (010 )65185057 经办律 师: 贺宝 银、 徐志 浩 (四)会计师事务所 及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 :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 计师事 务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沈家 弄 325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333 号 瑞安 广场12 楼 法人代 表:Kent Watson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单峰 联系电 话:021-63863388 传真:021-63863300 六 、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 存续 期限 为不 定 期。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 依照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并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04 年 3 月 19 日 证监 基金 字【2004 】37 号 文核 准募 集 。 (一)基金投资者范 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 法 律法规 禁止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除 外)及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二)申购、赎回场 所 1、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2、经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 具 有销售 本基 金资 格的 商业 银行或 其他 机构 的营 业网 点。 (三)申购、赎回的 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 于2004 年 6 月25 日起基 金合 同生 效, 已于 2004 年7 月14 日起 开始 办 理日常 申 购业务 , 从2004 年8 月27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赎回 业务。 申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 开 放日 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交 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 目 前,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的交 易时 间为交 易日 上 午 9 : 3 0 -11 : 30 , 下 午1 : 00- 3 : 0 0。 投资 者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23 的日期 和时 间之 外提 出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 其基 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价 格为 下 次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如果 对申 购 、 赎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 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在 实 施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四)申购、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前撤 销; 4、 投 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 由 系统 自动 识别 先前 认 购/申 购基 金份 额的 时间 , 按每笔 交 易的具体 时间来计 算持有 期限,系 统会采取 先进先 出法,即 先认购/ 申购的基 金份额会 先 赎 回,按 不同 的持 有期 限分 别计算 收取 赎回 费。 5、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况更 改上述 原则。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 新规则 开 始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五)申购、赎回的 数额 约定 1、 代 销网 点每 个账 户首 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 ,000 元 ( 代销 网点 另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 定) ,已在 任一网 点有认( 申)购本 基金记录 的投资 者不受首 次申购最 低金额 的限制(代销 网点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 定) 。 直销 中心 每个 账户 首 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为50 万 元, 已在 任一 直销中 心有 认( 申) 购本 基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 次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2、 本 基金 不设 最低 赎回 份 额 ( 代销 网点 另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 定) , 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 销售机 构进 行 某 笔赎 回 后 , 若 在销 售机 构保 留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低 于 1000 份 , 则 余额 部分 基 金份额 需一 同全 部赎 回; 3、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调 整首次申 购的金 额、赎回 份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前3 个工 作日至 少在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4、申购份 额 的处理 方式: 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申 购金额在 扣除相 应的费 用 后,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基准 计算 ,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两 位 , 剩 余部 分舍 去 , 舍 去部 分所 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5、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 准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 分四舍 五入 , 舍 去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归基 金所有 。 (六)申购、赎回的 程序 1、申 请方 式: 书面 申请 或 基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2、 基 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 金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 续 , 向基金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购 、 赎 回的 申请 。 投 资人 在申 购本 基 金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账户 中必 须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的 赎回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3、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请 , 投 资 者可在T+2 工作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 24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4、申 购、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基金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申购 款项 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申 请确 认后 , 赎 回款 项通 常 在 T+5 工作 日但 不超 过 T +7 工 作日 内划 往赎 回人 指 定的 银行 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或 延 期 支付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的有 关条 款办 理。 5、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工作 日公 告。遇 特殊 情 况,基 金 份额 净 值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七)本基金的申购 、赎 回费率 1 、本 基金 适用 以下 申购 费 率: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0.6% M ≥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本 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以 上 ( 含 ) -2 年 0.25% 2 年以 上( 含)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如果本 基金 推出 后端 收费 模式, 则赎 回费 率将 另行 公告。 2、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由申 购 人承担 ,归 销售 机构 所有 。 3、本基金 的赎回费 由赎回 人承担, 赎回费将 按照赎 回当时适 用的费率 收取。 所收取 赎 回费 的 25% 归入 基金 资产 ,其余 部分 作为 注册 登记 费和其 他手 续费 支出 。 4、基金管 理人可按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程序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 申购费 率、赎 回 费率, 调整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率 应在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内 在至 少 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5、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销 计划, 针对特 定 地域范围 、特定 行业、 特 定职业的 投资者 以及以 特 定交 易方 式(如 网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八)申购份额、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基 金申 购费 用及 申购 份 额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及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25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申 购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例二, 某投 资者 投资5,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 申 购费 率为1.5%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1.128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5000/ (1+1.5%)=4926.11 元; 申购费 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 额=4926.11/1.128=4367.11 份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总 额 =


赎 回份 额×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 回总 额 × 赎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


赎 回总 额 - 赎回费 用 例三, 某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1 年 6 个 月, 赎回 费率 为 0.25% , 假 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148 元, 则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 额 = 10,000 ×1.148 = 11,480 元 赎回费 用 = 11,480 ×0.25% = 28.70 元 赎回金 额 = 11,480-28.70 = 11,451.30 元 (九)申购、赎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 册登记 人 在 T+1 日自 动为 投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 续,投 资者 自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 册登记 人 在T+1 日自 动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记 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 于开始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内 , 本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份 额 (赎 回 申请份额 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 超 过上 一 开 放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情 形。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赎 回时 ,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 执 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基金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 或 认 为 为实现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的 资产 变现 可能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 理 人 26 在当日接 受赎回的 比例不 低于上一 日基金总 份额 10 %的前提 下,对其 余申请 延期办理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基金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 的赎回 份额 ; 未受 理部 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申请 时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者外 , 延 迟至下 一开 放日 办理 。 转 入 下一开 放日 的申 请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并将 以该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基 准 计算 ,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完 成赎 回申 请为止 。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 3 个工 作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办法。 (3) 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 如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接 受赎 回申请 ;已 经确 认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后 的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公告 。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本基 金出 现以 下情 况之 一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


(1 )不 可抗 力; (2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或其 他情 形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市场缺 乏合 适的 投资 机会 , 继 续接 受申 购可 能对 已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产生 损害 ; (4)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或招 募说明 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暂 停基金 申购 , 应当 报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 经批 准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 购公 告。





2 、拒 绝或 暂停 赎回 的情形 和处 理 本基金 发生 下列 情形 之一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 (1) 不可 抗力 ; (2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或其 他情 形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法 律、 法规 、规 章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已确 认的 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将 足额 按时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 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 其 余部分 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 兑付 , 并 以该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算 赎回 份额 。投 资者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以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或招 募说明 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暂 停赎回 ,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 会批准 ; 经批 准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赎 27 回公告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应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若发 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第二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若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 暂 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提 前 1 个 工作日 在 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 近 1 个 工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若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 两个月 时 , 可 将重 复刊 登 暂停公 告的 频率 调整 为每 月 一次 。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 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告 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未来在 各项 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备 的情 况下 , 投资 者 可以选 择 在 本基金 和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 间进 行基 金转换 。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 限制 、 转 换 费 率 等具体 规定 可以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另 行规 定并 公告 。 (十 四 )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本基金 已推 出 “定 期定 额 投资计 划” 。 “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划 ” 是申 购业 务的 一 种方式 , 投 资者可 通过 向代 销机 构提 交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款 时 间、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代销 机构 于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 资金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 投资 者在 办 理 “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划 ”的 同时 ,仍 然可 以进行 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 (1) 适用 投资 者范 围: 本基金 的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适用 于符 合 《 景顺 长 城内需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所有 投资 者 。 (2) 办理 场所 : 自 2007 年 1 月9 日起 投 资 者可通 过 中 国农 业银 行 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中国 农业 银行 的规 定 。 中国农 业银 行受 理的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包 括“ 定期定 额申 购 ” 及“定 期定 额赎 回” 。投 资 者可从 中任 选一 项或 两项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 自2007 年2 月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招商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招 商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7 年 6 月 27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浦发 银行 个人 网上 银 行办 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并 自 2007 年8 月 16 日起 开通 了柜台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具体 办理 程序 遵循 浦发 银行 的 规定 。 自2007 年8 月2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国 工商 银行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 循中国 工商 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7 年 12 月 18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中国 光大 银行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程 序 28 遵循 中 国光 大银行 的 规定 。 自2008 年1 月25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交通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交 通 银行 的规 定 。 自2008 年4 月14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中 信 银行 的规 定 。 自2008 年4 月23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北京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北 京 银行 的规 定 。 自2008 年6 月18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中国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中 国 银行 的规 定 。 自2008 年7 月14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民生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民 生 京银行 的 规定 。 其他代销机构根据实际需 要也将适时开通,景顺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及 时予以公 告。 (3)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适用费 率 如无另 行公 告, 定期 定额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及计 费方式 等同 于正 常的 申购 赎回 业 务 。 (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 及质押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 益 ( 包括 现金 分红 和红 利 再投资 ) 一并 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 参与基 金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具 体执 行办 法由 《景 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规则 》 约 定。 在有关 法律 法规 有明 确规 定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可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或其它 业 务,并 会同 注册 登记 人制 定、公 布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七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与 转托 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申 购 、 赎 回等 基金 交 易方式 ,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 金份额 按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账 户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的 行为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协议 离婚 、 国 有资产 无偿 转让 、 机构 合 并与分 立、 资产售 卖 、 机 构清 算、 企 业破产 清算 、 司法 执行 和 经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它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户 。 其中, “ 继承 ”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的基 金会或 其他社会 团体 ; “协议 离婚 ” 指 原属 夫妻 共 同财产 的基 金份 额因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协议 离婚 而使 原在某 一方 名 下的部分 或全部基 金份额 划转至另 一方名下 ; “国有 资产无偿 划转”指 因管理 体制改革 、 组 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 组等 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 资产 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 有产 权主体之间的 29 无偿转 移; “机 构合并 或分 立” 指 因机 构的 合并 或分 立 而导致 的基 金份 额的 划转 ; “资产 售卖 ” 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 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 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 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 由后者一并支付对 价; “机构 清算” 是指机构 因组织文 件规定的 期限届 满或出现 其他解散 事由, 或因其权 力 机 关作出 解散 决议 , 或依 法 被责令 关闭 或撤 销而 导致 解散 , 或 因其 他原 因解 散 , 从 而进 入清 算 程序(破 产清算程 序除外) ,清算组 (或类似 组织, 下同)将 该机构持 有的基 金份额分 配 给 该机构 的债 权人 以清 偿债 务,或 将清 偿债 务后 的剩 余财产 中的 基金 份额 分配 给机构 的股 东 、 成员、出 资者或开 办人; “ 企业破产 清算”是 指一企 业法人根 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企业 破 产 法( 试行) 》或《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 》第十 九章的有 关规定被 宣告破 产,清算 组 依 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司法 执行 ” 是指 根据 生 效法律 文书 , 有履 行义 务 的当事 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将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依 生效 法律 文书 之规定 主动 过户 给其 他人 , 或法院 依据 生效 法律 文书 将有履 行义 务 的当事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 人。 (二)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 资者 可将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 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 照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 金 注 册登记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 规定以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具体规 定。


八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理念 宁取细 水长 流 , 不 要惊 涛 裂岸 。 本 基金 的所 有投 资 都是基 于基 本面 分析 和价 值投资 , 深 度挖掘 个股 的投 资机 会,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最佳 风险 收益比 。 (二)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优先 投资 于内 需拉动 型行 业中 的优 势企 业, 分 享中 国经 济和 行业 的 快速增 长 带来的 最大 收益 ,实 现基 金资产 的长 期、 可持 续的 稳定增 值。 (三)投资方向 在股票 行业 配置 方面 , 本 基金优 先投 资于 和经 济增 长最为 密切 的内 需拉 动型 行业中 的 优 势企业 。 对 这些 行业 的投 资占股 票投 资的 比重 不低 于 80% 。 在资产 配置 方面 ,投 资于 股票的 最大 比例 和最 小比 例分别 是 95% 和 70% ,投 资于债 券 的 最大比 例 是30% 。 (四)投资策略 1、股 票投 资策 略 在构建 和管 理投 资组 合的 过程中 , 主要 采取 “ 自 上 而下 ” 为主 的投 资方 法 , 着重在 内需 30 拉动型 行业 内部 选择 基本 面良好 的优 势企 业或 估值 偏低的 股票 。 基 于对 宏观 经 济运行 状况 及 政策分 析 、 金 融货 币运 行 状况及 政策 分析 、 产业 运 行景气 状况 及政 策的 分析 , 对 行业 偏好 进 行修正 ,进 而结 合证 券市 场状况 和政 策分 析, 做出 资产配 置及 组合 构建 的决 定。 股票投 资部 分以 “内 需拉 动型” 行业 的优 势企 业为 主, 以 成长、 价值 及稳 定收 入为基 础, 在合适 的价 位买 入具 有高 成长性 的成 长型 股票 , 价 值被市 场低 估的 价值 型股 票, 以及 能提 供 稳定收 入的 收益 型股 票。 2、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部分 着重 本金安 全性 和流 动性 。 综 合分析 宏观 经济 形势 , 并 对货币 政策 与财政 政策 以及 社会 政治 状况等 进行 研究 , 着重 利 率的变 化趋 势预 测 , 建 立 对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的预 测模 型 。 通 过该 模 型进行 估值 分析 , 确定 价 格中枢 的变 动趋 势 ; 同 时 , 计 算债 券投 资 组合久 期 、 到 期收 益率 和 期限等 指标 , 进行 “ 自下 而上 ” 的 选券 和债 券品 种 配置 。 如 果政 策 允许, 本基 金将 不做 债券 部分投 资。 本 基 金 将 持 续 地 进 行 定 期 与 不 定 期 的 投 资 组 合 回 顾 与 风 险 监 控 , 适 时 地 做 出 相 应 的 调 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是沪 深综 合指 数总市 值加 权指 数 ( 上证 综合指 数 和 深证综合 指数按照 总市值 权重加权 形成的指 数) ,本 基金债券 部分的业 绩比较 基准为中 国 债 券总指 数。 本基金 整体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综 合指 数总 市值 加权 指数×80% +中 国债 券总 指 数×20% 如果今 后有 更权 威的 、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出 , 本基 金将 按 照事先 预定 的程序 进行 基准 变更 。 如果法 律法 规允 许不 投资 国债, 那么 本基 金整 体业 绩 比较 基准 为沪 深综 合指 数总市 值 加 权指数 。 (六)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 债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总值 的 80% ; (2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3 )本基 金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 券总和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4 )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中 至 少有 80% 属 于本 基金 名称 所显示 的投 资内 容; (5 )本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6 )本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7)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的 特殊 基金 品种除 外) 持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证 的 10% ;


31 (8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9 )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资建 仓期 为 3 个月 , 特 殊情况 下最 长不 超 过6 个 月达到 上述 比例限 制。





由 于基 金规 模或 市场 的变化 导致 投资 组合 超过 上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基金 管 理 人将在 合理 期限 内进 行调 整,以 达到 标准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在风 险较 高的 股票 型基金 中属 于中 低风 险基 金 ,依 据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管 理方 法 的特征 对投 资组 合风 险进 行控制 , 力 争使 本基 金的 平 均单位 风险 收益 值高 于业 绩比较 基准 的 平均单 位风 险收 益值 。 (八)禁止行为 本基金 不得 进行 如下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九)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 则: (1)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 不参 与上 市公 司的 经营管 理; (2) 有利 于 本 基金 资产 的 安全和 增值 ; (3)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 有关规 定代 表 本 基金 行使 股东权利 。 (十)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未经审计) 景顺长城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 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 已经复 核了 本投 资组 合报 告, 保证 复核 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 资组 合报 告所 载数 据截 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审 计。 ( 一)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产组 合情 况


32 项目名 称 金 额 (元 ) 占基金 资产 总值 比例 银行存 款和 清算 备付 金 89,691,201.58 3.32% 股票 2,082,742,534.62 77.11% 债券 70,049,000.00 2.59% 权证 - - 其它资 产 458,346,624.67 16.97% 资产总 计 2,700,829,360.87 100.00% ( 二)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行业 数量( 股) 市值( 元) 市值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比例 A 农、 林、 牧、 渔业 - - - B 采掘 业 2,171,785 82,012,475.00 3.05% C 制造 业 46,289,735 861,086,067.22 31.99%


C0 食 品、 饮料 5,086,608 267,268,897.14 9.93%


C1 纺 织、 服装 、皮 毛 849,468 13,922,780.52 0.52%


C2 木 材、 家具 - - 0.00%


C3 造 纸、 印刷 - - 0.00%


C4 石 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1,805,507 43,852,664.00 1.63%


C5 电子 2,111,767 10,099,015.19 0.38%


C6 金 属、 非金 属 19,421,233 232,340,445.30 8.63%


C7 机 械、 设备 、仪 表 11,166,946 180,391,911.78 6.70%


C8 医 药、 生物 制品 5,848,206 113,210,353.29 4.21%


C99 其他 制造 业 - - - D 电力 、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 和供应 业 2,276,000 33,343,400.00 1.24% E 建筑 业 11,785,380 78,085,653.62 2.90% F 交通 运输 、仓 储业 11,113,767 144,147,725.49 5.36% G 信息 技术 业 13,586,893 113,985,696.31 4.23% H 批发 和零 售贸 易 9,388,657 169,436,855.98 6.29% I 金融 、保 险业 18,891,575 465,060,277.24 17.28% J 房地 产业 8,420,775 61,892,696.25 2.30% K 社会 服务 业 1,145,435 9,723,031.65 0.36% L 传播 与文 化产 业 5,359,138 63,612,968.06 2.36% M 综合 类 12,090 355,687.80 0.01%





合计 / 2,082,742,534.62


77.38%


33 ( 三) 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明细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市值( 元) 市值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比例 600519 贵州茅 台 1,506,786 208,810,403.88 7.76% 600036 招商银 行 6,925,819 162,202,680.98 6.03% 600000 浦发银 行 4,894,783 107,685,226.00 4.00% 600550 天威保 变 3,245,283 100,019,622.06 3.72% 600009 上海机 场 5,407,088 85,540,132.16 3.18% 600005 武钢股 份 8,383,897 81,826,834.72 3.04% 600030 中信证 券 3,261,172 78,007,234.24 2.90% 600050 中国联 通 10,051,093 67,040,790.31 2.49% 601628 中国人 寿 2,782,386 66,554,673.12 2.47% 600880 博瑞传 播 5,359,138 63,612,968.06 2.36% ( 四) 报 告期 末按券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债券类 别 债券市 值( 元) 市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国家债 券投 资 -


- 央行票 据投 资 -


- 企业债 券投 资 -


- 金融债 券投 资 70,049,000.00 2.60% 可转换 债投 资 - - 债券投 资合 计 70,049,000.00 2.60% ( 五) 报 告期 末按市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明细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市值(元) 市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07 国开 13 700,000 70,049,000.00 2.60% ( 六)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报 告期 内未 出现 基金 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 者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况 。 2、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中,没 有投 资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股票。 3、基 金的 其他 资产 构成






































单位 :元 项目 金额 存出保 证金 3,041,201.6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53,080,940.00 应收利 息 880,354.21


34 应收股 利


645,831.54 应收申 购款 698,297.30 其他应 收款 - 合计 458,346,624.67 4、报 告期 末无 处于 转股 期 的可转 换债 券。 5、本 报告 期末 权证 持有 情 况:无 。 6、本 报告 期内 及本 报告 期 末没有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 九 、基 金的融 资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的 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业绩 数据 截 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1、净值增长率与同 期业绩 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1)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2 )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标 准差(4) (1)- (3) (2)- (4) 2004 年 6 月 25 日 至2004 年12 月31 日 2.20% 0.72% -9.59% 1.11% 11.79% -0.39% 2005 年 6.47% 0.98% -5.27% 1.12% 11.74% -0.14% 2006 年 182.27% 1.41% 92.74% 1.07% 89.53% 0.34% 2007 年 106.97% 1.96% 79.80% 1.76% 27.17% 0.20% 2008 年1 月1 日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40.69% 2.41% -39.63% 2.34% -1.06% 0.07% 2004 年 6 月 25 日 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277.03% 1.59% 79.09% 1.49% 197.94% 0.10% 2、累计净值增长率 与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 史走 势比较 (2004 年 6 月 25 日 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


35 -160.00% 0.00% 160.00% 320.00% 480.00% 640.00% 2 0 0 4 年6 月2 5 日 2 0 0 5 年8 月2 5 日 2 0 0 6 年1 0 月2 5 日 2 0 0 7 年1 2 月2 5 日 内需增长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备注 : 按 照本 基金 的基 金 合同规 定 , 本 基金 的投 资 建仓期 为 自 2004 年 6 月 25 日合 同生 效日 起 3 个 月 。 建 仓期 满 至今 ,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达到本 基金 合同 第十 八条 之 ( 五) 规定 的 比例限 制及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比 例范 围 。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 成 基金财 产是 由基 金所 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息 、应 收款 项和 其它 投资 构 成 。


(二)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购 买的各 类证 券价 值、 银行 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资 产等 。


(三)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36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开 放日 闭市之 后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而得 到的 金额。


(四)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代表 基金 , 以 托管人 和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开设证 券账 户 、 以 基金 名 义开立 的银 行账户 ,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销售 代 理人 、 注 册登 记人 自有 的 资产账 户以 及其 它基金 资产 账户 相互 独立 。 (五)基金财 产的保 管与 处分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 资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资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资产 和收 益 , 归入基 金财 产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 金财 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资 产 。 非 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制 执行 。


除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 十 二、 基金财 产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 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 (四)估值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市 流通股票 按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 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 整 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37 ① 首次发 行 未上市 的股票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②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 新股等发 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值 ; ③ 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按 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行 估值 ; ④ 非公开 发行的 且在发 行 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 股票,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在任 何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 (1) - (2)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按本 项第 (1 ) - (2 )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在证 券交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2)在证 券交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 如 果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 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首次 发行未上 市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的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交易 所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在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38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在任 何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 (1) - (6)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按本 项第 (1 ) - (6 )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在 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 市 场 报价 、 流 动性 、 收 益率 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办 法: (1)基金 持有的权 证,从 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 出日或 行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 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首次 发行未上 市的权 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持 有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 以及停止 交易、 但未行权 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在任 何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 (1) - (3)项 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 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但 是,如果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 - (3 )项 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 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 将估值 结果 以书面 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 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予 以 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39 及时性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销 机构或 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 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 则 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 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则 差错 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的行为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 因基金托管人的 行 为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 失 40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并拒 绝 进行赔 偿时 ,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追 偿过程 中产 生的 有关费 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如果 出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 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有责 任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 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 公 司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 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基 金份额净 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 本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41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② 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损失 的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50%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50% ; ③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于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 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回金 额等)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4、如出现 基金管理 人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的任 何情况 ,会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 他 情形 。 ( 八)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 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 理人 依 据本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42 (九)特殊情形的处 理 1、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按股票 估值方法 的第 (3 ) 项、债 券估值方 法的第 (7) 项 或权证 估值 方法 的第 (4 )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变 化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 十 三、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1、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2、基 金买 卖证 券价 差; 3、基 金银 行存 款利 息; 4、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 5、其 他收 入。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 额 。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按 有 关规定 制定 ; 2、投资者 可以选择 现金分 红方式或 分红再投 资的分 红方式, 以投资者 在分红 权益登 记 日前的 最后 一次 选择 的方 式为准 ,投 资者 选择 分红 的默认 方式 为现 金分 红;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期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5、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本基 金收益 每年至少 分配一次 ,年度 分配在 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的 4 个 月内完 成; 6、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7、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四)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的范 围 、 基 金 净收益 、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 象、 分配 原 则、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等 内容 。 (五)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核实 后确 定 , 在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五个 工作 日内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报刊 上公告 。 (六)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中 采用 红利再 投资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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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 的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金 注册 登 记人可 将投 资者 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 记日 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 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 照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有 关业务 规定 执行 。 十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 (7) 销售 服务 费, 具体 计 提办法 按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执行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 用 的费率、计提方法、 计提 标准、收取方式和使 用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管理 费年 费率 不超 过 1.5% , 在通 常情 况下 , 按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乘 以相 应 的管理 年费 率,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年 管理 费率÷ 当年 天 数 H :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 管理费 ; E : 为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 底,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 前两个 工作 日内 从 本 基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托管 费年 费率 不超 过 0.25% , 在 通常 情况 下 , 按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乘以相 应 的托管 年费 率,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H:为 每日 应支 付的 基金 托 管费; E: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底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 月前两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取 。 (3)基金 首次发行 中所发 生的律师 费和会计 师费等 费用自基 金发行费 用中列 支,不 另 44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与 基 金有关 的法 定信 息披 露费 按有关 规定 列支 ; 若本 基 金发行 失败 , 发 行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各项 费用按 有关 规定 列支 。 (4) 上述1、 基 金费 用 第3-8 项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 由基 金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 支 出 或 基 金财 产 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 管 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磋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 此 项调 整不 需 要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过。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1、基 金申 购费 用 (1) 本 基金 可适 用以 下申 购 费率: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0.6% M ≥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计算 公式 本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法 , 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申 购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2、赎 回费 (1) 本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以 上 ( 含 ) -2 年 0.25% 2 年以 上 ( 含)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2)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额 =


赎 回份 额×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45 赎回费 用 =


赎 回总 额×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


赎 回总 额 - 赎回费 用 (3) 本基 金赎 回费 的 25% 归入基 金资 产, 其余 部分 作为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手 续费支 出。 (三)其他费用 本基金 运作 和销 售过 程中 发生的 其他 费用 , 以及 因 故与本 基金 有关 的其 他费 用, 将依 照 国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予 以收取 和使 用。 (四)本基金运作过 程中 的各类纳税主体,依 照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 纳税义务。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 理人为本 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 基金管 理人也可 以委托基 金托管 人或者 具 有证券 从业 资格 的独 立的 会计师 事务 所担 任基 金会 计, 但 该 会 计师 事务 所不 能 同时从 事本 基 金的审 计业 务;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 下规则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3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 管理人聘 请具有 证券业从 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 计师对 各基金 年 度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相 互 独 立 。 2、会计师 事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计 师,须事 先征得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经基 金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换 。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 所后 在 5 个 工作 日内公 告。


46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 露 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 本 基金 信息 披 露事项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时 间内 , 通过 指定 报 刊和网 站等 媒介 披露,并保证投资人 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 料。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同 时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六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四 十 五日 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前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资 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九 十日 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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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十 五个 工作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 ,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七)临时报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即可 能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事件 ,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应当 在两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 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重大事 件 包 括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召 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在一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10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 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零 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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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 (八)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三 十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时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事 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上市 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 (十)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信息。 (十一)信息披露文 件的 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 包 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 基 金合同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度报 告 、 临 时公 告等 文 本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 时间免 费查 阅 。 在 支付 工 本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 取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直接 在基 金管 理人的 网站(www.invescogreatwall.com) 查阅信息披 露 文件。 投资者 按上 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件 及其 复印 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行业 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 呈周期 性变 化 。 基 金投 资 于债券 与 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利率风险


49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 导 致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 或 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 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 利润 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 而现 金可 能 因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导 致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下 降。 (二)债券投资久期 风险 依据对 超额 收益 的贡 献大 小,债 券管 理的 风险 依次 可划分 为久 期风 险、 期限 结构风 险 、 类属配 置风 险和 个券 选择 风险 , 国 外和 国内 的研 究 表明久 期风 险占 总风 险 的85% 以 上 。 如 果 债券组 合久 期与 基准 久期 相差太 多 , 一 旦市 场利 率 发生明 显不 同于 预期 的变 化, 将导 致组 合 收益率 与基 准收 益率 出现 较大偏 差。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的 收 益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 因 此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回 。 由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国内 刚刚 试点 , 应对 基 金赎回 的经 验不 足 , 加 之 中国股 票市 场波 动性较 大 , 在 市场 下跌 时 经常出 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况 , 如果 在这 时出 现 较大数 额的 基金 赎回申 请, 则使 基金 资产 变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 性风险 。 (五)特定风险 本基金 为高 持股 比例 的基 金, 特点 为较 高风 险与 较 高收益 的对 应 。 因 此, 股 票市场 的任 何波动 对本 基金 的净 值均 有直接 影响 , 特此 提醒 投 资人注 意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将通过 严谨 的选 股策略 ,并 运用 国际 通行 的风险 控 制BARRA 量 化模 型将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水平降 至 最 低 。 (六)其他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出现 问题 产生的 风险 ; 2、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内控制度 建立等方 面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


50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十 八、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在本基 金的 存续 期内 ,出 现下列 情形 之一 时,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后 将终 止: 1、 因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 2、 基金经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终 止; 3、 基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 担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无 其 他适当 的基 金管 理人 承受 其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4、 基金 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无 其 他适当 的基 金托 管人 承受 其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5、由 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6、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规 定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 情况。 自基金 终止 之日 , 与基 金 有关的 所有 交易 应立 即停 止。 在基 金清 算小 组组 成 并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二)基金的清算 1、基 金清 算小 组的 成立 时 间、组 成及 职责 : (1 ) 基 金终 止之 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清 算小 组必 须在 中国 证 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 清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注 册会计 师 事务所 、 律师 事务 所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以 及上 述会 计师事 务所 和律 师事 务所 应在基 金终 止之 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将 本方 参加 清算 小组的 具体 人 员名单 函告 其他 各方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请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 基 金清 算小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后 , 负 责基 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清算 程序 : (1) 基金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清 算公告 ; (2) 基金清 算小 组 统 一接 管终 止后的 基金 财产 ; (3) 对终止 后的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和 确认 ;


51 (4) 对终止 后的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5)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变现 ; (6) 将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7) 以自身 名义 参加 与基 金有 关的民 事诉 讼; (8) 公布终 止后 的基 金清 算结 果公告 ; (9) 进行终 止后 的基 金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 由清算 小 组优先 从终 止的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4、基金 清 算剩 余财 产的 分 配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终 止后 的基 金债 务; (4) 按终止 后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至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 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终止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 清 算过 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 项将 及时 公告 ; 基 金 清算结 果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在3 个工作 日内 公 告。 6、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 存 15 年以 上。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 权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并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独 立运 用基 金财 产; (2) 依据有 关 法 律规 定及 本基 金合同 决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3)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获 取基金 管理 费及 其他 约定 和法定 的收 入 ; (4) 在 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 的前提 下,并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 后,制订 和调整开 放式基 金 业务规 则,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5) 销售基 金份 额, 获取 认( 申)购 费; (6) 选择和 更换 销售 代理 人, 并对其 销售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


(7) 代 表基金对 其所投资 的企业 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 或行使 因投资于 其他证券 所产生 的 权利; (8) 担 任注册登 记人或选 择和更 换注册登 记代理机 构,并 对其注册 登记代理 行为进 行 52 必要的 监督 ;


(9) 基 金合同规 定的情形 出现时 ,决定拒 绝或暂停 受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暂 停受理 基 金份额 的赎 回申 请;


(10) 监 督基金托 管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 合同或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11) 提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 在更换 基金 托管 人时 ,提 名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13)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遵守基 金合 同; (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4) 设 置相应的 部门并配 备足够 的专业人 员办理基 金份额 的认购、 申购、赎 回及其 他 业务或 委托 其他 机构 代理 这些业 务; (5) 设 置相应的 部门并配 备足够 的专业人 员办理基 金的注 册登记工 作或委托 其他机 构 代理该 项业 务; (6) 建 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等 制度,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金财产 和管理人 的资产 相互独立 ,保证不 同基金 在资产运 作、财务 管理等 方 面相互 独立 ; (7) 除依据 《 暂行 办法 》 、 《试 点办法 》 、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外, 不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8) 接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行 的监督 ; (9) 按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10) 严格 按照《暂 行办法 》 、 《试点 办法》和 本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受理 并办 理 申购、 赎回 申请 ,及 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1) 严格 按照《暂 行办法 》 、 《试点 办法》和 本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 露 及报告 义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不 得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投 资意向 等。除《 暂行办法 》 、 《 试 点 办法》和 本基金合 同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得向 他 人泄露 ; (13) 依据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4)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接 管理 ; (15) 依据 《暂行办 法》 、 《试点办法 》和本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6)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 录 15 年以 上;


53 (17) 确 保向基金 投资者提 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 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投 资者能 够 按 照招募说 明书公告 的时间 和方式查 阅与基金 有关的 公开资料 ,并得到 有关资 料 的复印 件; (18) 参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 临解散、 依法被撤 消、破 产或者由 接管人接 管其资 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0) 因过错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过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因 估值错误 导致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损 失,应承 担赔偿 责任,其 过错责任 不因其 退 任而免 除; (22) 基金托 管人 因过 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3) 为基金 聘请 会计 师和 律师 ; (2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 金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5)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法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获取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时 ,提 名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遵守基 金合 同; (2)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3) 设 有专门的 基金托管 部,具 有符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 (4) 除依据 《 暂行 办法 》 、 《试 点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得 委托 其 他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5)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6) 建 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等 制度,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 人自有 资产以及 不同的基 金财产 相 互 独立;对 不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分 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 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7)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 设立证 券账 户、 银行 存款 账户等 基金 财产 账户 , 负 责基金 投资 于证 券的 清算 交割 ,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负 责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 (9)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 暂行办 法》 、 《 试点 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54 (10) 按规定 出具 基金 业绩 和基 金托管 情况 的报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 (11) 采 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 基金份额 的认购、 申 购、 赎回等事 项符合基 金合同 等 有关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采 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 基金管理 人用以计 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 购、 赎回和 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3) 采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基金 投资 和融 资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4) 在 基金定期 报告内出 具基金 托管人意 见,说明 基金管 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 的运作 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5) 按有关 规定 ,保 存基 金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和记 录 等 15 年 以上 ; (16)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7)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支 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收益 、赎 回 等 款项 ;


(18) 参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 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者由 接管人接 管其资 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0) 因过错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过 错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管 理人 因过 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2)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 金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3)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提议 召开或 自行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2)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行 使表决 权; (3) 取得基 金收 益; (4) 监督基 金运 作情 况; (5) 知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有关 信息披 露内 容; (6) 获取基 金业 务及 财务 状况 的公开 资料 ; (7) 按 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申购、 赎回基金 份额,并 在规定 的时间取 得有效申 请的款 项 或基金 份额 ; (8) 取得基 金清 算后 的剩 余资 产; (9) 因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注册登 记人的过 错导致 利益受到 损害,有 权要求 赔 偿; (10)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基 金合 同及 相关 业务 规则; (2)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等事 宜涉 及的 款项 ,承 担规定 的费 用;


55 (3) 以投资 额为 限 承 担基 金 亏 损或者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 金其他 当 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5)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 召开原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的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投 票权 。 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通过事项如无需监 管部门批 准,则 即刻 生效 ;需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在 获得 相关 批准后 生效 。 2、 召开事 由 在本基 金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项之一 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修改基 金合 同。 但本 基金 合同另 有规 定或 根据 法律 法规变 更做 出相 应更 改的 除 外 ; (2)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换基 金托 管 人 ; (4) 决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5)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 (6) 持 有本基金 百分之十 或以上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基 金管理人 收到提 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提 议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7)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8)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9) 提 高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但 根据法 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合 同,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1) 因相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2)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3) 在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内 变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的变 化; (5)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3、 召集方 式 (1) 在 正常情况 下,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56 开会时 间、 地点 及权 益登 记日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 定; (2) 在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未行 使召 集权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 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十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 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自 行召 集。


(4) 在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均未行使 召集权的 情况下 ,单独或 合计持有 权益登 记 日 百分之十 或以上份 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 集;若就 同一事项 出现若 干 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则 由提出该 等提案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共同推选 出代表 召 集持有 人大 会。 (5) 代 表基金份 额百分之 十或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基 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十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定不召 集,代 表基金份 额百分之 十或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 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6)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都 不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以 按照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第七十 二条 第二 款的 规定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至少 提前 三十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7)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在 会议 召开 前 至少三 十日 ,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至少 应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 地 点和 方式; (2)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3) 会议的 议事 程序 ; (4) 会议的 表决 方式 ; (5)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57 (6)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达 时间和 地点 ; (7)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8)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若采取 通讯 等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 会议 通知 中还 应 说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所 采 取的具 体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表决 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方 式。 5、 召开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以 采取现 场方 式召 开 , 也 可 以采取 通讯 等方 式召 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 代表百 分之五十 以上基 金 份额的 持有人参 加方可召 开,但 确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不 应发 生变 化。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委 派代表 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亲 自出 席会议 者应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应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 规 定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通 讯 方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①召集 人应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公 告会 议通 知; ②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 证机关 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 ③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提 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 票授权 委托 书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6、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决定 终止 基金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 其他 基 金合并 以及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的 其他 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前三 十日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的 召 开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有三 十日 的 间隔期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百 分之 十或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58 ①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 超 出法律 、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②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 进行审 议。


(2) 议事 程序 ①现场 开会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 基金管 理人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况 下 , 由基金 托管 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百分 之五 十以 上 (不 含 百分之 五十)多 数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8 款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②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提 前三 十日 公 布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止日 期第 二天 统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 证机构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7、 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①一般 决议 , 须经 出席 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 的百 分之 五十 以上 (不 含百 分 之五十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 下列 ②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均 以一 般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 ②特别 决议 , 须经 代表 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二 以上 ( 不含 三分 之 二) 通过 方 可做出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决 定 终止基 金合 同 、 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等 重大 事项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但法 律法 规、 本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 投 票表 决。 (4)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 除非有 充分相 反证据 证明 ,否则 其表面 符合法 律法 规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意 见模糊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无效表 决。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 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开 审议 、 逐项表 决。 8、 计票 (1) 现场 开会


59 ①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②计票 人应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 结 果 ; ③如果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果 会 议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理人 对会 议 主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会 议主 持人 应 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 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9、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 机构核准 或者备 案, 自其 核准 之日 或相关 核准 另行 确定 的日 期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和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均 有 法律约 束力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五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 法 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有关 事项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金合同的终 止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的 终止 在本基 金的 存续 期内 ,出 现下列 情形 之一 时,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后 将终 止: (1) 因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 (2) 基金经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终 止; (3) 基 金管理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能 继续担 任基金管 理人的职 务,而 无 其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人承 受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4) 基 金托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能 继续担 任基金托 管人的职 务,而 无 其他适 当的 基金 托管 人承 受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5) 由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的 基金合 并、 撤销 ; (6)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情 况。 自基金 终止 之日 , 与基 金 有关的 所有 交易 应立 即停 止。 在基 金清 算小 组组 成 并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60 2、基 金清 算小 组 (1 ) 基 金终 止之 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清 算小 组必 须在 中国 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 清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注 册会计 师 事务所 、 律师 事务 所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以 及上 述会 计师事 务所 和律 师事 务所 应在该 基金 终止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将本 方参 加清 算小组 的具 体 人员名 单函 告其 他各 方。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请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 基 金清 算小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后 , 负 责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基 金清 算小 组的 工作 内 容 (1) 基金 终止 后, 发布 基 金清算 公告 ; (2) 基金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 管终止 后的 基金 财产 ; (3) 对终 止后 的基 金财 产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终 止后 的基 金财 产 进行估 价; (5)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变 现 ; (6)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7) 以自 身名 义参 加与 基 金有关 的民 事诉 讼; (8) 公布 终止 后的 基金 清 算结果 公告 ; (9) 进行 终止 后的 基金 剩 余资产 的分 配。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 由清算 小 组优先 从终 止的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5、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终止 后的 基金 债 务; (4) 按终 止后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该 基金 财产 未按 前 款 1 至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给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金 清算 的公 告


基 金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清 算 过程中 的有 关 重大事 项将 及时 公告 ; 该 基 金清算 结果 由基 金清 算小 组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 在 3 个工 作日 内 公告。 7、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 存 15 年以 上。


61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本协 议的 订立 、 内 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本 协 议有关 的争 议 , 本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深圳 分会 ,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 员会 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销售 代理 人 和注册 登 记人办 公场 所查 阅 ; 投 资 者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基 金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 但应以 本基 金 合同正 本为 准。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中路 1093 号中 信城 市广 场 中信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徐 英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项 俊波


托管资 格的 批准 文号 :证 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1338.65 亿元 人民币 经 营 范围 : 人民 币 存款 、贷 款 、结 算 业务 ; 居民 储蓄 业 务; 信 托贷 款 、投 资业 务 ;金 融租赁 业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汇 款; 外汇 投资; 在 境内、 外发 行或 代理 发行 外币有 价证 券; 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 外 汇 放 款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及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境 内 、外 外 汇借 款 ;外 汇及 外 币票 据 兑换 ; 外汇 担保 ; 保管 箱 业务 ; 征信 调查 、 咨询 服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


62 组织形 式: 国有 独资 企业 营业期 限: 永久 存续 (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核 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暂 行办 法》 、 《 试点 办法》 、 《 基金 契约 》 和有 关证券 法规 的规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资 产的 投资对 象 、 基 金资 产的 投 资组合 比例 、 基金 资产 的 核算 、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计算 、 基金 管理 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 基 金 托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分别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1)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违反《暂 行办法》 、 《试点办 法》 、 《基 金契约 》和 有 关法律 、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如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基 金管理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契 约》 或本 托管协议 ,基金托 管人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门, 有权利并 有义务 行使法律 法规 、 《基金 契约 》或 本托 管协 议赋予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托管 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救 济措 施 , 以保护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包括 但 不限于 就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事宜召 集基 金 持有人 大会 、代 表基 金对 因基金 管理 人的 过错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的损 失向 基金 管理人 索赔 。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暂 行办 法》 、 《 试点 办法》 、 《 基金 契约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就基金 托管 人是否 及时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 、 是 否将 基金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分 账管 理 、 是否擅 自动 用基 金资产 、 是否 按时 将分 配 给基金 持有 人的 收益 划入 分红派 息账 户等 事项 , 对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1)基金 管理人定 期对基 金托管人 保管的基 金资产 进行核查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 产、 因基 金托 管人 的过 错 导致基 金资 产灭 失、 减损 、 或 处于 危险 状 态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 以书面 的方 式要 求基 金托 管人予 以纠 正和 采取必 要的 补救 措施 。基 金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损 失。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的 行为违反 《暂行 办法》 、 《试 点办法》 、 《基 金契约 》 和有关 法 律 、 法规 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基 金托管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契 约》 或本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门, 有权利并 有义务 行使法律 法规 、 63 《基金 契约 》或 本托 管协 议赋予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管理 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救 济措 施 , 以保护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包括 但 不限于 就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事宜召 集基 金 持有人 大会 、代 表基 金对 因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的损 失向 基金 托管人 索赔 。 3、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对方 依照本协 议对基金 业务执 行监督 、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本基 金资产 的保管责 任,由基 金托管人 承 担。 基金托管 人将遵守 《信托 法》 、 《 暂 行办法 》 、 《试 点办 法》 、 《 基金契 约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为基 金持 有人 的最 大 利益处 理基 金事 务。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恪 尽 职守 , 依 照诚 实信 用 、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 , 谨 慎 、 有 效地持 有并 保管 基金资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设 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 具 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职 人员 , 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事 宜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监控 制度 , 对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 的部 门和人 员的 行为 进行 事先 控制和 事后 监督 ,防 范和 减少风 险。 (3)基金 托管人应 当购置 并保持对 于基金资 产的托 管所必要 的设备和 设施( 包括硬 件 和软件 ) , 并对 设备 和设 施 进行维 修、 维护 和更 换, 以保持 设备 和设 施的 正常 运行。 (4)除依 据《信 托法》 、 《 暂行办法》 、 《试点 办法》 、 《基金契 约》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 不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此义务 ,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方谋取 利益 , 所得 利益 归 于基金 资产 ;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将 基金 资产 转为 其固 有财产 , 不得 将 固有资 产与 基金 资产 进行 交易 , 或 将不 同基 金资 产 进行相 互交 易 ; 违 背此 款 规定的 , 将承 担 相应的 责任 ,包 括但 不限 于恢复 基金 资产 的原 状、 承担赔 偿责 任。 (5)基金 托管人必 须将基 金资产与 自有资产 严格分 开,将本 基金资产 与其托 管的其 他 基金资 产严 格分 开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为本 基金 设立 独立的 账户 , 建立 独立 的 账簿 , 与 基金 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 金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管 理 。 (6)除依 据《信 托法》 、 《 暂行办法》 、 《试点 办法》 、 《基金契 约》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资产 ; (7)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 完整地保 管基金资 产;未 经基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 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资产 。 2、基 金成 立时 募集 资金 的 验证 基金设 立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发起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基 金发起 人应 将设 立募 集的 全部资 金 存入该 基金 的基 金募 集专 户, 由 基金 发起 人聘 请具 有 从事证 券从 业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2 名 )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64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金 托管人以 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设 该基金的 银行账户 。本基 金的银 行 预留印 鉴 , 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基 金的 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 不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支 付基 金收 益、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该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3)本基 金银行账 户的 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银 行账 户 进行该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管 理应符合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票据法》 、 《银行 账户管 理办法》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中 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 理的 有关 规定》 、 《 关于 大额 现金 支 付管理 的通 知》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应 当代表 本基金, 以托管人 和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 的 名 义 在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2)本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该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另一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本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用 本基 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托管人应 以其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立资 金结算 账户, 用 于其托 管的 本基 金的 证券 资金清 算; 以基 金名 义在 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国 债 托管账 户, 用于 本基 金国 债的交 易和 清算 。 (4)基金 证券账户 和资金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可以根 据当时市 场的通行 做法 办 理,而 不 限于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的 规定 。 (5)在本 托管协议 订立日 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 资业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5、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券存入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代 保管库 , 也可 由基 金托 管 人存放 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但要 与非 本基 金的 其 他实物 证券 分开 保管 ;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 管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的 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6、与 基 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 理人保 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


65 7、国 债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基金 成立后,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以本基金 的名义 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 进行债 券和 资金 的清 算 。 在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银监 会进 行报 备。 (2)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时 代表本基 金签订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 回购主 协 议,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协 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人 保存 。 (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 复核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值 是指 基 金资产 总值减 去基 金负债 后的价 值。基 金单 位净值 是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单位 总数 后的 价值 。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工 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契约》 的规定 。 用 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单 位 净值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 算,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每个工 作 日结 束后 计算 得 出当日 的 基金 单位 净值 , 并在盖 章 后以 加密 传 真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 收到上 述 传真 后对 净值 计 算结果 进 行复 核, 若 核 对一 致, 则在 盖 章后以 加 密传 真方 式将 复 核结果 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如果 基 金托 管人 的 复 核结 果与 基金 管 理人的 计 算结 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 经协 商未 能达 成 一致,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 按照 其对 基金 净 值的计 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 布,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将 相 关情况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账 和 对 账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在 本基金 成立 后,应 按照双 方约定 的 同 一记账 方法和 会 计 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 立地设 置 、登 录和 保管 本 基金的 全 套账 册, 对双 方 各自的 账 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证 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方 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 在分歧 ,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2)双 方应 每日核 对账 目 ,如发 现双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必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保证 双方 平行 登录 的账 册记录 完全 相符 。 3 、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与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1)基 金财 务报表 由基 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每月 分别独 立编制 。月 度报表 的编制 , 应于每 月终 了 后 5 日 内完 成;投 资组 合公 告在 本基 金成立 后每 季度 公告 一次 ,在该 等期 间 届满 后15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 公开 说明 书在 本基 金成 立后每 六个 月公 告一 次, 于该等 期间 届 满后 后1 个 月内 公告 。 年 中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 毕并于 会计 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60 日 内予 以公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结 束 后 60 工作 日内 编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度 终了 后 90 日 内予 以 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在 月度 报 表完成 当日, 将报 表盖章 后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托 管 人 在 收到 后应 立即 进 行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 时书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 人在 公开 说明书 或年 中报 告完 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收 到 后 30 日 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 复核结 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 报告完 成 当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60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66 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之间的 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 加密传 真 的方 式进 行。 (3)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 程中, 发现双 方的 报表存 在不符 时,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 整以 双方 认 可的账 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 法达 成一 致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 务处理 为 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人 在基 金管 理 人提供 的 报告 上加 盖 公 章, 双方 各自 留 存一份 。 如果 基 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 发布公 告 之日 之前 就 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 管人 有权 就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持 有人 名册 , 包括 基 金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权 益 登记日 的基 金 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 持有人 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 持有人 名 册、 每半 年最 后 一个交 易 日的 基金 持有人 名册 , 应 当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妥 善保 管之。 为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契 约规 定的 职责 之目 的,基 金管 理人 (注 册登 记人) 应当 提供 任何 必要 的协助 。 ( 六)争议解决方式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议产 生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 议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深 圳分 会, 根据 提交 仲 裁时该 会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仲 裁各 方 当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除 提交仲 裁的 争议 之外 , 各 方当 事人 仍应 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争 议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 《 基 金 契约 》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 止 1、本协议 双方当事 人经协 商一致, 可以对协 议进行 修改。修 改后的新 协议, 其内容 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效 。 2、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或《 基金 契约 》 终止 ;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暂 行办 法》 、 《 试点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67 二十 一、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以 下服 务项 目: (一)持有人交易资 料的 寄送服务 1、注 册登 记人 保留 持有 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 有持 有人 的基金 交易 记录 ; 2、 每年 度结 束后 10 个 工 作日内 , 基金 管理 人向 留 有完整 联系 地址 的本 基金 份额投 资者 寄送对 账单 。 每季 度结 束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 , 基 金管 理人向 留有 完整 联系 地址 的本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寄送 对账 单。 (二)红利再投资服 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该基 金份 额形 式进行 分配 , 该 持有 人当 期 分配所 得 的红利 将按 照 除 息日 当日 该基金 份 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该基金 份额 ,并 免收 申购 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的 服务 。 通 过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定额 申购基 金份 额。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 有关 规则另 行公 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www.invescogreatwall.com ) 定期 或不 定期 为投 资者提 供 投资策 略分 析报 告以 及基 金经理 交流 等服 务。 投资 者可以 登陆 该网 站修 改基 金查询 密码 。


对于直 销个 人客 户 , 基金 管理人 还提 供网 上交 易服 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 (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 想要 了解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信 息或 进行 投诉 等, 可拨 打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户 服务 电话 :4008888606 。 (六)客户投诉受理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投 诉栏 目、 自动 语音 留言栏 目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热 线 、 书信 、 电 子邮 件等 六种 不 同的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网 点所 提供 的服务 以及 公司 的政 策规 定进行 投诉 。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 上是 及时 回复 , 对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 基 金管 理 人承诺 在 24 小 时之 内做 出 回复。 对于 非工 作日 提出 的投诉 ,将 在顺 延的 工 作 日当日 进行 回 复。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2008 年 7 月 14 发布 《 关 于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新增 西部 证券 为代销 机构 的 68 公告 》 2008 年7 月 14 发布 《 关 于民生 银行 开办 景顺 长城 旗下基 金 “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的公告》 2008 年6 月 18 发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离 任的 公告 》 2008 年6 月 18 日 发布 《 关于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中 国银 行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2008 年6 月 16 日 发布 《 关于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旗下 基金 新增 国元证 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 2008 年6 月 12 日 发布 《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参与 交通 银行 定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公告 》 2008 年5 月 12 日 发布 《 关于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旗下 基金 新增 安信证 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 2008 年4 月 26 日 发布《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长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分红 公 告》 2008 年4 月 24 日 发布 《 景顺 长城 基金 公司 关 于参加 北京 银行 网银 渠道 基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2008 年4 月 23 日 发布 《 关于 北京 银行 开办 景 顺长城 旗下 部分 基金 “ 定 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 的公 告 》 2008 年4 月 22 日 发布《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长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分红 预告 》 2008 年4 月 22 日 发布《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长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08 年第一 季度 报告 》 2008 年4 月 14 日 发布 《 关于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旗下 基金 新增 中信银 行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 2008 年3 月 27 日发 布 《 景顺长 城内 需增 长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2007 年年 度 报告 》 及其 摘 要 2008 年3 月 27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基 金新 增北 京银 行为代 销机 构 的公告 》 2008 年3 月 24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参 与中 国农 业银 行定 期定额 申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公告 》 2008 年2 月 5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2008 年第 1 号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 2008 年1 月 25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基 金新 增交 通银 行为代 销机 构 的公告 》 2008 年1 月 19 日发 布 《 景顺长 城内 需增 长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2007 年第 四 季度报 告 》 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其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代理 人和 注册 登记 人的 办公场 所 ,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基金合 同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基金 合 69 同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 十四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设 立的 文件 (二)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长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 协议 (八)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景 顺 长 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零零 八 年 八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