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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荷银首选(162208)

泰达荷银首选:更新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1
泰 达 荷 银 首 选 企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泰 达 荷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重要 提示
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06 年 10 月 27 日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6』227 号文核准 ,基金合同于 2006 年 12 月 1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及其所管理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本基金的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复核,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08 年 6 月 1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08 年 3 月 31 日 。 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1
目 录
一 、 绪 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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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释 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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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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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 7
7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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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1 6 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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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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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2 0 2 0
2 0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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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 3 2 3 2
3 2
七 、 基 金 的 转 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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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0 4 0 4 0
4 0
八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和 转 托 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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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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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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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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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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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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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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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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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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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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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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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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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9 1 0 9 1 0 9
1 0 92
一 、 绪 言
本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 按照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3
二 、 释 义
《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
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本
基金管理人:
指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本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合同:
指 《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 管 协 议 或 本 托
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泰达荷银首选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 泰 达 荷 银 首 选 企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法 律 文 件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每 6 个月 更 新 1 次 ,
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更 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指《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通知等
《 基 金 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销 售 办 法 》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4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运 作 办 法 》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年 满 18 周岁 , 合 法 持 有 现 时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份证、 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以 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规 定
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 取得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额 度 批 准 的 中 国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 保 险 公
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 《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5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 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 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泰达荷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泰 达 荷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 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 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T + 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的 业 务 规 则 在 本 基 金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份
额间的转换行为6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同 一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时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 息、 债 券利息、 买 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 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 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 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件, 包 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 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 争、 骚
乱、 火 灾、 政 府征用、 没 收、 法 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7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6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 66577725
联系人:邢颖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51%; 荷 银投资管理 ( 亚
洲)有限公司: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惠文先生,董事长。毕业于吉林大学经济系,经济学学士学位,高级经
济师。 1996 年至 2001 年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自 2001 年起担任天
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自 2005 年起兼任渤海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核心企业的董事长。
刘振宇先生,董事。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和经济学硕
士学 位 , 律 师 、 经 济 师 、 项 目 数 据 分 析 师 。 2000 年至 2002 年任 天 津 泰 达 集团
有限公司投资部副部长。 2002 年起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
理。
马军先生,董事。毕业于天津大学管理工程系,工学士学位,经济师、项
目数据分析师。 2002 年起任天津泰达担保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2005 年起任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副主任。
黄金源 ( A l e x K .G . N g) 先生, 董 事。 马来西亚籍。 美 国加州大学洛杉矶 分
校经济学专业毕业。 1983 年起, 先 后在美国美林公司任投资人员、 在 马来西 亚8
任金融研究员。 1988 年在新加坡加盟荷兰银行, 后 调荷银证券香港分公司。 目
前担任荷银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亚太区投资总监。
何国良先生,董事。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统计学专业,哲学硕士学位,特
许金融分析师(C F A ) 。 1994 年至 1997 年任职于 G M O (香港)有限公司,担
任高级定量分析师; 1997 年至 2004 年任职于荷银投资管理 ( 亚洲) 有 限公司 ,
先后担任高级投资组合经理、研究部主管;2004 年至 2005 年任职于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 任研究部总经理; 2005 年至今, 担 任荷银投资管理
(亚洲)有限公司香港和中国大陆股票投资主管。
邓嘉明先生,董事。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资深会员、以及英格兰及威尔斯特许会计师公会会员。毕业于香港科技大学,
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 M B A ) 、 资讯系统管理学硕士学位。 1986 年至 1990 年
任 职 罗 兵 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现 为 罗 兵 咸 永 道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 担 任 审 计 主 管 ; 1990
年至 1996 年任职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担 任中介团体监察科高 级
经 理 ; 1996 年至 1999 年任职于大和证券 ( 香港) , 担任监察及内部核算部主 管 ;
1999 年至 2002 年,任职于汇富集团 ( K i ng s w a y G r oup) ,担任监察科董事/ 业务
拓展部董事; 2002 年至 2003 年, 任 职于 A l pha A l l i a nc e G r oup, 担 任营运总监 ;
2004 年至 2007 年, 任 职于景顺集团 ( I N V E S C O ) , 担 任监察科董事/ 业务拓展部
董事; 2007 年 9 月至今, 任 职于荷银投资管理 ( 亚洲) 有 限公司, 担 任大中华
区监察、法律及风险管理部门主管。
汪丁丁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北京师范学院数学系,中国科学院数学力
学部理学硕 士学 位, 1990 年获夏威夷 大学 经济 学博 士学 位。 1984 年至 1998 年
先后担任中国科学院系统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东西方中心人口研究所
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员、香港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助理教授、德国杜依斯堡
大学经济系客座教授、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及美国夏威夷大学经
济系访问教授。目前担任北京大学及浙江大学教授,兼任《财经》杂志学术顾
问。
周小明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学位, 1995 年获法学博士学位。 1990 年起先后任职于浙江大学、 中 国人民银 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曾担任全9
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信托法》 、 《 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成员。 目前
担任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讨所所长,并兼任中国信托业协会专家理事。
孔晓艳女士,独立董事,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系,法学硕士学位,一级律
师。 1993 年至 1997 年任天津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1997 年至 1999
年任香港 L i va s a r i & C o. 律师行中国法律顾问。 1999 年至 2004 年任嘉德律师事务
所专职律师、 高 级合伙人。 2004 年至今任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高 级
合伙人。
范小云女士, 独立董事, 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系, 经 济学博士学位。 1997
年至 2005 年历 任 南 开 大 学 金 融 学 系 讲 师 、 副 教 授 。 2005 年起 任 南 开 大 学 金融
学系 副 主 任 、 国 际 金 融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2001 年至 2005 年还 担 任 《 南 开 经 济研
究》副主编。2005 年起任中国金融学会理事。
2、监事会成员
邢吉海先生, 监事。 毕业于天津干部管理学院财会专业, 会 计师。 1995 年
至 1997 年任天津泰达国际酒店集团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1997 年至 2000 年任
职于 天 津 经 济 开 发 区 财 政 局 。 2000 年至 2001 年任 天 津 开 发 区 总 公 司 财 务 中心
主任。2001 年起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监事、财务中心主任。
潘孝祖先生,监事。毕业于香港树仁学院,持有会计文凭,并为英国特许
公认会计师工会资深会员 ( F C C A ) , 香 港 会 计 师 工 会 会 员( H K C P A ) 及 美国 特
许金融分析师 ( C F A ) 。 1984 年以来, 先 后任职于陈施会计师事务所、 荷兰银 行 、
荷兰证券,以及荷银资产管理公司。现任荷银资产管理亚太区营运总监,负责
亚太区内 10 个国家和地区的后勤支持工作。
王泉先生, 监 事。 管理学学士、 经济学硕士。 2002 年 3 月加入泰达荷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至 今 , 历 任 基 金 运 营 部 基 金 会 计 、 基 金 运 营 部 副 总 经 理 、
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缪钧 伟 先 生 , 总 经 理 。 毕 业 于 复 旦 大 学 和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 获 得 理 学 学 士 、
经济学硕士和金融学博士学位; 1998 年 10 月至 2003 年 2 月任证监会基金部副
处长 ; 2003 年 3 月至 2006 年 8 月任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2007
年 2 月起任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1 0
刘青山先生,副总经理兼投资研究总监。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史学学
士和管理学硕士。 1997 年就职于华夏证券基金部, 参 与筹建华夏基金管理公 司 ,
从事投资研究工作。 2001 年起参与筹建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泰达荷 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身)并工作至今,期间历任研究部负责人、基金经理、投
资副 总 监 , 投 资 总 监 兼 总 经 理 助 理 。 2006 年 1 1 月起 任 泰 达 荷 银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研究总监。
傅国庆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获文学士和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1993 年至 2006 年就职于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从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研发部经理、信托业务总部总
经理、 董 事会秘书、 以 及公司副总经理。 2006 年 9 月起任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
雷学军先生, 副 总经理。 经 济学博士研究生, 证 券从业经历 12 年, 曾就职
光大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 北京) 总经理、 资 产管理部 ( 北京) 总 经 理 。 2002 年加入
嘉实基金管理公司,任机构理财总监,主要负责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等相关业
务, 2004 年加盟泰达荷银基金管理公司, 任 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 现 负责 公
司创新业务。
张萍女士,督察长。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科学院,管理学和理学双
硕士。先后任职于中信公司、毕马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公司,从事财务管理
和管理咨询工作。 2002 年起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任 监察稽核部副 总
监。 2005 年 10 月起任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2006 年 1 1
月起任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史博 先 生 , 金 融 学 硕 士 , 特 许 金 融 分 析 师 ( C F A )。 1998 年至 2002 年 ,
任 职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部 以 及 市 场 部 。 期 间 曾 在 D r y d e n W e a l t h
M a na g e m e n t C o., L t d. ( L ondon ) 从事研究工作。 2002 年 6 月加入泰达荷银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担 任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 首 席 策 略 分 析 师 。 2004 年 7 月至 2005
年 2 月曾任泰达荷银价值优化型周期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合丰周期基金)基
金经 理 。 2005 年 2 月至 2007 年 6 月任 职 于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股 票投
资部, 任 高级投资经理。 2007 年 6 月重新加入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1 1
任投资副总监。 2007 年 7 月起至今担任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荷银首选基金)基金经理。九年基金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陈少平女士, 1996 年毕业于厦门大学化工系, 获 得学士学位。 2002 年毕业
于新加坡国立大学, 获 得硕士学位。 2002 年 10 月工作于北京海问投资咨询 公
司, 任 研 究 员 ; 2003 年 10 月起 就 职 于 泰 达 荷 银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 员、
泰达荷银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助理、 高 级研究员、 研究部副总经理。 自
2006 年 12 月起 至 今 担 任 泰 达 荷 银 首 选 企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荷 银 首 选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07 年 11 月起至今担任泰达荷银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荷 银 效 率 基 金 ) 基 金 经 理 。 5 年证 券 从 业 经 验 ,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基
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温 震宇先生, 2006 年 12 月至 2007 年 4 月管理本基
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缪钧伟、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及基金
经理刘青山、 投资副总监兼基金经理史博、 金 融工程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梁辉 、
交易部负责人陈力以及基金经理李泽刚、陈少平、许杰、沈毅。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1 2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 1 、 以 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证券法》 的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基金法》 的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 依 照法律、 行 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由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基 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操守, 督 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
家有关法律、 法 规、 规 章及行业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责, 不 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 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 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1 3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
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 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法律、 法 规、 规 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勤勉谨慎的原 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设 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与风险 管
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
检查;
(3) 相 互制约原则: 各 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 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 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1 4
管理 层 对 内 部 控 制 负 最 终 责 任 , 各 个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评 估 和 监 控 ,
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
分:
(1) 董事会: 负 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 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 终
的责任。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 董事会及 /
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
报告;
(3)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 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 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
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业务部门: 风 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 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
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
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
期更新;
(2 ) 建 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 到
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 建 立、 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 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
少风险;
(4 ) 建 立风险分类、 识 别、 评 估、 报 告、 提 示程序: 分 别建立了公司营 运1 5
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
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 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
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 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 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1 6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1979 年 2 月 23 日
注册资金:36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68424199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在国内, 中
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城乡,资金实力雄厚,服务功能齐全,不仅为广大客户所
信赖, 而且与他们一道取得了长足的共同进步 ,已成为中国最大的银行之一。 在
海外,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被《财富》评为世界
500 强企 业 之 一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网 点 遍 布 中 国 城 乡 , 成 为 国 内 网 点 最 多 、 业务
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
银行之一。中国农业银行自 1979 年恢复成立以来,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
全行员工开拓创新,奋力拼搏,在建设现代商业银行的征途上,积极探索,勇
于实践,资金实力显著增强,业务领域不断拓宽,经营结构逐年优化,财务收
益大幅跃升,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在支持国民经济发展、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的同时,自身不断成长壮大。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
务优质, 业 绩突出, 2004 年被英国 《 全球托管人》 评 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
2007 年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通 过 了 美 国 SAS70 内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SAS70 审计 报 告 , 表 明 了 独 立 公 正 第 三 方 对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运 作 流 程 的 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1 7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 批 准 成 立 , 2004 年 9 月更 名 为 托 管 业 务 部 ,内设 技术 保 障 处 、 营运 中 心 、
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综合管理处、 风险
管理处、境外资产托管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清算 、核算、交易
监督快捷处理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 员 工 70 名,其中硕 士与 博 士 36 人,高级会
计师、 高 级经济师、 高 级工程师 10 余名, 服 务团队成员都具有高素质高学历 的
托管业务能力,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08 年 3 月 31 日, 中 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54 只, 包括基金裕阳、 基 金裕隆、 基 金汉盛、 基 金景福、 基
金天华、基金鸿阳、基金丰和、基金久嘉、富国动态平衡开放式基金、长盛成
长价值开放式基金、宝盈鸿利收益开放式基金、大成价值增长开放式基金、大
成债券开放式基金、银河稳健开放式基金、银河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债券开
放式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动态精选开放式基金、景顺长城内
需增长开放式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开放式基金、鹏华货
币市场基金、国联分红增利开放式基金、国泰货币市场基金、新世纪优选分红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精 选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泰 达 荷 银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信
诚四 季 红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弹 性 市 值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益 民货币市场基金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
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
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
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
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
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
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1 8
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份额 2814 亿份。
(二 )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 规
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 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直 接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风 险 管 理
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
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 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 制制度、 岗 位职责 、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 务人员具备从业 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基金 托 管 人 通 过 参 数 设 置 将 《 基 金 法》 、 《运作 办 法》 、基金 合 同 、 托 管协
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 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 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1 9
2 、书 面 警 示 。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接 近 超 标 、 资 金 头 寸 不 足 等 问 题 , 以书
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 面报告。 对 投资比例超标、 清 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 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2 0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联系人:延蕙、潘静
联系电话:010- 66577619、7668
客服电话:400 698 8888(免长话费)或 010-66555662
传真:010- 66577760、7761
公司网站:ht t p: / / w w w . a a t e da .c 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电话:010- 85109219
传真:010- 85109219
联系 人: 蒋浩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服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公司网站:w w w .c c b.c 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1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 w w .c m bc hi na .c om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金运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ht t p: / / w w w . s pdb.c om .c n
(5)深圳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深南中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深南中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客户服务电话: 95501
联系人:周勤
传真:0755-82080714
网址:www.sdb.com.cn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842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银行网址:ht t p: / / w w w . ba nkc om m .c om
(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2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银行网站:ht t p: / / w w w . i c bc .c om .c n
(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客服电话:95566
银行网站:w w w . boc .c n
(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电话:( 010) 6554- 1585( 北京)
传真:( 010) 6554- 1230( 北京)
联系人:王斌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 nk.e c i t i c .c om
(10)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29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3 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联系电话:022- 28451883
联系人:徐焕强
公司网站:ht t p: / / w w w . bhz q.c om /
(1 1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东路 139 号华能大厦2 3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客服电话:021- 68865020
传真: 021- 68865938
联系人: 钟康莺
公司网站:ht t p: / / w w w . xc s c .c om
(1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杨盛芳
客服电话:021- 68419974
公司网站:ht t p: / / w w w . x y z q. c om .c n
(13)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 298 号方正大厦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文义
联系人:戴荻
客户服务电话:010- 66423510
传真:010- 82529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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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联系电话:010- 66568587
联系人:郭京华
公司网站:ht t p: / / w w w . c hi na s t oc k.c om .c n
(15)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2 4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400- 8888- 108(免长途费)
联系人:魏明
公司网站: ht t p: / / w w w . c s c 108.c om
(1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 26 楼 261 1 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电话:020- 87555888
联系人:肖中梅
公司网站:ht t p: / / w w w .g f .c om .c n
(17)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王比
联系人:张腾
客服电话:0591-8738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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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 8294351 1
传真:0755- 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 1 1 、0755- 26951 1 1 1
公司网站:ht t p: / / w w w . ne w one .c om .c n/
(19)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 5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叶黎成
联系人:余江、庄维佳
联系电话:0755- 82262888
客服电话:9551 1
公司网站:ht t p: / / w w w . pa 18.c om
(20)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0 层
法定代表人:平岳
客服电话:021- 68604866
传真:021- 50372474
联系人:张静
公司网站:ht t p: / / w w w . boc i c hi na .c om .c n
(2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400- 8888- 001、021- 962503
联系人: 金芸、杨薇
公司网址:ht t p: / / w w w . ht s e c .c om
(2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谢平
联系人:胡洁净
联系电话:021- 54033888
客服电话:021-9625052 6
公司网站:ht t p: / / w w w . s w 2000.c om .c n
(2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新源广场 22- 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新源广场 22- 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客服电话:021- 962506、4008888506
联系人:盛云
联系电话:021- 50367888
公司网站:ht t p: / / w w w . df z q. c om .c n
(2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 62580818- 213
传真:021- 52610172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ht t p: / / w w w .g t j a .c om
(25)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延陵西路 59 号常信大厦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 17 楼
法定代表人:顾森贤
联系人:龙涛
联系电话:021- 50588876
传真:021- 50586660- 8880
客户服务热线:0519- 8166222、400- 888- 8588
公司网站:ht t p: / / w w w . l ong one .c om .c n
(26)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 49 号2 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88 号浦发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王军
客服电话:021-68590808-8119
联系人:罗芳
公司网站:ht t p: / / w w w . t e bon.c om .c n
(2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 D 座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 84533151- 822
联系人:陈少震
公司 网站 : ht t p: / / w w w . t xs e c .c om
(28)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800-810-8868
联系人:林建闽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29)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客服电话:400-8888-555, 0755-25125666
联系人:盛宗凌
公司网站:http://www.lhz q.com
(30)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2 8
联系电话:025- 84457777- 721/ 882
传真:025- 84579879
联系人:张小波、李金龙、 张雪瑾
公司网站:ht t p: / / w w w . ht s c .c om .c n
(31)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魏云鹏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 83516094
传真:0755- 83516199
公司网站:ht t p: / / w w w . c c 168.c om .c n
(32)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5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5 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客服电话:020-87320991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江欣
公司网站:www.gz s.com.cn
(33)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1- 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1- 42 层
法定代表人:段强
联系人:夏尚
联系电话:0755- 8319951 1
传真:0755- 83199545
公司网站:ht t p: / / w w w . c s c o.c om .c n
(34)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 9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郑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网站:http://www.jyz q.cn
(3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限原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网点)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人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李瑾
联系电话:0755-82825555
传真:0755-82825550
公司网址:www.essences.com.cn
(36)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胥春阳
客户服务电话:025-83364032
公司网址:http://www.njz q.com.cn
(37)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4403439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44033193 0
网址:www.cfz q.com
(3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
网站: www.ebscn.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联系人:王泉
联系电话:010- 66577768
传真:010- 66577750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曹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 27 号中扬大厦 5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 27 号中扬大厦 505 室
联系电话:010- 68938188
传真:010- 68938088
经办律师:曹斌 李勇坚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沈家弄 325 号3 1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 1 楼
法定代表人:K e nt W a t s on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 王鸣宇
联系电话:021- 61238888
传真:021- 612388003 2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进行。 具 体的销售网点参见以上 “ 五、 相 关服务机构” 中“ (一) 基金份额发 售
机构”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条 件 成 熟 时 ,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
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 上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
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3 3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 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 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 回以份 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认)购确认
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认)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
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 , 并在 T +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 投 资人可在 T + 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3 4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 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 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含
申 购 费 ) ; 通 过 直销 中心 申 购 本 基 金 ,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单 笔 首 次 申 购 最低 金 额 为
10 万元 (含 申 购 费) ,追加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已有 认 购本
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全部和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
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 基 金管理人有权一次 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保
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进行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 价格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基金份额净值 ×(1+ 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基金 份 额 份 数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资产。
例如: 某 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 对 应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 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3 5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基金份额净值 × (1+ 申购费率) = 1.0160 × (1+1.5%)
= 1.03124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50000/ 1.03124=48485.32 份
即: 投 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 ,
则可得到 48485.32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资产。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小于 1 年,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 ,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 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费= 1.0160× 10000× 0.5% = 50.8 元
赎回金额= 1.0160× 10000- 50.8= 10109.2 元
即: 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 元。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为申购金额除以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的申购价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资产 。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资产 。
6、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 财产 ,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3 6
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8 、 赎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归基金财产,75%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9、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低费率
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3 个工作
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 上公告。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范围、特定地域、特定时间、特定交易
方式等的基金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 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 T + 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 100万 1.50%
100万≤ M < 250 万 1.20%
250万≤ M < 500 万 0.80%
M ≥ 500万 每笔1000元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1 天 ~ 365 天 0.5%
366 天(含)~730 天 0.25%
731 天(含)以上 03 7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与处理
1、 出现以下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
(1)不可抗力;
(2) 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 障
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严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2) 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
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投 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3 8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 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顺延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 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 2 日内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司 网 站 或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刊 登 公 告 ,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 应当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
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3 9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刊登暂
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 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
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 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 停结束, 基 金重新开放申 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
公司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4、 如 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 公 告 1 次。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一)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已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为
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 体实施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7
年 1 月 10 日、1 月 17 日、2 月 14 日发表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以及公司网站上的公告。
( 十二) 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包括现
金分 红 和 红 利 再 投 资 , 其 中 现 金 分 红 全 部 强 制 转 为 再 投 资 ) 一 并 冻 结 , 法 律 、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有权拒绝
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4 0
七 、 基 金 的 转 换
基金间转换是指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
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一)转换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 管 理 人 在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结 束 后 的 适 当 时 候 , 开 始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转 换 ,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转换开始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开始
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公告。
(二)转换的原则
1、采用“ 未知价” 和“ 确定价” 相结合的原则。
2、“ 份额转换” 原则,即转换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转出本基金余额时,将自动结转当前累计收益;投资者
部分转出本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值时
的损失。
4、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5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原 则,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
的报刊或网站上公告。
(三)转换的数额约定
基金 持 有 人 在 向 销 售 机 构 申 请 基 金 转 换 时 , 每 次 转 换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000
份基金份额。
(四)转换费用
1、由荷银货币基金转入本基金,转换费率按如下方式确定:
A、适用于申购期间购买的荷银货币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转换费率
1 天~90 天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4 1
B、由本基金转出至荷银货币基金,转换费率为转换申请日的本基金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
2、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
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
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基金转换费用中的赎回费的 25% 归入
基金资产。具体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 ×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转换费用: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 换 费 用 = 转 出 金 额 ×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转 出 金 额 × 转 出
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 =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 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3、 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前
提下,在与托管银行和代销机构协商一致后对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进行调整,
但最迟应于调整后的收费方式和费率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转换的注册登记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内可以撤销,交易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投资者基金转换确认成功后, 注 册登记人在 T + 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转出
基金权益的扣除以及转入基金权益的登记并同时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91 天(含)~365 天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0.25%
366 天(含)~730 天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0.5%
731 天(含)以上
04 2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网
站上刊登公告。
(六)暂停或拒绝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 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接受各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
(3)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4)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原
基金份额不变。
4、 发生基金合同和基金份额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
为需要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基金转换公告和重新开放基金转换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基金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规
定的派出机构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
作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
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
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4 3
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
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
和基金七日收益率。4 4
八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和 转 托 管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
括继 承 、 捐 赠 、 遗 赠 、 自 愿 离 婚 、 分 家 析 产 、 国 有 资 产 无 偿 转 让 、 股 权 变 更 、
机构合并与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1、“ 继承” 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 “ 捐赠” 指受理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3、 “ 遗赠” 指基金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
其他人;
4、 “ 自愿离婚” 指原属夫妻共有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
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5、 “ 分家析产” 指原属家庭共有 (如父子共有、 兄 弟共有等) 的 基金份额从
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6、 “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指因管理体制改革、 组 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
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7、“ 机构合并或分立 ” 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8、 “ 资产售卖 ” 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 ( 独立部门、 分 支机构或生产线 )
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
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9、 “ 机构清算 ” 是 指机构因组 织文 件规 定的 期限 届满 或出 现其 他原 因解 散,
或因其权力机构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
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 , 清算组(或类似组织,
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
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10、 “ 企业破产清算 ” 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试4 5
行) 》 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 清 算
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
金份额的划转;
1 1、 “ 司法 执 行 ” 是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并
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统一申请办理。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 2 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办理转托
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可以到
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
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4 6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集中投资于行业中的首选企业,分享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和自主创新,力
争获取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理念
我们相信,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中,首选企业能够充分凭借其在行
业中的优势地位, 获 得长期持续稳定的发展以及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超额利润 。
本基金从三个方面来判断各行业的首选企业: 企 业在行业中的总体规模 和
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企业在行业中的相对技术优势和持续创新能力;企业在行
业中的盈利模式和财务指标。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范围为: 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 债 券资 产
占基金资产的 5%-20%,权证占基金资产的 0%-3%,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
资产 的 0 %- 20 %, 并 保 持 现 金 及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不
低于 基 金 资 产 的 5%。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投 资 主 要 集 中 在 具 有 领 先 规 模 优 势 、 持续
创新能力和良好财务结构的行业首选企业,投资于该类上市公司的比例不低于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待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推出后,本基金将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
规定运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投资管理,从而为投资者规避风险、获得更加稳定
的长期收益。
(四)投资策略4 7
本基金投资于各个行业中的首选企业并集中持有,充分分享各个首选企业
在行业中的优势所带来的超额回报。
本基金采用灵活配置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管理模式,挑选出当前景气
行业 ( 如果行业内部差异性较大, 将 对行业进行进一步细分) , 借 助泰达荷银 首
选企 业 评 级 标 准 , 挑 选 出 各 行 业 中 的 首选 企业 , 构 建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原 则 上 ,
从每个细分行业中挑选出来的企业不超过三家。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正常的市场环境下不作主动性资产配置,股票资产的基准配置比
例是 90 %, 最 高 可 以 达 到 95 %, 最 低 保 持 在 80%以 上 , 债 券 资 产 的 基 准 配置
比例是 10%, 最 高可以达到 20%, 最 低保持在 5%以上, 并 保持现金及到期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5 %, 以 保 持 基 金 资 产流
动性的要求。在适当的范围内,本基金将投资股指期货等未来可能出现的金融
衍生工具,对冲风险以获得稳定收益。
其中股票资产的基准比例是基金资产的 90%, 投资范围为 80%-95% ; 债
券资产的基准比例是基金资产的 10%,投资范围为 5%-20%;并保持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
本 基 金 选 用 道 琼 斯 - 富 时 指 数 行 业 分 类 标 准 ( D ow J one s _F T S E I ndus t r y
C l a s s i f i c a t i on B e nc hm a r k ,简 称 D ow J one s _F T S E I C B )作 为 行 业 分 类 的 基 本 标
准。 D ow J one s _F T S E I C B 是由 道 琼 斯 指 数 联 合 富 时 指 数 创 建 的 一 个 详 尽 且 全
面的产业及行业分析体系,为市场研究、交易及投资决策提供了相应的、易于
使用的分类标准。该体系可将各企业划分至最能表述其业务性质的从属行业类
别中,为基金管理人提供了一个具有普遍性的标准、可用于更为详尽的定量及
定性分析。
本基 金 利 用 从 外 方 股 东 引 进 并 且 已 经 成 功 运 用 的 “ 行业 文 档 ” 分 析 方 法 ,
运用国际比较的方法,对各行业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同时在必要的情况下进
行行业细分,分析一级行业下的二级行业情况,确定国内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4 8
和比较优势的行业。
行业文档的主要要素包括:
a 、行业趋势不仅仅是从中国角度,还从全球视角来研究;
b、详细分析中国特定行业公司的独特运作;
c 、主要业务的驱动因素和行业增长的驱动因素。
研究员对每个行业进行深入的分析,根据行业文档并结合对风险和收益的
综合考虑,做出行业投资价值判断。
本基金针对一些产品差异化比较大的行业,将进一步细分行业,从而能够
充分把握每个细分行业中的首选企业。
(2)个股选择
在已经确定的各行业或细分行业中,本基金挑选出认为具有竞争优势和比
较优势的企业,并集中持有。
本基金从以下三方面建立了首选企业评定标准:
a 、在本行业中具有较大经营规模和较高市场占有率的企业:
b、在本行业中具有技术领先优势、自有品牌的企业;
c 、在本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的企业。
本基金具体策略为:在正常的市场环境下,从每个细分行业中精选出一只
股票,在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时,每个细分行业最多持有不超过三只股票。
本基金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出发,来挑选出各行业中的首选企业。
具 体 选 股 方 法 包 括 : ( 1)运用定量指标对股票进行筛选, ( 2)运用定性指
标对股票进行分析,精选出首选企业。
a 、定量筛选
通过以下两个层面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筛选,建立本基金的股票备选库:
1 )剔 除 新 华 富 时 A 600 覆盖 的 股 票 中 S T 、接 受 交 易 所 调 查 或 处 罚 ( 公 开
谴责、公开处罚)未满半年和其他研究员有确定理由认为暂不投资的股票,形
成基础库;
2) 按 主营业务收入、 主 营业务利润、 毛 利率、 市 盈率( P / E ) 、 净资产收益 率
( R O E ) 、 资 产收益率 ( R O A ) 等指标对基础库的股票进行综合排序、 筛 选, 形 成备4 9
选库;
b、定性分析
研究员将根据外部研究报告和实地调研情况对备选库中的股票进行定性分
析,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两方面:
1) 公 司评价: 主 要包括分析公司竞争力、 财 务状况、 发 展战略、 创 新能 力 、
公司治理、股东背景等方面。
2) 业 务分析: 主 要包括对公司的业务进行逐项分析, 对 于不同产品特性 的
行业,考察的标准有所不同,对产品同质化的行业,公司业务评价主要包括企
业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等方面,对产品差异化的行业,公司业务评价主要包括技
术优势和创新能力等方面。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结合研究员的对行业和个股的分析结果,精选出每个行业中的首
选企业,构建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变化趋势、 货 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运用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等投资管理
策略,权衡到期收益率与市场流动性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在追求投资收益的
同时兼顾债券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久期 策 略 是 指 通 过 对 宏 观 面 、 货 币 和 财 政 政 策 、 市 场 结 构 变 化 等 的 分 析 ,
可以预测整个债券市场的下一步趋势,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类属配置是分析
不同的债券类别包括国债、企业债、金融债和可转换债券未来的不同表现,同
时可以确定在不同市场上交易的不同类型、不同到期年限债券的预期价值,据
此可以发现市场的失衡情况,确定债券的类属配置;个券选择是指通过对比个
券的久期、到期收益率、信用等级、税收因素等其他决定债券价值的因素,确
定个券的投资价值并精选个券。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相一致的前提下,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5 0
本面 研 究 , 并 结 合 权 证 定 价 模 型 估 计 权 证 价 值 , 本 着 谨 慎 和 风 险 可 控 的 原 则 ,
为取得与承担风险相称的收益,投资于权证。
依据现代金融投资理论,计算权证的理论价值,结合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
本面进行分析,评估权证投资价值;同时结合对未来走势的判断,充分评估权
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
5、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包括股指期货在内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将
随之出现。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旦推出市场,将根据
届时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结合对衍生产品
标的工具的研究,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谨慎进行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90% × 新华富时 A 200 指数收益率 + 10% ×同业存
款利率。
新华 富 时 中 国 A 200 指数 是 新 华 富 时 指 数 公 司 编 制 的 包 含 上 海 、 深 圳 两个
证券交易所总市值最大的 200 只股票并以流通股本加权的股票指数,具有良好
的市 场 代 表 性 。 因 此 , 本 基 金 选 择 新 华 富 时 A 200 指数 衡 量 股 票 投 资 部 分 的业
绩。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决定了基金属于高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预
期收益和风险高于混合型、债券型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及基本面分析、经济运行环境等。5 1
2、投资管理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批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重大投资决策,
提出指导性意见,形成基金投资的投资决议。
(2) 研 究部提出行业和个股选择方案, 为 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
投资参考依据。
(3) 基 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在 研究部提出的方案的基础上
构建投资组合的初步方案,确定行业配置和个股配置的比例。
(4) 交 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 定交易策略, 执 行投资组合, 交 易进
行过程中,交易员应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与基金经理保持联系和沟通。交易完
成后交易员以电子文档或书面形式向基金经理汇报交易执行情况。
(5) 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定期跟踪、 监 控、 评估和风 险
构成的度量预测分析。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定期监督。
(6) 基 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 结 合基金申购和赎
回导 致 的 现 金 流 量 变 化 情 况 , 以 及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的 评 估 结 果 ,
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 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
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基 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5) 本 基金投资权证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若 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修
改,本基金权证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不受下述条款限
制 : ( a )本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b) 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5 2
% , ( c )本基金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6) 本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若 相关法律法
规有所修改, 本 基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
不受下述条款限制:( a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 b)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c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d)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7)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范 围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80%- 95 %,债
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5%-20%,权证占基金资产的 0%-3%,资产支持证券
占基 金 资 产 的 0 %- 20 %, 并 保 持 现 金 及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 1) —( 7) 项 规 定 的 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自上述限制被取消之日起,不再受上述限制约
束。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 3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九)建仓期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以内。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 或者债权人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
下原则: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 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或发债公司的经营 管
理;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有 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 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08 年 6 月 16 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 止 2008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据5 4
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单位:元)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单位:元)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总值比例
股票 2,342,552,363.41 79.34%
债券 177,510,745.88 6.01%
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 369,820,687.15 12.5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9,048 , 285.73 2.00%
权证 0.00 0.00%
其它资产 3,767,214.87 0.13%
合计 2,952,699,297.04 100.00%
行业分类 市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0.00 0.00%
B 采掘业 284,098,160.86 9.71%
C 制造业 1,036,325,368.07 35.41%
C0 食品、饮料 320,809,161.38 10.96%
C1 纺织、服装、皮毛 0.00 0.00%
C2 木材、家具 0.00 0.00%
C3 造纸、印刷 0.00 0.00%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258,196,428.77 8.82%
C5 电子 0.00 0.00%
C6 金属、非金属 145,759,560.71 4.98%
C7 机械、设备、仪表 219,754,044.93 7.51%
C8 医药、生物制品 91,806,172.28 3.14%
C99 其他制造业 0.00 0.00%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0.00 0.00%
E 建筑业 142,031,832.02 4.85%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1 16,078,858.22 3.97%
G 信息技术业 201,920,526.26 6.90%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23,282,151.38 0.80%
I 金融、保险业 283,052,334.20 9.67%
J 房地产业 243,524,764.40 8.32%
K 社会服务业 0.00 0.00%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12,238,368.00 0.42%
M 综合类 0.00 0.00%
合计 2,342,552,363.41 80.05%5 5
(三) 报告 期 末 按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明 细 (单
位:元)
(四)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单位:元)
(五) 报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细
(单位:元)
(六)报告附注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市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600036 招商 银行 6,818,000 219,335,060.00 7.50%
2 000002 万 科A 4,999,919 127,997,926.40 4.37%
3 000792 盐湖 钾肥 1,413,729 121,015,202.40 4.14%
4 000024 招商 地产 2,51 1,453 1 15,526,838.00 3.95%
5 000651 格力 电器 2,345,606 105,294,253.34 3.60%
6 000568 泸州 老窖 1,554,524 96,380,488.00 3.29%
7 600547 山东 黄金 620,148 87,682,725.72 3.00%
8 601001 大同 煤业 1,999,917 79,736,690.79 2.72%
9 600005 武钢 股份 5,582,089 79,209,842.91 2.71%
10 000707 双环 科技 5,002,167 77,533,588.50 2.65%
序号 债券类别 市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债 69,993,000.00 2.39%
2 金融债 0.00 0.00 %
3 央行票据 100,000,000.00 3.4 2 %
4 企业债 7,517,745.88 0.2 6 %
5 可转债 0.00 0.00%
合计 177,510,745.88 6.0 7 %
序号 债券名称 市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8 央票 35 100,000,000.00 3.42%
2 07 国债 09 49,955,000.00 1.71%
3 21 国债 ⒂ 20,038,000.00 0.68%
4 中兴债 1 3,006,218.18 0.10%
5 国安 债1 2,045,284.90 0.07%5 6
1 、报 告 期 内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未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调
查的情况,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单位:元)
4、本报告期末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 告 期 内 基 金 未 主 动 投 资 权 证 ,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因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获赠
的权证。
6、报告期末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本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 2006 年 12 月 1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的 投 资 业 绩及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项目 金额(元)
交易保证金 2,000,000.00
应收股利 0.00
应收利息 1,381,197.91
应收申购款 386,016.96
其它应收款 0 .00
买入返售证券 0.00
合计 3,767,214.87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值收
益率标准差
②
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7 年 1 月 1 9 7 . 5 1 % 2 . 0 2 % 1 2 6 . 7 6 % 2 . 0 5 % - 2 9 . 2 5 % - 0 . 0 3 %5 7
(二)泰达荷银首选企业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2006 年 12 月 1 日-2008 年 3 月 31 日)
- 8 %
4 2 %
9 2 %
1 4 2 %
1 9 2 %
1 2 - 0 1 - 0 6
0 1 - 0 1 - 0 7
0 2 - 0 1 - 0 7
0 3 - 0 1 - 0 7
0 4 - 0 1 - 0 7
0 5 - 0 1 - 0 7
0 6 - 0 1 - 0 7
0 7 - 0 1 - 0 7
0 8 - 0 1 - 0 7
0 9 - 0 1 - 0 7
1 0 - 0 1 - 0 7
1 1 - 0 1 - 0 7
1 2 - 0 1 - 0 7
0 1 - 0 1 - 0 8
0 2 - 0 1 - 0 8
0 3 - 0 1 - 0 8
荷 银 首 选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注 : 1 、 本 基 金合 同于 200 6 年 12 月 1 日生 效, 本基 金已 于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期限 内完 成建 仓
并达 到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值收
益率标准差
②
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3
月 31 日
- 2 3 . 2 2 % 2 . 4 4 % - 2 6 . 9 7 % 2 . 5 5 % 3 . 7 5 % - 0 . 1 1 %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起至 2008
年 3 月 31 日
6 5 . 0 6 % 2 . 1 1 % 9 7 . 1 8 % 2 . 1 5 % - 3 2 . 1 2 % - 0 . 0 4 %5 8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定财产。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
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 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 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5 9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 资 产 的 估 值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映 基 金 相 关 金 融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
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 交
易 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公开 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 估 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 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2)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6 0
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 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 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 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7 )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6)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 场报价、 流 动性 、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6 1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 市交易 的
权证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该 权 证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 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 及停止交易、 但 未行权的权证,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3) 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 本项 第 ( 1)-( 3) 项规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6 2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
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
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 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6 3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 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 产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
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 列入基金费用 ,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 且依据法律 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 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位) 发 生差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证
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 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
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6 4
(2 ) 当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 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
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其中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50% ,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 然多次重 新
计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进 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 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 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6 5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 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将 当日
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 家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项、债券估值方法
的第(7)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
由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6 6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
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六次, 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 收
益的 50% ;
5、 本 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 资人可选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2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6 7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市场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的年
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基金 托 管 费 按 基 金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6 8
3、 上 述 ( 一 ) 3 至 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
人的划款指令复核后从本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合同生效前的验资费(会计师
费) 、 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从基金认购费用中列支。
4、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
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 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
用。
2、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3、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 100 万 1.20%
100 万≤ M < 250 万 1.00%
250 万≤ M < 500 万 0.60%
M ≥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 100万 1.50%
100万≤ M < 250万 1.20%
250万≤ M < 500万 0.80%
M ≥ 500万 每笔1000元6 9
说明:①认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申购期持有期限起始
日为基金申购的注册登记日。持有期限的截止日为基金赎回的注册登记日。
②投资人对本基金连续持有期限超过 365 天,赎回费率为 0.25% ;连续持
有期限超过 730 天,赎回费率为零。
③赎回费的 25%划归基金财 产,75%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
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适用的赎回费率
1 天-365 天 0.5%
366 天(含)-730 天 0.25 %
731 天(含)以上 07 0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基金首 次
募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 基 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 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 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 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 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 须 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 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 经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公告。7 1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 “网站” ) 等 媒介披露, 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 登 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7 2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3 日 前 ,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 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 赎 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的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7 3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季 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
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7 4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 30% ;
(1 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5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 议形式、 审 议事项、 议 事程序 和
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
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 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 基 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
基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
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7 6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7 7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 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周期风险: 随 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 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
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 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 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 管理能 力 、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
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 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 现金可能因 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7 8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由于应对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经验不
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
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
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方面股票的配置比例在 80%~ 95% , 基 本 不 做 选 时 操 作 ,
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这些会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导致基金的收益率波动比
较大。同时做为首选企业基金,本基金在每个行业投资的股票数量为 0~ 3 只 ,
股票在每个行业的集中度会很高,个股选择的风险也会比较大。但本基金通过
行业配置达到分散组合的效果,行业的风险会比较小。
(六)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基金间转换时,可能使相关的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从而对转出和
转入基金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 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 员配备、 内 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 争、 自 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 响基金收益 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7 9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 审核或
备案后公告: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
(3 ) 因为当事人名称、 注 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变更, 当事人分立、 合并 等
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 如基金合同的变更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则 关于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 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 金8 0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清算 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至 (3) 项规定清偿前, 不 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8 1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 购、 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 根 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 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 申 请 ;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并 对注册 登
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 择、 更 换销售代理机构, 并 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1)选择、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
为基金融资;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8 2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 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 得为自己及任 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 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 13)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及
报告义务;
(14) 保 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 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 ,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分配收益;
( 16)依 据 《 基 金 法》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8 3
(18) 以 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 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 20) 因 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面 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 依 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 基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
接管理;
(2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 5)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违反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
事人的利益;8 4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独
立;
( 4) 除 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 得为自己及任 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7)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基 金 法》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 时办理清算 、
交割事宜;
(1 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 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
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8 5
( 15) 依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
和赎回款项;
( 16) 按 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 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向基 金
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在 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 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8 6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
有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
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 高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 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 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 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8 7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基 金管 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 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 行
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 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 代 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5) 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8 8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 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 地 点、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人必须于会 议
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 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 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 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 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
席,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基 金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8 9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 会 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 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 人
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 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 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 和 地点, 但 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和 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 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9 0
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 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 时
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 ,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 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 则表 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
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 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告。
3) 对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 包括临时提案) , 大 会召集人应当 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 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 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决 定 ,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9 1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 公 告 。 否 则 ,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 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 份证号码、 住 所地址、 持 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 30 天公布提案 ,在 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
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9 2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2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 但 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 的
效力及表决结果。
2) 监 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 ;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 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 议9 3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如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
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
(2)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 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或备案后公告: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9 4
3)因为当事 人名 称、 注册 地址 、法 定代 表人 变更 ,当 事人 分立 、合 并等原
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 2) 如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则 关于 变更
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 ) 基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人
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 3 ) 基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人
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 容、 履 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 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 投 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
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9 5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 管理人” ) :
法定名称: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邮政编码: 100 140
法定代表人 : 刘惠文
成立日期: 2002 年 6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2] 3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一亿八千万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托管人 ” )
法定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 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 项俊波
组织形式 :国有独资企业
成立 时间:1979 年 2 月 23 日
注册资 金:361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发(1979)05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
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
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
或代 理 买 卖 外 汇 及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境 内 、 外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及 外 币 票 据 兑 换 ;
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9 6
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收支账户的托
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 F I I )境内证券投资托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的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待金融衍生产品推出后,本基金将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运用金
融衍生产品进行投资管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范围为: 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 债 券资 产
占基金资产的 5%-20%,权证占基金资产的 0%-3%,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
资产 的 0 %- 20 %, 并 保 持 现 金 及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不
低于 基 金 资 产 的 5%。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投 资 主 要 集 中 在 具 有 领 先 规 模 优 势 、 持续
创新能力和良好财务结构的行业首选企业,投资于该类上市公司的比例不低于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 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
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基 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9 7
(5) 本 基金投资权证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若 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修
改,本基金权证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不受下述条款限
制 : ( a )本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b) 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 c )本基金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6) 本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若 相关法律法
规有所修改, 本 基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
不受下述条款限制:( a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 b)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c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d)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7)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范 围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80%- 95 %,债
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5%-20%,权证占基金资产的 0%-3%,资产支持证券
占基 金 资 产 的 0 %- 20 %, 并 保 持 现 金 及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7)项规定
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自上述限制被取消之日起,不再受上述限制约
束。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 十
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9 8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
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
人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
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因交易对
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金资产 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托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6、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
反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
7、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9 9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监督、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1 0 0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 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
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 保基金财产 的
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 除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 立
的“ 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中,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 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 根1 0 1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 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
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 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1 0 2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管原件。在基金运
作中签订的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保管。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 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 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 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①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 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 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报或者年度报告。
②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 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1 0 3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
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
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取电子文档或纸质媒介(书面)形式。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保管期限不得低于 15 年。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 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1 0 4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本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
3、 基 金管理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1 0 5
二 十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1、基金投资人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基 金投资人可在 T + 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
询和打印确认单; 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 理
人按投资人意愿向有交易的基金投资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季度对帐单;在每年度
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注 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按持有人意愿对所有的持 有
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年度对帐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基金间转换
指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接受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详情请参
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的有关基金间转换业务的公告。
(四)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
划,投资者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详情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
的有关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五)在线服务1 0 6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 ht t p: / / w w w . a a t e da .c om 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
资者提供投资策略分析报告以及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的定期在线交流的
服务。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六)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目前, 本 基金的网上开户、 交 易功能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持 有中国建 设
银行龙卡储蓄卡、 农 业银行金穗卡、 兴 业银行卡、 浦 发银行卡、 中 信银行卡、 光
大银行卡的 客户 ,可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http://www.aateda.com )网上基
金直销交易系统开户与交易。
基金管理人决定对通过本公司网上基金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
的客户实行优惠申购费率。
上述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七)资讯服务
泰达荷银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 7× 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
客服 电 话 400 698 8888 (免 长 话 费 ) 或 010 - 66555662 的语 音 系 统 或 登 录 公司
网站 ht t p: / / w w w . a a t e da .c om ,查 询 基 金 净 值 、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 基 金 产 品 介 绍等
情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八)投诉受理
投 资 人 可 以 拨 打 泰 达 荷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400 698
8888(免长话费)或 010-66555662 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1 0 7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一) 对公司董事长、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更新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8 年 1 月 28 日发布《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董事长任职及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公告》,经公司董事会选举,并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金字[2007]342 号文核准,刘惠文先生担任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依 照 《 公司法》 和 《泰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的 规定 ,公司法定
代表人变更为刘惠文先生。 本公司已经完成相关的工商变更手续。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已批准邓嘉明先生担任公司董事。 该 事
项已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与北京证监局备案。
(二) 对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更新
在 “三、 基金管理人 ” 部分, 对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 ,对投资决策委
员会成员信息进行了更新。
(三) 对基金托管人的更新
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对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和相关业务经营情况
进行了更新。
(四) 对代销机构的更新:
在 “五、 相 关服务机构” 部分, 新 增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 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的代销机构并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的更新:
在 “二十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 部分,对 “ (六)网上 开户 与交易
服务”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
(六) 对其他内容的更新:
1 、本基金管 理人 已 于 2007 年 12 月 27 日发布《泰 达荷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中国工商银行为代销机构暨参加其网上交易优惠活动的公
告》。
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8 年 1 月 21 日发布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部分销售机构开通泰达荷银旗下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1 0 8
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8 年 1 月 29 日发布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开通中信银行借记卡、浦东发展银行东方卡基金网上交易的公告》。
4 、本基金管 理人 已 于 2008 年 3 月 3 日发布《泰 达荷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开通光大银行阳光借记卡、浙江商业银行卡、城市商业银行卡基金网上交
易的公告》。
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8 年 3 月 14 日发布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在中国农业银行开通旗下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8 年 3 月 14 日发布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8 年 3 月 19 日发布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8 年 3 月 29 日发布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中国建设银行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9、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8 年 3 月 29 日发布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 、本基金管 理人 已 于 2008 年 4 月 24 日发布《泰 达荷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新 增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放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11 、本基金管 理人 已 于 2008 年 5 月 15 日发布《泰 达荷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增加中国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业务的公告》。
12 、本基金管 理人 已 于 2008 年 5 月 26 日发布《泰 达荷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暂停城市商业银行卡网上基金交易业务的公告》。
上述 公 告 的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告 当 日 的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时报》以及公司网站 www.aateda.com 。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 住
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1 0 9
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ht t p: / / w w w . a a t e da .c om ) 查 阅 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 存 放 地 点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 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费
购买复印件。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8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