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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成长(481004)

工银成长: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代码:481004	基金简称:工银稳健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七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11 月17 日证监基金字[2006]239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6年12月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08年6月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08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  录
  一、绪言1
  二、释义1
  三、基金管理人5
  四、基金托管人12
  五、相关服务机构16
  六、基金的募集23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24
  八、基金的投资32
  九、基金的业绩38
  十、基金的财产39
  十、基金财产的估值40
  十一、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4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6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7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48
  十五、基金的风险揭示52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4
  十七、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56
  十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56
  十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56
  二十、其他应披露事项58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59
  二十二、备查文件59
  一、绪言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更新1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9.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45.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商务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杨凯生
  成立日期:2005年0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夏洪彬
  联系电话:010-5869 8918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5%;瑞士信贷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凯生先生:董事长,博士。1975年起从事工业企业生产工艺和成本预算管理工作,1985年进入银行,历任中国工商银行监察室副主任、规划信息部主任、深圳分行行长,1996年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1999年9月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裁。2004年9月再次兼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2005年10月至今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现为武汉大学经济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第十六届委员会副主任。
  Anthony Nimeh Iliya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1996-2000年任General Re Financial Products首席执行官、总裁及董事会成员。2000-2003年任Newtonmore Advisors Limited伦敦董事总经理及合伙人,负责投资及募集资金。2004年任Cumulus Capital Sal贝鲁特主席及投资管理及财务顾问公司总经理,服务位于中东国家的高资产值的个人及家庭。2005年1月-2006年9月,任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06年10月至今任瑞士信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执行副主席,亚太区资产管理部主管及董事总经理,瑞士信贷资产管理亚太区管理委员会成员。
  David Peter Walker先生:独立董事,1978年至1983年任职于J.P.Morgan,负责跨国企业的资金管理咨询研究的推广及进行,以及推广及执行债务融资;1983年至1990年任职于Bankers Trust,先后担任资本市场部发起成员、执行董事及美国资本市场部主管、负责亚太区(日本除外)的银行及证券业务;1990年至2003年5月,任职于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担任执行董事、证券产品业务主管、投资银行部主管等职;2003年6月至今,成立物业发展业务公司,并兼任几家英国公司的董事。
  陈晓燕女士:董事,学士。1982-1984年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会发局。1984-1986年任中国工商银行会计部营业处处长。1986-1998年任中国工商银行会计部副主任。1998-1999年任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部主任。1999-2001年任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营运部总经理。2001年1月至今任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
  李扬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1989-200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所长。2003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
  牛大鸿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1995-2000年ASIAN MERCHANTS PTE LTD副总经理、总经理。1999-2000年MERCHANTS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副总裁(兼)。2000年至今PHQ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执行总裁。
  孙月英女士:董事,学士。1998-2000年中远集团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2000年2月-2000年12月中远集团总公司, 副总会计师。2000年12月至今,任中远集团总公司总会计师。
  徐志宏先生:董事, 博士。2000-2001年中国工商银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1-2002年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营运部资金营运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02年至2005年10月任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营运部总经理。2005年10月至2006年6月任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业务部总经理,牡丹卡中心总裁、党委书记。2006年至今任中国工商银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
  郭特华女士: 董事, 总经理, 博士。1989-1998年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1998-2005 年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历任处长,副总经理。
  2. 监事会成员
  陈克儒先生:监事长,学士。1996年任中国工商银行党组成员、人事部总经理。1997年任中国工商银行党组纪律检查组组长、党组成员。1998-2005年任中共中国工商银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党委委员。
  Salman Shoaib先生:监事,硕士,1986-1988年美国银行,金融机构团队研究员。1992-1994年Khadim Ali Shah Bukhari & Co.,董事会董事、企业融资负责人。1994-1997年Shoaib资本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1989年加入瑞士信贷,先后就职于英国投资银行部和亚洲投资银行部。2000-2005年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董事总经理,瑞士信贷集团全球战略团队负责人。2005年至今,瑞士信贷资产管理部门亚太区首席运营官,董事总经理。
  李西贝先生:监事,大专。1998-2001年中远工业公司人事部经理。2001-2002年 中远(集团)总公司党组纪检组审理处处长。2002-2005中远(集团)总公司监督部副总经理、监察室副主任。2006年至今中远(集团)总公司纪检工作部副部长、监察室副主任。
  张轶先生,监事,双学士。1998-2000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保障部。2000-2001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数据中心。2001-2005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息科技部。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科技部副总监。
  朱辉毅先生:监事,硕士。1996-1998年中国工商银行人力资源部。1998-2005年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及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城支行。 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部总监。
  3.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朱碧艳女士: 督察长,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1997-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理,2000-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戴勇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3年至1995年任职于上海万国证券公司,担任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1995年至1998年任职于华夏证券公司,担任交易部副总经理;1998年至2005年任职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兴华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常务副总经理。
  夏洪彬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1999年至2003年任职于瑞士信贷资产管理公司,先后担任高级风险分析师、董事;2003年至2005年任职于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曾担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Tremont对冲指数基金指数的数量分析员、基金经理、副总裁。
  肖在翔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1980 年至1982 年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1984 年至2007 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历任储蓄部储蓄业务处处长,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2007 年10 月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10月至12月,担任公司高级顾问。2007年12月至今,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建勋先生,毕业于北京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3年7月至1997年7月,任职于沈阳财政局会计师事务所。2000年7月至2006年11月,任职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年7月至2002年12月,担任研究员;2003年1月至2004年8月担任基金经理助理;2004年8月12日至2006年9月27日,担任普润基金经理; 2005年2月26日至2006年11月23日,担任鹏华行业成长基金经理。2007年3月21日至11月13日,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3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7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温震宇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管理学硕士学位。1992年7月至1998年1月,任职于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担任工程师。1998年2月至2000年12月,任职于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高级研究员。2000年12月至2001年12月,任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2001年12月至2007年4月,任职于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1年12月至2003年12月担任研究员,2004年1月至2005年2月担任研究部副总经理。2005年2月25日至2007年4月30日,担任泰达荷银价值优化型周期类行业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担任泰达荷银首选企业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11月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张翎先生,2006年12月6日至2007年11月6日管理本基金。
  吴刚先生,2006年12月6日至2007年11月6日管理本基金。
  王筱苓女士,2007年1月5日至2008年2月21日管理本基金。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副总经理戴勇毅先生。
  成员:研究部总监詹粤萍女士,固定收益部总监文鸣先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杨建勋先生、张翎先生,权益投资部吴刚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将基金资产用于购买基金管理人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四)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合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行审查;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合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合规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合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法律合规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号:HK0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33,689,084,000股(包括224,689,084,000股H股及9,000,000,000股A股)。2007年,中国建设银行的综合盈利能力达到同业领先水平,实现净利润691.42亿元,较上年上升49.27%。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15%,平均股东权益回报率为19.50%,分别较上年提高0.23个百分点和4.50个百分点,每股盈利为0.30元,较上年提高0.09 元。总资产达到65,981.77 亿元,较上年增长21.10%。资产质量稳步上升,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率实现双降,信贷资产质量持续改善,不良贷款率为2.60%,较上年下降0.69 个百分点。拨备水平充分,拨备覆盖率为104.41%,较上年末提升22.17 个百分点。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敦、纽约、悉尼设有代表处。2006年8月24日,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与美国银行签署协定,收购美国银行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美国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并于2006年12月29日完成收购交割,美国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世界银行1000强中列第14位;被美国《福布斯》杂志评为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第69位;被英国《金融时报》评为"全球500强"第35位;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志"年度中国最佳银行奖"、香港《资本》杂志"中国杰出银行奖"、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亚洲风险》杂志"中国最佳金融风险管理奖"、《亚洲银行家》杂志"零售风险管理卓越奖"等奖项。中国建设银行在2007年首届中国基金行业年度评选中荣获"最佳托管银行奖";荣获《财资》杂志颁发的 "2007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奖"。在取得出色的经营业绩的同时,中国建设银行亦积极承担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2007年获得中国扶贫基金会"扶贫中国公益家"荣誉称号,获得新华网颁发的"企业社会责任贡献奖",获得香港上市公司公会和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颁发的"企业社会责任奖",连续两次获得中国红十字基金会颁发的"最具责任感企业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110余人。
  (二)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部、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较丰富相关工作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8年3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通乾、鸿飞、银丰等8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88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红利精选、工银瑞信货币市场、长城消费增值、华安上证180ETF、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泰达荷银效率优选、华夏深圳中小企业板ETF、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华宝兴业收益增长、华富货币市场、工银瑞信精选平衡、鹏华价值优势、中信稳定债券、华安宏利、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海富通风格优势、银华富裕主题、华夏优势增长、信诚精萃成长、工银瑞信稳健成长、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诺德价值优势、工银瑞信债券、国泰金鼎价值、富国天博、融通领先成长、华宝兴业行业精选、工银瑞信红利、泰达荷银市值优选、长城品牌优选、交银施罗德蓝筹、易方达增强回报、南方盛元红利、交银施罗德增利等58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商务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杨凯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010-5869 8918   传


真: 010-66583100   联系人:郝炜   网


址:www.icbccs.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ank-of-china.com   (4)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Frank N. Newman)   邮政编码: 518001   联系人:周勤   传真电话: 0755-82080714   客服电话:


95501   公司网址: www.sdb.com.cn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联系人:刘衍波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国光大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8098000   传真:(010)68561260,68561290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7)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阎冰竹   电话:010-66226044、66223251   传真:010-66226045、66226047   客服电话:010-96169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电话:010-58351666   联系人:李群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65541405   传真:010-65541281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4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 021-68816000   传真: 021-68815009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联系人:李洋   电话:(010)66568047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001、021-96250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6)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丁韶燕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中信万通证券客户咨询电话:0532-96577   (1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1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9)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邮编010010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邮编010010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常向东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2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公司网址:www.ecitic.com   (2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客户服务热线:021-68419974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2028号中国凤凰大厦1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注册资本:15.1亿元人民币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282555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江   联系电话:0755-82558323   网址:http://www.axzq.com.cn   (2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及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邮政编码:230001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程维   联系电话:0551-2207936   传真电话:0551-2207965   客户服务电话:全国:4008888777





安徽省:9688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商务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南街1号国光高科大厦4F   法定代表人:杨凯生   电


话:010-66583099   传


真:010-66583348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负责人:王丽   电


话:(010)66575888   传


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李晓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小东,成超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成超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11 月 17 日证监基金字[2006] 239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结果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405,050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12,228,605,753.61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762,916.65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12,229,368,670.26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记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帐户,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七)基金合同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合同已于2006年12月6日生效。   (八)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当日的交易申请;如果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下一开放日的交易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2006年12月28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三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3%,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300万 1.0%





300万≤M<500万 0.8%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1年 0.5%





1年≤持有期<2年 0.25%





持有期M≥2年 全免





注: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   即: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6915.3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投资人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25%=26.25 元   赎回金额=10500-26.25=10473.7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73.75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自正常支付时间起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1、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请参照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的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转换业务办理时间与基金的申购、赎回时间约定相同。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的基金有一只不处于开放日,基金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本基金自2007年3月12日开通了和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工银价值")、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工银货币")、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基金(以下简称"工银平衡")之间的转换,自2007年6月5日开通了和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工银强债")之间的转换,自2008年5月19日开通了和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工银添利")之间的转换。具体业务办理机构和相关规则参见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   3、转换费   目前,基金管理人已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了本基金与工银价值、工银货币、工银平衡、工银强债和工银添利之间的转换业务,转换费率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1、定期定额投资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定期定额投资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2、申购费率   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等同于正常申购费率,计费方式等同于正常的申购业务。(如遇有调整,另见相关公告)   3、办理场所   截至2008年6月5日,本基金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网点办理定期定额投资申请。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开办该业务的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追求基金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理念   选择经营稳健、具有长期可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合理价格买入并进行中长期投资,获取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长期投资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中央银行票据、回购,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专注基本面研究,采取"自下而上"的策略,运用工银瑞信上市公司成长性评价体系选择具有长期可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股票。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进行充分投资,通过发掘成长型股票,以合理价格买入并进行中长期投资,获取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长期投资收益。   1.股票选择   选择成长型股票是本基金投资策略的核心,本基金采用的上市公司成长性评价体系具体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及竞争格局考察、公司竞争力分析、公司可持续成长潜力评估及投资吸引力评估等四个层次,如下图所示。   图1-1








上市公司成长性评价体系   (1)行业发展前景及竞争格局考察   根据行业所处生命周期、产业竞争结构、近期发展趋势等数方面因素对各行业的相对盈利能力及投资吸引力进行评价。本基金将致力于从那些处于成长期、发展前景光明、盈利能力强的行业,例如,新能源、新材料、信息技术、生物医学、健康保健等,发掘具有持续增长潜力的公司。此外,对于传统行业,本基金将会致力发掘那些应用新技术或新商业模式等途径创造客户需求或扩大客户群体及市场份额的上市公司。   (2)公司竞争力分析   考察公司的竞争战略,从公司治理、经营机制、品牌、生产成本、营销、产品研发、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评价上市公司在所处行业中的竞争力及相对竞争地位。那些具有清晰、合理的竞争战略,主营业务突出,在品牌、技术、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公司是本基金深入研究的对象。   (3)可持续成长能力评估   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性及公司在行业内的相对竞争地位,分析公司可持续成长能力,选择预期未来3-5年或更长时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具有20%以上可持续成长速度的公司进行跟踪研究。其中可持续成长速度是公司未来一段时间剔除掉短期非经营性或者非正常收入或者损失后的增长速度。   (4)投资吸引力评估   运用自由现金流折现(Discounted Free Cash Flow )等估值模型评估公司股票市场价值,并结合PEG(当前市盈率PE与可持续增长速度G×100的比值)等指标,评估投资的安全边际与投资吸引力,选择具有足够安全边际、PEG指标在1.0以下且在投资期限内预期投资收益能达到30%以上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2.组合优化   基于基金组合中单个证券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证券价格明显高于其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此外,由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本基金将进行国债、金融债等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可转换债券的投资。债券投资策略包括利率策略、信用策略等,由相关领域的 专业研究人员提出独立的投资策略建议,经固定收益投资团队讨论,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固定收益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将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于谨慎原则利用权证以及其它金融工具进行套利交易或风险管理,为提高基金收益提供增加价值。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业绩基准收益率=8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成长型股票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混合型基金,属于风险水平相对较高的基金。   (七)投资组合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6)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9)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6)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以后,不再受上述限制约束。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的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的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2008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





项目 金额(元) 占总资产比例





股票 5,743,879,183.27 69.48%





债券 1,187,311,284.14 14.36%





权证 - -





资产支持证券 -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25,656,925.22


16.04%





其他资产 10,052,372.09


0.12%





合计 8,266,899,764.7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序号 行业分类 市值(元) 占净值比例





1 农、林、牧、渔业 0.00  0.00%





2 采掘业 1,106,319,100.93 13.62%





3 制造业 2,279,731,465.34 28.07%





其中:食品、饮料 322,294,281.10 3.97%





纺织、服装、皮毛 0.00 0.00%














木材、家具 0.00 0.00%














造纸、印刷 111,972,360.50 1.38%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266,903,329.27 3.29%














电子 1,424,963.21 0.02%














金属、非金属 527,094,659.61 6.49%














机械、设备、仪表 842,719,140.73 10.37%














医药、生物制品 207,322,730.92 2.55%














其他制造业 0.00 0.00%





4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0,438,400.00 0.62%





5 建筑业 371,616,091.96 4.57%





6 交通运输、仓储业 300,416,273.90 3.70%





7 信息技术业 42,174,572.12 0.52%





8 批发和零售贸易 435,109,733.23 5.36%





9 金融、保险业 621,746,582.33 7.65%





10 房地产业 491,691,471.36 6.05%





11 社会服务业 44,635,492.10 0.55%





12 传播与文化产业 0.00 0.00%





13 综合类 0.00 0.00%





合计 5,743,879,183.27 70.71%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3.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 数量(股) 期末市值(元) 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0937 金牛能源 11,038,011 419,334,037.89 5.16%





2 600582 天地科技 8,353,385 398,957,667.60 4.91%





3 600970 中材国际 5,240,146 306,600,942.46 3.77%





4 000709 唐钢股份 17,903,498 285,918,863.06 3.52%





5 000568 泸州老窖 4,348,000 269,576,000.00 3.32%





6 600015 华夏银行 15,667,793 219,505,779.93 2.70%





7 601006 大秦铁路 11,462,423 198,299,917.90 2.44%





8 600000 浦发银行 5,289,801 187,258,955.40 2.31%





9 000002 万


科A 7,222,448 184,894,668.80 2.28%





10 600825 新华传媒 5,619,621 173,477,700.27 2.14%





4. 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债券品种 市值(元) 占净值比例





1 国  债 - - 





2 金 融 债 - -





3 央行票据 1,159,255,000.00 14.27%





4 企 业 债 10,201,961.00 0.13%





5 可 转 债 17,854,323.14 0.22%











计 1,187,311,284.14 14.62%





5.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名称


市值(元) 占净值比例





1 08央行票据17 500,250,000.00 6.16%





2 08央行票据31 480,450,000.00 5.91%





3 08央行票据12 128,960,000.00 1.59%





4 08央行票据09 49,595,000.00 0.61%





5 唐钢转债 16,279,659.14 0.20%





6. 按照被动持有和主动投资两种类别,披露报告期末的权证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没有持有权证。





7. 报告期末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没有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是否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是否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是否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若有应对相关的投资决策程序进行说明。











(3) 基金的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其他资产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397,273.76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3 应收证券清算款 -





4 应收利息 5,161,933.18





5 应收申购款 1,493,165.1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计 10,052,372.09





(4) 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未以自有资产投资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6年12月6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截至2008年3月31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20.45% 2.23% -23.34% 2.31% 2.89% -0.08%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58.52% 1.86% 85.27% 1.93% -26.75% -0.07%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四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60%;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第(一)款第1条中第(3)到(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六)款及第(七)款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本公司相关公告。   (三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票与债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资料寄送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以下资料:   1、基金账户确认书   在开户确认后为投资者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在基金募集期间开户的,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寄送。   2、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当季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若基金投资者在季度期内无交易发生,不邮寄该季度的对账单;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的15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问答等。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三)定期定额投资   投资人可通过相关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详细的操作步骤可咨询相关代销渠道或工银瑞信客服中心400-811-9999(免长途费)。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四)电子邮件服务   如投资人预留有电子邮件地址,可获得电子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每周资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未预留电子邮件地址的投资者可致电客户服务中心或登陆工银瑞信网站(www.icbccs.com.cn)"我的账户"栏目获得此项服务。   (五)短信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发送短信查询工银瑞信旗下基金信息,包括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持有份额等,也可通过致电客户服务中心或登陆工银瑞信网站(www.icbccs.com.cn)"我的账户"栏目预留准确的手机号码,订制周净值短信、账户类及交易类确认短信及最新公告等。   (六)客户服务中心   1、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1)自助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查询与基金交易查询等。   (2)人工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5个工作日、每日8小时的人工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10-58698918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免长途费)   传真:010-66583100   2、网上客户服务   (1)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及资讯服务。投资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通过"在线客服"、网站论坛、信箱留言等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2)网上交易   投资人可持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借记卡、准贷记卡)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储蓄卡登陆工银瑞信网站办理本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包括: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及查询等业务。   网址:www.icbccs.com.cn   电子邮件地址: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七)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和投诉。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提出意见、建议和投诉。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次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   1.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银行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2007年12月11日;   2.工银成长基金资产净值公告,2007年12月30日;   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银行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2008年1月8日;   4.工银瑞信稳健成长基金关于开通中国工商银行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2008年1月12日;   5.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08年1月19日;   6.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基金2007年第四季度报告,2008年1月22日;   7.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2008年2月21日;   8.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2008年3月6日;   9.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2008年3月6日;   10.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2008年3月8日;   11.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基金2007年年度报告,2008年3月27日;   12.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国建设银行基金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08年3月31日;   1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08年4月1日;   14.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基金2008年第一季度报告,2008年4月18日;   15.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北京银行基金定投业务等事项的公告,2008年4月23日;   16.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2008年5月17日;   17.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2008年5月17日;   18.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苏宁电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2008年5月23日;   19.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储蓄卡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及部分基金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2008年5月29日。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00八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在上述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接到书面通知后未在指定时间及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5)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托管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管理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仍拒绝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大会会议决议的效力。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四、基金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六、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第三方的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免除其赔偿责任。   (五)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凯生   成立日期:2005年0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号   经营范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等资产管理业务;募集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中央银行票据、回购,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6)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9)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6)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以后,不再受上述限制约束。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基金托管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交易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或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并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及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包括基金席位租用协议、信息披露协议、基金审计合同等。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提供资料,由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建立并保管。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