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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领先策略(180013)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合同摘要

































































银华领先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银华领先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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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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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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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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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该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时提请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下同)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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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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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②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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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④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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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2、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6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6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4、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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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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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1款第3 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中国经济未来持续高速的增长使得投资于领先行业中的优势公司成为未来投资的主线之一。通过运用领先的资产配置策略,投资于领先优势并且具备估值吸引力的股票、债券,并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取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现金、债券资产、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投资理念





领先企业引领经济结构升级,领先策略创造超额回报。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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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将采用定量与定性两种领先型指标相结合的方法来进行大类资产配置,通过领先策略投资于因经济结构升级、汇率循环、经济周期变化及产业政策支持而受益的领先行业。并在领先行业中遴选具备综合竞争实力、估值吸引力和增长潜力显著的领先公司完成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自上而下的久期配置、组合期限配置、类属配置策略和自下而上的个券精选相结合的积极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并利用市场失衡实现组合增值。





(1)一级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领先型资产配置策略进行大类资产配置,通过跟踪分析宏观经济领先指标、预测核心指标来识别经济周期所处的阶段,同时深入分析财政货币政策、本币相对于世界主要货币的估值合理性、资金供求、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对于证券市场投资环境作出全面的评估。通过定期估算股票市场整体的合理市盈率,并与市场实际平均市盈率水平做比较,根据两者之间的差异,结合对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和证券市场资金面等的分析,判断股票市场是否被高估或低估以及偏离的程度,并据此进行资产配置。通过比较股票市场的整体收益率(E/P)与相同期限债券收益率来评估股票和债券资产的吸引力,从而达到在两者间的转换。





(2)行业配置策略





我们判断中国经济预计在未来可预见的时间里都将保持一个较高比例的增长,正处于经济发展模式转型,经济增长结构变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和工业化推动的产业结构升级的过程中。在宏观经济长期增长和产业结构升级的大背景下,我们相信将有大量的行业和公司取得领先优势,并获得快速成长。





本基金将投资对象锁定在那些在中国经济快速增长中具备领先优势,并且能够快速成长的行业和公司。具体包括在经济发展模式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持续增长的领先行业和公司、在汇率循环中受益的领先行业和公司,在经济周期发生变化而受益的领先行业和公司、以及在产业政策中受益的领先行业和公司。





领先行业名称





满足领先行业的主要条件





经济结构领先





能够经济结构调整中持续稳定增长的行业





汇率循环领先





能够在本币估值的变化趋势中受益的行业





产业政策领先





能够长期受到产业、税收、国防等政策支持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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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循环领先





能够在经济周期变迁和循环中受益的行业





1经济结构领先行业





经历了前期高速发展后,中国经济进入了转型期,这已经成为了各界的共识和管理层的重大战略决策,管理层正在或将要出台各种措施,努力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成功转型。我们认为,随着国家内需增长政策的推进,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力将逐渐由投资、出口拉动向消费、出口拉动转变;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国民收入的持续提高,产业结构将获得明显改善,消费升级趋势将更加明显。在这一变化中,将领先涌现出一批发展潜力巨大、盈利持续增长的行业和公司。欧美发达国家、日本、韩国等国家的经验表明,在经济发展的这一阶段中,零售、食品饮料、房地产、金融、汽车、电讯服务、医疗服务、装备制造、旅游传媒等行业将取得明显发展,而这些领先行业中的优势公司更是明显受益,持续稳定快速发展趋势明显。随着中国经济结构的调整,投资在这种调整进程中明显受益的领先行业或公司将会获得超额收益。





根据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本基金定性地将零售、食品饮料、电讯服务、医疗服务、金融、地产、汽车、装备制造、旅游传媒、高新技术、新材料等行业界定为经济结构领先行业。





同时,将进一步根据各行业销售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毛利率变动趋势等定量指标确定上述行业是否进入领先增长行列,以适应中国国情。





2汇率循环领先行业





我国外汇管理体制尚处于改革和发展进程中,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对外开放,人民币汇率尚未达到长期均衡水平。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从长期看,人民币对主要经济体货币的升值趋势较为明显。由于汇率的变动对各行业的发展空间和盈利水平有重大影响,抓住在人民币升值趋势中明显受益的领先行业和领先公司,将可以获得较好的投资回报。





一般而言,本币升值进程中受益的行业包括:金融、地产、商业、航空行业,以及以进口原材料加工产品对内销售的行业,本基金将上述行业界定为汇率循环领先行业。





3经济政策领先





为推进国民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国家将会出台各种倾斜政策,比如前不久就出台了重大装备制造业的支持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扶植政策以及鼓励节能降耗、环保等政策。政策的出台将明显改变各个行业的发展轨迹,从而对行业和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产生重大影响。通过投资受益于国家经济政策调整的领先行业,回避受经济政策抑制的行业,将可能取得良好投资收益。本基金将装备制造、军工、高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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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保等行业界定为经济政策领先行业,同时将动态根据管理层扶植政策的出台或变化,将新的受益行业纳入经济政策领先行业,将不再受到政策鼓励的行业剔除。





④经济循环领先





经济的波动不仅仅在驱动着股票和债券市场的运行趋势,而且还会导致不同行业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发生结构性变化,通过领先策略投资于经济周期变化而受益的行业,是本基金在行业配置上的策略之一。根据行业和经济周期之间的关系,各行业可划分为以下两种:A、周期性行业。在经济周期循环波动过程中,一些行业相对于其他行业更加显著地受到经济周期的影响。这些行业主要应用于投资需求,具有建设周期较长导致产能扩张较慢,固定成本占总成本比重较高导致经营杠杆系数很高,行业经营利润对销售量和价格的敏感性很高等基本特征。这些特点都会使得行业的营业利润及其增长率显著地受到经济周期的影响。基于以上分析,借鉴国际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管理人的行业研究经验,本基金确定建材、钢铁、能源、采掘、石化、房地产、汽车制造、机械等行业为周期性行业。B、稳定增长行业。稳定增长行业往往是生活必需品和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服务具有需求刚性的特征,同时生产和投资周期较短也使得供求关系基本平衡。同样根据稳定行业特征、借鉴国际经验和管理人的行业研究成果,本基金确定的稳定增长行业包括:金融、医疗服务、制药、化妆品、食品饮料、酒类、商业、烟草以及公用事业行业。





一般来说,在经济周期中,各行业相对表现如下表:





循环阶段





复苏期





繁荣期





滞胀期





衰退期





GDP增长轨迹





开始上升





高速增长





增长缓慢或停滞





增长下降





利率趋势





小幅度上升





上升





大幅上升





下降





经济循环领先





建材、钢铁、能源、采掘、石化、机械





汽车、金融、房地产、消费、投资品





食品饮料、酒类、商业





医疗服务、制药





从中长期的角度看,本基金将通过识别所处经济周期的阶段,并将对应的行业界定为经济循环领先行业。





(3)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的选择上,本基金将运用定量与定性的指标相结合的方法来选择具有领先优势的股票,领先股票的定量指标主要有:相对估值指标、绝对估值指标,公司收入和利润的变化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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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公司利润率的变化趋势等;定性的指标主要有:公司的竞争优势、市场一致预期、市场参与主体的情绪等。





在领先行业中遴选领先优势大、具备估值吸引力、增长潜力显著的公司是本基金主要的主要选股策略。





1选股标准





在股票选择方面,本基金首先从偿债能力、周转能力、盈利能力和成长潜力等四个层面评估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精选具备领先能力的上市公司。具体指标如下:





偿债能力指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和有息负债投资资本比率等指标;周转能力指标包括:存货周转率、应收帐款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和总资产周转率等指标;盈利能力指标包括: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成长能力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EBIT增长率、PEG等指标。如果对企业进行了绝对价值评估,成长性分析包括可以反映股东财富增长的EVA增长率等指标。





在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分析评估的基础上,本基金主要关注具备以下领先优势的企业作为本基金的投资对象:





1)所属的行业为中国经济发展进程中具有领先和主导地位的行业,并且具有中长期可持续增长的前景,满足本基金确定的领先行业标准。





2)公司拥有的资源、产品和经营能力在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并可以保持长期竞争优势。





3)在所处的经济周期上升阶段中能有领先于同行业的其他企业、获得超越行业平均值的利润水平的优势。





4)在估值水平方面,具有与同行业和历史角度相比较的领先优势。





2选股流程





图1.4 股票选择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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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用基础股票库





本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团队进行针对性的实地调研、集中研讨、委托课题、实证分析等多种形式的系统研究,结合卖方研究机构的覆盖调查,根据股票的流动性和估值指标,运用数量化的方法对A股所有股票进行筛选,经过风险管理组审核无异议后形成股票基础库,并经由上述程序和标准对股票库进行管理和维护。





本基金通过调用该基础股票库,既可有效分享本基金管理人投资、研究资源,充分利用多年投资管理的成功经验和技能,又能有效提高股票选择的针对性和投资运作的效率。





2)确定本基金的基础股票库





在管理人的基础股票库范围之内,根据管理人对经济周期的识别而确定出的经济周期领先、经济结构领先、汇率循环领先和产业政策领先行业中,选择符合领先行业标准的公司作为本基金的基础股票库。





3)领先优势、估值吸引力、成长性评估





A.领先优势评估





影响公司领先优势的主要因素包括资源、产品和经营能力,细化指标包括公司的行业地位、企业发展前景、主要管理团队的素质和公司治理结构四个层面。行业地位分析指标包括产品市场占有率,产品定价能力,公司产品在技术、配方、准入和品牌方面的壁垒;企业发展前景包括公司技术或服务的水准,企业在产品技术(或服务水平)方面的行业领先地位得以延续和扩展的能力,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开拓能力,以及企业的整合与重组能力;管理层素质包括管理层的前瞻性战略,对全球化的经济趋势与对本行业的影响的洞察力,发现潜在机遇能力,资本观念与运作能力以及外来资本保持开放合作的态度,熟悉资本运作规律,并以此改造和发展企业的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规范有序,以及公司是否有针对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销售人员设计有效的激励制度。





B.估值吸引力





估值吸引力分析指标包括绝对估值标准和和相对估值标准两大类,相对估值指标包括公司当期以及未来两年动态PE、PB、PS、PEG,EBIT、EV/EBITDA等指标,通过与同行业公司以及国际可比公司进行估值比较,得出是否具备估值吸引力的分析结论。绝对估值模型主要针对不同的行业特征,在DCF、FIFF、EVA等估值模型中选择适合行业特征的估值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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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绝对价值进行评估。





C.成长性分析





成长性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EBIT增长率等指标。如果对企业进行了绝对价值评估,成长性分析包括可以反映股东财富增长的EVA增长率等指标。





4)构建投资组合





通过对本基金基础股票库公司的领先优势、估值吸引力和成长性分析,在领先行业中遴选出具备领先优势、估值优势和良好成长性的公司,结合本基金行业配置策略确定的行业配置比例,综合考虑风险管理和控制目标,完成基金投资组合的构建。





(4)权证及其他品种的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本基金除了运用B-S模型、二叉树模型、隐含波动率等方法对权证估值进行测算之外,通过对发行权证上市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分析评估权证的内在价值,在有效控制权证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的投资。对于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允许投资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投资。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自上而下的久期配置、组合期限配置、类属配置策略和自下而上的个券精选相结合的积极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并利用市场失衡实现组合增值。





1久期配置策略





利率是债券价格变化的核心驱动因素,久期是衡量纯债价格对利率敏感性的指标,久期配置策略就是在利率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对债券组合久期做出调整.在预期利率下降时,适当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同时获得比较高的利息收入;在预期利率上升时,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和研究世界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汇率政策以及资金供求关系,预测市场利率走势,在此基础上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以及固息债、浮息债和含权债的配置。





2组合期限配置策略





组合期限配置策略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期选择债券组合类型(子弹型、哑铃型和阶梯型),确定短、中、长期债券的配置比例,以期在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过程中获得债券价格变化带来的收益。 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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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等不同类属债券间的配置。本基金通过对流动性利差、信用利差分析来评估不同类属债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增持相对价值高的类属债券,减持相对价值低的类属债券,从而提高债券组合的投资回报率。





④个券精选策略





个券精选策略指基于对信用质量、期限和流动性等因素的考察,重点关注具有以下特征的债券: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期权价值被低估,或者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通过深入研究,发掘这些具有较高当期收益率或者较高升值潜力的债券,可为投资者创造超额投资回报。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选定为: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30%。





考虑本基金正常状态之下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本基金选择市场代表性较好、具备较好公信力的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30%作为本基金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品种。本基金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之下,使基金的长期收益水平高于业绩比较基准。





7.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①承销证券;





②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⑥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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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①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③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④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8.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3、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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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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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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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登载在网站上。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