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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货币(400005)

东方货币:在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于2008年7月14日至2009年12月31日定期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在中信建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于2008年7
月14日至2009年12月31日定期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联合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信建投”)将于2008年7月14日开通本公司旗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同时将参加中信建投于2008年7月14日至2009年
12月31日全部法定基金交易日的定期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指定销售机构提出固定日期
和固定金额的扣款和申购申请,由指定销售机构在约定扣款日为投资
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交易方式。 
一、适用投资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
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二、办理销售机构:中信建投各营业网点。 
三、办理时间:定期定额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
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四、申请方式:凡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投资者,须持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具体手续请遵
循中信建投各营业网点的有关规定。 
五、定期定额申购、赎回费率请详见各基金招募说明书(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 orient-fund.com即可查询)。 
六、基金代码:东方龙基金:400001;东方精选基金:400003;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基金:400005;东方策略基金:400007 
七、扣款方式:投资者应遵循中信建投各营业网点开办定期定额
申购业务的有关规定,与其约定申购基金名称、金额、每月固定的扣
款日期和账户,且该账户为其从事该基金交易时的指定账户。 
八、投资金额:投资者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的每期最低固定金
额为人民币200元(含200元),无交易级差。 
九、交易确认: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
(T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
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
起始日为T+2工作日。 
十、定期定额业务的终止 
(一)如果投资者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网点申请办理业务终止,或登陆中信建投网
站自助办理。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信建投的有关规定。 
(二)如果投资者结算账户资金不足导致连续三次扣款失败,则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自动终止。 
(三)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中信建投的具
体规定。 
十一、咨询方式 
1、中信建投各营业部 2、中信建投证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免长话费) 
3、中信建投网站:www.csc108.com 
4、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10-66578578 
5、本公司网址: www.orient-fund.com 
十三、重要提示 
(一)基金“暂停申购”期间,暂停办理基金的定期定额开户和
投资业务,但对于在“暂停申购”前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
者,照常办理投资业务。如遇特殊情况,请以公告为准。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时间、流程以中信建投及其各网点
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二)如新增其他销售机构开通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本公司届时将另行公告。 
(三)中信建投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内容如下: 
1、投资者通过中信建投网上交易系统网上委托定期定投申购本
公司基金的,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享受费率4折优惠,若优惠折
扣后费率低于0.6%,则按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
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2、投资者通过中信建投柜台系统现场委托定期定投申购本公司
基金的,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享受费率8折优惠,若优惠折扣后
费率低于0.6%,则按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
则按原费率执行。 
(四)风险提示: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
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基金所投资的股
票、债券、衍生品等各种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等。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担。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八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