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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中小盘(110011)

易方达中小盘:招募说明书

基金代码:110011	基金简称:易方达中小盘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五月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08年5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644号)和2008年5 月15 日《关于同意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8]180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概要)

  基金名称: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投资理念:发掘较高成长性的中小盘股票,寻求资本长期增值。
  投资目标:通过投资具有竞争优势和较高成长性的中小盘股票,力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股改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投资中小盘股票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投资策略:本基金为中小盘股票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策略,投资具有良好治理结构、在细分行业具有竞争优势以及有较高成长性的中小盘股票,给基金持有人带来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
  选股标准:本基金对中小盘股票的界定方法为: 基金管理人每季度末对中国A股市场的股票按流通市值自小到大进行排序,累计流通市值占A股总流通市值2/3的股票,称为中小盘股票。在此期间对于未纳入最近一次排序范围的股票(如新股、恢复上市股票等),如果其流通市值(对未上市新股而言为本基金管理人预计的流通市值)可满足以上标准,也称为中小盘股票。基金因所持有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而导致中小盘股票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本着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适时予以调整,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中小盘股票中,本基金重点投资具有良好治理结构、在细分行业具有竞争优势以及有较高成长性的中小盘股票。
  业绩比较基准:45%X天相中盘指数收益率+35%X天相小盘指数收益率+20%X中债总指数收益率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是主动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品种,理论上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基金。
  风险管理工具: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绩效与风险评估系统。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限: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每六个月对原招募说明书进行的内容更新;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指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428号九洲港大厦4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5、27、28楼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梁棠   联系电话:4008818088   联系人:吴薇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





广东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5%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67%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8.33%





总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梁棠先生, 董事长,1958年2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15年证券金融从业经历。历任广东省财政学校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广东粤财实业发展公司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8年1月,当选为政协广东省第十届委员会常委。   叶俊英先生,副董事长、总裁,1963年9月生,经济学博士,15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条法部科员、副科长、科长,中国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专卖办公室干部,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公司董事、副总裁,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李建勇先生,董事,博士,1957年生,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公司常务副总裁,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刘鹰先生,董事,硕士,1970年生,曾任广西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改名为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交易部经理,现任美的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优造先生,董事、副总裁,1964年10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17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厦门大学教师,华南计算机公司干部,广东证券公司干部,南方证券登记公司业务部及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营运总监。   谢亮先生,董事,大学本科毕业,1963年生。曾任53011、53061部队财务部门助理员,广州军区生产管理部财务部门助理员、处长,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计划财务部部长。   佟志广先生,独立董事,1933年生,历任中国驻印度、缅甸大使馆商务处秘书,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秘书,中国驻美国联络处商务秘书,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副总经理,香港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常务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香港港口发展局委员以及多家公司董事长、董事。1991年2月任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在担任副部长期间曾任中国"复关"首席谈判代表,中美贸易谈判代表团团长。1994年4月任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长、党组书记。曾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外事委员会委员,中国-欧洲议会友好小组副主席。   项兵先生,独立董事,加拿大ALBERTA大学管理学博士,1962年生,历任加拿大CALGARY大学副教授,香港科技大学讲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核心教授,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EMBA及高级管理培训部主任,现任长江商学院院长。   谢石松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1963年生,现任中山大学教授、法律学系国际法教研室主任,中山大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曾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编辑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高级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和广州市律师高级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武汉大学法学院和西北政法学院兼职教授,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陈国祥先生,监事会主席,1963年1月生,经济学硕士,16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浙江舟山海军4806工厂教师,广东省社会福利集团珠海分公司企业发展部经理,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市场总监。现任监事会主席。   刘少波先生,监事,1960年9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暨南大学讲师、副教授、金融系主任、经济学院院长。现任暨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廖智先生,监事,硕士,1971年生。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   江作良先生,副总裁兼投资总监,硕士,1966年生, 14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发中心副总经理,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01年4月至今,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科汇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平稳增长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刘晓艳女士,副总裁兼市场总监,博士,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兼监察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   张南女士,督察长,博士。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2001年10月加入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监察部总经理。   2、基金经理   何云峰,工学博士,1977年生,4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易方达积极成长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积极成长基金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副总裁兼投资总监江作良先生;总裁助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陈志民先生和研究部总经理吴欣荣先生。   江作良先生,同上   陈志民先生,1971年11月生,法学硕士、公共管理硕士,14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副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基金科翔基金经理、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曾公派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习,获公共管理硕士学位,并在美国Evergreen Investments 基金管理公司国际股票投资部工作。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积极成长基金基金经理。   吴欣荣先生,研究部总经理,1975年6月生,工学硕士,7年证券从业经历。进入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来,先后参与并从事过公司筹建、行业研究、基金经理助理等工作,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高级基金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基本情况如下:   办公及住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 钢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总经理:董杰   托管部门联系人:宁敏   电话:(010)66594977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中国银行业务覆盖传统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领域,并在全球范围内为个人客户和公司客户提供全面和优质的金融服务,截至2006年底,在世界27个国家和地区拥有分支机构,与1500家国外代理行及47000家分支机构保持了代理业务关系,凭借全球化的网络及其优质的服务、雄厚的实力,本行在国内市场保持着独特的竞争优势。   在近百年的岁月里,中国银行以其稳健的经营、雄厚的实力、成熟的产品和丰富的经验深得广大客户信赖,打造了卓越的品牌,与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   中国银行主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资金业务。中国银行向公司客户提供包括贷款、票据贴现、贸易融资、存款、结算、清算、现金管理等各项金融产品和度身定制的财务综合解决方案。中国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一系列个人或家庭银行产品及服务,包括储蓄存款、消费信贷、支付结算、银行卡和财富管理等。在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曾创造了中国银行业的许多第一,所创新和研发的一系列金融产品与服务均开创历史之先河,在业界独领风骚,享有盛誉。目前在外汇存贷款、国际结算、外汇资金和贸易融资等领域居于领先地位,且保持了持续快速增长。截至2006年底,中国银行境内外分支机构共有11,241家,其中境内拥有37家一级分行、直属分行,283家二级分行及10277家分支机构,境外分支机构643家分行、子公司及代表处,是中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银行。中国银行在国内同业中率先引进国际管理技术人才和经营理念,不断向国际化一流大银行的目标迈进。   中国银行有近百年辉煌而悠久的历史,在中国金融史上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中国银行于1912年由孙中山先生批准成立,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37年间,中国银行先后是当时的国家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在动荡的历史年代,中国银行作为民族金融的支柱,以服务大众、振兴民族金融业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继续保持和发扬了顽强创业的企业精神,为国家对外经贸发展、开展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1994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国银行由外汇外贸专业银行向功能完善、服务全面的国有商业银行转化,与其它三家国有商业银行一道成为国家金融业的支柱。1994年和1995年,中国银行先后成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发钞银行。为提高竞争优势,中国银行从2000年初开始围绕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2001年,中国银行成功重组了香港中银集团,将10家成员银行合并成当地注册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7月,重组后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外上市的国有商业银行。   2004年7月14日,中国银行在与国际同业和国内同业的激烈竞争中,凭借雄厚的实力和优良的服务,脱颖而出,作为我国银行业的优秀代表携手北京2008年奥运会,成为北京奥运会唯一的银行合作伙伴。   中国银行于2003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试点银行,围绕"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目标,进一步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稳步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工作。2004年8月26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标志着中国银行向建立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目标迈进了一大步,中国银行的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   2006年6月1日,中国银行在香港联交所成功挂牌上市,共集资754.27亿港元。继成功发行H股并上市之后,2006年7月5日,中国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A股,是中国资本市场第一家国有商业银行股,是全流通背景下的第一家"海归"股。在国际和国内资本市场同时上市,进一步提高了资本实力,中国银行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在势如破竹的中国金融银行业改革的大潮中,在"新兴+转轨"的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大趋势中,中国银行将健康、快速、持续发展,创造更新的辉煌、谱写更绚丽的篇章!   中国银行多年来围绕客户需求所做的不懈努力,得到了来自业界、客户和权威第三方的广泛认可。从1990年以来,中国银行一直荣登《财富》500强排行榜,并被《财富》(中文版)评选为2006年最受赞赏的中国公司;自1992年,中国银行八次被《欧洲货币》杂志评为"中国最佳银行"或"中国最佳本地银行",并于2005年被《欧洲货币》评为中国及香港 "最佳商业银行"(2005年房地产奖项);2004至2006年,中国银行连续三年被《环球金融》杂志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和"中国最佳外汇银行";在中央电视台和《销售与市场》杂志共同主办的"2005中国营销盛典"中,被评为"2005年度中国企业营销创新奖"(是获奖企业中唯一的金融企业);根据英国《金融时报》2005年8月进行的调查,中国银行是中国的十大国际品牌之一;另外,中国银行被国家工商总局授予"中国驰名商标"。2006年在《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大银行"中排名第17位,被《财资》杂志评为2006年度AAA奖项中国地区最佳现金管理银行、中国地区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同时《亚洲货币》杂志也将中国银行评为"中国最佳现金管理银行";被《新兴市场》杂志评为"2006年亚洲地区年度最佳银行",被《亚洲风险》杂志评为"2006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获得了《亚洲法律事务》杂志2006年"银行和财经服务公司法务组大奖",是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金融机构;被《投资者关系》杂志评选为"中国市场企业交易最佳投资者关系"、"香港市场IPO最佳投资者关系";在第十四届中国国际金融(银行)技术暨设备展览会上,本行的产品获得"金融业务创新奖";此外,积极推进企业文化建设,营造诚信、绩效、责任、创新、和谐的氛围,于2005年,被《中国人才》(《China Staff》)授予"中国大陆'最佳人力资源战略奖'",这是大中华区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的最高评奖;2006年再次荣获"优信咨询(Universum)"评选的"大学生心目中最理想雇主奖"。   世纪信誉,环球共享。中国银行将秉承 "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强化公司治理,追求卓越效益,创建国际一流大银行"的宗旨,依托其雄厚的实力、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成熟的产品和丰富的经验,竭诚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银行服务,与广大客户携手共创美好未来。   财务概况:   2007年第三季度,中国银行资产总额6,0202.09亿元人民币,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合计4207.07亿元人民币,分别比上年增长12.91%和8.63%,实现净利润499.83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同期增长22.42%,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5.04%,同比提高1.41个百分点。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自2004年8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自2003年3月起任中国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自1996年10月起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期间曾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89年10月至1996年10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裁、计划资金司司长等职。肖先生出生于1958年8月,1981年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1996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李礼辉先生,自2004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长。2002年9月至2004年8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年7月至2002年9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1988年至1994年7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新加坡代表处首席代表、福建省分行副行长等职。李先生出生于1952年5月,1977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系财政金融专业,1999年获得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王永利先生,自2006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自2003年11月起任中国银行行长助理,1997年4 月至2003 年11月历任中国银行财务部、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福建省分行常务副行长及行长,以及河北省分行行长等职。王先生出生于1964年4月,198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2005年获得厦门大学博士学位。   董杰先生,自2007年11月27日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自2005年9月起任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1983年7月至2005 年9月历任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沙头角支行行长、深圳市分行信贷经营处处长、公司业务处处长、深圳市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等职。董先生出生于1962年11月,获得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到2007年11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华夏行业精选、同智优势成长、易方达平稳增长、易方达策略成长、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易方达积极成长、易方达货币市场、易方达稳健收益、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嘉实服务增值、嘉实成长收益、嘉实理财通系列(含嘉实稳健、嘉实增长、嘉实债券)、嘉实货币市场、嘉实沪深300指数、嘉实超短债、嘉实主题精选、银华优势企业、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海富通收益增长、海富通货币市场、海富通股票、海富通精选2号、万家180指数、金鹰成份股优选、华夏回报、华夏回报二号、华夏大盘精选、景顺长城景系列(含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景顺长城货币市场、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泰信天天收益、泰信优质生活、招商先锋、大成蓝筹稳健、大成财富管理2020、大成优选、泰达荷银行业精选、国泰沪深300指数、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国泰金鹏蓝筹价值、友邦华泰盛世中国、友邦华泰积极成长、南方高增长、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华宝兴业动力组合、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国海富兰克林潜力组合基金等52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型、指数型、行业型、创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和理财品种,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银行总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根据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销售、市场、运营、风险与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行政管理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并在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设立托管业务团队。   中国银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现有员工90余人,其中硕士学历以上人员21人,具有一年以上海外工作和学习经历的人员有10余人。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中国银行努力构建严密内部控制体系,以保证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中国银行内控建设的总目标是:以完善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为保障,以体现制衡原则、健全有效的制度为基础,以精细化的过程为着眼点,以激励约束机制和问责制为引导,以信息科技手段为依托,大力培育合规文化,努力构建全面系统、动态、主动和可证实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实现上述目标,中国银行从明确职责入手,完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建设;从制度建设入手,夯实内部控制基础;从细节入手,实现精细化的过程控制;从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和问责制入手,引导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从加强信息技术手段入手,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和质量;从加强教育培训入手,促进合规文化的形成。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04年8月26日成立以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新的公司章程,形成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构建的现代股份公司治理架构。   (1)董事会负责制订总体风险偏好、审阅及批准本行的风险管理目标及策略。董事会下设风险政策委员会,并成立了稽核委员会。   风险政策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评估和监督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及内部控制政策的实施、监督已确立的风险领域敞口、监控和评估本行风险偏好、审核本行法律与合规事务程序的有效性和监督其实施,以及审查及批准超出授予本行行长信贷审批权限的信贷决定。总行风险管理部是风险政策委员会的秘书机构,风险管理部拟订风险管理策略及工作计划,并牵头拟定及管理风险管理政策及管理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   中国银行历来重视内部稽核职能,中国银行的内部稽核是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与评价活动,对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与评估,负责跟进被稽核发现的问题及监督整改行动。2005年11月,董事会及稽核委员会采纳了内部稽核章程,进一步明确内部稽核职能独立于业务部门,并由董事会的稽核委员会领导,在董事会授权下,稽核委员会负责提名总稽核及评估其表现、审查及核准内部稽核政策、内部稽核组织架构、年度内部稽核计划及预算,以及审查内部稽核职能的有效性。中国银行已于境内一级分行及主要海外分行与子公司设立内部稽核部门,各家境内一级分行内部稽核工作负责人均由总行委任及考核,向总行的内部稽核部门及分行行长报告。中国银行建立了问责制,明确界定了内部稽核部门及稽核人员的责任,相关的内部稽核部门或人员的工作表现被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层负有整体管理责任,管理本行风险的各个方面,包括风险管理策略、措施和信贷政策,并批准风险管理的内部规则、措施及程序。高级管理层下设内部控制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资产处置委员会和反洗钱工作委员会。   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全行内部控制体系的总体运行,决定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评估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以及识别内部控制体系存在的不足和缺陷,督导改进措施的落实,审阅及批准本行主要内部控制政策及相关实施计划,制订本行有关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控制、计量等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并不时聘用内部和外部专家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提供改进建议。法律与合规部是内部控制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该部负责管理法律风险、合规风险,并牵头协调内部控制管理。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监督本行整体资产和负债的管理,以及根据风险政策委员会所采用的一般风险管理政策,制订有关管理政策。资产负债管理部是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该部按照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制订的政策,管理本行流动性,预测本行流动性的需求和风险,并对内重新分配资金以满足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资产处置委员会审核有关处置不良资产的战略及政策,负责审批处置、清收及收回金额超出境内一级分行及海外分行的授权限额的不良贷款的建议。授信执行部是资产处置委员会的秘书机构。   反洗钱工作委员会负责反洗钱及打击恐怖主义融资事宜,法律与合规部是反洗钱工作委员会的秘书机构。   (3)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对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负第一责任。部门内部设有专门的风险控制小组,作为部内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审议和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决定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风险管理战略、基本原则、风险管理目标和重大政策措施,检查和监督风险管理战略、方针和政策的执行情况。针对托管业务的特点,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内部设立高级合规官和风险与合规管理团队,具体开展部门内部内控及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4、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托管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等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履行上述职责过程中,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5楼   法定代表人:梁棠   电话:020-38797023   传真:020-38797032   联系人:熊桃红   网址:www.efunds.com.cn   2、代销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428号九洲港大厦4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5、27、28楼   法定代表人:梁棠   电话: 400 881 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82125533   传真:0755-82125580/5590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联系人:宋萍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SILAS SIU SHUN YANG)   联系电话:


+86 21 6123 8888   传真电话: +86 21 61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金毅   联系人:











金毅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644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本基金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2.募集方式及场所:自2008年5月28日到2008年6月27日,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目前本公司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具体销售城市名单、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投资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五)认购的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六)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4)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3、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除《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具体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金额含认购费)   4、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500万











1%





500万≤M<1000万











0.2%





M≥1000万























1000元/笔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5、 有关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有效认购申请资金在募集期内所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有效认购申请资金所产生的利息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2)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基金投资人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对于10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认购份数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举例如下:   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00)/1.00=98,864.23份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帐户,不作它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内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投资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其他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和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申购、赎回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公告。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提交赎回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请的网点或按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成交查询。   3.申购、赎回款项的支付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金额将由基金管理人通常在T+3个工作日但不超过T+7个工作日之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代销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根据其规定办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5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5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5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500万











1.2%





500万≤M<1000万











0.3%





M≥1000万























1000元/笔





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0-364








0.5%





365-729








0.25%





730及以上








0%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10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举例说明: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申购净额 申购费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10,000元











1.5%











9852.22元 147.78元 1.0000元 9852.22份





18,000,000元 固定费用 17,999,000元 1000元











1.0000元 17,999,000份   申购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数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数量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 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 赎回净额





10,000 1.0000元 100天











0.5%











50元 9,950元





10,000 1.0000元 500天











0.25%











25元 9,975元





10,000 1.0000元 800天











0%











0 10,000元   赎回总额、赎回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1)到(4)项情形,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或公告为准。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   他情况下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   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具有竞争优势和较高成长性的中小盘股票,力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股改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投资中小盘股票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三)投资理念   发掘较高成长性的中小盘股票,寻求资本长期增值。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股改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投资中小盘股票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在以上战略性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基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分析,进行战术性资产配置,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追求更高收益,回避市场风险。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因素,包括GDP增长率及其构成、CPI、市场利率水平变化、货币政策等,以判断经济周期对市场的影响;(2)微观经济因素,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其盈利预期;(3)市场因素,包括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及其历史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4)政策因素,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出台对市场的影响等。   本基金在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达到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资产方面,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策略,投资具有良好治理结构、在细分行业具有竞争优势以及有较高成长性的中小盘股票。   (1)中小盘股票的定义   基金管理人每季度末对中国A股市场的股票按流通市值自小到大进行排序,累计流通市值占A股总流通市值2/3的股票,称为中小盘股票。在此期间对于未纳入最近一次排序范围的股票(如新股、恢复上市股票等),如果其流通市值(对未上市新股而言为本基金管理人预计的流通市值)可满足以上标准,也称为中小盘股票。基金因所持有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而导致中小盘股票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本着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适时予以调整,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上述所称的流通市值指的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本乘以收盘价。当权威的证券数据服务机构能够提供可供投资者在公开股票市场上买卖的自由流通股本数据时,本基金管理人可采取自由流通股本乘以收盘价计算流通市值,并提前公告具体的计算方法。   (2)中小盘股票的选股标准   本基金管理人采取案头分析与实地调研等方法,对拟投资的上市企业经营情况进行透彻的分析,包括统计分析行业数据、走访上市公司及其上下游企业、调研公司的竞争对手、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和员工谈话等,按以下标准选出本基金的备选股票。   1)具有较高成长性   本基金主要投资具有较高成长性的企业。较高成长性指的是企业未来一年净利润增长率高于上市公司平均水平、行业平均水平和GDP增长率。 本基金管理人将重点投资未来一年有爆发性增长或未来两年甚至更长时间可持续增长的企业,而且短期或长期增长率位居备选企业前列的公司。   企业业绩短期的爆发性增长指的是企业未来一年净利润增长率远高于以往的平均水平,其原因主要包括:产能大幅提高,并有相应的市场需求;技术水平出现突破性进展;行业景气回升,产品价格和毛利率大幅提高;资产重组、收购兼并等。   企业业绩的持续增长指的是企业净利润的增长可持续到未来两年甚至更长时间,其动力主要来自:行业处于成长周期或者出现行业景气;公司通过改进管理来降低能耗和生产成本,提高产能利用率;企业加大营销力度,开拓新市场;开发与引进新技术;新建产能以及收购外部生产能力等。   2)在细分行业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本基金优先投资细分行业的龙头企业,即在细分行业中市场占有率及盈利能力综合指标位居前列的企业,也包括经过快速成长即将成为细分行业龙头的企业;而且该行业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行业景气度较高;   公司盈利能力较强,销售毛利率或净资产收益率位居行业前列,因企业独特的竞争优势,企业的高盈利水平有望长期保持;   公司拥有一只管理能力较强的经营团队,管理层稳定、团结、敬业、专业、诚信,能带领企业不断成长,而且公司制定了对管理层有效激励约束的薪酬制度;   经营管理机制灵活,能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经营战略,并充分考虑了产业发展的规律和企业的竞争优势;已形成或初步形成较完备的生产管理、成本管理、薪酬管理、技术开发管理、营销管理的制度体系;   营销机制灵活,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通过自主开发或引进先进技术,在某一领域形成技术领先优势;   公司财务稳健,相对同行业企业,资产负债率、短期偿债能力都处于合理水平,应收账款周转率较高、坏账率较低。   3)具有较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关心社会股东利益   公司具有较好的治理结构,公司管理层关心社会股东利益,关联交易按公平价格或有利于社会股东的价格成交并充分披露,在股息分派、融资、收购兼并、高管及员工的股权激励等政策制定中都充分考虑到将社会股东的利益放在首位。   (3)评估中小盘股票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选择适当的估值方法,对备选的中小盘股票价值进行动态评估。本基金将关注国外市场上同类企业在类似发展阶段的估值水平,以判断该企业的估值是否处于合理区间。   中小盘股票往往具有较高的估值水平,本基金将重点考察所投资的股票价值是否被过分高估从而隐含较高风险。   (4)股票组合的构造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对中小盘股票的成长性、公司竞争优势、估值水平和行业前景的综合判断,进行股票组合的构造。在股票组合的构造中,将充分考虑中小盘备选股票的流动性以及波动性,注意分散投资。   3、其他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可转债主要为了获取可转债低风险下的超额收益。投资策略主要包括:投资具有较高成长性或正股价格被低估的中小盘公司发行的可转债;投资折价交易或底价溢价率较低的转债,在接近强制赎回点时卖出;及时把握可转债与股票的套利机会;根据中签率预测和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债新券申购等。本基金管理人将动态监控转债发行主体的信用状况,及时抛售主体信用状况有恶化迹象的可转换债券。   当股票及转债市场风险加大时,本基金可投资货币市场工具及除可转债以外的债券,其主要目的是在保持灵活性的同时获得一定收益,以便未来及时把握重大的投资机会。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45%X天相中盘指数收益率+35%X天相小盘指数收益率+20%X中债总指数收益率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主动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品种,理论上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基金。   (七)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②政治形势、政策趋势和宏观经济形势。   ③行业和上市公司基本面。   ④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2)投资决策流程   ①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阶段性的投资思路和重大的资产配置比例;   ②研究员为投资运作提供研究支持;   ③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和研究员的研究报告,构造投资组合,并持续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   2.投资交易程序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实施。集中交易室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1)监察部对投资风险的日常监管:监察部通过交易系统检查包括投资集中度、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禁止、投资限制、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   (2)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基金管理人设有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岗位,定期出具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报告。基金经理根据有关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原则上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由于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4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获取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下称"再投资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十二次;   7、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1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章第(一)节"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中"基金费用的种类"的第(3)到第(7)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用   (1)认购价格:基金份额面值+认购费用   (2)认购费用: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5%。认购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500万











1%





500万≤M<1000万











0.2%





M≥1000万























1000元/笔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认购份数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基金投资人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对于10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认购份数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2、申购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500万











1.2%





500万≤M<1000万











0.3%





M≥1000万























1000元/笔   (2)申购费的收取方式和用途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财产。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10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数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赎回费用   (1)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根据持有期限的不同分为三档。持有期限的起始日为基金权益登记日。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0-364








0.5%





365-729








0.25%





730及以上








0%   (2)赎回费的收取和用途   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余额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数量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5、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方式办理基金申购或转换,适用网上交易费率,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具体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将在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三)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两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中小盘股票,一般来说,相对大盘股票,中小盘股票价格波动较大,个股的流动性相对较低。中小盘公司之中,中小企业较多,中小企业经营业绩波动性相对较高。此外,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选股是核心策略,因此,如果对个股的研究不够深入、企业经营业绩的不利变化超出本管理人的预期等,都会对基金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本基金投资可转债过程中,当转债的股性较强时,转债价格的波动将与股票价格的波动接近,增加了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在市场上涨行情中,转债的强制赎回条款限制了转债价格的涨幅,有可能部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收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票或债券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股票或债券。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对本基金而言,本基金主要投资中小盘股票,相对大盘股票而言,中小盘股票的流动性相对较低,可能增加投资的交易成本。   (四)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10. 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六)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1、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428号九洲港大厦4001室   法定代表人: 梁棠   成立时间: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


1983年10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批准设立文号:1000001000134(营业执照号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定期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a.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b.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c.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总监批准。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帐单寄送服务   一般情况下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四)基金间转换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在其所管理的基金间进行转换,具体实施以有关公告为准。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网点、代销机构网点等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六)资询服务   1.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帐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如下电话:400 881 8088(免长途话费)、020-83918088。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