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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优选(519087)

新世纪优选: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基 金合同
新 世 纪 优 选 成 长 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重 要 提 示
核准文件名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8]377 号文
核准日期:2008 年 3 月 14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
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 管理 人: 新 世纪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基 金合同
目 录 目 录 目 录
目 录
一 绪 言........................................................................................................................ 1
二 释 义........................................................................................................................ 1
三 基金管理人.............................................................................................................. 4
四 基金托管人.............................................................................................................. 9
五 相关服务机构........................................................................................................ 10
六 基金的募集............................................................................................................ 14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16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6
九 基金的投资............................................................................................................ 20
十 基金的财产............................................................................................................ 23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24
十二 基金的收益分配................................................................................................ 27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28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30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31
十六 风险揭示............................................................................................................ 33
十七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34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35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41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46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47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47
二十三 备查文件........................................................................................................ 48基 金合同
一 绪 言
本 《 招募说明书》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其他有关规定及 《 新世纪优选成长 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新世纪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
漏, 并 对其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
载明资料募集。 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 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在 《 新世纪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 除 非文义另有 所
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新世纪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 新 世 纪 优 选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 新 世 纪 优 选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在每六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定期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新世纪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新世纪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基 金 法 》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运 作 办 法 》 :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销 售 办 法 》 :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业 务 规 则 》 : 指 2005 年 7 月 14 日上海证券 交易 所发 布并 于 2005
年 7 月 14 日起施行的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开放 式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 享受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 金合同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可以投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投资 者( 法律 法规
禁止购买者除外)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注册 登记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批准设 立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及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法 律法 规禁 止购 买者
除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合法 设立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或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募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到 基 金 认 购 截 止 日 的 时 间
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管理 人依 据《 基金 法》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备案
手续完毕后 ,新 世纪 优选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出 现后 ,按 照基
金合同规定 的程 序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期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 募集 期内 基金 投资 者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申
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在存 续期 间基 金投 资者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申请
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在存 续期 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接基 金合同
受其申请注销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 个开 放日 净赎 回申 请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时
基金转换: 指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 期间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要求
基金管理人 接受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本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 持有 人在 同一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场外或柜台: 指本公司的 直销 网点 和 基金管理人 委托 的具 有开 放式
基金销售资格的代销机构和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直销机构: 指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其他 条件 ,取 得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及代销机构销售网点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由该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买卖本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基 金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
基金转换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 + 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 收申基 金合同
三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68 号大都会商厦 32 楼
3、设立日期:2004 年 12 月 9 日
4、法定代表人:蒋钢
5、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 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 1 座;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68 号大都会商厦 32 楼
6、电话:010-68726666- 312
7、联系人:闫峰
8、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9、 股 权结构: 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 4800 万元, 占 注册资
本的 48%,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 3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0% ,
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 会指 定的 、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和互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无 法抗 拒、 无法 避免
且在本基金 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生的, 使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履 行或 无法
部 分 履 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地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战 争、 骚乱 、火 灾、 政府
征用、没收 、法 律法 规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基 金合同
上海隽基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 22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
(1)董事会成员
陈重先生: 拟 任董事长, 52岁, 金 融学博士。 历 任原国家经委中国企业管理
协会研究部副主任、 主 任; 中 国企业报社社长; 中 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秘书 长 ;
重庆市政府副秘书长; 中国企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 幸 福人寿保险公司筹备 负
责人。现拟任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枝来先生:董事,41岁,硕士。历任上海财经大学期货研究中心副主任、
涌金期货经纪公司副总经理、 上 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新
时代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国平先生: 董 事, 52岁, 硕 士, 高 级经济师。 历 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 委
代书记、 上 海市公用事业局党办副主任、 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委书记。 现 任大
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大众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中 国出租
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副会长。
谭新良先生: 董 事, 42岁, 本 科, 高 级会计师。 历 任山东羊口盐场副科级 科
员,山东海化集团制盐公司财务处副处长,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
总经理助理。现任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王方华先生: 独立董事, 61 岁, 硕士, 教 授, 博士生导师。 历 任上海川河 化
工厂厂办主任、 工 会主席; 复 旦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院 长助理; 上 海交通大学
管理学院副院长; 上 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常务副院长, 主持工作。 现 任上海交通
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孙莉女士: 独 立董事, 38岁, 硕 士, 证 券期货资格注册会计师。 历 任中国 国
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交易主管、 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现 任利
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
黄林芳女士: 独立董事, 54岁, 博 士, 教授。 历 任 南京梅山工程指挥部机修
厂工人、 书记; 上 海财经大学科长、 副处长、 处 长、 院系总支副书记。 现 任上 海
财经大学副校长。基 金合同
(2)监事会成员
陈靖丰先生: 监事会主席, 42岁, 硕士。 历 任大众交通 (集团) 股 份有限 公
司发展部经理。 现 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 ( 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 经理, 并
兼任大众交通 ( 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上 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董事、 上 海翔
殷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隽基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
安东先生: 监 事, 48岁, 大 专。 历 任北京手表厂车间主任、 广东银海集团总
经理助理、 办 公室主任、 北京国奥俱乐部副总经理、 商友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 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主任, 现任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 公
司总经理助理。
李小妹女士: 职工监事, 26岁, 学士。 现 就职于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
察稽核部。
(3)经理层成员
孙枝来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向朝勇先生: 拟 任副总经理, 38岁, 管 理学博士。 历 任 平安证券资产管理事
业部及投资管理部研究员、 二级部门研究部经理、 交 易室主任及投资管理部总 经
理助理; 东 吴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 东吴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新
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监。 现 拟任新世纪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齐岩 先 生 : 督 察 长 , 36 岁, 学 士 。 历 任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解 放 北 路营
业部职员、 天 津管理部职员、 天津大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 现 任新世纪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曹名长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硕士, 证 券从业经历 11 年。 先 后供职
于君安证券研究所、 闽发证券上海研究中心、 红 塔证券资产管理总部及百瑞信 托
投资公司,期间主要从事证券分析、研究和投资管理等工作。
王卫东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硕士,15 年证券从业经历。先后供职
于广东发展银行海南证券业务部, 任 经理; 广发证券公司海口海甸岛营业部, 负
责营业部管理并从事投资银行工作; 广发证券公司投资理财部和自营部, 任 经理 ;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总部, 任 总经理; 青岛海东清置业有限公司, 任基 金合同
总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孙枝来先生、 投 资总监向朝勇先生、 本基金基金经理曹名长先生、 本
基金基金经理王卫东先生。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并管
理基金资产;
(3)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4)监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
投资者的利益;
(5)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并对基金的注册登记
业务进行必要的监督,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10)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存续期内, 依 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决 定 暂
停受理申购和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基 金合同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遵守基金合同;
(4 ) 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及其他业务或
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
务;
(8)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 察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进行证券投资;
(9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 得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 ) 采 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 赎 回和注 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 办 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严 格按照 《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 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露;
(15 ) 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分配收益;
(16)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7)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基 金合同
(18)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 21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 23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24) 面 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6 ) 因 基金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 ) 基 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8)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9 ) 对 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账户分别设帐、 进 行基金会计核算, 编 制财务 会
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30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3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任何违反《证券法》 、 《 基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 止此类行为 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基 金合同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 照法律、 行 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敬业、 诚 信和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秘密, 尚 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 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 不 从事损害基金财
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健 全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 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性原则: 通 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性原则: 公 司各机构、 部 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 金资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 本效益原则: 公 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 控 制 环 境基 金合同
①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 经 营理 念 、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 讨 论、 检 讨内控制度, 组 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 则 、
积极执行, 牢 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 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 通 过
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 增 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 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 岗 位
和业务环节。
③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 对 公
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 同时, 通 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 事
会的监督职能, 避 免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建 立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 建立决策科学、 运 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 括民主透明的决 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 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 反
馈系统。
⑤ 建立科学的聘用、 培训、 轮 岗、 考评、 晋 升、 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 严
格制 定 单 位 业 绩 和 个 人 工 作 表 现 挂 钩 的 薪 酬 制 度 , 确 保 公 司 职 员 具 备 和 保 持 正
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 、 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 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 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
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 、 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 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 司
董事 会 层 面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控 制 的 组 织 主 要 是 董 事 会 通 过 其 下 设
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 着 力于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司自 有
资产经营、 基金资产经营及合规性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 重 点的跟踪分
析并提出改进方案,调整、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目的是
完善董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基 金合同
督察 长 负 责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决 议 的 具 体 执 行 , 按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风险
控制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稽核; 参 与公司风
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 公 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督察长领导
下的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研究策划部;
①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 主 要职权是 :
拟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策略和制度, 并监督实施; 对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 进
行整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监察部门,独立执行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
③数量分析师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系统,随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
风险进行独立监控,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 在 公司各项基本 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公司经营计划、 业 务规划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部 门
的业务管理规定、 操 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 并严格执行, 将 风险控制在最小 范
围内。
4) 、 制 度 体 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业务控制制度、 会 计核算控制 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 行 政
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技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 、 信 息 与 沟 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 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
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
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基 金合同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成立日期:1979 年 2 月 (恢复)
注册资金:361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
电 话 : ( 010)68424199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在国内,中
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城乡, 资 金实力雄厚, 服务功能齐全, 不 仅为广大客户所 信
赖,而且与他们一道取得了长足的共同进步,已成为中国最大的银行之一。在海
外, 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 被 《财富》 评 为世界 500
强企业之一。 中 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网点最多、 业 务辐射范
围最广, 服 务领域最广, 服 务对象最多, 业 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 一 。
中国农业银行自 1979 年恢复成立以来,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行员工开
拓创新, 奋 力拼搏, 在建设现代商业银行的征途上, 积 极探索, 勇 于实践, 资 金
实力显著增强, 业 务领域不断拓宽, 经 营结构逐年优化, 财 务收益大幅跃升, 管
理水平不断提高, 在 支持国民经济发展、 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 自 身不断
成长壮大。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 务基 金合同
优质, 业 绩突出, 2004 年被英国 《 全球托管人》 评 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 2007
年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通 过 了 美 国 SAS70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SAS70
审计报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
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 行 批 准 成 立 , 2004 年 9 月 更 名 为 托 管 业 务 部 , 内 设 技 术 保 障 处 、 营 运 中 心 、
委托资产托管处、 保 险资产托管处、 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综 合管理处、 风 险管
理处、 境 外资产托管处, 拥 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清算、 核 算、 交 易监督
快捷处理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70 名, 其中硕士与博士 36 人, 高级会计
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都具有高素质高学历的托
管业务能力,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08 年 3 月 31 日, 中 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 54 只,包括基金裕阳、基金裕隆、基金汉盛、基金景福、基金
天华、 基 金鸿阳、 基 金丰和、 基 金久嘉、 富 国动态平衡开放式基金、 长 盛成长价
值开放式基金、 宝 盈鸿利收益开放式基金、 大成价值增长开放式基金、 大 成债券
开放式基金、 银 河稳健开放式基金、 银 河收益开放式基金、 长 盛债券开放式基 金 、
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基金、 长盛动态精选开放式基金、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 式
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基金、 富 国天瑞强势开放式基金、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 国 联
分红增利开放式基金、 国 泰货币市场基金、 新世纪优选分红证券投资基金、 交 银
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 交 银施罗德货币市场 基
金、 景 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LOF) 、 信 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富 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华 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邮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
金、 长 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 吴基 金合同
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 达
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金
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 民创新
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基金、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基金份额 2814 亿份。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规 范运作、 严 格监察, 确 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 证基金财产的 安
全完整, 确 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内部监督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 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基金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处, 配 备了专职内
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 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 能
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 务人员具备从业 资
格; 业 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 核、 检 查制度, 授 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 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 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 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 闭管理, 实 施音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 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 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 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 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 的基 金合同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 面 报 告 。 对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 清 算 资 金 透 支 以 及 其 他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等 行 为 ,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场外 发售 机构 :
1、直销机构:
名称: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68 号大都会商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蒋钢
直销中心: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联系人:张燕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710-8866;010—68730888
网址:www.nc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代销机构: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2)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基 金合同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王佺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代销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联系人:万丽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代销机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销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光伟
客服电话: 010- 96169 (北京) 022- 96269 (天津) 021- 53599688 (上海) 029-
85766888(西安)
网址:w w w . ba nkof be i j i ng .c om .c n
(6)代销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宋晓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基 金合同
(7)代销机构: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霍兆龙
客服电话:40066- 99999
网址:w w w . 18e ba nk.c om
(8)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 62569400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9)代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转 4125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10)代销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65186758基 金合同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1)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郭京华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010--68016655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2)代销机构: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 298 号方正大厦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 298 号方正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电话:010-- 82529778
传真:010--82529778
联系人:戴荻
网址:www.xsdz q.cn
(13 )代销机构: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 号合景国际大厦 A 幢 22-25 层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 号合景国际大厦 A 幢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范剑
电话: 023--63786397
传真: 023--63786312
联系人:杨卓颖
网址: www.swsc.com.cn基 金合同
(14)代销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 0833 转 2181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800-810-8868
网址:www.guosen.com
(15 )代销机构: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
法定代表人:汪永平
电话: 0551--5161671
传真: 0551--5161672
联系人:唐泳
网址: www.huaans.com.cn
(16)代销机构: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东风路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 0471— 6980744
传真: 0471— 6980743
联系人:吴夕芳
网址: www.cnht.com.cn
(17)代销机构: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25、1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25、10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基 金合同
电话:0755--82493561
传真:0755--824920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555
网址:www.lhz q.com
(18)代销机构: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魏云鹏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高峰
网址:www.cc168.com.cn
(19)代销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 话 : ( 0431)-85096710
传 真 : ( 0431)-85680032
联系人:高新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 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 按
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27 号投资广场 22、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基 金合同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联系电话:021—61638452
传真:021—51 150398
联系人:吕红
经办律师:廖海 田卫红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万隆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8 号北京国际大厦 B 座 1 1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鹏
联系电话:010-5271 1566
传真:010-5271 1577
经办注册会计师:刁云涛、李荣坤
联系人:张吉文
六 基 金 的 募 集
(一)募集依据
本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 2008] 377 号文核准, 核 准
日期为 2008 年 3 月 14 日。
(二)基金类型、基金的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股票型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可进行场外认购、申购和赎回;基 金合同
同时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但由于技术限制, 目 前投资者仅可通过证 券
交易所进行场内申购和赎回。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设立募集期内, 基 金份额只采用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
开发售的方式进行发售,募集规模上限100亿份(不含利息)。具体募集方案祥
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的限制。
除法律、 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任 何与基金份额发 售
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募集方式
本次基金的募集,在募集期内以直销和代销的方式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公开发售。
2、募集期限
本基金于 2008 年 5 月 26 日—2008 年 6 月 27 日向社会公开发售, 如 果本 基
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法定条件, 本基金可在基金募集期内继续销售。 本 基金
的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募集方案, 敬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及 销售代理人 相
关公告。
3、募集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法 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允许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投资者。
4、募集场所
直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 (网点) 的 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
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5、本基金募集最低规模为 2 亿份,募集规模上限为 100 亿 份 ( 不 含 利 息 ) 。
具体募集方案祥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规模不受上述 募
集规模的限制。基 金合同
6、本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 1 元
(2)认购费用: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本 基金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 采
用比例费率, 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投
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交纳认购费用, 称为前端认购费用。 具 体费率参见本基金 招
募说明书“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有关内容。
(3)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 全额预缴的原则, 认 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 金
额。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方式。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或= 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的有效份额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误差产生的损 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 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认购本基金, 假 定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 元 , 认
购费率为 1.2%,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 ( 1+ 1.2% ) = 4940.7 1 元
认购费用=5000-4940.71= 59.29 元
认购份额=( 4940.71 +3) / 1.00= 4943.7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4,943.71 份基金份额。
7、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自 2008 年 5 月 26 日—2008 年 6 月 27 日, 基 金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 者
同时发售,其中周六、周日发售情况见各销售机构在当地的公告。
如果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 基 金可在募集 期
内继续销售。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 基金份基 金合同
额 发 售 公 告 》 ( 或 者 当 地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 。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当日 ( T 日) 在 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 投 资者通常可在 T+2 日到网点查询
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销 售网点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认购申请的成功确
认,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为准。
(4)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直销首次认购起点为人民币1万 元 ( 含 认 购 费 ) , 单 笔 追 加 认 购 金 额 最
低为人民币500元。代销机构首次认购起点为人民币500元(含认购费),单笔追
加认购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元,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直销
网点首次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 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销售机构
受理,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5)本基金募集期间内不设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8、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 归 投资者所 有
并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利 息的具体金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
的结果为准。
9、募集期间的资金保管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动用。
七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 投资者认购的基金满足上述条件, 本 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
金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 金合同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本 基金合同生效, 投资者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三)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或 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 同
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 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3、 基 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
构的代销网点;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即场内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4、投资者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即上午 9:30—1 1 :30,下午 1:00—3:00。基 金合同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 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时间和开放次数, 由 本基金管理人在 调
整前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 其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初次接受申购的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 3 个月 ( 含) 内开始办理。 具 体的申购 开
始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开 放 申 购 前 2 个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
3、初次接受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 3 个月内开始办理。 具 体的赎回开始时 间
由基 金 管 理 人 于 开 放 赎 回 前 2 个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体上予以公告。
(三)申购限制
本基金不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设置限制。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 投 资 者 须 按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手 续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销 售 机 构 公 布 的 其
他方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同 一基金投资者 在
同一开放日可以多次申购和赎回。 基金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 须 按销售机构 规
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基 金投资者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 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当 日的
申购或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 当日
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当日( T 日) 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本基金管理人自收到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基 金合同
回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对 该申购、 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正 常情况下 基
金投资者可从 T +2 工作日起直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并打印
确认单, 也 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电话中心以及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本基金管理人将定期邮寄对帐单。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 全额缴款方式。 若 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 账
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本 基金采取份额 赎
回 ,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
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数额和赎回份额的约定:
(1) 申购金额: 场 外交易时, 本基金采取金额申购, 每 一基金投资者在各 代
销网点单笔的最低额为人民币500元 ( 含 申 购 费 ) , 代 销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 其 规
定。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时,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万元(含申购费),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人民币。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
人制定和调整。场内交易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500元(含申购费)且必须是
100元的整数倍,同时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2)赎回份额:场外交易时,本基金采取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
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一个销售机构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最低
余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
笔赎回导致其在某一个销售机构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
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如 因巨额赎回、 红 利再投资、 非 交易过户、 转 托管等
原因导致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将一次全部赎回。场内
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
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 999, 999份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 份
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 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份额数量的限制, 调 整前的 3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基 金合同
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
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 申购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四舍五 入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
归基金财产所有; 场内申购时, 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
相应的费用后, 以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保留到整数位, 剩 余部分
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扣除相关费用, 赎回金额计量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采 取
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产
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4、申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交易时本基金采用前端申购法,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 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2)场内交易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同场外交易。
具体费率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有关内容。
5、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采 用 “先进先出法” 。 具体费率参见本基金招募说 明
书“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有关内容。
6、T 日(申购和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为 T 日基金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发行 在外 基金 份额 总份 额。
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采取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基 金份额
净值 于 T + 1 日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和公
告。
7、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单位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基 金合同
益的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单位。 投资者赎回基金单
位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不违背有关法律、 法规、 规 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
对上述基金申购、 赎回的业务规则及注册登记时间进行调整, 最 迟应于调整生 效
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本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机会,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5)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上述(1)到(4)项为暂停申购情形,上述(5)项为拒绝申购情形,发生
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基金投资者。
发生上述(1)到(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 按规定公告及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 致本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交易日发生巨额赎回, 导 致
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 金合同
( 4)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其 余部分在后
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份额。 投 资者
在申请赎回时可以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2、暂停赎回或延迟支付的条件赎回款项的处理方式
第(1)项规定的情形消失后,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本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备案。 已 接受的申请, 本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兑付; 如 暂时不能足额兑付, 可 兑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 兑付部分由本 基
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并 以该开
放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
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
之和扣除申购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之和) 申 请超过上一日基 金
总份额的 10% 的,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或部分延迟赎回。
(1)接受全部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时, 或 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不 得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 基 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 金合同
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 定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 将
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 基 金管理人对未 办
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延迟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赎回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 传 真、 手机短信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等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 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 以
公告。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 ( 含两个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 基 金管理人 可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 延缓期限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
予以公告。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 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 率
调整为每月一次。 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三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 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 资者基 金合同
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 金转换
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十一)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 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 投 资者可以将其 某
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 办 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手续。 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 转 出的基金份 额
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 具 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 规
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 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 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 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在继承、 赠予、 强 制执行等非交易原因情况下发生的基金 份
额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其 中, 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 其 持有的基金单位由 其
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
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 文
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按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冻结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十五)场内申购与赎回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实施细则》及相关规
则。
九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适度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 优 选具有成长性兼具品质保 障
的上市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 力争 持续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为投资者实现 超额
收益。基 金合同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物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以 及其他 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投资工具。 本基金股票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
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5%-40%, 其中, 持 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合计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
围。投资于成长性兼具品质保障的股票市值不低于股票投资的80%。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 选择具有 成长性兼具品质保障的股票 , 因此主要采取
自下而上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 当 然仅应用自下而上的策略可能导致某行业股 票
集中度过高, 行 业配置不够分散, 造成组合非系统风险高。 再 考虑到国内系统 风
险高,因此有必要辅助以适当的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策略进行调整。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重点考虑以下四个基本因素: 一是宏观经济周期因素; 二 是估值因 素 ;
三是制度和政策的变化因素; 四 是市场情绪的因素。 通过这四个方面分析, 利 用
打分 卡 模 型 ( MVPS ,即 M:宏 观 因 素 ; V :估 值 因 素 ; P :政 策 因 素 ; S :情 绪因
素) , 综 合四方面的结果, 调 整股票投资比例。 其 中宏观经济因素主要考虑 GDP、
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消费品零售总额、进出口额、CPI、原材料价格、利率与汇
率等; 估值因素主要考虑整体市场的市盈率和隐含股权风险溢价等; 政 策因素主
要考虑政策周期、制度创新等;情绪因素主要考虑新增开户数等指标。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 金 对 初 级 股 票 池 中 个 股 所 处 行 业 的 动 态 评 价 是 在 “ 新世 纪 行 业 评 价 系
统” 的辅助下完成。 通 过把握宏观经济所处的阶段, 估 计行业所处的景气周期阶
段, 结合对行业竞争优势的评价和对行业估值水平的研究, 综 合形成对行业的 总
体投 资 价 值 评 价 。 景 气 周 期 主 要 参 考 国 家 统 计 局 的 “ 中国 行 业 企 业 景 气 指 数 ” ;
行业估值水平采用 PEG 估计, 行 业竞争优势主要从政策扶持、 市 场需求、 行 业 组
织、 行 业关联度、 生 产要素配置、 国 际化水平六方面综合评价。 本 基金重点考 虑
投资价值高的行业, 增 加 ( 和行业自然权重相比较) 其 行业权重, 减 少或不投资
价值低(和行业自然权重相比较)的行业权重。
3、股票选择策略
采用以选择具有成长性兼具品质保障的上市公司的“优选成长”选 股 策 略 。
首先通过财务指标从中选择出财务风险低上市公司, 并选择具有成长性公司, 即
预期未来 2 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高于 GDP 增长率 1.5 倍的股票, 辅 助以预期 主
营业务收入利润增长率指标, 以及参考企业成长归因分析进行选择, 形 成初选股
票池; 进 而选择价值低估、 具 备赢利能力、 偿 债能力、 以 及公司业绩质量 ( 即真
实、稳定)的公司。主要采用现金流分析、估值模型(PEG)和其他定量定性分基 金合同
析 ( 主要是净资产收益率 ROE 和资产负债率) 保 障上市公司的品质, 形 成备选股
票池;最后,通过调研,并根据行业配置策略确定最终的投资组合。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考察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市场收益率的变化趋势, 采 取
利率预期、 久 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力 求获取高于业绩比 较
基准的回报。
5 、权证投资策略
在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本 基金将采用以下策略。 普 通策略: 根 据权证定价模型, 选择低估 的
权证进行投资。持股保护策略:股票型基金有持有股票的必要(最低 6 0 % ),却有股价下跌带来
损失的可能。 利 用认沽权证, 就 可以实现对手中持股的保护。 套 利策略: 当 认沽权证和正股价 的
和低于行权价格时,并且总收益率超过市场无风险收益率时,可以进行无风险套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五个方面综合定价, 选 择低
估的品种进行投资。 五 个方面包括信用因素、 流 动性因素、 利 率因素、 税 收因素
和提前还款因素。 其中信用因素是目前最重要的因素, 本 基金采用信用矩阵方 法
来估计。
7、投资决策程序
(1)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 职
责是审批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 以及重大单项投资。 基 金经理的主要职责 是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 基 金经理负
责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 并 确保交易指令在合 法 、
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
基金经理在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 对 不同类别的大类资产的收益风险状 况
作出判断。 本公司的策略分析师提供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 股 票分析师提 供
行业和个股配置建议, 债券分析师提供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建议, 数 量分
析师结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和风险控制要求提供资产配置的定量分析。 基 金经理
结合自己的分析判断和分析师的投资建议, 根据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 资理念
和投资范围拟定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 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策略报告。 投
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策略报告的程序审核和实质性判断, 并 根据审核和判断 结
果予以审批。
(3)组合构建:
分析师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建股票、 债券等投资品的备选库。 基 金经理 在
其中选择投资品种, 并决定交易的数量和时机。 对 投资比例重大的单一品种的 投
资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投委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决策程序的审核、基 金合同
投资价值的实质性判断, 并听取数量分析师的风险分析意见, 最 终作出投资决 策 。
基金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投资。
(4)交易执行、监控和反馈:
由集中交易室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 集 中交易室确保投资指令的处 于
合法、 合 规的执行状态, 对 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况, 负 有监控、 处 置的职责 。
集中 交 易 室 确 保 将 无 法 自 行 处 置 并 可 能 影 响 指 令 执 行 的 交 易 状 况 和 市 场 变 化 向
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及时反馈。
(5)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本 基 金 将 系 统 化 的 投 资 决 策 与 高 标 准 的 风 险 管 理 相 结 合 , 严 格 执 行 分 级 实
施、 独 立监督的分级风险控制体系, 层层把关。 数 量分析师定期和不定期地对 基
金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并提交报告。 风 险评估报告帮助投资决策委员 会
和基金经理了解投资组合承受的风险水平和风险的来源。 绩 效分析报告帮助分 析
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 以及组合收益来源是否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获得。 数
量分析师就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的结果随时向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反馈,
对重大的风险事项可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
(6)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
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四)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 300 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
绩比较基准是上证国债指数。
整体业绩比较基准为:80%*沪深300指数 + 20%*上证国债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
比较 基 准 推 出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2、使用该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本基金选择以沪深300指数作为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沪 深 300指数是由
上海、 深 圳证券交易所联合推出的第一只全市场统一指数, 具有高度权威性。 样
本股 涵 盖 中 国 A 股市 场 各 行 业 流 通 市 值 最 大 、 流 动 性 强 和 基 本 面 因 素 良 好 的 300
家上市公司。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1、 代 表性强, 并且不易被操纵; 沪 深300指数成份股的总市值占沪深两市 总基 金合同
市值 的 65% 左右 。 2 、盈 利 能 力 强 ; 沪 深 300 指数 所 选 取 的 300 只股 票 创 造 了 2004
年上市公司全部净利润的92.56%。 3、 流 动性强; 沪 深 300指数成份股2005年以来
的成交金额覆盖率为55.21%。
首先考虑到上证国债指数的编制和发布有一定的历史, 同 时作为业绩基准 有
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其次,目前没有交易所、银行间统一的债券指数。
因此,本基金的债权投资基准选择上证国债指数。
(五)投资限制
1、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2、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基 金合同
(4)本基金的建仓期为6个月;
(5)本基金的股票、债券、现金等投资对象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比例
的约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百
分之三。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 得超过该权证的 百
分之十。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千
分之五。
(7)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除了遵守各基金合同中已有的投资限制外,还
将遵守下述有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限制: ( 1) 投 资比例的限制。 单 只证券投资 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
规模的10%;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
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
券合计规模的10%。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不符合上述规定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
调 整 完 毕 。 ( 2) 信 用等级的限制。 基 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 资
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 不 低于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或相当于BBB级的信用级别。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 基金法》 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处理原则:基 金合同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4)所有的参与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者利益并谋求基金资
产的保值和增值。
2、方法
投资部门人员代表公司出席被投资上市公司股东会议时, 应 以支持以股东 利
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经营管理为原则。 若涉及重大决策时, 如 拟对上市公司 公
司提出的预案投反对票时, 应事先召开有投资总监参加的会议讨论, 并 将讨论结
果报备总经理办公会后, 指 派适当人员代表基金出席, 行使决议事项, 并 填写会
议记录。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按照 《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及 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中关于 投
资组合报告的要求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
十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是由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
投资构成。
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算业务, 并 以基金托管人和 “新世纪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联名的方
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 “新世纪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名义开立银
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 基 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 金
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一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以 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 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 定公允价值进 行基 金合同
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 1) - ( 2) 小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 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 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 最近交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基 金合同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 5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 1) - ( 6) 小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 场报价、 流 动性、 收 益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 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 ( 1) - ( 3) 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 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基 金合同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 值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时 间、 程 序进行复核, 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 基
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月末、 年 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 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 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错等; 对 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 能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可抗力, 按 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 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 及 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 于差错责任 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 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基 金合同
则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 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 在
其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 果因基金托管人的 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 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 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 裁裁决对受损 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 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基 金合同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 1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以 内 ( 含 第 3 位)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 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 错误达到或超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错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 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 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 金管理人按 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 2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 基金会计责任方的 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份 额净值出错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
金, 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 金托
管人承担 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基 金合同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 4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业
有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
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封闭式基金为每周五) 。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
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 3) 项 、 债 券估值方法 的
第 ( 7) 项 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 4) 项 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基 金合同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二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差价;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8 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
度已实现收益的 50%;
3、 本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 资者可选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以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基 金合同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在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收益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 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原则、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额及比例、 分 配方式、 支 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 容 。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 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十 三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 年管理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每 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本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 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 年托管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基 金合同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每 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本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在有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的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中载明。
(8) 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 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上述第 ( 3) 项 至 第 ( 8)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基 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用
本基金收取前端认购费用,前端认购费率按金额分类。
1) 、 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前端认购费率表:
2) 、 认购费用的计算公式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或=固定金额)
3) 、 收 取 方 式
认购 金额 (记为 M) 认购 费率
M <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 ≤ M < 200 万元 1.0 %
200 万元 ≤ M < 500 万元 0.6 %
M ≥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基 金合同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 前端的形式收取认购费用, 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 有
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 、 认购费用的使用方式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
用。
(2)申购费
本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前端申购费率按金额分类。
1) 、 申 购 费 率 :
本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前端申购费率表:
2) 、 申 购 费 的 计 算 公 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金额)
3) 、 收 取 方 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 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申购费用, 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 如
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 、 申购费用的使用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用 于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各项 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赎回费
1) 、 赎 回 费 率 :
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赎 回费率如 下
表所示:
申购 金额 (记为 M ) 申购 费率
M < 100 万元 1.5 %
100 万元 ≤ M < 200 万元 1.2 %
200 万元 ≤ M < 500 万元 0.8 %
M ≥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基 金合同
2) 、 赎回费用的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 “先进先出法” 。 赎回总额、 赎 回费以人民币 元
为单位, 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
基金财产。
3) 、 收 取 方 式 :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赎回费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以 当日适用 的
赎回费率为基准计算。赎回费直接从赎回总额中扣除。
4) 、 使 用 方 式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 回费用的 75% 用于注册登记费
及相关手续费,25% 归基金财产。
(4)转换费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 资者
可以 选 择 在 本 基 金 和 新 世 纪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进 行 基 金 转
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二)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 ( 包括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依 照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不列入基金费用。
持有 期( 记为 T)
赎回 费率
T < 1 年
0.5 %
1 年 ≤ T < 2 年
0.3 %
2 年 ≤ T< 3 年
0.1 %
T ≥ 3 年
0基 金合同
十 四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核算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 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对独立的,具有从事证
券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 ( 或基金管理人) 同 意,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 五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基 金合同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 以下简
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 登 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 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 币单位为人民 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 前 ,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 购和赎回安排、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 息披基 金合同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 金管理人应 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 过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基 金合同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 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 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 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 面
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基 金合同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受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 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 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 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
或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 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 事程序和表 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管理人、 本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 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 定专人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 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 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 律意见书的 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 复 制。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
件或复印件。基 金合同
投资者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 www.ncfund.com.cn)查阅和下
载上述文件。
十 六 风 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 治因
素、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而产 生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 基 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3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 金投资
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面临风险。
4、 上 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 管理能力 、
财务状况、 市 场前景、 行 业竞争、 人 员素质等, 这 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 变
化。 如 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 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 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 而影响基金收 益
水平。 因 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 理手段和管理技 术基 金合同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 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
者的申购和赎回。 中国的证券市场波动性较大, 在 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 急
剧减少的情况, 如果此时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 则 使基金管理人变现产生 困
难,从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虽然本基金的优选方法将会对基金资产的增值带来超额回报, 但 由于信息 来
源的不足、 滞 后或错误, 导致基金管理人在判断宏观经济、 行 业周期及上市公 司
赢利预期产生偏差,使得投资者将面临本基金特有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金融市场危机、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2、因为开放式基金运作中的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的故障
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 七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一)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基 金合同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托
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5、基金合并、撤销;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后, 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将终止, 与 基金有关的 所
有交易应立即停止。
在基金清算小组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 于
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予以公告后,本基金终止。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时间、组成及职责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接管基
金财产,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在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 管
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清 算小组可以聘 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基 金合同
(8)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9)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11)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
财产清算费用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具 体分配顺
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基 金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 及
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本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
十 八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基 金合同
1) 、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 、 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并管 理
基金资产;
3) 、 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4) 、 监 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 如 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
律法规,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
资者的利益;
5)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6) 、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 选 择、 更 换基金销售代理人, 对 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
处理;
8)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9) 、 担 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并对基金的注册登记业
务进行必要的监督,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10) 、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暂
停受理申购和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12)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遵守基金合同;
4)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及其他业务或委基 金合同
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配 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8)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 察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9)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 得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 采 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销 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严 格按照 《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 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 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 基 金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
配收益;
16)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7)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8)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21)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23)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 金合同
24) 面 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 时报告 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6) 因 基金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 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8)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9) 对 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账户分别设帐、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编 制财务会 计
报告及基金报告。
30)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3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格基 金合同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帐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8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交
割事宜;
9)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0)遵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 复核、 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 格 ;
12)办理与基金托管活动有关部门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 上 ;
1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7) 依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8) 按 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 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 时报告 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因 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基 金合同
22)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
人追偿;
2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2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转让、申请赎回、转换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资料;
7)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 因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 注 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 金
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10)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2) 、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 在 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 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
4)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6) 、 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7)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基 金合同
1、召集事由
(1) 有 以下情形之一的, 按 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变更基金合同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4)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 、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9) 、 代 表 10% 以上 ( 含)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形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 在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 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3) 、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5) 、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 按 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召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出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 会基 金合同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可 以书面提请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议事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会议召集人或其委派的代表主持。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 讨论后进行表 决 ,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 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 (含) 多 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 名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 份证号码、 住 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 有
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基 金合同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三十日公布提案, 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4、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对于一般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通 过。 对 于特别 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 3 以上 ( 含) 通 过。 转 换基
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 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 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5、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的授权代表,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 理
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有 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 清基 金合同
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1) 、 由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员在监督员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 由公证 机
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召集人, 则 由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 任
监督员; 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由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表任监督员;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指派授权代表任监督员, 则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
推举代表任监督员。
2) 、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工组人员进行计票。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
1、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
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5)基金合并、撤销;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后, 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将终止, 与 基金有关的 所
有交易应立即停止。
在基金清算小组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 于
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予以公告后,本基金终止。
2、解除和终止的程序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后, 须 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本基金合同于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终止。
3、基金财产清算方式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 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
进行分配。具体分配顺序如下:基 金合同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四)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 如果基金合同当事人明确不愿通过协商、 调
解方式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
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
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2、解决上述争端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3、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
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和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
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基金投资者在有关场所查阅, 但 所
载事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 九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68 号大都会商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蒋钢
成立时间: 2004 年 12 月 9 日基 金合同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金: 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1979 年 2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发(1979)056 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金:36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范
围、 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为:
本基 金 的 投 资 标 的 物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公 开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 以 及 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投资工具。 本 基金股票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其它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5%-40% ,其 中 , 持 有 的 现 金 和 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合 计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投资于成长性兼具品质保障的股票市值不低于股票投资的 80%。
2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6 个月;基 金合同
(5)本基金的股票、债券、现金等投资对象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比例
的约定;
( 6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三。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7)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除了遵守各基金合同中已有的投资限制外,还
将遵守下述有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限制: ( 1) 投 资比例的限制。 单 只证券投资 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
规模的 10%; 单 只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 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单 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
券, 其 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 投
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 因 市场波动、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本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不符合上述规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调 整 完 毕 。 ( 2) 信 用等级的限制。 基 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 的
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 不 低
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BBB 级或相当于 BBB 级的信用级别。 基 金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基金法》 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 的 ,
从其规定。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 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托管协议 第
十五条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 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名单、 与 本机
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 金托
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基 金合同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
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基 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 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
通知基金托管人, 其 后据此执行。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 银
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 的
纠纷, 基金托管人给予 必要的协助。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
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5、 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金资产 净
值计算、 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托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 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
会。
6、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 基金托管人 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 。
在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促 基 金 管 理
人改正。
7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管理人无 正
当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合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 查事项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 据管理人指令办 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 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 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 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
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 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
基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 基 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
督、 核 查, 包括但不限于: 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 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 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 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
立。
(5) 对 于因基金投资、 基 金申 ( 认) 购 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 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 到 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
托管人处的,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 此给基金造 成基 金合同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行
开设的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基金募集期满, 在 基金募集份 额
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 数
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 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后方为有效。 验资完成, 基 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 金
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 具
基金财产接收报告。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 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 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 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并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基 金合同
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 算 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 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 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 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 用的, 按 有关规定开设、 使 用并管理; 若 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
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 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 基金
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其
中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 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 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 金
托管人承担。 托 管人对上述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实物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 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10 个工作日
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 同原件
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 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 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
于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当日签名、 盖 章并以加密传真 方
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3) 如 有确凿证据表明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如 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 双
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 基金合同》 订 明的估 值
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2、估值差错的处理
因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由
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
金。 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按照差错发生的具体情况, 由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施基 金合同
后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 净 值 差 错 处 理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证 监 会 有 新 的 规 定 , 则 按 新 的 规 定执
行; 如 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相
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 ,相
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 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份额 净
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 有权向相关责任 方
追偿。
3、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 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 。
( 2) 会 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相关各方 各
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 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 双方对会计处 理
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 当日核对不
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 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3)基金财务报表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的基 金合同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 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
书更新一次。 基 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 在 会计年度上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 会
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 当 日,对 报表加盖公 章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 后5 日 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提供 基
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0 日内完成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45 日完成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在 复
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 查
明原因, 进 行调整, 调 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 对无误后, 基
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需盖
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报 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负 责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名册记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下 列 情 形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名册: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合同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限 不 少 于 十 五 年 或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 因 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而给基
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相关主体造成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应依法承 担
相应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裁决确定。
争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继
续忠实、 勤 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协议的变更
本协 议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十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 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 加或变更服务 项基 金合同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预约开户和交易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电话中心或者网站, 告 知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人员预计一次 性
购买金额及时间等信息, 客 户服务人员将一次性购买金额达到管理人上门服务标
准的名单转交给直销中心, 由直销中心派销售人员上门为客户服务, 对 首次购买
者将一并提供上门开户和交易服务。 上 门服务标准为: 异地 500 万元, 同城 100
万元。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定期为投资者寄送基金对账单,便于其及时了解账户信息。
2、 根 据客户的定制要求和相应的客户评级, 以 电子 ( E m a i l ) 或书面的形 式
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户寄送公司期刊及各类研究报告, 动 态地向客户提供时效性 强
的财经资讯。
(三)分红再投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本基金收益以基金单位形式进行分配, 该 持有人当 期
分配 所 得 的 红 利 将 按 照 红 利 从 托 管 账 户 划 出 的 当 日 的 基 金 单 位 资 产 净 值 为 基 准
计算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红利再投资不受申购最低金额限制。
(四)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讯、E - M A I 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基金持有人专设“ 会员专区” 服务平台。 基 金持有人自动成
为新世纪会员, 输入基金账号和查询密码直接在基金客户窗口登录。 非 基金持有
人,使用注册用户注册登录。
“ 会员专区” 服务平台为基金客户提供帐户信息查询、 信 息定制、 投诉建议 、
专家咨询、研究报告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项目。
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客户也可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可享受在线咨询、 表 格
下载等在线服务项目。
(六)客户服务中心(C A L L - C E N T E 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 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基 金合同
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提供每周 5 天, 每日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咨询服务, 投 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 息查询, 建 议与投诉, 信 息定制, 资 料修改
等专项服务。
(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 金管理人可利用代销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
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该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八)客户反馈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的网点的意见簿、 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 服热
线、 书 信、 传真、 电 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的服务提出建
议或投诉。 基 金管理公司会认真听取, 并 以尽快回复投资者, 不 断改进服务水 平 。
二 十 一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一) 在 本基金存续期内, 本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 职 能划分可能会
发生变化, 职 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 但 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 投 资目标 、
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 《 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
式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等 有 关 规 定 ( 包 括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上 述 规 则 的 任 何 修 订 和 补
充) 。 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
性地修改了本基金合同,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 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 决
议。 本 基金托管人不受 《 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的 限定 。
(三) 本 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 招 募说明书解
释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 基 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
解决。基 金合同
二 十 二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 复
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 w w . nc f und.c om .c n )查 阅 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二 十 三 备 查 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新世纪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新世纪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新世纪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新世纪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九)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协议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制件或复印件。
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