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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成长(519089)

新世纪成长: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新 世 纪 优 选 成 长 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世 纪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并管
理基金资产;
(3)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4)监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
投资者的利益;
(5)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并对基金的注册登记
业务进行必要的监督,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10)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存续期内, 依 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决 定 暂
停受理申购和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遵守基金合同;
(4 ) 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及其他业务或
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
务;
(8)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 察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进行证券投资;
(9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 得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 ) 采 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 赎 回和注 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 办 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严 格按照 《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 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露;
(15 ) 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分配收益;
(16)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7)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8)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21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 23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24) 面 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6 ) 因 基金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 ) 基 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8)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9 ) 对 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账户分别设帐、 进 行基金会计核算, 编 制财务 会
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30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3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1)遵守基金合同;
(2)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3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 对 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帐户,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 5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 ) 保 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7)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8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割事宜;
(9)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0)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 基金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 ) 复核、 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
(12) 办理与基金托管活动有关部门的信息披露事项; 对 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
季度、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保 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
(1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7 ) 依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
赎回款项;
(18 ) 按 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 参 加基金清算小组, 参 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面 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 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 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2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申请赎回、转换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
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6)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按照 《 基金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 和 其他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 产
生影响时,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合同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与其他基金合并;
( 9 )代 表 10% 以上 ( 含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求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召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出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 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3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上 ( 含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可以书面提请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 含)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上 ( 含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和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 事
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和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
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 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方式和通讯方式。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其代理人出席, 现 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决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本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
规定;
2) 经 核对 , 有 代表 50%以 上 ( 含 )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2)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 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1)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
定终止基金、 更 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及法律法 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 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三十日公告, 否 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三
十日的间隔期。
3 ) 召集 人 负 责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议 , 如 果 提 案 所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则 可以
提交大会审议; 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 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 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 释
和说明。
4) 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
并表决, 需 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 会主持人可以就程 序
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
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
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
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 上 (含)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三十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
议。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对 于 一 般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含)通过。
2)特别决议
对 于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3 以 上
(含)通过。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 前终止基金合同 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的授权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 理
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有 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 清
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1)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员在监督员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召集人,则由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
任监督员; 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由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表任监督员; 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指派授权代表任监督员, 则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
行推举代表任监督员。
2)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工组人员进行计票。
9、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表 决 通 过 的 事 项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
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差价;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2、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
基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余额。
4、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8 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
度已实现收益的 5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 6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收 益 每 年 至 少 分 配 一 次,
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以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在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收益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 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原则、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额及比例、 分 配方式、 支 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 容 。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 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 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
付。
(六)基金的财产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以 及
其他投资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开 放 日 闭 市 之 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该 基 金 份 额 的 总
份额。
3、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算业务, 并 以基金托管人和 “新世纪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联名的方
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 “新世纪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名义开立银
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4、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 并 由基金托管人 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
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 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 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以其自 有
的资产承担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
他权利。
除依据 《 基金法》 、 本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 金资产不得被 处
分。
(七)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 在 有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 本 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
销售服务费的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中载明。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与基金运作有关的其他费
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 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 每 日计提, 按月支付。 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
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 按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 每 日计提, 按月支付。 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
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本章 1 中的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下
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 基金管理人应最 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 ( 包括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依 照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八)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在适度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 优 选具有成长性兼具品质保 障
的上市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 力争 持续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为投资者实现 超额
收益。
2、投资方向
对具有成长性兼具品质保障的上市公司进行积极的长期投资。3、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物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以 及其他 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投资工具。 本基金股票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
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5%-40%, 其中, 持 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合计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
围。投资于成长性兼具品质保障的股票市值不低于股票投资的80%。
4、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 300 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
绩比较基准是上证国债指数。
整体业绩比较基准为:80%*沪深300指数 + 20%*上证国债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
比较 基 准 推 出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5、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品种 ,预期和收益均
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6、投资限制
(1) 本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6 个月;
(5)本基金的股票、债券、现金等投资对象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比例
的约定;
(6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任
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7)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除了遵守各基金合同中已有的投资限制外,还
将遵守下述有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限制: ( 1) 投 资比例的限制。 单 只证券投资 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单 只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 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单 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
券, 其 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 投
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 因 市场波动、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本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不符合上述规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调 整 完 毕 。 ( 2) 信 用等级的限制。 基 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 的
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 不 低
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BBB 级或相当于 BBB 级的信用级别。 基 金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 基金法》 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 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 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九)基金资产的估值
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以 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2、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3、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 参考类似投 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 估
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2) 小 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管理人 认
为按 本 项 第 1 )- 2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 最能反映公 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 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 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 最近交易日 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6) 小 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管理人 认
为按 本 项 第 1 )- 6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 场报价、 流 动性、 收 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3) 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
资产进行估值, 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
按本 项 第 1 )- 3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
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4、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
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封闭式基金为每周五) 。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
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当出现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时,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议同意。 但 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 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3) 因为当事人名称、 注 册地址、 法 定代表人变更, 当 事人分立、 合 并等原
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做出相应变动的。
(2 ) 基 金合同变更后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并 在修改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
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5)基金合并、撤销;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后, 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将终止, 与 基金有关的 所
有交易应立即停止。
在基金清算小组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 于
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予以公告后,本基金终止。
3、基金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接管基
金财产,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在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 管
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相关业 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
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8)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9)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11)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基 金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 及
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一)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 如果基金合同当事人明确不愿通过协商、 调
解方式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
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
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4、本基金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解决等一切合同事项均适
用在合同订立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十二)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1、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在基金募集结束,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 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 效
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2、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3、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两份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代 销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 但 所载事项应以本基金合同 正
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