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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双引擎: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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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四月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 费、申购费、基金赎回费及其他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费用;


(4)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 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保护本基金及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但基金合同规定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 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 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8)依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申请和赎回申请;


(10)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13)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基金销售和服务代理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 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4)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委托其他合法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及实施其 2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融资、 融券;


(1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 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3(13)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它法律行为;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4)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3)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5(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银行业监管机构和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与本基金相应的合法利益的 活动;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8)提高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9)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1)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它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3)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 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2、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3、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4、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7(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6、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会议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形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准备的文件和需履行的手续;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取方式;


(8)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 8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1、会议召开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 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更换事宜的,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身份证明、受托 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如果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 间(至少应在 1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9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不含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 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15 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以上(不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 30日公告;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对于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 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10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5)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 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均未能出席或主持大会,或者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不含 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 议。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不含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11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与某一表决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表决权份额不计入有效的表决权总额;但是,上述利 害关系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仍应计算入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选举2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3 名代表担任 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12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 点仅限一次。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托 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但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应当至 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 监督计票人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 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13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若基金合同当年生效不满3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7、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提前2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8、在有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的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在有关公告中载明;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14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3、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及计算方法等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15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本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本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 金费用。 3、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债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 现金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20%—7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0%-20%。 根据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相关政策的变动,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相应调整上述投资比例并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 其他金融产品。 (二)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6(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的规定; 17(10)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 所投资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 其它投资等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账款和 其他投资等资产。 本基金的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 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18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 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 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根 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 19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 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 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20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 等情况的变更),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21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制作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22(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1)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2)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3)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 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本合同 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23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 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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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30日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