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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特许(050010)

博时特许: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08年3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450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更新1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证券法》:指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日/天:指公历日

  36.月:指公历月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2.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48.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雄伟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东为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8%;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股份2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25%;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2%。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十五个部门,分别是:总裁办公室、股票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部、研究部、交易部、产品规划部、市场部、养老金业务部、战略客户部、基金运作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监察法律部、人力资源部。总裁办公室专门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研究、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理、公司文化建设、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董事会、党办及工会工作。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特定资产的管理和客户咨询服务。固定收益部负责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选择和组合管理。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交易部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产品维护和业绩分析等。市场部负责基金营销策划、渠道沟通、国际业务开发等工作。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究、拓展和服务等工作。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的企业年金、特定资产和共同基金业务的开拓与服务。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事宜。信息技术部负责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人事信息管理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基金注册登记、直销及客户服务业务。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和南方大区,分别负责北方、华东、华中地区和华南地区的基金销售和服务支持工作。此外还建立了企业年金顾问团,负责为客户提供企业年金方案设计方面的顾问服务。

  截止到2008年1月31日,总人数192人,其中59.9%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吴雄伟先生,董事长,博士学历,经济师。历任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金华信托)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研究发展中心主任、总经理助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肖风先生,副董事长,博士学历。历任深圳康佳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股证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科长、副处长,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副处长、处长,证管办副主任。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杨静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2年进入证券行业,历任招商银行证券业务部(招商证券前身)总经理助理、招商证券副总裁,先后分管招商证券的经纪、电脑、财务、电子商务、研究等业务工作。现任招商证券副总裁,兼任中国国债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深圳证券业协会常务副理事长。

  夏永平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人事部劳资处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现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汪晓峰先生,董事,经济学学士。曾就职于加拿大多伦多大学亚太经济研究中心、JP摩根(纽约总部)投资管理研究中心、 Dearborn Financial Institute亚洲区、 Pacific World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亚太区、香港新鸿基国际有限公司、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陈小鲁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英国大使馆国防副武官,北京国际战略问题研究学会副秘书长,原中共中央政治体制改革研究室局长,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

  赵榆江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研究员,英国高诚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法国兴业证券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康联马洪 (中国)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高级投资顾问。

  姚钢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研究员(教授)。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商协会副主席,中国证券机构部顾问。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金宝先生,监事,硕士学历。曾任贵州证券公司上海业务部交易部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澳门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

  包志涛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业务一部副经理、信托业务部副经理、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资产保全部总经理,现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管理部债权维护处处长。

  黄家华先生,监事,商贸学士。历任益高证券及金融有限公司信贷监控员、邓百氏(香港)有限公司市场推广顾问、瑞士丰泰私人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高级投资顾问经理、标准人寿亚洲(香港)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策划顾问、Associe Financiere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Ltd.,行政总监、新鸿基优越理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尹庆军先生,监事,硕士。历任中央编译局世界所助理研究员;中央编译局办公厅秘书处科研外事秘书;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部主任。1999年1月12日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政管理部人力资源经理、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吴雄伟先生,董事长,博士学历,经济师。历任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金华信托)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研究发展中心主任、总经理助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肖风先生,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深圳康佳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股证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科长、副处长,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副处长、处长,证管办副主任。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李全先生,副总经理。1988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1988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工作,同年进入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1991年进入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资金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1998年5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员兼监察部经理。2000年至2001年,在梅隆信托的伦敦总部及其下属牛顿基金管理公司工作。2001年4月,回到博时任副总经理,主管公司投资业务。2003年起主管公司运作部门和市场发展部门。李全先生还在新华富时指数委员会担任委员。

  王德英先生,硕士。1988年9月至1993年7月就读于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获工学学士学位。1993年9月至1995年7月于清华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学习,获工学硕士学位。1995年至1997年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工作,任开发部经理。1997年至2000年在清华紫光股份公司CAD与信息事业部工作,任总工程师。2000年1月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先后担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及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07年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主管IT、财务和基金运作。

  孙麒清女士,硕士。1988年9月至1992年6月在深圳大学法律系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1992年6月至1997年9月在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任律师。2000年9月至2001年9月在比利时鲁汶天主教会大学法律系学习,获经济法硕士学位;2000年10月至2001年6月在法国巴黎第一大学学习,获商法硕士学位。2002年11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2007年4月起任公司督察长兼监察法律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亮先生,硕士。1992年9月至1996年7月于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探矿工程专业学习,获得工学学士学位;1996年9月至1999年7月于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学专业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8年12月至2000年10月供职于中信证券金融产品开发小组。2000年10月至2001年3月于北京玖方量子软件技术公司任高级经理。2001年3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金融工程小组担任金融工程师。2002年9月任博时价值增长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8月担任博时裕富基金经理。2006年8月起调任股票投资部数量化投资组主管,兼任博时裕富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3月起兼任基金裕泽基金经理。2008年2月起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兼数量组投资总监、博时裕富基金基金经理、裕泽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肖风; 委员:李全,杨锐,归江,陈亮,邵凯,董良泓,陈丰。

  肖风先生。简历同上。

  李全先生。简历同上。

  杨锐先生,博士。1999年7月毕业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经济学博士学位。1999年8月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部策略分析师;2002年10月起兼任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04年6月起担任研究部副总经理兼策略分析师。2005年1月至2006年1月由博时公司派往纽约大学Stern商学院做访问学者。2005年6月至2006年1月在AllianceBernstein的股票投资部门工作。2006年1月回国继续担任研究部副总经理、策略分析师,5月起兼任博时平衡配置基金经理。2007年1月起兼任首席策略分析师、混合组主管。2008年2月起任博时首席策略分析师,兼任混合组投资总监、博时价值增长、博时价值增长贰号、博时平衡配置基金基金经理。

  归江先生,硕士。1991年9月至1995年7月于上海交通大学机械工程系学习,获学士学位。1995年9月至1998年7月于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专业学习,获硕士学位。1998年7月至2000年3月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任投资经理。2000年3月至2002年7月于国泰君安资产管理部任基金经理。2002年8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6月起任社保基金基金经理,2005年1月兼任社保单独帐户小组主管。2007年1月起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兼任价值组主管。2008年2月起任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高级投资经理、价值组投资总监、社保股票基金经理。

  陈亮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硕士。1993年9月至1997年7月在中央财经大学投资经济管理专业学习,获学士学位。1997年8月至1999年8月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投资管理部工作。1999年9月至2000年7月毕业于英国READING大学学习国际证券与投资银行专业,获硕士学位。2000年8月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管理部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基金管理部债券组合经理、固定收益部债券投资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03年6月起任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05年5月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1月起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董良泓先生,硕士。1989年至1993年在厦门大学会计专业学习,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1993年至1994年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工作,任会计。1995年至2000年在中技投资公司工作,任投资经理。2000年至2002年在纽约大学STERN商学院学习,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MBA)。2002年至2003年在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研究部主管。2004至2005年在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机构理财部主管。2005年2月入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2006年6月起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2008年1月起兼任特定资产管理部高级投资经理。2008年2月起调任研究部总经理,兼特定资产管理部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

  陈丰先生,硕士。1989年9月至1994年7月在浙江大学机械工程学系学习,获工学学士学位。1996年至1998年就读于上海财经大学证券期货学院证券经营与管理专业,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8年至2000年在申银万国证券公司研究所工作,任行业研究员。2000年9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2年1月起任基金裕元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7月起担任基金裕泽基金经理;2004年6月起担任博时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2月起兼任成长组投资总监。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号:HK0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33,689,084,000股(包括224,689,084,000股H股及9,000,000,000股A股)。截至2007年9月30日止,中国建设银行总资产达人民币64,060.41 亿元,比上年末增加人民币9,575.30 亿元,增长17.57%;总负债人民币60,161.19 亿元,比上年末增加人民币8,978.12 亿元,增长17.54%。客户贷款及垫款人民币31,731.02 亿元,比上年末增加人民币3,772.19亿元,增长13.49%;客户存款人民币51,938.00 亿元,比上年末增加人民币4,725.44 亿元,增长10.01%。2007年1-9月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人民币571.01亿元,每股收益为人民币0.25元。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0.60%,资本充足率为12.53%。(备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敦、纽约、悉尼设有代表处。2006年8月24日,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与美国银行签署协定,收购美国银行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美国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并于2006年12月29日完成收购交割,美国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被《环球金融》杂志评选为“亚洲最佳新兴市场银行奖-2007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被《财资》杂志评选为“2007年度最佳公司治理企业”,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房屋按揭贷款业务成就奖”。在《上海证券报》主办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提供学术支持的“2006影响中国—上市公司系列评选”活动中,中国建设银行荣获“2006最具影响力的中国海外上市公司”称号。在中国信息协会、亚洲客户服务协会等机构主办的“2006-2007中国最佳客户服务”评选活动中,中国建设银行荣获“中国最佳客户服务奖”、“中国客户服务突出贡献荣誉奖”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QFII/QDII营运团队、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委托托管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等11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110余人。

  (二)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部、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工作,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较丰富相关工作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通乾、鸿飞、银丰等8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88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红利精选、工银瑞信货币市场、长城消费增值、华安上证180ETF、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泰达荷银效率优选、华夏深圳中小企业板ETF、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华宝兴业收益增长、华富货币市场、工银瑞信精选平衡、鹏华价值优势、中信稳定债券、华安宏利、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海富通风格优势、银华富裕主题、华夏优势增长、信诚精萃成长、工银瑞信稳健成长、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诺德价值优势、工银瑞信债券、国泰金鼎价值、富国天博、融通领先成长、华宝兴业行业精选、工银瑞信红利、泰达荷银市值优选、长城品牌优选、交银施罗德蓝筹等55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与直销地点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1.直销机构与直销地点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张岩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105568(免长途费),010-65171155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28号久事大厦25层

  电话:021-33024909

  传真:021-63305180

  联系人:李侃侃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9450

  联系人:于媛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农业银行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4905

  传真:010-66594942

  联系人:王徽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5834;83195771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朱小姐、刘小姐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小宪

  电话:010-65542337

  传真:010-65541281

  联系人:王斌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ecitic.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东银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金运

  电话:021-61616188-6152,6153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汤嘉惠、倪苏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人:李群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四月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冰竹





电话:010-66223248





传真:010-66223248





联系人:杨永杰





客户服务电话:010-96169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





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28号中国凤凰大厦1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江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13)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晓





联系人:乔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00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





网址:www.ctsec.com





(14)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1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560





传真:027-8548153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6)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13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青年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4167056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苏妮





客户服务电话:0351-4167056





网址:www.dtsbc.com.cn





(1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03或40088-88506





网址:www.dfzq.com.cn





(18)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陈就明





电话:0769-22118336





传真:0769-22118336





联系人:张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19)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石路爱河桥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石路爱河桥28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288





网址:www.dwjq.com.cn





(2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5009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7、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22)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樊刚正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23)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联系人:覃清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网址:www.ghzq.com.cn





(24)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范炎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袁丽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全国热线),0510-82588168(无锡)





网址:www.glsc.com.cn





25)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信达大厦10-13楼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9395





联系人:徐美云





客户服务电话:0791-6285337





网址:www.gsstock.com





(2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7)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林建闽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68





网址:www.guosen.com.cn





(2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07114





联系人:程维





客户服务电话:全国统一热线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2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6341045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30)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常向东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31)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港口路1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振华路21号航天立业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姚桥盛





电话:0755-83749454





传真:0755-83749248





联系人:杨玲





客户服务电话:北京:010-64405981;上海:021-52905648;





深圳:0755-83040035;广州:020-81969715





长沙:0731-2329088;合肥:0551-2883033





江门:0750-3160388





网址:www.chinalions.com





(32)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网址:www.hlzqgs.com





(3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李金龙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879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4)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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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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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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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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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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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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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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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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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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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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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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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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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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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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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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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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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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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70





联系人:程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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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cnew.com;www.zyzq.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容同基金管理人)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贡院六号E座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贡院六号E座9层 电话: 010-65171188 传真: 010-65176800 负责人: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经办律师: 黄伟民、曾宪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陈宇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于2008年3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450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方式和对象 1.募集期限:本基金于2008年4月22日-2008年5月23日向社会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详见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2.销售渠道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3.销售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等。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和认购金额的限制 1.首次单笔最低购买金额不低于5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设立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费率: 1)前端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前端认购费率





M < 50万元





1.2%





50 万元≤ M <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5%





M ≥ 5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2)后端认购费率:





持有基金时间(Y)





后端认购费率





Y<1年





1.5%





1年≤Y<2年





1.2%





2年≤Y<3年





0.9%





3年≤Y<4年





0.6%





4年≤Y<5年





0.3%





Y≥5年





0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价格=基金份额面值×(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价格 例1:某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价格=1×(1+1.2%)=1.012元 认购份额=(300000+30)/1.012=296472.33份 即: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296472.33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采用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300000+30)/1=300030份 即: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300030份基金份额。 (4)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七)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及各销售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人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八)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九)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届满并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上述公告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上述公告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首次单笔最低购买金额不低于5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费率 (1)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 < 50万元





1.5%





50 万元≤ M < 100 万元





1.0%





1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6%





M ≥ 5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2)后端申购费率





持有基金时间(Y)





后端申购费率





Y<1年





1.6%





1年≤Y<2年





1.3%





2年≤Y<3年





1.0%





3年≤Y<4年





0.8%





4年≤Y<5年





0.5%





Y≥5年





0 (3)赎回费





持有基金时间(Y)





赎回费率





Y<2年





0.5%





2年≤Y<3年





0.25%





Y≥3年





0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和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1%,扣除注册登记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基金财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25%。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申购费率,但最高不超过3.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确保如前所述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的前提下,决定对不同持有期限的基金份额等实行差别化的赎回费率,并予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赎回费率模式需公告并公平地对待同类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金额的计算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基金份额净值×(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例3: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5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1.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价格=1.056×(1+1.0%)=1.06656元 申购份额=500000/1.06656=468796.88份 即:投资人投资5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可得到468796.88份基金份额。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人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4: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50万元,采用后端收费方式,则可申购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1.056=473484.85份 即:投资人投资50万元申购本基金,采用后端收费方式,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可得到473484.85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赎回份额 赎回金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例5: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举例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3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0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过程为: 赎回费用=1.106×0.5%×300000=1659.00元 赎回金额=1.106×300000-1659.00=330141.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3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06元,持有期所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330141.00元。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适用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赎回总金额×适用的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申购费-赎回费 上述计算公式中,后端申购费的计算基数为本次要赎回的基金份额在当初购买时所需的申购金额,具体表达为:当初购买本次赎回份额的申购资金总额×该部分份额所对应的费率。 例6: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举例 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该投资人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在两年零两个月后赎回300,000份,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6元,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0.9%,赎回费率为0.25%,扣除的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300000×1.106=331800元 后端申购费=300000×1.056×0.9%=2851.20元 赎回费=331800×0.25%=829.50元 赎回金额=331800-2851.20-829.50=328119.3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3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06元,持有期所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后端申购费为0.9%,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328119.3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基金托管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交易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并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第八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a.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b)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d)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b.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c.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d.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部分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寄送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寄送对账单。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在权益登记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其所获红利将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定期定额业务开通日期另行公告。   (四)基金转换   投资人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转入基金并开办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开通日期另行公告。   (五)网上交易   投资人可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招商银行一卡通和金葵花卡账户、兴业银行储蓄卡账户、浦发银行东方借记卡或者轻松理财卡账户、中信实业银行借记卡、银联连网范围之内的银行卡账户、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长城借记卡账户(不含深圳地区)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bosera.com)办理基金网上交易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六)资讯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投资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或变更帐户资料时如预留有效的手机号码,可获得手机短信公共信息服务、交易确认通知;或投资人可以发送短信到指定号码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份额等信息。   2.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或变更帐户资料时如预留有效的电子邮件,可获得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如《博时资讯》周刊、分红公告通知等信息。   投资人也可以自己在本公司网站订阅每日基金份额净值、各只基金的公开信息等内容   (七)客户服务中心   1.语音自助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交易和持有信息等内容,与博时公司签订远程服务协议的直销客户还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易。   2.人工坐席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7个工作日、每日8小时的人工坐席服务(国庆及春节假期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95105568(免长途话费) 010-65171155,按9转人工坐席。   传真:010-65187032   3.信邮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平信、电子邮件、网站留言三种方式和本公司联系,客户服务中心会有专人对客户的信邮进行回复。   (八)账户资料变更   为了便于客户及时得到博时提供的各项服务,请客户及时更新联系信息。客户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联系信息(包括地址、电话、EMAIL等)的变更:   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帐户资料变更业务申请;   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网上交易与查询系统(网址:www.bosera.com)自助修改联系信息。   (九)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留言、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平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一、其他事项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将申请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8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