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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精选(070013)

嘉实精选:招募说明书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四月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08年3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436号)和2008年4月10日《关于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8]122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元发售并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702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 王忠民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年3月25日





注册资本 1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188866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周晓明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1999年3月25日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在北京,在深圳、成都设有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QDII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2.部门设置情况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公司目前下设股票投资部、固定收益部、研究部、交易部、监察稽核部、法律部、产品管理部、养老金业务部、机构理财部、渠道发展部、营销策划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运营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业务发展部等部门。





股票投资部和固定收益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投资。研究部负责行业、上市公司研究和投资策略研究。交易部负责完成基金经理交易指令。监察稽核部和法律部负责对公司及其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产品管理部负责新产品开发以及相关的市场营销研究、法律环境研究和理财策略研究等。养老金业务部主要负责养老金客户的委托理财业务。机构理财部、渠道发展部、营销策划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负责市场推广、基金销售、客户服务、销售渠道管理等业务。运营部、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护,跟踪研究新技术,进行相应的技术系统规划与开发、基金会计核算、估值、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和清算等业务。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文字档案、后勤服务、人力资源管理、薪酬制度、人员培训、人事档案等。





3.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2007年12月31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2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12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具体包括基金泰和、基金丰和、嘉实成长收益基金、嘉实增长基金、嘉实稳健基金、嘉实债券基金、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由嘉实浦安保本基金转型)、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嘉实300指数基金、嘉实超短债基金、嘉实主题精选基金、嘉实策略增长基金、嘉实海外中国股票基金。其中嘉实增长基金、嘉实稳健基金、嘉实债券基金3只开放式基金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同时,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王忠民先生,董事长。大学专科。曾任北京矿务局财务处会计,煤炭部财务司会计、副处长,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财务局处长,煤炭部财务公司筹备组负责人,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2年3月至今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少华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1992年至1995年任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1996年至今在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赵学军先生,董事、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1987年7月至1990年9月在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设计所任助理工程师。1992年12月至1993年6月在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任经济师。1993年7月至1994年8月在北京商品交易所任信息处长。1994年8月至1995年5月在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任总裁、法定代表人。1995年5月至1997年5月在商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兼上海营业部总经理。1998年6月至1998年9月在北京证券有限公司任基金部总经理助理、阜成路营业部总经理助理。1998年9月至2000年10月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2000年10月至今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





韩家乐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1990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1990年至今,担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年至今,担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1年11月至今,担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杨启典先生,董事,大学本科。1988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财务会计专业。1992年至今,担任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Edouard Fernen Peter先生,董事,瑞士籍,美国 Carlton大学行政管理学士。曾任UBS董事总经理,德意志银行董事总经理。现任德意志资产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学历。1982年至今在中央财经大学工作,现为教授,1994年至今任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1998 年至2000 年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授课教师,1999年至2000年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暂行规定(草案)》起草小组成员,2000年至今历任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骆小元女士,独立董事,大学本科。198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会专业。1995年至2000年,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总会计师;2000年至今任职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中心,担任中心主任。





苗菁先生,监事,大学本科。1995年7月起任职于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Lindsay Wright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士),曾任德意志银行(新西兰)(前身为新西兰信托银行)COO、董事总经理,德意志银行亚太资本合伙公司COO、董事总经理,德意志信托银行亚太区COO、德意志资产管理集团COO及董事总经理,德意志资产管理集团亚太区COO。现任德意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及中东区业务发展主管。





朱成刚先生,监事,法学博士。1998年7月至2002年1月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资产保全部、法律事务部;2002年1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部。





窦玉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1994年6月至1995年6月在北京中信国际合作公司金融小组工作。1995年6月至2000年2月任职于深圳君安证券公司投资经理。2000年2月至2000年10月任职于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助理。2000年10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年6月至1996年10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1996年11月至1998年7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1998年7月至1999年3月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年3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李道滨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法学博士,经济师。1988年7月至1990年9月任职于厦门华侨博物馆。1993年7月至1998年9月任职于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2000年10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张峰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曾就职于国家计委,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市场部总监、公司督察长。





王炜女士,督察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监。





2、基金经理





党开宇女士,硕士,CFA,7年证券从业经历。2001年4月至2003年10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2003年10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4年5月至2005年1月任诺安平衡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05年1月至2006年9月任诺安平衡基金基金经理,2005年12月至2006年9月任诺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9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12月至2008年2月任嘉实策略增长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12月至2008年3月20日任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11月起任嘉实基金研究部总监。





刘红辉先生,经济学硕士,2004年加入嘉实基金管理公司,任产品经理、基金经理助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赵学军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窦玉明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戴京焦女士,公司总经理助理邵健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刘熹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1)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2)中国证监会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人员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收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4)将其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15)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16)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17)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 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以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资深基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总经理助理以及部门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监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 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财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等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细,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监察部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并由监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基本情况如下:





办公及住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 钢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董杰





托管部门联系人:宁敏





电话:(010)66594977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中国银行业务覆盖传统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领域,并在全球范围内为个人客户和公司客户提供全面和优质的金融服务,截至2006年底,在世界27个国家和地区拥有分支机构,与1500家国外代理行及47000家分支机构保持了代理业务关系,凭借全球化的网络及其优质的服务、雄厚的实力,本行在国内市场保持着独特的竞争优势。





在近百年的岁月里,中国银行以其稳健的经营、雄厚的实力、成熟的产品和丰富的经验深得广大客户信赖,打造了卓越的品牌,与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





中国银行主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资金业务。中国银行向公司客户提供包括贷款、票据贴现、贸易融资、存款、结算、清算、现金管理等各项金融产品和度身定制的财务综合解决方案。中国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一系列个人或家庭银行产品及服务,包括储蓄存款、消费信贷、支付结算、银行卡和财富管理等。在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曾创造了中国银行业的许多第一,所创新和研发的一系列金融产品与服务均开创历史之先河,在业界独领风骚,享有盛誉。目前在外汇存贷款、国际结算、外汇资金和贸易融资等领域居于领先地位,且保持了持续快速增长。截至2006年底,中国银行境内外分支机构共有11,241家,其中境内拥有37家一级分行、直属分行,283家二级分行及10277家分支机构,境外分支机构643家分行、子公司及代表处,是中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银行。中国银行在国内同业中率先引进国际管理技术人才和经营理念,不断向国际化一流大银行的目标迈进。





中国银行有近百年辉煌而悠久的历史,在中国金融史上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中国银行于1912年由孙中山先生批准成立,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37年间,中国银行先后是当时的国家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在动荡的历史年代,中国银行作为民族金融的支柱,以服务大众、振兴民族金融业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继续保持和发扬了顽强创业的企业精神,为国家对外经贸发展、开展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1994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国银行由外汇外贸专业银行向功能完善、服务全面的国有商业银行转化,与其它三家国有商业银行一道成为国家金融业的支柱。1994年和1995年,中国银行先后成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发钞银行。为提高竞争优势,中国银行从2000年初开始围绕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2001年,中国银行成功重组了香港中银集团,将10家成员银行合并成当地注册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7月,重组后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外上市的国有商业银行。





2004年7月14日,中国银行在与国际同业和国内同业的激烈竞争中,凭借雄厚的实力和优良的服务,脱颖而出,作为我国银行业的优秀代表携手北京2008年奥运会,成为北京奥运会唯一的银行合作伙伴。





中国银行于2003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试点银行,围绕"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目标,进一步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稳步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工作。2004年8月26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标志着中国银行向建立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目标迈进了一大步,中国银行的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





2006年6月1日,中国银行在香港联交所成功挂牌上市,共集资754.27亿港元。继成功发行H股并上市之后,2006年7月5日,中国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A股,是中国资本市场第一家国有商业银行股,是全流通背景下的第一家"海归"股。在国际和国内资本市场同时上市,进一步提高了资本实力,中国银行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在势如破竹的中国金融银行业改革的大潮中,在"新兴+转轨"的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大趋势中,中国银行将健康、快速、持续发展,创造更新的辉煌、谱写更绚丽的篇章!





中国银行多年来围绕客户需求所做的不懈努力,得到了来自业界、客户和权威第三方的广泛认可。从1990年以来,中国银行一直荣登《财富》500强排行榜,并被《财富》(中文版)评选为2006年最受赞赏的中国公司;自1992年,中国银行八次被《欧洲货币》杂志评为"中国最佳银行"或"中国最佳本地银行",并于2005年被《欧洲货币》评为中国及香港 "最佳商业银行"(2005年房地产奖项);2004至2006年,中国银行连续三年被《环球金融》杂志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和"中国最佳外汇银行";在中央电视台和《销售与市场》杂志共同主办的"2005中国营销盛典"中,被评为"2005年度中国企业营销创新奖"(是获奖企业中唯一的金融企业);根据英国《金融时报》2005年8月进行的调查,中国银行是中国的十大国际品牌之一;另外,中国银行被国家工商总局授予"中国驰名商标"。2006年在《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大银行"中排名第17位,被《财资》杂志评为2006年度AAA奖项中国地区最佳现金管理银行、中国地区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同时《亚洲货币》杂志也将中国银行评为"中国最佳现金管理银行";被《新兴市场》杂志评为"2006年亚洲地区年度最佳银行",被《亚洲风险》杂志评为"2006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获得了《亚洲法律事务》杂志2006年"银行和财经服务公司法务组大奖",是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金融机构;被《投资者关系》杂志评选为"中国市场企业交易最佳投资者关系"、"香港市场IPO最佳投资者关系";在第十四届中国国际金融(银行)技术暨设备展览会上,本行的产品获得"金融业务创新奖";此外,积极推进企业文化建设,营造诚信、绩效、责任、创新、和谐的氛围,于2005年,被《中国人才》(《China Staff》)授予"中国大陆'最佳人力资源战略奖'",这是大中华区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的最高评奖;2006年再次荣获"优信咨询(Universum)"评选的"大学生心目中最理想雇主奖"。





世纪信誉,环球共享。中国银行将秉承 "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强化公司治理,追求卓越效益,创建国际一流大银行"的宗旨,依托其雄厚的实力、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成熟的产品和丰富的经验,竭诚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银行服务,与广大客户携手共创美好未来。





财务概况:





2007年第三季度,中国银行资产总额6,0202.09亿元人民币,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合计4207.07亿元人民币,分别比上年增长12.91%和8.63%,实现净利润499.83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同期增长22.42%,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5.04%,同比提高1.41个百分点。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自2004年8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自2003年3月起任中国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自1996年10月起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期间曾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89年10月至1996年10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裁、计划资金司司长等职。肖先生出生于1958年8月,1981年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1996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李礼辉先生,自2004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长。2002年9月至2004年8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年7月至2002年9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1988年至1994年7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新加坡代表处首席代表、福建省分行副行长等职。李先生出生于1952年5月,1977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系财政金融专业,1999年获得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王永利先生,自2006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自2003年11月起任中国银行行长助理,1997年4 月至2003 年11月历任中国银行财务部、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福建省分行常务副行长及行长,以及河北省分行行长等职。王先生出生于1964年4月,198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2005年获得厦门大学博士学位。





董杰先生,自2007年11月27日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自2005年9月起任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1983年7月至2005 年9月历任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沙头角支行行长、深圳市分行信贷经营处处长、公司业务处处长、深圳市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等职。董先生出生于1962年11月,获得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到2007年11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华夏行业精选、同智优势成长、易方达平稳增长、易方达策略成长、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易方达积极成长、易方达货币市场、易方达月月收益、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嘉实服务增值、嘉实成长收益、嘉实理财通系列(含嘉实稳健、嘉实增长、嘉实债券)、嘉实货币市场、嘉实沪深300指数、嘉实超短债、嘉实主题精选、银华优势企业、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海富通收益增长、海富通货币市场、海富通股票、海富通精选2号、万家180指数、金鹰成份股优选、华夏回报、华夏回报二号、华夏大盘精选、景顺长城景系列(含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景顺长城货币市场、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泰信天天收益、泰信优质生活、招商先锋、大成蓝筹稳健、大成财富管理2020、大成优选、泰达荷银行业精选、国泰沪深300指数、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国泰金鹏蓝筹价值、友邦华泰盛世中国、友邦华泰积极成长、南方高增长、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华宝兴业动力组合、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国海富兰克林潜力组合基金等52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型、指数型、行业型、创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和理财品种,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银行总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根据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销售、市场、运营、风险与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行政管理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并在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设立托管业务团队。





中国银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现有员工90余人,其中硕士学历以上人员21人,具有一年以上海外工作和学习经历的人员有10余人。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中国银行努力构建严密内部控制体系,以保证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中国银行内控建设的总目标是:以完善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为保障,以体现制衡原则、健全有效的制度为基础,以精细化的过程为着眼点,以激励约束机制和问责制为引导,以信息科技手段为依托,大力培育合规文化,努力构建全面系统、动态、主动和可证实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实现上述目标,中国银行从明确职责入手,完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建设;从制度建设入手,夯实内部控制基础;从细节入手,实现精细化的过程控制;从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和问责制入手,引导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从加强信息技术手段入手,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和质量;从加强教育培训入手,促进合规文化的形成。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04年8月26日成立以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新的公司章程,形成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构建的现代股份公司治理架构。





(1)董事会负责制订总体风险偏好、审阅及批准本行的风险管理目标及策略。董事会下设风险政策委员会,并成立了稽核委员会。





风险政策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评估和监督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及内部控制政策的实施、监督已确立的风险领域敞口、监控和评估本行风险偏好、审核本行法律与合规事务程序的有效性和监督其实施,以及审查及批准超出授予本行行长信贷审批权限的信贷决定。总行风险管理部是风险政策委员会的秘书机构,风险管理部拟订风险管理策略及工作计划,并牵头拟定及管理风险管理政策及管理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





中国银行历来重视内部稽核职能,中国银行的内部稽核是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与评价活动,对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与评估,负责跟进被稽核发现的问题及监督整改行动。2005年11月,董事会及稽核委员会采纳了内部稽核章程,进一步明确内部稽核职能独立于业务部门,并由董事会的稽核委员会领导,在董事会授权下,稽核委员会负责提名总稽核及评估其表现、审查及核准内部稽核政策、内部稽核组织架构、年度内部稽核计划及预算,以及审查内部稽核职能的有效性。中国银行已于境内一级分行及主要海外分行与子公司设立内部稽核部门,各家境内一级分行内部稽核工作负责人均由总行委任及考核,向总行的内部稽核部门及分行行长报告。中国银行建立了问责制,明确界定了内部稽核部门及稽核人员的责任,相关的内部稽核部门或人员的工作表现被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层负有整体管理责任,管理本行风险的各个方面,包括风险管理策略、措施和信贷政策,并批准风险管理的内部规则、措施及程序。高级管理层下设内部控制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资产处置委员会和反洗钱工作委员会。





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全行内部控制体系的总体运行,决定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评估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以及识别内部控制体系存在的不足和缺陷,督导改进措施的落实,审阅及批准本行主要内部控制政策及相关实施计划,制订本行有关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控制、计量等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并不时聘用内部和外部专家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提供改进建议。法律与合规部是内部控制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该部负责管理法律风险、合规风险,并牵头协调内部控制管理。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监督本行整体资产和负债的管理,以及根据风险政策委员会所采用的一般风险管理政策,制订有关管理政策。资产负债管理部是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该部按照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制订的政策,管理本行流动性,预测本行流动性的需求和风险,并对内重新分配资金以满足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资产处置委员会审核有关处置不良资产的战略及政策,负责审批处置、清收及收回金额超出境内一级分行及海外分行的授权限额的不良贷款的建议。授信执行部是资产处置委员会的秘书机构。





反洗钱工作委员会负责反洗钱及打击恐怖主义融资事宜,法律与合规部是反洗钱工作委员会的秘书机构。





(3)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对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负第一责任。部门内部设有专门的风险控制小组,作为部内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审议和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决定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风险管理战略、基本原则、风险管理目标和重大政策措施,检查和监督风险管理战略、方针和政策的执行情况。针对托管业务的特点,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内部设立高级合规官和风险与合规管理团队,具体开展部门内部内控及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4、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托管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等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履行上述职责过程中,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7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王忠民





总经理:赵学军





电话:(010)65188866





传真:(010)65180615,65185678





联系人:钱卫东





公司网址:www.jsfund.cn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肖钢





公司网址:www.boc.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2)其他代销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7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王忠民





总经理:赵学军





电话:(010)65188866





传真:(010)65185678





联系人:王玲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贡院西街六号E座9层





电话:(010)65171188





传真:(010)65176800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





联系人:黄伟民





经办律师:黄伟民、曾宪政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 系 人:魏珣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


魏珣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3月26日《关于核准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436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





1.募集期限:2008年4月22日到2008年5月22日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延长募集时间,但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中国银行以及其他代销机构进行募集。





具体销售城市名单、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期间的规模上限为30亿元(不含利息),具体控制措施请参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影响。





(五)认购的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2008年4月22日到2008年5月22日。





(六)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4)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3、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4、本基金认购时,认购费用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1.2%。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万 1.2%





50万≤M<200万 1.0%





200万≤M<500万 0.6%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1元。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认购份数保留至0.01份基金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 = 100,000/(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 = 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 = (98,814.23+50)/1.00 = 98,864.23份





7、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的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第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份额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份额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已认购本基金者除外);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 1.5%





50万≤M<200万 1.2%





200万≤M<500万 0.8%





M≥500万 单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65天 0.50%





365天≤M<730天 0.25%





≥730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2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或在特定时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和转换费率。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者提出申购请求,申购金额分别为110,000 元和1,100,000 元,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 元。申购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额(元,A) 110,000 1,1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5% 1.2%





净申购金额(元,C) 108,374.38 1,086,956.52





申购费用(元,D) 1625.62 13,043.48





申购份额(E=C/1.1) 98522.16 988,142.29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三笔赎回申请的赎回份额均为10,000 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 1.30 1.40





持有时间 100天 366天 731天





适用赎回费率(C) 0.5% 0.25% 0%





赎回总额(元,D=A×B)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E=C×D) 55 32.5 0





赎回金额(F=D-E) 10,945 12,967.5 14,000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基金管理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种服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某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基金转换的开始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在确定基金转换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基金转换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转换以份额申请;





2、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3、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4、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时,最低转出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五)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或在特定时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另行公布。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延。





(九)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4)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或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入;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出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转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基金暂停转换或暂停后重新开放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3、"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4、"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5、"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6、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7、 "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8、 "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 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 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9、 "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 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 或因其他原因解散, 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 清算组(或类似组织, 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10、"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11、"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份额转托管可分一步或两步完成,具体按各销售机构要求办理。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转托管业务确认成功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持续、系统、深入的基本面研究,挖掘企业内在价值,寻找具备长期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以获取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股票资产60%~95%,债券0~40%,权证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基本面研究,精选个股,长期投资。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优先考虑股票类资产的配置,通过精选策略构造股票组合,剩余资产将配置于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等大类资产上。





1、股票投资策略





股票组合的构建完全采用"自下而上"的精选策略,基金管理人依托本公司研究平台,组建由基金经理组成的基金管理小组,基于对企业基本面的研究独立决策、长期投资。





投资模式的特点归结为:





1) 研究驱动。通过系统、细致、前瞻性的上市公司基本面研究,发掘具备成长性、能够创造价值的上市公司;





2) 长期持有。在上述研究基础上,主要采取买入并长期持有的策略,降低换手率,以提高长期回报;





3) 多组合经理模式。本基金由多个基金经理共同管理,各基金经理独立决策,对各自管理的资产部分负责,通过这一模式以保持基金业绩的稳定性与长期一致性。





基于企业内在价值进行长期投资,是国际资产管理领域内较为成熟的做法。过去几年中,证券市场逐渐成熟,公司基本面与股价的关系得到了加强。实践证明通过基本面研究,不仅能发现一批高质量的上市公司,而且能坚定持有信心,获取长期投资所带来的超额收益。





随着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中国经济还将涌现一大批可供投资的优质上市公司。基于企业内在价值的长期投资模式成为可能。





在上述目标下,我们将坚持"自下而上"的精选策略,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1)定性分析





准确、清晰的公司战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套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的商业模式;





独特、可鉴别的企业核心竞争力,体现在管理、技术、品牌、营销、资源、渠道网络等一个或多个方面;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重点从公司股权结构、激励制度、组织框架、董事会与管理层的独立性、信息透明度等方面定性分析;





2)定量分析





财务分析:从EPS、EVA等指标未来的增长情况分析企业未来的成长性,并配合盈利能力、运营效率、偿债能力等方面的系统分析,比较企业在行业中的相对地位,甄别其真实性,选择盈利能力强、主营业务成长快、财务结构稳健的上市公司;





选择具备成长性、能够创造价值的上市公司。通过计算与比较包括ROC、企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企业成长(G)等核心指标,选择具备成长性、能够创造价值的上市公司;





估值水平合理。选择价格低于价值的上市公司,或者比较企业动态市盈率、PEG等指标,选择目前估值水平明显较低、或相对合理的上市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和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换债)、资产支持证券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发行的其他债券。





本基金的债券组合主要作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工具。





债券投资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价值发现为基础,以久期管理策略为主,辅以收益率曲线策略等,确定和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较高流动性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1)久期策略





在分析宏观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市场资金供求、利率水平和市场预期、通货膨胀率、GDP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就业率水平、国际市场利率水平、汇率)和财政货币政策等的基础上,对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的市场利率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决定组合的久期,并通过不同债券剩余期限的合理分布,有效地控制利率波动对基金净值波动的影响,并尽可能提高基金收益率。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基于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特征的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并据此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收益率曲线策略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收益率曲线本身的变化,根据收益率曲线可能向上移动或向下移动,降低或加长整个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二是根据收益率曲线上不同年限收益率的息差特征,通过骑乘策略,投资于最有投资价值的债券。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和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估计权证价值,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有保护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95%+上证国债指数×5%





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它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A股市场代表性。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具有良好的债券市场代表性。由于本基金优先配置股票资产,债券、现金类资产主要作为流动性管理工具,因此本基金采用上述两个指数组成的复合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较高风险,较高收益。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BBB级;





(10)本基金从事股票指数期货投资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的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5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四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3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差错处理





(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基金管理人对估值差错承担责任。如基金管理人的估值结果与基金托管人复核结果不一致,且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估值差错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2)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3)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4)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5)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6)如果因基金管理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复核错误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基金管理人应要求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第十四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5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尚未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尚未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权利。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六)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七)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可放置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合同内容以正本为准。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702室





法定代表人: 王忠民





成立时间:


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


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特别授权的风险管理人员批准。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i)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ii)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iii)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iv)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v) 制作清算报告;





vi)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vii)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viii)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交纳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①、②、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账户确认书





在开户确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开户确认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定制账单邮寄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季度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单。





3、电子邮件寄送





基金管理人编制了《每周通讯》等系列投资理财刊物,以电子邮件形式向订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网点、代销机构网点等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四)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留有手机号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交易确认、基金公告等信息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或(010)65185566转人工,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留下手机号码,基金管理人将自动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开通此项服务,或发送"DZDX+身份证件号码",移动发送到6295515,联通发送到70095515。





(五)网站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址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讯。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址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持农行金穗卡、建行龙卡储蓄卡、招商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东方卡或活期一本通账户、广发理财通卡、兴业银行兴业卡、北京银行储蓄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行卡、昆明商行卡、南京银行卡、杭州商行卡、长沙商行卡、上海农村商行卡、顺德农信社卡、金华商行卡、温州银行卡、济南商行卡、中行卡(仅限广东省除深圳外的地区)。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办理本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





(六)电话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或传真(010)65182266。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8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