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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特许(050010)

博时特许:招募说明书


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四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08年3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450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更新1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证券法》:指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日/天:指公历日





36.月:指公历月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2.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48.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雄伟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东为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8%;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股份2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25%;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2%。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十五个部门,分别是:总裁办公室、股票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部、研究部、交易部、产品规划部、市场部、养老金业务部、战略客户部、基金运作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监察法律部、人力资源部。总裁办公室专门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研究、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理、公司文化建设、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董事会、党办及工会工作。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特定资产的管理和客户咨询服务。固定收益部负责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选择和组合管理。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交易部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产品维护和业绩分析等。市场部负责基金营销策划、渠道沟通、国际业务开发等工作。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究、拓展和服务等工作。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的企业年金、特定资产和共同基金业务的开拓与服务。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事宜。信息技术部负责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人事信息管理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基金注册登记、直销及客户服务业务。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和南方大区,分别负责北方、华东、华中地区和华南地区的基金销售和服务支持工作。此外还建立了企业年金顾问团,负责为客户提供企业年金方案设计方面的顾问服务。





截止到2008年1月31日,总人数192人,其中59.9%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吴雄伟先生,董事长,博士学历,经济师。历任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金华信托)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研究发展中心主任、总经理助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肖风先生,副董事长,博士学历。历任深圳康佳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股证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科长、副处长,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副处长、处长,证管办副主任。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杨静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2年进入证券行业,历任招商银行证券业务部(招商证券前身)总经理助理、招商证券副总裁,先后分管招商证券的经纪、电脑、财务、电子商务、研究等业务工作。现任招商证券副总裁,兼任中国国债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深圳证券业协会常务副理事长。





夏永平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人事部劳资处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现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汪晓峰先生,董事,经济学学士。曾就职于加拿大多伦多大学亚太经济研究中心、JP摩根(纽约总部)投资管理研究中心、 Dearborn Financial Institute亚洲区、 Pacific World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亚太区、香港新鸿基国际有限公司、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陈小鲁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英国大使馆国防副武官,北京国际战略问题研究学会副秘书长,原中共中央政治体制改革研究室局长,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





赵榆江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研究员,英国高诚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法国兴业证券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康联马洪 (中国)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高级投资顾问。





姚钢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研究员(教授)。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商协会副主席,中国证券机构部顾问。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金宝先生,监事,硕士学历。曾任贵州证券公司上海业务部交易部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澳门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





包志涛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业务一部副经理、信托业务部副经理、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资产保全部总经理,现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管理部债权维护处处长。





黄家华先生,监事,商贸学士。历任益高证券及金融有限公司信贷监控员、邓百氏(香港)有限公司市场推广顾问、瑞士丰泰私人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高级投资顾问经理、标准人寿亚洲(香港)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策划顾问、Associe Financiere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Ltd.,行政总监、新鸿基优越理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尹庆军先生,监事,硕士。历任中央编译局世界所助理研究员;中央编译局办公厅秘书处科研外事秘书;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部主任。1999年1月12日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政管理部人力资源经理、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吴雄伟先生,董事长,博士学历,经济师。历任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金华信托)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研究发展中心主任、总经理助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肖风先生,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深圳康佳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股证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科长、副处长,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副处长、处长,证管办副主任。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李全先生,副总经理。1988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1988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工作,同年进入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1991年进入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资金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1998年5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员兼监察部经理。2000年至2001年,在梅隆信托的伦敦总部及其下属牛顿基金管理公司工作。2001年4月,回到博时任副总经理,主管公司投资业务。2003年起主管公司运作部门和市场发展部门。李全先生还在新华富时指数委员会担任委员。





王德英先生,硕士。1988年9月至1993年7月就读于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获工学学士学位。1993年9月至1995年7月于清华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学习,获工学硕士学位。1995年至1997年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工作,任开发部经理。1997年至2000年在清华紫光股份公司CAD与信息事业部工作,任总工程师。2000年1月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先后担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及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07年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主管IT、财务和基金运作。





孙麒清女士,硕士。1988年9月至1992年6月在深圳大学法律系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1992年6月至1997年9月在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任律师。2000年9月至2001年9月在比利时鲁汶天主教会大学法律系学习,获经济法硕士学位;2000年10月至2001年6月在法国巴黎第一大学学习,获商法硕士学位。2002年11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2007年4月起任公司督察长兼监察法律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亮先生,硕士。1992年9月至1996年7月于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探矿工程专业学习,获得工学学士学位;1996年9月至1999年7月于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学专业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8年12月至2000年10月供职于中信证券金融产品开发小组。2000年10月至2001年3月于北京玖方量子软件技术公司任高级经理。2001年3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金融工程小组担任金融工程师。2002年9月任博时价值增长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8月担任博时裕富基金经理。2006年8月起调任股票投资部数量化投资组主管,兼任博时裕富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3月起兼任基金裕泽基金经理。2008年2月起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兼数量组投资总监、博时裕富基金基金经理、裕泽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肖风; 委员:李全,杨锐,归江,陈亮,邵凯,董良泓,陈丰。





肖风先生。简历同上。





李全先生。简历同上。





杨锐先生,博士。1999年7月毕业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经济学博士学位。1999年8月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部策略分析师;2002年10月起兼任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04年6月起担任研究部副总经理兼策略分析师。2005年1月至2006年1月由博时公司派往纽约大学Stern商学院做访问学者。2005年6月至2006年1月在AllianceBernstein的股票投资部门工作。2006年1月回国继续担任研究部副总经理、策略分析师,5月起兼任博时平衡配置基金经理。2007年1月起兼任首席策略分析师、混合组主管。2008年2月起任博时首席策略分析师,兼任混合组投资总监、博时价值增长、博时价值增长贰号、博时平衡配置基金基金经理。





归江先生,硕士。1991年9月至1995年7月于上海交通大学机械工程系学习,获学士学位。1995年9月至1998年7月于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专业学习,获硕士学位。1998年7月至2000年3月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任投资经理。2000年3月至2002年7月于国泰君安资产管理部任基金经理。2002年8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6月起任社保基金基金经理,2005年1月兼任社保单独帐户小组主管。2007年1月起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兼任价值组主管。2008年2月起任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高级投资经理、价值组投资总监、社保股票基金经理。





陈亮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硕士。1993年9月至1997年7月在中央财经大学投资经济管理专业学习,获学士学位。1997年8月至1999年8月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投资管理部工作。1999年9月至2000年7月毕业于英国READING大学学习国际证券与投资银行专业,获硕士学位。2000年8月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管理部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基金管理部债券组合经理、固定收益部债券投资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03年6月起任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05年5月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1月起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董良泓先生,硕士。1989年至1993年在厦门大学会计专业学习,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1993年至1994年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工作,任会计。1995年至2000年在中技投资公司工作,任投资经理。2000年至2002年在纽约大学STERN商学院学习,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MBA)。2002年至2003年在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研究部主管。2004至2005年在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机构理财部主管。2005年2月入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2006年6月起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2008年1月起兼任特定资产管理部高级投资经理。2008年2月起调任研究部总经理,兼特定资产管理部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





陈丰先生,硕士。1989年9月至1994年7月在浙江大学机械工程学系学习,获工学学士学位。1996年至1998年就读于上海财经大学证券期货学院证券经营与管理专业,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8年至2000年在申银万国证券公司研究所工作,任行业研究员。2000年9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2年1月起任基金裕元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7月起担任基金裕泽基金经理;2004年6月起担任博时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2月起兼任成长组投资总监。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号:HK0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33,689,084,000股(包括224,689,084,000股H股及9,000,000,000股A股)。截至2007年9月30日止,中国建设银行总资产达人民币64,060.41 亿元,比上年末增加人民币9,575.30 亿元,增长17.57%;总负债人民币60,161.19 亿元,比上年末增加人民币8,978.12 亿元,增长17.54%。客户贷款及垫款人民币31,731.02 亿元,比上年末增加人民币3,772.19亿元,增长13.49%;客户存款人民币51,938.00 亿元,比上年末增加人民币4,725.44 亿元,增长10.01%。2007年1-9月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人民币571.01亿元,每股收益为人民币0.25元。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0.60%,资本充足率为12.53%。(备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敦、纽约、悉尼设有代表处。2006年8月24日,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与美国银行签署协定,收购美国银行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美国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并于2006年12月29日完成收购交割,美国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被《环球金融》杂志评选为"亚洲最佳新兴市场银行奖-2007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被《财资》杂志评选为"2007年度最佳公司治理企业",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房屋按揭贷款业务成就奖"。在《上海证券报》主办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提供学术支持的"2006影响中国-上市公司系列评选"活动中,中国建设银行荣获"2006最具影响力的中国海外上市公司"称号。在中国信息协会、亚洲客户服务协会等机构主办的"2006-2007中国最佳客户服务"评选活动中,中国建设银行荣获"中国最佳客户服务奖"、"中国客户服务突出贡献荣誉奖"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QFII/QDII营运团队、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委托托管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等11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110余人。





(二)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部、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工作,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较丰富相关工作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通乾、鸿飞、银丰等8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88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红利精选、工银瑞信货币市场、长城消费增值、华安上证180ETF、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泰达荷银效率优选、华夏深圳中小企业板ETF、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华宝兴业收益增长、华富货币市场、工银瑞信精选平衡、鹏华价值优势、中信稳定债券、华安宏利、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海富通风格优势、银华富裕主题、华夏优势增长、信诚精萃成长、工银瑞信稳健成长、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诺德价值优势、工银瑞信债券、国泰金鼎价值、富国天博、融通领先成长、华宝兴业行业精选、工银瑞信红利、泰达荷银市值优选、长城品牌优选、交银施罗德蓝筹等55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与直销地点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张岩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95105568(免长途费),010-65171155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28号久事大厦25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李侃侃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于媛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电话: 010-66107900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3) 中国农业银行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www.95599.cn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肖 钢





电话: 010-66594905





传真:


010-66594942





联系人:





王徽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842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


秦晓





电话: 0755-83195834;83195771





传真:


0755-83195049





联系人:





朱小姐、刘小姐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小宪





电话: 010-65542337





传真:


010-65541281





联系人:





王斌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www.ecitic.com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东银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金运





电话: 021-61616188-6152,6153





传真:


021-63602431





联系人:





汤嘉惠、倪苏云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电话: 010-58351666





传真: 010-83914283





联系人: 李群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电话: 010-68098778





传真: 010-68560661





联系人: 李伟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1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阎冰竹





电话: 010-66223248





传真:


010-66223248





联系人: 杨永杰





客户服务电话: 010-96169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





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28号中国凤凰大厦1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电话: 0755-82558323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江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2825555





网址: www.axzq.com.cn





(13) 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陈海晓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87925129





传真:


0571-87925100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14)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2288968





网址: www.cc168.com.cn





(1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65799560





传真:


027-8548153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16)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13号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青年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董祥





电话: 0351-4167056





传真:


0351-4192803





联系人:





苏妮





客户服务电话: 0351-4167056





网址: www.dtsbc.com.cn





(1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


王益民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





021-95503或40088-88506





网址: www.dfzq.com.cn





(18)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


陈就明





电话: 0769-22118336





传真:


0769-22118336





联系人:





张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 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19)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石路爱河桥2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石路爱河桥28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288





网址: www.dwjq.com.cn





(2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电话: 021-68816000





传真:


021-68815009





联系人:





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 www.ebscn.com





(2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 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7、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联系人:





肖中梅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





网址: www.gf.com.cn





(22)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


吴志明





电话: 020-87322668





传真:


020-87325036





联系人: 樊刚正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23)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 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电话: (0771)5539262





传真:


(0771)5539033





联系人:





覃清芳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网址: www.ghzq.com.cn





(24) 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


范炎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联系人:





袁丽萍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全国热线),0510-82588168(无锡)





网址: www.glsc.com.cn





(25)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信达大厦10-13楼





法定代表人:


管荣升





电话: 0791- 6285337





传真:


0791-6289395





联系人:





徐美云





客户服务电话: 0791-6285337





网址: www.gsstock.com





(2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祝幼一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27)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林建闽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





800-810-8868





网址: www.guosen.com.cn





(28)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电话: 0551-2207114





联系人: 程维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热线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96888





网址: www.gyzq.com.cn





(2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275





传真:


021-6341045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001





网址: www.htsec.com





(30) 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电话: 0471-4913998





传真:


0471-4930707





联系人: 常向东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31)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江门市港口路1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振华路21号航天立业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


姚桥盛





电话: 0755-83749454





传真:


0755-83749248





联系人:





杨玲





客户服务电话:





北京:010-64405981;上海:021-52905648;





深圳:0755-83040035;广州:020-81969715





长沙:0731-2329088;合肥:0551-2883033





江门:0750-3160388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32)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31-4890515





联系人: 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www.hlzqgs.com





(3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李金龙





电话: 025-84457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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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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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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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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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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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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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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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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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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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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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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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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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萌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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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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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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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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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肖时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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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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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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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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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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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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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7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吴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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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1-879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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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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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电话: 010-85130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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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免长途费)





网址: www.csc108.com





(50)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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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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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刘军





电话: 0571-8578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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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1-85783771





联系人:





王勤





客户服务电话: 96598





网址: www.96598.com.cn





(51)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办公地址: 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史洁民





电话: 0532-85022026





传真:


0532-85022026





联系人:





丁韶燕





客户服务电话: 0532-96577





网址: www.zxwt.com.cn





(5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010-84588818-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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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唐新宇





电话: 02168604866





传真:


021-50372474





联系人: 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54)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许昌市南关大街38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11楼





法定代表人:


石保上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70





联系人: 程月艳





客户服务电话: 0371---967218





网址: www.ccnew.com;www.zyzq.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容同基金管理人)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贡院六号E座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贡院六号E座9层





电话: 010-65171188





传真: 010-65176800





负责人: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经办律师: 黄伟民、曾宪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陈宇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于2008年3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450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方式和对象





1.募集期限:本基金于2008年4月22日-2008年5月23日向社会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详见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2.销售渠道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3.销售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等。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和认购金额的限制





1.首次单笔最低购买金额不低于5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设立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费率:





1)前端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前端认购费率





M < 50万元 1.2%





50 万元≤ M <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5%





M ≥ 5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2)后端认购费率:





持有基金时间(Y) 后端认购费率





Y<1年 1.5%





1年≤Y<2年 1.2%





2年≤Y<3年 0.9%





3年≤Y<4年 0.6%





4年≤Y<5年 0.3%





Y≥5年 0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价格=基金份额面值×(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价格





例1:某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价格=1×(1+1.2%)=1.012元





认购份额=(300000+30)/1.012=296472.33份





即: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296472.33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采用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300000+30)/1=300030份





即: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300030份基金份额。





(4)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七)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及各销售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人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八)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九)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届满并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上述公告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上述公告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首次单笔最低购买金额不低于5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费率





(1)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 < 50万元 1.5%





50 万元≤ M < 100 万元 1.0%





1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6%





M ≥ 5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2)后端申购费率





持有基金时间(Y) 后端申购费率





Y<1年 1.6%





1年≤Y<2年 1.3%





2年≤Y<3年 1.0%





3年≤Y<4年 0.8%





4年≤Y<5年 0.5%





Y≥5年 0





(3)赎回费





持有基金时间(Y) 赎回费率





Y<2年 0.5%





2年≤M<3年 0.25%





Y≥3年 0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和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1%,扣除注册登记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基金财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25%。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申购费率,但最高不超过3.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确保如前所述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的前提下,决定对不同持有期限的基金份额等实行差别化的赎回费率,并予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赎回费率模式需公告并公平地对待同类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金额的计算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基金份额净值×(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例3: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5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1.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价格=1.056×(1+1.0%)=1.06656元





申购份额=500000/1.06656=468796.88份





即:投资人投资5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可得到468796.88份基金份额。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人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4: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50万元,采用后端收费方式,则可申购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1.056=473484.85份





即:投资人投资50万元申购本基金,采用后端收费方式,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可得到473484.85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赎回份额





赎回金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例5: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举例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3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0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过程为:





赎回费用=1.106×0.5%×300000=1659.00元





赎回金额=1.106×300000-1659.00=330141.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3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06元,持有期所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330141.00元。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适用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赎回总金额×适用的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申购费-赎回费





上述计算公式中,后端申购费的计算基数为本次要赎回的基金份额在当初购买时所需的申购金额,具体表达为:当初购买本次赎回份额的申购资金总额×该部分份额所对应的费率。





例6: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举例





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该投资人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在两年零两个月后赎回300,000份,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6元,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0.9%,赎回费率为0.25%,扣除的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300000×1.106=331800元





后端申购费=300000×1.056×0.9%=2851.20元





赎回费=331800×0.25%=829.50元





赎回金额=331800-2851.20-829.50=328119.3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3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06元,持有期所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后端申购费为0.9%,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328119.3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于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那些具有政府壁垒优势、技术壁垒优势、市场与品牌壁垒优势的企业所带来的持续投资收益,为基金持有人获取长期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具有政府壁垒优势、技术壁垒优势、市场与品牌壁垒优势的企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5%;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投资策略





1. 投资理念





行业研究的工作重点是寻找普遍具有特许价值的子行业,并对其市场竞争状况进行分析研究,以便对各子行业进行配置。重点公司的研究,则是对超额获利能力突出、财务基础稳固、治理结构完善且未来增长明确的公司进行深入研究和跟踪。





上市公司的持续现金收益和盈利的稳定增长前景是股价上涨的长期内在推动力。具有政府壁垒优势、技术壁垒优势、市场与品牌壁垒优势的成长性能够非常有效地增加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本基金用产业投资眼光,采用长期投资策略,辅以金融工程技术,将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潜力最大程度地转化为投资者的长期稳定收益。





因此,对价值投资更深入的认识是:在政府壁垒优势、技术壁垒优势、市场与品牌壁垒优势下的成长性必然能非常有效地增加公司的内在价值。





本基金秉承博时价值投资、主动投资的基本理念,集中投资于具有政府壁垒优势、技术壁垒优势、市场与品牌壁垒优势的行业或企业中具有持续竞争力、财务稳健的上市公司,通过中长期投资,来获得长期、稳定的预期回报。





2.投资策略





本基金实行风险管理下的主动型价值投资策略,即采用以精选个股为核心的多层次复合投资策略。在战略上,强调自上而下的组合管理;在战术上,强调自下而上的精选个股。具体投资策略为:在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方面,利用金融工程手段和投资组合管理技术,保持组合流动性;在选股层面,按照价值投资原则,利用研究人员的专业研究能力和金融工程的财务数据处理能力,从品质过滤和价值精选两个阶段来精选个股,选择价值被低估且具有政府壁垒优势、技术壁垒优势、市场壁垒优势或者品牌壁垒优势等持续增长潜力的股票,作为构建股票组合的基础。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具有三层结构,即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自上而下的行业选择和自下而上的选股或选债策略。





3.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具体投资策略分几个层次:资产配置、股票和债券投资策略。第一层次为资产配置。





(1)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等资产类之间进行相对稳定的适度配置。





资产配置策略的关键在于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趋势分析的有机结合。一方面,本基金将分析和预测众多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GDP增长率、CPI走势、M2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并关注国家财政、税收、货币、汇率以及股权分置改革政策和其它证券市场政策等。另一方面,本基金将对股票市场整体市盈率水平、ROE水平,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等综合指标进行定量分析,从而得出对市场走势和波动特征的判断。基于上述研究结果,我们将决定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在给定区间内的动态配置。





(2)大类资产配置的分析流程





a) 判断经济周期阶段





我们将根据主要的经济信号指标对国内外经济形势进行分析,判断经济所处的经济周期阶段、景气循环状况和未来运行趋势。





b) 分析不同阶段企业盈利与股票市场关系





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经济周期、企业盈利与股票市场的关系。





c) 分析市场的风险溢价水平





基于统计分析,对国内资本市场的风险溢价水平进行纵向(与历史比)和横向(与国外比)比较,判断国内资本市场的估值水平是否合理。





d) 计算股票和债券的波动性与收益预期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给出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的波动性和收益预期。





e) 由此得出资产配置预案





依据以上分析结果,针对各种经济情景,给出资产配置预案。





f) 组合优化修正





利用博时投资决策系统资产配置管理功能对股票和债券的配置比例进行优化,以确定给定约束条件下组合中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最佳配置比例。





g) 最终配置方案





结合资产配置预案和组合优化修正的结果,确定资产配置的最终方案。





4.股票投资策略





(1)投资策略





a) 行业选择





我们首先判断具有政府壁垒和市场壁垒而形成一定特许价值的行业特征,将符合条件的行业作为基本的可投资范围。





b) 盈利指标筛选





在这些基本行业选择的基础上,我们还通过对上市公司盈利指标的分析进一步确定具有特别盈利能力的企业(如高ROE)。为了构造现实的股票组合,本基金通过财务指标进行品质过滤进一步筛选股票。





c) 现金流指标筛选





本基金将根据一系列现金流质量及其他财务指标进一步筛选财务品质较高的股票。





对上市公司盈利质量、成长性检测指根据上市公司及其所处行业过去的投资回报率、现金流量等指标选择盈利能力较强且稳定的公司。





d) 个股精选





符合以上行业特征和财务指标特征的公司构成本基金的基本股票池。





在此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内部、外部各种研究资源,进行细分行业和重点公司两个层次的研究,建立精选股票池,并以此作为基金构建投资组合的依据。





细分行业研究的工作重点是寻找普遍具有特许价值的子行业并对其市场竞争状况进行分析研究,以便对各子行业进行配置。而重点公司的研究则是对超额获利能力突出、财务基础稳固、治理结构完善且未来增长明确的公司进行深入研究和跟踪。





(2)投资流程





本基金采用组合管理与精选股票相结合的方法构建投资组合。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重点行业筛选--初筛样本股阶段。具有政府壁垒优势、技术壁垒优势、市场与品牌壁垒优势特征的企业多具有共同的行业特征,比如金融、保险、电信等限制进入而形成弱式特许经营权的行业,由于具有一定的定价能力而可以使企业赚取比市场平均投资报酬率更多的利润。





第二步:品质过滤阶段。本基金的主要投资于具有政府壁垒优势、技术壁垒优势或者市场、品牌壁垒优势的公司,实际上其中既包含了具有准入限制、形成某种程度"垄断"的行业,也包含了在充分竞争中形成具有版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或者成本超低等竞争优势的公司,这些公司并不像具有政府壁垒优势的公司一样具有较明显的行业特征,而是散布在各行业中,形成该行业的竞争领袖。因此,在考虑投资限制的基础上,基于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和股票的价格信息等,我们按照既定的品质评估模型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品质进行过滤,对比市场价格,从重点行业中筛选出具有上述三个"壁垒"优势、高投资回报率、可持续成长能力、合理的价格、低边际成本的样本股票,建立备选股票池;





第三步:价值精选阶段。在初筛基础上,对公司的财务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等进行诊断,剔除信息严重失真公司,再根据对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及上市公司的深入研究与分析,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诊断、竞争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和成长性分析,并运用最合适的价值评估手段进行估值,精选出与市价比较最有投资机会的公司,建立精选股票池。





第四步:构建目标投资组合阶段。遵循组合投资与价值投资的理念,运用价值评估模型对公司价值进行精确定价,通过目标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的比较,进一步确定真正低于公司内在价值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定期分析标的指数、跟踪误差、超额收益等,并据此调整组合,将跟踪误差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期在保证不承担过多风险暴露的情况下获得较高的、稳定的投资收益。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以高票息债券作为主要投资对象,并通过信用、久期和凸性等的灵活配置,进行相对积极主动的操作,力争获取超越于所对应的债券基准的收益。





(1)自上而下的分析





根据各种宏观经济指标及金融数据,对未来的财政政策及货币政策做出判断或预测。





根据货币市场运行状况及央行票据发行到期情况,对债券市场短期利率走势进行判断。





根据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状况及各交易主体的资金需求特点,对债券的发行利率进行判断,进而对债券市场的走势进行分析。





根据近期的资金供需状况,对债券市场的回购利率进行分析。





(2)自下而上的分析





根据债券市场的当前交易数据,估计出债券市场当前的期限结构,并对隐含远期利率、当期利差水平等进行分析,进而对未来的期限结构变动做出判断。





根据债券市场的历史交易数据,估计出债券市场的历史期限结构,并对历史利率水平、历史利差水平等进行分析,进而对未来的期限结构变动做出判断。





a) 资产配置





综合上述各种分析及对股票市场走势的判断,确定整体资产配置,即债券、股票及现金的比例。





b) 券种配置





通常情况下,国债具有国家信用,其流动性比较好;金融债具有类国家信用,但流动性比国债差;而企业债则为企业信用,其流动性次于国债和金融债,但收益率一般比前两者要高,此间收益率的差异体现为市场对信用风险的溢价补偿。一般而言,当经济处于上升周期时,市场的风险溢价会相应降低,从而体现在企业债的收益率曲线与国债收益率曲线之间的利差缩小;而当经济处于下降周期时,市场的风险溢价会相应提高,从而体现在企业债的收益率曲线与国债收益率曲线之间的利差扩大。因此,我们会基于对宏观经济指标的判断,对不同信用等级债券的利差走势进行预测,进而在各券种之间进行配置。





c) 久期选择





基于未来期限结构形变进行久期选择。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可以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可以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d) 凸性管理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可以提高组合凸性,以便从收益率曲线变平的交易中获利,如可以构造哑铃型组合;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可以降低组合凸性,以便从收益率曲线变陡的交易中获利,如可以构造子弹型组合。





影响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的因素有多种,既有宏观经济与金融的因素,也有市场微观结构的因素。因此,在对组合构建中究竟是采取哑铃型组合还是子弹型组合,需要综合以上各种因素进行分析。





e) 个券选择





通过对个券相对于收益率曲线被低估(或高估)的程度分析,结合个券的信用等级、交易市场、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特点等,充分挖掘价值相对被低估的个券,以把握市场失效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f) 组合构建与调整





基于基金的投资风格,在组合构建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债券组合信用等级维持在投资级以上水平;债券组合的流动性维持在适当的水平。





在投资过程中,需要随时根据宏观经济、市场变化,以及基于流动性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对构建组合进行调整。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微观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季度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审定基金季度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2)基金经理根据相关报告负责资产配置、个股/个债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3、投资决策程序





(1)研究部、股票投资部数量化组和交易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上市公司分析、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报告对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小组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6)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8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该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与本基金股票投资范围比较适配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中国债券总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采用市值加权计算的债券指数,其中涵盖了可流通的记账式国债和金融债,基本上可以反映中国债券市场的趋势特征。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区间为60%-95%,取中位数80%为基准指数中股票投资所代表的权重,其余20%为基准指数中债券投资所对应的权重。因此,本基金的投资基准确定为"8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如果今后市场出现更具代表性的投资基准,或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或变更投资基准。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5%,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六)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的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时,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60%;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六、风险揭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发展历史不长,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