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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策略成长(400007)

东方策略成长:招募说明书

  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四月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 个月的最后1 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08年3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407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债券、衍生品等各种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等。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更新1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日/天:指公历日





36.月:指公历月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2.《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证券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维雄





总经理:程红





成立日期:2004年6月11日





注册资本:1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





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编号:A039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1704226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金额(人民币) 占总股本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00万元 46%





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 1800万元 18%





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 1800万元 18%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 1800万元 18%








计 10,000万元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维雄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88年起先后在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吉林省财政厅工作,1999年起历任吉林证券重组领导小组组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现任本公司董事长。





杨树财先生,董事,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吉林省高级职称评委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会计委员会执行委员。历任广西北海吉兴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吉林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李晓东先生,董事,EMBA。历任中国航空油料西南公司副科长、副处长,深圳中油空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希望集团金融事业部总经理,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中国民生银行董事;现任福建联华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常务董事、总裁,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常务董事,方正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安红军先生,董事,经济系博士。历任南方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上海业务处处长、南方证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天同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总监,上海世博土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总监;现任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程红女士,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历任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本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总经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黑学彦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吉林省委财贸部基层工作处处长,吉林省经委进出口处处长,吉林省商业厅副厅长,吉林省国际信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党组书记,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中国证券业协会副秘书长,银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宋冬林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现任长春税务学院院长,吉林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刘锋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教授。现任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副秘书长兼金融学教授,麦吉尔大学管理学院中国项目管理中心主任和金融财务学兼职教授,加中金融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访问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兼职教授,中央财经大学访问教授,大连理工大学客座教授,美国金融学会和加拿大管理科学学会会员。





2、监事会成员





何俊岩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学学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财务科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受托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蒋家智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上海道勤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咨询顾问,上海水务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现任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





杨晓燕女士,监事,哲学硕士,金融学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职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10余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现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经理。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程红女士,总经理。简历请见董事介绍。





孙晔伟先生,督察长,经济学博士,副研究员。历任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吉林省光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北京总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付勇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大学金融学博士在读,会计学硕士,数学学士。10余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本公司发展规划部经理、投资总监助理、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于鑫先生,清华大学与美国麻省理工学院联合培养国际工商管理硕士,CFA。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业务员、世纪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策划主任、世纪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2005年加盟本公司,曾任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付勇先生:副总经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杜位移先生: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经理;季雷先生: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金融工程部经理;钱斌先生:专户管理部经理;李骥先生:研究部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本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本公司和本基金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合规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对公司固有资产和基金资产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调整、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目的是完善董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察长负责合规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决议的具体执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合规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稽核。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总经理办公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金融工程部和监察稽核部;





①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并负责公司层面风险管理工作。





②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划分和量化市场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③金融工程部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系统,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独立监控,形成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和风险控制评价。





④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和基金运作的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本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号:HK0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33,689,084,000股(包括224,689,084,000股H股及9,000,000,000股A股)。截至2007年9月30日止,中国建设银行总资产达人民币64,060.41 亿元,比上年末增加人民币9,575.30 亿元,增长17.57%;总负债人民币60,161.19 亿元,比上年末增加人民币8,978.12 亿元,增长17.54%。客户贷款及垫款人民币31,731.02 亿元,比上年末增加人民币3,772.19亿元,增长13.49%;客户存款人民币51,938.00 亿元,比上年末增加人民币4,725.44 亿元,增长10.01%。2007年1-9月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人民币571.01亿元,每股收益为人民币0.25元。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0.60%,资本充足率为12.53%。(备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敦、纽约、悉尼设有代表处。2006年8月24日,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与美国银行签署协定,收购美国银行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美国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并于2006年12月29日完成收购交割,美国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被《环球金融》杂志评选为"亚洲最佳新兴市场银行奖-2007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被《财资》杂志评选为"2007年度最佳公司治理企业",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房屋按揭贷款业务成就奖"。在《上海证券报》主办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提供学术支持的"2006影响中国-上市公司系列评选"活动中,中国建设银行荣获"2006最具影响力的中国海外上市公司"称号。在中国信息协会、亚洲客户服务协会等机构主办的"2006-2007中国最佳客户服务"评选活动中,中国建设银行荣获"中国最佳客户服务奖"、"中国客户服务突出贡献荣誉奖"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QFII/QDII营运团队、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委托托管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等11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110余人。





2、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部、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工作,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较丰富相关工作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通乾、鸿飞、银丰等8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88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红利精选、工银瑞信货币市场、长城消费增值、华安上证180ETF、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泰达荷银效率优选、华夏深圳中小企业板ETF、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华宝兴业收益增长、华富货币市场、工银瑞信精选平衡、鹏华价值优势、中信稳定债券、华安宏利、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海富通风格优势、银华富裕主题、华夏优势增长、信诚精萃成长、工银瑞信稳健成长、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诺德价值优势、工银瑞信债券、国泰金鼎价值、富国天博、融通领先成长、华宝兴业行业精选、工银瑞信红利、泰达荷银市值优选、长城品牌优选、交银施罗德蓝筹等55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维雄





北京直销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6层





网上交易网址:www.orient-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66578578





直销业务电话:010-66295907





直销业务传真:010-66578700





联系人:侯思媛





(二)代销机构:





1、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电话:010-6759510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网址:www.ccb.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2、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田耕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住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肖 钢





联系人:王圣明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秦晓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兰奇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李群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6、代销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电话:11185





传真:010-66415194





联系人:陈春林





网址:www.psbc.com





客户服务热线:11185





7、代销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





联系人: 高新宇





电话: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





网址:www.nesc.cn





8、代销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务热线:020-87555888-875





9、代销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6或40088-88506





网址:www.dfzq.com.cn





10、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 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李洋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务热线:800-820-1868





11、代销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ecitic.com





客户服务热线:各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12、代销机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联系人:李清怡





网址:www.sw2000.com.cn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5





13、代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


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热线:021-95553、400-8888-00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14、代销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15、代销机构: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709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务热线:0351-8686868





16、代销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4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5009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务热线:10108998





17、代销机构: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网址:www.guosen.com.cn





18、代销机构: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59号投资广场1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坊路989号中达广场17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50586660-8837





传真:021-50585607





联系人:邵一明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88;021-52574550;0379-64902266;0591-88166222





19、代销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程高峰


张小波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68、025-84579897





20、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38676161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666





21、代销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杨盛芳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热线:021-68419962,


021-68419126





22、代销机构: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 85783715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王勤


徐蕾





网址:www.96598.com.cn





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8





23、代销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 2207938





传真:0551-2207965





联系人:祝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24、代销机构: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丁韶燕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务热线:0532-96577





25、代销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20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吴跃辉





联系电话:0755-23982962





传真:0755-23982898





客户服务热线:0755-82825555





网址:http://www.axzq.com.cn





(三)注册登记机构: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维雄





电话:010-66295871





传真:010-66578680





联系人:肖向辉





网址:www.orient-fund.com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68号平安发展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陶修明





联系电话:010-84085858





传真: 010-84085338





联系人:钟向春





经办律师:钟向春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天华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夏执东





联系电话:010-68315858





传真:010-88395050





联系人:朱锦梅





经办注册会计师:杨贵鹏、朱锦梅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3月21日证监许可{2008}407号文批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向投资者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08年4月15日至2008年5月16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七)募集对象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募集规模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额度,设定募集规模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经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之后不得撤销。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活动。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按照不同的认购金额适用分档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500万 1.0%





M≥500万 单笔1000元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本金/(1+认购费率)}*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本金-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采用截位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资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5,000/(1+1.2%)}*1.2%=59.28





净认购金额=5,000-59.28=4940.72元





认购份数=(4940.72+3)/1.00=4,943.72份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办理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如果投资者已通过认购交易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则不受此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超过10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当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将所得现金红利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和销售。





本基金的申购费采用前、后端收费模式,具体如下表所示:





前端收费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500万 1.2%





M≥500万 单笔1000元





后端收费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申购费率(F)





1年以内(含) F=1.8%





1年-3年(含) F=1.0%





3年以上 F=0





最低申购金额:1000元





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费率





1年以内(含) 0.5%





1年-3年(含) 0.25%





3年以上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申购费、赎回费的处理方式:采用截位法,即: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前端收费模式: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前端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前端申购费用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4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前端申购费用={40,000/(1+1.5%)}*1.5%=591.13








净申购金额=40,000-591.13=39,408.87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0=37,893.14 份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后端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份额时收取。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4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0 = 38,461.53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如果投资者在认(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一:某投资者赎回1 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50.80 = 10,109.20 元





(2)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二:某投资者赎回1 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投资者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1.8%,申购时的基金净值为1.0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0×1.8%=181.80 元





赎回费用=10,000×1.0160×0.5%=50.80 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0-181.80-50.80=9,927.40 元





(3)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一)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和/或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在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和/或赎回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受益于国家发展战略并具有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分享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成长性收益,追求管理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0%-3%),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40%(其中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大于等于基金净资产的5%)。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发展战略,确定基金重点投资的行业,在风险控制的框架之下进行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自上而下配置资产,自下而上精选证券。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股票业绩比较基准是中信标普300指数;债券业绩比较基准是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信标普300指数收益率×7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30%





中信标普300指数采用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选择中国A股市场中市值规模大、流动性强和基本因素良好的300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股,并根据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该指数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符合国际标准,具有较强的公正性与权威性,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并具有良好的投资价值。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涵盖了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债券市场,包括国债、企业债、金融债和可转债等,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的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合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成长型股票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品种。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自上而下配置资产,自下而上精选证券"的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在全面评估证券市场现阶段的系统性风险和预测证券市场中长期预期收益率的基础上,制订本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本基金在做类别资产的主动性配置时所考虑的因素主要有:整体市场估值水平、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利率水平、国家政策以及本基金独有的对系统性风险的个性化判断。





在整体市场估值水平方面,本基金主要关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的高低以及市场整体盈利增长速度的高低;在宏观经济方面,本基金主要关注GDP、工业增加值以及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增长速度;在利率水平方面,主要关注由于市场收益率水平变化引起的资本成本的变化;在政策方面主要关注政府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其他产业政策的变动。





本基金还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经验与国内证券市场的现状,利用自创的市场成长风险值对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进行判断。市场成长风险值是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开发的数量化模型得到的,该指标度量了市场成长性风险,值越高,市场成长风险越大,相反,值越小,市场成长风险越小。本基金根据市场成长风险值来判断风险区域,最后通过市场成长风险值的大小将市场划分为高风险区域、中风险区域和低风险区域。如市场成长风险值低于1,则判断市场为低风险区,如市场成长风险值高于1.5,则判断市场进入高风险区;在高风险区域适度减仓,在低风险区域适度加仓,在中风险区域中调整资产配置结构。





2、股票资产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依据宏观经济发展方向、国家重点投资支持领域来分析各个行业受益的程度,通过三重评价,即产业政策支持力度、受益大小、进入壁垒,来判断各个行业的受益大小与持续性,由专家打分的形式确定行业的配置。





本基金将定期或不定期全面审查重点投资的行业,并且根据宏观经济变化以及执行情况适时调整。





未来几年内将主要配置于以下相关行业:现代服务业与消费升级、先进制造业、节能与新能源、环保与循环经济、教育、农业、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生物医药、电子等行业内的上市公司。





(2)股票选择





本基金的择股范围将主要集中在受益于国家经济产业政策和重点投资支持的相关行业内的上市公司,尤其是此类行业中具有代表性、竞争力强的优势企业。





本基金认为受益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战略的行业中最有可能产生成长性公司。本基金通过在受益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行业中寻找成长性上市公司,进而分享国民经济高速增长带来的成长性收益。本基金还利用自创的成长风险值指标来指导投资、规避成长风险。





上市公司股票的成长风险值是根据GARP(Growth at Rational Price)理念,考虑了股票的价格、每股收益增长、每股现金流量、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净资产收益率、市净率等因素,通过模型优化得到的指标。该指标度量了股票成长性风险,值越高,股票的成长风险越大,相反,值越小股票的成长风险越小。





成长风险值指标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其中 为常数, 分别为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的平均增长率,PE为市盈率,PB为市净率。





为了增强本基金的个股精选及时机把握能力,将对由行业筛选出的股票以成长风险值为依据进行更深层次挑选,重点锁定150只个股,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东方策略成长优选股票库,为管理人制定投资方案提供有效的决策依据。





本基金通过成长风险值控制成长风险,以合理的价格投资于优秀公司和/或相对价值低估的其他公司;通过组合投资有效分散风险,谋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长。





在对股票进行评价时,除上述因素外,本基金还考虑以下相关因素:





1)行业代表性:上市公司的总资产在整个行业占的比重,企业的业绩的变化能够反应这个行业的业绩变化;





2)区域经济实力:如企业所属地域的人均GDP;





3)公司背景及管理:包括公司的历史沿革、公司治理结构、体制与效率、决策层的素质和能力、激励机制、凝聚力、部门合作与协调、团队年龄结构、知识结构等;





4)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包括行业特性,行业近年来发展动态,行业的发展前景(替代产品的发展、国家特殊的行业政策、国际市场的变化情况等),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如市场占有率变化等),公司有关经济效益指标与行业平均水平或相关公司的比较;





5)业务分析:包括主要影响因素分析(原材料供应及市场情况、销售情况、产品技术含量和科研开发、主要竞争对手、产品价格);成本及利润分析(主要产品或项目的成本、生产能力、实际产销量、利润及毛利率、增长速度等等);投资项目分析(在建及计划投资项目的产品市场、收益预测及主要影响因素、未来3年内新项目的利润贡献预测等)。





(3)股票组合构建





在构建股票组合时,基金经理将考虑以下因素:





1)个股的相关性矩阵





基金经理通过个股间的相关性矩阵分析,尽量使组合内个股之间的相关性最小,达到分散投资从而分散风险的目标;





2)行业的集中度





基金经理将根据对相关行业的把握,适当分散投资,避免选择的股票行业集中度过高。





3、债券资产投资策略和其他资产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管理的目标是分散股票投资的市场风险,保持投资组合稳定收益和充分流动性。





在选择国债品种中,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国债品种所蕴含的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根据利率预测模型构造最佳期限结构的国债组合;在选择金融债、企业债品种时,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债券的市场风险以及发行人的资信品质。资信品质主要考察发行机构及担保机构的财务结构安全性、历史违约/担保纪录等。本基金还将关注可转债价格与其所对应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综合考虑可转债的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决定投资可转债的品种和比例,捕捉其套利机会。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本基金主要采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对权证进行定价,作为权证投资的价值基准;





2)本基金将深入研究行权价格、标的价格和权证价格之间的内在关系,以利用非完全有效市场中的无风险套利机会;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的研究估值,结合权证理论价值进行权证的趋势投资;





3)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本基金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杠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保护组合成本策略、获利保护策略等。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收益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七)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投资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家产业政策与宏观经济。本基金将对国家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以及执行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确立优先投资的行业。





(3)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及成长风险。本基金将对受益于国家产业政策的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研究,分析上市公司的成长风险。将成长风险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





2.投资分析





研究部策略研究员、股票研究员、固定收益研究员、数量研究员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基金经理依据策略研究员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股票研究员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固定收益研究员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数量研究员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3.投资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管理人有关规章制度确定的基金的投资原则以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案和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资产配置等总体投资方案,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与分析判断、基金申购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合。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4.投资执行





中央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者不合规的,中央交易室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立即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中央交易室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5.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部门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和市场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情况,每日对组合的风险和流动性进行监控,确保基金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维持在合理水平,确保组合的流动性能够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要求。





当组合中相关资产价格波动引起组合投资比例不能符合控制标准时,或当组合中债券品种信用评级调整导致信用等级不符合要求时,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调整组合。





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回顾前期投资运作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作出调整。





(八)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下列规定: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0%-3%),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40%(其中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大于等于基金净资产的5%)





(11)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1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总资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10)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证券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可选择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累计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以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到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六、风险揭示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以下几方面: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因素包括:政策因素,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经济周期因素,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利率因素,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会对其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产品风险





本基金的设计与管理主要基于本基金的投资理念,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导致基金的收益水平低于收益基准。





(五)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这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例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





(六)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七)法律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九)声明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债券、衍生品等各种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等。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发售基金份额;





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托管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管理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仍拒绝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大会会议决议的效力。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6层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李维雄





成立日期:2004年6月1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年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0%-3%),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40%(其中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大于等于基金净资产的5%)。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6)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0%-3%),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40%(其中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大于等于基金净资产的5%);





(8)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总资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7)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基金托管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交易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并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提供资料,由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建立并保管。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开户确认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开户信息的短信确认及网上查询确认服务,投资者可通过接收公司的开户确认短信或者登录公司网站了解相关的开户信息。





(二)资料寄送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季度对账单寄送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求在适当的时机下,推出更为快捷、方便的电子或短信对账单形式,以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适时了解账户信息。





(三)网上交易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各项业务,基金管理人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时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详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orient-fund.com查阅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开通网上交易业务的公告。





为方便个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将酌情丰富网上交易渠道。





(四)短信服务





通过短信向投资者发送本公司基金、公司活动等内容的相关信息。





(五)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本公司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010-66578578,该电话可转人工座席。





传真:010-66578700





(六)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七)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为方便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本公司将酌情开通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代销机构。





(八)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基金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九)客户反馈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客户服务热线(010-66578578)、公司网站(www.orient-fund.com)、电子邮件(services@orient-fund.com)、传真(010-66578700)、信件等方式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我们将用心倾听投资者的需求和意见,并以最快的速度做出答复。





(十)投资顾问服务





本公司拥有一支具有金融专业技能与良好沟通技能的专业的理财顾问团队,分布于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区,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异的个性化理财服务。





公司网址:http:// www.orient-fund.com





电子信箱: services@orient-fund.com





二十一、其他事项





(一)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并由其解释与修改。本基金托管人不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限定。





(三)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招募说明书解释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