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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民多利(560005)

益民多利:招募说明书








































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3月7日证监基金字[2008]354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其他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债券投资基金不等同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根据基金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卖出将所持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最近一年净值增长率: 指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的最近一年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6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13A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成立日期:2005年12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92号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电话:010-63105556





传真:010-63100588





联系人:黄欣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30%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5%





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 25%





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翁振杰:董事长,男,1962年生,工学硕士,曾任解放军通讯工程学院教官。历任重庆益民信息系统工程公司副总经理、陕西国力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关村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和投资管理工作近20年,现任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2)华家蓉:董事,女,1973年生,大学本科,曾任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泰橡胶厂长秘书、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现任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3)江津:董事,女,1962年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市审计局宣武分局审计员、深圳市城建开发集团总会计师,现任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4)江彪:董事,男,1964年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新纪元物资流通中心总经理,现任北京中关村科学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5)王良平:董事,男,1963年生,大学本科,曾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助理员、宏大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57138部队后勤部财务科会计师等,曾任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现任重庆三峡银行副行长。





(6)陈重:独立董事,男,1956年生,金融学博士,曾任中国企业家协会研究部副主任、主任、中国企业家联合会副理事长、重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等职,现任中国企业家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





(7)吕益民:独立董事,男,1962年生,经济学博士,曾任山西师范大学教师、北京联想集团资产管理部经理、北京京华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子公司副总裁、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融公司总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战略发展部副主任,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副总经理。





(8)洪荣光:独立董事,男,1947年生,企业管理学硕士,曾任H&D汗茂风险投资公司(台湾)董事、坦普登开发中国家投资信托基金(卢森堡)董事、台湾指数基金公司(英国)董事,现任亚洲环球证券公司(香港)董事长、亚洲环球证券公司(台湾)董事长、富兰克林坦普登信托基金公司(卢森堡)董事、信安银行(菲律宾)董事。





(9)巨家仁:独立董事,男,1942年生,工学学士,曾任兵器工业部工程师、副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等职,现已退休。





2、监事会成员





(1)张漫:监事,男,1969年生,大学本科,曾任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主任、董事、董事会秘书;现任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庄燕:监事,女,1962年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财贸部经理、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部经理、大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北京中关村科学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3)吴晓明,监事,男,1966年6月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总参六十一研究所数据通信研究室科研人员、 SYBASE软件(中国)公司工程师,现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经理。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1)刘义鹏:总经理,男,1963年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处级秘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调研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处长等职。曾任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成员。从事金融、法律、证券、基金监管等金融相关领域工作18年。2005年12月始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宋瑞来: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男,1955年生,中国人民大学和印度孟买人口国际研究院双硕士,曾就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从事研究工作。1992年开始涉足证券投资管理,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健桥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具有13年证券投资管理工作经验。2005年12月始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07年3月始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3)督察长





刘伟:督察长,男,1967年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山西省计划与发展委员会助理研究员、光大国际投资咨询公司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光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2005年12月始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人员情况





郑可成先生:本基金基金经理,厦门大学金融系硕士,7年证券从业经验。2001年7月至2005年2月闽发证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2005年10月加入益民基金管理公司,任公司债券研究员,2006年6月至2006年11月任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助理,2006年年11月21日起任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刘义鹏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宋瑞来先生、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张涛先生、首席分析师高广新女士。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以任何形式的交易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真实久期,变相持有长期券种;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除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业务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和财务监控,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董事会下设薪酬、考核与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董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保其具有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制定董事、监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报酬计划或方案。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分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监察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法律监察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监察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147.05亿元





法定代表人:秦晓





行长:马蔚华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5226





传真:0755-83195201





基金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姜然





2、主要人员情况





秦晓先生,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董事长,清华大学管理学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兼职教授。曾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中信实业银行董事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政策顾问,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副主席,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工商咨询理事会(ABAC)2001年主席,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





马蔚华先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政协深圳市第四届委员会常委,招商银行董事、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TOM在线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同时担任中国企业家协会副会长、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会长、深圳上市公司协会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红十字会第八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和北京大学、南京大学、吉林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等十多所高校兼职教授等职。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局长。曾经获评"2001-CCTV中国经济年度人物"、英国《银行家》杂志(The Banker)"2004年度银行业希望之星"(Rising Stars of Banking)。





张光华先生,1957年3月出生,1983年吉林大学经济系本科毕业,1986年获吉林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2000年获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同时担任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商业联合会副会长。1986年7月至1992年10月任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研室副主任、计划处处长,1992年10月至1994年6月任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助理,1994年6月至1998年11月任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副局长,1998年11月至2002年9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2002年9月至2007年4月任广东发展银行行长。





夏博辉先生,男,1963年11月出生,湖南人,管理学博士(厦门大学)、教授、注册会计师。现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财政部会计准则咨询专家、金融会计组负责人,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金融会计学会专家委员会委员。1992-1999年历任湖南财经学院会计系副主任、科研处副处长、科研研究生处长、科研处处长及讲师、副教授、教授,2000-2005年6月历任深圳发展银行会计出纳部总经理、财务会计部总经理、计划财会部总经理、财务执行总监等职;2005年7月,加盟招商银行。1993-1996年,受聘担任世界银行技术援助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改革体系项目金融会计准则研究组中方工作组组长。曾获"全国优秀教师并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奖章"(1993)、湖南省普通高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993)、湖南省第五届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著作)二等奖(1999)、中国青年科技论坛二等奖(1999)。





胡家伟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现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30多年银行业务及管理工作经历,已获得基金从业资格。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蛇口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总行单证中心主任。曾任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国际结算处副科长、副处长、中国银行十堰分行副行长、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押汇部高级经理、香港中银集团港澳管理处业务部高级经理等职务。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07年12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含招商安泰股票型投资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安泰债券投资基金),招商现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中信标普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德盛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规模为1516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行长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招商银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的决策经行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行长室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内部控制状况评审委员会、稽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规划委员会等机构。





二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业务室、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总行资产托管部内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三级风险防范是各业务室对自身业务风险进行自我防范和控制。业务室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部门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核算、清算、稽核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和《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数据加密传输、业务信息启动异地自动备份功能、业务信息磁带备份并由专人签收保存等措施保证业务信息及数据传递的安全性。业务信息不得泄漏,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空间隔离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三)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1、直销机构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6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13A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电话:(010)63102987





联系人:孟旭





公司网址:www.ymfund.com





2、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5834,82090060





传真:(0755)83195049,82090817





联系人:朱虹、刘薇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2) 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联系人:蒋浩





电话:010-68297268





传真:010-68297268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11185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6415194





网址:www.psbc.com





(4) 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B座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B座首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杨永杰





联系电话:(010)66426466





传真:(010)66426495





客服热线:(010)96169





网址:www.bccb.com.cn





(5)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翟鸿祥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422





传真:010-85238419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6)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Frank Neil Newman)





联系人:林雪霏





电话:0755-8208888





传真:0755-82080386





客服电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杨薇





客服电话: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010-68016655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李洋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联系人:盛宗凌





客服电话:400-8888-555





网址:www.lhzq.com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674109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联系电话:(010)84588266





传真:(010)84865560





(12)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19楼





办公地址:常州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19楼





法定代表人:顾森贤





联系人:龙涛





联系电话:(021)50588876





传真:(021)50586660-8880





客服热线:北京(010)86525005,上海(021)62196752





(1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5183888-86073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站:www.csc108.com





(14)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2181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客服电话:800-810-8868





网址:www.guosen.com.cn





(15)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71-9659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龚晓军





联系电话:0571-85783750





网址:www.bigsun.com.cn





(1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李昕





电话:010-65778822-251





传真:010-65778825





客户服务热线:020-96210





网站:www.essences.com.cn





(17) 江南证券责任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热线:0791-6768763





网站:www.scstock.com





(18)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新疆乌市建设路2号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联系电话:010-62267799转6416








真:010-62294470





联系人:张智红





客服电话: 010-62267799-6789





公司网址: www.ehongyuan.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廖海、黎明





(四)提供验资及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1号富华大厦A座9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长安街88号首都时代广场818室





法定代表人:张克





电话:(010)83915599





经办注册会计师: 梁晓燕、晁小燕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08年3月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8]354号文批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四)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行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具体名单参见发售公告。





(六)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并在发售公告中进行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发售公告。





3、认购的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3)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认购的限额





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0元人民币。





(七)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率为零。





(八)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金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 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 = 本金认购份额 + 利息折算份额





举例如下:





假设某投资者以10,000 元认购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利息为15.10 元, 则其可得到的份额数计算如下:





本金认购份额 = 10,000/1.00 = 10,000 份





利息折算份额 = 15.10/1.00 = 15.10 份





认购份额 = 本金认购份额 + 利息折算份额 = 10,000 + 15.10 = 10,015.10 份





(九)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基金募集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满,经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手续出具相关验资报告后,募集资金划入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2、有效认购资金自T+2日起计息,整个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及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3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应该在规定的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交申购或赎回等交易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其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不予成交。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可用基金份额余额。否则其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不予成交。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下一个工作日(T+1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被确认后,赎回款项在T+7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付情形时,赎回款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元人民币。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500份,基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500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500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5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3日依法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零。





2、本基金赎回费率:持有本基金达到或超过30日,赎回费为零,持有本基金未满30日,赎回费为0.2%。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基金当日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 基金当日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的计算,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可以在基金销售机构查询确认情况,并可以提交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交易申请。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指基金赎回份额与转出份额之和减去基金申购份额与转入份额之和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及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内临时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因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会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申购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内临时停市;





3)发生巨额赎回或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3、投资者短期内频繁进行申购和/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该等交易行为会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或暂停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根据前述规定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予以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5、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转托管





本基金实行基金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基金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T+2日后转入投资者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本公司有关说明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实施规则以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每期扣款金额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每期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注册登记机构仅受理因继承、捐赠、遗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登记注册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基金份额划转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投资者。





1、"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





3、"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4、"司法强制执行"指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手续费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参与分享中国经济成长与资本的长期稳健增值,债券的利息收入与股票的红利收益及资本增值是本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主要来源。本基金通过组合投资,在保证资产安全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在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短期金融工具,可转换债券,沪、深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权证,现金以及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绩优股为主,并且参与新股申购。若因新股中签导致股票投资比例超过20%,本基金将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本基金可投资于权证,其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





在正常情况下,具体投资范围如下: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他证券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在追求资产安全和稳定增长的基础上,通过主动式管理把握市场机会,以期取得超越比较基准的收益。





(四)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是实现投资目标的基本手段,本基金投资策略包括一级资产配置策略、债券投资策略、红利股选股策略以及新股申购策略。





1、一级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影响证券市场运行趋势的主要因素包括:宏观经济、政策、估值水平、资金供求以及股债吸引力等几个方面。管理人通过深入分析各个因素的运行趋势及对证券市场的作用机制,并且合理确定这些因素的重要性水平,综合得出债市和股市中长期运行趋势的分析结论,并且依据此结论制定相应的大类资产配置目标与策略轮动。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系统化定量分析技术和严格投资管理的基础上,采取收益率预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久期管理策略和类别配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把握市场创新机会,发现、确认并利用市场低效和市场转型进程中的价格失衡,实现组合增值。





(1) 收益率预期策略





债券收益率的变化直接决定了债券价格的变化。因此对债券收益率变动趋势的预期成为投资最重要的决策依据。我们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如投资率、消费率、CPI、PPI以及GDP增长率等进行长期的跟踪与观察,通过计量经济模型测算其对未来收益率变动的影响,同时结合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和现券、回购交易情况进行调整,最后对不同期限的收益率水平进行合理的预期。在此基础上,投资于预期收益率下降的期限品种,并回避预期收益率上升的期限品种。对相邻期限收益率差距较大的品种,在预期收益率无太大变化的情况下,还可进行骑乘投资。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又称为期限结构,是将具有不同期限的债券收益率关系用坐标图曲线来表述。债券的收益率曲线表达了债券收益与期限的关系。在目前的中国债券市场上,由于存券数量的不足和期限品种的缺乏,造成了收益率曲线在一定程度上的扭曲。同时由于投资者的不理性,加剧了收益率的扭曲。我们可以利用现代的金融工程技术,拟合一条收益曲线。通过寻找收益率曲线上扭曲的部分,投资于价值被低估的部分,等待其回归理性。该策略重要的部分是对收益率曲线的构建,我们采用多项式样条函数(Mc Culloch, 1971年提出),分三段进行拟合,实践证明可以满足目前中国市场的要求。





(3)久期管理策略





债券的久期即债券价格对利率变化的敏感程度。久期管理是建立在对收益率变化合理预期之上的。久期分为单券种的久期管理和组合久期管理。对单券种而言,在同等收益率水平之下,我们选择久期较短的品种以减少风险。对投资组合而言,我们通过对未来收益率变化的预期,相应调整组合的券种结构,并通过情景预测和压力测试,在预期收益率上升时适当缩短久期,而在收益下降时适当加长久期。就目前的低利率环境而言,我们主张将久期控制在三到五年左右,必要时进一步缩短。





(4)类别配置策略





类别配置策略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适当混合以及对这些混合资产进行的适时管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环境变动较大,具有明显的新兴市场的特征,因此我们主要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对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债券、现金类资产和股票,国债、企业债、金融债和可转债之间进行类别配置,确定最能满足投资者风险-回报率要求的资产组合。





3、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组合层面,本基金主要采取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结合全面的品质优选、深入细致的实地调研,力求在上市股票中精选出财务状况健康、业绩稳定增长、估值水平合理的优秀投资品种,提高组合的整体收益率水平。





4、新股申购策略





在新股申购上,本基金将研究股票首次发行(IPO)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从而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





(1) 新股价值分析





我们将采用现金贴现流模型、EVA等定价模型,对公司的内在价值进行评估。并灵活采用PE、PB、EV/EBITDA等相对价值方法,结合与已上市同类型公司的比较,对新股的市场价值进行分析





(2) 申购收益率分析





我们统计以往新股的申购资金量、中签率以及上市当日溢价水平,并根据市场当前的资金状态,对新股中签率进行合理的评估。并根据之前的价值分析以及市场整体的估值水平,对新股上市当日的溢价率进行评估。结合中签率与上市当日溢价率,得出新股申购的预期收益率。当新股申购的预期收益率高于市场资金成本时,决定参与新股申购。当同时有多支新股申购时,我们将选择预期收益率水平最高的新股优先申购。





(3) 流动性分析





新股申购由于存在上市锁定期,同时如参与网下申购则锁定期将长达3个月,将对基金的流动性造成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基金申购新股进行流动性分析。我们将根据申购新股时的股票仓位,并结合预测新股预期的中签率,将新股中签后的预期股票仓位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如果在新股上市前锁定期由于赎回等因素造成股票仓位超过比例,本基金将通过降低其他非锁定的股票仓位,10个工作日内将股票比例调整回正常的范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相对回报标准,具体如下:





75%中信全债指数+20%沪深300指数+5%活期存款利率





本基金选取该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中信全债指数是一个全面反映中国债券市场的综合性的权威债券指数。它的样本包括了沪深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的主要债券品种,能够敏锐、直接、全面地反映市场对利率的预期及市场的走势。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它的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产品,在开放式基金中,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基金和中短债基金,属于中低风险的产品。





(七)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本基金合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进行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5)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程序。





(八)投资组合限制





按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4、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8、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第八条第1、2、4、5、7、8、9项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大比例分红、份额拆分等基金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个亿以上,导致投资组合的比例与上述限制不一致的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基金管理人可将调整投资组合的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三个月。





(九)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或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财产的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和处分。





2、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6、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而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6)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5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超过十二次,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90%。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备案后在指定媒体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3、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售服务费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当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定期报告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1、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2、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上述备查文件及复印件与公告的相应文件文本内容完全一致。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和非市场风险。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所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是指由于证券市场的变动带来的投资风险。具体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和估值风险。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由宏观经济形势、货币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的变化所带来的市场利率水平的波动,并因此产生的投资风险。





利率与债券市场价格呈负相关关系。当利率上升时,债券的市场价格下降,从而造成本基金持有未到期短期债券的资本损失,并进一步影响基金份额的收益。





利率的波动可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基金份额净值面值。当利率发生波动时,中短期债券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债券发行人或者交易对手的信用出现不同程度的问题而导致基金资产遭受的损失。具体而言,本基金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引起的损失;





(2)债券发行人信用评级等级下降导致的个券价格下降引起的损失;





(3)交易对手出现违约或者违规投资操作而引起的损失。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所持个券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当资产变现力较差时,基金在买卖个券时较难获得合理的价格或者要支付更高的费用,从而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来自于投资者的集中的大额赎回,另一方面来自于特殊的市场情况(比如加息或者较为紧张的债券市场资金供求)。





(1) 大额赎回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交易过程中,有相对较大的可能性发生巨额赎回,巨额赎回有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2)特殊的市场状况





在特殊的市场情形下,如加息或者市场资金紧张时,货币市场或债券市场会出现交投清淡、成交量缩小的情况,并进一步影响到部分个券的流动变现能力,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是指持有债券到期偿付本息后或者回购交易到期后,由于利率水平下降,从而造成回笼资金进行再投资的收益水平也随之下降。





5、通货膨胀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是指物价水平上升导致中、短期固定收益证券或者回购的实际收益率低于名义收益率的情况。事实上,当通货膨胀率高于名义收益率时,实际收益率为负。





6、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地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的净值。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将采用影子定价和估值偏离强制调整制度,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二)非市场风险





1、投资合规性风险





非市场风险主要是指投资的合规性风险。投资的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2、其它风险





其他风险主要是指由于管理水平、技术故障、内控制度的缺陷以及不可抗力等对基金收益造成损失的风险。主要包括: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2)因内控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等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交易错误等风险。





(3)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4)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财产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5个工作日内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6)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及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 年以上;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人)组成。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的内容要求、送达时间和地点;





(4)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权益登记日、议事程序;





(7)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开会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3)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经律师见证或公证员公证后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讯方式表决的,应当将公证机关的名称、公证员的姓名和公证书全文一同公告。





(五)、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涉及本基金合同中规定的事项,须变更基金合同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变更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6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13A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成立日期:2005年12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9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行长:马蔚华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86]17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47.05亿元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净值计算、收益分配和业绩统计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应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督。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的投资和融资比例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应自基金合同生效起,监督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纠正,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调整时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大比例分红、份额拆分等基金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个亿以上,导致投资组合的比例与上述限制不一致的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基金管理人可将调整投资组合的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三个月。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的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属于投资禁止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属于投资禁止行为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为配合对关联投资限制实施监督所采取的措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以及关联方发生变化时,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可进行交易的交易对手名单。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交易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监督基金在银行间的交易行为。基金管理人发送的银行间交易指令的交易对手不符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为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基金活期存款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按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列表,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存款银行的列表办理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协议存款等存款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需与存款银行签定合作协议,约定各项权利和义务,并将基金存款存放在存款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托管人根据存款银行列表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基金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基金募集期满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内的资金应存入基金管理人在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满十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本基金银行账户进行。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为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基金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由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7、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对应由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加盖业务公章返回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相应的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相应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3、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4、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45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季度报表编制,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上半年结束之日起3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5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20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更新)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帐务处理为准,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文件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关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中报或年报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开通净值短信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每工作日)发送基金净值信息。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基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四)联系方式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帐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打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客户服务专线:400-650-8808





传真:( 010)010-63100608





互联网站:http://www.ymfund.com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其它应披露事项。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二十三、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八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