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飞证券投资基金第二次收益分配公告
为及时回报基金份额持有人,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现金分红需求,宝盈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实施鸿飞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鸿飞”)收益分配。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等规定,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截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基金鸿飞期末可分配收益
为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实施现金分红。现将分红方案公告如下:
一、基金简称及代码
基金简称:基金鸿飞,基金代码:184700。
二、收益分配方案
经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复核,截止 2007 年 12 月 31 日,基金鸿飞的份
额净值为 3.5716元,可供分配收益为 857,989,074.12元。
本次收益分配方案为: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 10 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
红利 15.5元,共派发现金红利 775,000,000.00元。
三、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和红利发放日
权益登记日:2008年 4月 9日
除息日:2008年 4月 10日
红利发放日: 2008年 4月 10日
四、收益分配对象
本次收益分配对象为:截止 2008 年 4 月 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基金鸿飞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五、收益发放办法
1、本次可流通的基金份额发放的现金红利于 2008 年 4 月 10 日通过托管券
商直接划入投资者账户。
2、基金鸿飞发起人持有的不可流通的基金份额应得现金收益由托管人直接
办理发放手续。
六、有关税收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
收所得税。
特此公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8年 3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