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华安收益A(040009)

华安收益A: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三月





重要提示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2月21日证监许可[2008]294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huaan.com.cn)进行了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 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 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对债 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 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权益类资产投资主要进行首次发行以及增发新股投 资,并持有因在一级市场申购所形成的股票以及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不 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 金合同》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 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 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 担。此外,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录 一、绪言.........................................................1-1 二、释义.........................................................2-1 三、基金管理人...................................................3-1 四、基金托管人...................................................4-1 五、相关服务机构.................................................5-1 六、基金的募集...................................................6-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7-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8-1 九、基金的投资...................................................9-1 十、基金的财产..................................................10-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11-1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2-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13-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4-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15-1 十六、风险揭示..................................................16-1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17-1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8-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9-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20-1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21-1 二十二、备查文件................................................22-1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附件1-1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附件2-1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一、绪言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二、释义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稳定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6月8日 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30.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8楼 3、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2楼、37楼、38 楼 4、法定代表人:俞妙根 5、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注册资本:1.5亿元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11、联系电话: (021)38969999 12、联系人:冯颖 13、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021)68604666 14、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沸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 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1)董事会: 徐建国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及上海财经大学兼职教授。历任上海 日用化学工业公司副经理,上海市轻工业局局长助理、副局长、党委书记,上海 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宝山区区长,上海市黄浦区区长,上海市人民政府 副秘书长、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董事长。 俞妙根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公关部科 长、驻德国汉堡办事处总代表、AIT公司董事会董事总经理、信托二部经理兼新 上海国际大厦有限公司总经理、资金信托总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经理,上海国 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11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主 持公司日常经营工作,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辜昌基先生,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上海合成纤维研究所副科长,中 石化上海石化总厂涤编厂总工程师、厂长助理,中石化上海石化股份公司副总经 理, 中石化上海金山实业公司总经理, 上海市经委副主任, 现任上海工业投资 (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顾培柱先生,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电子管二厂车间副主任,上 海电子管厂副科长、办公室主任,上海电子管六厂、二厂厂长、副厂长,上海灯 泡厂厂长,上海真空电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 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广 电NEC液晶显示器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万才华先生,大专学历,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川沙支行营 业部职员,浦东花木信用社信贷组长,浦东洋泾信用社副主任,中国农业银行上 海市分行陆家嘴支行营业部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金桥支行副行长,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浦东支行行长,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 萧灼基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全国政协委员,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云南省、吉林省、成都市,武汉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市等省市专家顾问,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 《经济界》杂志社社长、主编。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律师协会顾问。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上海财经大学科研处处长,上海财经 大学南德管理学院院长, 上海财经大学常务副校长, 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院长、 党委书记,APEC 金融与发展项目执行秘书处秘书长,兼任香港中文大学荣誉教 授、中国工业经济研究与开发促进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 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工业经济专业 研究会主任委员等职务。 (2)监事会: 谢伟民先生,研究生学历,副教授。历任上海市城建沪南工务所干部,空军 政治学院训练部中共党史研究室正营级教员、讲师,上海市计委直属机关党委干 事,中共上海市综合经济工作委员会组织处干部、宣传员(副处级) 、副处长, 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组织处(宣传处)副处长兼机关党委副书记、机关纪委 书记(正处级) 。 陈涵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一部项目 经理、资产信托总部实业投资部副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副科长,现任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科长。 柳振铎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良工阀门厂团委书记、车 间主任、副厂长,上海机电工业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规划处处长,现任上海电 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兼上海机电股份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徐丹女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历任上海石化总厂 计财处会计、财务副科长,中石化上海金山实业公司财务处副处长,上海金山实 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兼财务部主任,上海金山区财政局副局长,中石化 上海浦东开发办财务处处长兼上海浦东实华经济发展公司财务部经理, 现任上海 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戴金宝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无线电三厂供销科科员,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上海无线电二厂设计科设计师、党委书记助理、纪委书记,上海广电股份有限公 司(原上海广播电视集团公司)组织部长、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处主任,现 任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经理。 蒋位先生,研究生学历,经济师。曾在上海财经大学任讲师,上海市发展计 划委员会工作,现任上海沸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部高级经理。 孙志方先生,研究生学历,经济师。曾在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综合研究室、 法律顾问室、证券投资信托部工作,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 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 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俞妙根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公关部科 长、驻德国汉堡办事处总代表、AIT公司董事会董事总经理、信托二部经理兼新 上海国际大厦有限公司总经理、资金信托总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经理,上海国 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11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主 持公司日常经营工作,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邵杰军先生,研究生学历,1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申银万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 裁。 韩勇先生,研究生学历,14 年证券、期货、基金从业经验。中国人民大学 工业经济管理专业本科毕业,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国际金融专业硕士研究 生毕业,美国杜克大学访问学者。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海外部项目经理、华夏 证券有限公司发行部项目经理。1994年2月进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 先后任职于期货监管部、稽查部、纪委监察局、基金监管部,历任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李炳旺先生,研究生学历,22 年基金业工作经验。曾任国际证券投资信托 公司信息技术部暨注册登记部主管、怡富证券投资信托公司注册登记部协理、信 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综合规划部副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章国富先生,研究生学历,21年经济、金融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财经大学副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主持工作) 、 上海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现任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贺涛先生,厦门大学金融学硕士(金融工程方向),10年证券、基金从业经 历。 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研究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 债券投资风险管理员、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王国卫先生,首席投资官 孙志方先生,总裁助理 尚志民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宋


磊先生,研究发展部总经理 诸


慧女士,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公司目前共有员工170人(45.8%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主要来自国内外 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其中80%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具 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 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 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 致力于从公司文化、 组织结构、 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 对内部控制制度、 规则、 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0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 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 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④ 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⑤ 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1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 建设银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 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 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号:HK0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 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建设银行的已发行 股份总数为:233,689,084,000 股(包括 224,689,084,000股H股及 9,000,000,000股A股) 。截至2007年9月30日止,中国建设银行总资产达人 民币 64,060.41 亿元,比上年末增加人民币 9,575.30 亿元,增长 17.57%;总 负债人民币60,161.19 亿元, 比上年末增加人民币8,978.12 亿元, 增长17.54%。 客户贷款及垫款人民币31,731.02 亿元,比上年末增加人民币3,772.19亿元,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增长13.49%;客户存款人民币51,938.00 亿元,比上年末增加人民币4,725.44 亿元, 增长10.01%。 2007年1-9月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人民币571.01亿元, 每股收益为人民币0.25元。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0.60%,资本充足率为12.53%。 (备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 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敦、纽约、悉尼设有代表处。 2006年8月24日, 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与美国银行签署协定,收购美国银行在 香港的全资子公司美国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并于 2006 年 12 月 29 日完成收购交割,美国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亚洲)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被《环球金融》杂志评选为“亚洲最佳新兴市场 银行奖-2007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 ,被《财资》杂志评选为“2007 年度最佳公司 治理企业” ,荣获《亚洲银行家》 “中国房屋按揭贷款业务成就奖” 。在《上海证 券报》主办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提供学术支持的“2006 影响中国—上市公 司系列评选”活动中,中国建设银行荣获“2006 最具影响力的中国海外上市公 司”称号。在中国信息协会、亚洲客户服务协会等机构主办的“2006-2007中国 最佳客户服务”评选活动中,中国建设银行荣获“中国最佳客户服务奖” 、 “中国 客户服务突出贡献荣誉奖”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 托管处、QFII托管处、QFII/QDII营运团队、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 核处和投资委托托管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等 11 个 职能处室,现有员工110余人。 2、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 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 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 计划部、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工作,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 国际业务具有较丰富相关工作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 金盛、通乾、鸿飞、银丰等8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 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 配置 3 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 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 88 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 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投摩根货币 市场、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红利精 选、工银瑞信货币市场、长城消费增值、华安上证180ETF、上投摩根双息平衡、 泰达荷银效率优选、华夏深圳中小企业板ETF、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华宝兴业 收益增长、华富货币市场、工银瑞信精选平衡、鹏华价值优势、中信稳定债券、 华安宏利、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海富通风格优势、银华富裕 主题、华夏优势增长、信诚精萃成长、工银瑞信稳健成长、信达澳银领先增长、 诺德价值优势、工银瑞信债券、国泰金鼎价值、富国天博、融通领先成长、华宝 兴业行业精选、工银瑞信红利、泰达荷银市值优选、长城品牌优选、交银施罗德 蓝筹等55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 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及其联系人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2楼 电话: (021)68863400 传真: (021)68863223 联系人:陆文佳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3号平安大厦106室 电话: (010)66219999 传真: (010)66214061 联系人:倪荣鑫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广晟大厦2202室 电话: (020)38350158 传真: (020)38350259 联系人:程安至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全国各网点(咨询电话:9559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全国各网点(咨询电话:95528) 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各网点(咨询电话:95568)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各营业网点(咨询电话:95561) 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咨询电话:021-52504520) 咨询及交易: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021)68604666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传真: (021)68863549 联系人:赵敏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电话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 (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网址:www.icbc.com.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11185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 (010)66415194 网址:www.psbc.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兰奇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甲4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甲4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 (010)58560794 联系人:吴杰 网址:www.cmbc.com.cn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 (010)65541405 传真: (010)65541281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中国光大银行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传真: (010)68560661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9)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电话: (0755)82088888 传真: (0755)82080714 联系人:周勤 网址:www.sd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10)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58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陈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1)63370777 联系人:张萍 联系电话: (021)63370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 (010)66223251 传真: (010)66223314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联系人:李娟 客户服务电话:010-96169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 (021)62580818 传真: (021)62583439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800-820-6888 网址:www.gtja.com (13)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4)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68 网址:www.guosen.com.cn (1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层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511 传真: (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0755-26951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www.gf.com.cn (1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10)84588266 传真: (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ecitic.com (1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客户服务电话:800-820-1868 传真: (010)66568536 联系人:郭京华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10楼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63410456 联系人:李笑鸣、金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20)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5层 法定代表人:王政 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 (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网址:www.lhzq.com (21)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0294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22)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 (0571)85783750 传真: (0571)85783771 联系人:王勤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3)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东路139号华能联合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938 联系人:陈伟 客户服务电话: (021)68865020 网址:www.xcsc.com (24)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9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联系人:王兆权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22)284555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25)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 (0532)85022026 传真: (0532)85022026 联系人:丁韶燕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6)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盛云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6、400-8888-506 网址:www.dfzq.com.cn (27)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魏云鹏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6199 联系人:高峰 公司网站:www.cc168.com.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0755)82288968 (2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004室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 (021)68816000 传真: (021)68815009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 电话:(021)62470304 传真:(021)65213164 联系人:王伟力 客户服务电话:800-6200-071 网址:www.962518.com (30)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 (0771)5539262 传真: (0771)5539033 联系人:覃清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0、0771-96100 网址:www.ghzq.com.cn (31)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7层 法定代表人:蒋永明 电话: (0731)4403343 传真: (0731)4403439 联系人:张治平 网址:www.cfzq.com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0731) 4403343 (32)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安贞大厦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安贞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 (010)64482828-390 传真: (010)64482090 联系人:马泽承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09 (33)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6层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联系电话: (010)62267799 传真号码: (010)62294470 客服电话: (0991)96562、 (010)62294600 公司网址:www.ehongyuan.com (34)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段强 联系人:刘军辉、章磊 电话: (0755)83199599 传真: (0755)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35)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联系人:罗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2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027)65799999 网址:www.95579.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8楼 法定代表人:俞妙根 电话: (021)38969780 传真: (021)68862332 联系人:朱永红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021)68604666,4008850099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21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68818100 传真: (021)68816880 联系人:秦悦民 经办律师:秦悦民、傅轶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3 联系人:金毅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金毅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2月21日证监许可[2008]294号 文批准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限及基金类型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自2008年3月25日到2008年4月25日, 本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发售(其中对机构投资者的发售仅在工 作日进行) 。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 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 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五)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 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 并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八)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自2008年3月25日到2008年4月25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具体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为准。请投资者就基金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者开户 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申请开立华安开放式基金 账户。 投资者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 定,请投资者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投资者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500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 低申购金额和最低追加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中国工商银行首次购买基金份额 的最低金额为5,0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0元。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 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A类;在投资者认 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B类。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 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 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十)认购费用 本基金最高认购费率不超过0.6%,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 B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 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费用种类 认购费率 (金额M) M<100万 0.6% 100万≤M<500万 0.4% 500万≤M<1000万 0.2% A类基金份额 M≥1000万 每笔1000元 B类基金份额 0%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十一)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 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 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或,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采用 A 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 - 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5)/1.00=9,945.36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选择 A 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加上认 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45.36份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 600 万元认购本基金,采用 A 类基金份额收费 模式,对应认购费率为 0.2%,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 元,则其 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6,000,000/(1+0.2%)=5,988,023.95元 认购费用=6,000,000-5,988,023.95=11,976.05元 认购份额=(5,988,023.95+100)/1.00=5,988,123.95份 即投资者投资600万元认购本基金,选择A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加上认购 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5,988,123.95份基金份额。 例 3: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 2,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采用 A 类基金份额收 费模式,对应认购费为1,000元,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800元,则 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元 净认购金额=20,000,000-1,000=19,999,000元 认购份额=(19,999,000+800)/1.00=19,999,800份 即投资者投资2,000万元认购本基金,选择A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加上认 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9,999,800份基金份额。 2、B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采用 B 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如 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1.00=10,005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选择 B 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加上认 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份基金份额。 (十二)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 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 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十三)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四)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 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 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 动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 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 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 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 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3个工作日 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T+2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于 T+3日内划向投资者资金账户。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1)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每次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元; 投资人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 金额1,000元限制;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B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 申购费。 (1)A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下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人选择A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缴纳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B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下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人选择承担销售服务费,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下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B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下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赎回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 金份额总数。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0.8%,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 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费用种类 申购费率 (金额M) M<100万 0.8% 100万≤M<500万 0.5% 500万≤M<1000万 0.3% A类基金份额 M≥1000万 每笔1000元 B类基金份额 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0.3%,按持有期递减。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 须依法扣除所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 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具体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Y<30天 0.3% 30天≤Y<1年 0.1% 1年≤Y<2年 0.05% A类基金份额 Y≥2年 0% Y<30天 0.3% B类基金份额 Y≥30天 0% 注:一年指365天,两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 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5、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7、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1、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其中,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投资人办理因继承或捐赠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到转出方的基金份额托管机 构申请办理。 投资人办理因司法强制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处办理。 申请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并按规定的 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2、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目前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以及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 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人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 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人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 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 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投资人 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办理转托管 时,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0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主动管理,获取证券的利息收益及市场 价格变动收益,以追求资产持续稳健的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 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 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企业(公司)债,以及股票等权益类品种和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100%;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股票等权益类品种 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20%。本基金权益类资产投资主要进行首次发行以 及增发新股投资, 并持有因在一级市场申购所形成的股票以及因可转债转股所形 成的股票,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还可以持有 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可分离债券产生的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 国家政策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的研究 和预测,并利用公司研究开发的各种数量模型工具,分析和比较不同证券子市场 和不同金融工具的收益及风险特征,积极寻找各种可能的套利和价值增长的机 会,以确定基金资产的分配比例。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80%-100%;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 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20%。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2、债券投资策略(不含可转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投资过程中我们高度重视稳健投资策略的运用。通 过宏观层面自上而下的分析,把握宏观经济基本态势和市场利率波动趋势,及时 调整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使基金资产获得稳定的较高收益。 本基金构建债券组合时,将具体采取利率预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 率利差策略、替代互换选择策略和骑乘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并利用 市场中存在的机会,实现组合稳定增值。同时,将根据组合流动性情况调整个券 投资,保证核心债券组合的流动性。为了严格控制投资风险,本基金将谨慎地投 资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企业(公司)债。


(1)利率预期策略 该策略是基于对未来利率走势的预测,改变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适应利率 变化。本策略主要是基于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趋 势,结合基金未来现金流的分析,确定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如果预测未来利 率将上升,则可以通过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相反,如果 预测未来利率下降,则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赚取利率下降带来的超额回报。 (2)收益率曲线策略 该策略是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来调整组合结构的策略, 具体包括 子弹策略、两极策略和梯式策略三种。按子弹策略构建的投资组合目的是为了使 组合中证券的到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一点; 两极策略则是将证券的到期期限集 中于两极;梯式策略则是将债券到期期限进行均匀分布。 (3)收益率利差策略 该策略是基于不同债券市场板块间利差而在组合中分配资本的方法。 收益率 利差包括信用利差、可提前赎回和不可提前赎回证券之间的利差等表现形式。信 用利差存在于不同债券市场,如国债和企业债利差、国债与金融债利差、金融债 和企业债利差等; 可提前赎回和不可提前赎回证券之间的利差形成的原因是基于 利率预期的变动。 (4)替代互换选择策略 这是以一种息票利率、期限、信用质量都相同,但收益率要略高的债券来更 换组合中的债券。这种互换依赖于资本市场的不完善,这种情况的出现一般存在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暂时性。 (5)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 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相对较高的债券,随着持 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 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骑乘策略的关键影响因素是收益率曲线的陡峭程度, 如果收益率曲线较为陡 峭,则骑乘策略运用的可行性就增大,该策略的运用可以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 反之,如果收益率曲线比较平坦,则骑乘策略运用的空间就较窄,获得资本利得 的可能性降低。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同时具有债券、股票和期权的相关特性,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 潜力和债券的相对安全、收益固定的优势,并有利于从资产整体配置上分散利率 风险并提高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重点从可转换债券的内在债券价值 (如票面利息、 利息补偿及无条件回售价格)、保护条款的适用范围、期权价值的大小、基础股 票的质地和成长性、基础股票的流通性等方面进行研究,在公司自行开发的可转 债定价分析系统的支持下,充分发掘投资价值,并积极寻找各种套利机会,以获 取更高的投资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5、新股申购投资策略 参照目前国内其他金融品种的投资收益, 我们认为参与新股投资将是最具有 低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品种之一。同时,随着股改完成,预计我国证券市场在未 来仍将保持一定数量与规模的新股发行。本基金作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将在充分 依靠公司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深入发掘新股内在价值的前提下,积极参与 新股的申购。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四)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 严谨、科学的投资程序是投资取得成功的关键,也是稳定管理、规范运作和 风险控制赖以实现的保证。本基金实行以资产配置、证券选择、组合构建、交易 执行、评估与调整、数量分析及投资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投资程序,强调“投资始 于研究,研究创造价值”。 1、研究先行 (1)宏观研究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宏观经济的前瞻性研究,将有利于判断经济发展的大 方向,把握经济周期,分析经济政策的导向,以及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从而为投 资决策提供直接、准确的战略思路和对策。宏观经济研究对债券投资的影响表现 在资产配置策略、债券组合构建、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和个券选择等诸多方面,债 券市场的宏观研究重点在于对利率政策、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研究,同时市场 供求关系的研究也是债券市场宏观研究的重要内容。 (2)资产配置策略研究 积极有效的资产配置是降低风险提高回报的关键要素。 资产配置策略研究是 在对宏观经济进行深入分析基础上展开的, 通过宏观经济研究把握未来重要宏观 经济变量的变化趋势,特别要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深入细致分析和预测,并在此 基础之上进行基金资产配置,确定资产在债券、股票、现金(包括存款)上的投 资比例。 (3)平均剩余期限确定和凸性管理 通过对宏观层面进行自上而下的分析,把握未来市场利率波动趋势,确定债 券资产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可以适当延长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以分享债券市场价格上涨的收益;如果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则应当适当 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规避债券市场价格下跌的风险。凸性管理也是债券投 资取得较好收益的重要工具,如果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可以提高组合凸性,以 便从收益率曲线变平的交易中获得超额收益;预期未来收益率曲线变陡峭,则需 要降低组合的凸性,以便从收益率曲线变陡的交易中获利。 (4)个券研究 个券研究是确保投资组合取得超额投资回报和降低风险的基础。 通过对个券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相对于收益率曲线的低估(或高估)程度的分析,结合个券的信用等级、交易市 场、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特征等,挖掘价值相对低估的个券。 2、决策机制和决策过程 (1)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三级决策体系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三级决策体系的责任主体是 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协调小组和基金经理。决策管理的原则是集体决策、分层 授权、职责明确和运作规范。 (2)决策过程 本基金投资决策过程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① 研究发展部和数量分析小组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提交宏观经济分析报 告、行业分析报告、利率分析报告、市场分析报告和数量分析报告,研究发展部、 基金投资部和固定收益部提交投资策略分析报告, 投资协调小组提交资产配置建 议报告,基金经理提交债券组合分析报告和未来操作建议,供投资决策委员会会 议讨论。 ② 投资决策委员会月度会议讨论上述报告,并形成月度投资决策建议,确 定以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为核心的基金债券组合的投资策略和投资计划。 ③ 投资协调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框架下提出债券重点类属、重点 券种、股票(新股申购)配置计划。 ④ 根据基金合同、决策会议决议、投资协调小组建议和本基金投资限制, 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 ⑤ 合规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实施实行全面监控。 ⑥ 数量分析小组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归因分析和绩效评估。 (3)债券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构建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资产配置、确定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目标、制定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方案、选择交易场所确定类属资产投资 比例、选择债券品种。 ① 资产配置 首先要通过对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利率趋势和所管理资产的特性的分析确 定战略资产配置,即确定投资债券与现金的配置比例,旨在提高流动性管理的效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率和调控整体资产的风险暴露程度。 在债券投资的资产配置方面重点关注利率风 险的暴露程度、市场的流动性和所管理资产的特性以及货币市场的资金供求状 况。 ② 确定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目标 通过利率预测策略即在分析宏观经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资金供求状况 的基础上,根据本债券基金的特殊性质,结合对利率及其结构的分析与判断,确 定债券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目标。 ③ 制定组合方案 通过收益率曲线策略, 借助于数量模型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及其变动的方 向和大小进行分析和判断,根据收益率曲线可能出现的平行、旋转和蝶式移动等 变动形式及其组合,在平均剩余期限目标确定的基础上,将基金资产合理分配在 长、中、短期债券上,形成组合方案。 ④ 确定类属配置 通过对收益率、 流动性、 信用风险和风险溢价、 以及回售等因素的综合评估, 针对不同期限的品种(指长、中、短期)和不同类型品种(指零息债、固息债和 浮息债以及各类含权债券)合理分配债券组合中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 债券产品的比例。 ⑤ 选择债券品种 在上述约束机制下,最后通过对个券的相对价值、品种期限集中度、信用等 级、市场流动性等指标的分析,组建一个有效的债券组合。 (4)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基金经理根据决策会议决议、投资协调小组行业 配置建议和基金投资限制,谨慎地进行新股投资。 (5)组合调整 投资组合构建后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可能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组合调 整。 调整的原因主要包括: 资产配置方案发生变化、 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目标变化、 品种选择变化等。 (五)衡量基金整体业绩的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总指数。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债券指数。 该指数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 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固定 收益类证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 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将来如有更合适的指数推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 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的风险水平 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7)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80%-100%,股票 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2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15)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调整完毕。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 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 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 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 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 格的基础。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2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3 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4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5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6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 第(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1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 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 的6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2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9、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如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类和B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 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 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 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1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承担。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6%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 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B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2 E为B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 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等。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第六章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五)款及第(六)款的相关规定。 (三)其他费用 1、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2、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3 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募集 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公告。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 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2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的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3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4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5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 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1 十六、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 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 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 利率风险 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 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 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 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 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 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有时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投资策略下再投资率 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2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研 究开发、 高级专业人才流动、 因为中国加入WTO而产生的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其所发行的股票价格下 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 置、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 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这 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例 如可赎回债券所带来的赎回风险,可转换债券带来的转股风险,利率期货带来的 期货投资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 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建仓困难,或 建仓成本很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 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 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 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 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 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3 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 在差异, 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 一些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 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 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 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特定风险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 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此外,本基金还将适度参与首次发行以 及增发新股投资,如果新股发行方式发生改变,也会对本基金的投资效果产成一 定影响。 (五)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 成本风险。此外,本基金也可能由于向投资者分红而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一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 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债券和股 票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4 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5、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 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1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2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1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基金注册部,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汇总和存储基金的所有申购与赎回信息,确 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 (二)持有人投资记录邮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记录邮寄服务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在从销售 机构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 注册登记机构以书面或电子文件 形式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人寄出季度对账单; 在 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寄送年度对账单。 (三)基金收益分配申购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 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 且不收取任 何申购费用。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 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定额申购计 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方法以业务规则为准。 (五)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 决定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本公司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 式基金的投资人可以选择在其他开放式基金(如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 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华安宝利配置 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 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另行公告) 。 (六)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华安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和华安电话交易服务 热线40088-50099或(021)68604666办理查询业务,华安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可以 7×24小时接受开通“银基通”或“银联通”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和开通“机构电 子直销”业务的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为所有的华安开放式基金投资 人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七)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投资人如果想要了解基金交易情况、 账户开立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或(021)68604666。 2、手机短信服务 为更好服务投资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推出手机短信服务,投资人可 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申请开通此项功能。 3、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1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在营 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1 二十二、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附1-1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附1-2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附1-3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附1-4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附1-5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附1-6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附1-7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附1-8 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附1-9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 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 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附1-10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附1-11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不影响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的决议的有效性。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附1-1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附1-13 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 (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附1-14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附1-15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附2-1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2楼、37楼、38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俞妙根 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附2-2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 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 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企业(公司)债,以及股票等权益类品种和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100%;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20%。本基金权益类资产投资主要进行首次发行以及 增发新股投资, 并持有因在一级市场申购所形成的股票以及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 的股票,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还可以持有股 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可分离债券产生的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80%-100%,股票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附2-3 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2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12)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 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 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 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附2-4 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 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附2-5 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 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 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附2-6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附2-7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附2-8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附2-9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附2-10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