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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优选(040008)

华安优选: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中国光大银行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中国光大银行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公告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自即日起在中国光大银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开通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华安创新",基金代码:040001)、华安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华安中国A股",基金代码:040002)、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华安宏利",基金代码:040005)、华安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华安成长",基金代码:040007)和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华安优选",基金代码:04000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以下简称"本业务")。





本业务指投资者可以通过光大银行提交申请,约定扣款周期、扣款日期、扣款金额,由光大银行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业务。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投资者在光大银行办理本业务时,须事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并与光大银行签署基金定投协议。





二、投资者可以在光大银行签署基金定投协议、修改基金定投协议、关闭基金定投协议。基金定投协议即时签署,即时生效。在基金账户开户当日签署基金定投协议的,如果开户经确认为失败的,则该协议自动失效。





三、扣款金额





光大银行每期定期定额申购金额最低下限为人民币100元,超过100元的必须为100元的整数倍,不受日常申购的最低数额限制。





四、光大银行的其他业务规则:





1.本业务仅限个人投资者办理;





2.投资者所选基金产品需为已在光大银行开通本业务的基金产品;





3.每位投资者在光大银行对一只基金产品仅能签署一份基金定投协议;





4.投资者约定的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日只能为每月的1日-28日;





5.投资者约定的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期数,最大为999期,最小为1期;





6.投资者约定的基金定期定额投资金额需符合该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最低金额要求。





五、光大银行根据基金定投协议发起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处理规则如下:





1.在基金定投协议签署成功后,光大银行代销系统在每个月根据有效协议中指定的日期发起投资者约定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如果遇到发起日为非交易日时,则顺延到下一交易日发起;投资者约定日期为当日的,当日不发起,在下月的该日发起;非交易时间内签署的定投协议,均视为下一交易日签署的定投协议;





2.光大银行代销系统发起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时间为交易日的日启时间(一般为9:00左右);





3.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发起成功后,自动从投资者银行账户上扣划相应的定期定额申购款,同时增加该基金定投协议中已经完成期数,剩余期数减少一次,当剩余期数变为0时,该协议终止;





4.如遇基金状态为暂停申购,且不允许定期定额申购,本期定期定额申购业务不发起,不扣款,也不修改剩余期数;若暂停申购期允许定期定额申购,则正常发起定期定额申购;





5.如遇投资者银行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导致扣款失败,则本期定期定额申购委托失败,连续扣款失败次数增加一次,剩余期数减少一次,当连续扣款失败次数超过3次时,则该基金定投协议终止;





6.本业务的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等同于正常的基金申购业务的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优惠活动和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期定期定额申购扣款失败后,下期不补扣。





六、光大银行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发起后,资金扣款、清算交割、份额确认等规则与申购业务处理一致。





七、光大银行基金定投协议终止情况:定投期满、提前终止(关闭基金定投协议)、扣款连续失败3次。协议终止后,可重新签署该基金的基金定投协议。





八、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光大银行各营业网点





2.光大银行网站:www.cebbank.com





3.光大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95(全国)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或021-68604666





九、重要提示:





1.本公司管理的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和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目前正处于暂停接受申购和转入业务期间,暂停期间在光大银行等部分销售机构开通单笔5万元(含)以下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