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易方达科讯(110029)

易方达科讯: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科讯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转型经2007 年11月9日科讯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获中国证监会2007 年12月6日证监基金字[2007]330号文核准。自2007 年12月18日起,由《科讯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一、绪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科讯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基金合同: 指《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科讯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招募说明书: 指《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的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托管协议由《科讯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业务规则: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发售公告: 指《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集中申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基金转型: 指对包括科讯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基金存续期限、更换注册登记人、更名为"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收益分配政策、持有人大会等条款的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本合同自科讯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科讯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起(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情侣南路428号九洲港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5、27、28楼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梁棠





联系电话:4008818088





联系人:吴薇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





广东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5%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67%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8.33%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梁棠先生,董事长,硕士,1958年生。历任广东省财政学校副校长,广东粤财实业发展公司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叶俊英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博士,1963年生。曾任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企业管理部科长、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李建勇先生,董事,博士,1957年生。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公司常务副总裁,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谢亮先生,董事,大学本科毕业,1963年生。曾任53011、53061部队财务部门助理员,广州军区生产管理部财务部门助理员、处长,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计划财务部部长。





刘鹰先生,董事,硕士,1970年生。曾任广西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改名为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交易部经理,现任美的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优造先生,董事副总经理,硕士,1964年生。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营运总监。





佟志广先生,独立董事,1933年生。历任中国驻印度、缅甸大使馆商务处秘书,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秘书,中国驻美国联络处商务秘书,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副总经理,香港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常务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香港港口发展局委员以及多家公司董事长、董事。1991年2月任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在担任副部长期间曾任中国"复关"首席谈判代表,中美贸易谈判代表团团长。1994年4月任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长、党组书记。曾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外事委员会委员,中国-欧洲议会友好小组副主席。





项兵先生,独立董事,加拿大ALBERTA大学管理学博士,1962年生。历任加拿大CALGARY大学副教授,香港科技大学讲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核心教授,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EMBA及高级管理培训部主任,现任长江商学院院长。





谢石松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1963年生。现任中山大学教授、法律学系国际法教研室主任,中山大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曾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编辑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高级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和广州市律师高级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武汉大学法学院和西北政法学院兼职教授,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陈国祥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1963年生。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刘少波先生,监事,硕士,1960年生。历任暨南大学讲师、副教授、金融系主任、经济学院院长。现任暨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廖智先生,监事,硕士,1971年生。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





江作良先生,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硕士,1966年生, 11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副总经理,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01年4月至今,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科汇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平稳增长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刘晓艳女士,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博士,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兼监察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





张南女士,督察长,博士。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2001年10月加入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监察部总经理。





2、基金经理





侯清濯,男,工学硕士,6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自2006年1月1日起任科讯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07年7月12日起兼任易方达平稳增长基金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江作良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基金投资部总经理肖坚先生和研究部总经理吴欣荣先生。





江作良先生,同上





肖坚先生,1969年11月生,经济学硕士,15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职员,香港安财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粤信(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业务部副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常务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科翔基金经理。现任总裁助理兼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策略成长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基金基金经理。





吴欣荣先生,1975年6月生,工学硕士,6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研究部总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转型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489.94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张咏东





电话:021-68888917





交通银行是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自1987年重新组建以来,交通银行各项业务和机构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目前在我国143个大中城市设有分支行,全行员工近6万人。截至2007年6月末,资产总额为21358.80亿元人民币,实现净利润85.58亿元人民币。2005年6月23日,交通银行成功在香港主板市场上市,成为首家在境外上市的内地商业银行。2007年5月15日,交通银行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6年,由世界品牌实验室(WBL)举办的2006年第三届《Brand China品牌中国》大型调查的调查结果,交通银行再次蝉联"中国品牌年度大奖(No .1)"(银行类),同时荣获2006年"中国最具影响力品牌"(TOP 10)(银行类)排名第二,并获得2006年"中国十大诚信品牌"(唯一入选银行)。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2007年全球1000家银行的最新排名中,按一级资本排序,交行列第68位;按总资产排序,交行的排名则从去年的第73位上升到第69位。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80余人。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李军先生,交通银行行长,华中理工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副总经理、行长,交通银行总稽核、董事、常务董事、执行董事、副行长;2006年9月担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王滨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主管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天津分行行长、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06年1月至今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党委书记。





阮红女士,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复旦大学企业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具有近二十年银行金融从业经验,在银行经营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曾任交通银行调研部副主任科员、交通银行办公室秘书处主任科员、交通银行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兼宣传处副处长、交通银行办公室综合处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06年1月至今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07年6月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6只,包括普惠基金、安顺基金、汉兴基金、裕华基金、安久基金、科汇基金、科讯基金、科瑞基金、华安创新基金、国泰金鹰增长基金、华夏债券基金、泰达荷银合丰系列基金(成长、周期、稳定)、鹏华普天系列基金(债券、收益)、海富通精选基金、博时现金收益基金、易方达50指数基金、融通行业景气基金、鹏华中国50基金、金鹰中小盘精选基金、富国天益价值基金、华安宝利基金、中海优质成长基金、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银华货币市场基金、泰达荷银预算风险基金、万家公用事业基金、天治核心成长基金、汇丰晋信2016生命周期基金、巨田货币市场基金、汇丰晋信龙腾基金、长城久富核心成长基金、汇丰晋信动态策略基金、华夏蓝筹核心基金。此外,还托管了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QFII、QDII、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ABS、产业基金等11类产品。托管资产规模近两千亿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监察守则》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5、27、28楼





法定代表人:梁棠





电话:020-38797023





传真:020-38797032





联系人:熊桃红





网址:www.efunds.com.cn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1703室





传真:010-66574377





电话:010-66574378





联系人:魏巍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贸大厦2307室





传真:021-50476667





电话:021-50476668





联系人:李圣佳





2、代销机构





详见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情侣南路428号九洲港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5、27、28楼





法定代表人:梁棠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田卫红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10-5815 3000





传真电话:010-8518 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谢枫、樊淑华





联系人:涂珮施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科讯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科讯基金")转型而来。





科讯证券投资基金是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和《关于广东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补充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19号),并经广发基金一期、广信基金2000年临时持有人大会通过,由原广发投资基金一期和广信基金清理规范合并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为10年(自1993年1月12日至2003年1月11日)。当时基金总份额为207,250,331份基金单位。基金发起人为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





2001年6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科汇、科讯、科翔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1]11号)的批复,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1]88号文)批准,科讯证券投资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2001年7月,本基金由原来的207,250,331份基金单位扩募至8亿份基金单位,基金存续期延长5年(至2008年1月11日),扩募配售份额于2001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007年11月9日,科讯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通过了科讯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科讯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政策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 年12月6日证监基金字[2007]330号文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科讯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等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七、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科讯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投资者权益数据转登记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并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的集中申购





本基金合同生效并办理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后进入集中申购期。在集中申购期内只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一个月。暂停结束后,本基金可开放申购、赎回。





(一)集中申购期





本基金集中申购期为2007 年12月24日至2008年1 月22 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集中申购期,但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具体规定详见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二)集中申购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集中申购期的销售规模





本基金集中申购期将实行规模控制。具体基金规模上限及控制措施见发售公告。





(四)集中申购场所





本基金集中申购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五)集中申购方式





1、集中申购以金额申请。





2、集中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3、本基金集中申购的价格按1.0000元加对应申购费计算。





4、基金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内可以多次申购,申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5、基金集中申购金额的限制:





(1)在集中申购期内,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一投资者在申购期间累计申购份额不设上限。





(2)集中申购最低限额:在基金集中申购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金额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最低集中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6、投资者集中申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售公告。





(六)集中申购费率





对集中申购期内提交的申购申请,适用如下费率:





集中申购金额(元) 集中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 1.5%





100万(含)-500万 1.2%





500万(含)-1000万 0.3%





1000万(含)以上 每笔1000元





投资者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末日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集中申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申购费率按照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七)基金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集中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集中申购确认金额包括净集中申购确认金额和集中申购费用。计算公式为:





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金额/(1+集中申购费率)





集中申购费用=集中申购金额-净集中申购金额,对于1000万元(含)以上的集中申购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集中申购份额 = (净集中申购金额+利息)/ 1.0000元





集中申购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集中申购费的优惠。





集中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集中申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集中申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集中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该笔集中申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在集中申购期间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集中申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集中申购金额=100,000.00/(1+1.5%)=98,522.17元





集中申购费用=100,000.00-98,522.17=1,477.83元





集中申购份额=(98,522.17+50.00)/1.00=98,572.17份





(八)集中申购的确认与注册登记





1、集中申购申请确认: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集中申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集中申购申请,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需按下述程序进行,由注册登记机构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可以在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到其办理集中申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打印确认单。





2、集中申购份额的确认: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期间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基金管理人将在集中申购最后一日对基金份额进行拆分,注册登记机构按照1.0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并登记投资者集中申购应得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因暂未指定交易等原因产生的在基金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未领取现金红利,基金管理人在集中申购最后一日将该持有人的未领取现金红利自动折算为基金份额,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相应份额的登记确认。





3、基金拆分:基金份额拆分是指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使得基金份额净值相应降低,但调整后的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集中申购最后一日,本基金将进行份额拆分,使得集中申购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本基金将根据拆分比例计算原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应获得的基金份额,按照1.0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投资者集中申购应得的基金份额,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确认。基金管理人将就基金拆分、集中申购款项的审验和份额确认情况进行公告。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并办理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后进入集中申购期。在集中申购期内只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1个月。暂停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3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可依法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以销售机构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除非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自T+2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5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以上金额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10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2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日常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 ( 元 ) 申购费率





100 万以下 1.5%





100 万 ( 含 )-500 万 1.2%





500 万 ( 含 )-1000 万 0.3%





1000 万(含)以上 每笔1000元





日常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1]


赎回费率





1年以下 0.5%





1年(含1年)至2年 0.25%





2年以上(含2年) 0%





注:[1]


就赎回费的计算而言,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以此类推。对于投资者在基金退市前持有的原科讯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集中申购最后一日的次一工作日起开始计算。对于集中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集中申购结束后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10,000元 1.5% 9,852.22元 147.78元 1.0000元 9,852.22份





10,000,000元 1000元 9,999,000元 1000元 1.0000元 9,999,000份





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数量 T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 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 赎回净额





10,000 1.00元 100天 0.5% 50元 9,950元





10,000 1.00元 500天 0.25% 25元 9,975元





10,000 1.00元 800天 0% 0 10,000元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余额归基金财产,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所收赎回费的25%。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基金转换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在其所管理的基金间进行转换。有关转换的业务规则和费率安排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制定并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2日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或公告为准。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其中: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注册登记机构办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可代为受理投资者的申请材料,但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三)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五)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六)


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综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理念





市场环境复杂,综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有助于把握多种投资机会,并有利于分散风险,给投资者更稳健的回报。





(四)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以上战略性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基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分析,进行战术性资产配置,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追求更高收益,回避市场风险。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因素,包括GDP增长率及其构成、CPI、市场利率水平变化、货币政策等,以判断经济周期对市场的影响;(2)微观经济因素,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其盈利预期;(3)市场因素,包括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及其历史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4)政策因素,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出台对市场的影响等。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应用多种投资策略,广泛地分析、研究、比较市场中的各种投资机会,选择收益相对较高、风险可控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以提高本基金相对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一般情况下,本基金以优势企业策略和成长策略为主,辅以行业周期策略、绝对价值策略、突发事件/收购兼并策略以及新兴技术策略。在特定的市场情况下,后四种策略中一种或多种的资金容量较大、不确定性较小、收益预期较高时,也可成为主策略。





(1) 优势企业策略





在本策略下,本基金选择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进行投资并长期持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





企业拥有知名品牌,客户忠诚度高;





企业的技术领先、创新能力较强;





企业的经营成本低于主要的竞争对手;





企业由于对稀缺或不可替代资源的占有、拥有特许经营牌照、在规模经济明显的行业中经营规模位居前列、已拥有较广泛的销售网络等原因,在行业中占据垄断地位;





企业拥有一只管理能力较强的管理团队,专业、尽职,能正确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并创造较好的企业绩效。





优势企业的主要财务特征是:企业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在行业内位居前列,并将在未来继续保持这一趋势;即使在行业低谷期,优势企业的盈利波动也小于行业内大多数企业。





本基金将以合理价格或股价低估时,买入优势企业,并长期持有,与企业共同成长。当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发生实质不利变化时,出售股票。





(2) 成长企业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重点发掘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业:企业产品与服务具有较大的市场空间;生产性企业的生产能力持续扩张或闲置产能不断得到利用,服务类企业营业网点、业务范围等服务能力持续增加,营业收入不断增长。本基金将对上市公司的产量、在建产能/现有产能、营业网点数量、营业额的数据进行统计,根据行业特征,选取适当的反映生产能力的指标进行分析,选取在未来一到两年收入与盈利成长速度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而且股价未明显高估的公司进行投资。





(3) 行业周期策略





在本策略下,本基金重点把握两个阶段的投资机会。一个是在行业低谷期,行业景气持续低迷,产品价格、产销量和企业效益下滑,已开始有企业退出该行业。本基金预期行业情况难以继续大幅恶化,而股价已充分或过度反映了基本面的不利影响,一旦行业景气回升,企业净利润将会大幅增加。另一投资机会是在行业景气上升周期,行业景气好转已确立,企业效益、产品价格、产销量出现普遍上升,本基金预期行业景气将会持续。在本策略下,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企业效益对行业景气敏感度较高的公司。





(4) 绝对价值策略





绝对价值策略指的是,根据行业和企业特点,寻找对企业的绝对价值进行评估的合理估值方法,包括账面价值法、重置成本法和分拆出售法等。当企业的绝对价值高于企业总市值,而且企业价值重估的诱发性因素有可能出现时,本基金将对此类公司进行投资。





(5) 突发事件/收购兼并策略





在此策略下,本基金将关注突发事件以及收购兼并信息对公司股价的影响。如果突发事件对企业盈利能力产生短暂的不利影响,但市场过度反应造成股价大幅下跌,已低于其合理估值时,本基金可对此类公司进行投资。此外,在公司公告收购兼并信息后,本基金将分析收购兼并事件对企业盈利能力造成的实质影响。当股票价格未充分反映收购兼并给企业带来的正面效应时,本基金将对此类公司进行投资。





(6) 新兴技术策略





在此策略下,本基金将重点关注有可能出现重大技术突破的领域,如生物、医药、电子通讯、环保、新材料等。这些领域的新技术开发难度大、进入壁垒高,一旦转化为生产力,将会带来巨大的市场需求和企业效益的高速增长。本基金将密切跟踪这些领域中技术水平处于前列的公司,了解其技术开发进度以及采用新技术产能的建设进度,在技术突破即将实现而股价未充分反映之前,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以上策略进行股票选择,根据对各种策略的收益与风险的判断、投资品种资金容量的分析,进行组合的构造与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在类属配置层次,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供求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合理运用投资管理策略,实施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





在可转债方面,本基金将投资具有较高成长性或正股价格被低估公司发行的可转债;投资折价交易或底价溢价率较低的可转债,在接近强制赎回点时卖出;及时把握可转债与股票的套利机会;根据中签率预测和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债新券申购等。基金管理人将动态监控可转债发行主体的信用状况,及时抛售主体信用状况有恶化迹象的可转换债券。





随着国内债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和结构性变迁,更多债券新品种和交易形式将增加债券投资盈利模式,本基金会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选择合适的介入机会,谋求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4、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20%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在考虑了基金股票组合的投资标的、构建流程以及市场上各个股票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历史情况后,我们选定沪深300指数、中债总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60%-95%,业绩比较基准中的资产配置比例可以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主动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理论上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基金。





(七)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②政治形势、政策趋势和宏观经济形势。





③行业和上市公司基本面。





④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2)投资决策流程





①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阶段性的投资思路和重大的资产配置比例;





②研究员为投资运作提供研究支持;





③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和研究员的研究报告,构造投资组合,并持续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





2.投资交易程序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实施。集中交易室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1)监察部对投资风险的日常监管:监察部通过交易系统检查包括投资集中度、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禁止、投资限制、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





(2)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基金管理人设有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岗位,定期出具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报告。基金经理根据有关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八)投资限制





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8)权证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38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0)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合同将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进行变更,在变更前2 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此项合同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一)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估值错误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有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项第5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十二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原基金科讯终止上市后, 基金注册登记人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更换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对原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确认和重新登记,方可通过其办理确权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办理赎回等业务。在投资者办理确权登记之前,如本基金进行收益分配,则未办理确权手续的基金份额产生相应的基金权益将以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处理,分红后基金份额继续托管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注册中心,直至投资者办理确权登记。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示。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3)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 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在中国证监会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基金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销售服务费;





8. 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应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可以更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日内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基金相关信息披露





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集中申购期开始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集中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集中申购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集中申购期开始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自集中申购期开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人;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收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票或债券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股票或债券。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60%,受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影响较大。此外,为把握复杂市场出现的多种投资机会,本基金运用多种投资策略进行投资,可能存在由于研究支持不足、基金经理对投资机会判断失误等方面的问题,导致本基金收益低于采用单一策略的基金。





(五)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6、 其他风险。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十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2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财产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期限为6个月。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前言





1、订立《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3、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7)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8)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2)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转型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 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7)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基金转换转出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购买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理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过指定媒体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人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十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2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财产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期限为6个月。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八)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情侣南路428号九洲港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5、27、28楼





法定代表人:梁棠





成立日期: 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贰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489.94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交易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纠正。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8)权证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38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0)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投融资比例限制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交易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纠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交易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纠正。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7、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8、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说明。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纠正,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10个交易日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交易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如遇到问题是否及时反馈,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





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2、集中申购资金的验证





集中申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集中申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集中申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集中申购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集中申购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6)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时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除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盖章后,将复核结果以加密传真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待条件成熟后,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由于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帐单寄送服务





一般情况下向投资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四)基金间转换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在其所管理的基金间进行转换,具体实施以有关公告为准。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利用代销机构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六)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免长途话费)或(020)83918088。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





1、科讯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2、中国证监会核准科讯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文件;





3、《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意见书;





7、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