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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行业(160314)

华夏行业: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兴安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
年11月13日证监基金字[2007]314号文核准的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兴安证券
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
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07年11月22日起,
由《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积极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是股票基金,风
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
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i 目 录 一、绪言.......................................................................................................................................................1 二、释义.......................................................................................................................................................1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12 五、相关服务机构.....................................................................................................................................19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37 七、基金的存续.........................................................................................................................................38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38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41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42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等业务 .....................................................................48 十二、基金的投资.....................................................................................................................................48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54 十四、基金的财产.....................................................................................................................................54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55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8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9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1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61 二十、风险揭示.........................................................................................................................................6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6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8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68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68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70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71 二十七、备查文件.....................................................................................................................................71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73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86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由兴安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兴安基金: 指兴安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基金合同: 指《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兴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 招募说明书: 指《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集中申购期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托管协议由《兴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修订而成;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 2004年 6月 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年 7月 1日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运作办法》 : 指 2004年 6月 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年 7月 1日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实施细则》 及代销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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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十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转型: 指对包括兴安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调整 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 金合同, 并更名为“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 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自兴安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 生效,原《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存续期: 指自《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华夏行 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终止且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集中申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 长不超过 1 个月;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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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销售: 指对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不包括交易)的统称; 场内销售: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的基金销售业务; 场外销售: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 系统办理的基金销售业务;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 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必须是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 股账户”)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 账户;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以深圳证券账户为基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赎 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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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证券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又简称为 TA 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托管在某场内代销机构(或营业网点)的基金份额 转托管到其他场内代销机构(或其他营业网点), 或将托管在基 金管理人或某场外代销机构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其他场外代 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托管在某场内代销机构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基金 管理人或某场外代销机构,或将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某场外 代销机构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某场内代销机构的行为;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 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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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设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联系人:廖为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88066511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13800 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725%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5.725% 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5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凌新源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裁、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总裁助理、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总裁助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业 务部副经理。 范勇宏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博士。曾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北业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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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干部。 王东明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协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信国际金融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 中信资本市场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董事,北京华远经济建设公司副总经理,加拿大枫叶银行证券公司部门副经理,南方证券公司副总 裁,华夏证券公司发行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范剑先生:董事,硕士。现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曾任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 市场部副总经理。 李洋先生:董事,学士。曾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保全部总经理、北京市财政局外事财 务处处长。 王邦志先生:董事,硕士。曾任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信贷部项目经理、证券总部总经理。 王连洲先生: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中国《证券法》 、 《信托法》 、 《证券投资基金法》三 部重要民商法律起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 曾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印 制造币局工作。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海问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 教授。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从事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涂建先生:独立董事,学士。现任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曾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 委员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资产管理中心主任。 鲁明泓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南京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哥伦比亚大学客座研 究员。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做博士后研究工作。 刘芳勤女士:独立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现已退休。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朝阳支行副行 长、吉林省长春市计划委员会副处长。 滕天鸣先生:执行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工会主席和机构理财部总经理等。 方瑞枝女士:督察长,硕士。曾在中国金融出版社工作。 周伟明先生:监事,硕士。现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高级研究员、市场研究部 经理、副总经理。曾任江苏联合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上海分部经理。 张鸣溪先生:监事,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银行部执行总经理、财务总监,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购业务管理部常务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 副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中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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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瞿颖女士:监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曾就职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泰康人寿保险公司。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罗泽萍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2004年加入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5年4月至2007年2月期 间) 、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2月至2007年11月期间)。现任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07年11月起任职)。 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历任基金经理:2007年2月至2007年11月期间,罗泽萍任基金经理;2006年5 月至2007年11月期间,刘文动任基金经理;2005年12月至2006年5月期间,蒋征任基金经理;2005 年8月至2006年2月期间, 张益驰任基金经理; 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期间, 程海泳任基金经理; 2001 年11月至2004年9月期间,王志华任基金经理;2000年7月至2001年11月期间,邹翔任基金经理。 3、本公司股票投资委员会成员 范勇宏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王亚伟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文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夏蓝筹核心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程海泳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张益驰先生: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共同担任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郭树强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投资总监,共同担任兴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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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 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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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成本收 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 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 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操作控制、信息沟通、内部稽核等要素。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建立了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在业界最早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 5 名。 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负责评价与 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理的组织 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颁布了《员工行为合 规守则》 ,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不利因素(即风险)进行分 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 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 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 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 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 制度。 3、操作控制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理制度 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 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 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在债券基 金投资方面,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订基金投资组合的久期和类属配置政策,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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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 达投资指令,交易管理部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②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投资总 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例而定)批准后才能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交易管理部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 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时进行预警。有问题的交易指令包括有操纵股价嫌疑、有与市 场特定价位委托单大量对倒嫌疑的交易指令等,交易管理部发现该类指令时,向投资总监和监察稽 核部门及时提出警示,基金经理须及时向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说明情况,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 部门判断是否违规及是否停止交易。 对投资比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 警线,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动预警,交易管理部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预警 情况。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投资限制表,包括受限制的 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的一定比例等)。基金经理构建组合时不能 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交易管理部对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定,交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 提示和限制。 ⑤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交易系统的交易指令和基金会计 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行。 ⑥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述警示性控制和禁止性控 制)。交易管理部本身同时受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及监察稽核的三重监控:投资总监监控交易指令 的正确执行和交易管理部监控职能的有效发挥;基金经理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监察稽核部门 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 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 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 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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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力 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独立的法律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 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 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 进行处理。目前公司所有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 不同的权限。 5、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内部稽核人员定期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 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办公及住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 钢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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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托管部门总经理:秦立儒 托管部门联系人:宁敏 电话:(010)66594977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中国银行业务覆盖传统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领域,并在全球范围内为个人客户和公司客 户提供全面和优质的金融服务,截至 2006 年底,在世界 27 个国家和地区拥有分支机构,与 1500 家国外代理行及 47000家分支机构保持了代理业务关系,凭借全球化的网络及其优质的服务、雄厚 的实力,本行在国内市场保持着独特的竞争优势。 在近百年的岁月里,中国银行以其稳健的经营、雄厚的实力、成熟的产品和丰富的经验深得广 大客户信赖,打造了卓越的品牌,与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 中国银行主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资金业务。中国银行向公司客 户提供包括贷款、票据贴现、贸易融资、存款、结算、清算、现金管理等各项金融产品和度身定制 的财务综合解决方案。 中国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一系列个人或家庭银行产品及服务, 包括储蓄存款、 消费信贷、支付结算、银行卡和财富管理等。在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曾创造了中国银行业 的许多第一,所创新和研发的一系列金融产品与服务均开创历史之先河,在业界独领风骚,享有盛 誉。目前在外汇存贷款、国际结算、外汇资金和贸易融资等领域居于领先地位,且保持了持续快速 增长。截至 2006 年底,中国银行境内外分支机构共有 11,241 家,其中境内拥有 37 家一级分行、 直属分行,283 家二级分行及 10277家分支机构,境外分支机构 643 家分行、子公司及代表处,是 中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银行。中国银行在国内同业中率先引进国际管理技术人才和经营理念,不断 向国际化一流大银行的目标迈进。 中国银行有近百年辉煌而悠久的历史,在中国金融史上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中国银行于 1912 年由孙中山先生批准成立,至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 37 年间,中国银行先后是当时 的国家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在动荡的历史年代,中国银行作为民族金融的支 柱,以服务大众、振兴民族金融业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继续保持和发扬了顽强创业的 企业精神,为国家对外经贸发展、开展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1994 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 中国银行由外汇外贸专业银行向功能完善、服务全面的国有商业银行转化,与其它三家国有商业银 行一道成为国家金融业的支柱。1994 年和 1995年,中国银行先后成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发钞银 行。为提高竞争优势,中国银行从 2000 年初开始围绕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采取了一系列的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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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革。 2001 年, 中国银行成功重组了香港中银集团, 将 10 家成员银行合并成当地注册的“中国银行(香 港)有限公司”。2002年 7月,重组后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成为国内 首家在境外上市的国有商业银行。 2004年 7月 14 日,中国银行在与国际同业和国内同业的激烈竞争中,凭借雄厚的实力和优良 的服务,脱颖而出,作为我国银行业的优秀代表携手北京 2008 年奥运会,成为北京奥运会唯一的 银行合作伙伴。 中国银行于 2003 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试点银行,围绕“资本充足、 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目标,进一 步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稳步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工作。2004 年 8 月 26 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标志着中 国银行向建立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目标迈进了一大步, 中国银行的历史翻 开了新的一页。 2006年 6月 1 日,中国银行在香港联交所成功挂牌上市,共集资 754.27亿港元。继成功发行 H 股并上市之后,2006 年 7 月 5 日,中国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 A 股,是中国资本市场 第一家国有商业银行股,是全流通背景下的第一家“海归”股。在国际和国内资本市场同时上市,进 一步提高了资本实力,中国银行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在势如破竹的中国金融银行业改革的大 潮中,在“新兴+转轨”的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大趋势中,中国银行将健康、快速、持续发展,创造 更新的辉煌、谱写更绚丽的篇章!


中国银行多年来围绕客户需求所做的不懈努力,得到了来自业界、客户和权威第三方的广泛 认可。从 1990 年以来,中国银行一直荣登《财富》500 强排行榜,并被《财富》(中文版)评选为 2006 年最受赞赏的中国公司;自 1992 年,中国银行八次被《欧洲货币》杂志评为“中国最佳银行” 或“中国最佳本地银行”,并于 2005 年被《欧洲货币》评为中国及香港 “ 最佳商业银行”(2005 年房 地产奖项);2004 至 2006年,中国银行连续三年被《环球金融》杂志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 和“中国最佳外汇银行”;在中央电视台和《销售与市场》杂志共同主办的“2005 中国营销盛典”中, 被评为“2005年度中国企业营销创新奖”(是获奖企业中唯一的金融企业); 根据英国 《金融时报》 2005 年 8 月进行的调查, 中国银行是中国的十大国际品牌之一; 另外, 中国银行被国家工商总局授予“中 国驰名商标”。2006 年在《银行家》杂志“世界 1000 家大银行”中排名第 17 位,被《财资》杂志评 为 2006 年度 AAA 奖项中国地区最佳现金管理银行、中国地区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同时《亚洲货 币》杂志也将中国银行评为“中国最佳现金管理银行”;被《新兴市场》杂志评为“2006 年亚洲地区 年度最佳银行”,被《亚洲风险》杂志评为“2006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获得了《亚洲法律事务》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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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志 2006 年“银行和财经服务公司法务组大奖”,是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金融机构;被《投资者关 系》杂志评选为“中国市场企业交易最佳投资者关系”、“香港市场 IPO 最佳投资者关系”;在第十四 届中国国际金融(银行)技术暨设备展览会上,本行的产品获得“金融业务创新奖”;此外,积极推进 企业文化建设,营造诚信、绩效、责任、创新、和谐的氛围,于 2005年,被《中国人才》(《China Staff》)授予“中国大陆‘最佳人力资源战略奖’”,这是大中华区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的最高评奖;2006 年再次荣获“优信咨询(Universum)”评选的“大学生心目中最理想雇主奖”。 世纪信誉,环球共享。中国银行将秉承 “ 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强化公司治理,追 求卓越效益,创建国际一流大银行”的宗旨,依托其雄厚的实力、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成熟的产 品和丰富的经验,竭诚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银行服务,与广大客户携手共创美好未来。 财务概况: 2006 年,中国银行资产总额 53252.73 亿元人民币,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合计 3882.54 亿元人民币, 分别比上年增长 12.28%和 66.03%, 实现净利润 418.92亿元人民币, 比上年增长 52.38%, 总资产回报率和权益净回报率分别达到 0.94%和 13.86%, 同比提高 0.22个百分点和 0.70个百分点; 资产质量持续改善,2006 年末不良贷款比率从 2005 年末的 4.62%进一步下降到 4.04%,下降 0.58 个百分点, 资本充足率为 13.59%, 核心资本充足率为 11.44%, 分别较上年增加 3.17 个百分点及 3.36 个百分点。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自 2004 年 8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自 2003 年 3 月起任 中国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自 1996 年 10 月起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期间曾兼任中国 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 1989年 10 月至 1996 年 10 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 裁、计划资金司司长等职。肖先生出生于 1958 年 8 月,1981 年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1996 年获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李礼辉先生,自 2004 年 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长。 2002 年 9 月至 2004 年 8 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 年 7 月至 2002 年 9 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 1988 年至 1994 年 7 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新加坡代表处首席代表、福建省分行 副行长等职。李先生出生于 1952 年 5 月,1977 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系财政金融专业,1999年获 得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王永利先生,自 2006 年 8 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自 2003 年 11 月起任中国 银行行长助理,1997 年 4 月至 2003 年 11 月历任中国银行财务部、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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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经理、福建省分行常务副行长及行长,以及河北省分行行长等职。王先生出生于 1964 年 4 月, 198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2005 年获得厦门大学博士学位。 秦立儒先生,自 2005 年 10 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 2005 年 5 月至 2005 年 10 月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负责人。2004 年 4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球金融市场部总经理。 2002年 7 月至 2004年 4 月任中国银行(香 港)有限公司资金部总经理; 1999 年 6 月至 2002年 7 月任香港中银集团外汇交易中心总经理; 1997 年 9 月至 1999 年 6 月任广东省银行香港分行(香港中银集团)总经理;1995 年 11 月至 1997 年 9 月 任中国银行总行资金部副总经理,主管全球资金交易;1991 年 5 月至 1995 年 11 月历任中国银行 纽约分行资金部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1987 年 10 月至 1991 年 5 月历任中国银行总行资 金部副处长、处长;1982 年 8 月至 1987 年 9 月任中国银行卢森堡分行外汇部经理;1978 年 2 月至 1982 年 7 月,先后在中国银行总行财会部、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卢森堡分行从事资金交易工作。 秦先生出生于 1955 年 5 月,1978 年毕业于北京外贸学院。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到 2007 年 3 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兴安、同智优势成长、易方达平稳增长、 易方达策略成长、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易方达积极成长、易方达货币市场、易方达月月收益、易 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嘉实服务增值、嘉实成长收益、嘉实理财通系列(含嘉实稳健、 嘉实增长、嘉实债券)、嘉实货币市场、嘉实沪深 300 指数、嘉实超短债、嘉实主题精选、银华优 势企业、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海富通收益增长、海富通货币市场、海富通股票、万家 180指数、 金鹰成份股优选、华夏回报、华夏回报二号、华夏大盘精选、景顺长城景系列(含景顺长城动力平 衡、景顺长城货币市场、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泰信天天收益、泰信优质生 活、招商先锋、大成蓝筹稳健、大成财富管理 2020、泰达荷银行业精选、国泰金象保本增值、国 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国泰金鹏蓝筹价值、友邦华泰盛世中国、南方高增长、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 票型、华宝兴业动力组合、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国海富兰克林潜力组合基金等 49 只证券投 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型、指数型、行业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和理财 品种,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银行总行于 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根据不 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 中国银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销售、市场、运营、风险与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行政管理等各层 面的多个团队;并在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设立托管业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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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国银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现有员工 90 余人,其中硕士学历以上人员 21 人,具有一年以上 海外工作和学习经历的人员有 10 余人。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中国银行努力构建严密内部控制体系,以保证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中国银行内控建设的总 目标是:以完善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为保障,以体现制衡原则、健全有效的制度为基础,以精细化 的过程为着眼点,以激励约束机制和问责制为引导,以信息科技手段为依托,大力培育合规文化, 努力构建全面系统、动态、主动和可证实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实现上述目标,中国银行从明确职责入手,完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建设;从制度建设入手, 夯实内部控制基础;从细节入手,实现精细化的过程控制;从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和问责制入手,引 导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从加强信息技术手段入手,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和质量;从加强教育培训入 手,促进合规文化的形成。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 2004 年 8月 26 日成立以来,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新的公司 章程,形成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构建的现代股份公司治理架构。 (1)董事会负责制订总体风险偏好、审阅及批准本行的风险管理目标及策略。董事会下设风险 政策委员会,并成立了稽核委员会。 风险政策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评估和监督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及内部控制政策的实施、 监督已确 立的风险领域敞口、监控和评估本行风险偏好、审核本行法律与合规事务程序的有效性和监督其实 施,以及审查及批准超出授予本行行长信贷审批权限的信贷决定。总行风险管理部是风险政策委员 会的秘书机构,风险管理部拟订风险管理策略及工作计划,并牵头拟定及管理风险管理政策及管理 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 中国银行历来重视内部稽核职能,中国银行的内部稽核是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与评价活动,对 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与评估, 负责跟进被稽核发现的问题及监督整 改行动。2005 年 11 月,董事会及稽核委员会采纳了内部稽核章程,进一步明确内部稽核职能独立 于业务部门,并由董事会的稽核委员会领导,在董事会授权下,稽核委员会负责提名总稽核及评估 其表现、审查及核准内部稽核政策、内部稽核组织架构、年度内部稽核计划及预算,以及审查内部 稽核职能的有效性。中国银行已于境内一级分行及主要海外分行与子公司设立内部稽核部门,各家 境内一级分行内部稽核工作负责人均由总行委任及考核,向总行的内部稽核部门及分行行长报告。 中国银行建立了问责制,明确界定了内部稽核部门及稽核人员的责任,相关的内部稽核部门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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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的工作表现被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层负有整体管理责任, 管理本行风险的各个方面, 包括风险 管理策略、措施和信贷政策,并批准风险管理的内部规则、措施及程序。高级管理层下设内部控制 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资产处置委员会和反洗钱工作委员会。 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全行内部控制体系的总体运行,决定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评估内部控 制体系的有效性,以及识别内部控制体系存在的不足和缺陷,督导改进措施的落实,审阅及批准本 行主要内部控制政策及相关实施计划,制订本行有关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控制、计量等管 理制度和报告制度,并不时聘用内部和外部专家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提供改进建议。法律与合 规部是内部控制委员会的秘书机构, 该部负责管理法律风险、 合规风险, 并牵头协调内部控制管理。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监督本行整体资产和负债的管理, 以及根据风险政策委员会所采用的一般 风险管理政策,制订有关管理政策。资产负债管理部是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该部按照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制订的政策,管理本行流动性,预测本行流动性的需求和风险,并对内重新分 配资金以满足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资产处置委员会审核有关处置不良资产的战略及政策,负责审批处置、清收及收回金额超出境 内一级分行及海外分行的授权限额的不良贷款的建议。授信执行部是资产处置委员会的秘书机构。 反洗钱工作委员会负责反洗钱及打击恐怖主义融资事宜, 法律与合规部是反洗钱工作委员会的 秘书机构。 (3)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对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负第一责任。 部门内部设有专门的风险控 制小组,作为部内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审议和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决定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风险 管理战略、基本原则、风险管理目标和重大政策措施,检查和监督风险管理战略、方针和政策的执 行情况。针对托管业务的特点,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内部设立高级合规官和风险与合规管理团队, 具体开展部门内部内控及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 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 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 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 监管要求, 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 工作环节; 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 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 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 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 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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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4、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 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托管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 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 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等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履行上述职责过程 中,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88066511 联系人:吴志军 网址:www.ChinaAMC.com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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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www.boc.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网址:www.ccb.com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网址:www.icbc.com.cn (4)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 2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www.a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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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049、0755-82090817 联系人:朱虹、刘薇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法定代表人:陶礼明 客户服务电话:11185 传真:010-66415194 联系人:陈春林 网址:www.cpsrb.com (8)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甲 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甲 4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010-58560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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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联系人:吴杰 网址:www.cmbc.com.cn (9)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714 联系人:周勤 网址:www.sd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韩星宇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88、400-8888-666 (11)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12)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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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68 (1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9-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0755-26951111 (1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 26 楼 2611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0-87555888-875 (1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湖贝路 1030 号海龙王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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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各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客户服务电话:800-820-1868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李洋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1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李笑鸣、金芸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400-8888-001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18)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网址:www.l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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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9)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0294 联系人:李清怡 网址:www.sw2000.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2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保大厦 19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易勇 网址:www.xyzq.com.cn (21)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汉口路 130 号长江证券大厦 5F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电话:027-63219781 传真:027-51062920 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cz31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027-65799999 (22)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 号合景国际大厦 22-25 层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 号合景国际大厦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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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客户服务电话:023-63786397 传真:023-63786312 联系人:杨卓颖 网址:www.swsc.com.cn (23)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商务楼 A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商务楼 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 85783750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龚晓军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24)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东路 139 号华能联合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865020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钟康鶯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65111 (25)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东山区东风东路 836 号东峻广场 34-34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信广场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电话:020-37865026 传真:020-38765054 联系人:李俊 网址:www.wl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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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客户服务电话:020-87691530 (26)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29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3 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ww.ewww.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2-28455588 (27)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93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程高峰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68、025-84579897 (28)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电话:0351-8686766、0351-8686708 传真:0351-8686709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351-8686868 (29)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东海路 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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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5023457 传真:0532-5022025 联系人:丁韶燕 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32-5022026 (30)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十梓街 298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石路爱河桥 26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网址:www.cz31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288 (31)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魏云鹏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高峰 网址:www.cc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288968 (3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 15-1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004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68823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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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传真:021-68815009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务电话:各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33)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吴张 客户服务电话:020-87320991、020-87320595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江欣 网址:www.gzs.com.cn (34)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 138-1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99、0431-5096733 传真:0431-5680032 联系人:高新宇 网址:www.nesc.cn (35)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客户服务电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石健 网址:www.njzq.com.cn (36)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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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人代表:叶黎成 电话:0755-824508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袁月





网址:www.pa18.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37)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联系人:覃清芳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全国:400-8888-100 广西:96100 (38)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周建辉 电话:0769-22119426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张建平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0769-22380828 (39)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许昌市南关大街 38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经三路 15 号广汇国贸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刚 电话:0371-65585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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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传真:0371-65585670 联系人:陈利民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务电话:0371-967218、0371-65585256 (40)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 2 号安贞大厦 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 2 号安贞大厦 3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64482828-390 传真:010-64482090 联系人:马泽承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09 (41)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常州延陵西路 59 号常信大厦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 17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0586660-8880 联系人:邵一明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19-8166222、0379-64912266 (42)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平岳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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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客户服务电话:各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43)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信达大厦 10-13 楼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客户服务电话:0791-6285337、0791-6288690 或当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传真:0791-6289395 联系人:徐美云 网址:www.gsstock.com (44)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深圳总部) 法人代表:张慎修 电话:0755-83025046 传真:0755-83025991 联系人:张有德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45)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炜 电话:0531-81283728 传真:0531-81283735 联系人:傅咏梅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31-82084184 (46)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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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法定代表人:段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王飞 网址:www.csco.com.cn (47)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494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王立洲 网址:www.fcsc.cn 客户服务电话:0755-25832686 (48)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49)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172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黄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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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网址:www.westsecu.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9-87419999 (50)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长江路 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长江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钱凯法 客户服务电话:025-84784765 传真:025-84784830 联系人:舒萌菲 网址:www.thope.com (5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九江路 111 号 办公地址:临平北路 19 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021-65081063 传真:021-65081069 联系人:谢秀峰 网址:www.96251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52)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 4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88 号浦发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021-68590808 传真:021-68596077 联系人:罗芳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68761616-8125、021-68590808-8119 (53)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方正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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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文义 电话:010-68083578 传真:010-68084986 联系人:秦予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务电话:010-68083601 (54)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江门市港口路 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姚桥盛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82707850 联系人:杨玲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务电话:各地营业部客服电话 (55)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 13 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青年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0351-4167056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苏妮 网址:www.dtsbc.com.cn (56)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720 号 2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巨鹿路 7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58550028 传真:021-50366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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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联系人:盛云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6 (57)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07936 传真:0551-2634400-1171 联系人:程维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全国:400-8888-777;安徽地区:96888 (58)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新建西路 1 号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建湘路 479 号 法定代表人:乔林 电话:0731-2882331 传真:0731-2882331 联系人:贾丽峰 网址:www.sun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731-2889888 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在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 列示。 3、场内代销机构 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2-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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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王立华 联系电话:010-88092188 传真:010-88092150 联系人:杨科 经办律师:吴冠雄、杨科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 5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Kent Watson 联系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许康玮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魏珣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兴安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2007 年 10 月 25 日,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 了兴安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兴安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 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11 月 13 日证监 基金字[2007]314 号文核准,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请提前终止兴安基金的上市交易,并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复[2007]56号《关于同意兴 安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批复》的同意。自 2007 年 11 月 22 日兴安基 金终止上市之日,由原《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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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不定期,基金投资 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是指兴安基金终止上市后,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 更之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的类别:股票型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 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一)集中申购期 本基金自 2007 年 11 月 27 日至 2007 年 12 月 24 日开放申购,期间不开放赎回,称为“集中申 购期”。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集中申购期,但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二)销售方式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柜台系统办理集中申购(称为 “场外集中申购”)。集中申购期内,暂不开放场内集中申购。 本基金代码为 160314。 (三)销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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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销售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场外 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集中申购。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集中申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 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集中申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本基金集中申购申报价格为1.00元。 (六)销售规模上限 本基金在集中申购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申购金额将使得基金资产总规模不超过150亿元,规模 控制具体方案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七)集中申购费用 1、本基金集中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集中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 1.2%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 0.8% 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2、本基金集中申购费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3、投资者重复申购时,需按单笔集中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集中申购费用。如果投资 者的集中申购申请只有部分获得成功确认,则按有效集中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集中申购费用。 (八)场外集中申购 1、集中申购时间:2007年11月27日至2007年12月24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 定为准。 2、场外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名 单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3、集中申购开户:投资者办理场外集中申购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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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 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集中申购业 务;或,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 账户;或,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申请账户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 为其配发深圳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4、集中申购数量:场外集中申购以金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投资 者可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5、集中申购手续:投资者在办理场外集中申购时,需按场外销售机构的规定,备足全额申购 资金。场外集中申购委托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6、集中申购清算交收:投资者T日交易时间内提交的场外集中申购申请,由登记结算机构于 T+2日就集中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集中 申购申请。集中申购份额的确认需按本条第(九)款规定进行,由登记结算机构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 办理初始登记,投资者应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到其办理集中申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打印确认单。 (九)原有基金份额的折算与集中申购份额的确认 1、原有基金份额的折算 (1)份额折算的目标:使得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其中,折算份额限于由原兴安基 金份额转型而得的 5 亿份基金份额。 (2)份额折算的时间: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的第 n 个工作日(与有效集中申购款项验资完成之日为 同一日)。 (3)份额折算的办理: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 更登记。 2、集中申购份额的确认 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申购 申请确认金额产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5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有效集中申购款项的验资。 在验资完成之日(即原有基金份额折算的同一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当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即 1.000元)计算投资者集中申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并由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明细数 据进行投资者集中申购份额的登记确认。 3、集中申购费用和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场外集中申购以金额申请,集中申购费用和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金额/(1+集中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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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集中申购费用=集中申购金额-净集中申购金额 集中申购份额=(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款项利息)/1.00 元 其中,集中申购款项利息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4、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就原有基金份额的折算、集中申购的验资和份额确认情况进行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本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二)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不足 100 份的部分可以卖出;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 5、本基金可适用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则。 (三)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 交易: 1、基金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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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3、基金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基金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暂停上市公告。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四)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 交易: 1、基金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场内代销机 构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还可使用开放式 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柜台系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 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其销售城市、网点,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场内申购、赎回 业务的开放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00;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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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机构约定,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 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将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不超过 1 个 月的时间开放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 1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 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办理场内、场外申购时,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累 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2、投资者赎回份额不设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 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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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 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 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将基金赎回款从基金资产中划 出,经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在申购 本基金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500 万元以下 1.2%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1000万元以下 0.8% 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2、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为 0.5%。其中,须 依法扣除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 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计算方式。 费率或计算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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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经相关销售机构同意,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办理场内申购的投资者,申购份数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 申购资金将返回给投资者。对于办理场外申购的投资者,申购份数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 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 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结 算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 登记结算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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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 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 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 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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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6)个别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得基金管 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损害;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8)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业务的;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 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或其他相关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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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等业务 (一)本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原则。投资者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或交易 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以投资者证券账户记载,托管在证券经营机构处;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场外代销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登记系统,以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载,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场外代销机构处。 投资者可将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内的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不同会员单位、或同一会员 单位的不同营业部之间办理系统内转托管;也可将登记在开放式基金账户内的基金份额,在基金管 理人或不同场外代销机构之间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投资者还可将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跨系统 转托管。 (二)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质押等业务, 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把握经济发展趋势和市场运行特征, 以行业投资价值评估为导向, 充分利用行业周期轮动现象, 挖掘在经济发展以及市场运行的不同阶段所蕴含的行业投资机会, 并精选优势行业内的优质个股进 行投资,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增值。 (二)投资范围 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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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其中,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范围为 0~3%;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40%,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范围为 0~20%;现金以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国际经验表明,受经济周期影响,产业发展存在周期轮动现象。一般来说,在经济周期的不同 阶段,不同行业受影响的程度往往存在差异,某些特定行业能够在经济周期的特定阶段获得更好地 表现,从而形成阶段性的优势行业。因此,借鉴国际产业周期轮动规律,并结合对我国经济周期不 同阶段产业发展特征的考察,有助于把握我国经济周期的阶段特征及其对应的优势行业,从而实现 对行业景气度和行业成长前景的前瞻性认识和挖掘, 充分分享行业景气度提高和业绩成长所带来的 价值增值收益。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系统,综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手 段,结合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主动判断市场时机,进行积极的资 产配置,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 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比例,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 的风险、提高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遵循行业间优化配置和行业内个股精选相结合的股票投资策略, 其中行业间优化配置以 宏观经济周期分析为基础,重点关注特定经济周期阶段下的优势行业;行业内个股精选着重考察个 股的行业发展获益程度,重点关注行业内的优势个股。本基金将对行业和个股投资价值进行持续评 估,以准确把握优势行业及优势个股的变化趋势,并据此对组合的行业和个股配置进行及时调整。 (1)行业配置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角度进行考察, 依据行业周期轮动特征以及行业 相对投资价值评估结果, 精选行业景气度趋于改善或者长期增长前景看好且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行 业进行重点配置。 定性分析方面,以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景气周期监测为基础,结合对我国行业周期轮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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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征的考察,从经济周期因素、行业发展政策因素、产业结构变化趋势因素以及行业自身景 气周期因素等多个指标把握不同行业的景气度变化情况和业绩增长趋势。 本基金重点关注 行业景气度趋于改善或者长期增长前景良好的优势行业。 定量分析方面, 主要依据行业相对估值水平(行业估值/市场估值)、 行业相对利润增长率(行 业利润增长率/市场利润增长率)、 行业 PEG(行业估值/行业利润增长率)三项指标进行筛选, 上述三项指标的数值均大于 1 的行业将是本基金的投资重点。 (2)个股选择 本基金重点关注优势行业中获益程度最高的优势个股。优势个股的评价标准包括: 公司主营业务鲜明,行业地位突出,具体的考察指标包括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行业 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比例高于 50%等; 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较强且资产质量较好,具体的考察指标包括成长性指标(过 去三年的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过去三年的平均息税折旧前利润增长率)不低于行业 平均、盈利指标(过去三年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过去三年的平均投资回报率)不低于行业 平均 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管理水平较高,拥有市场自主品牌并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和市场拓展 能力 公司的预期股息回报率高于行业平均和预期动态市盈率低于行业平均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多种积极管理策略,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构 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1)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 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 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如 预测收益率曲线平行移动或变平时,将采取哑铃型策略;预测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将采取子弹型策 略。 (3)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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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其中,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基 金将加强对企业债、资产抵押债券等新品种的投资,主要通过信用风险的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 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进行权证投资。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把握市场的短期波动,进行积极操作,追求在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此外,本基金还将积极参与风险低且可控的新股申购、债券回购等投资,以增加收益。未来,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 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五)投资管理体制 公司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投资总监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 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投资总监全面负责公司的投资、研究、交易工作,向投资决 策委员会报告;基金经理负责所管理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六)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 本基金股票投资研究依托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 同时整合了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 的研究成果。公司研究员按行业分工,负责对各行业以及行业内个股进行跟踪研究。在财务指标分 析、实地调研和价值评估的基础上,研究员对所研究的股票、行业提交投资建议报告,供基金经理 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参考。此外,公司有专门的宏观经济研究员,负责分析消费、投资、进出口、就 业、利率、汇率以及政府政策等因素,为资产配置决策提供支持。公司还设有固定收益部,专门负 责债券投资研究。 2、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判断一段时间内证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决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等资产 类别间的分配比例范围。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内,决定基金的具体 资产配置。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提交的投资报告,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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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对于拟投资的个股,基金经理将采取长期 关注、择机介入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对于买入的股票,基金的持有周期一般 较长,长期持有的操作策略可有效降低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从而提高基金的收益水平。 4、交易执行 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监控内容包括基金资产配置、个 股投资比例等。 5、风险与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风险报告使得投资决 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 绩效评估能 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 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 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 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公告。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国债指数。 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构成为: 基准收益率=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未来,如基金变更投资比例范围,或市场中出现代表性更强、投资者认同度更高的指数,或原 指数供应商变更或停止原指数的编制及发布,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基准 指数或权重构成。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 益的品种。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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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 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 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 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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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交易日 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上述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 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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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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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 (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计算的净价估值;


(3)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成本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按本项第(1)-(6) 小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计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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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 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 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 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或权证估值方 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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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 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 的余额。 4、其他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4、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 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20%,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 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 公告为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 投资者需注意,登记在深圳证券帐户内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分红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 资。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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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 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登记结算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 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2、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标准、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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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4)本条第(一)款第1项中第(3)至第(10)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并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第 1 项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二)基金销售费用 本基金集中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 金的集中申购”中“(七)集中申购费用”以及“(九)原有基金份额的折算与集中申购份额的确认 3.集中 申购费用和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中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六)申购费与赎回费”与“(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的相 关规定。 ( 三)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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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集中申购期开始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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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3个 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集中申购期开始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自集中申购期开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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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 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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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27、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 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 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 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 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 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 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 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 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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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集中申购期内按1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 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风险 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 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 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 险。 (3)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 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3、积极管理风险 在精选个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 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个股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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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4、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 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5、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 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金并不 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 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 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属于基金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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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规定和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 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 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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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相关规定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免收申 购费用。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 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定期定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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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公告。 (三)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转入基金并开办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需遵守转入基金、转出基金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投资者可 获得一定的费率优惠, 具体业务规则和办理时间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公 告。 (四)网上交易 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借记卡、广 东发展银行借记卡(理财通卡)、招商银行储蓄卡、浦发银行东方卡/活期账户一本通或ChinaPayCD 卡的个人投资者, 以及在华夏基金投资理财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者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 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 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集中申购、申购、赎回、转换、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各 项业务。 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五) 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网站订制电子邮件服 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 报告和不定期公告等。 (六)呼叫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 电话查询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系统提供每周 7 天的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上午 8:30-11: 30,下午 13:00-17:00,周六至周日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 -17:00。 客户服务电话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88066511 (七)网上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客户服务中心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登录网站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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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者可以查询基金账户情况,包括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也可以更改 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个人信息;另外投资者可以通过“热点问题”了解基金知识和基 金业务规则,还可以参加“投资者论坛”和“网上嘉宾聊天室”进行讨论和交流。 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ChinaAMC.com (八)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电话、书 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 选用其专用交易席位供本基金证券买卖专用, 选择标准为: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 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 时、定期、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相关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 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 营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席位租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席位的使用期限暂定为半年。使用期满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各类研 究报告和信息资讯进行综合评价,包括: 1、提供的研究报告质量和数量; 2、研究报告被基金采纳的情况; 3、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带来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4、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避免或减少的损失; 5、由基金管理人提出课题,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论文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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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6、开放证券经营机构资料库的情况; 7、其他可评价的量化标准。 根据上述综合评价的结果进行排名。在这一过程中,管理人不但对已使用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 进行排名,同时亦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为半年后的席位更换作准 备。 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其他信息服务不符合要求, 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中止租用 其交易席位。 (三)席位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 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 券的交易量。 (四)其他事宜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 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七、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一)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文件 (三)《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四)《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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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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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区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成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16 号文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00 年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 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 得基金管理费,收取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经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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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 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 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依据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 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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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 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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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 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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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 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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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相关规则 及规定。 (3)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6)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及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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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 等其他事项; 9、基金合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除特别说明,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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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确定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 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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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地称为“监督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4、本人直接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6、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且确定有权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 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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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决议报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多数(不含 50%) 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即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 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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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 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 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规定和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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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 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 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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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 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五)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可登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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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区 法定代表人:


凌新源 成立时间:


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3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100 年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 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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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 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 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 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 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 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总监批 准。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 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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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 (二)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 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本协议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 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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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 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变更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 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 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 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变更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 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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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变更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 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变 更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 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 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 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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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 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 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 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 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 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 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 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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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 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 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 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 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 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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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 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 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 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