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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精选(519688)

交银精选:招募说明书(更新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07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





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05年8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140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5年9月2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07年9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07年9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修订和补充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交所《业务规则》


指2005年7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5年7月14日起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





业务规则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代销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销售服务业务的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由其委托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元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销售服务费 也称持续销售和服务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间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场外或柜台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转托管 指投资人将其持有的基金在场外不同销售网点之间,上证所场内不同会员之间、或在上证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份额转移的业务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188 号交银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红兵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联系人:陈超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核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两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三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总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下设内部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两个专业委员会和三位总监:市场总监,分管产品开发及市场营销;投资总监,分管研究、投资和交易;营运总监,分管人力资源、财务、信息技术及清算登记。此外,监察稽核由督察长协同总经理直接管理。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截止到2007年9月30日,公司有员工103人,其中68%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谢红兵先生,董事长,双学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副行长、行长、静安支行行长、总行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吴伟先生,董事,博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总行财会部财务处主管、副处长,总行预财部副总经理,现任交通银行总行预财部总经理。





金大建先生,董事,硕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调查研究部副处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南京分行行长、交通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兼综合经营办主任,现任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周翔女士,董事,学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信贷部贷款处副主管、主管、交通银行信贷部风险资产管理处副处长、交通银行风险资产管理部债权处置处副处长、处长,现任交通银行资产保全部总经理。





雷贤达先生,董事、总经理,学士学历、加拿大证券学院和香港证券学院荣誉院士。历任巴克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宝源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曾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





葛礼达先生,董事,大专。历任施罗德集团信息技术工作集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施罗德集团首席营运官,现任施罗德集团亚太地区总裁。





孙祁祥女士,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风险管理及保险学系主任。





王松奇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北京创业投资协会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





陈家乐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香港科技大学金融学系副教授、教授,现任香港科技大学金融学系系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徐俊康先生,监事,学士学历。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长宁区办事处和工商银行长宁区办事处,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人事教育处副处长,交通银行人事教育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金玉凤女士,监事,学士学历。历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交通银行信托部主任科员、交通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服务处处长,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裴关淑仪女士,监事,CFA、FRM,双硕士学位。历任宝源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资讯科技部主管、业务延续计划的负责人。曾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负责营运及IT部分。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谢红兵先生,董事长,双学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副行长、行长、静安支行行长、总行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雷贤达先生,董事、总经理,学士学历、加拿大证券学院和香港证券学院荣誉院士。历任巴克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宝源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曾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





吴建中先生,督察长,大专学历。历任交通银行宁波分行副行长、行长、交通银行风险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宁波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莫泰山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历。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办公厅主席秘书、基金监管部处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枫先生,基金经理,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硕士。10年基金从业经验。曾任职于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投资研究员,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研究部经理和基金经理。2001年8月至2004年7月担任基金通乾的基金经理。2005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5年9月29日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李立先生,经济学硕士,6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中国科技证券有限公司高级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高级经理,2006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研究部研究员和基金经理助理。2007年4月25日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张媚钗女士,基金经理助理,经济学硕士。5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3年进入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任电力行业研究员,2005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研究部研究员,负责食品饮料、电力、煤炭等行业研究工作。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李旭利 (投资总监)





委员:雷贤达 (董事、总经理)








莫泰山(副总经理)








赵枫


(基金经理)








陈晓秋(基金经理)








周炜炜(基金经理)








李立


(基金经理)








李家春(基金经理)








郑拓


(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计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内部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6)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1979年2月23日





注册资金:36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8424199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在国内,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城乡,资金实力雄厚,服务功能齐全,不仅为广大客户所信赖,而且与他们一道取得了长足的共同进步,已成为中国最大的银行之一。在海外,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被《财富》评为世界500强企业之一。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农业银行自1979年恢复成立以来,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行员工开拓创新,奋力拼搏,在建设现代商业银行的征途上,积极探索,勇于实践,资金实力显著增强,业务领域不断拓宽,经营结构逐年优化,财务收益大幅跃升,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在支持国民经济发展、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自身不断成长壮大。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境外资产托管处和投资银行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清算、核算、交易监督快捷处理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77名,其中硕士与博士42人,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都具有高素质高学历的托管业务能力,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07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54只,包括基金裕阳、基金裕隆、基金汉盛、基金景阳、基金景福、基金天华、基金同德、基金鸿阳、基金丰和、基金久嘉、富国动态平衡开放式基金、长盛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宝盈鸿利收益开放式基金、大成价值增长开放式基金、大成债券开放式基金、银河稳健开放式基金、银河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债券开放式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动态精选开放式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基金、万家保本增值开放式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开放式基金、鹏华货币市场基金、国联分红增利开放式基金、国泰货币市场基金、新世纪优选分红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基金,托管基金份额达2494.76亿份。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188 号交银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红兵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电话:(021)61055023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张蓉





客户服务电话:(021)61055000





网址:www.jysld.com或www.bocomschroder.com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jysld.com 或www.bocomschroder.com





2. 代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58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傅建华





电话:(021)63370888





传真:(021)63370777





联系人:张浩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5)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农林下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李若虹





联系人:詹全鑫、张大奕





客户服务电话:(020)38322542、38322974





网址:ebank.gdb.com.cn





(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6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68816000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谢平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黄维琳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





传真:(021)62569400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021)962588





网址:www.gtja.com





(9)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86080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网址:www.csc108.com





(10)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062





联系人:范雪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网址:www.lhzq.com





(1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杨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1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875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电话:(020)87555888-875





网址:www.gf.com.cn





(1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010)66568587





联系人:郭京华





客户服务电话:800-820-186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60140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0755)26951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陆家嘴东路166号中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杨盛芳





客户服务电话:(021)68419974





网址:www.xyzq.com.cn





(1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26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010)84588903





网址:www.ecitic.com





(17)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银城东路139号华能联合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50543470





联系人:陈伟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65020或当地营业部客服电话





网址:www.xcsc.com





(18)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64482828-390





联系人:马泽承





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09





网址:www.guodu.com





(19)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950、248





传真:(025)84579778





联系人:李金龙、张小波





客户服务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20)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5783715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王勤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1)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200号3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40层





法定代表人:平岳





联系人: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2)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sseportal/ps/zhs/hyzq/zxzg_szjjt.jsp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834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吕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法定代表人:郑树成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联系人:陶坚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刘明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40号文批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05年8月26日至2005年9月26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4,874,882,643.01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14,637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05年9月29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188 号交银金融大厦





电话:(021)61055023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张蓉





客户服务热线:(021)61055000





网址:www.jysld.com或www.bocomschroder.com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jysld.com或www.bocomschroder.com





2、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销售机构名称 网址 客户服务电话





1 中国农业银行 www.abchina.com 95599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www.ccb.com 95533





3 交通银行 www.bankcomm.com 95559





4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www.bankofshanghai.com (021)962888





5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bank.gdb.com.cn (020)38322542、38322974





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ebscn.com 10108998





7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sw2000.com.cn (021)962505





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gtja.com 400-8888-666、(021)962588





9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csc108.com 400-8888-108





10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lhzq.com 400-8888-555,(0755)25125666





1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htsec.com 400-8888-001,(021)962503





1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gf.com.cn (020)87555888-875





1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chinastock.com.cn 800-820-1868





1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newone.com.cn 400-8888-111,(0755)26951111





1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xyzq.com.cn (021)68419974





1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ecitic.com (010)84588903





17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xcsc.com (021)68865020





18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guodu.com 800-810-8809





19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htsc.com.cn (025)84579897





20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bigsun.com.cn (0571)96598





21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bocichina.com 400-620-8888





22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zxwt.com.cn (0532)96577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前端收费基金申购。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sseportal/ps/zhs/hyzq/zxzg_szjjt.jsp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代销机构进行电话、传真或互联网等形式的申购、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代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5年10月19日起开放场外申购业务,于2005年11月29日起开放场内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5年11月29日起开放场内、场外赎回业务。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变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人民币;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人民币,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份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不得少于50份,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于2006 年2 月20 日刊登公告,从2006 年2 月23 日起将场内和场外赎回的最低份额限制由原来的500份调整为100份,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网点保有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由原来的500份调整为100份。





本基金管理人于2007 年4 月26日刊登公告,从2007 年5月8 日起将场内和场外赎回的最低份额限制由原来的100份调整为50份,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由原来的100份调整为50份。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正常情况下,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在T+7日(包括该日)内从托管账户将赎回款项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申请受理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和销售。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前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前端)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





50万元(含)至200万元 1.2%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8%





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 0.5%





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 1000元





申购费率(后端)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年以内(含) 1.8%





1年-3年(含) 1.2%





3年-5年(含) 0.6%





5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年以内(含1年) 0.5%





1年到2年(含2年) 0.2%





超过2年 0%





3、网上交易的有关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以下简称"农行卡")、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以下简称"建行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浦发卡")和兴业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兴业卡")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持有上述借记卡的投资人可以直接通过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户手续,并通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e网行基金网上直销系统"(以下简称"e网行")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通过e网行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投资人将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其他费率标准不变。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ysld.com或www.bocomschroder.com)进行网上申购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优惠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网上直销前端申购优惠费率





农行卡 建行卡 浦发卡 兴业卡





50万元以下 0.6% 0.75% 0.6% 0.6%





50万元(含)至200万元 0.6% 0.6% 0.6% 0.6%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6% 0.4% 0.6% 0.6%





通过农行卡和兴业卡进行网上申购的最高限额为单笔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但不受日交易金额的限制。通过建行卡进行网上申购的最高限额为单笔500万元(不含500万元),每日累计认(申)购本基金管理人旗下所有基金的最高限额为500万元(含500万元)。通过浦发卡进行网上申购的单笔申购及每日累计认(申)购本基金管理人旗下所有基金的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含100万元)。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并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部分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非整数份额部分对应金额返回投资人;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部分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前端收费模式。





(1)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购申请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0=37,893.14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37,893份,其余0.14份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0 = 38,461.54份





即: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可得到38,461.54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的赎回价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如果投资人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一: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10,000×1.0160×0.5% = 50.80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0-50.8 = 10,109.2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2)如果投资人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二: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1.8%,申购时的基金净值为1.0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0=10,16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0×1.8%=181.80元





赎回费用=10,160×0.5%=50.80元





赎回金额=10,160-181.80-50.80=9,927.4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9,927.40元。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项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两周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人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网点之间,上证所场内不同会员之间、或在上证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份额转移。在上证所场内不同会员营业部之间进行转指定,也可以在上证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跨市场托管。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人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账户注册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人申请转托管转出手续后次一工作日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人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人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自2006年2月23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经本公司公告可办理本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申请办理本业务。目前仅限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各代销网点开通此项业务。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开办该业务的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1、申请方式





(1)凡申请办理本计划的投资人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2)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业务凭证到销售机构下属各代销网点柜台申请办理本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2、办理时间





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为开放日的9:30-15:00。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3、扣款日期





(1)投资人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日期,若遇非工作日则实际扣款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申购以实际扣款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若在约定的扣款日前投资人申请办理本业务并得到成功确认,则首次扣款在当月执行;若在约定的扣款日当日和扣款日后投资人申请办理本业务并得到成功确认,则首次扣款在次月执行。





4、扣款金额





由投资人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每月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元(含200元),扣款金额最小单位可保留到分。本计划不受日常申购的最低数额限制。





5、扣款方式





(1)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人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具体扣款方式遵循销售机构相关的业务规则,若遇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顺延至下一基金申购开放日;





(2)投资人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月固定扣款账户,且该账户须为投资人从事本基金交易时的指定银行账户。





6、申购费率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相同。





7、交易确认





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 T+2工作日,投资人可于T+2工作日(含该日)起到受理申请的原销售网点查询相应基金申购确认情况,并可以转换出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8、变更和终止





(1)投资人变更每期扣款金额、扣款日期、扣款账户等,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网点申请办理业务变更,具体办理事宜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2)投资人终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网点申请办理业务终止,具体办理事宜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十四)定期定额赎回业务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申请办理定期定额赎回业务。定期定额赎回业务是指投资者可以委托中国农业银行每月固定时间从指定的基金账户代投资者赎回固定份额的基金。本基金2007年1月18日刊登公告自即日起在中国农业银行下属各代销网点开通定期定额赎回业务。





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受理时间相同,为开放日的9:30-15:00。





本业务的赎回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赎回费率和计费方式相同。





办理定期定额赎回业务时,投资者可与中国农业银行约定每月固定赎回份额,每月赎回份额不低于100份(含100份)。





投资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赎回业务,相关流程和业务规则遵循中国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详情请咨询当地中国农业银行的代销网点或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99)。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基金份额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转换





(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二)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和办理基金转换。





(三)转换业务办理地点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平台,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营业网点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如上述业务办理机构发生变动,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另行公告。





(四)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基金转换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该开始时间前3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本基金于2006 年2 月20 日刊登公告,从2006 年2 月23 日开始正式推出了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交银货币")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本基金于2007年5月8日刊登公告,从2007年5月9日暂停后端收费模式下本基金与交银货币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上述业务的恢复时间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如果未来开通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和其他基金有关的转换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投资人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五) 基金转换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 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转换的确认情况。





基金转换所涉及的两只基金,其中任何一只处于封闭期、暂停赎回期等非开放日,或者转换申请份额处于冻结状态,基金转换都不予确认。





3.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日)。投资人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通常可自T+2日(含该日)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六)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200份。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如果某笔转换申请导致转出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基金最低保留余额限制(目前为50份),则转出基金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将被同时赎回。





(七)基金转换费用





目前仅开通了本基金与交银货币间的基金转换业务。本基金与交银货币的转换费率按如下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转换费率,但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1、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转入交银货币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转换费率为转出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时间所适用的赎回费率,不收取额外的转换费用,转换费的25%计入转出基金资产。具体转换费率如下:





本基金转入交银货币的转换费率





(前端转前端) 持有期限 转换费率





1年以内(含1年) 0.5%





1年到2年(含2年) 0.2%





超过2年 0.0%





(注:1 年指365 天。)





2、本基金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转入交银货币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转换费根据转出的本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和后端认(申)购费计算,其中属于赎回费部分的25%计入转出基金资产。具体转换费率如下:





本基金转入交银货币的转换费率





(后端转后端) 持有期限 转换费率





1年以内(含1年) 1.94%





1年到2年(含2年) 1.10%





2年到3年(含3年) 0.90%





3年到5年(含5年) 0.36%





超过5年 0.0%





(注:1 年指365 天。)





3、交银货币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转入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转换费率为转出基金份额所获得的金额申购本基金所对应的申购费率。投资人在一个开放日之内如果有多笔转换,按单笔分别计算适用费率。具体转换费率如下:





交银货币转入本基金的转换费率





(前端转前端) 转换金额 转换费率





50万元以下 1.5%





50万元(含)至200万元 1.2%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8%





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 0.5%





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 1000元





4、交银货币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转入本基金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转换费率为零,但投资人需在赎回该部分转入基金份额时支付后端申购费,具体后端申购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年以内(含1年) 1.80%





1年-3年(含3年) 1.20%





3年-5年(含5年) 0.60%





5年以上 0





(八)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1、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转入交银货币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转换公式为:





A=[B×C×(1-D)]/E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 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为转换费率;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101,500元申购交银精选前端收费基金,申购费率为1.5%,申购申请当日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可申购交银精选前端收费基金份额100,000份。持有一年半后,该投资人将这100,000份交银精选前端收费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货币前端收费基金,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适用的转换费率为0.2%,则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为:





转换总金额 =100,000×1.0500=105,000元





转换费 =105,000×0.2%=210.00元





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105,000-210.00)/1.00=104,790.00份





即该投资人可将持有的100,000份交银精选前端基金份额转换为104,790.00份交银货币前端基金份额。





2、本基金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转入交银货币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转换公式为:





A=[B×C×(1-D)]/E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 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为转换费率;E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101,500元申购交银精选后端收费基金,申购申请当日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可申购交银精选后端收费基金份额101,500份。持有一年半后,该投资人将这101,500份交银精选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货币后端基金,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适用的转换费率为1.10%,则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为:





转换总金额 =101,500×1.0500=106,575元





转换费=106,575×1.10%=1,172.33元





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106,575-1,172.33)/1.00=105,402.67份





即该投资人可将持有的101,500份交银精选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105,402.67份交银货币后端基金份额。





3、交银货币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转入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转换公式为:





A=[B×C×(1-D)+F]/E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 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为转换费率; 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





例三:某投资人将持有的100,000份交银货币前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精选前端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该100,000份交银货币前端基金份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61.52元,适用的转换费率为1.5%,则转入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为:





转换总金额 =100,000×1.00=100,000元





转换费 =100,000×1.5%=1,500.00元





转入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100,000-1,500.00+61.52)/1.0500=93,868.11份





即该投资人可将持有的100,000份交银货币前端基金份额转换为93,868.11份交银精选前端基金份额。





4、交银货币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转入本基金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转换公式为:





A=[B×C +F] /E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 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





例四:某投资人投资将持有的100,000份交银货币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精选后端基金,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该100,000份交银货币前端基金份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61.52元,则转入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为:





转入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100,000×1.00+61.52)/1.0500=95,296.69份





即该投资人可将持有的100,000份交银货币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95,296.69份交银精选后端基金份额,但其在未来赎回该交银精选后端基金份额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交纳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用。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用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人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2、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转换到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固定价1.00元)。





4、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账户内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将自动结转该转出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该收益将一并计入转出金额并折算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5、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自该部分基金份额登记于登记系统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暂停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公告的有关规定也适用于暂停基金转换。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但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部分的转出申请将自动予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十、基金的投资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是在坚持交银施罗德价值投资理念前提下,针对中国证券市场当前状况及未来发展前景,为满足投资人不断增长的投资理财需求而设计的一个精选股票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坚持并不断深化价值投资的基本理念,利用施罗德集团的全球投资研究网络和分析方法,深入分析高速发展的中国经济与资本市场的无限商机,充分发挥专业研究与管理能力,适度配置资产,精选证券,在防御型股票、成长型股票和固定收益证券上作适度的配置。在有效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一)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是:通过专业化研究分析,积极挖掘非完全有效市场中的投资机会。该理念至少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1、证券市场不是完全有效,通过专业研究可以获得信息优势,识别未被合理定价的投资品种。





2、内在价值是判断买卖时机的重要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分析将注重证券的长期内在价值,并以此为依据来识别未被合理定价的证券的投资机会,寻找合理的买卖时机。





3、根据经济周期的变化适度配置资产,精选证券,在防御型股票、成长型股票和固定收益证券上作适度的配置,是抵御市场风险的最有效手段。





(二)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坚持并不断深化价值投资的基本理念,充分发挥专业研究与管理能力,自上而下配置资产,自下而上精选证券,有效控制风险,分享中国经济与资本市场的高速成长的成果,谋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三)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重点为经过严格品质筛选和价值评估的上市公司股票,这些公司具备良好的产业前景、明确的发展策略、完善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财务状况。本基金也将投资于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的投资组合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适时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间的配置比例。本基金的资产配置限制如下表所示。





表一:资产类别和配置比例





资产类别 资产配置范围





股票 60-95%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证券品种 5-40%





(四)业绩比较标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75%×沪深300指数+25%×中信全债指数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300指数。沪深300指数是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编制,它属于我国首个由官方推出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科学地反应了我国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市场变化水平,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及市场代表性。因此,沪深300指数是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信全债指数。中信全债指数覆盖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债券市场,包括国债、企业债、金融债和可转债等,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可以在经过适当的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五)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六)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为:自上而下配置资产,自下而上精选证券,有效控制下行风险。





1、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系统,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形成对不同市场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财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股票资产、债券资产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通过对经济周期、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行业竞争格局的分析和预测,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并据此对基金股票投资资产的行业分布进行动态调整。





3、股票选择





本基金综合运用施罗德集团的股票研究分析方法和其它投资分析工具精选股票构建成份股。具体分以下三个层次进行:





(1)品质筛选





通过净资产收益率、自由现金流量等选定的财务指标筛选出在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





(2)公司质量评价





通过对上市公司直接接触和实地调研,了解并评估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战略、所处行业的竞争动力、公司的财务特点,以决定股票的合理估值中应该考虑的折价或溢价水平。在调研基础上,分析员依据公司成长性、盈利能力可预见性、盈利质量、管理层素质、流通股东受关注程度五大质量排名标准给每个目标公司进行评分。





(3)多元化价值评估





在质量评估的基础上,根据上市公司所处的不同行业特点,综合运用多元化的股票估值指标,对股票进行合理估值,并评定投资级别。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选择价值被低估的投资标的。





股票组合的风格配置策略:在股票组合中,防御型股票和增长型股票做适度均衡的配置,并在经济周期减速与衰退期,加大防御型股票的投资比重;在经济扩张期则加大增长型股票的投资比重。通过不同经济周期下采取相应的阶段性投资策略,追求更稳定的投资回报和更低的波动性。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11)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稳健型的股票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都要高于混合型基金。本基金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财产长期稳定增长。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07年10月24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资产类别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股 票 16,594,779,691.85 84.59%





权 证 93,260,216.54 0.48%





债 券 1,408,189,253.60 7.18%





银行存款及清算备付金合计 1,322,312,760.11 6.74%





其他资产 198,999,464.01 1.01%





资产总值 19,617,541,386.1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 股票市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1,490,893,546.27 7.68%





C 制造业 5,379,328,271.83 27.71%





C0 食品、饮料 854,365,768.02 4.40%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125,529,858.55 0.65%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603,601,861.66 3.11%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属 2,393,586,273.27 12.33%





C7 机械、设备、仪表 1,224,080,510.33 6.30%





C8 医药、生物制品 178,164,000.00 0.92%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12,860,733.28 2.64%





E 建筑业 39,718,000.00 0.20%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1,284,158,968.51 6.61%





G 信息技术业 58,823,050.00 0.30%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429,077,303.32 7.36%





I 金融、保险业 4,250,275,120.80 21.89%





J 房地产业 1,662,702,470.81 8.56%





K 社会服务业 245,160,000.00 1.26%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203,790,701.03 1.05%





M 综合类 37,991,526.00 0.20%





合计 16,594,779,691.85 85.47%





3、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市值(元) 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036 招商银行 35,000,000 1,339,450,000.00 6.90%





2 601318 中国平安 7,999,660 1,079,554,117.00 5.56%





3 600030 中信证券 9,419,954 911,003,751.34 4.69%





4 600019 宝钢股份 43,000,000 782,170,000.00 4.03%





5 000024 招商地产 7,750,000 612,250,000.00 3.15%





6 000002 万


科A 20,000,000 604,000,000.00 3.11%





7 601919 中国远洋 12,413,859 559,368,486.54 2.88%





8 000792 盐湖钾肥 8,355,051 485,094,261.06 2.50%





9 600104 上海汽车 15,999,777 472,633,412.58 2.43%





10 601006 大秦铁路 18,305,701 466,246,204.47 2.40%





4、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债券种类 市值(元) 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国债 - -





央行票据 1,072,040,000.00 5.52%





金融债 332,550,000.00 1.71%





企业债 -


-





可转换债券 3,599,253.60 0.02%





合计 1,408,189,253.60 7.25%





5、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市值(元) 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701022 07央行票据22 4,000,000 388,400,000.00 2.00%





2 601080 06央行票据80 2,000,000 194,560,000.00 1.00%





3 701009 07央行票据09 2,000,000 194,440,000.00 1.00%





4 070402 07农发02 1,500,000 149,760,000.00 0.77%





5 070211 07国开11 1,000,000 100,630,000.00 0.52%





6、报告期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和处罚。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其他资产 期末余额(元)





交易保证金 6,832,407.25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163,734,894.55





应收股利 -





应收利息 22,555,064.66





应收申购款 5,877,097.55





其他应收款 -





配股权证 -





买入返售债券 -





待摊费用 -





合计 198,999,464.01





(4)报告期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持有的权证明细





序号 权证代码 权证名称 数量(份) 成本总额(元)





1 030002 五粮YGC1 2,001,464 77,966,334.37





(6)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期末持有本基金份额71,319,464.12份,占本基金期末总份额的0.54%,报告期内未发生申购、赎回。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07年9月30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36.05% 1.77% 34.79% 1.61% 1.26% 0.16%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今(2005年9月29日-2007年9月30日) 432.82% 1.42% 298.56% 1.35% 134.26% 0.07%





2、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较





交银精选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时间2005年9月29日至2007年9月30日)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的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票据、股息红利、债券利息、票据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5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分红方式最终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分红方式为准;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现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





7、在有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的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有关公告中载明。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3-6、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转换"一章。





(4)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募集所在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本基金的信息披露还应当遵守上海证交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十八、风险揭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发展历史不长,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将维持较高的股票持仓比例。如果股票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基金虽然采用防御型和增长型股票配置的组合构建策略,但并不能完全抵御下跌的风险,在股市大幅上涨时也不能完全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大盘走势。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财产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按前款1-4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不进行对下一顺序权利人的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认购费、申购费和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代销协议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履行以下义务:





(1)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 使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令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业拆借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享有以下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履行以下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使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使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为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限于部分第一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