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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石动力(620001)

宝石动力:招募说明书

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07年7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213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但由保证人出具保函,承诺在保本期到期日保本。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但本基金可以为投资者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并由保证人提供保证。





本基金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投资者提供1.01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保本底线保证,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投资者提供1.01元/基金份额扣减自保本期初至申购日每一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的申购保本底线保证,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不享受相应保证。





本基金作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因特殊的组合保险策略在资产配置中将会有最多6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随股票市场的变化而上下波动,投资者购买的基金份额存在着到保本到期日仅能收回本金或未到保本到期日赎回发生亏损的可能性。因此,投资者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期待的收益,权衡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本基金主要适合注重本金安全的低风险投资者和部分参与股票市场的稳健投资者。





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绪言





《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业务规则》 指《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 指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保本期 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





认购保本底线 指认购时的保本底线,为1.01元/基金份额。即保本期到期日,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加上其持有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低于1.01元时,由保证人向投资者支付差额部份





申购保本底线 指申购时的保本底线,为1.01元/基金份额扣减自保本期初至申购日每一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即保本期到期日,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加上保本期内每一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低于1.01元时,由保证人向投资者支付差额部份





可赎回金额 指根据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





保本 指在保本期到期日,对于投资者认购或者申购的每一基金份额,如届时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加上其持有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由保证人向投资者支付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加上其持有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的差额部份





投资组合保险 指通过动态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以防范由于市场波动引起的亏损,同时尽可能参与市场上升的资产配置策略





保证 指保证人提供的不可撤销的确定承诺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加上持有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之间的差额;保证期限为保本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





保函 指保证人出具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函》





持有到期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保本期到期日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三个公历年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转入下一保本期 指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继续保留在本基金的行为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指本基金保本期届满时,保证人同意继续承诺保本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继续承诺保本,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投资、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合同将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终止





投资转型期 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次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为本基金的投资转型期。在投资转型期结束之后,本基金变更为"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本期到期选择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后,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或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营业日 指中国大陆商业银行的营业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楼3608室,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楼,200120





设立日期:2006年11月13日





法定代表人:彭振明





联系人:李晓琳





电话:(021)68881801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号文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1%





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1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基金管理部、运营保障部、财务部、市场部、监察稽核部以及人事行政部六个职能部门。此外,公司还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审核委员会、新产品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以及薪酬委员会。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彭振明先生, 董事长。 博士研究生。 曾任海南省富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海南金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2005年至今,任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郑辉先生, 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副书记和副总裁,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副书记和副总裁,2002年至今,任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杜识途先生(Mr. Stefan Duchateau),董事。 博士学位。 曾任比利时联合银行保险控股集团国内银行和保险管理委员会成员,比利时联合银行保险控股集团总经理,2000年至今,任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主席。





易强先生, 董事。 公共事务管理硕士。 曾任荷兰保险北京代表处副代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副总监,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地区业务发展总监,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2005年至今,任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和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周可仁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学位。 曾任外经贸部中纪委驻部纪检组组长,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长,外经贸部副部长,2003年至今,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外事委员会副主席。





彭张兴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学位。 曾任香港政府证监处高级主任,香港证监会高级总监,中国证监会规划委委员,2003年至今,任彭张兴顾问有限公司董事。





谢德荪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位。 1975年至今,任美国斯坦福大学金融风控教授。





(二)监事会成员





冯辞先生, 监事会主席。 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海南省富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南发展银行、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南省证券企业重组办公室,2002年至今,任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副总裁。





魏思萌女士(Ms. Simone A. Sweerts),监事。 学士学位。曾任香港怡富证券股票分析师,伦敦ROBERT FLEMING & CO. LTD公司股票分析师,2001年至今,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业务发展总监。





李定荣先生, 监事。 硕士学位。曾任长城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华安证券研究所副所长,华富基金监察稽核部总监,2006年11月至今,任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三)公司高管人员









































彭振明先生, 董事长。


博士研究生。曾任海南省富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海南金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2005年至今,任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易强先生, 董事总经理。 硕士学位。曾任荷兰保险北京代表处副代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副总监,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地区业务发展总监,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2005年至今,任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和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符刃先生, 督察长。 硕士学位。曾任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科员、副主任科员,海南国信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香港海信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总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筹备组负责人,现任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凡乐德先生(Mr. Lode Vermeersch), 投资总监。 博士学位。曾任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数量分析部主管,现任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陈凯先生, 市场总监。 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上海国际期货苏州营业部交易员、交易主管、研究员、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门总监,现任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田军先生, 运营总监。 硕士学位。曾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副经理,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门总监,现任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





邝晓星先生, 财务总监。 学士学位。曾任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总部经理助理,现任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何旻先生: 固定收益基金经理。CFA、FRM。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1998年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研究开发部行业研究员、综合研究小组(包括债券研究)负责人、基金管理部、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负责人,曾任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国泰金象保本基金和国泰金鹿保本基金的基金经理。10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李玲女士: 股票基金经理。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硕士。曾任职于金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和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基金安信和基金安久的基金经理。10 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凡乐德先生(Mr. Lode Vermeersch),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历同上;





易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何旻先生:固定收益基金经理,简历同上;





李玲女士:股票基金经理,简历同上。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平等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二)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三)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四)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风险控制优先、风险控制人人有责、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文化,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决策、决议的执行中,"四眼"原则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法律法规培训、制度教育、执业操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的业务风险、人员风险、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通过收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评估的信息技术平台。由监察稽核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防止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第一道内控防线,以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防线,以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各机构、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并建立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范操作、有限授权、业务跟踪的原则,制定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08年9月4日);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46人,平均年龄32岁,9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90%以上员工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2月成立资产托管部以来,始终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07年4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7只,其中封闭式16只,开放式61只。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产业基金、QFII资产、履约类产品等九大类13项产品的托管业务体系。2004年,先后获得《亚洲货币》和《环球托管人》评选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中国工商银行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稽核监察部门构成。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包括总行稽核监督局、监察室。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控保障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工商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四)内部风险控制系统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其横向结构由组织决策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财务控制、资产管理控制、经营评价控制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错,由控制点到控制程序,进而形成相互依赖和制约、对整体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五)内部风险控制实施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岗位职责、操作规则与程序,形成一套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





2、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





3、实行岗位分离、相互制约制度。





4、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计划,对重要及关键岗位配备适当的人员备份。





(六)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1988年2月成立以来,在基金托管业务的运作过程中,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业务运作机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





1、建立了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的部门,专责对业务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稽核和检查,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总经理及中国证监会。





2、完善组织结构,保证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体系。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金元比联保本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及保证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理财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层





联系人:孙筱君





电话:(021)68881801





传真:(021)68882865





客户服务专线:(021)61601898





(二)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庄为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陶礼明





客户服务电话:11185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6415194





网址:www.cpsrb.com





3、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4、华夏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燕





电话:(010)85238422





传真:(010)85238419





联 系 人:郑鹏





公司网站:http://www.hxb.com.cn





5、浦发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金运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汤嘉惠、徐伟





6、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陈辛





电话:(021)63370888





传真:(021)63370777





联系人:张萍





客户服务热线: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cn





7、深圳市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立哲





电话:(0755)25879127





传真:(0755)25878304





联系人:胡国才





8、金元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时代金融中心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郑辉





联系电话:(0755)83025695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9、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联系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55458569





联系人:李洋





10、申银万国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64738844





联系人:胡洁静





11、海通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62580818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





12、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7





联系人:肖中梅





13、中信建投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4、兴业证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杨盛芳





15、光大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50818887





传真:(021)68815009





联系人:刘晨





网址: www.ebscn.com





1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D 座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84533151





传真:(010)84533162





联系人:陈少震





客户服务电话:010-84533151-822





网址:www.txsec.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保证人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7年7月19日证监基金字[2007]213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保本期





3年。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07年8月6日至2007年9月6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募集规模





(一)本基金的预计募集规模上限为50亿份基金份额,在募集期内发售基金份额达到预计募集规模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认购,对于最后一天提交的认购申请将根据"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予以确认。





(二)"末日比例确认"的处理方式





(1)认购期内认购申请不超过50亿份(含50亿份)的情形:若认购期内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认购总份额不超过50亿份(含50亿份),则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2)认购期内认购申请高于50亿份的情形:若认购期内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认购的总份额超过50亿份,将对认购期内最后一个认购日之前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对最后一个认购日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如下:





认购期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50亿元-认购期内认购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按照上式计算的确认比例,投资者在认购期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将部分予以确认。





举例如下: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认购期内有效认购金额不足50亿元,该笔认购将按照100%比例全部确认,对应认购费率为1%,在认购期间产生利息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 10000/(1+1%)= 9,900.99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9,900.99 = 99.01 元





认购份额 = (9,900.99 + 2.00)/1.00 = 9,902.99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02.99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认购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金额超过50 亿元。若该笔认购申请发生在认购期末日之前,该笔认购将按照100%比例予以确认,投资者得到的认购份额同例一。





若该笔认购申请发生在认购期末日,且本次认购期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达到40 亿元,认购末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为20 亿元,投资者得到的认购份额确认比例为(50 -40)/20 = 50% ,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为5,000.0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在认购期间产生利息0.11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 = 10,000×50% = 5,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 = 5,000.00/(1+1%)=4,950.5 元





认购费用 = 5,000.00 - 4,950.5=49.5 元





认购份额 =(4,950.5 +0.11 )/1.00=4,950.61 份





未确认金额 = 10,000 - 5,000.00 = 5,000.00 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4,950.61 份基金份额。未确认金额5,000.00 元将于本基金认购结束后退回投资者账户。若投资者在认购期间多次申购该基金,其有效认购申请将按照单笔有效申请确认比例计算单笔有效认购申请份额。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募集期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将于募集期结束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十一、认购安排





(一)认购时间: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累计金额计算。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在直销机构个人投资者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机构投资者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二、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一)基金面值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二)本基金以净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 1.0%





100万≤M<500万 0.8%





500万≤M<1,000万 0.4%





M≥1,000万每笔 5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说明:





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募集期利息为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5,000 /(1+1.0%) = 4,950.50元,





认购费用= 5,000 -4,950.50 = 49.50元,





认购份额 = (4,950.50+2)/1.00 = 4,952.50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4,952.50份基金份额。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一)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个工作日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认购的数额约定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直销网点的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含认购费)。





十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六、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成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时的处理方式





(一)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二)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部分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三)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一)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1.2%。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500万 1.0%





500万≤M<1,000万 0.5%





M≥1,000万每笔 1,000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二)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1年 2.0%





1年<持有期≤2年 1.6%





2年<持有期<3年 1.2%





持有期≥3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中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三) 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以公告为准。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举例说明: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申购金额10万元,计算如下:





适用申购费率为 1.2%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1.2%) = 98,814.23元





申购费用= 100,000 -98,814.23 = 1185.77元





申购份数 = 98,814.23/ 1.200= 82,345.19份





(二)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赎回份数分别为10,000份,各时期赎回金额如下: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持有期≤1年 2.0% 12,000 240 11,760





1年<持有期≤2年 1.6% 12,000 192 11,808





2年<持有期<3年 1.2% 12,000 144 11,856





持有期≥3年 0% 12,000 0 12,000





(三)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 = 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四)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五)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一)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二)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一)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三)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五)基金规模超过50亿份额上限;





当日净申购份额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之和大于规模上限时,即发生超额申购。当在基金开放日发生超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暂停申购,对于当日提交的交易申请,根据"超额申购比例"的原则予以确认。





当日净申购份额 =当日申购份额+当日申请转换转入份额-当日赎回份额-当日基金转换转出份额





超额申购比例=(规模上限-前一日基金总份额)/当日净申购份额





投资者申购确认份额=投资者申购份额×超额申购比例





投资者转入确认份额=投资者申请转换转入份额×超额申购比例





(六)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一)到(五)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一)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三)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三)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自愿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第九部分 保本





一、保本





指在保本期到期日,对于投资者认购或者申购的每一基金份额,如届时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加上其持有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由保证人向投资者支付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加上其持有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的差额部份。





二、保本案例





假设投资者甲在认购期认购本基金,第一次分红为0.03元/基金份额,投资者乙在第一次分红之后申购本基金,第二次分红为0.05元/基金份额,投资者丙申在第二次分红之后申购本基金。





则投资者甲适用认购保本底线=1.01元/基金份额;投资者乙适用申购保本底线1,为1.01-0.03=0.98元/基金份额;投资者丙适用申购保本底线2,为1.01-0.03-0.05=0.93元/基金份额。





1、若保本到期日,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0.90元/基金份额,则:





对于投资者甲,0.9+0.03+0.05=0.98元<1.01元/基金份额(认购保本底线),则投资者甲可以按照1.01-0.03-0.05=0.93元/基金份额赎回其基金份额;对于投资者乙,0.90+0.05=0.95元<0.98元/基金份额(申购保本底线1),则投资者乙可以按照0.98-0.05=0.93元/基金份额赎回其基金份额;对于投资者丙,0.90元<0.93元/基金份额(申购保本底线2),则投资者丙可以按照0.93元/基金份额赎回其基金份额。





2、若保本到期日,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1.50元/基金份额,则:





对于投资者甲,1.50+0.03+0.05=1.58元>1.01元/基金份额(认购保本底线),则投资者甲可以按照1.50元/基金份额赎回其基金份额;对于投资者乙, 1.50+0.05=1.55元>0.98元/基金份额(申购保本底线1),则投资者乙可以按照1.50元/基金份额赎回其基金份额;对于投资者丙,1.50元>0.93元(申购保本底线2),则投资者丙可以按照1.50元/基金份额赎回其基金份额。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其投资金额在保本期到期后都适用保本条款:





1、保本期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2、保本期到期后从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份额;





4、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一)在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保本期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前赎回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但在保本期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前进行基金转换的基金份额;





(四)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函项下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无法按约定履行保函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保函项下义务的。





第十部分


保证





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由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作为保证人。





二、保证人出具《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函》(全文详见本基金保函)。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函的约定。保证的性质为不可撤销的确定承诺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加上持有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之间的差额。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





三、保本期内,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函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两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两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两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当确定保证人已丧失履行保函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保本期内更换保证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保证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更换保证人的,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函项下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在新的保证人接任之前,原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保函项下,向保证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保证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保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可赎回金额加上该等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保本底线的,保证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保本差额总和)后的5个营业日内,将等值于保本差额总和的相应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六、除本部分第四款所指的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函项下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的情况以及《保函》中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保证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保证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及保函的约定履行保证责任。当发生以下情形时,保证人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1、基金合同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前终止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保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保本基金的保本期到期日可赎回金额加上其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保本底线的;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赎回基金份额的,则对于该等提前赎回部分的基金份额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进行基金份额转换的,则对于该等实施转换部分的基金份额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七、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函项下的任何一方无法按约定履行本保函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保函项下的义务(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程度而定),该方将免于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他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影响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事件。





八、保函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和收益均不得转让。





九、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人不再为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十、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资产净值0.2%的年费率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十一、保证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所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其出具的《保函》。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期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投资者提供1.01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保本底线保证,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投资者提供1.01元/基金份额扣减自保本期初至申购日每一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的申购保本底线保证,并通过投资于具有稳健基础的中国优质企业,为投资者带来稳定的当期收益与长期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以及经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按照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防御下跌、参与增值的目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适当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1、清晰及严谨的投资程序;





2、注重翔实基本面研究的稳健投资;





3、深入的投资组合风险与回报关系分析;





4、稳妥的风险管理。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分为两个层次:一层为对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的保护性资产配置,该层次以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为依据;另一层为对风险资产的投资策略资产配置。





(1) 保护性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用基金管理人外方股东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KBC Asset Management)长期实践的优化的恒定比例组合保险(Modified CPPI,Modified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技术来动态分配基金资产在风险资产与无风险资产上的投资比例,具体分如下四步:





第一步,根据优化的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模型,确定基金的护本水位,护本水位确定了本基金投资于无风险资产的最小比例;





第二步,根据数量模型,通过对无风险利率、市场波动趋势等参数的预测,动态调整风险资产的可放大倍数--"风险乘数";





第三步,根据护本水位和风险乘数确定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





第四步,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风险资产与无风险资产上的投资比例。





(2) 投资策略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采纳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长期实践的投资策略资产配置模型,在研究中国宏观经济周期以及资产价格周期变化的基础上,利用资产价格因各种原因对长期均衡价值的偏离,对投资策略资产配置范围进行短中期的调整。





3. 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是运用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技术严格计算所得的结果,具体资产配置比例如下:





资产类属 资产类属配置比例





股票资产 基金资产的0%~60%





债券资产 基金资产的0%~95%





现金资产 基金资产净值的5%~100%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策略由采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计划与自下而上的选股计划组成。资产配置计划贯穿国内外宏观经济分析和行业优选策略,即首先根据国家政策、国内外经济形势以及各产业的生命周期,对各行业投资价值进行优先排序,确定各行业的投资比重。选股计划采用金元比联股票评级体系,对优选行业内的上市公司进行综合评级,精选出最有投资价值的股票。





(1) 行业分析方法





本基金的行业分类标准主要参照摩根斯坦利和标准普尔公司联合发布的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在行业归类的基础上,本基金采用"投资时钟"进行行业筛选与配置。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通过对主要宏观经济数据的分析和预测,判断经济周期;





第二步,在此基础上,确定主要宏观经济变量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从而选取可以受益于特定经济周期的行业;





第三步,确定各行业的配置比例。为控制股票组合与市场基准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对行业在股票组合中的权重相对于其在市场基准指数中基准权重的偏离度进行限制。本基金设置的行业权重偏离市场基准权重的限制如下表所示。





行业投资评级 偏离市场基准权重的上限





强烈买入 X%+5.0%





买入 X%+3.0%





持有 X%-1.0%和X%+1.0%之间





卖出 X%-3.0%





强烈卖出 X%-5.0%





注:表中X%为本基金市场基准行业权重。





(2)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A、股票选择范围:剔除下列股票后的所有A股股票:





暂停上市股票;





经营状况异常或最近财务报告严重亏损且短期内扭亏无望的股票;





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股票;





其他经本公司研究员认定应该剔除的股票。





B、个股选择方法





以"基本面研究引导投资"为理念,本基金从"稳健增长"角度出发精选个股。基于此,本基金建立了金元比联股票评级体系,该体系从五个角度深入研究上市公司基本面以确定股票投资组合:流动性、盈利质量、盈利增长潜力、公司治理以及估值水平。





C、股票组合的定期调整





依据本基金股票筛选体系,分析员对核心股票组合每月进行动态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的基础上,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并本着风险收益配比最优、兼顾流动性的原则确定债券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信用利差管理、回购套利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等级分析、流动性评估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风险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本公司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三年凭证式国债收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二、投资转型期





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次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为本基金的投资转型期。在投资转型期结束之后,本基金变更为"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该混合型基金主要投资具有稳健基础的中国优质企业,追求本基金资产的稳定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该混合型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该混合型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40%~60%,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5~55%,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在不同的市场阶段,该混合型基金将分别从宏观经济情景、各类资产收益风险预期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在股票与债券资产之间进行策略性资产配置,以使基金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优化基金资产组合。





2、股票投资策略





该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策略由采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计划与自下而上的选股计划组成。资产配置计划贯穿国内外宏观经济分析和行业优选策略,即首先根据国家政策、国内外经济形势以及各产业的生命周期,对各行业投资价值进行优先排序,确定各行业的投资比重。选股计划采用金元比联股票评级体系,对优选行业内的上市公司进行综合评级,精选出最有投资价值的股票。





(1)行业分析方法





该混合型基金的行业分类标准主要参照摩根斯坦利和标准普尔公司联合发布的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在行业归类的基础上,该混合型基金采用"投资时钟"进行行业筛选与配置。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通过对主要宏观经济数据的分析和预测,判断经济周期;





第二步,在此基础上,确定主要宏观经济变量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从而选取可以受益于特定经济周期的行业;





第三步,确定各行业的配置比例。为控制股票组合与市场基准指数的跟踪误差,该混合型基金对行业在股票组合中的权重相对于其在市场基准指数中基准权重的偏离度进行限制。该混合型基金设置的行业权重偏离市场基准权重的限制如下表所示。





行业投资评级 偏离市场基准权重的上限





强烈买入 X%+5.0%





买入 X%+3.0%





持有 X%-1.0%和X%+1.0%之间





卖出 X%-3.0%





强烈卖出 X%-5.0%





注:表中X%为该混合型本基金市场基准行业权重。





(2)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A、股票选择范围:剔除下列股票后的所有A股股票:





暂停上市股票;





经营状况异常或最近财务报告严重亏损且短期内扭亏无望的股票;





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股票;





其他经本公司研究员认定应该剔除的股票。





B、个股选择方法





以"基本面研究引导投资"为理念,该混合型基金从"稳健增长"角度出发精选个股。基于此,本基金建立了金元比联股票评级体系,该体系从五个角度深入研究上市公司基本面以确定股票投资组合:流动性、盈利质量、盈利增长潜力、公司治理以及估值水平。





C、股票组合的定期调整





依据该混合型基金股票筛选体系,分析员对核心股票组合每月进行动态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该混合型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该混合型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的基础上,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并本着风险收益配比最优、兼顾流动性的原则确定债券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该混合型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信用利差管理、回购套利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在个券选择上,该混合型基金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等级分析、流动性评估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风险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该混合型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本公司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该混合型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信标普300指数×50%+中信国债指数×5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该混合型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该混合型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产业状况、上市公司基本面及相关政策等可能的影响因素;





3、可投资品种的预期风险、预期收益水平。





(二)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管理部、研究部、数量分析室及集中交易室等在内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其组成人员为投资、研究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权限设置和投资原则;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险控制,审批重大投资事项;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及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组织实施、追踪和调整,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并负责构建和维护股票池。集中交易室根据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5%以上;





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的建仓期为6个月;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三)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七、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一)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二)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三)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四)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五)应收申购款;





(六)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七)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八)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九)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十)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一)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1、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已上市流通的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二)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和未上市债券,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或者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证,例如权证发行至上市日之间、权证停牌日等情况,可应用B-S模型等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成本估值。





(四)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五)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如:银行间债券估值如遇特殊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六)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七)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八)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账款、其他投资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的责任或投资者自身的责任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则按照下列不可抗力的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发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责任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责任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六)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七)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1%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1.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保本期内,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保证费。





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年费率不超过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全年合计的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本基金该年度可分配净收益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三)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四)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五)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六)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七)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一)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二)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三)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四)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五)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六)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七)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八)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刚刚起步,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另外,固定收益证券相对于股票而言,市场的流动性较低,从而使投资者在买卖证券时,较难获得合理的价格或者要付出更高的费用。对于个别证券,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价差是反映流动性的重要指标。





四、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采用优化的恒定比例的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但其中的一个重要假定是投资组合中股票与债券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的、连续的调整,在现实投资过程中可能由于流动性或市场急速下跌这两方面的原因影响到优化的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保本功能,由此产生的风险为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五、保证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保证人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期到期日不能偿付本金,由此产生保证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管理人,而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亏损或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在保本期内保证人因经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或保本期到期日保证人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六、未知价风险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30 个工作日内的前10 个工作日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提前做出到期选择,处理方式包括赎回、基金间转换和转为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申请到保本期到期基金资产净值将受证券市场的影响而有所波动,由此产生的风险为未知价风险。





七、其他风险





(一)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二)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三)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四)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五)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六)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七)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九部分


保本期到期





一、保本期到期





(一)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期,该保本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投资、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其保本权利在保本期到期后都适用保本条款:





(1)保本期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2)保本期到期后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份额;





(4)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





3、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支付转换为本公司其他基金的转换费用、转为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混合基金"的申购费用。转换为本公司其他基金,或转为"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4、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为持有人选择了转为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保本期到期选择的时间约定





1、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第30个工作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提前作出到期选择,其选择将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正式申请,申请一旦提交不得变更。





2、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15个工作日(包括到期日)将不再接受投资者的到期选择申请。





(四)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继续持有、或是转为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投资者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而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保证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3、若投资者选择在持有到期后基金转换,而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基金管理人以可赎回金额作为转出金额,保证人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





4、若投资者选择转为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而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基金管理人以可赎回金额作为转为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金额,保证人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





(五)保本期到期的申购规则





投资者在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二十个工作日(包括到期日)的具体申购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并以该公告为准。





(六)下一保本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在保本期到期日,若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的存续条件,申购款项将连同转入下一保本期的部分基金份额形成本基金下一保本期的基金资产。





2、由投资者按照上述"保本期到期的申购规则"进行申购的净申购金额,加计利息后,按照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净值折算为基金份额。





(七)转为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如果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则按可赎回金额转为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金额,并折算为基金份额;如果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则按可赎回金额转为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金额,并折算为基金份额。





2、由投资者按照上述"保本期到期的申购规则"进行申购的净申购金额,加计利息后,按照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净值折算为基金份额。





3、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七)保本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并将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3、在保本期到期前三十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八)保本期到期的保证赔付





1、在发生保证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期到期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载明保本差额总和的书面通知,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保证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5个营业日内,将等值于保本差额总和的相应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2、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帐,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如保本期到期后10个工作日后相应款项仍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垫付相应款项,并划转到指定账户。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策略、投资目标或投资范围(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但由保证人出具保函,承诺在保本期到期日保本。





基金保证人向保本期到期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不可撤销的确定承诺保证,即保证人承诺在保本偿付事件发生时,向投资人履行支付保本差额的义务,且该承诺保证一经做出,即不可撤销。发生保本偿付事件,无需投资人主动发起追索请求,基金管理人即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的授权,主动要求保证人支付保本差额。如未按时到帐,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如保本期到期后10个工作日后相应款项仍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垫付相应款项,并划转到指定账户。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释义





(略)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投资者提供1.01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保本底线保证,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投资者提供1.01元/基金份额扣减自保本期初至申购日每一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的申购保本底线保证,并通过投资于具有稳健基础的中国优质企业,为投资者带来稳定的当期收益与长期的资本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募集上限





50亿份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0%,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2%,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保本期





三年,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十、保本





本基金的保本指在保本期到期日,对于投资者认购或者申购的每一基金份额,如届时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加上其持有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由保证人向投资者支付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加上其持有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的差额部份。





十一、保证





保证人为本基金提供不可撤销的确定承诺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加上持有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之间的差额。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止。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略)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略)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楼3608室,200120





法定代表人:彭振明





设立日期: 2006年11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6] 22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8881801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发生保本赔付事件时,于保本期到期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载明保本差额总和的书面通知,要求保证人于收到通知后5个营业日内将等值于保本差额总和的相应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如未按时到帐,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如保本期到期后10个工作日后相应款项仍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垫付相应款项,并划转到指定账户;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保证人基本情况





一、名称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二、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天柱路28号楼





三、办公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天柱路28号楼





四、法定代表人





李培英





五、成立日期





2002年12月28日





六、组织形式





全民所有制





七、注册资本





50亿元人民币





八、经营范围





为中外航空企业提供地面保障服务;对下属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柜台场地出租。





九、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状况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注册资本50亿元,拥有机场管理、机场建设、投资融资、酒店旅业、服务保障等五个业务板块。截至2005年底,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参股北京、天津、重庆、湖北、贵州、江西、吉林、辽宁等8省市机场,托管内蒙古机场,旅客吞吐量占全国市场份额近30%;总资产达536亿元,全集团主营业务收入88.9亿元,税前总利润11.2亿元,净利润2.7亿元,为全社会提供8.27万个直接就业机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略)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略)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略)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略)





第十二部分


保本





一、保本





指在保本期到期日,对于投资者认购或者申购的每一基金份额,如届时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加上其持有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由保证人向投资者支付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加上其持有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的差额部份。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其投资金额在保本期到期后都适用保本条款:





1、保本期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2、保本期到期后从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份额;





4、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一)在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但在保本期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前赎回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但在保本期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前进行基金转换的基金份额;





(四)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函项下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无法按约定履行保函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保函项下义务的。





第十三部分


保证





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由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作为保证人。





二、保证人出具《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函》(全文详见本基金保函)。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函的约定。保函的性质为不可撤销的确定承诺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加上持有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之间的差额。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





三、保本期内,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函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两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两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两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当确定保证人已丧失履行保函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保本期内更换保证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保证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更换保证人的,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函项下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在新的保证人接任之前,原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保函项下,向保证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保证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保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可赎回金额加上该等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保本底线的,保证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保本差额总和)后的5个营业日内,将等值于保本差额总和的相应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六、除本部分第四款所指的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函项下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的情况以及《保函》中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保证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保证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及保函的约定履行保证责任。当发生以下情形时,保证人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1、基金合同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前终止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保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保本基金的保本期到期日可赎回金额加上其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保本底线的;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赎回基金份额的,则对于该等提前赎回部分的基金份额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进行基金份额转换的,则对于该等实施转换部分的基金份额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七、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函项下的任何一方无法按约定履行本保函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保函项下的义务(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程度而定),该方将免于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他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影响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事件。





八、保函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和收益均不得转让。





九、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人不再为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十、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资产净值0.2%的年费率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十一、保证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所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其出具的《保函》。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期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投资者提供1.01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保本底线保证,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投资者提供1.01元/基金份额扣减自保本期初至申购日每一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的申购保本底线保证,并通过投资于具有稳健基础的中国优质企业,为投资者带来稳定的当期收益与长期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以及经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按照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防御下跌、参与增值的目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适当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1、清晰及严谨的投资程序;





2、注重翔实基本面研究的稳健投资;





3、深入的投资组合风险与回报关系分析;





4、稳妥的风险管理。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分为两个层次:一层为对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的保护性资产配置,该层次以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为依据;另一层为对风险资产的投资策略资产配置。





(1)保护性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用基金管理人外方股东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KBC Asset Management)长期实践的优化的恒定比例组合保险(Modified CPPI,Modified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技术来动态分配基金资产在风险资产与无风险资产上的投资比例,具体分如下四步:





第一步,根据优化的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模型,确定基金的护本水位,护本水位确定了本基金投资于无风险资产的最小比例;





第二步,根据数量模型,通过对无风险利率、市场波动趋势等参数的预测,动态调整风险资产的可放大倍数--"风险乘数";





第三步,根据护本水位和风险乘数确定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





第四步,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风险资产与无风险资产上的投资比例。





(2) 投资策略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采纳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长期实践的投资策略资产配置模型,在研究中国宏观经济周期以及资产价格周期变化的基础上,利用资产价格因各种原因对长期均衡价值的偏离,对投资策略资产配置范围进行短中期的调整。





3. 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是运用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技术严格计算所得的结果,具体资产配置比例如下:





资产类属 资产类属配置比例





股票资产 基金资产的0%~60%





债券资产 基金资产的0%~95%





现金资产 基金资产净值的5%~100%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策略由采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计划与自下而上的选股计划组成。资产配置计划贯穿国内外宏观经济分析和行业优选策略,即首先根据国家政策、国内外经济形势以及各产业的生命周期,对各行业投资价值进行优先排序,确定各行业的投资比重。选股计划采用金元比联股票评级体系,对优选行业内的上市公司进行综合评级,精选出最有投资价值的股票。





(1)行业分析方法





本基金的行业分类标准主要参照摩根斯坦利和标准普尔公司联合发布的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在行业归类的基础上,本基金采用"投资时钟"进行行业筛选与配置。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通过对主要宏观经济数据的分析和预测,判断经济周期;





第二步,在此基础上,确定主要宏观经济变量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从而选取可以受益于特定经济周期的行业;





第三步,确定各行业的配置比例。为控制股票组合与市场基准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对行业在股票组合中的权重相对于其在市场基准指数中基准权重的偏离度进行限制。本基金设置的行业权重偏离市场基准权重的限制如下表所示。





行业投资评级 偏离市场基准权重的上限





强烈买入 X%+5.0%





买入 X%+3.0%





持有 X%-1.0%和X%+1.0%之间





卖出 X%-3.0%





强烈卖出 X%-5.0%





注:表中X%为本基金市场基准行业权重。





(2)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A、股票选择范围:剔除下列股票后的所有A股股票:





暂停上市股票;





经营状况异常或最近财务报告严重亏损且短期内扭亏无望的股票;





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股票;





其他经本公司研究员认定应该剔除的股票。





B、个股选择方法





以"基本面研究引导投资"为理念,本基金从"稳健增长"角度出发精选个股。基于此,本基金建立了金元比联股票评级体系,该体系从五个角度深入研究上市公司基本面以确定股票投资组合:流动性、盈利质量、盈利增长潜力、公司治理以及估值水平。





C、股票组合的定期调整





依据本基金股票筛选体系,分析员对核心股票组合每月进行动态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的基础上,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并本着风险收益配比最优、兼顾流动性的原则确定债券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信用利差管理、回购套利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等级分析、流动性评估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风险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本公司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三年凭证式国债收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二、投资转型期





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次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为本基金的投资转型期。在投资转型期结束之后,本基金变更为"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该混合型基金主要投资具有稳健基础的中国优质企业,追求本基金资产的稳定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该混合型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该混合型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40%~60%,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5%~55%,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在不同的市场阶段,该混合型基金将分别从宏观经济情景、各类资产收益风险预期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在股票与债券资产之间进行策略性资产配置,以使基金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优化基金资产组合。





2、股票投资策略





该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策略由采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计划与自下而上的选股计划组成。资产配置计划贯穿国内外宏观经济分析和行业优选策略,即首先根据国家政策、国内外经济形势以及各产业的生命周期,对各行业投资价值进行优先排序,确定各行业的投资比重。选股计划采用金元比联股票评级体系,对优选行业内的上市公司进行综合评级,精选出最有投资价值的股票。





(1)行业分析方法





该混合型基金的行业分类标准主要参照摩根斯坦利和标准普尔公司联合发布的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在行业归类的基础上,该混合型基金采用"投资时钟"进行行业筛选与配置。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通过对主要宏观经济数据的分析和预测,判断经济周期;





第二步,在此基础上,确定主要宏观经济变量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从而选取可以受益于特定经济周期的行业;





第三步,确定各行业的配置比例。为控制股票组合与市场基准指数的跟踪误差,该混合型基金对行业在股票组合中的权重相对于其在市场基准指数中基准权重的偏离度进行限制。该混合型基金设置的行业权重偏离市场基准权重的限制如下表所示。





行业投资评级 偏离市场基准权重的上限





强烈买入 X%+5.0%





买入 X%+3.0%





持有 X%-1.0%和X%+1.0%之间





卖出 X%-3.0%





强烈卖出 X%-5.0%





注:表中X%为该混合型基金市场基准行业权重。





(2) 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A、股票选择范围:剔除下列股票后的所有A股股票:





暂停上市股票;





经营状况异常或最近财务报告严重亏损且短期内扭亏无望的股票;





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股票;





其他经本公司研究员认定应该剔除的股票。





B、个股选择方法





以"基本面研究引导投资"为理念,该混合型基金从"稳健增长"角度出发精选个股。基于此,该混合型基金建立了金元比联股票评级体系,该体系从五个角度深入研究上市公司基本面以确定股票投资组合:流动性、盈利质量、盈利增长潜力、公司治理以及估值水平。





C、股票组合的定期调整





依据该混合型基金股票筛选体系,分析员对核心股票组合每月进行动态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该混合型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该混合型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的基础上,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并本着风险收益配比最优、兼顾流动性的原则确定债券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该混合型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信用利差管理、回购套利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在个券选择上,该混合型基金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等级分析、流动性评估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风险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该混合型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本公司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该混合型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信标普300指数×50%+中信国债指数×5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该混合型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该混合型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产业状况、上市公司基本面及相关政策等可能的影响因素;





3、可投资品种的预期风险、预期收益水平。





(二)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管理部、研究部、数量分析室及集中交易室等在内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其组成人员为投资、研究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权限设置和投资原则;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险控制,审批重大投资事项;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及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组织实施、追踪和调整,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并负责构建和维护股票池。集中交易室根据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5%以上;





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的建仓期为6个月;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三)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七、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略)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略)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1%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保本期内,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保证费用。





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全年合计的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本基金该年度可分配净收益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略)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一部分


保本期到期





一、保本期到期





(一)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期,该保本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投资、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其保本权利都适用保本条款:





(1)保本期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2)保本期到期后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份额;





(4)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





3、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支付转换为本公司其他基金的转换费用、转为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混合基金"的申购费用。转换为本公司其他基金,或转为"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4、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为持有人选择了转为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保本期到期选择的时间约定





1、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第30个工作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提前作出到期选择,其选择将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正式申请,申请一旦提交不得变更。





2、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15个工作日(包括到期日)将不再接受投资者的到期选择申请。





(四)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继续持有、或是转为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投资者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而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保证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3、若投资者选择在持有到期后基金转换,而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基金管理人以可赎回金额作为转出金额,保证人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





4、若投资者选择转为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而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基金管理人以可赎回金额作为转为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金额保证人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





(五)保本期到期的申购规则





投资者在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二十个工作日(包括到期日)的具体申购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并以该公告为准。





(六)下一保本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在保本期到期日,若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的存续条件,申购款项将连同转入下一保本期的部分基金份额形成本基金下一保本期的基金资产。





2、由投资者按照上述"保本期到期的申购规则"进行申购的净申购金额,加计利息后,按照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净值折算为基金份额。





(七)转为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对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基金份额而言,如届时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加上该基金份额持有期内所获得的累计分红款项高于或等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则投资者可按该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转为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金额,并折算为基金份额;如届时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加上该基金份额持有期内所获得的累计分红款项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则按可赎回金额转为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金额,并折算为基金份额。





2、由投资者按照上述"保本期到期的申购规则"进行申购的净申购金额,加计利息后,按照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净值折算为基金份额。





3、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七)保本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并将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3、在保本期到期前三十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八)保本期到期的保证赔付





1、在发生保证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期到期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载明保本差额总和的书面通知,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保证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5个营业日内,将等值于保本差额总和的相应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2、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帐,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如保本期到期后10个工作日后相应款项仍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垫付相应款项,并划转到指定账户。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略)





第二十三部分


业务规则





(略)





第二十四部分


违约责任





(略)





第二十五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略)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事项





(略)





附件一:《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函》





致: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鉴于:





1、由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管理人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保本基金"或"基金")的募集已经得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2、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下称"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的合同一方,享有基金合同项下的权利。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理解并确认《基金合同》中关于"保本"与"保证"条款的所有约定,并同意作为基金保证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本保函(以下称"本保函"或"保函")。本公司于此不可撤销地承诺并保证本公司将按照《基金合同》中规定的"保本"与"保证"条款和本保函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责任。





一、定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保函中所使用的黑体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保本期":指保本基金的保本期限,即自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3年期间;





"保本期到期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三个公历年的日期(以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如该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可赎回金额"指根据保本基金的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





"累计分红金额":就每一份保本期到期日未赎回的保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而言,指每一份保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其被持有期内(至保本期到期日)所获得的分红金额总和;





"保本底线":认购时为1.01元/基金份额,申购时为1.01元/基金份额扣减自保本期期初至申购日每一基金份额的分红金额;





"保本差额":就每一份保本期到期日未赎回的保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而言,指其可赎回金额加上该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保本底线的差额部分;





"保本差额总和"指保本期到期日未赎回的保本基金的全部基金份额之保本差额的总和;





"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保本期到期日持有保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有权要求本公司支付保本差额(如有)。





本保函中涉及的其他术语的释义若无其它说明应具有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含义。





二、保证事项





本公司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并保证,当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保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可赎回金额加上该等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保本底线的,本公司将依照本保函的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向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保本差额。





三、保证期限





自保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内,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通过基金管理人向本公司索偿的,本公司本保函项下的支付义务终止。





四、保证的履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本保函项下,向本公司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本公司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





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保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可赎回金额加上该等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保本底线的,本公司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保本差额总和)后的5个营业日内,将等值于保本差额总和的相应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五、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1、基金合同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前终止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保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保本基金的保本期到期日可赎回金额加上其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保本底线的;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赎回基金份额的,则对于该等提前赎回部分的基金份额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进行基金份额转换的,则对于该等实施转换部分的基金份额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六、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本保函项下的任何一方无法按约定履行本保函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本保函项下的义务(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程度而定),该方将免于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他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影响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事件。





七、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和收益均不得转让。





八、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据其进行解释。与本保函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仲裁机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九、本保函自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保函系本公司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一经出具为不可撤销,基金投资者购买保本基金基金份额并成为保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行为视为其接受本保函的约定,自基金合同生效时,本保函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楼3608室,200120





法定代表人:彭振明





成立时间:2006年11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6] 222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021)68881801





传真:(021)68882865





联系人:李晓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08年9月4日);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以及经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按照"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60%,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①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③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⑤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





⑥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⑦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对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略)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略)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略)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C、已上市流通的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C、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D、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或者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证,例如权证发行至上市日之间、权证停牌日等情况,可应用B-S模型等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成本估值。





(4) 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 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6) 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7)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如:银行间债券估值如遇特殊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及时改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按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对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赔偿。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本基金该年度可供分配净收益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十、信息披露





(略)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1%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七)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略)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略)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照上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更换程序进行。





十五、禁止行为





(略)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七、违约责任





(略)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略)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议草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6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2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资料寄送服务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以下资料:





(一)基金账户确认书





基金账户确认书将证明投资人为该基金账户的有效持有人,该确认书上将显示投资人的基金账号,并加盖基金管理公司的公章,正常情况下,在投资人开户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为其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在基金募集期间开户的,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为投资人寄送。





(二)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当季有交易的基金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





(三)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不定期为投资人寄送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问答等。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随同对账单或单独寄送的形式为投资人投递。





二、基金投资类服务





(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单位。该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二)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为投资人提供快捷便利的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三、查询及修改服务





(一)信息查询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市场资讯信息、投资人基金账户信息等,并可以索取各种业务表格。





(二)信息修改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对其帐户的地址、邮编、电话、邮件地址和寄送状态信息进行修改。





四、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并确定已预留了正确的电子邮件地址和手机号码,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人发送其所定制的信息。信息定制的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进行投诉。对于投资人的投诉处理,基金管理人将秉承及时处理,及时回复的原则,对于无法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也承诺将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信息反馈。





六、服务联络方式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1. 自助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提供全天候7×24小时自助查询服务。





2. 人工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在每个交易日9:00-17:30为投资人提供人工坐席服务。





客户服务热线:021-61601898





客户服务传真:021-68882865





(二)网上客户服务





公司网址:www.jykbc.com





客户服务邮件地址:service@jykbc.com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募集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保证人的基本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