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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领先(161610)

融通领先: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1
 
 
 
 
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07 年7月18日 
公告日期:2007 年7月13日


2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二、基金概览 三、基金的集中申购与上市交易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六、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八、基金投资组合 九、重大事件揭示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附件 3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 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 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 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07 年4 月3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网站(www.rtfund.com)上的《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 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简称:融通领先 2、交易代码:161610 3、基金份额总额:3,058,256,030.14 份(截止:2007 年7 月11日) 4、基金份额净值:1.041 元(截止:2007 年7月11日)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220,902,991份(截止:2007 年7月11日) 6、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7、上市交易日期:2007 年7 月 18日 8、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集中申购、日常申购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集中申购、日常申购情况 1、基金发售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2007 年4月17日证监基 4 金字[2007]113号文核准 2、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集中申购发售日期:2007年5月11日至2007年5月25日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柜台(场外) 7、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 (3)其他代销机构:国联证券、中国银河证券。 8、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9、集中申购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本次集中申购的有效净申购金额为 1,771,153,384.57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1,771,153,384.57份;申购款项在基金 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004,313.06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1,004,072.47份。 本次集中申购净申购资金及银行利息已于2007年5月31日全额划入 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专户。 10、基金合同生效日:2007 年4 月30 日。 11、原基金份额转换日:2007 年5 月31 日。 (二)原有基金通宝份额的转换情况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7 年 5 月 31 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原通宝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基金通宝” )进行了基金份额转换操作。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确认,转换基准日(5 月 30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2.575 元,精确到小数点后 第 7 位为 2.5748583 元(第 7位以后舍去)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 1: 2.5748583的转换 比例将基金通宝的基金财产进行了转换。转换后,基金份额净值变为 1.000 元,相 应地,原基金通宝每 1 份基金份额转换为 2.5748583 份,基金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 整数位,所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原基金通宝的基金总份额由 500,000,000 份 转换为 1,287,429,150 份。


5 (三)本基金上市前基金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1、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开放日:2007 年6月25日。 2、截至2007年7月11日,日常申购份额为126,089,801.23份,日常赎回份额为 127,420,378.13份。 (四)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7】110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07 年7月18 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 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简称:融通领先 5、交易代码:161610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220,902,991份(截止2007 年7月11日)。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包括开放式基金每日收市后对基金资产净值进行的 估值和基金上市交易时间的净值揭示两部分。 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 统揭示。根据《基金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负责。交易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将实时计算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通过行情系统实时揭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揭 示仅为投资者的交易提供参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并不对其准确性负责。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持有人将其 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截至2007 年7月11日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10198户


6 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119,719 份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机构持有 954,121,148 份,占78.15%。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场内基金占总份额比例:个人持有 266,781,843 份,占21.85%。 场内基金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 备注(占场内总份额 比例) 1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120,757,952.00 9.8909% 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19,396,697.00 9.7794% 3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4,131,875.00 7.7100% 4 海通-汇丰-MERRILL LYNCH INTERNATIONAL 86,702,925.00 7.1015% 5 招商证券-招行-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51,239,680.00 4.1969% 6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6,002,979.00 3.7679% 7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4,418,366.00 3.6382% 8 国际金融-中行-中金股票精选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 37,730,485.00 3.0904% 9 国际金融-建行-中金股票策略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 36,866,643.00 3.0196% 10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 险产品 35,560,354.00 2.9126% 合计


672,807,956.00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信息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法定代表人:孟立坤 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 号


7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0%, 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40%,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 电话:0755-26948043 联系人:秦燕 2、经营概况 (1)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 2007 年 6 月,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 只封闭式基金、9 只开放式基金,基金 管理资产规模超过 300 亿元人民币。 (2)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人员情况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审定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提案,形成资产配置方案。 风险控制委员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 因素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公司规范健康运营。 目前公司设立了以下部门,并且在北京、上海设立了分公司。各部门主要职能 如下: 基金管理部:负责公司基金的投资管理运作。 研究策划部:负责行业和公司研究,金融工程研究,给基金经理提供研究支持。 机构理财部:负责养老金、特定机构客户证券投资资产管理等创新业务研究、 资格申报、客户开发等。 基金交易部:接受投资指令,在指令规定的种类、价格、数量、时间范围内买 卖证券;协助公司控制交易风险。 监察稽核部:负责揭示、控制公司各项业务风险,督促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执 行,处理日常法律事务、信息披露事务。 市场拓展部:负责产品设计、营销策划、与监管部门及托管行的沟通;销售渠 8 道开发、维护等工作。 登记清算部:负责公司基金的注册登记、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业务;客户服 务、媒体宣传等工作。 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开发维护、机房管理、网络与安全保障等。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办公管理、行政后勤工作。 北京分公司:负责所辖区域内销售渠道的开发、维护等工作。 上海分公司:负责所辖区域内销售渠道的开发、维护等工作。 截至到2007年6月,公司共有员工100人,其中70人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公司主 要业务部门人员全部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所有人员最近3年均没有受到有关监管部门 的处罚。 3、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模林先生,1969 年生,华中理工大学机械工程硕士。具有 12 年证券从业经 验,曾任武汉市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研究部经理、花桥证券营业部经理;融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策略和行业研究员、总监、机构理财部总监、基金管理 部总监,现同时担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陈文涛先生,1968 年生,大学本科。具有 8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武汉 生物制品研究所项目工程师、深圳新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工程师、招商证券研 究发展中心高级研究员、部门副总经理、招商证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现同时担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 总监。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日


9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10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 设银行”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 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 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 设银行 (股票代号:HK0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 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截至 2006 年 6 月 30 日止,中国 建设银行总资产为人民币 51,662.42 亿元, 客户存款为人民币44,915.66 亿元, 2006 年上半年实现税前利润人民币 328.14 亿元。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4 万 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 在伦敦、纽约设有代表处。2006 年 8 月 24 日,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与美国银行签 署协定,收购美国银行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美国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 100% 的股权。中国建设银行在《银行家》2006年公布的全球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中,名 列中国银行业榜首,在世界大银行中列第 11 位。中国建设银行在《福布斯》2006 年全球领先企业榜中为第 65 名,列中国第二位。在《亚洲周刊》2006 年 7 月公布 的亚洲银行300强排名中,中国建设银行在“利息收入净值最高的银行”和“纯利 最高的银行”两项排名中均列第一位,被誉为“亚洲最赚钱的银行” 。此外,在 2006 年度《亚洲金融》亚洲最佳公司评选中,中国建设银行入选“最佳管理公司” 、 “最 佳公司管治” 、 “最佳派息承诺”排行榜。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 管处、QFII 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委托托管团队等 8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80余人。 2、主要人员情况


10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 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 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 计划部、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工作,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 际业务具有较丰富相关工作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 盛、金鼎、汉博、通宝、通乾、鸿飞、银丰等 11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 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 债券、宝康灵活配置 3 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 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 88 精选、上投 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投 摩根货币市场、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 红利精选、工银瑞信货币市场、长城消费增值、华安上证 180ETF、上投摩根双息平 衡、泰达荷银效率优选、华夏深圳中小企业板 ETF、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华宝兴 业收益增长、华富货币市场、工银瑞信精选平衡、鹏华价值优势、中信稳定债券、 华安宏利、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海富通风格优势、银华富裕主 题、华夏优势增长、信诚精萃成长、工银瑞信稳健成长等 44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朝阳区北大街 6 号北海万泰大厦 802—80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 16 层 法定发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葛明、金馨 电话:010-65246688 传真:010-85188298


11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本次基金集中申购期间所发生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不从基 金资产中支付。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集中申购期间、 开放日常申购日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 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率收取集中申购费或日常申购费。 本基金集中申购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07年7月11日本基金资产负债表(单位:元)如下: 资产 资产期末数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 负债期末数 资产:


负债 :


银行存款 416,824,372.77


应付证券清算款 27,715,298.71 清算备付金 18,349,189.08


应付赎回款 18,266,717.77 交易保证金 1,576,949.49


应付赎回费 68,844.55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 1,418,221.38 应收股利 48,175.00


应付托管费 236,370.23 应收利息 294,633.48 应付销售服务费


应收申购款 1,837,860.56


应付佣金 400,476.77 其他应收款





应付利息


股票投资市值 2,772,992,449.70


应付收益





其中:股票投资成本 2,313,254,044.96


未交税金


债券投资市值





其他应付款 65,824.13


其中:债券投资成本





卖出回购证券款


权证投资市值


20,130,000.00


短期借款





其中:权证投资成本 8,948,575.31


预提费用 120,763.63 配股权证





其他费用 买入返售证券











负债合计: 48,292,517.17 待摊费用


持有人权益:


其他资产





实收基金 1,187,735,431.71





未分配利润 1,996,025,856.20











持有人权益合计 3,183,761,287.91 资产总计 3,232,053,630.08 负债及持有人权益总计 3,232,053,630.08 八、基金投资组合


12 截止公告前两个工作日2007年7月11日,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项 目 金


额(元) 占基金资产总值比例 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 435,173,561.85 13.46% 股票投资市值 2,772,992,449.70 85.80% 债券投资市值 0.00 0.00% 权证投资市值 20,130,000.00 0.62% 其他资产 3,748,618.53 0.12% 资产合计


3,232,053,630.08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 市


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6,364,236.46 0.51% B 采掘业 323,310,840.28 10.15% C 制造业 869,128,927.27 27.30%


C0 食品、饮料


278,777,688.28 8.76%


C1 纺织、服装、皮毛 0.00 0.00%


C2 木材、家具 0.00 0.00%


C3 造纸、印刷 0.00 0.00%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111,596,307.50 3.51%


C5 电子 612,482.75 0.02%


C6 金属、非金属 155,775,230.00 4.89%


C7 机械、设备、仪表 315,877,482.24 9.92%


C8 医药、生物制品 6,489,736.50 0.20%


C99 其他制造业 0.00 0.00%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4,730,000.00 1.40% E 建筑业 0.00 0.00%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94,033,282.64 2.95% G 信息技术业 0.00 0.00%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250,753,337.10 7.88% I 金融、保险业 733,746,566.26 23.05% J 房地产业 321,042,576.10 10.08% K 社会服务业 52,828,672.50 1.66%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48,494,011.09 1.52% M 综合类 18,560,000.00 0.58% 合计 2,772,992,449.70 87.10% 13 (三)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量(股) 市





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600036 招商银行 7,800,000 214,344,000.00 6.73% 600000 浦发银行 3,800,000 138,510,000.00 4.35% 600519 贵州茅台 1,158,739 134,228,325.76 4.22% 600547 山东黄金 1,404,205 120,761,630.00 3.79% 600030 中信证券 2,000,000 111,600,000.00 3.51% 601398 工商银行 20,000,000 108,000,000.00 3.39% 601166 兴业银行 2,885,816 105,851,730.88 3.32% 600005 武钢股份 10,031,000 103,319,300.00 3.25% 002024 苏宁电器 2,026,690 93,633,078.00 2.94% 000568 泸州老窖 2,080,004 93,600,180.00 2.94% (四)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五)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无 (六)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无 (七)本基金本期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无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过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未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的构成: 项目





额(元) 交易保证金 1,567,949.49 应收利息 294,633.48 14 应收股利 48,175.00 应收申购款 1,837,860.56 合计 3,748,618.53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暂无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 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 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 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 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15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通宝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文件; (二)《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四)《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16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孟立坤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25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7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 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8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发售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1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2 2.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 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23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 24 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 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5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 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26 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 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 27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 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形成决 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正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28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 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 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 29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者备案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 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年度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30 50%;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其中,托管于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只能是现金分红。托管于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 份额分红方式可为现金分红方式或分红再投资方式,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分红再投资部分以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 的划付。 四、基金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31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 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 32 付。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符合中国经济发展方向,依靠技术自主创新、领先的经营模 式或优势的品牌、渠道等因素获得业绩持续高速成长,从而推动中国经济结构提升 的上市公司,分享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结构性的高速增长;通过积极主动的分散化 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增长,为基金持有人获取 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的各类股 票、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0~3%; 债券与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比例范围为5%~40%, 其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5%。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 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对权证或资 产支持证券等投资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 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33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6)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 0~3%;债券与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比例范围为5%~4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1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34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3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36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