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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治理(160611)

鹏华治理:开放日常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 
日常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于 2007年 4月 25日正式生效, 并已于 2007年 6月 20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鹏华优质治理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 《鹏华优质治理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本 基金定于 2007年 7月 18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简 称:鹏华治理;基金代码:160611)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 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场内、场外基金份额赎回业务、场外转换业务、场外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 4 月 20日刊登《中国证券报》上的《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 和 4月 27日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 上的 《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 《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基金(LOF)集中申购期份额发售公告》 。投 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查阅相关资料。


3、本公告关于本基金开放日常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未尽事宜,请参 阅刊登于本公司网站上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场内赎回相关 业务规则及原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通过本公司“鹏友 e 家”网上交易系统办 理本基金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按照本公司公告的相关基金网上交易业 务规则执行。 4、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前认真阅读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业务开放时间安排


本基金办理日常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本公司公告暂停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除外)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 者应以各基金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三、基金日常赎回业务 (一)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场外办理基金赎回业务时, 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基金账户余额不得低 于 100 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个基金账户内本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 100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 份额将一同被强制赎回。 (二)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 场外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Y)


场外赎回费率 场内赎回费率 Y<1年 0.50% 1年≤Y<2年


0.25% Y≥2年 0 0.50% 注:365天为 1年,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 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位。 2、赎回费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赎回数额限制和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赎回数额限制和赎回费 率,但应最迟于新的赎回数额限制或赎回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基金日常转换业务


本基金可与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之间进行转换。 基金间的转换业务需收取一定的转换费,转换费由转换申请人承担,转换费的 75%作 为注册登记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25%归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转换 费率具体按照如下原则收取: 1、对于本基金单笔 1000 万元以下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 基金的申购费率补差加上转出基金 0.5%的固定赎回费率,具体收取申购费率补差的标 准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而定。 2、对于本基金单笔 1000 万元(含)以上的转换业务,转换费率为转入基金的申 购费率加上转出基金 0.5%的固定赎回费率(如转入基金收取固定金额的申购费用,则 转换费率为转出基金 0.5%的固定赎回费率) 。 3、对于申购费率补差的计算,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小于或等于转出基金的申 购费率,则补差费率为零;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大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则补 差费率为二者差额。如转出基金为免收申购赎回手续费的货币基金或债券基金等基金 产品,则转入本基金的转换费率为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五、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适用投资者范围


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办理场所





投资者可到已开通本业务的本公司指定代销机构的指定网点办理“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业务申请。鹏华基金直销柜台、直销网上交易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具体开通时间将另行公告。


3、适用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费率及计算公式等同于一般申购业务。对于满足 不同条件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如定期定额申购期限适逢基金费率优惠期,或通过 电子交易平台(若已开通)等特殊渠道递交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或基金管理人认 为适合的其他条件,基金管理人可对该部分投资者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并及时公告。





4、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须指定本人的一个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扣款账户,并经办理本业务的代销 机构认可。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固 定扣款金额,但最低每次不少于人民币300元(含300元)。





5、交易确认





本业务的申购需遵循“未知价”和“金额申购”的原则,申购价格以基金申购申 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为本业务每月实际扣款 日(如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至基金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将在T+1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T+2日。投资人办理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基金后,可从T+2日起办理基金的赎回。赎回费率按照相关基 金合同约定的一般赎回业务的赎回费率执行。





6、变更和终止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 关凭证到原办理该业务网点申请办理,办理程序遵循各代销机构的规定。 六、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788-999,0755-82353668





电子邮件地址:service@mail.phfund.com.cn





七、业务办理机构





(一)直销机构: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与益田路交汇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直销电话:0755-82021233


北京分公司电话: (010)88082426





上海分公司电话: (021)58825962





(二)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交通银行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深圳发展银行








客服电话:95501








公司网址: www.sdb.com.cn





(6)深圳市商业银行 客户服务电话:0755-961202 公司网址:www.18ebank.com (7)证券公司:国信证券、国泰君安证券、银河证券、广发证券、招商证券、中 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华泰证券、联合证券、平安证券、湘财证券、东莞证券、齐 鲁证券、东海证券、兴业证券、长城证券、中信万通证券、中信金通证券、上海证券、 光大证券、宏源证券、东吴证券、财通证券、海通证券、东北证券、金元证券、申银 万国证券、西部证券、江南证券。





2、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深交所会员单位 可以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赎回业务。 场内代销机构的相关信息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登载,投 资者可登录查阅。 (三)投资者可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办理本基 金转换业务的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中心(直销热线:0755-25870799) ,以及上述销售 机构中同时代销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并已开通转换业务的代销机构(详情请咨 询相关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仅能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具体办理机构 的名称、时间及业务规则等以相关代销机构的规定和公告为准。由于办理转换业务和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遵循各销售 机构的业务办理种类、时间及程序等规定。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 公告。 (五)以上各销售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工作日办理业务的具体时间和其它有 关信息,请参见《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基金(LOF)集中申购期份额发售公告》 、 相关业务公告及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也可致电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 7月 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