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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红利(481006)

工银红利:招募说明书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七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7月2日证监基金字[2007]185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一年之内(含一年)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也不能在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基金合同生效满一年以后,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16





六、基金的募集 2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24





九、基金的投资 32





十、基金的财产 38





十一、基金财产的估值 39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47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50





十七、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 5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3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5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5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5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5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57





二十四、备查文件 57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59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76

















一、绪言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


基金或本基金:



































指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



























































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



























































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



























































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业务规则: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



























































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



























































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



























































指令;














































































































直销机构: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封闭期: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一年(含一年)的期间内,本基金为封闭式基金,期间基金份额保持不



























































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或转让本基金;





















































开放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一年以后,本基金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的存续期间;





























开放日:












































指本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



























































易。














































































































━━━━━━━━━━━━━━━━━━━━━━━━━━━━━━━━━━━━━━━━━━━━━━━━━━━━━━━━━━━━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商务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凯生





成立日期:2005年06 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号





经营范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等资产管理业务;募集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夏洪彬





联系电话:010-65179888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5%;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凯生先生:董事长,博士。1975年起从事工业企业生产工艺和成本预算管理工作,1985年进入银行,历任中国工商银行监察室副主任、规划信息部主任、深圳分行行长,1996年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1999年9月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裁。2004年9月再次兼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2005年10月至今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现为武汉大学经济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第十六届委员会副主任。





Anthony Nimeh Iliya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1996-2000年任General Re Financial Products首席执行官、总裁及董事会成员。2000-2003年任Newtonmore Advisors Limited伦敦董事总经理及合伙人,负责投资及募集资金。2004年任Cumulus Capital Sal贝鲁特主席及投资管理及财务顾问公司总经理,服务位于中东国家的高资产值的个人及家庭。2005年1月-2006年9月,任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06年10月至今任瑞士信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执行副主席,亚太区资产管理部主管,瑞士信贷资产管理亚太区管理委员会成员,瑞士信贷银行香港行政总裁。





David Peter Walker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78年至1983年任职于J.P.Morgan,负责跨国企业的资金管理咨询研究的推广及进行,以及推广及执行债务融资;1983年至1990年任职于Bankers Trust,先后担任资本市场部发起成员、执行董事及美国资本市场部主管、负责亚太区(日本除外)的银行及证券业务;1990年至2003年5月,任职于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担任执行董事、证券产品业务主管、投资银行部主管等职;2003年6月至今私人投资者,并兼任几家英国公司的董事。





陈晓燕女士:董事,学士。1982-1984年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会发局。1984-1986年任中国工商银行会计部营业处处长。1986-1998年任中国工商银行会计部副主任。1998-1999年任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部主任。1999-2001年任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营运部总经理。2001年1月至今任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





李扬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1989-200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所长。2003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





牛大鸿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1995-2000年ASIAN MERCHANTS PTE LTD副总经理、总经理。1999-2000年MERCHANTS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副总裁(兼)。2000年至今PHQ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执行总裁。





孙月英女士:董事,学士。1998-2000年中远集团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2000年2月-2000年12月中远集团总公司, 副总会计师。2000年12月至今,任中远集团总公司总会计师。





徐志宏先生:董事, 博士。2000-2001年中国工商银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1-2002年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营运部资金营运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02年至2005年10月任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营运部总经理。2005年10月至2006年6月任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业务部总经理,牡丹卡中心总裁、党委书记。2006年6月至今任中国工商银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





郭特华女士: 董事, 总经理, 博士。1989-1998年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1998-2005 年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历任处长,副总经理。





2. 监事会成员





陈克儒先生:监事长,学士。1996年任中国工商银行党组成员、人事部总经理。1997年任中国工商银行党组纪律检查组组长、党组成员。1998-2005年任中共中国工商银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党委委员。





Salman Shoaib先生:监事,硕士,1986-1988年美国银行,金融机构团队研究员。1992-1994年Khadim Ali Shah Bukhari & Co.,董事会董事、企业融资负责人。1994-1997年Shoaib资本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1989年加入瑞士信贷,先后就职于英国投资银行部和亚洲投资银行部。2000-2005年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董事总经理,瑞士信贷集团全球战略团队负责人。2005年至今,瑞士信贷资产管理部门亚太区首席运营官,董事总经理。





李西贝先生:监事,大专。1998-2001年中远工业公司人事部经理。2001-2005年 中远(集团)总公司党组纪检组审计处处长。2002-2005年中远(集团)总公司监督部副总经理兼监察室副主任。





张轶先生,监事,双学士。1998-2000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保障部。2000-2001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数据中心。2001-2005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息科技部。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科技部副总监。





朱辉毅先生:监事,硕士。1996-1998年中国工商银行人力资源部。1998-2005年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及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城支行。 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部总监。





3.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朱碧艳女士: 督察长,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1997-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理,2000-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戴勇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3年至1995年任职于上海万国证券公司,担任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1995年至1998年任职于华夏证券公司,担任交易部副总经理;1998年至2005年任职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兴华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常务副总经理。





夏洪彬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1999年至2003年任职于瑞士信贷资产管理公司,先后担任高级风险分析师、副总裁;2003年至2005年任职于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曾担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Tremont对冲指数基金指数的数量分析员、基金经理、副总裁。





邵光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88年至2001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人事部,任副处长、正处级,2001年至2005年派往香港工作,任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同时兼任人力资源部主管、总经理办公室主管、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建勋先生:出生于1972年3月。1993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2000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得经济学硕士学位。1993年至1997年,任职于沈阳财政局会计师事务所。2000年7月至2006年9月,在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普润基金经理、鹏华行业成长基金经理。2006年10月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3月开始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基金、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基金的基金经理。





詹粤萍女士:研究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学士。1992--1994年安达信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1994--1999年法国兴业证券公司上海办事处高级研究员。1999--2004年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分析师,研究部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2004--2005年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2005年6月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5月开始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戴勇毅先生: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硕士。1993年至1995年任职于上海万国证券公司,担任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1995年至1998年任职于华夏证券公司,担任交易部副总经理;1998年至2005年任职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兴华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常务副总经理。





詹粤萍女士:简历同上。





文鸣先生: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担任投资部副总监。出生于1957年,1981年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技大学应用数学专业,获得学士学位。1984年获得北京大学硕士学位。1987年获得北京大学博士学位。1987年7月至1995年4月,就职于同济大学,担任副教授。1995年4月至2004年7月,就职于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担任总经理助理。2004年7月至2006年12月,就职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2007年1月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吴刚先生: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12年投资管理经验。2002年-2003年5月在中融基金管理公司任融鑫基金经理,2003年8月-2006年1月,在长盛基金管理公司任长盛成长价值基金基金经理,2005年4月-2006年1月任长盛动态精选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1月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7月开始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12月开始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张翎先生:毕业于英国利物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8年证券从业经历。先后在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投资管理中心、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4年-2005年5月担任泰信天天收益基金经理,2005年5月-2006年5月担任泰信先行策略基金经理。2006年5月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9月开始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12月开始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4月开始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杨建勋先生:简历同上。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将基金资产用于购买基金管理人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四)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行审查;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合规与审计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合规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合规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法律合规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








联系电话:(010) 6759 510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 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 (股票代号:HK0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截至2006年6月30日止,中国建设银行总资产为人民币51,662.42亿元,客户存款为人民币44,915.66亿元,2006年上半年实现税前利润人民币328.14亿元。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敦、纽约设有代表处。2006年8月24日,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与美国银行签署协定,收购美国银行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美国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中国建设银行在《银行家》2006年公布的全球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中,名列中国银行业榜首,在世界大银行中列第11位。中国建设银行在《福布斯》2006年全球领先企业榜中为第65名,列中国第二位。在《亚洲周刊》2006年7月公布的亚洲银行300强排名中,中国建设银行在“利息收入净值最高的银行”和“纯利最高的银行”两项排名中均列第一位,被誉为“亚洲最赚钱的银行”。此外,在2006年度《亚洲金融》亚洲最佳公司评选中,中国建设银行入选“最佳管理公司”、“最佳公司管治”、“最佳派息承诺”排行榜。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委托托管团队等8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80余人。





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委托托管团队等8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80余人。





职能处室,现有员工80余人。





(二)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部、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工作,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较丰富相关工作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金鼎、汉博、通宝、通乾、鸿飞、银丰等1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88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红利精选、工银瑞信货币市场、长城消费增值、华安上证180ETF、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泰达荷银效率优选、华夏深圳中小企业板ETF、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华宝兴业收益增长、华富货币市场、工银瑞信精选平衡、鹏华价值优势、中信稳定债券、华安宏利、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海富通风格优势、银华富裕主题、华夏优势增长、信诚精萃成长、工银瑞信稳健成长等44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发现异常情况,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后,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用途及费用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进行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商务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凯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010-65179888








真:010-85159100





联系人:郝炜








址:www.icbccs.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n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68816000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联系人:李洋





电话:(010)66568047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商务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凯生








话:010-65179888








真:010-85159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负责人:王丽








话:(010)66575888








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李晓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


魏珣





联系电话:(021)61238888








真:(021)61238800





联系人:魏珣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7年7月2日证监基金字[2007]185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基金合同生效后一年内为封闭式,基金合同生效满一年后转为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一年(含一年),基金合同生效一年以后转为开放式基金。





(五)基金的面值





基金份额的首次募集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07 年7月12日至2007年8月10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4. 本基金首次募集目标募集份额总额下限为40亿份,上限60亿份基金份额,具体措施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


费用种类





























费率标准


























































































































认购费
































认购金额(M)<100万
































1.5%











































































































100万≤M<500万






































1.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十二)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认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认购份额=(9,852.22+5)/1.00=9,857.2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57.22份基金份额。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下限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届满并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的期间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一年之内(含一年)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也不能在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2.基金合同生效满一年以后,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举例:假设本基金于2007年7月20日基金合同生效,则2007年7月20日至2008年7月19日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也不能在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投资人可从2008年7月20日(遇节假日,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开始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一年之内(含一年)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也不能在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满一年以后,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举例:假设本基金于2007年7月20日基金合同生效,则2007年7月20日至2008年7月19日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也不能在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投资人可从2008年7月20日(遇节假日,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开始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后,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与赎回费





1. 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3%,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


费用种类





























费率标准


























































































































申购费
































申购金额(M)<100万
































1.5%











































































































100万≤M<500万






































1.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赎回费





本基金的最高赎回费率不超过3%,赎回费率见下表。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


费用种类





























费率标准


























































































































赎回费
































持有期<1年















































0.50%











































































































1年≤持有期<2年






































0.25%











































































































持有期M≥2年












































全免






























































━━━━━━━━━━━━━━━━━━━━━━━━━━━━━━━━━━━━━━━━━━━━━━━━━━━━━━━━━━━━ 注:1年指365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6915.31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投资人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元。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1)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每周对外公布本周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公告时间为每周截止日后第1个工作日。





(2)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二)投资理念





通过投资股票市场中注重分红的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息收益和资本增值,并通过投资于权证、股票指数期货等金融工具进行套利或避险交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为基金持有人增加风险调整后的回报。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间,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100%,现金、债券资产、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3%;开放期间,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现金、债券资产、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3%。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投资权证的比例有新的规定,适用新的规定。股票指数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专注基本面研究,遵循系统化、程序化的投资流程以保证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与一致性。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国际化的视野审视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分别从宏观经济情景、各类资产收益风险预期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在股票与债券资产之间进行策略性资产配置,以使基金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优化投资组合。





2. 股票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个股精选策略,通过红利股筛选、竞争优势评价和盈利预测的选股流程,精选出兼具稳定的高分红能力、较强竞争优势和持续盈利增长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主要投资对象,以增强本基金的股息收益和资本增值能力。本基金投资于红利型股票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的80%。





(1)红利股筛选





本基金综合考察上市公司分红记录和分红预期等指标来确定基金初选股票备选库。具体选股标准包括满足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股票:





1)过去三年内至少存在二次分红记录, 其中分红包括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





2)过去两年平均分红率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3)预期公司具有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股利收益。





(2)竞争优势评价





企业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其成败的关键。本基金将从企业的基本战略、产品市场份额、成本状况、技术水平及创新能力,以及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多方面,考察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还将考察企业的盈利能力、财务状况和资产经营效率等财务经营指标,筛选出在财务和管理品质上符合本基金投资要求的上市公司,构成本基金的基础股票备选库。





在基础股票备选库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调研考察上市公司,选择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稳健、业绩优良、具有可持续增长前景的上市公司,以合理价格买入其股票并进行中长期投资。





(3)价值评估





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相对估值法等方法评估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同时,本基金还将参考HOLT价值评估系统所进行的股票价值评估结果。HOLT是本基金管理人从外方股东瑞士信贷引入的其独有的公司绩效与价值评估系统。HOLT 分析上市公司的现金流投资回报率(Cash Flow Return on Investment, CFROI),并应用现金流折现(Discounted Cash Flow)模型对股票进行估值。





(4)股票选择及组合优化





综合定性分析与定量价值评估的结果,选择定价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股票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水平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





3. 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策略性资产配置的需要,本基金在预期股票市场阶段性回报率低于债券资产回报率时,本基金将会将一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及企业债券等固定收益资产。本基金在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与研究方面,实行投资策略研究专业化分工制度,专业研究人员分别从利率、信用风险等角度,提出独立的投资策略建议,经固定收益投资团队讨论,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固定收益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具体包括利率策略、信用策略、债券选择策略等。本基金在固定收益证券总体指导性投资策略基础上,结合本基金流动性要求的特点,形成具体投资策略。





4.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权证、股票指数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指数期货主要用于避险交易及套利交易。





(五)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根据投资研究人员关于宏观经济、金融市场、行业及上市公司等方面的独立、客观研究成果进行决策;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3.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2)投资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规范的投资管理流程和严格的风险管理体系,贯彻于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的全过程。











图1





投资管理流程











1.投资研究





研究员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在借鉴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宏观经济及政策分析、债券市场分析、行业及上市公司分析,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各基金经理提供独立、统一的投资决策支持平台。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及资产配置方案,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提供指导性意见,并审核其他涉及基金投资管理的重大问题。





基金经理在公司总体投资策略的指导下,根据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规定,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权限范围内,评估证券的投资价值,选择证券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实施一线风险监控。





5.风险分析及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报风险管理委员会,抄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法律合规部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新华富时150红利指数收益率。





新华富时150红利指数是在新华富时目前的指数体系成分股的框架下,进一步依照个股分红情况编制而成。在样本股选取方面,该指数构建在沪深两市A股的基础上,更全面考察全市场上市公司分红状况;同时,该指数重点考虑连续三年有分红记录的公司,可以更好考察上市公司分红的稳定性。此外,该指数在初期样本股基础上,进行流动性检验,更好掌握样本股质量。因此,新华富时150红利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将来如出现更具代表性的红利股指数、债券市场指数,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基准指数或其权重构成。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中的红利主题型基金,其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以及混合型基金。





(八)投资组合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投资权证的比例有新的规定,适用新的规定;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 本基金在封闭期间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100%,在开放期间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7)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债券资产、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在封闭期间为0-40%,在开放期间为5-4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BBB级;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7)本基金从事股票指数期货投资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19)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的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报价、收益率曲线、成本价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未上市债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2)认购/认沽权证的估值: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投资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包括配股权证)按公允价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1)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每周对外公布本周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公告时间为每周截止日后第1个工作日。





(2)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封闭期间,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开放期间,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上述基金收益分配的前提下, 每季度末每份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超过0.01元时,至少分配一次,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90%;





7.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6次;





8.成立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章(十一)款及第(十二)款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七)款及第(八)款的相关规定。





(三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募集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票与债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在封闭期,本基金基金份额不能在交易所转让所引致的风险;在开放期,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七、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限为1年,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将转为开放式基金。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举例:假设本基金于2007年7月20日基金合同生效,则2007年7月20日至2008年7月19日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也不能在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投资人可从2008年7月20日(遇节假日,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开始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约定的转换方式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资料寄送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以下资料:





1.基金账户确认书





在开户确认后为投资者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在基金募集期间开户的,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寄送。





2.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当季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若基金投资者在季度期内无交易发生,不邮寄该季度的对账单;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的15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问答等。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另行公告。





(四)电子邮件服务





如投资人预留有电子邮件地址,可自动获得电子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每周资讯、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未预留电子邮件地址的投资人可致电客户服务中心或登陆工银瑞信网站(www.icbccs.com.cn)进入”我的账户”栏目获得此项服务。





(五)短信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发送短信查询工银瑞信旗下基金信息,包括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持有份额、历史份额及理财短信等。





(六)客户服务中心





1、客户服务中心语音电话





1)自助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信息、基金份额净值等。





(2)人工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5个工作日、每日8小时的人工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10-65179888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免长途费)





传真:010-85159100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及资讯服务平台。投资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icbccs.com.cn





电子邮件地址: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七)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投资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00七年七月九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及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约定的转换方式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合同生效满一年后,本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





(2)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四、基金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约定的转换方式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六、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结算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登记结算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登记结算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结算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登记结算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第三方的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其它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商务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商务大厦





邮政编码:100010





法定代表人:杨凯生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号





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等资产管理业务;募集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间,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100%,现金、债券资产、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3%;开放期间,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现金、债券资产、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3%。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投资权证的比例有新的规定,适用新的规定。股票指数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投资权证的比例有新的规定,适用新的规定;





(3)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 本基金在封闭期间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100%,在开放期间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6)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债券资产、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在封闭期间为0-40%,在开放期间为5-4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BBB级;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本基金从事股票指数期货投资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17)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及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每周对外公布本周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公告时间为每周截止日后第1个工作日。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2)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3)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