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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货币A(160606)

鹏华货币A: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二○○七年五月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6 号文件《关于同意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批复》进行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基金部 2005 年 4 月 12 日基金部函[2005]94 号 文件《关于鹏华货币市场基金备案确认的函》确认合法备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 金合同已于2005年4月12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07 年4 月1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07 年 3 月 31 日。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一、绪 言...............................................................2 二、释 义...............................................................2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13 五、相关服务机构.......................................................15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转换与赎回.........................................26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32 八、基金的投资.........................................................32 九、基金的业绩.........................................................40 十、基金的财产.........................................................42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43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4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50 十六、风险揭示.........................................................53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54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5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66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75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7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78 二十三、备查文件.......................................................78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货币市 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 、 《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指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本基金所投资的货币市场工 具详见本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的投资”等相关部分的约定 内容; 基金或本基金:











指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每六个月 的定期更新; 《基金法》:











指20 0 3年1 0月2 8日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之修订与 补充; 《运作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有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销售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有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有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暂行规定》 :

















指2004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并 于2004年8月16日起施行的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管理规定》 :




















指1999 年8月2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转发)并于 1999 年 8 月 27 日起施行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 规定》 ,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 院授权的有权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和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 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条件,经监管部门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中国 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它资产管理机 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后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期 限; 基金募集期: 指遵循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 过 3 个月; 日/天:














指公历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第n个工作日; 元:



































指人民币元; 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 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 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管理人及本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将其持有的本基金 (转出基金) 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 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或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 为本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非交易过户:











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账户 的行为; 货币基金分级: 指根据单个基金账户内份额余额设立基金级别,并依据不同 级别的基金份额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份额分级设 为 A、B 两类,本基金管理人分别计算并披露 A、B 级基金份 额的万份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本招募说明书中对基金 或基金份额等事项的提及,除明确说明的外,均包括 A、B 两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 单个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少于5,000,000份即为A类基金份 额。本类基金将按照千分之二点五的年费率收取销售服务 费; B 类基金份额: 单个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等于或超过5,000,000份即为B类 基金份额。本类基金将按照万分之一的年费率收取销售服务 费;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日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基金七日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摊余成本法:























指本基金资产的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 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 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负有 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或 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行政命令的颁布或变更或其它 突发事件;


指定报刊和网站: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用于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纸、互联网站等媒体; 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交易:








指本基金存续期内,无论基金投资是否盈利或亏损,投资者 申购、 赎回本基金份额, 均适用固定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交易。 本基金的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与益田路交汇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1998 年12 月22 日 4、法定代表人:孙枫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与益田路交汇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徐丽萍 8、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500 50%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502 16.68%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499 16.66% 安徽国元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499 16.66%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孙枫先生,董事长,国际金融专业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武汉市经 济研究所室负责人、副所长,武汉市一轻局副局长,武汉友谊复印机制造公司副经理,深圳 市财政局企财处处长、办公室主任、党组成员、副局长,深圳市商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深圳发展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 胡继之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办公室副 科长、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所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办公室负责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总 经理助理兼办公室主任、理事会秘书长、策划总监、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现任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 钱海章先生,董事,国际金融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绍兴分行会计部、调研 部负责人,深圳国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调研科副高级研究员,国信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发展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特级研究员、资产管理委员会督察员兼秘书、交 易监管部投资业务督察员兼副总经理、风险监管总部交易总监、投资管理委员会秘书兼止损 执行委员,现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 陈锐女士,董事,硕士。曾任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现任方正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过仕刚先生,董事。历任安徽省委政策研究室巡视员、安徽省委办公厅秘书,安徽省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证券总部总经理,现任安徽国元信托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 黄俞先生,董事,大学学历。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工作,现任深圳市北融信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郝珠江先生,独立董事,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市仲裁委员会委员、仲 裁员。历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深圳市法制局局 长、党组书记,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主任,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现 任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方兆本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匹兹堡大学统计学博士,中国科技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现场统计学会理事、中国概率统计学会理事,美国当代统计索引 CIS 通讯编辑,美国 ASA、IMS会员。曾任中国科技大学数学系主任,现任中国科技大学商学院院长,全国政协 常委,安徽省政协副主席。 柳青先生,独立董事,美国马凯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美国律师协会会员,美国联邦法 院认证律师。曾任美国卢德威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美国克莱斯勒汽车公司法律部亚太地 区法律顾问,兼大中国地区首席法律顾问;德国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全球投资兼并重组部高 级法律顾问兼大中国地区首席法律顾问;现任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法律总顾 问。 黄世忠先生,独立董事,加拿大达尔豪西(Dalhousie)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厦门大学管理学(会计学)博士。兼任全国会计专业硕士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财政部 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学会常务理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事和学术委员。历任厦门大学会计系副主任、厦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厦门大学 管理学院副院长,现任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 师。 孙煜扬先生,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法学硕士。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 会主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 交易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上 市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现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总裁。 殷克胜先生,董事、常务副总裁,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综合开发研究院副研究员,深 圳证券管理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公司处副处长、公司处处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常务副总裁兼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李国阳先生,监事,监事会召集人,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 9 年证券从业经历。 1994 年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会计系, 同年进入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历任审计部副总经理、 证券二部副总经理、副总会计师、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现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会 计师兼资金财务部总经理。 朱天相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历任江西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财务部外贸单证管理 员、会计员、主管会计,上海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上海海泰克贸易发展有限公 司财务经理,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监管部总经理、 稽核总监, 现任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总监。 徐剑先生,监事,本科学历,会计师。曾在黄河证券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财务部经理、营业部总经理、计划资金总部总经理,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 司财务总监。 孙泽女士,监事。历任四川省什邡市税务局税收专管员,曾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从事财务 出纳和信息管理工作,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孙枫先生,简历同上。 孙煜扬先生,简历同上。 殷克胜先生,简历同上。 于波先生,副总裁,高级经营师,工学硕士,经济学博士研究生,加拿大多伦多大学访 问学者。历任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国外大型项目商务代表兼商务运输部总经理、深圳 证券交易所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创业板上市推广总监,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兼营运总部总经理。 刘昊先生,管理学博士。历任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干部处主任科员,广东发展银行深圳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分行人事部总经理,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人事处处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 副书记兼营销总部总经理。 吴伟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法律部副经理。2001 年3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法律顾问、社保基金独立稽察员、监察稽核部副总 监,现任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自 2005年 4 月12 日基金合同生效至今由初冬女士担任, 未有其他人员 担任过本基金基金经理。 初冬女士,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10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在上海国旅董事会办公室、 吉林证券研究部、 平安证券研究所、 平安保险投资管理中心等公司从事研究与投资工作。 2000 年 8 月至今,就职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在研究部、基金管理部、机构理财部社保团 队工作,历任研究员、普丰基金经理助理等职,主要从事债券投资工作。现任鹏华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初冬女士具备基金从业人员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公司常务副总裁殷克胜先生、投资总部副总经理郑毅先生、 机构理财部总监黄钦来先生、基金管理部副总监管文浩先生以及普丰基金经理易贵海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会议,其成员包括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 公司各部门总监。风险管理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 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 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 时提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 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 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合规及风险 防范意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 制度,使合规及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 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 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 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 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 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 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 管理、 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进 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投资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 定。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 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 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注册资本:361 亿元人民币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 2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明生先生: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行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 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农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党组成员,农行工业信贷部主任助 理、副主任、主任,农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 主持工作), 农行天津市分行 行长、党组书记,农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农行党委书记、行长。


杨琨先生: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人事部 劳动工资处处长,农行人事教育部副主任,农行市场开发部总经理,农行安徽省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现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


张军洲先生: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农行总行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刘树军先生: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记者。曾任中国 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 长。现任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


余晓晨先生: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香港农银证券公司 总经理、托管业务部市场开发处处长、境外资产托管处处长、委托资产托管处处长,现任托 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情况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1)部门设置及员工:1998 年5 月,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经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 委托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境外资产托管处和投资 银行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清算、核算、交易监督快捷处理系统,现有员工 79 名。 (2)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06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 48 只,基金裕阳、基金裕隆、基金汉盛、基金景阳、基金景博、基金景福、基金天 华、基金同德、基金景业、基金鸿阳、基金丰和、基金久嘉、富国动态平衡开放式基金、长 盛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宝盈鸿利收益开放式基金、大成价值增长开放式基金、大成债券开 放式基金、银河稳健开放式基金、银河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债券开放式基金、长信利息收 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动态精选开放式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基金、万家保本增值开 放式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开 放式基金、鹏华货币市场基金、国联分红增利开放式基金、国泰货币市场基金、新世纪优选 分红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 德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安心 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二号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 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 份额达892.29 亿份。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 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 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 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 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 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与益田路交汇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孙枫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与益田路交汇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徐丽萍 网址:www.phfund.com.cn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958 号华能联和大厦 3010 室 电话:(021)58825962 传真:(021)68866470 联系人:李化怡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13 号中国建筑文化中心北塔楼 10 层 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王乃力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路甲 2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 23 号 联系电话:010-68297268 传真:010-68297268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99 (2)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仙霞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热线电话:95559 (3)深圳发展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Frank N. Newman)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5047 号 电话:0755-82088888-8811 传真:0755-82081020 联系人:周勤 网址:www.sdb.com.cn 热线电话:95501 (4)上海银行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 585 号 法定代表人:傅建华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 585 号 联系电话:021-63370888 联系人:魏毅华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cn (5)深圳市商业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立哲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商业银行大厦 电话: (0755)25198888 网址:www.bankofshenzhen.com 客服电话:961202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 82090060


联系人:刘薇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站:www.cmbchina.com (7)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为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21 层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68 网址:www.guosen.com.cn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联系电话:010-66568613 传真:010-66568536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联系人:赵荣春 客户服务电话:800-820-186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湖贝路 1030 号海龙王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电话:(010)84864818—6326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citics.com (10)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东海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路 28 号 联系电话:0532-5023457 联系人:陈向东 网址:www.wtzq.com.cn (11)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联系电话:(010)65186080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网址:中信建投证券网www.csc108.com (1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唐山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联系电话:021-53594566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 联系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88、800-820-6888 网址:www.gtja.com (1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保大厦 19 楼 联系电话:021-68419125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缪白 客户服务电话:021-68419125 网址:www.xyzq.com.cn (15)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9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联系电话:022-28451883 传真:022-28451616 联系人:徐焕强 公司网址:www.ewww.com.cn (16)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25-4457777-882、721 联系人:张雪瑾、袁红彬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网址:www.htsc.com.cn (17)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 层 联系电话:(0755)82493561 传真:(0755)82492187 联系人:盛宗凌 公司网址:www.lhzq.com (1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 层 联系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0755-26951111 网址:www.newone.com (19)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常州延陵西路 59 号常信大厦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 13 楼 法定代表人:顾森贤 联系电话:021-50588876 传真:021-50586660-8880 联系人:龙涛 客服热线:021-50585609、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2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九江路 11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临平北路 19 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联系电话:021-65076608-557 传真:021-65081434 联系人:刘永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客服热线:800-6200-071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21)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下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办公地址:上海市汉口路 130 号长江证券大厦 5F 联系电话:021-63291352 传真:021-33130730 联系人:甘露 联系电话:021-632913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18、027-65799883 网址:www.cz318.com.cn (22)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东路 139 号华能联合大厦 5 楼 联系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陈伟 开放式基金热线电话:021-68865020 网址:www.xcsc.com (2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广大国际贸易中心 26 楼 2611 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 楼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www.gf.com.cn (24)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联系电话:021-54040044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联系人:胡洁静 公司网址:www.sw2000.com.cn (25)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 联系电话:0431-5096733 传真:0431-5680032 联系人:高新宇 (26)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 3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联系电话:0755-82262888 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人:任磊 客服电话:0755-95511 网站:www.pa18.com (27)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魏云鹏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联系电话:0755-82288968 联系人:高峰 网址:www.cc168.com.cn (28)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大道 720 号 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办公地址:上海市巨鹿路 756 号 联系电话:021-62568800-3019 联系人:盛云 客户服务号:021-962506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 D 座 联系电话:010-84533151-822、802 联系人:陈少震 公司网站:www.txsec.com (30)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 28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 282 号 联系电话:0351-8686766、0351-8686708 联系人:邹连星、刘文康 网址:www.i618.com.cn (31)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电话:(0531)82024184 传真:(0531)82024197 联系人:傅咏梅 客户服务电话:(0531)82024184 网址:http://www.qlzq.com.cn (32)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晓 联系电话: (0571)87828146 传真: (0571)87828033 联系人:叶毓蔚 客户服务热线: (0571)87828018 网址:www.goodyou.com.cn (33)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楼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法定代表人:郑辉


联系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511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228 网址:www.jyzq.com.cn (34)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周建平 联系人:张劲春 电话: (0769)82119353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35)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新疆乌市建设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联系人:张智红 电话:010-62267799-6416 咨询电话:010-62267799-6789 网址:http://www.ehongyuan.com.cn (36)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安贞大厦 3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4482090


联系人:马泽承


联系电话:010-64482828-390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800-810-8809


网址:www.guodu.com


(37)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信达大厦 10-13 楼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联系电话:0791-6285337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传真电话:0791-6289395


联系人: 徐美云


客户服务电话:0791-6285337


公司网址:www.gsstock.com


(38)天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济南市泉城路 180 号齐鲁国际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段虎 办公地址:山东济南市泉城路 180 号齐鲁国际大厦 5 层 联系电话:0531-5689888-9690 联系人:罗海涛 网址:www.ttstock.com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联系电话:0755-25938095 传真:0755-25987538 联系人:任瑞新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十二层 负责人:王丽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十二层 联系电话:010-65232180 65269781/2/3/4 传真:010-65232181 联系人:苏文静 经办律师:陈静茹、苏文静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沈家弄 325 号 法定代表人:Kent Watson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333 号瑞安广场 12 楼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电话:021-63863388 传真:021-63863300 联系人: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单峰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转换与赎回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于 2006 年 9 月 12 日刊登公告,本基金于 9 月 15 日起 开始分为 A、B 两类,其中原基金代码 160606 作为 A 级基金代码,新增 160609 作为 B 级基 金代码。在分级后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本基金份额超过 500 万份(包含 500 万份)的,为 B 级基金份额;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不含 500 万份),为 A 级基金份额;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投资者基金账户所 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数量,自动进行份额级别判断和处理,并分别适用 A、B 级相关费率。详 情请参阅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级的公告。 (一) 申购、转换和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深圳、北京和上海的直销中心(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详见“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 2、中国农业银行的指定网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销机构营业网点(具体地址 及联系方式等详见“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目前,本公司已开通农行金穗卡、建 行借记卡的基金网上交易业务 (具体业务规则与说明参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网上交 易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代销机构(具体名单参见本基金管理 人于 2005 年 11 月 16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相关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转换与赎回的场所, 并予以公告。 (二) 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5 年4 月20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于 2005 年7月 20 日起 开通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鹏华中国 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鹏华中国 50 基金)、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鹏华普天系列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投资者欲了解转换业务详尽内容, 可参见2005年7月18日关于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本基金于 2007 年 3 月 9 日起开始办理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金(LOF)(以下简称鹏华动力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投资者欲了解转换业务详尽内容, 可参见 2007年 3 月6 日基金管理人刊登的《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关于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开放日通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通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各销售机构特殊业务安排,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 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转换或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转换、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转换、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转换或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 申购限制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四) 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固定价格”原则,即申购、转换、赎回每一份基金份额的价格始终保 持为1.00 元。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转换与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转换、赎 回以份额申请。 3、仅在转出的基金正常开放赎回,以及转入的基金正常开放申购的前提下,方可实现 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4、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出、转入基金份额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 行, 且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代理销售机构须同时具备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合法授权代 理资格,并开通了相应的基金转换业务。 5、如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出其账户内本基金基金份额转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 基金时,注册登记机构将自动结转投资者待支付的收益,该收益将一并计入转出金额并折算 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 6、基金份额在转换成功之日起,按照注册登记机构最新的业务规则计算转入部分基金 份额的持有期间,并按转入基金的费率计收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基金费用。 7、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该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款项一 起结算并支付。 8、当日的申购、转换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9、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实 施日前的三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申购、转换和赎回的程序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转换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转换、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 则所提交的转换、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转换与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投资者 T 日提交的申购、转换与赎回申请,正常情况下可于 T+2 日到其办理业务 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转换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后 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转换以份额申请,投资者转换申请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转换结果对投资者 的权益做出相应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 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 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购、转换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元(本基 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暂不受此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方式 申购本基金每次最低扣款额为 300 元(含) 。 2、转换的最低份额为 2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 换。 3、本基金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不受限制,但本基金设定的账户最低余额为 100 份基金 份额,若某笔转换或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 该笔转换或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 否则, 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4、本基金当期基金收益结转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5、申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并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0.01 份) ,第三位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6、转换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 位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待支付的收益将一并计入转出金额并折算为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7、赎回金额的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再加计 对应的待支付收益予以计算,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0.01 元) ,第三位四舍五入,误差部 分归入基金财产。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转换、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 3 个 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 申购份额、转换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 份 2、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份额净值(本基金份额净值固定为 1.00 元,转出 金额包括待支付收益)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基金转换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基金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份额净值 例,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于T日将持有的5,000份鹏华货币市场基金转换为普天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假设普天债券基金 T 日的份额净值为 1.012 元,该笔货 币市场基金的待分配收益为 5.25 元。则有关转换的计算如下: 转出金额=5,000×1.00+5.25=5,005.25 元 转换费用=5,005.25×0.8%=40.04 元 转入金额=5,005.25-40.04=4,965.21 元 转入份额=4,965.21÷1.012=4,906.33 份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T日将5,000份鹏华货币市场基金转入份额净值为1.012元的普天 债券基金,假设货币基金的待分配收益为 5.25 元,则可得到 4,906.33 份普天债券基金。 3、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待支付收益 例, 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本基金, 若该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为1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00+16.00=10,016.00 元 4、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基金日收益及基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率。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申购、转换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续,投资者自 T+2 日后(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之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 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5)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 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 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暂停估值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基金赎回、转换行为;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且能够足额兑付 的,基金管理人应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 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仍以固定基金份额净值(1.00 元)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 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 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 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手机短信、网站公告或者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在三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 公告。 4、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或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暂停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 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日 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以及经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 转移引起的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 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买通卖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业务的办理 办理以上业务的具体条件、程序及收费标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为准。 八、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目标是在保证资产安全与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 为投资者追求稳定的现 金收益。 (二) 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主要包括现金、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 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 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货币市场资金流动状况和证券市场走势。 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2、决策程序 (1)金融工程研究部提供宏观经济指标数据,宏观经济研究人员提供相应的分析报告, 作为决策支持。 (2)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研究人员对宏观经济和短期资金市场利率走势的判断,采用 情景分析法确定组合目标久期的范围。 (3)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短期因素的影响在战略性配置预先设定的组合久期范围内确定 组合目标久期。 (4)金融工程研究部协助基金经理在目标久期的约束下,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 预期选择相应的组合到期期限结构策略,使投资组合总收益最大化。 (5)基金经理及助理根据短期债券、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之间的相对价值拟定组合的类属配置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6)对通过审议的类属配置方案,在满足上述约束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及助理合理有 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保证基金流动性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个券选择,并结合市场定价 和套利机制构建投资组合,交由交易室执行。 (7)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交易指令,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基金经理。 (8)金融工程研究部绩效评估研究员定期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提 供基金业绩评估报告,基金经理根据基金业绩评估报告拟定改进方案、调整投资组合。 (9)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流程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3、投资组合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1)利率预期策略 根据对宏观经济和利率走势的分析,本基金将制定利率预期策略。如果预期利率下降, 将增加组合的久期;反之,如果预期利率将上升,则缩短组合的久期。受暂行规定的限制, 本基金的久期调整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超过 180 天。 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超过 180 天的,基金管理人在 7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各类债券资产在期限结构上的配置是本基金所选择的收益率曲线策略在资产配置过程 中的具体体现。其做法是,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预期,采用总收益分析法在下述的 三种基础类型中进行选择: 1)子弹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2)杠铃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3)梯形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3)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 回购等)的市场规模、收益性和流动性,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 流动性和收益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4)流动性管理策略 在满足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的资金需求前提下,通过基金财产安排(包括现金库存、 资产变现、剩余期限管理或以其他措施) ,在保持基金财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 稳定收益。 (5)套利策略 本基金的交易套利策略主要分为融券回购与银行同业存款之间的套利策略、 融券回购与 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策略以及跨市场套利策略三大类: 1) 融券回购与银行同业存款之间的套利 所谓融券回购与银行同业存款之间的套利, 指的是以低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价格融入 资金后,再以金融同业存款利率存放银行,从而获得无风险收益。 2)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 A. 同一市场异日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 所谓同一市场异日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 指的是在同一市场 T 日以低于金融 同业存款利率的成本融入资金,而在 T+1 日以高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价格融出资金,从 而获取无风险收益。 B. 同日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 所谓同日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 指的是 T 日以低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成本 融入资金,同时在 T 日以高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价格在同一品种上融出资金,从而获取无 风险收益。 3)跨市场套利 所谓跨市场套利指的是在利率低的市场融入资金同时在利率高的市场融出去, 从而获取 无风险收益; A.跨市场异日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 所谓跨市场异日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 指的是 T日在一个市场以较低成本融 入资金,而在 T+1 日在另一个市场以高于成本的价格融出资金,从而获取无风险收益。 B.回购与债券之间的无风险套利 所谓在回购与债券之间的套利是指在利率低的市场融入资金, 投资在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含央行票据)市场上,从而获取无风险收益。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在合理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推出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确 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标准需要合理、透明,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投资者最熟知、最容易获得的低风险收益率。 (五)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短期金融市场投资品种的比例, 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总值的 80%。 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4、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5、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短期债券、央行票据、债券回购和现金的投资比例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 限制; 8、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过 180 天。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7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9、本基金不得与关联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剩余期限的真实 天数; 10、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小于 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 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12、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建仓期为 1 个月,建仓期完毕后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由于基 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比例的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六)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超过 180 天;本基金采用如下公式 计算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天) :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产生的负债 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其中: (1)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证券清 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2)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 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 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为准;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为准; (2)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3)固定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4)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为准; (5)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为准。 (6)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8)买断式回购融入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9)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将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投资组 合报告部分予以披露。 (七) 基金的禁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6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下列情形除外: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分销商所承销 的证券;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基金财产应当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买卖上述证券,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投资于股票、 可转换债券、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有利于本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2、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行使股东权力。 (九)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07 年4月 25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截至 2007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资产组合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债券投资 316,954,941.34 81.64% 买入返售证券 20,000,000.00 5.1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证券 0.00 0.00% 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合计 12,119,054.98 3.12% 其他资产 39,160,258.97 10.09% 合计 388,234,255.29 100.00%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


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840,238,000.00 2.99% 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0.00 0.00%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0.00 0.00% 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0.00 0.0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


目 天 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1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3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94 (2)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 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30 天以内 33.09% 0.00% 1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3.87% 0.00% 2 30 天(含)—60 天 22.02% 0.00% 3 60 天(含)—90 天 0.00% 0.00% 90 天(含)—180 天 25.80% 0.00% 4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5.18% 0.00% 5 180 天(含)—397 天(含) 17.75% 0.00% 合


计 98.66% 0.00% 4、报告期末债券投资组合 (1)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国家债券 0.00 0.00%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金融债券 54,783,479.52 14.25% 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4,783,479.52 14.25% 3 央行票据 168,480,831.20 43.81% 4 企业债券 73,787,032.22 19.19% 5 其他 19,903,598.40 5.18% 合


计 316,954,941.34 82.42%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 34,797,425.59 9.05% (2)基金投资前十名债券明细 债券数量(张) 序号 债券 名称 自有投资 买断式回购 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1 06 农发15 550,000 54,783,479.52 14.25% 2 06 央票26 500,000 49,911,433.13 12.98% 3 06 央票68 500,000 49,378,424.38 12.84% 4 06 央票33 300,000 29,890,437.93 7.77% 5 07 央票02 300,000 29,365,085.22 7.64% 6 06 鲁高速CP01 200,000 19,992,235.41 5.20% 7 05 中行02 浮 200,000 19,903,598.40 5.18% 8 06 神华CP01 200,000 19,539,903.62 5.08% 9 07 中海运 200,000 19,361,066.00 5.03% 10 06 京投债 150,000 14,893,827.19 3.87% 5、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


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 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14%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 简单平均值 0.08%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的摊余成本不存在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况。 (3)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主要包括:久期决策、期限结构策略、类属配置策略和个 券选择策略。其中久期区间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经理在设定的区间内根据 市场情况自行调整;期限结构配置和类属配置决策由固定收益小组讨论确定,由基金经理实 施该决策并选择相应的个券进行投资。 (4)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其他资产 金额(元) 1 交易保证金 30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0,016,100.00 3 应收利息 570,997.86 4 应收申购款 8,273,161.11 5 其他应收款 0.00 6 待摊费用 0.00 7 其他 0.00 合


计 39,160,258.97 7、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项目 A 级份额(份) B 级份额(份) 本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 253,731,912.32 185,666,520.08 本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166,660,866.79 217,910,781.71 本报告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 210,771,839.43 183,482,934.84 本报告期间基金总赎回份额 297,842,884.96 151,238,673.21 九、基金的业绩 1.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其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A 类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标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业绩比较基准 1-3 2-4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率1 准差2 率3 收益率标准差4 2005年4月12日 -2005 年12 月31 日 1.4714% 0.0038% 1.3019% 0.0000% 0.1695% 0.0038% 2006年1月1日-2006 年12月31日 1.7913% 0.0037% 1.8799% 0.0003% -0.0886% 0.0034% 2007年1月1日-2007 年3月31日 0.5263% 0.0015% 0.5054% 0.0002% 0.0209% 0.0013%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007年3月31日 3.8326% 0.0036% 3.6872% 0.0003% 0.1454% 0.0033% B类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率标 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4 1-3 2-4 2005年4月12日 -2005 年12 月31 日 1.4714% 0.0038% 1.3019% 0.0000% 0.1695% 0.0038% 2006年1月1日-2006 年12月31日 1.8650% 0.0037% 1.8799% 0.0003% -0.0149% 0.0034% 2007年1月1日-2007 年3月31日 0.5860% 0.0015% 0.5054% 0.0002% 0.0806% 0.0013%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007年3月31日 3.9695% 0.0036% 3.6872% 0.0003% 0.2823% 0.0033% 2、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 较: A类 0.0000% 0.5000% 1.0000% 1.5000% 2.0000% 2.5000% 3.0000% 3.5000% 4.0000% 4.5000% 2005-4-12 2005-5-13 2005-6-13 2005-07-14 2005-08-14 2005-09-14 2005-10-15 2005-11-15 2005-12-16 2006-1-16 2006-2-16 2006-3-19 2006-4-19 2006-5-20 2006-6-20 2006-07-21 2006-08-21 2006-09-21 2006-10-22 2006-11-22 2006-12-23 2007-1-23 2007-2-23 2007-3-26 鹏华货币基金A类累计净值收益率 业绩基准收益率 B类 41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0.0000% 0.5000% 1.0000% 1.5000% 2.0000% 2.5000% 3.0000% 3.5000% 4.0000% 4.5000% 2005-4-12 2005-5-15 2005-6-17 2005-07-20 2005-08-22 2005-09-24 2005-10-27 2005-11-29 2006-1-1 2006-2-3 2006-3-8 2006-4-10 2006-5-13 2006-6-15 2006-07-18 2006-08-20 2006-09-22 2006-10-25 2006-11-27 2006-12-30 2007-2-1 2007-3-6 鹏华货币基金B类累计净值收益率 业绩基准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注 1:业绩比较基准(Benchmark):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注 2: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5 年 4 月 12 日生效;


注 3: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07 年 3 月 31 日; 注 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6 年 9 月 12 日刊登公告,本基金于 2006 年 9 月 15 日起开始分为 A、B 两类。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包括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包括: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基金申购款;


6、中央银行票据投资及其应计利息;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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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规定为基金开立基金资金账户和基金证券账户, 并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它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 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在有关法律法规 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对象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浮动利率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浮动利率计提应收利 息; (3)基金持有的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4)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涉及到的债券视同普通债券按照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 回购期间产生的总利息按照直线法每日计提;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5)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货币市场基金净值与使用市场利率和市场价格计算 的基金净值发生较大偏离, 本基金必须采用市场利率和市场价格对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进行重 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根据风险控制调 整投资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 基金资产价值, 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 损害。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5、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1)适用摊余成本法时,各估值对象的溢折价、利息收入按剩余期限摊销平均计入基 金资产净值; (2)适用影子定价法对估值对象进行调整时,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资产净值可能产生相应的波动。 6、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在指定的媒体公告。 (四)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基金日收益和 基金七日收益率 (%) 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六)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基金日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第四位,基金七日收益率保留 至小数点后第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的估值导致基金日收益小数点后四位 或基金七日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 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1、赔偿原则 因基金资产估值错误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人在赔偿基金投资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中给单一当事人造成 10 元以上的损失; (4)上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有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 法律法规对差错处理原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2、3、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差错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及收益率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中央银行票据所得收益; 2、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3、买卖证券已实现价差; 4、银行存款利息;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收入。 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每日分配,按月支付” 。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 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收益分配计算结果计算 至小数点后第二位,以此计算方式产生的余额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进行处 理; 2、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 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 资者不记收益;





3、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只采用红利再 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 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全部赎回 基金份额时,其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基金管理人正式运作基金财产不满一个月的,不结 转。每月结转日,若投资人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则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 现为增加;反之,则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 5、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分红权益; 7、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此项调整并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关约定内容相应调整, 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前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日收益和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 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基金日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其中:Ri 为最近第i 公历日(i=1,2……7)的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采取四舍 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7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1)费率:年费率0.33% (2) 计提标准: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1)费率:年费率0.10% (2)计提标准: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47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与基金运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主要包括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 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用均为零。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鹏华中国 50 基金、鹏华普天系列基金(普天债券基金 仅限 A 类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遵循如下转换费率: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 转入普天收益基金、 鹏华中国 50基金 鹏华货币市场 基金转入普天 债券基金 鹏华中国 50 基金、普天 收益基金、 普天债券基金 转入鹏华货币市场基金 转换份额 N(份) 转换费率 转换费率 转换费率 200≤ N <10 万 1.4% 0.8% 10 万≤ N <100 万 1.0% 0.5% 100 万≤ N <500 万 0.5% 0.3% N ≥500 万 0.02% 0.01% 0.3%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鹏华动力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遵循如下转换费率: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转入鹏华动 力增长基金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转入鹏华货币 市场基金 转换份额 N(份) 转换费率 转换费率 200≤ N <50 万 1.5% 50 万≤ N <250 万 1.2% 250 万≤ N <500 万 0.8% 0.5%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N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说明:转换费由转换申请人承担,本基金与上述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费中有 75%作为 注册登记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收取,25%归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1)费率: A类基金份额——年费率0.25% B类基金份额——年费率0.01% (2)计提标准: 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三)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列支。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列支。国家另有 规定的除外。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调低基金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转换费费率的,应事 先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基金管理人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应最迟于调整后新 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告。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7、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 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 计业务。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一)本基金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5年 3 月14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了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05年3月14日在指定媒体公告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已于2005年4月13日在指定媒体公告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定期信息披露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收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公告日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日收益及截至 前一个工作日基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 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该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最近一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 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2)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3)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将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投资组合报 告部分予以披露;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作出专项披露说明;出现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约定的使用特殊估值方法的特殊情形时,将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部分予以披露。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3、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即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5、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其他应披露信息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管理规定》以及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要求进行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的定期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等公告文本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经济周期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再投资风险、信用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其他风 险等。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的变动对于基金所投资的金融资产价格所产生的影响。 对于任何 一种金融资产来说,即使自身状况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其市场交易价格也有可能受到市场整 体的影响而发生变动从而导致损失。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 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因基金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 本基金投 资对象的流动性相对较好,但是在特殊市场情况下(加息或是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也会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 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四)利率风险


因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动导致利率波动时,将会产生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体现在影响本基金持有未到期的短期债券的资本损失以及回购等的 机会成本损失。 (五)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和 短期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风险。


(六)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现金收益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七)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和再 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再投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八)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


(九)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是指当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等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十)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国家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的变动导致货币市场波动所引发本基 金收益产生损失的风险。


(十一)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了基金资 产损失的风险。 (十二)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等机构 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本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本基金亦告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的,应当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的成立时间、组成及职责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的,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清算的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规定。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 效赎回的款项; (4)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提起诉讼并要求予以赔偿;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 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4)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及其它事先经证监会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并有权依照代理销售协议对基金 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 金报告; (4)充分考虑本基金的特点,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或委托 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与过户 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13)严格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4)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 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或为 了基金审计目的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17)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9)组织并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4)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 复印件;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7)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28)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行为及进行不公平的资源分配; (29)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3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且投资指令未生效的,不予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及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若投资 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投资指令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应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 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其他 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照相关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 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 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 规定;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 记录 15 年以上; (18)依基金管理人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同组成。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3)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4)变更基金类别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基金转换费;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4)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基金合同的其他情形; (5)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由召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不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不含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不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 之十以上(不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 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与会者须准备的文件或须履行的手续; (8)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a.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b.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不含百分之五十) 。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时,为基金管理人,下同)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不含百分之五十) ; d.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出 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e.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如 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 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不含 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但应当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提出。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c.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不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2)议事程序 a. 现场开会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 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b.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第二个工作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与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 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 百分之五十)通过;


b.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 分之二)通过。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a.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b.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c. 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之日起 5日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公告。 9、其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的,应当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六) 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2、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经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华南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定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七)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注册 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查阅,并同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按 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与益田路交汇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孙枫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募集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与益田路交汇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01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路甲 2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注册资金:人民币 361 亿元 经营范围:主营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贴现业务;汇兑、旅行支票、信用卡业务; 代理收付和资产保管业务;经济担保和信用见证业务;经济咨询业务;外汇有价证券;贸易、 非贸易结算;外币兑换;出口信贷等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 23 号 邮政编码:100089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的监督 A. 监督内容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主要包括现金、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B.监督标准 a.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是否符合基金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中关 于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等规定内容; b. 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是否符合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 C. 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中关于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等内容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销售办法》 、 《暂行规定》 、 《管理规定》 、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 告中国证监会。 本款暂定上述约定内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内容与此部分内容不符或冲突或 未作出明确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有权并且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销售办法》 、 《暂行规定》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如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销售办法》 、 《暂行规定》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是否妥善保管所托管的基金财产、是否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向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等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 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销 售办法》 、 《暂行规定》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实际收到的基金全部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为基金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本基金财产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财产。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 定人数,符合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 控制制度。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8)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定的基金募集专户。基金募集期限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将募得的全部资金 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的当日出具基金财产 接收报告。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全权负责。 基金托管人要确保所托管基金全部 存款的安全。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 本基金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 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本基金证 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基金 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 人负责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因业务发展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经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法规使用并管理。相关法 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代表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 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基金债券的过户及资金的清算。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基金托管人保 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 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由托管人选定的 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实物证券保管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各自保管一份。除协议另有规 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 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A.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 (剩余期限的计算方法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 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收益。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 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对象的估值方法如下: a.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b.基金持有的浮动利率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浮动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c.基金持有的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d.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涉及到的债券视同普通债券按照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回购 期间产生的总利息按照直线法每日计提; e.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B.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货币市场基金净值与使用市场利率和市场价格计算 的基金净值发生较大偏离, 本基金必须采用市场利率和市场价格对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进行重 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根据风险控制调 整投资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基金资产价值, 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 损害。 C.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D.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E. 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a.适用摊余成本法时,各估值对象的溢折价、利息收入按剩余期限摊销平均计入基金资 产净值; b.适用影子定价法对估值对象进行调整时,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 产净值可能产生相应的波动。 F.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在指定的媒体公告。 (3)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基金日收益和 基金七日收益率 (%) 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并签章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4)暂停估值的情形 出现下述任一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估值及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A. 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B.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C.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和及时性。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原则、 程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进行确认。一经确认,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公告并予以纠正,并与基金托管人一起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造 成较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因基金估值原则、程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适当补正措施,若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赔偿 责任。基金管理人在履行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赔偿原则如下: A. 赔偿仅限于因估值原则、程序违规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B.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财产负债后的余额。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始 终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时间及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资产净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并以 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基金日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基金七日收益率保留至 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的估值导致基金日收益小数点后四位以内 或基金七日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 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1)赔偿原则 因基金资产估值错误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 人在赔偿基金投资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赔偿原则如下: A. 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B.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C. 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中给单一当事人造成 10 元以上的损失; D. 上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法律法规对差错处理原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A.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B.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C.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D.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B、C、D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差错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及收益率计算的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4、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记账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 相监督,切实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 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独立编制定期报告。 (1)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时间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2)基金定期报告的复核安排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基金管理人应完成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报表及报告及时进行复核, 确保基金管理人按照上述 规定予以公告披露。基金托管人复核完毕,应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范围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 2、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 注册登记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截止到 2004 年 12 月,已有 11 家基金公司的 17 只开放式基金的 TA 业务外包给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具体是:鹏华中国 50 基金、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基金、融 通新篮筹基金、天同 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海富通精选基金、海富通收益增长基金、 海富通货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债券基金、长盛动态精选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基金、长信 银利基金、金鹰中小盘精选基金、南方积极配置基金、中银国际中国精选基金(LOFs) 、博 时主题行业精选基金(LOFs) 、广发小盘成长基金(LOFs) 。基金产品类型包括股票基金、债 券基金、保本基金、货币基金、系列基金和 LOFs。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推出两年多来,功能渐趋完 善,目前系统提供的主要业务功能,基本上涵盖了基金公司自建的 TA 系统的业务功能,为 了保证系统安全、高效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 一系列业务规则,建立了一整套内部运行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管理运作情况良好,未出现 重大问题。 3、注册登记机构享有的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及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4、注册登记机构承担的义务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 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外; (5)按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及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 争议解决方式 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修改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托管协议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服务内容,由基金管理人在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正常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包括基金的转换、定期定额 交易等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 并已向建行借记卡和农行借记卡持卡人开通了基 金网上交易系统,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cn),更加方便、快捷 地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基金管 理人也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 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 段。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 认单;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将向上个季度内有 交易或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短信平台、呼叫中心 (400-6788-999;0755-8235366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E-MAIL、传真等方式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通过手 机短信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每日基金份额净值、每笔交易确认、账户余额及损益、公司最新 公告、新产品信息等;通过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周刊、每季度投资策略报告、每季度 旗下基金的季报、实时的财经资讯等讯息。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 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登录基金公司网站进行信息查询,通过输入基金账户号(或证件号码)和 查询密码进入查询账户,享有交易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对账单打印、理财刊物查阅 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 QQ(178000518) 、MSN(phkf1998@hotmail.com) 、短信接收平台等网 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并 在每周二下午开展专家在线咨询业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0755-82353668)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24 小时基金账户 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五天,每日不少于 8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诉栏目、自动语音留言栏 目、呼叫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 行投诉。 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下属的客户服务中 心负责管理投诉电话和邮箱。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代销机构统一处 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 人承诺在 24 小时之内对投资者的投诉做出回复,并作跟踪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将在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七) “鹏友会”俱乐部 凡购买公司开放式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均自动成为鹏华投资者俱乐部“鹏友会”的会员。 “鹏友会”俱乐部会员章程及提供的服务内容,请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查阅与了解。 (八)服务质量监督员 公司通过聘请社会各界人士,建立服务质量监督员机制,使其客观地对公司客户服务提 出需求和建议。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报纸 披露日期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6-11-23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6-12-1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财通 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6-12-8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金元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6-12-8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深圳 市商业银行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6-12-11 关于鹏华货币市场基金元旦假期前暂 停申购及其他基金转入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6-12-27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 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07-1-4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莞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7-1-16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北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7-1-16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06年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2007-1-22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 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07-2-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宏源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 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7-2-6 关于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春节假期前单 日(15 日)暂停申购及其他基金转入 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07-2-12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 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07-3-1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06 年 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2007-3-27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交通 银行为基金转换业务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7-3-29 关于谨防不法人员冒用我司名义进行 非法证券活动的特别提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7-3-29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 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07-4-2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2006 年11 月12 日起,至2007 年4 月11 日止。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 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委托代理协议》 (四)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 法律意见书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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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