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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选(519001)

银华优选:基金份额拆分和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拆分和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519001)(以下简称:银华优选基金)成立于2005年9月27日,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基金成立以来一直遵循"估值至上"和"精细研究"的投资理念和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运作规范稳健,取得了优秀的管理业绩,受到投资者认可。2007年1月10日在由中国证券报联合中国银河证券公司、中信证券公司及天相投资顾问公司共同举办的第四届中国基金业"金牛奖"评选中,银华优选基金以良好的风险收益比获得"2006年度开放式股票型金牛基金"称号。





为满足投资者需求,进一步优化银华优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有效加强对银华优选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经与银华优选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我公司将对银华优选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拆分(以下简称:拆分),同时对基金合同中相应条款进行修改。现将有关要点公告如下:





一、银华优选基金拆分方案





(一)拆分日(T日)





2007年5月10日





(二)拆分对象





拆分日(T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





(三)拆分方式





基金拆分日(T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拆分比例对持有人拆分日(T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拆分。拆分后,持有人基金份额数按照拆分比例相应增加,拆分日(T日)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拆分公式为:





基金份额拆分比例=拆分日基金资产净值/拆分日拆分前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





拆分后基金份额数=拆分前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拆分比例





其中,基金份额拆分比例保留到小数点后9位,持有人拆分后场内的基金份额保留到整数位,持有人拆分后场外的基金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拆分后,基金份额总数与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均相应调整,但调整后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拆分对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四)基金拆分日当日(T日)及拆分日次日(T+1日)申购与赎回的规定





1、拆分日(T日)(2007年5月10日)申购、赎回的相关规定





在拆分日(T日)(2007年5月10日),投资者申购申请将按照拆分日(T日)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并确认申购份额;





拆分日当天(T日)(2007年5月10日)暂停本基金的赎回业务。





2、拆分日次日(T+1日)(2007年5月11日)申购、赎回的相关规定





在拆分日次日(T+1日)(2007年5月11日),投资者申购申请将按照拆分日次日(T+1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并确认申购份额;





拆分日次日(T+1日)(2007年5月11日)暂停本基金的赎回业务。





(五)拆分日次日(T+1日)后申购和赎回的计算





拆分日净值为1.00元,在拆分日以后,基金份额净值将在拆分日基金份额净值(1.00元)的基础上变动,投资者申购、赎回价格将以此为基础计算。





(六)拆分结果公告日





2007年5月11日(T+1日),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拆分比例予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T+2日,即2007年5月14日起(含该日)在销售机构查询其原持有份额的拆分结果。





(七)拆分增加份额赎回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本次拆分增加的份额可以自T+2日,即2007年5月14日起(含该日)办理赎回。





(八)特别提示





1、拆分日当日(T日)(2007年5月10日)和次日(T+1日)(2007年5月11日)本基金暂不受理除场外申购以外的其他交易业务。





2、为了保证本次限量申购顺利运作,2007年4月30日暂停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自拆分公告日2007年4月30日起至2007年5月29日(含拆分公告日当日)暂停场内申购业务,暂停在广东发展银行的申购业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本次拆分增加的份额于T+2日(即:2007年5月14日)起可办理赎回。为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获得本次拆分信息,基金管理人同时将在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上刊登相关拆分公告,并采用信件、电子邮件、对账单夹寄、短信提示等方式告知份额持有人相关拆分事宜,敬请留意;投资者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010-85186558 或4006783333)咨询相关事宜。





二、银华优选基金基金份额拆分申购费率





为了基金在拆分之后平稳运作,有效控制基金规模,在基金份额拆分期间按照《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申购费率申购,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含)至1000万元 1.2%





1000万元(含)以上 1500元





三、规模控制与限量销售





为了基金日后平稳运作,自拆分公告日2007年4月30日起至2007年5月29日,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销售实行总规模控制。





1、规模控制





自拆分公告日2007年4月30日起至2007年5月29日,若预计当日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资产净值总额接近或达到100亿元,本基金管理人将于下个工作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公告日提交的申购申请视为无效。





2、比例确认





当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时,若暂停申购前一个工作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资产净值不超过100亿元,则所有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暂停申购前一个工作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初次确认后超过100亿元,则对当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





申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如下,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申购申请确认比例=(100亿元-暂停申购前一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暂停申购前一工作日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暂停申购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暂停申购前一工作日有效申购申请初次确认金额×100%





若拆分当日的有效申购申请需采用比例确认,则上述确认比例计算公式中的暂停申购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指拆分后份额净值,即1.0000元。





按照上式计算的确认比例,投资人当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部分确认的金额计算如下,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有效申购申请部分确认的金额=有效申购申请金额×确认比例





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部分确认,则投资者当日申购的申购费按照最后申请确认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且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日常申购最低数额(单笔1000元)的限制。





3、自拆分公告日(2007年4月30日)起,若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申购业务,则有权在期间的任一个工作日发布暂停申购公告且自即日起暂停申购业务。





4、若暂停申购,暂停申购公告将于暂停申购起始日当天在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若暂停申购日前一工作日的有效申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确认比例将于暂停申购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5、为了保证本次限量申购顺利运作,2007年4月30日暂停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自拆分公告日2007年4月30日起至2007年5月29日(含拆分公告日当日)暂停场内申购业务,暂停在广东发展银行的申购业务。





若发生暂停申购的情形,待基金运作平稳后,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择机公告恢复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





四、基金合同的修改





为保持拆分会计处理方法和基金合同的一致性,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将基金合同"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条款的"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修改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上述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此修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五、销售网点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本基金的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本公告解释权归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