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融通领先(161610)

融通领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txt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





重要提示





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通宝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4月17日证监基金字 [2007]113号文核准的通宝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宝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 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自2007年4月30日起,由《通宝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 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 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是股票 基金,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集中申购。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 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通宝基金




















指通宝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基金管理人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 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更新1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 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2004年8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4年8月17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 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 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 1 页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txt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型




















对包括通宝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自通宝证券投 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通宝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集中申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 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 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 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孟立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电话:0755-26948043





联系人:秦燕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8号文核准设立,注册资本为12500万元人民币。





经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64号)、中国 商务部(商外资资审字[2006]0788号)审核批准,本基金管理人原股东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华林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分别将其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20%股权全部转让给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





经基金管理人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64号)的批准,基金管理 人原股东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20%股权全部转让给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股权转让事项中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股权转让给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股权转让给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现已办理 完毕,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股权转让给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的相关变更 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中。





本次股权变更前,本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为: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0%、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20%、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上述转让事项全部变更完成后,本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将为: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40%、新时代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孟立坤先生,董事长,1962年生,中共党员,工学博士。1995年起曾就职于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北京营业部 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级)。





刘承运先生,董事,1947年生,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高级经济师,1996年7月至今任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 第 2 页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txt 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





焦锋先生,董事,1946年5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任兰州炼油 化工总厂总会计师;广东核电集团财务部经理;大亚湾核电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高洪星先生,董事,1962年9月出生,高级经济师,博士学历。历任深圳发展银行总行信贷主任、深圳发展银行爱华支 行行长、深圳发展银行发展大厦支行行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信贷处处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珠海分行行长、 国泰君安证券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党委副书记。





曹凤岐先生,独立董事,1945年生,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企业管理 案例研究中心主任、全国MBA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投资基金法立法工作组副组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中 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金融学会副会长。





马金声先生,独立董事,1943年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人民银行总行办公厅主任兼金银管理司 司长、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副行长;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副董事长。





强力先生,独立董事,1961年生,现任西北政法学院教授、法学二系(经济法系)副主任、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导 师、金融证券法研究中心主任。





吕秋梅女士,董事、总经理,1963年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历任国信证券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吴冶平先生,董事、督察长,1962年生,硕士,经济师。曾在中国银行深圳国际信托咨询公司证券发行部工作,历任 深圳市安信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部门经理、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公司 研究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研究部总监、基金普惠基金经理助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 监。





2、监事





程燕春先生,监事,1966年生,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南昌市城东支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监察室案件检查处正科级监察员、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市场处负责人、监管处负责人、信息披露负责人,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吕秋梅女士,董事、总经理,1963年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历任国信证券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刘模林先生,副总经理,1969年生,华中理工大学机械工程硕士。具有12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武汉市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总部研究部经理、花桥证券营业部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策略和行业研究员、总监、机构理财部总 监,现同时担任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冶平先生,董事、督察长,1962年生,硕士,经济师。曾在中国银行深圳国际信托咨询公司证券发行部工作,历任 深圳市安信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部门经理、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公司 研究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研究部总监、基金普惠基金经理助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 监。





4、基金经理





刘模林先生,1969年生,华中理工大学机械工程硕士。具有12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武汉市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研 究部经理、花桥证券营业部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策略和行业研究员、总监、机构理财部总监,现同时 担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文涛先生,1968年生,大学本科。具有8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项目工程师、深圳新鹏投 资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工程师、招商证券研究发展中心高级研究员、部门副总经理、招商证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现同时担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总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总经理吕秋梅女士、副总经理刘模林先生、首席分析师冯宇辉先生、基金管理部总监郝继 伦先生、机构理财部总监陈晓生先生组成。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 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 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5、依法发售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16、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7、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18、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19、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20、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 财产;





21、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2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4、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第 3 页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txt





2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27、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2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9、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30、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1、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3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33、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35、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36、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3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9、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0、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41、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 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 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 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 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 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 第 4 页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txt 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 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 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 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 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 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 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 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 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 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 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 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 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








联系电话:(010) 6759 510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 1996年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 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 (股票代号:HK0939)于2005年10月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截至2006年6月30日止,中国建设银行 总资产为人民币51,662.42亿元,客户存款为人民币44,915.66亿元,2006年上半年实现税前利润人民币328.14亿元。中国 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 敦、纽约设有代表处。2006年8月24日,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与美国银行签署协定,收购美国银行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美国 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中国建设银行在《银行家》2006年公布的全球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中,名列中国 银行业榜首,在世界大银行中列第11位。中国建设银行在《福布斯》2006年全球领先企业榜中为第65名,列中国第二位。 在《亚洲周刊》2006年7月公布的亚洲银行300强排名中,中国建设银行在"利息收入净值最高的银行"和"纯利最高的银行" 两项排名中均列第一位,被誉为"亚洲最赚钱的银行"。此外,在2006年度《亚洲金融》亚洲最佳公司评选中,中国建设银 行入选"最佳管理公司"、"最佳公司管治"、"最佳派息承诺"排行榜。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 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委托托管团队等8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80余人。





(二)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 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部、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工 作,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较丰富相关工作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金鼎、汉博、通宝、通乾、鸿飞、银 丰等1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 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 健回报、银华-道琼斯88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投摩 第 5 页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txt 根货币市场、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红利精选、工银瑞信货币市场、长城消费 增值、华安上证180ETF、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泰达荷银效率优选、华夏深圳中小企业板ETF、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华宝兴 业收益增长、华富货币市场、工银瑞信精选平衡、鹏华价值优势、中信稳定债券、华安宏利、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博时价 值增长贰号、海富通风格优势、银华富裕主题、华夏优势增长、信诚精萃成长、工银瑞信稳健成长等44只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 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 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 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 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 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本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 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发现异常情况,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后,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 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用途及费用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进行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 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张权





联系电话:(0755)26948040





传真:(0755)26935005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241-1243室





邮编:100032





联系人:宋雅萍





联系电话:(010)88091528转161





传真:(010)88091635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27层I、J单元





邮编:200120





联系人:林文兵





联系电话:(021)58402858转201





传真:(021)58402858转333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7 号投资广场22、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9 第 6 页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txt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7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傅洋





联系人:娄爱东


周群





经办律师:娄爱东


周群





联系电话:(010)85262828





传真:(010)85262826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朝阳区北大街6号北海万泰大厦802-80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法定发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葛明、金馨





电话:010-65246688





传真:010-85188298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通宝基金转型而成。





2007年4月2日,通宝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通宝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 括通宝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 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4月17日证监基金字[2007]113号文核准,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 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通宝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融通领先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调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同时基金更名为"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通宝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一)基金的集中申购期





本基金自2007年5月11日至2007年5月25日开放申购,期间不开放赎回,称为"集中申购期"。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集中申购期,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运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三)销售方式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柜台系统办理集中申购(称为"场外集中申购")。集中 申购期内,暂不开放场内集中申购。





(四)销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销售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的集中申购。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集中申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集中申购公告以及 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场外集中申购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人民币。





2、场外集中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提交申购申请的,适用优惠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200万 1.0%








200万≤M<500万 0.6%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集中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基金集中申购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重复申购时,需按单笔集中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费集中申购费用。如果投资者的集中申购申请只有部分 获得成功确认,则按有效集中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集中申购费用。





3、集中申购申请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集中申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2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 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集中申购申请,集中申购份额由注册登记机构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可以在基金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到其办理集中申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4、集中申购份额的确认





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期结 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由注册登记机构计算投资者集中申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 理人应在3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验资。 第 7 页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txt





验资结束日为原通宝基金基金份额拆分日,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份额拆分,使得验资结束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 元,再根据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原通宝基金持有人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确认。验资结果将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份额拆分后,基金份额总额与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 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份额拆分对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就集中申购的份额确认情况、基金份额拆分结果进行公告。





5、场外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对于在集中申购期办理场外申购的投资者,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金额/(1+集中申购费率)





集中申购手续费=集中申购金额-净集中申购金额





集中申购份额=(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期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申购资金集中申购期间的利息,在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计算以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对于办理场外集中申购的投资者,申购份数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或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6、"末日比例确认"的处理方式





为了基金平稳投资运作的需要,本基金管理人在集中申购期内对基金集中申购总规模实行限量100亿份。





(1)集中申购期内申购申请不超过100亿份(含100亿份)的情形:若集中申购期内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集中申 购的总份额不超过100亿份(含100亿份),则所有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2)集中申购期内申购申请高于100亿份的情形:若集中申购期内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集中申购的总份额超过 100亿份,将对集中申购期内最后一个申购日之前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对最后一个申购日有效申购申请采用"末 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末日申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如下:





集中申购期末日申购申请确认比例 = (100亿元 - 集中申购期内申购末日之前有效申购申请金额)/末日有效申购申 请金额





按照上式计算的确认比例,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末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将部分予以确认。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集中申购期内有效申购金额不足100亿元,该笔申购将按照100%比例全 部确认,对应申购费率为1.2%,在集中申购期间产生利息2.00元,基金集中申购价格每份1.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集中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申购费用=10000 - 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2.00)/1.00=9,883.4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9,883.42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集中申购期内有效申购申请金额超过100亿元。若该笔申购申请发生在 集中申购期末日之前,该笔申购将按照100%比例予以确认,投资者得到的申购份额同例一。





若该笔申购申请发生在集中申购期末日,且本次集中申购期末日之前有效申购申请金额达到90亿元,申购末日的有效 申购申请金额为40亿元,投资者得到的申购份额确认比例为(100 - 90)/40 = 25%,有效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为2,500.00 元,其对应的集中申购费率为1.2%,集中申购转份额利息为0.11元,基金集中申购价格每份1.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有效申购申请确认金额=10,000×25%=2,500.00元





净申购金额=2,500.00/(1+1.2%)=2,470.36元





申购费用=2,500.00-2,470.36=29.64元





申购份额=(2,470.36 +0.11 )/1.00=2,470.47份





未确认金额=10,000-2,500.00=7,500.00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2,470.47份基金份额。未确认金额7,500.00元将于本基金集中申购结束 后退回投资者账户。若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间多次申购该基金,其有效申购申请将按照单笔有效申请确认比例计算单笔有 效申购申请份额。





7、场外集中申购的限额





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通过代理销售机构进行场外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万元。本基金集中申购期间 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上限的限制。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拟在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和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进行,具体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第 8 页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txt 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 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外申购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场内申购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





本基金自通宝基金终止上市后开始办理申购,暂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不超过1个月。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 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1个月。暂停期间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日常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上述公告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上述公告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 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程序,在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通过场外或场内)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通过直销机 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万元;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场外赎回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限制,场内赎回每次 赎回申请不得低于300份基金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4)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财产。





2、申购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200万 1.0%





200万≤M<500万 0.5%





M≥500万 单笔1000元





(2)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1年 0.5%








1年≤T<2年 0.25%








T≥2年 0








注:上表中, 1年以365天计算。





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0.5%。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 实施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 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第 9 页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txt





3、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场内申购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1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0 - 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 = 96970.64 份





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6970 份,不足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96970×1.016=98521.52 元





退款金额=100000-98521.52-1477.83=0.65 元





(2)场外申购





申购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0 - 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 = 96970.64 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1)场内赎回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 个月,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250=10250 元





赎回手续费=10250×0.5%=51.25 元





净赎回金额=10250-51.25=10198.75 元





即投资人赎回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 元,则可得到10198.75 元净赎回金额。





(2)场外赎回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 年半,适用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025 元,则:





赎回总金额=10000×1.025=10,250 元





赎回手续费=10250×0.25%=25.63 元





净赎回金额=10250-25.63=10,224.37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 份基金份额,可得到10,224.37元赎回金额。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总资产-基金总负债)/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 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续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第 10 页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txt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①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②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则默认为延期赎回处理。





③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 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 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 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 费。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符合中国经济发展方向,依靠技术自主创新、领先的经营模式或优势的品牌、渠道等因素获得业绩 持续高速成长,从而推动中国经济结构提升的上市公司,分享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结构性的高速增长;通过积极主动的分 散化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增长,为基金持有人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的各类股票、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0~3%;债券与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5%~40%,其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5%。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对权证或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把握中国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趋势,深入分析宏观经济和行业 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作出资产配置和组合构建。在辨明所属资产类别,区分不同类别资产基本性质的基础上,确定对股 票、债券及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和股票资产在不同行业的投资比例,完成资产配置。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股价的上升的主要推动力来自于企业盈利的不断增长。在中国经济长期高速增长的大背景下,许多企业在 一定时期表现出较高的成长性,但只有企业在技术创新、经营模式、品牌、渠道、成本等方面具有领先优势,才能保持业 绩持续高速成长,而这些企业正是本基金重点投资的目标和获得长期超额回报的基础。





(1)初步筛选:选择前一年换手率或成交量处于全A股市场前80%的股票作为本基金选股的流动性指标;选择前一年 流通市值的平均规模处于全A股市场前80%的股票作为本基金选股的市值指标;利用以上流动性指标和市值指标选择上市公 司作为投资备选股票库基础库。每季度末对以上指标统计一次,根据统计结果对原有基础库进行调整。





(2)成长性公司筛选:本基金以PEG为核心指标,综合三方面财务指标分析进行筛选





l 历史成长性指标:过往两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每股收益增长率、每股EBITDA增长率等等





l 未来成长性评价指标:未来两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未来两年每股收益的增长率(G)、预测动态市盈率、PEG( 静态市盈率/未来一年每股收益的增长率)





l 盈利能力指标:过往两年平均投资回报率(ROIC)、过往两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





(3)企业领先性分析:本基金管理人运用"融通企业核心竞争力评估体系",对前两步选择出的公司进行定性分析。定 性指标主要包括:经营模式、行业地位、人(管理层过往业绩评估、公司核心竞争力评估)、财(管理能力评估)、物( 市场空间、科技创新能力评估)、环境(行业环境和政策环境评估)、市场经济专利(区域垄断、政策垄断、资源垄断、 技术优势、营销优势、品牌优势)以及公司分红派息政策;与此同时,我们还运用企业生命周期识别系统识别企业所处生 第 11 页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txt 命周期。最后从重点公司中精选出在以下三方面的价值评估中最具优势的股票,作为重点投资标的。





l 具有技术自主创新优势、领先的经营模式、优势的品牌渠道和值得信赖的管理层;





l 盈利能力较强且具有优良增长潜力;





l 估值水平具有吸引力。





(4)行业配置





本基金行业配置在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按照"自上而下"的投资方式,充分借鉴历史统计规律和产业发展路径,把握符 合中国经济发展方向和经济增长的变迁趋势,在剖析行业竞争结构、盈利模式、周期性和景气度的基础上判断各行业未来 成长前景,并以此为主要依据实现行业子类的优化配置。





通过行业配置达到优化资产配置,减少个股分析失误,提高风险收益比的作用。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上,我们贯彻"自上而下"的策略,采用三级资产配置的流程





(1)久期管理





根据对利率趋势的判断以及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确定各类债券组合的组合久期策略。





(2)类属配置与组合优化





根据品种特点及市场特征,将市场划分为企业债、银行间国债、银行间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央行票据、交易所国债 六个子市场。在几个市场之间的相对风险、收益(等价税后收益)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各类别债券资产的配置。具体而言 考虑市场的流动性和容量、市场的信用状况、各市场的风险收益水平、税收选择等因素。





在久期和类属配置确定后,根据优化调整的策略,我们将选择下列三种期限结构配置方法之一构建组合:





子弹组合:现金流集中在投资期到期日附近;





杠铃组合: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梯形组合: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3)通过因素分析决定个券选择





从收益率曲线偏离度、绝对和相对价值分析、信用分析、公司研究等角度精选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本基金力求通 过绝对和相对定价模型对市场上所有债券品种进行投资价值评估,从中选择暂时被市场低估或估值合理的投资品种。





我们重点关注:期限相同或相近品种中,相对收益率水平较高的券种;到期期限、收益率水平相近的品种中,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券种;同等到期期限和收益率水平的品种,优先选择高票息券种;预期流动性将得到较大改善的券种;公司成 长性良好的转债品种;转债条款优厚、防守性能较好的转债品种。





为控制组合的整体风险,在选择可转换债券时我们遵循以下限定条件:债券溢价不超过15%、银行担保、公司连续三年 盈利。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价值分析为基础,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研究,在采用数量化模型 分析权证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把握市场的短期波动,谨慎进行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20%








沪深300指数由市值规模大、流动性强和良好基本面的300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股,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涵盖国债、企业 债、金融债、可转债,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有其它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有更科学客观的权重比例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较高预期收益较高预期风险的产品,其预期收益与风险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 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0~3%;债券与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比例范 围为5%~4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10%;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第 12 页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txt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 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 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 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 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 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权证按公允价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 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 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 第 13 页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txt 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 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 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 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年度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 第 14 页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txt





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其中,托管于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只 能是现金分红。托管于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分红方式可为现金分红方式或分红再投资方式,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分红再投资部分以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 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第 15 页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txt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集中申购期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发售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第 16 页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txt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 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 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 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 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 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 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 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 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人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 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 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 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





(六)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 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第 17 页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txt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 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 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第 18 页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txt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发售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 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 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 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第 19 页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txt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 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 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 第 20 页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txt 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 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 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 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 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前及时公告。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 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正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 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第 21 页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txt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备案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 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 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 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 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 22 页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txt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 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邮政编码:518053





法定代表人:孟立坤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 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的各类股票、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0~3%;债券与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5%~40%,其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5%。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对权证或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 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0~3%;债券与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比例范 围为5%~4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10%;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 第 23 页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txt 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 新后的名单发送基金托管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 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交易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 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 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 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 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 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 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集中申购期间及集中申购资金的验资





1.基金集中申购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集中申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集中申购期满或基金停止集中申购时,集中申购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集中申购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 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 第 24 页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txt 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 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 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 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 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 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 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指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a.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 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b.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 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c.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 第 25 页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txt 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权证按公允价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 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d.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 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 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 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时;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 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 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 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 26 页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txt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我们将向持有人寄送的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当季有交易的持有 人寄送开放式基金份额余额对账单、开放式基金交易明细表;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持有人寄送开放式基金 份额余额对账单、开放式基金交易明细表。





3、电子邮件寄送





融通基金管理公司为投资者准备了 "融通开放式基金月报"等多层次、多角度的系列投资理财刊物,以电子邮件形式向 客户发送。另外,融通基金管理公司也将及时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投资者发送旗下基金定期报告、基金分红公告、临时公告 等资讯信息。





(二) 手机短信服务





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将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份额净值(需客户定制)、交易成交信息(需客户定 制)、基金分红、节日问候等信息服务。您可以拨打0755-26948088转人工或在网站账户资料中留下手机号码,享受此便利 服务。





(三)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所有融通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均可通过公司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讯。





2、信息资讯服务





客户可以利用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公司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临时公告及公司最新动态等各 类最新资料。





3、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提供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服务。凡持有兴业银行借记卡、已开通网上银行业务的建设银行借记卡或已关 联银联CD卡的其它银行卡的投资者均可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





(四)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1、可拨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755-26948088





2、登陆融通公司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mail.rtfund.com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上述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此页无正文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4月30日 第 2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