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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博(519035)

富国天博: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txt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





本招募说明书印刷时间:2007年4月





本条款未来如有修改,将在指定媒体公告,恕不另行书面通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汉博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转型经2007年4月5日汉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 获中国证监会2007年4月18日证监基金字[2007]108号文核准。自2007年4月27日起,由《汉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 而成的《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





基金资料摘要





基金名称: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108号





投资目标: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性的创新主题类上市公司,在充分注重投资组合收益性、流动性与安全性 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资本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以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收益分配: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 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税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销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销售渠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 信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代销网点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申购、赎回开始时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 理赎回





基金申购费率:在申购或赎回时收取,在申购时收取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的5%,在赎回时收取最高不超 过申购金额的5%





最低投资额:1,000元(含申购费)





最低赎回额:1,000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基金份额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后面所载之详细内容一并阅读。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 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 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 1 页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txt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汉博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基金管理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招募说明书是基金 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更新1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 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 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指定交易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中定义的"全面指定交易"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集中申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或柜台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 第 2 页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txt 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指人民币元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 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 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3、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李建国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68597788





传真:(021)68597799





联系人:林志松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05年12月31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风险控 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的风险评估和防范,进行重点风险监督、控制与管理,就基金投资制定控制公司内部风险的政 策,并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研究制定风险控制的办法。





公司目前下设十个部门和两个分公司,分别是:基金管理部、资产管理部、研究策划部、市场发展部、信息技术部、 监察稽核部、计划财务部、基金清算部、人力资源部、行政管理部、北京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基金管理部负责根据投资 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决策进行基金投资,下设基金经理组和集中交易室,分别负责基金管理和交易指令执行与监督。研究策 划部负责行业和上市公司研究。资产管理部负责社保基金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的委托投资与客户服务。市场与发展部负责 产品研究与设计、公司发展战略研究、基金销售、市场推广、客户服务、销售渠道管理等。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 的日常运行与维护,跟踪研究新技术,进行相应的技术系统规划与开发。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计划和战略的拟订、督办以及公司财务。基金 清算部负责基金会计核算、估值、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和清算等业务。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事劳资管理工作。行政管 理部负责公司文字档案、后勤服务等综合事务管理。北京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分别负责华北和华南的营销与销售。





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公司有员工112人,其中59%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 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敏女士,董事长。生于1954年,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副处长、处长;上海 市外经贸委处长;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党委书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2004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建国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生于1963年,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经济师。历任河南省证券公司总经理;海通 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副董事长。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1977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 务所的前身Thorne Riddell公司,并于1989年成为加拿大毕马威的合伙人之一。现任BMO投资有限公司亚洲业务总经理,兼 任加中贸易理事会董事。





李明山先生,董事。生于1952年,中共党员,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 券交易所副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缪恒生先生,董事。生于1948年,中共党员,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南市区办事处南码头 分理处会计员、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南市区办事处会计出纳科副科长;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南市分行副 行长;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先生,董事。生于1958年,学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1980年至1984年在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年加入加拿大BMO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现任BMO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葛航先生,董事。生于1966年,大学本科,经济师。历任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资金信托部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 托投资有限公司租赁信托部副经理、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经理。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生于1952年,博士学位。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金融学院副院长、 常务副院长、院长;现任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委员会主任。





刘保玉先生,独立董事。生于1963年,法学博士。现任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济 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山东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





Wai P.Lam先生,独立董事。生于1936年,会计学博士。1962年至1966年在PriceWaterHouseCoopers会计师事务所担任 助理会计和高级会计;1966年至1969年在加拿大圣玛利亚大学担任教师;1973年至2002年在加拿大Windsor大学担任教授; 现任加拿大Windsor大学名誉教授。 第 3 页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txt





2、监事会成员





金同水先生,监事长。生于1965年,大学本科。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科员、项目经理、业务经理;鲁信投资 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高级业务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





李础前先生,监事。生于1957年,经济管理硕士。历任安徽省财政厅中企处主任科员;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科长;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沈寅先生,监事。生于1962年,法学学士。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组长;上海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法律事务部经理。现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 室总经理助理、法律事务室副主任。





夏瑾璐女士,监事。生于1971年,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荷兰银行上海分行结构融资部经理;蒙 特利尔银行金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毕天宇先生,监事。生于1971年,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北方工业上海公司内贸处销售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现任富国基金管理公司汉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督察长





林志松先生,督察长。生于1969年,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曾在漳州商检局办公室、晋江商检局检验科、厦门证券公 司投资发展部工作。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





4、高级管理人员





李建国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生于1965年,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 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





李长伟先生,副总经理。生于1964年,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讲师。历任河南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干部;中央党校 经济学部讲师;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北京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北京营业部总经理。





陈继武先生,副总经理。生于1966年,工学硕士,11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浙江农行信托证券部职员;中信银行杭州 分行计财处主管;浙江国际信托投行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金元、基金隆元基金经理;中国人寿资金运用中心 基金投资部投资总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富国动态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毕天宇,生于1971年,工商管理硕士,7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中国北方工业上海公司内贸处销售员、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现任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1)投资决策委员会构成:





陈继武先生: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戈先生: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经理、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禹女士: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下设行业研究部经理。





常松先生: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下设金融数量工程部经理。





饶刚先生: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主管、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毕天宇先生: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列席人员构成:





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交易主管以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 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 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第 4 页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txt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 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 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 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 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 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 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 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 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 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 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 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 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监察与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当发现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经营风险或者隐患等情形时,督察长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当密切跟踪后续整改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 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 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 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 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 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 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 第 5 页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txt 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7595104





联系人:尹东





邮政编码:100032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于1996年易名为中 国建设银行,是中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 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建设银行")总资产达人民币45,857.42亿元,客户存款达人民币40,060.46亿元,2005年实现税前利润人民币 553.64亿元。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977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 约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敦、纽约设有代表处。英国《银行家》杂志2005年7月公布的世界1,000家大银行 按一级资本排名中,中国建设银行列第25位,并被评选为中国"年度最佳银行";荣获《财资》杂志2005年"中国最佳国内银 行奖";《全球托管人》杂志主办的"2005年新兴市场托管服务调查"中,获得"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





3、基金托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 处、基金清算处和监督稽核处7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70余人。





(二)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基金托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 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计划部、筹资部、国际业务部并担任领导工作, 对计划、个人银行及国际业务具有丰富的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6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汉博、汉博、通宝、通乾、鸿飞、银丰 共1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 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 健回报、银华-道琼斯88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投摩 根货币市场、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红利精选、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华安上证 180ETF、长城消费增值股票、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湘财荷银效率优选混合、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华宝兴业收益 增长混合、华夏深圳中小企业板ETF、华富货币市场等共33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财产规模达881.77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 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建设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基金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 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 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 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 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 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 第 6 页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txt 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3、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李建国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68597070





传真:(021)68597979





联系人:林燕珏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电话:(010)67595104





联系人:尹东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2)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传真:(010)68297268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5487、(0755)82090060





传真:(0755)83195049、(0755)83195050





联系人:陈立民





咨询电话:(当地)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金运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徐伟、汤嘉惠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6)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58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傅建华





成立日期:1995年12月29日





电话:(021)63370888





传真:(021)63370777





联系人:张浩





咨询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第 7 页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txt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陶礼明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6419824





客户服务热线:11185





公司网址:www.cpsrb.com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53594566-4125





联系人:金芸





客服热线:(021)96250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电话:(021)62580818-177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顾文松





客服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0)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联系电话:(010)65183888-86080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服热线: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1)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联系电话:(0755)82493561





传真:(0755)82492187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61102(深圳)、(0755)25125666(深圳以外其他地区)





公司网站:www.lhzq.com





(1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巨鹿路7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电话:(021)62568800-3019





联系人:盛云





客户服务号:(021)962506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1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6、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87555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798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613、(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赵荣春、郭京华





客户服务热线:(010)68016655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5)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东路139号华能联合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联系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陈伟





客服热线:(021)68865020





公司网站:www.xcsc.com 第 8 页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txt





(16)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魏云鹏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高峰





客户服务热线:(0755)82288968





公司网站:www.cc168.com.cn





(1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电话:(0755)82262888





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人:任磊





客服电话:(0755)95511





网站:www.pa18.com





(18)中信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凤起路108号国信房产大厦9-12楼





办公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商务大楼





法定代表人:应土歌





联系电话:(0571)85783743





业务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余少南





咨询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19)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楼





法定代表人:平岳





联系电话:(021)68604866-8309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热线:(021)68604866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20)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19楼





办公地址:上海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17楼





法定代表人:顾森贤





联系电话:(021)50588876





传真:(021)50586660-8880





联系人:龙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588(免长途费)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2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166号中保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杨盛芳





客服热线:(021)68419974





公司网站:www.xyzq.com





(22)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联系人:覃清芳





客服热线: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23)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800-810-8868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24)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第 9 页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txt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蔡





传真:(0551)2634400-1171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25)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025)84457777-721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李金龙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sseportal/ps/zhs/hyzq/zxzg_szjjt.jsp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834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吕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楼





法定代表人:沈钰文





联系电话:(021)24052000





传真:(021)54075507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汉博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基金汉博")转型而成。





基金汉博由"淄博基金"、"通发基金"和"三峡基金"经重组规范、合并而来。三基金全称分别为"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 公司"、"通发有价证券投资基金"、"三峡投资基金"。其历史沿革如下:





"淄博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424号批准成立的公司型、封闭式信托投资基金,由原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 资公司(现已被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托管)、淄博市信托投资公司、交通银行淄博支行(后转为海通证券有限公 司)、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山东信托投资股份公司(后转为山东省齐鲁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为基金发起 人,基金发行规模为1亿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93)第2053号文批准,1993年8月20日,淄博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淄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分行为该基金托管人。





"通发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沈银金字(1992)108号批准,由原沈阳证券公司发起设立的,并经中国人民 银行沈阳市分行沈银金字(1992)241号文件批准于1992年9月8日在沈阳证券交易中心上市交易,并于1994年3月7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联网交易。基金发行规模为5000万元,1993年红利转"基金"850万元,实有基金5850万元。后因银证分离政策 的要求,经中国人民银行非银司[1995]105号文批复,沈阳证券公司改建为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基金管理人为海 通证券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基金名义托管人为交通银行沈阳分行。





"三峡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重人行复(92)字第223号批准,于1993年3月由重庆有价证券公司、重庆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工商银行重庆信托投资公司、建设银行重庆信托投资公司和交通银行重庆市分行共同发起设立。基金发 行规模5000万元,三峡基金的管理人为重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名义托管人为重庆市商业银行。





根据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的有关要求,三基金经规范重组合并后,更名为"汉博证券投资基金",规范后,基金汉博由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和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基金管理人更换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更换为中国 建设银行。





2000年10月17日,基金汉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总份额为221,692,894份。2000年11月24日基金汉博完成扩 募,基金总份额增至5亿份,基金存续期延长5年至2007年5月29日。





2007年4月5日,汉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基金汉博转型议案,内容包 括基金汉博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经中国证监会2007年4月18日证 监基金字[2007]108号文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 金终止上市,自2007年4月27日基金汉博终止上市之日起,原《汉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同时基金更名为"富国天博创新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汉博终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中国证券登记结 第 10 页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txt 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在基金开放赎回业务后,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场内上海证券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以下简称"上证基金通")或在办理相关手续后通过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二)集中申购结束后的验资





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期结 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如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一)集中申购期





本基金自2007年5月9日至2007年5月18日的集中申购期开放申购,期间不开放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集中申购期,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





(二)销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三)销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销售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的集中申购。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集中申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集中申购公告以及 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五)基金的最高销售规模





本基金设定销售目标上限为100亿份。具体控制措施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集中申购安排





1、本次基金集中申购期为2007年5月9日至2007年5月18日,在此期间每天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规定。





2、集中申购方式





集中申购将通过场外集中申购的方式进行,本次集中申购将暂不开通场内集中申购方式。场外集中申购不使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





投资者集中申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集中申购期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3、场外集中申购方式和限制





(1)场外集中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





(2)场外集中申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申购方式。





(3)投资人在集中申购期内可以多次申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申购申请不得撤销。





(4)直销机构接受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含 申购费);各代销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含申购费)。





(5)集中申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申购规模没有限制。





4、集中申购价格、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集中申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价格为1.00元/份。





(2)集中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场外集中申购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人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也 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本基金场外集中申购费率如下表:





集中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集中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0%





100万元(含)-500万元 0.8%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持有时间 后端集中申购费率








1年以内(含) 1.6%








1年-3年(含) 0.8%








3年-5年(含) 0.4%








5年以上 0





(3)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A、场外集中申购前端收费模式





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金额/(1+前端集中申购费率)





前端集中申购费用=集中申购金额-净集中申购金额





集中申购份额=(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期间利息)/ 集中申购验资结束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B、场外集中申购后端收费模式





集中申购份额=(集中申购总金额+集中申购期利息)/集中申购验资结束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集中申购费用=赎回份额×1.00元×后端集中申购费率





例一:某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投资5,000元申购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产生利息为2元, 如果其选择交纳前端集中申购费用,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集中申购金额=5,000/(1+1.0%)=4,950.49元





前端集中申购费用=5,000-4,950.49=49.51元





集中申购份额=(4,950.49+2)/1.00=4,952.49份





即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投资5,000元申购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选择交纳前端集中申购费用,可 得到4,952.49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投资5,000元申购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产生利息为2元, 第 11 页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txt 如果其选择交纳后端集中申购费用,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集中申购份额=(5,000+2)/1.00=5,002份





即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投资5,000元申购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选择交纳后端集中申购费用,可 得到5,002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集中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4)集中申购申请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集中申购申请,登记结算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 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集中申购申请,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需按下述程序进行,由登记结算机构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 确认,投资者可以在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到其办理集中申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打印确认单。





(5)集中申购份额的确认





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期结 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3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验 资。验资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投资者集中申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并由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集中申购份额的登记确认。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份额折算,使得验资结束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000元。基金管理人将就集中申购的验资和份额确认情况进行公告。





5、"末日比例确认"的处理方式





为了基金平稳投资运作的需要,本基金管理人在集中申购期内对基金集中申购总规模实行限量100亿份。





(1)集中申购期内申购申请不超过100亿份(含100亿份)的情形:若集中申购期内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集中申 购的总份额不超过100亿份(含100亿份),则所有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2)集中申购期内申购申请高于100亿份的情形:若集中申购期内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集中申购的总份额超过 100亿份,将对集中申购期内最后一个申购日之前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对最后一个申购日有效申购申请采用"末 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末日申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如下:





集中申购期末日申购申请确认比例 =(100亿元-集中申购期内申购末日之前有效申购申请金额)/末日有效申购申请 金额





按照上式计算的确认比例,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末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将部分予以确认。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投资者集中申购期内申购费按照按比例确认后的有效确认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





集中申购期申购申请确认比例将于集中申购期结束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举例如下: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集中申购期内有效申购金额不足100亿元,该笔申购将按照100%比例全 部确认,对应申购费率为1%,在集中申购期间产生利息3.00元,基金集中申购价格每份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0%)=9900.99元





申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申购份额=(9900.99+3.00)/1.000=9,903.9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9,903.99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例四: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集中申购期内有效申购申请金额超过100亿元。若该笔申购申请发生在 集中申购末日之前,该笔申购将按照100%比例予以确认,投资者得到的申购份额同例一。





若该笔申购申请发生在集中申购末日,且本次集中申购末日之前有效申购申请金额达到80亿元,申购末日的有效申购 申请金额为30亿元,投资者得到的申购份额确认比例为(100-80)/30=66.6667%,对应申购费率为1.0%,申购末日产生 利息2元,基金集中申购价格每份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有效申购申请确认金额=10,000×66.6667%=6,666.67元





净申购金额=6,666.67/(1+1.0%)=6,600.66元





申购费用=6,666.67-6,600.66=66.01元





申购份额=(6,600.66+2)/1.000=6,602.66份





未确认金额=10,000-6,666.67=3,333.33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6,602.66份基金份额。未确认金额3,333.33元将于本基金集中申购结束 后退回投资者账户。





若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间多次申购该基金,其有效申购申请将按照单笔有效申请确认比例计算单笔有效申购申请份 额。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目前的代销机构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的代销网点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 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销售机构赎回原汉博基金基金份额。





1、原汉博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交易在本基金场内代销机构的,基金份额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变 更登记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开放赎回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其指定交易 的本基金场内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2、原汉博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非本基金场内代销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开设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临时账户(以下简称"临时账户"), 用于归集该部分基金份额。基金开放赎回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代销网点、代销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人 直销网点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确认其权益的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核对无误后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据此办理基金份额登记,将基金份额从临时账户扣减,同时记增持有人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此后, 投资者可通过相关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确认权益的具体流程和要求,详见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第 12 页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txt





投资人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和赎回开始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 换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包括该日)后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场外代销网点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直销网点首次申购基金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20,000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持有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 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场外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的最低 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5、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 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 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7、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





(1)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 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申购。





(2)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含)-500万元 1.2%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年以内(含) 1.8%





1年-3年(含) 1.2% 第 13 页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txt





3年-5年(含) 0.6%








5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投资者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定为0.5%。投资者场外赎回,根据申购方式的不同,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适用的赎回费率为0.5%。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适用变动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2年以内(含) 0.6%





2年-3年(含) 0.3%








3年以上 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限额。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内,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实际执行的申购、赎回费率,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变更费率 时,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 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经相关监管部门核准,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申购可以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和后端申购费用,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前端收费模式。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五:假定T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200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元、100万元和500万元,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 端申购费用,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1.50% 1.20% -








净申购金额(C=A/(1+B)) 9,852.22 988,142.29 4,999,000.00











前端申购费(D=A-C) 147.78 11,857.71 1,000.00








申购份额(=C/1.200) 8,210.18 823,451.91 4,165,833.33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各笔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申购份额(=A/1.200) 8,333.33 833,333.33 4,166,666.66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六: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其在申购时已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其获 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10,000×1.250-10,000×1.250×0.5%=12,437.5元





例七:假定某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内申购基金份额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并分别在半年后、二年半后和三年半后 赎回10,000份,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025、1.080和1.140元,各笔赎回扣除的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 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面值(B) 1.000 1.000 1.0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C) 1.025 1.080 1.140














赎回总额(D=A×C) 10,250 10,800 11,4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E) 1.60% 0.8% 0.4%











后端申购费(F=A×B×E) 160 80 40














赎回费(G) 61.50 32.4 0








赎回金额(H=D-F-G) 10,028.50 10,687.60 11,360.00





例八:假定某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该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并分别在半年 后、二年半后和三年半后赎回10,000份,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230、1.300和1.360元,各笔赎回扣除的后端申 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A) 10,000 10,000 10,000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1.200 1.2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C) 1.230 1.300 1.360














赎回总额(D=A×C) 12,300 13,000 13,6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E) 1.80% 1.2% 0.6%











后端申购费(F=A×B×E) 216 144 72














赎回费(G) 73.8 39 0 第 14 页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txt








赎回金额(H=D-F-G) 12,010.20 12,817.00 13,528.00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 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通过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 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同意 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 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 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 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第 15 页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txt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性的创新主题类上市公司,在充分注重投资组合收益性、流动性与安全性的基础上, 力争实现资本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深信"创新创造财富",以基本面研究驱动投资运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贯穿于资产配置、行业细 分、个券选择以及组合风险管理全过程中。





1、资产配置





(1)本基金基于对宏观面、政策面、基本面和资金面等四个角度的综合分析,充分研判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流动 性及相关性等因素,灵活配置大类资产,力求减小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2)本基金投资的资产类别包括股票、债券、权证等。其中,股票类资产包括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和未来可能出现的 诸如中国预托凭证之类的股权类证券;债券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包括可转债)、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 券、短期融资券、回购协议以及现金存款等。





在正常市场状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投资比例浮动范围为:60%-95%;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浮动范 围为:5%-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投资于创新主题类上市公司股票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股票投资的80%。本基金定义的创新主题类上市公司为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知识与科技 的运用对其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具备行业领先或技术领先优势的上市公司以及经重组后将显现上述特征的上市公司。





2、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认为,当今时代,人类社会已经步入了一个创新不断涌现的重要时期,也步入了一个经济结构加快调整的 重要时期。生产力、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经济社会发展观在创新的推动下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变革,生产要素的流动 与产业转移也在因创新而不断加快:信息科技创新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知识传播应用进程的重要引擎;生命科学和生 物技术创新在对改善和提高人类生活质量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能源科技创新正在为进一步化解能源与环境问题开辟新途 径;材料科技创新将带来深刻的技术变革,基础研究的重大突破逐渐为人类认知客观规律、推动技术和经济发展展现新的 前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国作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决策,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 设。





在资本市场上,由于创新主题类公司具有着强大的竞争优势,其公司业绩在未来较长的时间内将会保持持续高速的成 长,股价也将相应地持续大幅升高。因此,本基金以创新主题类上市公司作为股票投资主体,在高度重视基本面分析的基 础上遵循"关注成长,合理预期企业未来价值"的选股标准精选个股,力争为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回报。





具体而言,本基金将通过成长性评估、价值评估、现金流预测与行业环境评估等多项指标全面考量公司的基本面,关 注因素包括:行业竞争趋势、公司竞争地位、公司业务发展的关键点、短期与长期内公司现金流增长的主要驱动来源、公 司治理结构等,运用的的分析模型包括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DCF)、经济价值模型(EV/EBITDA)、杜邦财务分析模型( DuPont Analysis)等。在创新属性评估方面,本基金将重点考量创新的预期效果,并判断创新是否已经或者将会驱动企业 的成长。本基金对创新的认定涵盖制度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流程创新、管理模式创新、商业模式创 新、需求创新等多个角度。其中,对于公司的具体创新项目,本基金将重点评价基于项目的预期投资回报率,具体衡量指 标包括:销售收入边际增长率、毛利率边际增长率、净利率边际增长率、投入资本回报率等。





2、债券投资策略





在目前中国债券市场处于制度与规则快速调整的阶段,本基金将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 控制、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相对价值判断和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在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对 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整体框架;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 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 产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 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市场转换是指管理人将针对债券子市场间不同运行规律和风险-收益特性构建和调整组合,提高投资收益;





(4)相对价值判断是在现金流特征相近的债券品种之间选取价值相对低估的债券品种,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 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





(5)信用风险评估是指管理人将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 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





(2)具有较高信用等级的债券;





(3)在信用等级与剩余期限类似的条件下,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4)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的下行保护且基本面有良性变化的可转换债券。





3、适时选择权证投资





本基金还可能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在权证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采取有效的组合策略,将权证作 为风险管理及降低投资组合风险的工具:





(1)运用权证与标的资产可能形成的风险对冲功能,构建权证与标的股票的组合,主要通过波幅套利及风险对冲策略 实现相对收益;





(2)构建权证与债券的组合,利用债券的固定收益特征和权证的高杠杆特性,形成保本投资组合;





(3)针对不同的市场环境,构建骑墙组合、扼制组合、蝶式组合等权证投资组合,形成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4)在严格风险监控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股票、波动率等影响权证价值因素的深入研究,谨慎参与以杠杆放大为目 标的权证投资。





(五)投资风格





"研究为本、积极投资、淡化选时、均衡配置,在严格风控的基础上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体现了本基金的投资风 格。





(六)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第 16 页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txt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经理负责基金管理组工作。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股票投资的行业配置比例及重仓投资品种投资方案等重大投资 决策。





基金管理组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并向集中交易 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 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实现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司 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七)投资程序





1、基金管理组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基金合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管理组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个券投资分布方式及买卖时机,并对已投资品种进行 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4、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管理组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 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基金管理组须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图 投资程序示意图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中信标普300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中信标普国债指数。





中信标普300指数和中信标普国债指数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中信标普300指数由深沪两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公司构成, 样本股经过流动性和财务稳定性的审慎检查,能较全面地描述中国A股市场的总体趋势,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 资业绩比较基准。中信标普国债指数反映了交易所国债整体走势,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定位为股票型基金,因此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表述为如下公式:中信标普300指数×80%+中信标普 国债指数×15%+同业存款利率×5%。





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 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有更科学客观的权重比例适用于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 批准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收益、较高预期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十)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 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在正常市场状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投资比例浮动范围为:60%-95%;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 浮动范围为:5%-40%。其中,投资于创新主题类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投资的8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10%;





(11)本基金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评不得低于BBB,在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相关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 17 页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txt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 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财产的 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 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 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 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 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权证按公允价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第 18 页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txt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 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开放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估值错误。





差错处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 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 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 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 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 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 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 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 19 页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txt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赎回费和转换费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相关公告 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 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 20 页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txt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 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第 21 页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txt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收益、较高预期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一)投资于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 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 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 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 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 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 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 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 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 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 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 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 22 页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txt 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中信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代销网点以及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 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 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而需要变更基金合同的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 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 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 23 页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txt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3、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邮政编码:200001





法定代表人:陈敏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 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 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 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 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第 24 页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txt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 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 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 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 25 页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txt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 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 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 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 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第 26 页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txt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 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 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 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 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 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 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正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 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 第 27 页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txt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的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 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而需要变更本基金合同的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 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 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第 28 页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txt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 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 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 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 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3、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 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在正常市场状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 股票投资比例浮动范围为:60%-95%;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浮动范围为:5%-4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10%;





11本基金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评级不得低于BBB,在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第 29 页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txt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相关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 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 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 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 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 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 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 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 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 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在下一工作日前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 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 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第 30 页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txt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 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交收账户),并代表 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 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 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指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 资产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a.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 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b.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 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 第 31 页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txt 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c.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权证按公允价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d.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估值错误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 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 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时;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 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 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 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第 32 页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txt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托 管协议第十六条第(二)款所述之情形发生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托管协议一式八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备存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 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末所有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在本季度有交易、季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的投资者寄送交易 对账单。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www.fullgoal.com.cn)享受网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 时间另行公告。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3种方式定制每日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富国周刊、公告信息、 浮动盈亏、月度、季度电子对账单等,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讯、E-MAIL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网络在线服务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务"栏目,可享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投资刊 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 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七)基金经理热线服务





每周四下午4:00-4:30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询问有关基金投资的各类 问题,由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理亲自回答投资者的问题。





(八)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自动语音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 电子邮件等6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九)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021)68597979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法律意见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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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 第 3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