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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创新(020010)

国泰创新:招募说明书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07年4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7]118号核准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一部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第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业务规则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由销售机构按照约定的扣款日期、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在投资者指定银行帐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后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8年3月5日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98号2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700号港泰广场22-23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1.1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孙艳丽





联系电话:(021)33134688





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4%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





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 2%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4只封闭式基金,7只开放式基金,其中一只为系列基金(包括2只子基金),其基本情况如下:





封闭式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期 托管银行





金泰证券投资基金 1998年3月27日 中国工商银行





金鑫证券投资基金 1999年10月21日 中国建设银行





金盛证券投资基金 2000年4月26日 中国建设银行





金鼎证券投资基金 2000年5月16日 中国建设银行





开放式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期 托管银行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2002年5月8日 交通银行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包括2只子基金,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2003年12月5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2004年6月18日 中国建设银行





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2004年11月10日 中国银行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05年6月21日 中国农业银行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2006年4月28日 中国银行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6年9月29日 中国银行





三、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15年证券从业经历。1982年起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中国投资银行总行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2年起任国泰证券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1998年3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1999年10月起任董事长。





李春平,董事、总经理,硕士、EMBA,14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起历任国泰证券公司行政管理部经理、延平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1999年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9年10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





袁平,董事,硕士。1989年起先后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国资财务有限公司、万宝集团、上海波尔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富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工作,2002年1月起至今担任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产经营部总经理。





何伟,董事,硕士,14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至1999年担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总裁办主任、资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北京总部总经理、北京、上海、黑龙江营业部总经理、投资二部经理等职。1999年起担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企业融资总部总监、收购兼并总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王耀南,董事,大专,14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1996年任职广州珠江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1996年-2001年任职广州珠江实业集团财务公司。2001年至今在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任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行政总监等职。





张和之,董事,硕士。曾任北京半导体器件二厂财务科会计主管、审计科干部,水利电力部机关财务处主任科员,能源部机关财务处副处长,电力部机关事务局经营财务处处长,国电中兴实业发展总公司总会计师,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明芝,董事,本科。1994年起在上海商业网点股份公司从事投资计划和资产管理工作,1998年历任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基金部副经理、资产信托总部总经理。





龚浩成,独立董事,硕士。长期从事金融证券研究和管理,1979起历任上海财经学院副教授、教授、副院长,1984年起历任人行上海分行副行长、行长,上海外管局副局长、局长,1992年起任上证所常务理事,1995年起任上海证券期货学院院长。





曹尔阶,独立董事,本科。长期从事金融证券研究和管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高级顾问,中国财科所教授,清华大学、中央财大、中国金融学院兼职教授,曾任中国投资咨询公司总经理。





吴鹏,独立董事,博士。著名律师,执业范围包括金融证券,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北京大学客座教授,曾在日本著名律师事务所从事与中国相关法律工作,日本西南大学讲授中国法律。





(二)监事会成员:





黄明达,监事,博士。曾任华东师范大学城市与区域发展研究中心讲师,深圳龙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总经理。





李芝樑,监事,硕士。曾任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宣传部干事,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副经理,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经理。





黄永明,监事,硕士,12年证券从业经历。1995年起任国泰证券公司行政管理部经理,1998年起历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部、监察部、战略管理部副总监。





(三)高级管理人员





陈勇胜,董事长,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情况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春平,董事、总经理,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情况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陈坚,副总经理,MBA,证券从业年限13年。1994年起历任国泰证券公司研发部副总经理、总经理,1998年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甦,副总经理,金融学博士后,9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在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投资研究中心任研究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组合管理处副处长。2003年3月起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历任投资总监、副总经理职务。





丁昌海,督察长,硕士,13年证券从业经历。1994年起历任国泰证券公司证券发行部副经理,证券投资二部和基金管理部经理,1998年起历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总监,稽核监察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及相关研究人员配备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何江旭先生,经济学硕士,14年证券期货从业经历。曾就职于浙江金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君安证券公司、国信证券公司。2000年加盟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研究开发部总监助理、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基金管理部副总监,2002年11月至2004年7月担任金鑫基金基金经理,2003年1月至2004年3月担任金鼎基金基金经理,2004年6月开始担任国泰金马稳健回报基金的基金经理至今,现兼任基金管理部总监。





为确保实现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本基金专门配备了精通基本面研究和数量分析的研究人员协助基金经理的投资管理工作。研究开发部在对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利率走势和行业个股分析的基础上拟定投资建议;金融工程部负责数量分析,根据历史模拟和风险测算的结果提出投资可行性分析。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副总经理、研究开发部、固定收益部、基金管理部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督察长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公司研究部门和基金小组提供的研究报告和投资计划,确定基金资产投资策略,审批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李春平(总经理)、陈甦(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周传根(研究开发部总监)、何江旭(基金管理部总监)、崔海峰(基金管理部副总监兼首席基金经理)、高红兵(固定收益部总监)。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二)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三)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四)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 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3.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其内容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投资管理控制制度、信息技术控制、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4.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对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二)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 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有效实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委员会、合规审核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等5个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2)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分管领导议事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者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公司稽核监察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对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 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全面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善的公司财务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核算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分开,保证两者相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帐、独立核算,保证基金资产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制、独立稽核等制度,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有关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批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1)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2)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易业务控制,完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能,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集中交易,以及稽核监察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建立了科学先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管理的风险和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3) 信息技术控制: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软件采购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4) 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以保证在营销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5)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6)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并保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控制委员会总体方针指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 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公司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也会重点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 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使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1979年2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发(1979)056号





注册资金:36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联系人:李芳菲





联系电话:010-68424199





传真:010-68424181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中国农业银行是我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目前在国内有37家分行、营业机构遍布城乡,是我国营业网点最多、机构覆盖面最广的金融机构。同时,中国农业银行开通了全国专用数据通讯网,拥有先进的银行清算系统和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已实现先进的电子联行、资金汇划的实时清算和汇划、对账、清算三位一体,能保证客户资金在同城或异地的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





3、基金托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1998年5月,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内设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境外资产托管处和投资银行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清算、核算、交易监督快捷处理系统,现有员工79名。





4、主要人员情况





杨明生先生: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行长。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农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党组成员,农行工业信贷部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农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主持工作),农行天津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农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农行党委书记、行长。





杨琨先生: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处长,农行人事教育部副主任,农行市场开发部总经理,农行安徽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现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





张军洲先生: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农行总行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刘树军先生: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现任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余晓晨先生: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香港农银证券公司总经理、托管业务部市场开发处处长、境外资产托管处处长、委托资产托管处处长,现任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5、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2006年12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48只,基金裕阳、基金裕隆、基金汉盛、基金景阳、基金景博、基金景福、基金天华、基金同德、基金景业、基金鸿阳、基金丰和、基金久嘉、富国动态平衡开放式基金、长盛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宝盈鸿利收益开放式基金、大成价值增长开放式基金、大成债券开放式基金、银河稳健开放式基金、银河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债券开放式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动态精选开放式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基金、万家保本增值开放式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开放式基金、鹏华货币市场基金、国联分红增利开放式基金、国泰货币市场基金、新世纪优选分红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二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份额达892.29亿份。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是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保证托管业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内部控制的对象有:





(1)托管业务部业务规章和各处业务处理办法;





(2)托管业务部各处职责设置和处内岗位职责设置;





(3)托管业务部业务流程和处内操作规程;





(4)员工职业道德的遵守;





(5)其它控制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托管业务部设立风险管理处作为专门的内部风险控制部门,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内部风险控制业务,不受各处和个人干涉。风险管理处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结果将作为各处改进工作的依据。





在内容上,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分健全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健全性检查是对托管业务部和各处制定的业务规章、办法的健全性进行检查。符合性检查是指对托管业务部各处在本处范围内的分工和对员工操作权限的授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检查工作具体分为四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追踪阶段。





(1)准备阶段。成立检查小组,掌握被查部门的基本情况,收集有关资料,通知被检查单位。





(2)实施阶段。根据检查内容,采取适当方式检查有关证据,询问有关人员,或进行操作试验并做好记录。





(3)报告阶段。撰写评价报告,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并将批准后的结论和意见送达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有权要求复查。





(4)追踪阶段。对检查结论和意见的执行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理财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700号港泰广场22-23楼





负责人:陈勇胜





传真:(021)23060266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3134688





联系人:孙艳丽、陆未定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理财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贵宾楼一层





负责人:吴畏





电话:(010)68498575





传真:(010)68498182





联系人:隋素梅





(二)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68424199





联系人:李芳菲





网址: www.95599.cn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联系电话:95566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www.boc.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阎冰竹





联系人:李娟





电话:010-66226044 / 010-66223251





传真:010-66226045 / 010-66226047





客户服务热线:010-96169





北京银行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152814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6、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网址:www.csc108.com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53594566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 金芸、杨薇





网址:www.htsec.com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联系电话:(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郭京华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电话:(0571)85783750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龚晓军














网址:www.bigsun.com.cn





10、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电话:(021)54038844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胡洁静





网址:www.sw2000.com.cn





1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 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1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网址:www.dfzq.com.cn





1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市石路爱河桥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1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杨盛芳





网址:www.xyzq.com.cn





1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www.gf.com.cn





1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021-65081063





传真:021-65081069





联系人: 刘永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7、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宏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联系电话:010-62267799转6416





传真:010-62294470





联系人: 张智红





网址:www.ehongyuan.com





18、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1901室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联系电话: 010-85252605





传真: 010-85252655





联系人:杨甦华





网址:www.mszq.com





19、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信达大厦10-13楼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电话:(0791)6285337传真:(0791)6289395





联系人:徐美云





网址:www.gsstock.com





20、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26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ecitic.om





2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4楼





法定代表人: 王明权





电话: (021)68816000





传真: (021)68815009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22、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9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法定代表人: 张志军





电话: (022)28451883





传真: (022)28451616





联系人:徐焕强





网址:www.ewww.com.cn





23、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3座5、34、35楼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联系电话:020-87691111





传真:020-87691530





联系人:何勇峰





网址:www.wlzq.com.cn





24、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25、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电话:021-63296362





传真:021-51062920





联系人:甘露





网址:www.cz318.com.cn





26、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丁韶燕





网址:www.zxwt.com.cn





27、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 系 人:覃清芳





联系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客服热线: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28、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 系 人:盛宗凌





联系电话:0755-82492000











真:0755-82492962





客服热线: 400-8888-555,0755-25125666





公司网站:www.lhzq.com





29、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张小波





电话:025-84457777-248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zq.com.cn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98号2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700号港泰广场22-23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传真:(021)23060266





联系人:孙艳丽、陆未定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31346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 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田卫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 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陈宇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118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





(一)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募集渠道和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具体名单参见发售公告)。





(二) 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募集规模





本基金设定首发募集目标上限为100亿份基金份额(不含认购资金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具体控制措施见《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 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见发售公告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六)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全额缴款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七)投资者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发售公告。





六、 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一) 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及认购价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发售面值发售。





(二)本基金以净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2%





100万元(含)-500万元 1.0%





500万元(含)-1000万元 0.6%





10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当需要采取"比例确认"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取外扣法计算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 认购费率)





(注:对于1000万(含)以上的认购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净认购金额和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说明如下: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全部确认,对应认购费率为1.2%,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3.00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 - 9881.42 =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3.00)/1.00=9,884.4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884.42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七、 认购的确认





如在当日(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工作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后2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八、 认购的数额约定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直销网点的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含认购费)。





九、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如基金合同生效,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简称认购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利息的计算和基金份额的折算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通过国泰基金电子交易平台(www.gtfund.com)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国泰基金电子交易平台提供7*24小时服务,接受个人投资者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但交易日下午15:00以后接受的交易申请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处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转换时间进行调整,并在实施日2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2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定





(一) 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本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追加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二)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一)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二)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三)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与价格





(一)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二)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 申购费率)





(注:对于1000万(含)以上的申购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三)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基金赎回费率





赎回净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四)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 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一) 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净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若投资者在一天之内有多笔申购,则按每次申购金额对应费率分别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含)- 500万元 1.2%





500万元(含)-1000万元 0.8%





10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举例说明如下:





某投资者以60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净额=600,000/(1+1.5%)=591,133元





申购费用=600,000-591,133 =8867元





申购份额=591,133/1.10=537,393.64





即投资者以60万元申购本基金,如果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537,393.64份。





(二) 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销售、注册登记等机构的相关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年以下 0.5%





1年(含)-2年 0.25%





2年(含)以上 0





(注:1年按365天计算)





举例说明如下: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持有不超过1年的1000份基金份额,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净额为:





赎回金额=1000×1.10=1100元





赎回费用=1100×0.5%=5.50元





赎回净额=1100-5.50=1094.50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持有不超过1年的1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净额为1094.50元。





(三)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立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四)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调整实施前3个工作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 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二)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三)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四)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五)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几笔申购。





发生上述(一)到(五)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九、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二)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三)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四)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五)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部分支付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三)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二)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之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的程序及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三、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代销机构的相关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一)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制执行等三种情形。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其中,因继承、捐赠原因导致的非交易过户向基金销售网点申请办理,因强制执行原因导致的非交易过户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统一申请办理。





(三)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十六、 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成长型股票基金,主要投资于通过各类创新预期能带来公司未来高速增长的创新型上市公司股票,在有效的风险控制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这里的创新包括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市场创新和管理创新等范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债券投资的主要品种包括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场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35%;权证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资产支持类证券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理念





价格终将反映价值。





四、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预测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并据此评价未来一段时间股票、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主动调整股票、债券及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资产配置主要包括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战略性资产配置首先分析较长时间段内所关注的各类资产的预期回报率和风险,然后确定最能满足各类基金风险-回报率目标的资产组合;战术性资产配置根据各类资产长短期平均回报率不同,预测短期性回报率,调整资产配置,获取市场时机选择的超额收益。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主要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在定量分析方面,主要采用均衡市盈率预测模型,并参考其他相关指标。均衡市盈率模型的思路是通过测算A股市场理论上均衡的市盈率水平,然后将其与A股市场整体、基金股票池的实际市盈率水平进行比较,来判定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的高低,最后则根据理论值与实际值的差异程度来决定资产配置中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另外,本基金还参照股息率、收益率差距表(1/PE-银行利率)等指标,来判断股市是否处于合理水平。





在定性分析方面,主要对可能影响市场走势的相关因素进行定性分析,并对根据定量模型作出的资产配置方案进行修正。定性因素涉及很多方面,主要包括国家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政策、利率和汇率政策、国家政治环境、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市场参与主体的诚信程度等。





2、股票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将在国家发展规划所指引的产业领域内,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方法。利用 "成长因子"筛选出成长型上市公司股票池;在此基础上利用公司自主开发的"创新型上市公司评价体系",对符合创新特征的上市公司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比较,筛选出通过创新能够在未来带来高速成长的上市公司,形成创新成长型上市公司股票池;最后通过相对价值评估,形成优化的股票投资组合。





(1)成长型股票筛选





本基金采用"成长因子评估体系"对上市公司进行成长性评价,分析和预测企业未来的成长性。成长因子主要包括以下4个指标:





1)销售收入增长率





2)净利润增长率





3)总资产增长率





4)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





为反映企业的"可持续成长性",主要以最近三年平均增长率为评价依据。按上述指标对上市公司分别进行排名,对排名值进行简单平均后,形成一个复合型的成长因子,并依其结果对上市公司进行再排名,最终得到上市公司的成长性排名。本基金选择排名在前的600个上市公司作为成长型股票池。





(2)创新型股票筛选





在成长型股票池的范围内,本基金根据"创新型上市公司评价体系"对上市公司进行创新型的甄别。评价创新型上市公司的标准主要包括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市场创新和管理创新等范畴。





现代经济发展理论认为: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市场创新和管理创新共同构成企业创新的四大支柱, 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形成十分复杂的企业创新系统。其中, 技术创新是企业创新的核心, 是企业实现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根本途径, 也是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和源泉。制度创新是企业创新的保障, 它通过改变产权结构支撑起企业的整体框架, 为创新提供有效的激励机制。市场创新是企业创新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它通过开拓新市场或创造市场新组合将创新成果转化为商业价值和企业实力, 向企业提供创新压力和动力, 并决定和影响着企业创新活动的规模、内容及发展方向。管理创新是企业创新的平台, 它通过创造新的资源整合范式, 为创新奠定坚实的基础, 提高并增强企业创新成功的可能性, 降低创新风险。





在坚持科学性、可比性、可操作性、系统性、绝对指标分析和相对指标分析相结合等5项原则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根据系统论的思想, 创建了"创新型上市公司评价体系"。





在评价体系的指标选择中,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总指标,亦为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设四个二级指标,分别为企业技术创新指标、制度创新指标、市场创新指标和管理创新指标。二级指标下设六个三级指标。三级指标下设十四个四级指标。





在评价体系的评价方法上,主要运用AHP法确定权重,利用模糊数学方法进行综合评价。





本基金利用创新型上市公司评价体系,选择排名在前的300个以内上市公司作为创新成长型股票池。





(3)相对价值评估





在创新成长型股票池范围内,本基金利用相对价值评估,形成可投资的股票组合。相对价值评估主要运用国际化视野,将国内上市公司的有关估值与国际公司相应指标进行比较。具体采用的方法包括股息贴现模型、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市盈率法、市净率法、PEG、EV/EBITDA等方法。





3、债券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投资主要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短期的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通过债券置换和收益率曲线配置等方法,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管理。





(1) 以对长期利率预期为基础确定期限结构。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提高债券价格上升产生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降低债券价格下降产生的损失。如果预期市场收益率曲线作强烈的整体向上平移,降低债券组合的整体持仓比例,同时降低组合久期,来使组合损失降到最低。





(2) 以收益率曲线分析为基础确定收益率曲线配置。根据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变动的种类,如平坦化、陡峭化、正向蝴蝶型、反向蝴蝶型等,通过子弹形、哑铃形和梯形等配置方法,在短、中、长期债券间确定比例,以期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差中取得收益。





(3) 以相对利差分析为基础确定类属配置。通过对各类属债券历史利差的数量化分析,寻找市场投资机会。比如在预期国债与金融债利差缩小时,卖出国债,买入金融债。





(4) 以流动性分析和收益率分析为基础确定市场配置。交易所国债市场发行总量较小,大额交易流动性较差、小额交易流动性较好,而银行间国债市场发行总量较大,大额交易成本低,某些时段流动性较好。故根据不同时段对流动性的不同需求,在两个市场间配置债券资产。





在通过上述配置方法构建债券组合之后,本基金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1) 短期经济运行指标, 如短期通货膨胀率、短期名义利率、汇率等发生变动,引起的市场实际利率的变动;





(2) 中长期国内通货膨胀预期的变动引起中长期利率走势变动,导致整个投资组合重新估价;





(3) 央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引导市场收益率水平的走向,从而引起债券市场结构性调整;





(4) 债券一级市场上的发行方式创新及新债定价与认购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二级市场收益率产生波动;





(5) 由于市场交易规则改变等因素引起的流动风险溢价的重新估价;





(6) 市场平均风险偏好的变化引起信用风险溢价的变动;





(7) 单个券种或某一类别债券的定价偏差,也就是市场失衡导致的投资机会等。





五、 选券标准





1、债券资产选择标准





(1)个券信用等级在AA级或其同等级别以上;





(2)相同剩余期限中到期收益率较高的;





(3)有较好流动性(日成交量大、买卖价差小);





(4)通过二叉树模型估算所含期权被市场低估的可转债;





(5)可转债具有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或者资产抵押。





2、股票资产选择标准





(1)利用"成长因子"筛选出具有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2)根据"创新型上市公司评价体系",对创新型企业进行甄别;





(3)通过相对价值分析,对价格低估的企业进行重点投资。





这部分股票投资至少占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





3、权证选择标准:





对权证的投资建立在对标的证券和组合收益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主要用于锁定收益和控制风险。





(1)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间、行权方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





(2)计算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以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为权证的具体操作提供依据。





六、投资决策过程





1、投资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与投资原则;决定有关基准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3、投资程序





(1)金融工程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结合公司内外研究报告,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与归因分析,依此提出研究分析报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金融工程部、研究开发部等部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基金经理以基金合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金融工程部和研究开发部研究报告等为依据建立基金的投资组合。





(4)中央交易室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易。





(5)金融工程部等部门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监察稽核部对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结合个券的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金融工程部和监察稽核部的绩效评估报告和对各种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予以公告。





4、关于交易过程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各基金将独立、平等地使用公司统一的中央交易平台。中央交易室公平、及时地处理所有投资产品的交易指令,并保护不同产品之间的交易秘密。基金经理小组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经由中央交易室统一下达交易指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市场成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较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交易对手库由公司固定收益部发起更新,交易对手库的更新包括定期更新和临时更新,定期更新为每半年一次,固定收益部应于每半年初整理更新交易对手库清单,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交固定收益投资经理和中央交易室实施。当银行间成员资质发生重大变化时,固定收益部应及时发起临时调整。上述调整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七、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基准= 8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沪深300指数成份股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主流投资股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沪深300指数中的指数股的发布和调整均由交易所完成,具有较强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上证国债指数是上证指数系列的第一只债券指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整体变动状况,具有较强的市场代表性。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具有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上述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则本基金可相应地对该项规定进行修改或取消,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根据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或备案。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一、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二、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四、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b)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配股权证的估值: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投资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投资按公允价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差错方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行为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差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差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估值方法规定的第1项中的第(3)小项条款、第2项中的第(5)小项条款、第3项中的第(3)小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可分配收益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发售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席位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7、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合同终止基金财产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 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 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9、 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证券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使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净值出现波动。本基金产品设计时充分考虑了基金流动性问题。针对巨额申购和赎回设定限制条款,在资产配置中适当加大期限短、流动性好的资产配置比例。通过上述管理措施,最大限度地减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四、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一)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二)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三)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四)因为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五)因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会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股票型基金,在投资策略上以成长型投资为出发点,通过数量化、定性化的评估流程构造投资组合。在具体投资管理中,可能会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鉴于我国股市目前仍处于发展阶段,具有波动性较大的特征,因而本基金管理人在必要时将通过适当的大类资产配置,降低系统性风险。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清偿、分配





基金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和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





(1)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托管人享有如下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履行如下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如下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如下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15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仍应满足上述条件。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15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通讯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仍应满足上述条件。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清算的事项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8、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9、清算的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98号201A





法定代表人: 陈勇胜





注册资本:1.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批准设立机关:国务院





批准设立文号:国发【1979】056号





托管资格的批准文号: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金:36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管业务。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的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及时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8、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文件。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应遵守《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本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5、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申购款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托管人应当予以配合。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配合。





(二)基金募集期满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届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有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投资者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因申购资金未及时到账而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赎回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拨。基金托管人未按约定时间划拨,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办理。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要确保所托管基金全部存款的安全。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本基金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清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资金清算。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协议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该协议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托管人一份。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但要与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由基金托管人选定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托管人一份。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容),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4、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九)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和使用。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核对。





3、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4、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布。





5、 根据《销售办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二)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三)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2、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编制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完成,并将全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3、基金管理人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45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并于上半年结束后60日将全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管理人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并于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将全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5、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立即进行复核,并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7、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8、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9、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财务报表及其更新、半年报或年报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季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并在5个工作日内以光盘形式交由托管人保存。注册登记机构应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拥有先进的客户服务理念,坚持客户服务与投资管理并举,以客户为中心,以客户的需求为导向,诚信、勤勉的为投资者服务,建立了国际化、标准化客户服务体系和客户服务模式。





基金管理人重视对投资者的服务,崇尚开放式基金应该是属于广大投资者的投资工具这一信念。基金管理人通过提供高水平的客户服务,帮助投资者从广度和深度上了解基金产品,培养客户对公司的信任感和忠诚度。





针对投资者的基金投资需求,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专门的客户服务部门,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 电话咨询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人工咨询、客户资料修改完善服务。





2. 全天候的7*24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介绍、交易费率等)。





3. 7*24小时留言信箱。若不在人工服务时间或座席忙,可留言,基金管理人会尽快在2个工作日内回电,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





4. 直销客户在签订远程交易协议后可以开通电话自助交易和传真交易。





二、信访服务





1.投资者可以通过信函、电邮、传真等信访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紧急程度最迟不超过7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2.对于在非工作日送达的信件,基金管理人将顺延一个工作日回复。





三、网站服务





1. 信息查询:基金净值、基金管理人动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公告、投资者个人帐户信息、销售网点、企业年金信息等。





2. 基金网上交易:农行金穗卡用户、中国银联CD卡高级用户、兴业银行卡用户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网上开户和交易。





3. 网站客户资料修改: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帐户查询栏下实现客户资料的修改和完善。





4. 客户留言版:通过网络留言,实现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5. 操作指南:无论是直销、代销,还是网上交易的投资者都能获得详细的操作流程。





6. 单据下载:直销类单据直接可以从网上获取,方便快捷。





7. 投资资讯:国泰周报、国泰快讯等资讯皆可从网站下载。





8、短信与电子邮件定制:通过"帐户查询"和"网上交易栏目"订制免费短信和电子邮件咨询。





9、国泰QQ通:投资者可以通过加入国泰QQ群获得及时在线服务支持。





10、国泰在线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的在线服务平台,获得及时服务。





四、 短信提示服务发送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信资讯。





1. 净值订制:每周五晚上向所有订制本服务的投资者发送基金净值。





2. 分红提示:当旗下基金向投资者分红之前,发送短信通知,投资者可及时修改分红方式。





3. 节日祝福:过年过节,喜气洋洋,基金管理人会及时向投资者送出祝福。





4. 发行通知:每当基金管理人发行新的基金,都会在第一时间通知现有的投资者。





5、交易确认短信通知:投资者在每次交易确认当日,均会收到预留手机的短信确认服务。





五、 资料寄送服务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以下资料:





1. 帐户卡及开户确认书





在开户确认后的一个月内向投资者寄送帐户卡及开户确认书。





2. 基金投资者对帐单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包括季度对帐单与年度对帐单。季度对帐单每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若投资者在季度期内无交易发生,基金注册登记人不邮寄该季度对帐单,年度对帐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





3.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六、 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每周向订制邮件服务的投资者发送《国泰周报》,不定期发送《国泰快讯》和《市场异动报告》。





1. 《国泰周报》:包含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净值表现,公司和基金的公告,以及公司动态等内容,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各项信息。





2. 《国泰快讯》:对热点宏观经济、宏观政策、证券市场的变化进行及时点评,公司重要公告、活动第一时间通知,以及投资者关心的热点问题解答等。





3. 《市场异动报告》:对A股市场每日涨跌超过2%,于当日17:00之前发送市场异动评论。





七、 交易服务





1. 多样化的委托下单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柜台下单、电话下单、传真下单、网上交易下单等多种交易服务。





国泰基金农行卡网上直销客户可通过公司网站www.gtfund.com进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在线交易,客户对象为全国个人投资者,资金划款渠道为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99。持有农行金穗卡的投资者,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fund.com办理农行网上直销开户和交易开通。





国泰基金"银联通"客户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进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在线交易,客户对象为全国个人投资者,资金划款渠道为银联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国泰"银联通"资金划款渠道--银联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8008203816,95516×5。持有兴业银行借记卡的投资者,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fund.com办理"网上开户"和"银联通"开通。





投资者欲了解更多网上交易详情,可登陆网站www.gtfund.com或拨打电子交易热线021-23060367。





2. 基金间转换服务:投资者可以在同一销售机构,对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基金产品进行转换,目前仅限于国泰金龙系列基金之间的转换。





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帐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





八、 投诉处理受理





1.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2. 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采取是及时当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将在两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回复。





3.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回复。





九、 联系基金管理人





1. 网址:www.gtfund.com





2. 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33134688





4. 客户服务传真:021-23060372





5. 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700号港泰广场23楼 邮编:200001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募集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