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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第三产业(050008)

博时第三产业: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裕元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转型经 2007 年 3月 3日裕元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获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3月 23 日证监基金字[2007]85 号文核准。自 2007 年 4 月 12 日起,由《裕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博时 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 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日。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言..........................................................................................................................1 二、 释义..........................................................................................................................1 三、 基金管理人 ...............................................................................................................4 四、 基金托管人 .............................................................................................................11 五、 相关服务机构..........................................................................................................15 六、 基金的历史沿革......................................................................................................26 七、 基金的存续 .............................................................................................................27 八、 基金的集中申购......................................................................................................27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9 十、 基金的投资 .............................................................................................................37 十一、 基金的财产..........................................................................................................40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41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4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5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7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47 十七、 风险揭示 .............................................................................................................51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3 十九、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55 二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69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1 二十二、 其他事项..........................................................................................................82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82 二十四、 备查文件..........................................................................................................82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相关法 律法规及《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 任何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裕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 而成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由裕元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招募说明书 2 裕元基金 指裕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基金转型 指对包括裕元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 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 对其定期做出的更新 集中申购公告 指《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业务规则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基金销售代理人等同于基金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的可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招募说明书 3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原 《裕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集中申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不 超过 1 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申购 指投资者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持有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移到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上海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 “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 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指定交易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中定义的“全面指 定交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变动及其余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余额 情况的账户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 招募说明书 4 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本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指定报刊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雄伟 成立时间: 1998 年 7月 13 日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准设 立。公司股东为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8%;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股份 2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25%;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 2%。 公司注册资本为 1亿元人民币。 公司下设十三个部门,分别是:市场部、股票投资部、产品规划部、固定收益部、养老金业 务部、研究部、交易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监察法律部、人力资源部、基金运作部、总裁 办公室。市场部从事基金营销策划、渠道沟通、国际业务开发等工作。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 票选择和组合管理。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产品维护和业绩分析等。固定收益部负责进 行固定收益证券的选择和组合管理。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究、拓展和服务等工作。 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交易部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 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事宜。信息技术部负责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招募说明书 5 维护。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 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总裁办公室专门负责公司战略 规划研究、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理、公司文化建设、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董事 会、党办及工会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人 事信息管理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基金注册登记、直销及客户服务业务。另设北京 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和南方大区,分别负责北方、华东、华中地区和华南地区的基金销售和服 务支持工作。此外还建立了企业年金顾问团,负责为客户提供企业年金方案设计方面顾问服务。 截止到 2007 年 1月 16 日,总人数 169 人,其中 61.54%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吴雄伟先生,董事长,博士学历,经济师。历任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金华信托) 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研究发展中心主任、总经理助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肖风先生,副董事长,博士学历。历任深圳康佳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股证委 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科长、副处长,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副处长、处长,证管办副主任。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杨静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2 年进入证券行业,历任招商银行证券业 务部(招商证券前身)总经理助理、招商证券副总裁,先后分管招商证券的经纪、电脑、财务、 电子商务、研究等业务工作。现任招商证券副总裁,兼任中国国债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深圳证券业协会常务副理事长。 夏永平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人事部劳资处主任科 员、副处长、处长,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现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 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汪晓峰先生,董事,经济学学士。曾就职于加拿大多伦多大学亚太经济研究中心、JP 摩根 (纽约总部)投资管理研究中心、 Dearborn Financial Institute亚洲区、 Pacific World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亚太区、香港新鸿基国际有限公司、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陈小鲁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英国大使馆国防副武官,北京 国际战略问题研究学会副秘书长,原中共中央政治体制改革研究室局长,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现任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 招募说明书 6 赵榆江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研究员,英国高诚证券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法国兴业证券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 康联马洪 (中国)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高级投资顾问。 姚钢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研究员(教授)。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 研究员,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 深圳证券商协会副主席,中国证券机构部顾问。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金宝先生,监事,硕士学历。曾任贵州证券公司上海业务部交易部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澳门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 包志涛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业务一部副 经理、信托业务部副经理、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资产保全部总经理,现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 公司债权管理部债权维护处处长。 黄家华先生,监事,商贸学士。历任益高证券及金融有限公司信贷监控员、邓百氏(香港) 有限公司市场推广顾问、瑞士丰泰私人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高级投资顾问经理、标准人寿亚洲(香 港) 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策划顾问、 Associe Financiere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Ltd.,行政总监、 新鸿基优越理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尹庆军先生,硕士。 1991 年 7月至 1995 年 10 月在中央编译局世界所工作,任助理研究员。 1995 年 10 月至 1997 年 7月在中央编译局办公厅秘书处工作,任科研外事秘书。1997 年 7月 至 1999 年 1月在中央编译出版社工作, 任出版部主任。 1999 年 1月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行政管理部人力资源经理,2001 年 3月起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吴雄伟先生,董事长,博士学历,经济师。历任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金华信托) 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研究发展中心主任、总经理助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肖风先生,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深圳康佳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兼股证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科长、副处长,深圳市证券管 理办公室副处长、处长,证管办副主任。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李全先生,副总经理。 1988 年 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 1988 年在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工作,同年进入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1991 年进入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 司工作,历任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资金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1998 年 5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督察员兼监察部经理。2000 年至 2001 年,在梅隆信托的伦敦总部及其下属牛招募说明书 7 顿基金管理公司工作。2001 年 4 月,回到博时任副总经理,主管公司投资业务。2003 年起主 管公司运作部门和市场发展部门。李全先生还在新华富时指数委员会担任委员。 王德英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1988 年至 1995 年在清华大学学习,获工学硕士学位。 1995 年至 1997 年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工作,任开发部经理。1997 年至 2000 年在清华紫光股份 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工作,任总工程师。2000 年 1 月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先后担 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及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孙麒清女士,督察长,商法学硕士。 1992 年毕业于深圳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 2001 年毕业于法国巴黎第一大学法学院(Université Paris I-Panthéon Sorbonne),获商法学硕士 学位。 1992 年至 1997 年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 2002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邹志新先生,博士生,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注册会计师。1992 年毕业于北京理工大 学,获理学学士学位, 1997 年在江西财经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2002 年起攻读南开大学(深 圳班)博士。1997 年至 1999 年在君安证券研究所从事研究工作,任核心研究员。1999 年入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交易员、基金裕隆基金经理助理。2002 年 1月起任基金裕 泽基金经理,2003 年 7 月起任基金裕元基金经理。2006 年 1月起同时兼任基金裕泽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肖风 委员:李全、杨锐、高阳、归江、陈亮、唐定中、邵凯 肖风先生(同上) 李全先生 (同上) 杨锐先生,博士。 1999 年 7月毕业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 1999 年 8月入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任研究部策略分析师; 2002 年 10 月起兼任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04 年 6月起担任研究部副总经理兼策略分析师。2005 年 1月至 2006 年 1月由博时公司派往纽约 大学 Stern商学院做访问学者。2005 年 6月至 2006 年 1月在 AllianceBernstein的股票投资部 门工作。2006 年 1月回国继续担任研究部副总经理、策略分析师,5月兼任博时平衡配置基金 经理。2007 年 1月起任首席策略分析师,兼任基金价值增长、基金价值增长贰号、基金博时平 衡配置基金经理。 高阳先生,硕士。1998 年 6月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贸学院。1998 年 7月至 2000 年 2月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从事国债投资工作,任经理。2000 年 3月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任基金管理部债券组合投资经理; 2001 年 6 月至 2002 年 4 月在英国 BAILLIE 招募说明书 8 GIFFORD 公司接受投资工作培训,并取得英国投资协会颁发的投资管理资格证书(IMC); 2002 年 10 月任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3 年 5月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2004 年 7 月任基金裕泽基金经理;2005 年 8 月起任基金裕隆基金经理。2007 年 1 月起任股票投资 部总经理,兼任基金裕隆基金经理。 归江先生,硕士。1998 年 7月毕业于复旦大学管理学院。1998 年 7月至 2000 年 3月于君 安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任投资经理。2000 年 3月至 2002 年 7月于国泰君安资产管理部任 基金经理。2002 年 8 月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2003 年 6 月 起任社保基金基金经理;2005 年 1 月起兼任独立帐户小组主管。 陈亮先生,经济学硕士。1999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学系。1998 年至 2001 年先 后在中信证券金融产品开发小组、北京玖方量子软件技术公司工作。2001 年 3月入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在金融工程小组担任金融工程师; 2002 年 9月任博时价值增长基金经理助理; 2003 年 8月担任博时裕富基金经理;2006 年 8月任数量化投资小组主管兼博时裕富基金经理; 唐定中先生,硕士。1995 年 7 月毕业于陕西财经学院。1994 年 12 月至 1998 年 8 月,于 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财务部工作,任总经理助理。1998 年 9 月至 2003 年 2月,于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任一级研究员。2003 年 2 月至 7 月,于民生证券有限公司工作。2003 年 9月,入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部研究员;2004 年 7月任基金经理助理;2004 年 9 月任社保基金经理;2007 年 3月起任研究部总经理。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1993 年 9 月至 1997 年 7 月在中央财经大学投资经济管理专业学 习, 获学士学位。 1997 年 8月至 1999 年 8月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投资管理部工作。 1999 年 9月至 2000 年 7月毕业于英国 READING 大学学习国际证券与投资银行专业,获硕士学位。 2000 年 8月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管理部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基金管理部债券组 合经理、固定收益部债券投资经理;2003 年 6 月起任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05 年 5 月起 担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2006 年 12 月起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招募说明书 9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 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招募说明书 10 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 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 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负责 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和 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 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 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 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 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招募说明书 11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 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 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 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 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 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 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 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月 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286,509,130,026 元


联系电话:010-66106912


联系人:蒋松云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77 人,平均年龄 30 岁,90%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 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招募说明书 12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始终坚持“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 2006 年 12 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3 只,其中封闭式 16 只,开放式 57 只。托管资产规模年均递增 超过 70%。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产业 基金、QFII 资产、履约类产品等十一大类 16 项产品的托管业务体系。继 2004 年先后获得《亚 洲货币》和《全球托管人》评选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后,2005 年,又分别获得《财资》 和《全球托管人》评选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 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 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一次性通过了评估组织内部控 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认证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成为国内首个 通过此认证的托管银行。


招募说明书 13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 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 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 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合规 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 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 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 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 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 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 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 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招募说明书 14 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 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 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 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 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 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 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 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 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 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 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 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 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 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 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 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 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招募说明书 15 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 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雄伟 成立时间:1998 年 7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电话: 010-66106912 传真: 010-6610690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6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长安兴融中心 1号楼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仙霞路 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842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法定代表人: 陶礼明 联系人: 陈春林 传真: 010-66415194 客户服务电话: 11185 网址: www.cpsrb.com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C座 招募说明书 17 法定代表人:


陈小宪 电话: 010-65543874 传真:


010-65541281 联系人:





文明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www.ecitic.com (6)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法兰克纽曼 电话: 0755-82088888 转 8811 传真:


0755-82080714 联系人:








勤 客户服务电话:


95501 网址: www.sdb.com.cn (7)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免长途费) 网址: www.csc108.com (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 40-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招募说明书 18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60141 联系人:





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0755-26951111 网址: www.newone.com.cn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祝幼一 电话: 021-62580818-213 传真:


021-52610172 联系人:





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杨薇 电话: 021-53858553 传真:


021-538585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001 网址: www.htsec.com (1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 26 楼 2611 室 办公地址: 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36、37、41 和 42楼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招募说明书 19 联系人:





肖中梅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7985 客户服务电话:





020-87555888 转各营业网点 网址: www.gf.com.cn (12)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林建闽 电话: 0755-82130833 转 2181 传真:


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





800-810-8868 网址: www.guosen.com.cn (13)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谢平 联系人:





黄维琳、曹晔 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05 网址: www.sw2000.com.cn (1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保大厦 招募说明书 20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杨盛芳 电话: 021-68419974 传真:


021-68419867 客户服务电话:





021-68419974 网址: www.xyzq.com (15)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下路特 8号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下路特 8号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毕艇 电话: 027-65799560 传真:


027-8548153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9 网址: www.cz318.com.cn (16)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石路爱河桥 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石路爱河桥 2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288 网址: www.dwjq.com.cn (17)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募说明书 21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2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2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政 联系人:





范雪玲 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


0755-8249218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555,0755-25125666 网址: www.lhzq.com (18)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张小波 电话: 025-84457777-248 传真:


025-8457987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68


025-84579897 网址: www.htsc.com.cn (1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


肖时庆 联系人:





郭京华 电话: 010-66568587 传真:


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8016655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2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2 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 15 楼 法定代表人:


王明权 电话: 021-68816000 传真:


021-68815009 联系人:





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021-68823685 网址: www.ebscn.com (21)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唯贤 联系人:





何博远 电话: 0571-87902746 传真:


0571-87901946 客户服务电话:





0571-87901931 网址: www.stocke.com.cn (22)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宁金彪 联系人:





高峰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2288968 网址: www.cc168.com.cn (2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3 名称: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益民 联系人:





盛云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06 或 4008888506 网址: www.dfzq.com.cn (2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


叶黎成


联系人:





余江


庄维佳 电话: 0755-82450826


22622287 传真:


0755-82433794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 网址: www.pa18.com (25)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海晓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87925129 传真:


0571-87922522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97,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26)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募说明书 24 名称: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段强 电话: 0755-83199599 传真:


0755-83199545 联系人:





章磊 刘军辉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199511 网址: www.csco.com.cn (27)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 张慎修 电话: 0755-83025046 传真: 0755-83025991 联系人: 张有德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8 网址: www.hx168.com.cn (28)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958 号华能联合大厦 5楼 法定代表人:


陈学荣 联系人:





陈伟 电话: 021-68634518-8631 传真:


021-68865938 客户服务电话:





021-68865020 网址: www.xcsc.com;www.eestart.com 招募说明书 25 (2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名称: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 座 4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陈少震 电话: 010-66045522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30)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象山北路 208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江西教育出版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姚江涛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联系人:





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


0791-6794724 网址: http://www.scstock.com/ (31)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 13 号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青年路 8号 法定代表人: 董祥 电话: 0351-4167056 传真: 0351-4192803 联系人: 苏妮 招募说明书 26 客户服务电话: 0351-4167056 网址: www.dtsbc.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容同基金管理人) (三)律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吕红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 568 号上海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 568 号上海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联系人: 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棣、陈宇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由裕元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裕元证券投资基金的前身为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受益证券, 由湖南证券基金管理部管 理。1999 年 8月,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24 号文要求湘证基金进行清理规范。 1999 年 10 月,经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1999]21 号文件批准,原湘证基金经清理规范后 更名为湘证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公司为湘证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湖南证券为原发起人,博时 公司为湘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中国工商银行为基金托管人,湘证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调整招募说明书 27 为 10 年,自 1992 年 6 月 1 日至 2002 年 5 月 31 日,确认湘证证券投资基金募集规模为 2 亿 份基金单位。 1999 年 10 月 28 日,湘证证券投资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999 年 11 月,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31 号文件,湘证证券投资基金规模由 2 亿份基金份额扩募至 15 亿份基金份额。扩募后可流通份额于 1999 年 11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1999 年 11 月 17 日,湘证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裕元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金裕元”。 基金存续期延长五年, 由 1992年 6月 1日至 2002年 5月 31日续期为 1992年 6月 1日至 2007 年 5月 31 日。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裕元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 2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 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取得终止上 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投资者权益数据转登记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注册登记系统,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并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 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一)集中申购期 本基金自 2007 年 4月 24 日至 2007 年 5月 11 日开放申购,期间不开放赎回,称为“集中 申购期”。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集中申购期,但最长不超过 1个月。 (二)销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三)销售对象 招募说明书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 法人及其他组织 (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销售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集中申购。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集中申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 本基金集中申购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五)集中申购安排 1、集中申购时间:2007 年 4 月 24 日至 2007 年 5 月 11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 机构的规定为准。 2、集中申购开户:投资者办理基金集中申购时,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开立有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需再办理开户手续。 3、集中申购价格:依据集中申购最后一日拆分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1.000 元加对应申购费计 算。 4、集中申购申请确认: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集中申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集中申购申请, 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需按下述程序进行,由注册登记机构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可 以在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到其办理集中申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打印确认单。 投资者集中申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 请投资者 参阅本基金集中申购公告。 5、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的申购限制 (1)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款项。 (2)中国工商银行规定投资者在该代销机构营业网点投资本基金的首次单笔最低购买金额 不低于 5000 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 1000 元。投资者在其它各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投资本基金 的首次单笔最低购买金额不低于 500 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 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最低追加申购金额限制。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投资者 可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3)集中申购期内,对投资人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 (4)集中申购期内,投资人可多次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已受理的申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6、基金申购费用、申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招募说明书 29 (1)对集中申购期内提交的申购申请,享有如下优惠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 100万≤M <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 1000 元 (2)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投资者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 不同而有所不同。 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基金份额净值×(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申购费用计算结果、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例 1:某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申购本基金 10000 元,申购费率为 1.2%,假设申购期利息为 3元,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1.000×(1+1.2%)=1.012 元 申购份额数 = (10000+3)/1.012=9884.39份 即:该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 9884.39 份基金份额。 (3)集中申购期间产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份额清算登记日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7、集中申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及各销售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8、集中申购申请的确认 集中申购期的申购申请将按基金拆分日份额净值确认和清算登记, 拆分日基金份额净值为每 份 1元。拆分日为 T 日,投资者通常可在 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期间产 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 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审验。基金管理人将对集中申购款项 的审验和份额确认情况进行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招募说明书 30 集中申购结束后, 本基金可暂停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暂停期间不超过 1个月。 暂停申购、 赎回期间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申 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为 9:30-11:30 和 13:00-15: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完成后开始办理集中申购,暂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不超过 1 个月。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 1个月。暂停期间结束 后,本基金将开放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按约定方式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 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中国工商银行规定投资者在该代销机构营业网点投资本基金的首次单笔最低购买金额不 低于 5000 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 1000 元。投资者在其它各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投资本基金的 首次单笔最低购买金额不低于 500 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 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最低追加申购金额限制,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投资者可 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招募说明书 31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0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 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持有 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 在 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费率 (1)日常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0%。 本次公告的本基金申购费率具体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 100万≤M <500 万元


1.0% M≥5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 1000 元 (2)日常赎回费率 招募说明书 32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0%,本次公告的本基金赎回费率具体为: 持有基金时间(Y) 赎回费率 Y<1年 0.5% 1年≤Y<2年 0.25% Y ≥2年 0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和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资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申购费率,但最高不超过 5.0%。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对 不同持有期限的基金份额等实行差别化的赎回费率,并予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赎回费率模式需公告并公平地对待同类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投资者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不同 而有所不同。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基金份额净值×(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申购费用计算结果、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100000元, 申购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价格=1.045×(1+1.5%)=1.060675 元 申购份额数 = 100000/1.0607=94279.59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5 元,则可得 到 94279.59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招募说明书 33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的赎回价格, 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0×1.016=101600 元 赎回费用 = 101600× 0.5% =508元 净赎回金额 = 101600 -508 =101092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三位,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招募说明书 34 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 到 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 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 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 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 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招募说明书 35 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 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 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 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招募说明书 36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 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 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 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 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 务规则。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 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招募说明书 37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自愿要求的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 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理念 积极投资高速增长的第三产业集群企业,与快速发展中的中国经济共成长。 (二)投资目标 基于我国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壮大及其战略地位,本基金以高速增长的第三产业集群企业 为主要投资对象,通过深入研究并积极投资,力争为基金持有人获得超越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回报。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2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积极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品种,其预期风 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五)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 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股票资产中的 80%以上投资于第三 产业集群所覆盖的行业;债券投资比例为 0-35%,债券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次级 债、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现金以及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合 理期限内做出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投资风格 招募说明书 38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式管理基金。 (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以及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在股票、债 券和现金等资产类之间进行配置。 在整体的资产配置策略确定后,本基金将进行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不同行业的属性特征,及其在产业链上所处的相对位置、确定本基金重 点投资的行业。就目前的行业、市场状况而言,本基金将重点投资的行业包括以下几类: 1.国家统计局界定的第三产业,包括以下行业:交通运输、仓储业;信息技术业;批发和 零售贸易;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以及传播与文化产业等。 2.由于行业边界的融合,某些行业的行业特征正经历着从制造业向服务业的转变,代表性 公司从产业链的角度看更接近于消费终端,在此我们将其纳入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的第三产业 集群,此类行业包括食品、饮料;电子;医药、生物制品;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由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产业结构的升级,第三产业集群的外延也将逐渐扩大,本基 金将视实际情况调整第三产业集群所覆盖的行业范围。 在整体资产配置和行业选择确定后,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个股选择。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主要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对企业成 长性指标、成长质量和相对价值进行评估,从中确定目标股票组合。主要考察的财务指标包括: 净资产收益率(ROE)、销售收入增长率和 PEG等。 本基金的债券组合将通过信用、久期和凸性等的灵活配置,进行积极主动的操作,力争获 取超越于所对应的债券基准的收益。 (八)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微观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季度资产配置和 调整计划;审定基金季度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2)基金经理根据相关报告负责资产配置、个股/个债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3、投资决策程序 (1)研究部、数量化投资部和交易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上市公司 分析、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 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报告对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和上市招募说明书 39 公司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小组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 具体品种的交易。 (5)监察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6)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 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九)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 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 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6个月;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 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招募说明书 40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的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 基金托管人和“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博 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招募说明书 41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 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 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 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和权证,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1)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 (2)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已上市流通的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招募说明书 42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和未上市债券,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或者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证,例如权证发行至上市日之间、权 证停牌日等情况,可应用 B-S 模型等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成本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 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如:银行间债券估值如遇特 殊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6、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 则。 7、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 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 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现 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日内公告,并报中国证监招募说明书 43 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 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 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招募说明书 44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 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招募说明书 45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次,每次分配比 例不得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招募说明书 46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6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 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招募说明书 47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 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 日至 12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审计费用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及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招募说明书 48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集中申购期开始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集中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集中申购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招募说明书 49 3、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自集中申购期开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招募说明书 50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集中申购期延长或提前终止;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招募说明书 5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是一只积极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 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其风险具体包括: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 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招募说明书 52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 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 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 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 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 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 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发展历史不长,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 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 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初衷旨在重点投资于快速发展的第三产业,为投资者谋求长期较为稳定的超额收 益,而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的供求变化规律、成长特征与工业、制造业、农业等上游第一、 二产业的发展呈现出不同特点,导致相应上市公司的盈利周期波动、股价表现等具有独特的运 行规律。 本基金清晰的投资方向定位使本基金的风格特征鲜明,以吸引具有足够识别能力的、具有 不同风险收益偏好的细分投资者。另一方面,投资范围约束在某些特定时期可能会对本基金的 业绩表现带来负面影响。同时由于市场上竞争的同类产品基本为全市场投资,可以在第一、第 二、第三产业之间转换投资重点,相比之下,本基金可能由于投资范围受限在一定时期处于劣 势。我们对本基金的长期表现充满信心,但不可否认某些特定时期本基金会受到市场行业轮动、招募说明书 53 热点转换等因素的影响带来的负面影响。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招募说明书 54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招募说明书 55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及义务如下: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 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招募说明书 56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招募说明书 57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 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及义务如下: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招募说明书 58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 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 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59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 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招募说明书 60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 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招募说明书 61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招募说明书 62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 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 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招募说明书 63 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 召开日至少 30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 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招募说明书 64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 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 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 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 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招募说明书 65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 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 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招募说明书 66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明书 67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招募说明书 68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本基金合同由《裕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自裕元基金终止 上市之日起生效,原《裕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 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 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 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事项 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吴雄伟 成立日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庄为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实收资本: 2480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 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招募说明书 70 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兼业 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08年 9 月 4 日)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 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 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部分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股票资产中的 80%以上投资于第三 产业集群所覆盖的行业;债券投资比例为 0-35%,债券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次级 债、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现金以及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 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招募说明书 7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①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③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④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 ⑤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 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⑦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⑧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6个月; 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募说明书 72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 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 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 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 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 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 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 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 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招募说明书 73 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 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 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 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 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 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 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 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 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 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 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 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招募说明书 74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 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 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 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招募说明书 75 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 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三)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 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五)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 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招募说明书 76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 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 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第八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 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招募说明书 77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C、已上市流通的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C、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D、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或者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证,例如权证发行至上市日之间、权证 停牌日等情况,可应用 B-S模型等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成本估值。 (4) 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 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 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 则。 (6) 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7)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如:银行间债券估值如遇特殊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 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及时改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按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对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赔偿。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招募说明书 78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 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 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 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 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 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 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 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 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 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 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 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招募说明书 79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 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 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 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 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日、12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 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招募说明书 8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 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 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部分 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 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 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议草案,该等草 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 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基 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6 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2 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分别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上盖章,并 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招募说明书 8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 单,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 寄送交易确认单。 2、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每年 度结束后 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查询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105568(免长途费)、010-65171155或登录博 时公司网站(http://www.bosera.com)进行咨询、查询。 投资者可以拨打代销机构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或代销 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再投资红利按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 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在“个人投资者”的“你问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 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招募说明书 82 二十二、其他事项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将申请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规定请参见基 金管理人公告。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关于募集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其余备查 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七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