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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鼎价值(519021)

金鼎价值:招募说明书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七年四月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转型经2007年3月9日金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获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27日证监基金字[2007]88号文核准。自2007年4月11日起,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集中申购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一、绪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金鼎基金: 指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3.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6.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托管协议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7.招募说明书: 指《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更新1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8.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19.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其他机构





28.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国泰金鼎价值精选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自金鼎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金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1.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集中申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33.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 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39.业务规则: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等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场内申购、赎回: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41.场外申购、赎回: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办理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42.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4.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46.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 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2.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5.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1998年3月5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98号2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700号港泰广场22-23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1.1亿元人民币





信息披露负责人:丁昌海





联系电话:(021)23060282





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4%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





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 2%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止2007年3月31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4只封闭式基金,7只开放式基金,其中一只为系列基金(包括2只子基金),其基本情况如下:





封闭式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期 托管银行





金泰基金 1998年3月27日 中国工商银行





金鑫基金 1999年10月21日 中国建设银行





金盛基金 2000年4月26日 中国建设银行





金鼎基金 2000年5月16日 中国建设银行





开放式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期 托管银行





国泰金鹰增长基金 2002年5月8日 交通银行





国泰金龙债券基金 2003年12月5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 2003年12月5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基金 2004年6月18日 中国建设银行





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2004年11月10日 中国银行





国泰货币市场基金 2005年6月21日 中国农业银行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2006年4月28日 中国银行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基金 2006年9月29日 中国银行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15年证券从业经历。1982年起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中国投资银行总行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2年起任国泰证券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1998年3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1999年10月起任董事长。





李春平,董事、总经理,硕士、EMBA,14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起历任国泰证券公司行政管理部经理、国泰证券延平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1999年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9年10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





袁平,董事,硕士。1989年起先后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国资财务有限公司、万宝集团、上海波尔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富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工作,2002年1月起至今担任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产经营部总经理。





何伟,董事,硕士,14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至1999年担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总裁办主任、资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北京总部总经理、北京、上海、黑龙江营业部总经理、投资二部经理等职。1999年起担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企业融资总部总监、收购兼并总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王耀南,董事,大专,14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1996年任职广州珠江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1996年-2001年任职广州珠江实业集团财务公司。2001年至今在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任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行政总监等职。





张和之,董事,硕士。曾任北京半导体器件二厂财务科会计主管、审计科干部,水利电力部机关财务处主任科员,能源部机关财务处副处长,电力部机关事务局经营财务处处长,国电中兴实业发展总公司总会计师,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明芝,董事,本科。1994年起在上海商业网点股份公司从事投资计划和资产管理工作,1998年历任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基金部副经理、资产信托总部总经理。





龚浩成,独立董事,硕士。长期从事金融证券研究和管理,1979起历任上海财经学院副教授、教授、副院长,1984年起历任人行上海分行副行长、行长,上海外管局副局长、局长,1992年起任上证所常务理事,1995年起任上海证券期货学院院长。





曹尔阶,独立董事,本科。长期从事金融证券研究和管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高级顾问,中国财科所教授,清华大学、中央财大、中国金融学院兼职教授,曾任中国投资咨询公司总经理。





吴鹏,独立董事,博士。著名律师,执业范围包括金融证券,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北京大学客座教授,曾在日本著名律师事务所从事与中国相关法律工作,日本西南大学讲授中国法律。





2.监事会成员





黄明达,监事,博士。曾任华东师范大学城市与区域发展研究中心讲师,深圳龙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总经理。





李芝樑,监事,硕士。曾任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宣传部干事,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副经理,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经理。





黄永明,监事,硕士,12年证券从业经历。1995年起任国泰证券公司行政管理部经理,1998年起历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部、监察部、战略管理部副总监。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陈坚,副总经理,MBA,证券从业年限13年。1994年起历任国泰证券公司研发部副总经理、总经理,1998年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甦,副总经理,金融学博士后,9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在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投资研究中心任研究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组合管理处副处长。2003年3月起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历任投资总监、副总经理职务。





丁昌海,督察长,硕士,13年证券从业经历。1994年起历任国泰证券公司证券发行部副经理,证券投资二部和基金管理部经理,1998年起历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总监,稽核监察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





4. 本基金基金经理及相关研究人员配备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崔海峰:男,货币银行学硕士,9年证券从业经历。1999年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研究开发部副经理、金鑫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1月至2004年1月任金盛基金基金经理,2003年12月至2006年7月担任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7月起担任基金金泰基金经理,现兼任基金金鼎基金经理。





为确保实现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本基金专门配备了精通基本面研究和数量分析的研究人员协助基金经理的投资管理工作。研究开发部在对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利率走势和行业个股分析的基础上拟定投资建议;金融工程部负责数量分析,根据历史模拟和风险测算的结果提出投资可行性分析。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副总经理以及研究开发部、固定收益部、基金管理部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督察长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公司研究部门和基金小组提供的研究报告和投资计划,确定基金资产投资策略,审批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李春平(总经理)、陈甦(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周传根(研究开发部总监)、何江旭(基金管理部总监)、崔海峰(基金管理部副总监、首席基金经理)、高红兵(固定收益部总监)。





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 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① 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②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③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④ 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⑤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3)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其内容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投资管理控制制度、信息技术控制、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4)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对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五要素





(1) 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有效实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① 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委员会、合规审核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等5个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② 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分管领导议事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③ 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者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④ 公司稽核监察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对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① 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全面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善的公司财务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核算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分开,保证两者相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帐、独立核算,保证基金资产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制、独立稽核等制度,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有关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批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② 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1)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2)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易业务控制,完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能,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集中交易,以及稽核监察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建立了科学先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管理的风险和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3)信息技术控制: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软件采购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4)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以保证在营销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5)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6)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并保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③ 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控制委员会总体方针指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 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公司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也会重点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 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使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 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 (股票代号:HK0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截至2006年6月30日止,中国建设银行总资产为人民币51,662.42亿元,客户存款为人民币44,915.66亿元,2006年上半年实现税前利润人民币328.14亿元。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敦、纽约设有代表处。2006年8月24日,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与美国银行签署协定,收购美国银行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美国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中国建设银行在《银行家》2006年公布的全球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中,名列中国银行业榜首,在世界大银行中列第11位。中国建设银行在《福布斯》2006年全球领先企业榜中为第65名,列中国第二位。在《亚洲周刊》2006年7月公布的亚洲银行300强排名中,中国建设银行在"利息收入净值最高的银行"和"纯利最高的银行"两项排名中均列第一位,被誉为"亚洲最赚钱的银行"。此外,在2006年度《亚洲金融》亚洲最佳公司评选中,中国建设银行入选"最佳管理公司"、"最佳公司管治"、"最佳派息承诺"排行榜。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委托托管团队等8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80余人。





2.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部、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工作,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较丰富相关工作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金鼎、汉博、通宝、通乾、鸿飞、银丰等1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88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红利精选、工银瑞信货币市场、长城消费增值、华安上证180ETF、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泰达荷银效率优选、华夏深圳中小企业板ETF、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华宝兴业收益增长、华富货币市场、工银瑞信精选平衡、鹏华价值优势、中信稳定债券、华安宏利、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海富通风格优势、银华富裕主题、华夏优势增长、信诚精萃成长、工银瑞信稳健成长等44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每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发现异常情况,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后,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用途及费用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进行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 直销机构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理财中心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98号2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700号港泰广场23楼





邮政编码:200001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传真:(021)23060366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3134688





联系人:孙艳丽、陆未定





公司网址:www.gtfund.com





(2)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理财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贵宾楼一层





负责人:吴畏





电话:(010)68498552、(010)68498575





传真:(010)68498182





联系人:隋素梅





(3) 国泰基金电子交易平台





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电话:(021)23060367





联系人:严仁明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邮政编码:100032





(2)其他代销机构





详见本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2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田卫红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 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陈宇





六、基金的沿革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一) 金鼎证券投资基金





金鼎证券投资基金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及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0]14 号《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的精神,由"建业基金"、"沈阳公众基金"、"陕建基金"三只基金经清理规范后合并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金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发起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于2000年3月16日正式接管金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规模为232,748,084份基金份额,基金存续期为10年(1992年5月31日至2002年5月30日)。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金鼎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证监基字[2000]51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0]59号文批准,金鼎证券投资基金于2000年8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金鼎证券投资基金于2000年10月19日完成扩募,基金规模扩募至5亿份基金份额,扩募后基金存续期延长5年(至2007年5月31日)。





2007年3月9日,金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金鼎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金鼎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形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27日证监基金字[2007]88号文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金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不定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建业基金、沈阳公众基金和陕建基金等三只基金





建业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证管办)[1992]36 号文及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沪银金管[93]5389 号文批准设立,由建设银行原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单独发起并管理的存续期为十年的封闭式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该基金于1993 年9月10 日起向上海市普教系统的教职员工定向发行,于1993 年12 月31 日全额募足并开始运作。经中国人民银行复[1996]330 号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沪银非银管[1996]11182 号文和上海市证券交易所上证上[96]字第107 号文审核同意,建业基金于1996 年11 月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建业基金基金规模为一亿基金单位。





沈阳公众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沈银金[1992]109号文批准设立,由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发行并管理的存续期不定的封闭式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该基金于1992 年5 月31 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并投入运作。经中国人民银行沈银金字[1992]267 号文审核同意,沈阳公众基金于1992 年10 月28 日在沈阳证券交易中心挂牌上市。由于经济形势发展需要沈阳证券交易中心于1994 年3 月7 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网,沈阳公众基金成为在上交所挂牌交易的基金。沈阳公众基金基金规模为5950 万基金单位。





陕建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陕银复[1992]150 号文批准设立,由原建设银行陕西省信托投资公司(现建设银行西安市东大街支行)发起,陕西建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存续期不定的封闭式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该基金于1993 年9 月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并投入运作。经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审核同意大连证券交易中心大证交字[1993]第10 号文,陕建基金于1994 年1 月28 日在大连证券交易中心挂牌交易。陕建基金基金规模为5000 万基金单位。





七、基金的存续





(一)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金鼎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和份额补偿





(一)集中申购期





本基金自2007年4月18日至2007年4月30日开放申购,期间不开放赎回,称为"集中申购期"。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集中申购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集中申购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发售集中申购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二)销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销售规模





本基金集中申购期的销售规模上限为100亿份。具体销售规模控制措施见《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销售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集中申购。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其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五)集中申购期销售时间及方式安排





1.本次基金集中申购期为2007年4月18日至2007年4月30日,在此期间每天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规定。





2.集中申购方式





集中申购将通过场外集中申购的方式进行,本次集中申购将暂不开通场内集中申购方式。场外集中申购不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





投资者集中申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集中申购价格





本基金集中申购申报价格为每份1.000元。基金集中申购代码为"519021"。





4.集中申购数量





集中申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办理集中申购时,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5.集中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提交申购申请的,适用费率如下。





集中申购金额(M) 费率





M<50万 1.00%





50万≤ M<200万 0.80%





200万≤ M<500万 0.50%





M ≥500万 500元/笔





6.集中申购申请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集中申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集中申购申请,集中申购份额由注册登记机构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可以在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到其办理集中申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7.集中申购份额的确认





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由注册登记机构计算投资者集中申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3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验资。





验资结束日为原金鼎基金基金份额拆分日,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份额拆分,使得验资结束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再根据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原金鼎基金持有人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确认验资结果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拆分是指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使得基金份额净值相应降低,但调整后的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份额拆分对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具体内容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拆分有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就集中申购的份额确认情况、基金份额拆分结果进行公告。





8.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对于办理集中申购的投资者,集中申购费用、集中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申购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即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集中申购价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申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集中申购期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9."末日比例确认"的处理方式





为了基金平稳投资运作的需要,本基金管理人在集中申购期内对基金集中申购总规模实行限量100亿份。





(1)集中申购期内申购申请不超过100亿份(含100亿份)的情形:若集中申购期内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集中申购的总份额不超过100亿份(含100亿份),则所有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2)集中申购期内申购申请高于100亿份的情形:若集中申购期内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集中申购的总份额超过100亿份,将对集中申购期内最后一个申购日之前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对最后一个申购日有效申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末日申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如下:





集中申购期末日申购申请确认比例 = (100亿元 - 集中申购期内申购末日之前有效申购申请金额)/末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





按照上式计算的确认比例,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末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将部分予以确认。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投资者集中申购期内申购费按照按比例确认后的有效确认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





集中申购期申购申请确认比例将于集中申购期结束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举例如下: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集中申购期内有效申购金额不足100亿元,该笔申购将按照100%比例全部确认,对应申购费率为1%,在集中申购期间产生利息3.00元,基金集中申购价格每份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0%)=9900.99 元





申购费用=10000 - 9900.99 =99.01元





申购份额=(9900.99+3.00)/1.000=9,903.9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9,903.99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集中申购期内有效申购申请金额超过100亿元。若该笔申购申请发生在集中申购末日之前,该笔申购将按照100%比例予以确认,投资者得到的申购份额同例一。





若该笔申购申请发生在集中申购末日,且本次集中申购末日之前有效申购申请金额达到80亿元,申购末日的有效申购申请金额为30亿元,投资者得到的申购份额确认比例为(100 - 80)/30 = 66.6667%,对应申购费率为1.0%,申购末日产生利息2元,基金集中申购价格每份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有效申购申请确认金额=10,000×66.6667%=6,666.67元





净申购金额=6,666.67/(1+1.0%)=6,600.66元





申购费用=6,666.67-6,600.66=66.01元





申购份额=(6,600.66 + 2)/1.000=6,602.66份





未确认金额=10,000-6,666.67=3,333.33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6,602.66份基金份额。未确认金额3,333.33元将于本基金集中申购结束后退回投资者账户。





若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间多次申购该基金,其有效申购申请将按照单笔有效申请确认比例计算单笔有效申购申请份额。





(五)基金份额补偿





对于原金鼎基金份额持有人,为鼓励其长期持有,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自有资金提供份额补偿,具体安排如下。





1.补偿对象:限于持有由原金鼎基金基金份额转型而来的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补偿安排:





(1)在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满6个月之日(如该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最近一个开放日),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各个持有人持有的由原金鼎基金基金份额转型而来的基金份额数量,不包括当日尚未赎回的在此期间投资者持有该基金份额通过红利再投资获得的基金份额(若有),按0.75%的比例增加其基金份额(按四舍五入保留至整数位),同时扣减基金管理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2)在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满1年之日(如该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最近一个开放日),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各个持有人持有的由原金鼎基金基金份额转型而来的基金份额数量,不包括当日尚未赎回的在此期间投资者持有该基金份额通过红利再投资获得的基金份额(若有),按0.75%的比例增加其基金份额(按四舍五入保留至整数位),同时扣减基金管理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前次补偿所得基金份额不参与此次补偿。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1.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销售机构赎回原金鼎基金基金份额。





(1)原金鼎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交易在本基金场内代销机构的,基金份额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变更登记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开放赎回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其指定交易的本基金场内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2)原金鼎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非本基金场内代销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开设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临时账户(以下简称"临时账户"),用于归集该部分基金份额。基金开放赎回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代销网点、代销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确认其权益的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核对无误后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据此办理基金份额登记,将基金份额从临时账户扣减,同时记增持有人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此后,投资者可通过相关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确认权益的具体流程和要求,详见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





3.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00,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完成后开始办理申购,暂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不超过1个月。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1个月。暂停期间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聘请合格的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有关备案手续。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上述公告或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上述公告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登记结算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一般可在T+ 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时,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超过部分需为100元的整数倍,最高不能超过99,999,900元;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时,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为100份,若某投资者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0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100份,则全部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决定暂停申购本基金,具体情况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最迟于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具体规定请参见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申购费用系投资者申购基金时直接交纳的销售费用,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客户服务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后的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日常申购费率





M<50万元 1.5%





50万≤ M<200万元 1.0%





200万≤ M<500万元 0.6%





M ≥500万元 1000元/笔





2.赎回费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须缴纳赎回费;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后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年以内(不含1年) 0.5%





1年到2年(不含2年) 0.2%





2年(含2年)以上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和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2个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采取销售服务费等收费方式,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并及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申购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即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份额余额计算结果的处理方式:





上述结果的数值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自T+2日起的赎回开放日内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于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赎回申请份额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被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2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和公告,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人或机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规则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则为准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依法处置。具体执行办法由《国泰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约定。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它业务,并会同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制定、公布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价值精选混合型基金,以量化指标分析为基础,在严密的风险控制前提下,不断谋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短期金融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债券投资的主要品种包括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场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与可转换债。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35%-95%,权证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60%,其中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预测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并据此评价未来一段时间股票、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主动调整股票、债券及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资产配置主要包括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战略性资产配置首先分析较长时间段内所关注的各类资产的预期回报率和风险,然后确定最能满足各类基金风险-回报率目标的资产组合;战术性资产配置根据各类资产长短期平均回报率不同,预测短期性回报率,调整资产配置,获取市场时机选择的超额收益。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主要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在定量分析方面,主要采用均衡市盈率预测模型,并参考其他相关指标。均衡市盈率模型的思路是通过测算A股市场理论上均衡的市盈率水平,然后将其与A股市场整体、基金股票池的实际市盈率水平进行比较,来判定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的高低,最后则根据理论值与实际值的差异程度来决定资产配置中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另外,本基金还参照股息率、收益率差距表(1/PE-银行利率)等指标,来判断股市是否处于合理水平。





在定性分析方面,主要对可能影响市场走势的相关因素进行定性分析,并对根据定量模型作出的资产配置方案进行修正。定性因素涉及很多方面,主要包括国家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政策、利率和汇率政策、国家政治环境、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市场参与主体的诚信程度等。





2.股票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量化分析为基础,从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分析入手,建立基金的一、二级股票池。根据股票池中个股的估值水平和α值,运用组合优化模型,积极创建并持续优化基金的股票组合,在有效控制组合总体风险的前提下,谋求超额收益。





基金股票池的建立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从个股选择入手,根据个股的基本面信息,运用多因子模型,选取各行业中具有内在价值的个股组成基金的一级股票池;在一级股票池的基础上,运用现金流折现模型和个股超额收益分析,筛选个股组建基金的二级股票池。





(1)一级股票池个股筛选





本基金在建立一级股票池时,是以行业为单位,按照不同行业各自的特点 ,选取不同的估值因子构建多因子估值模型,对行业内的个股进行估值。本基金的行业分类以天相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本基金在运用估值模型对行业内个股内在价值估值的基础上,选取各行业内价值排名前1/3的个股组成基金的一级股票池。





(2)二级股票池个股筛选





本基金二级股票池是以现金流折现模型和个股超额收益分析(个股的α值)做为筛选标准对基金一级股票池中的个股进行二次筛选。





本基金在运用现金流折现模型时,通过对上市公司未来业绩的预测和场景模拟等方法,估算个股的未来现金流;在折现因子的确定上,本基金运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模型(WACC),充分考虑到股权成本和债券成本的差异和税务盾牌的作用,精确估算个股的折现值。对于周期性行业等现金流波动较大的行业,本基金在现金流折现的基础上,依据这类个股的市场表现,估算个股的α值,以α值作为二次选股的优先考虑因素。





本基金在一级股票池中选取折现值靠前的300个左右个股组成基金的二级股票池。(3)股票组合构建和调整





本基金在充分考虑个股内在价值和风险收益水平的基础上,在二级股票池中选取个股构建基金的股票组合,运用组合优化模型不断优化股票组合,以达到单位风险下的收益最大化。





3.债券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投资主要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短期的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通过债券置换和收益率曲线配置等方法,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管理。





(1)收益率曲线配置具体策略





当预测收益率曲线平行上移或是陡峭化时,适当地降低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当预测收益率曲线平行下移或是平坦化时,适当地增加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当预测收益率曲线剧烈平行上移时,同时降低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和债券组合的持仓量;当预测收益率曲线剧烈平行下移时,同时增加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和债券组合的持仓量;当预测收益率曲线(正向或是反向)蝴蝶型变化时,适当地将债券组合进行子弹型或是哑铃型配置。





(2)债券置换策略





本基金以利差分析为基础,当债券利差增大时,适当增加企业债和金融债的数量、减少国债的数量,当债券利差减小时,适当增加国债的数量、减少企业债和金融债的数量;债券组合的平均信用等级保持在投资级(A+级)以上。





在通过上述配置方法构建债券组合之后,本基金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① 短期经济运行指标, 如短期通货膨胀率、短期名义利率、汇率等发生变动,引起的市场实际利率的变动;





② 中长期国内通货膨胀预期的变动引起中长期利率走势变动,导致整个投资组合重新估价;





③ 央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引导市场收益率水平的走向,从而引起债券市场结构性调整;





④ 债券一级市场上的发行方式创新及新债定价与申购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二级市场收益率产生波动;





⑤ 由于市场交易规则改变等因素引起的流动风险溢价的重新估价;





⑥ 市场平均风险偏好的变化引起信用风险溢价的变动;





⑦ 单个券种或某一类别债券的定价偏差,也就是市场失衡导致的投资机会等。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65%上证综合指数收益率+3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上证综合指数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所有股票为样本,大部分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主流投资股票,基本能够反映A股市场发展趋势。该指数具有较强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市场代表性较强;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上证国债指数是上证指数系列的第一只债券指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整体变动状况,具有较强的市场代表性。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外部投资环境或法律法规的变化而使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更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则基金管理人在经过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以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在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并予以实施。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具有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六)选券标准





1.债券资产选择标准





(1)个券信用等级在AA级或其同等级别以上;





(2)相同剩余期限中到期收益率较高的;





(3)有较好流动性(日成交量大、买卖价差小);





(4)通过二叉树模型估算所含期权被市场低估的可转债;





(5)可转债具有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或者资产抵押。





2.股票资产选择标准





(1)利用多因子估值模型筛选出的各行业股值前1/3的个股;





(2)根据现金流折现模型和个股α值,对个股进行二次估值;





(3)通过内在价值分析,对内在价值被低估的个股进行重点投资。





3.权证选择标准:





对权证的投资建立在对标的证券和组合收益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主要用于锁定收益和控制风险。





(1)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间、行权方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





(2)计算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以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为权证的具体操作提供依据。





(七)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35%-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60%,其中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2)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权证按公允价估值;





(2)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2.差错处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按实列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1.000元;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可进行分配,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收益的90%;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 集中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集中申购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按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七)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集中申购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一)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若收益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或同类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下滑。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若由于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包括集中申购)、赎回和相关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⑤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正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的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98号2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700号港泰广场23楼





邮政编码:200001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成立日期:1998年3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金基字[1998]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短期金融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债券投资的主要品种包括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场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与可转换债。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35-95%,权证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60%,其中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2)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9.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集中申购期及集中申购资金的验资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以每份1.000元的集中申购价格通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等销售机构办理集中申购,但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不超过1个月。集中申购期间,申购资金存入专门账户,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3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验资。验资结果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 估值方法





a.股票估值方法:





①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③ 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④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③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①-③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⑤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b.债券估值方法:





①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③ 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④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⑤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④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①-④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⑥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c.权证估值方法:





① 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权证按公允价估值;





②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③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d.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①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②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基金托管人更换;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基金管理人更换;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① 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②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④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①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④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⑤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⑥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⑦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⑧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⑨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 支付清算费用;





② 交纳所欠税款;





③ 清偿基金债务;





④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①-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客户专线、热线电话服务





1.电话咨询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人工咨询、客户资料修改完善服务。





2.全天候7*24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介绍,交易费率等)。





3.7*24小时留言信箱:若不在人工服务时间或座席忙,可留言,基金管理人将在2个工作日内回电,提供咨询服务。





4.直销客户在签订远程交易协议后可以开通电话自助交易和传真交易。





(二)信访服务





1.投资人可以通过信函、电邮、传真等信访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客户服务部将按照紧急程度最迟不超过7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2.对于在非工作日送达的信件,将顺延一个工作日回复。





(三)公司网站服务





1.信息查询:基金净值,公司动态,公司和基金的公告,投资者个人帐户信息,销售网点,企业年金信息等。





2.基金网上交易:中国银联CD卡高级用户、兴业银行卡用户、农业银行卡用户可以通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实现网上开户和交易。





3.网站客户资料修改:投资人在公司网站的帐户查询栏下实现客户资料的修改和完善。





4.客户留言版:通过网络留言,实现公司与投资人之间的沟通。





5.操作指南:直销、代销、网上交易的投资人都能获得详细的操作流程。





6.单据下载,直销类单据可以从网上直接获取。





7.投资资讯:国泰周报、国泰快讯等资讯可从网站查询或下载。





8.网上订制免费手机短信和Email资讯服务。





9. 网站点击客服热线咨询、投诉、建议。





(四)短信提示服务发送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信资讯。





1.净值订制:每周五晚上向所有订制本服务的投资人发送基金净值。





2.分红提示:当旗下基金向投资人分红之前,发送短信通知;投资人也可及时修改分红方式。





3.节日祝福: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时向投资人送出节日问候。





4. 募集通知:基金管理人募集新基金将及时通知投资人。





5. 申购、赎回、修改分红方式等交易自动确认短信提示。





(五)资料寄送服务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以下资料:





1.帐户卡及开户确认书





在开户确认后的一个月内向投资者寄送帐户卡及开户确认书。





2.基金投资人对帐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帐单与年度对帐单。季度对帐单每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若投资者在季度期内无交易发生,基金注册登记人不邮寄该季度对帐单,年度对帐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六)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每周向订制邮件服务的投资人发送《国泰周报》,不定期发送《国泰快讯》和《市场异动报告》。





1.《国泰周报》:包含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净值表现,公司和基金的公告,以及公司动态等内容,方便投资人及时了解各项信息。





2.《国泰快讯》:对热点宏观经济、宏观政策、证券市场的变化进行及时点评,公司重要公告、活动及时通知,以及投资人关心的热点问题解答等。





3.《市场异动报告》:对A股市场每日涨跌超过2%,于当日17:00之前发送市场异动评论。





(七)交易服务





1.多样化的委托下单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柜台下单、电话下单、传真下单、网上交易下单等多种交易服务。





国泰基金"银联通"客户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进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在线交易,客户对象为全国个人投资者,资金划款渠道为银联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国泰"银联通"资金划款渠道-银联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8008203816,95516×5。持有兴业银行借记卡的投资者,可以直接登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tfund.com办理"网上开户"和"银联通"开通。





2.基金间转换服务:投资人可以在同一销售机构,对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基金产品进行转换。





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的申购基金份额。





(八)投诉处理和受理





1.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2. 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采取是及时当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一般在2-7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回复。





3.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我们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回复。





(九)联系方式





1.公司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33134688





4.客户服务传真:021-23060372





5.公司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700号港泰广场23楼 邮编:20000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四、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金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金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88号)





(三)《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基金基金合同》





(四)《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七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