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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价值优势(570001)

诺德价值优势:招募说明书

诺德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4、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一、绪








《诺德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诺德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人披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人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诺德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诺德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诺德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诺德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更新1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诺德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核准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9.业务规则: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2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李格平





成立日期:2006年 6 月 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88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李常青





联系电话:021-68879999





股权结构:





Lord, Abbett & Co.LLC








49%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0%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21%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李格平先生,董事长。中南财经大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历任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副总裁兼研究所所长等。





Zane E Brown先生,董事。国籍:美国,美国Clarion大学管理和市场营销学士,科罗拉多州立大学MBA,现任LORD ABBETT高级合伙人,历任Equitable资产管理公司执行副总裁、Brown Brothers Harriman公司的高级投资经理等职。





宋军先生,董事。清华大学工程力学学士、硕士、博士,现为清华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清华大学副教授、清华大学科技开发部主任等职。





杨忆风先生,董事,总经理。清华大学学士,美国University of Wisconsin-Madison电子材料与器件博士, 金融学硕士。曾在美国多家金融机构任职,包括General Re Asset Management, J&W Seligman & Co., Vantage Investment Advisors, Munder Capital Management 和 Lord, Abbett & Co. LLC, 历任分析师,基金经理,资深基金经理,研究主管,资深投资顾问和董事经理等职。





潘福祥先生,董事,副总经理。清华大学学士、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安徽省国投上海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和清华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客座教授。





马莉女士,董事。武汉大学金融学院硕士,EMBA,现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研究所所长,历任长江证券债券事务部总经理、长江证券总裁助理等职。





王犀先生,董事。清华大学自动化系学士,美国California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硕士,现任美国Viador Inc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曾担任美国Oracle Corporation软件开发项目经理、Rightsizing Group Inc.副总裁等职。





史丹女士,独立董事。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工经所研究员,曾任华北电力大学管理系讲师。





陈志武先生,独立董事。国籍:美国。国防科技大学硕士,美国耶鲁大学金融经济学博士,现任耶鲁大学金融教学与研究教授、Zebra Capital management基金合伙人,曾任Ohio State University金融教学与研究副教授。





郭峰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博士,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





梁猷能先生,独立董事。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学士,曾任清华大学校副校长、国家会计学院院长等职。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李汉生先生,监事。国籍:中国澳门。香港大学计算机技术与应用数学专业学士,现任和勤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曾任惠普中国区副总裁和方正数码公司总裁。





涂孙红女士,监事。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硕士。现任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召集人、启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召集人等职务。曾任清华大学财务处处长助理、副处长、清华大学企业集团总裁助理、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财务总监、清华同方股份公司监事等职务。





熊雷鸣先生,监事。中南财经大学会计系硕士,现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历任财务总部副经理、经理。





谭倩女士,监事。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学士,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管理学硕士,现任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曾任职于中国商业联合会。





陈国光先生,监事。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曾任清华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杨忆风先生,总经理。清华大学学士,美国University of Wisconsin-Madison电子材料与器件博士, 金融学硕士。曾在美国多家金融机构任职,包括General Re Asset Management, J&W Seligman & Co., Vantage Investment Advisors, Munder Capital Management 和 Lord, Abbett & Co. LLC, 历任分析师,基金经理,资深基金经理,研究主管,资深投资顾问和董事经理等职。





潘福祥先生,副总经理。清华大学学士、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安徽省国投上海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和清华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客座教授。





张欣先生,督察长,清华大学学士,美国Wayne State University经济学硕士,New York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曾任美国AllianceBernstein L.P.固定收益研究部副总裁、MONY Capital Management, Inc.董事投资经理和Moody'sInvestors Service分析师。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邹翔先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曾先后任职于中信实业银行,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高级经理、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兴和基金经理、兴安基金经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拟任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大通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杨忆风先生、副总经理潘福祥先生、投资总监兼本基金基金经理邹翔先生、研究部经理施中华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职,并且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5)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强化内部管理,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基金管理实体,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公司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并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4)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必须根据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7)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公司建立一套比较完备的风险控制实施体系和数量化风险测定评估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客观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三个方面:





(1)决策系统由股东会、董事会、公司经营层及董事会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





(2)执行系统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组成,承担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基金投资运作活动和具体工作,负责将公司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施;





(3)监督系统由监事会、董事会及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组成。各自监督的内容和对象分别由公司章程及相应的专门制度加以明确规定。





4.风险控制的主要步骤





公司在实施风险控制时主要以业务流程为主导,按环境建立、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风险控制制度的监控、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善等六个步骤进行。





(1)环境建立是指定风险控制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结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控制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





(2)风险识别是指将对组织系统与业务系统流程中所面临的及潜在的各种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其性质的过程,它是有效实施风险控制的前提和基础;





(3)风险评估是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公司运作造成的潜在影响和可能损失,应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度量风险水平的高低;





(4)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是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由风险点所在部门通过各种手段和制度,化解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风险,实现以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5)为保证风险控制的有效性,由风险管理部对风险控制系统实施持续的检查和监控。监察稽核部将根据既定的监控程序对公司每个业务部门进行持续稽核,并对认为风险控制有缺陷的部门进行重点稽核。对任何不符合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部门或个人将提请分管领导或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查;





(6)在风险监控的基础上,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部以及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对公司风险控制系统的安全性、合理性、适用性以及成本与效益进行分析、监察和评估;对内部风险控制过程中各种措施的实施效果、工作人员的表现进行评估总结;并提出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建议和报告,以提高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








联系电话:(010)6759510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 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 (股票代号:HK0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截至2006年6月30日止,中国建设银行总资产为人民币51,662.42亿元,客户存款为人民币44,915.66亿元,2006年上半年实现税前利润人民币328.14亿元。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敦、纽约设有代表处。2006年8月24日,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与美国银行签署协定,收购美国银行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美国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中国建设银行在《银行家》2006年公布的全球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中,名列中国银行业榜首,在世界大银行中列第11位。中国建设银行在《福布斯》2006年全球领先企业榜中为第65名,列中国第二位。在《亚洲周刊》2006年7月公布的亚洲银行300强排名中,中国建设银行在"利息收入净值最高的银行"和"纯利最高的银行"两项排名中均列第一位,被誉为"亚洲最赚钱的银行"。此外,在2006年度《亚洲金融》亚洲最佳公司评选中,中国建设银行入选"最佳管理公司"、"最佳公司管治"、"最佳派息承诺"排行榜。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委托托管团队等8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80余人。





(二)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部、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工作,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较丰富相关工作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金鼎、汉博、通宝、通乾、鸿飞、银丰等1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88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红利精选、工银瑞信货币市场、长城消费增值、华安上证180ETF、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泰达荷银效率优选、华夏深圳中小企业板ETF、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华宝兴业收益增长、华富货币市场、工银瑞信精选平衡、鹏华价值优势、中信稳定债券、华安宏利、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海富通风格优势、银华富裕主题、华夏优势增长、信诚精萃成长、工银瑞信稳健成长等44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发现异常情况,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后,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用途及费用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进行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李格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


021-68604888





传真:021-68882526





联系人:孟晓君





网址:www.lordabbettchina.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67597420





网址:www.ccb.com





(2)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Frank N. Newman)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714





联系人:周勤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3)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北武汉新华下路特8号





办公地址:湖北武汉新华下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1-63296362





传真:021-51062920





联系人:甘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cn





(4)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248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张小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68,025-84579897





网址:www.htzq.com.cn





(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166号中保大厦18-19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杨盛芳





客户服务电话:021-68419974








网址:www.xyzq.com.cn





(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贸易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875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电话: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7)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五楼





办公地址:广州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五楼





法定代表人:吴张





电话:020-87322668-347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曾洋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152814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9)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5层





法定代表人:王政





电话:0755-82493561





传真:0755-824920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网址:www.lhzq.com





(10)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郭京华





客户服务电话:010-68016655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话:0571-85783715











真:0571-85783771





联 系 人:王勤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址:www.bigsun.com.cn





(1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2





传真:010-66555507





联系人:陈少震





公司网站: www.txse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李格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


021-68604888





传真:021-68882526





联系人:李常青





网址:www.lordabbettchina.com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田卫红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 郁豪伟





经办会计师: 汪棣 薛竞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87号文于2007年3月23日核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别:股票型





3.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募集的基本信息





1.募集方式:直销及代销





2.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3.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场所:





本基金于2007年4月16日至2007年4月27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代销机构的网点公开发售。





投资人还可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后,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www.lordabbettchina.com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开通范围和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具体销售城市名单、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基金的面值: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7.认购费用: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2%,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区间 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2%





5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1.0%





500万元(含)以上 每笔1000元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照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予以确认,在认购期内资金获得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份基金份额。





8.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设定募集目标上限为8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利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四)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自2007年4月16日到2007年4月27日,本基金向投资人同时发售。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其中周六、周日发售情况见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本基金募集期内正常认购日日间不停止销售。





如果募集首日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80亿元,或者在募集期首日后的其他时间,如果将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超过80亿元,本基金将于次日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在募集期内,如果预计次日(T+1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80亿元,本基金可于次日(T+1日)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T+2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得调整该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备案条件,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备案条件并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具体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手续:





投资人欲认购本基金,需在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发售期间,投资人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交纳认购款。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2)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4.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募集期内,代销网点投资者每次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金额每笔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直销网点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金额每笔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重复认购。投资者提出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发行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 "比例配售"的处理方式





为了基金日后平稳投资运作并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内对基金募集总规模实行总量限制。





(1)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不超过80 亿元 (含80 亿元)的情形: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不超过80亿元(含80亿元),则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2)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高于80 亿元的情形: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超过80亿元,则对募集期内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配售"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如下:





募集期认购申请确认比例=80亿元/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





投资者募集期内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部分确认的金额计算如下:





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认购申请确认比例,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募集期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将于募集期结束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例:某投资者投资50万元有效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最后按照80.000000%比例予以确认,则投资者该笔申请的有效确认金额为40万元,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2%,同时假设该笔50万元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认购申请确认金额=500,000.00×80.000000%=400,000.00元





净认购金额=400,000.00/(1+1.2%)= 395,256.92元





认购费用 = 400,000.00-395,256.92= 4,743.08元





认购份额 = (395,256.92+100)/1.00 =395,356.92份





未确认金额=500,000.00-400,000.00=100,000.00元





即此时投资人投资50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395,356.92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未确认金额100,000.00元将于本基金募集结束后退回到投资者账户。





7.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届满并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交易账户余额不得低于1000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1000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基金交易账户余额少于10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





5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1.2%





500万元(含)以上 每笔1000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1年 0.5%





大于等于1年,小于2年 0.25%





大于等于2年 0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5、6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关注处于上升周期的行业,投资于具有持续竞争优势和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分享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高速增长的成果。基于对全球经济的增长、中国经济的产业布局、上市公司质地、投资风险等因素的深入分析,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超越基准指数的长期稳定回报。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秉承和深化价值投资理念,重视行业中长期的发展前景,强调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精心挑选优势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在充分挖掘企业的投资价值基础上,进行中长期投资。





本基金重视自上而下的逻辑梳理,通过对宏观经济中制度性、结构性或周期性发展趋势的研究,把握全球以及中国宏观主题的变迁,从而了解中国产业演进的趋势,寻找到中长期发展趋势良好的行业。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全球化、工业深化、城市化、人民币升值将是未来中国经济增长的四大主题,将这四大主题贯彻到研究中,以此确立优势行业的长期增长点。





本基金重视自下而上研究方法的结合,通过建立一套良好的定量和定性的筛选体系,力图选出具有坚实良好业务基础和盈利模式及良好成长潜力和价值的公司。对于密切跟踪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在对财务报表进行深入考查的同时,还特别强调实地考察,了解各级管理人员,访问客户,供应商和竞争对手。此外,还注重预期的投资收益相对于投资风险的适度匹配。





诺德价值优势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理念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分别为:





· 股票所占基金资产比例60-95%





· 债券及其他货币市场工具所占基金资产比例0-35%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借鉴诺德o安博特(Lord Abbett)全球行之有效的投资理念和技术,包括严谨的投资管理流程、资产配置技术、股票筛选模型、股票分析系统、组合配置模型、风险管理模型等,并依据中国资本市场的具体特征,做出相应调整,形成具有本土化特点的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的决策过程中,本基金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因素、市场因素、政策因素、微观因素等多层次,最终落实到股票资产在资产配置中的比重。本基金将定期对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发展进行回顾和分析,对未来经济运行趋势做出预期判断,综合评价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对股票、债券市场的影响。本基金还要考查国家货币政策、汇率政策、财政政策等对未来证券市场的影响。在微观角度,本基金将跟踪分析各个行业景气、所处的产业周期、市场发展前景、产业链上的价值创造等等,结合未来中国经济增长的投资主题,寻找具有长期竞争优势的行业。本基金同时对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进行分析,包括管理者素质、市场营销能力、技术创新能力、专有技术、特许权、品牌、重要客户等,全面评估企业的投资价值。最后,本基金结合市场资金的供求关系,来判断货币环境、市场资金的变化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资产配置过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奉行"双优势"的股票投资策略,即对优势行业中的优势个股给予超额配置。优势行业中的优势公司,将会表现出持续的高增长性,需要给以较高的估值水平。在研究的过程中,本基金将对各个行业进行排序,从周期特征、成长潜力、竞争优势、产业组织特征、估值水平、投资风险等多个方面进行打分,从而找到具有明显相对优势的行业。对于行业中的上市公司,本基金的行业研究员将进行持续跟踪研究,从管理层素质、业务发展模式、财务质量、成长前景、估值水平、流动性等多个方面进行打分,从而找到具有明显相对优势的上市公司。





如下图所示:双优势的品种一般落在第I象限,本基金将对此品种持续跟踪,在投资组合的配置中给予最高级别的比重。对于一般行业中的优势公司,即落在第II象限的公司,基金管理人给予适当配置;较差行业中的较差公司,即落在第III象限的公司,本基金更关注其市场转型的机会;较好行业中的较差公司,即落在第IV象限的公司中,本基金更关注其选择性的机会。转型和选择的投资品种一般给予较低的配置比重,同时会根据上市公司的风险情况适当调整。





"行业+公司"的双优势评估体系





(1)"自上而下"选择优势行业





在选择行业时,本基金管理人强调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即基于全球以及中国宏观主题的变迁来把握中国产业演进的趋势,而挖掘长期收益的行业。首先需要立足于全球视野,进行研究经济运行的趋势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然后考察不同类别行业的投资价值,重点分析行业景气程度、所处产业周期阶段、市场发展前景、产业链上的价值创造等等。在将宏观与行业研究结合上,本基金管理人紧扣未来投资主题,主要是全球化、工业化、城市化、人民币升值四大主题。





自上而下选择优势行业





全球化





全球化推动全球经济资源的重新配置,加快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使得基金管理人必须站在国际化估值的角度评估中国的上市公司。从全球定价和资源价值角度,具有明显稀缺性的部分中国资源性行业存在被低估的可能;从全球布局和中国制造角度,具有劳动力成本优势和消费市场优势的汽车、化工、医药制造、通信设备等行业的竞争力将逐步增强;从中国定价和中国特色角度,一些政府垄断行业(银行、基础设施、传媒等)和具有中国民族特色的消费品(白酒、黄酒、茶叶),将是外资参与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首选领域。





工业深化





中国经济正在经历着工业深化,这将是较为漫长的过程。工业深化的过程,使得中国经济具有周期加成长的双重特征,对待周期性行业应当考虑一定的成长特性。首先,工业深化的过程表现在产业的升级,制造业从高能耗、低技术密集向低能耗、高技术密集转变,节能设备、数控机床、信息技术等产业将面临较大机会。其次,在工业深化的过程中,生产型服务业也将会得到长足的发展,物流、金融、商业地产、机场、港口等行业将面临强劲而持续的增长。





城市化





中国经济的城市化具体表现为内地经济的快速成长和新农村建设的高潮迭起,因此围绕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业面临持续的需求,水泥、工程机械、建设机械、建材等行业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与此同时,城市化所带来的消费升级,不仅使得耐用消费品行业(如汽车、消费类电子、品牌服饰)迎来高速增长,而且使得日常消费品行业(如食品、饮料、农产品)面临更大发展机遇。





人民币升值





中国强劲的经济增长以及不断增长的贸易顺差,使得人民币升值预期不断增强,在人民币升值预期下也存在众多价值发现机会。特别在非贸易品领域,房地产、金融、零售、物流等行业优势将逐步显现。同时人民币升值使得出口导向型企业更加重视国内市场的开发,进口替代型生产企业增长将会加速。





(2)"自下而上"选择优势企业





本基金还重视"自下而上"研究方法的结合,通过建立一套良好的定量和定性的筛选体系,力图选出具有坚实良好商业基础和盈利模式及良好成长潜力和价值的公司。本基金将依据一定的管理流程筛选三级股票池:初选股票池、优选股票池、核心股票池。第一级过滤主要是挑选重点为符合基金投资风格的全部股票;第二级过滤主要是对基本面定性分析考察,预测收益率的发展趋势;第三级过滤主要是挑选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来构建投资组合备选库。





自下而上选择优势公司





第一,定量选择





(i)财务指标过滤





主要从盈利能力、成长能力、竞争能力三个方面,利用净资产收益率、毛利率、主营业务增长率、主营利润增长率、EBIT增长率、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率等多个财务指标进行筛选。在筛选过程中,考虑到不同行业的不同财务特性,本基金将根据中信标普GICS行业分类标准,在细分行业内部进行筛选。





(ii)估值指标过滤





在财务指标的筛选基础上,本基金还需要借助不同的价值评估指标进行进一步的筛选。这些指标分别是PE、PB、PS、PEG、EV/EBITDA 等,考虑到不同行业的不同财务特性,本基金将根据中信标普GICS行业分类标准,在细分行业内部进行筛选。对于重点股票,本基金将逐步建立财务模型,并用EVA、DCF等方法进行深入地定量研究,从而发现上市公司的合理价值。





第二,定性选择





能够进入核心股票池的股票必须是研究员反复研究、实地考查并持续跟踪的上市公司。这些公司必须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层激励比较充分、财务透明,资产质量完好,处于上升周期行业等特点,分析师或基金经理与投资目标的管理层必须若干次有面对面地接触和考察。定性的分析实际是考察上市公司的品质,是本基金精选个股的重要程序,本基金从五个方面综合评价上市公司的品质:





(i)合理的战略目标和产业布局是企业运营成功的首要条件





只有能够分享中国经济的增长经营模式才是富有生机的盈利模式,本基金对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分析强调与四大投资主题关联性,关联性越高、越多的行业越有潜在机会。具有潜在机会的企业一般处于成长较快的行业当中,有价值的企业在成长行业中可以获得溢价。此外,本基金重视企业在产业链中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对上游和下游的垄断定价是产业布局的核心。





(ii)诚信可靠、积极进取的管理层是企业成功的关键





管理层是企业的生命线,管理层是公司战略的执行者,持续高速增长的实现者。本基金重视诚信踏实在管理层的人格魅力上的体现,具有较好品德和事业心的管理层才能领导好企业。与此同时,管理层的进取心不仅可以使企业的发展速度更快一些,而且还可能在关键时刻带领企业走出困境。





(iii)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经营持续的保证





本基金强调上市公司良好的内控制度是保证股东利益的关键,上市公司的股东、董事会、管理层之间需要建立完善的制约体系,以减少机会主义的存在。同时,本基金更强调必要的管理层激励计划是提升生产力的重要因素,在全流通背景下,管理层激励计划有利于使管理层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更为一致。





(iv)持续领先、难以模仿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价值的源泉





核心竞争力来自于企业在行业内的垄断优势,比如围绕资源的垄断优势(矿产、土地、机场、港口、百货等),或者政府高度规制下的垄断优势(电信、金融、国防、电力等)。核心竞争力还来自于企业在市场上良好的品牌和渠道,在日常消费品和耐用消费品领域,食品、酒精饮料、中药、汽车、家电、服装等行业更可能具备良好的品牌和渠道。除此之外,在化工、机械、IT等行业,有较高壁垒和创新优势的企业可获得较高的溢价空间。





(v)可复制的盈利模式及其广阔的市场空间保证企业持续成长性





上市公司必须具有清晰健康的盈利模式才具有可扩张性。这种扩张力实际上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扩张,体现在垄断优势的扩张、品牌和渠道优势的扩张或者自主创新优势的扩张。比如,自然资源储备异常丰富的公司具有较强的扩张性,政府支持力度越大的公司能在扩张中占有先机;渠道根深蒂固是品牌扩张的基础,品牌管理能力在扩张中保证正向效应;在周期高峰时,新产品开发优势企业价值凸现,在周期低谷时,成本控制优势企业价值凸现。





3.其他投资策略





除股票资产外,本基金的投资对象还包括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和可转债、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部分货币市场工具及债券的主要目的是在投资上保持必要的灵活性和运作空间,以更好控制风险、及时把握重大的投资机会。当股票市场风险显著增大时,本基金将降低股票投资的仓位,增加对货币市场工具和债券的投资,在保证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一定收益。除此之外,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可转债,积极把握低风险下的获利机会。





债券投资策略的关键是对未来利率走向的预测,并及时调整债券组合使其保持对利率波动的合理敏感性。本基金将首先根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分析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重点关注利率趋势变化;其次,在判断利率变动趋势时,全面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债券市场政策趋势、物价水平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在利率合理预期的基础上,通过久期管理,稳健地进行债券投资,控制债券投资风险。尤其是在预期利率上升的时候,严格控制,保持债券投资组合较短的久期,降低债券投资风险。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80%×沪深300指数+20%×上证国债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达成一致后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在考虑了基金股票组合的投资标的、构建流程以及市场上各个股票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历史情况后,基金管理人选定沪深300指数作为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基准;债券组合的业绩基准则采用了市场上通用的上证国债指数。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基金的平均股票仓位约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80%,所以,业绩基准中的这一资产配置比例可以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成长型股票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股票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及其他货币市场工具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5%;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9)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6)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投资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按公允价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60%;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开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2.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4.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在选股策略上本基金特定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对行业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深入,二是所采取的估值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基本面研究及估值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及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在投资策略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在于:价值型投资相对倚重于对于价值低估型投资品种的发现和挖掘,在特定的市场时期,可能存在着市场估值偏高,绝对价值缺失的状况,将影响到短期内的基金投资收益水平。





5.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导致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无法正常工作。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2层





办公地址:上海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2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李格平





成立时间: 2006年6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6]8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存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托管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管理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仍拒绝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大会会议决议的效力。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2层





办公地址:上海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2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李格平





成立日期:2006年6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8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存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分别为:





n 股票资产所占基金资产比例60-95%





n 债券及其他货币市场工具所占基金资产比例0-35%





n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本托管人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4)本托管人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6)本基金股票所占基金资产比例60-95%,债券及其他货币市场工具所占基金资产比例0-35%;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9)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6)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基金托管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交易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并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a.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b)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b.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c.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投资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按公允价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d.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报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60%;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提供资料,由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建立并保管。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八、争议解决方式和适用法律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人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寄送。





(四)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账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0009


021-68604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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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网站: www.lordabbettchina.com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人提供了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投诉建议、在线咨询等服务栏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五)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呼叫中心或公司网站,以电子邮件、信件、传真来访等形式,进行投诉,所有渠道的投诉设有专人登记,专人处理;普通投诉一个工作日内答复,重大投诉五个工作日内答复。若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的,应及时答复进展状况。





(六)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服务





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寄送或电邮研究报告及其他信息资料等。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诺德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诺德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诺德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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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