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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价值优势(570001)

诺德价值优势:基金合同摘要

                诺德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诺德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五)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六、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60%;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七、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八、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分别为:





n 股票所占基金资产比例60-95%





n 债券及其他货币市场工具所占基金资产比例0-35%





n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二)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6)本基金股票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及其他货币市场工具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5%;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9)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6)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九、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投资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按公允价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三)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四)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二、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