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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治核心(163503)

天治财富增长: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06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04年5月11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4]70号文核准公开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于2004年6月29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复核,除特别说明外,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06年6月30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06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特别提示 1.动态资产保障线的作用与计算方法 本基金通过建立随时间推移呈非负增长的动态资产保障线, 实施风险预算管 理,以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只要基金净值创新高,基金管理人就实时提升 动态资产保障线,以保障基金净值增长的成果。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中均明确公布了动态资产保障线的计算方法,基金投资者可自行计算,并与 基金管理人的公布值随时核对。 2.动态资产保障线不是保底收益承诺 动态资产保障线既不是基金投资者计算实际收益的依据, 也不是基金管理人 的保底收益承诺,而是基金管理人力争保证的价值水平。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管理 中严格采用投资组合保险机制、VaR等定量分析技术,强化风险预算管理,从而 将基金份额净值跌至动态资产保障线之下的情况控制为小概率事件, 但不能完全 保证基金份额净值在任何时候均不跌至动态资产保障线之下。 --2-- 目





一、 绪言..................................................................................................................1 二、 释义..................................................................................................................1 三、 基金管理人 .....................................................................................................3 四、 基金托管人 .....................................................................................................9 五、 相关服务机构 ...............................................................................................14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9 七、 基金的投资 ...................................................................................................25 八、 基金的业绩 ...................................................................................................33 九、 基金的财产 ...................................................................................................34 十、 基金资产的估值 ...........................................................................................34 十一、 基金的收益分配........................................................................................37 十二、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38 十三、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39 十四、 基金的信息披露........................................................................................40 十五、 风险揭示....................................................................................................43 十六、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45 十七、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47 十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54 十九、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59 二十、 其他应披露事项........................................................................................60 二十一、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61 二十二、 备查文件 ................................................................................................62 --3--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术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修订和补 充;


招募说明书:


指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修订和补 充;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 元:





指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 代理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 与登记业务的机构;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或投资主体以及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 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 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 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规定条件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并 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认购:





指在募集期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卖出基金份额;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延平路83号501-503室 3、成立日期:2003年5月27日 4、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5、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59号 6、电话:021-64371155 7、联系人:张丽红 8、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民币4000万,占注册资本的40%, 吉林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民币2000万,占注册资本的20%,中国吉林森林 工业(集团)总公司出资人民币2000万,占注册资本的20%,吉林省汉维实业有限公司出 资人民币2000万,占注册资本的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 赵玉彪先生:董事长,在读研究生,历任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业务 部交易部经理、 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洪山路证券营业部经理兼驻上海证券交 易所出市代表、 上海金路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兴波先生:董事,硕士, 高级会计师,历任吉林省食品公司财会科长、吉林省财政 厅商贸处副处长和基建处处长、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吉林省信托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 祖煜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历任原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国际业务部高级项目经理、 安徽省证券公司国际业务部负责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广发中 外合资基金筹备负责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3- 肖景瑞先生:董事,澳门工业大学MBA在读,高级工程师,1980年至1996年在部队 服役,后任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办公室主任,现任吉林省汉维实业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陶武平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上海市司法学校教务科长、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 所律师、上海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屹山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历任吉林大学数学系助教、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 师、副教授,现任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商学院院长。 郭洪林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助教、讲师,现任中国人 民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兼中国人民大学人事处处长。 侯丹宇女士:监事长,学士,历任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营业部经理、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洪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副 总经理,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姜佐成先生:监事,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吉林省财政学校教师、吉林省信托投资 公司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处长、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总会计师兼计划财务部经理,现任吉 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黄薇女士:监事,学士,曾在广发证券上海石泉路营业部、斯米克微电子技术有限公 司、上海则天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职,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清算部总监。 刘伟先生: 督察长, 学士, 历任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星火项目处项目负责人、 自营基金业务部副经理、上海全路达创业投资公司董事长,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岗先生:经济学博士,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验7年。历任西安东方机械厂工程 师、中国证券报记者、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公司部经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就职于天治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祖煜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兼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张岗先 生、研究发展部副总监吴鹏先生、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谢京先生。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4-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基金财产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5-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 规章。其中内控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 总揽和指导,内控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内控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 -6- 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档案管理 制度、技术保障制度、人力资源和业绩考核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和灾难恢复制度。部门业 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 程等的具体说明。 1、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科学、合理、有效,公司全体职员必须竭力维护内 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职员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3)独立性原则。公司应当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 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监察稽核部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稽核和 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财产、固有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 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公司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 外部环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对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8)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在以上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定量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及职能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具体而言, 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其主要职 能是:检查公司经理层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监督、控制公司在机 构设置、管理制度、经营决策程序、内控体系等方面的合规合法性,发现问题及时向董事 会汇报;研究拟订公司的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报董事会批准;组织制订公司风险控制制 -7- 度;检查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善性;检查评估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公司 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完善和执行;负责组织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重 大风险事故进行内部调查, 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告董事会, 由董事会决议做出处理。 (2)督察长:督察长负责公司的督察稽核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的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3)内部控制委员会:内部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内部协助经营管理层进行风险控制与 风险管理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层面的风险监控,内部控制委员会下设风险评 估小组,主要职责是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中的风险进行评估且提出防范措施,并针对公司 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在内部控制组 织体系中负责基金投资决策层面的风险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数量分析小组,负责开 发基金风控系统及其他辅助投资分析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或投资组合方案)进行数量 化风险分析和绩效评估。 (5)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 观、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重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 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个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 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本人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1)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 具体包括法规遵循政策、 员工行为准则、 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四层监控防线:即一线岗位自控与互控为基础的第一层监控防线;部门内各子 部门、部门和部门之间的自控和互控为基础的第二层防线;内部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 部门、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层监控防线;以内部控制委员会为主体的第四层 防线,实施对公司各类业务和风险的总体控制。 (2)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 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8- 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 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3)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包括: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制度 以及业务手册三个层次。 ①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资基本管理制度用以规范基金投资管理方 面的相关工作,包括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决策程序、组织架构,以及投资管理过程中涉 及的投资、研究、交易、投资表现评估、投资风险分析和风险控制等工作的基本规范、程 序和职责等。②投资管理相关部门投资管理部、中央交易室和研究发展部等分别制定了部 门管理制度, 用以规范每个部门的岗位、 职责、 业务和人员等。 ③编制投资管理业务手册, 包括《投资手册》 、 《交易手册》 、 《研究手册》等,作为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管理制度的重 要补充,用以保证投资管理相关工作规范、有序、优质、高效地进行。 (4)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计政策和制度,做好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并做好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工作,以如实反映 和记录基金财产运作的情况。 公司确保基金财产与公司固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别设立账户进行管理,独立核算,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 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 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 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担保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 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 善的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 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9-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金运


成立时间: 1993年1月9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代理销售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9.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刘婷


联系电话: (021)6161450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经过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 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的 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领先水平。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全 行总资产规模已达5730.66亿元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5055.75亿元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 3774.38亿元人民币。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实现净利润25.58亿元人民币,每股收益达 0.65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部下设市场发展部、托管运作部、技 术保障部、内控管理部四个职能部门,在深圳设立托管分部,现有员工 21人。 (二)主要人员情况 金运,男,1946 年出生,大专。曾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常务副行长、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 -10- 马力,女,1958 年 1 月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 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上海巴黎国际银行副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行长助理, 现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 刘长江,男,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对银行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3年 9月 10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截止到 2005 年 12月 31日,我行共托管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 金、嘉实浦安保本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共 5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总规模 为 17.55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禁止行为 1、投资于基金; 2、以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之方式保管基金资产; 3、除《信托法》 、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明确规 定的情形之外,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4、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拖延和拒绝执行; 5、除依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自行运用、处分和分配基金 资产; 6、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将自有财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基金 资产进行相互交易; 7、同意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用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 8、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定期报告; 9、从事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所禁止的其它任 何行为。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监控目标 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金融政策方针的贯彻落实,围绕浦东发展银行的经营 目标、经营战略,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体系,有效地发现风险、量化风险、分析风险、控 制风险、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资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 -1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监控组织结构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合规部、审计部是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风险与内部控制的职能部门, 对包括基金托管业务在内的各项业务进行风 险控制和内控管理并执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形成总行部门间的横向监督和制约体 制。资产托管部在总行风险与内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严格遵循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 督系统互相制衡及不相容业务分离原则,进行部门设置和业务程序建设,建立完善的内部 控制体系,资产托管部专设内控管理部门,配备内控、稽核、监察岗位依据法律法规和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内控管理和监察稽核职责, 建立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 部的纵向监督和制约体制。 3、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及实施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 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 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积极借鉴国内 外同行的优秀经验,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业务运作机制,形成了一套完整 的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方面,制订《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内部控制规定》 ,总体指导基金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工作;建立了完善的业务操作堆积 指导、 规范托管运作业务的开展; 制订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部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 管部印鉴印章管理规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部电话监控工作管理制度》等内控 制度,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管理和落实。上述系列内控制度的建立,基本覆盖所有 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保证了部门托管业务的正常运作,形成一套责权分明、 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风险内控机制。 同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部建立独立的稽核监察体系,制订了《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资产托管部稽核监察制度》 ,建立了独立负责稽核监察的部门,专责对业务运作、 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稽核和检查,定期独立出 具监察稽核报告,报送总经理,并严格按照规定上报中国证监会。 4、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证监会、银行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2-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 体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4)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 (5)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督是指对基金的资金用途、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行为的监督、对 基金的运作的监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资金用途; (2)投资范围; (3)投资比例; (4)投资限制; (5)基金资产估值; (6)基金投资人的权力维护; (7)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监督指标。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基金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 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监督专员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 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 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 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周报、月报、季报、中 -13- 报、年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应以书面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 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 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应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采取 相应措施,并记录在案,以备出具基金业绩报告。基金监督专员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 在基金托管人出具的基金业绩报告中,按规定格式对基金管理人的操作合规性作出评估; (4)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和稽核,基金 监督专员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复兴西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直销中心电话:021-64718300 直销中心传真:021-64375409 联系人:邓智生 网址: www.chinanature.com.cn 2、代销机构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金运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14- 联系人:倪苏云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59 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 曹榕 (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号 法定代表人:经叔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010-58560794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联络人:吴杰 (4)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客户服务电话:010-68016655 电话:010-66568587 联系人:郭京华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82、721 联系人:张雪瑾、袁红彬 网址:www.htsc.com.cn (6)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泉城路180号齐鲁国际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段虎 -15- 电话:0531-5689888-9690 联系人:罗海涛 网址:www.ttstock.com.cn (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客户服务电话:020-87555888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www.gf.com.cn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网站: www.gtja.com (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 联系人:金芸


网站:www.htsec.com (10)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朝内大街188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010-65183888


联系人:权唐


网站:www.csc108.com (1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16- 客户服务电话:021-68419125


联系人:缪白


网站:www.xyzq.com.cn (1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010-84864818-63266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ecitic.com (1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6


联系人:盛云


网址:www.dfzq.com.cn (14)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16770


联系人:张琦、陈建东


网址:www.ebscn.com


(15)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梁少珍 电话:0755-25832493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 (16)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17- 客户服务电话:0351-8686868


联系人:邹连星 刘文康


网址:www.i618.com.cn


(1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客户服务电话:800-620-0071


联系人:刘勇 网址:http://www.962518.com (18)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 客户服务电话:0431-5096702 联系人:高新宇 网址:www.nesc.cn


(1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0755-26951111 电话:0755-82943511 联系人:黄健 (20)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郑辉 联系电话:0755-83025695 联系人:金春 (21)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客服电话:021-962505 电话:021-54033888 -18- 联系人:王序微 网址:www.sw2000.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复兴西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电话:021-64371155 传真:021-64715377 联系人:黄薇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11 层 负责人:王立华 经办律师:吴冠雄 宋皓 杨科 电话:010-88092188 传真:010-88092150 联系人:吴冠雄 杨科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楼 法定代表人:沈钰文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电话:021-24052000 联系人:蒋燕华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的申购、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基金代销机构或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并另行公告。 -19-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代销机构进行电话、传真或 互联网等形式的申购、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代销网 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直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9:30-11:30,下午为 1:00-3: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04年7月16日起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04年9月29日起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 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限制 1、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限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者追加申 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记录的 投资者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该首次申购最低限额标准的调整于2006年 7月27日 公告,2006年8月1日起正式实行。 )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 -20-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于调整 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 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正常情况下,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申购、赎回 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数额、余额和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1- 基金份额份数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 例:假定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元,申购金额 1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费用=10,000×1.2%=12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20=9,880元 申购份额=9,880/1.1000=8,981.82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8,981.82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投资者购买本基金,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元,投资者赎回 10,000份,持有期为 6个月,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1.2000元×10,000=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 100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投资者在一个网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基金份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该交易账户最低持有限额标准的调 整于2006年7月27日公告,2006年8月1日起正式实行。 )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 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T日基金份额净值= T日基金资产净值/ 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25万元 1.2% -22- 25万元≤M<100万元 1.0% 100万元≤M<500万元 0.5% M≥500万元 每笔 1200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 2、赎回费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1年 0.5% 1年≤N<2年 0.3% 2年≤N<3年 0.1% N≥3年 0 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30%归基金财产所有,70%支付注册登记费和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开始实施 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规模过大,使相应的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登记注册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 持等不充分;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3- 2、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3、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处理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或暂停接受,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暂停申购,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或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或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支付时, 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 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 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24- 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一个工作日内的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有效赎回申请总数-有效申购申请 总数)超过前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对于赎回申请分别 决定全额赎回或者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可能会对基 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该基金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 自动转为下一 个开放日赎回处理。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可 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电话或在基 金代销机构网点发布公告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通过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2、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连续 2日以上(含 2日)发生巨额赎回,即为连续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本款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七、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理念 兼顾收益与风险。风险管理与投资绩效并重,在控制投资组合下方风险的前提下,追 -25- 求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最大化。 (二)投资目标 在确保基金份额净值不低于本基金建立的动态资产保障线的基础上, 谋求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增值。 (三)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各类 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在资产配置中股票投资 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债券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20%-100%。今 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将降低债券投资比例范围的下限,相应提高股票投资比 例范围的上限。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建立随时间推移呈非负增长的动态资产保障线,以投资组合保险机制、Va R (Value at Risk)技术为核心工具,对风险性资产(股票)与低风险资产(债券)的投资 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并结合下方风险来源分析,对基金的各类资产实施全流程的风险预算 管理,力争使基金份额净值高于动态资产保障线水平。 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 本基金通过积 极投资,谋求最大限度地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总体投资策略包括以下三个层面: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 ,以动态资产保障线为保险额度 (floor) ,将基金份额净值高出动态资产保障线的金额放大固定倍数后,作为每份基金份 额的股票投资金额上限,公式如下: E= M×(NA V-F) 其中, E为每份基金份额的股票投资金额上限, NA V 为基金份额净值, F为动态资产保障 线水平,M 为乘数(放大倍数) 。本基金根据市场的风险收益特征,主要以风险调整后收 益率为目标函数,对 CPPI 策略进行数量化分析,确定放大倍数的取值区间;在投资运作 过程中,放大倍数保持相对固定,以确保 CPPI 策略的客观化操作。


同时,本基金还辅以采用 Va R 限额管理,将股票投资组合的单日 Va R 限额设置为: (基金份额净值-动态资产保障线水平)×基金总份额 通过该限额对风险性资产(股票)的投资比例进行约束,控制股票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 以降低基金份额净值跌至动态资产保障线之下的可能性。 -26- 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两层的约束和对市场行情的判断,结合运用其它风险测量指标, 动态调整风险性资产(股票)与低风险资产(债券)的投资比例,使投资组合的总风险水 平保持在预算范围内。在极端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性资产(股票)比例可以调整为 零,即全部投资于相对安全的低风险资产(债券)和现金资产。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上述风险预算管理的前提之下,积极投资于具有高增长潜力的股票,分享 较高的股市成长收益,从而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基金管理人以专业的研究力量为依托,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筛选出基本面 良好、流动性高、具有高增长潜力且价格合理的股票。首先,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可持续 投资价值进行定量评估,该评估体系采用包括盈利能力、成长能力、股本扩张能力和现金 流量等方面的指标,筛选出可持续投资价值较高的上市公司;其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 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度研究和对市场趋势的具体把握, 对上市公司成长率的动态变化进行 分析预测,筛选出"市盈率/预期增长率"(PEG)指标较小的上市公司,并结合上市公司基 本面、 股票流动性、 股票相对价值等多方面因素, 选择个股, 构建分散化的股票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包括可转债) 、央行票据、债券回 购等。债券投资综合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进行“自上而下”的积极管理。在深 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的基础上,运用利率预期、久期管理、部分久期管理、收益率 利差策略进行债券资产配置,并在价值研究与风险收益评判的基础上,选择高流动性、高 信用等级、 高收益率及其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 本基金将紧跟债券市场发展与创新的步伐, 充分把握债券市场制度创新、产品创新带来的赢利机会。本基金也将充分利用市场中出现 的无风险套利机会,有效提高债券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五)动态资产保障线 本基金通过建立一条随时间推移呈非负增长的动态资产保障线,实施风险预算管理, 以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并通过资产保障线水平的动态提升,保障基金净值增长 的成果。


1、动态资产保障线的计算方法 动态资产保障线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日历逐天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初始水平设 定为 0.93。如果某一天的累计基金份额净值超过在此之前的所有的累计基金份额净值(即 该天的累计净值为最高点) ,则提升该天的动态资产保障线,并将该天的累计净值相对于 -27- 上一个累计净值最高点的正增长率的 60%作为该天的动态资产保障线的提升幅度。如果 某一天的累计基金份额净值不是最高点时,则不提升该天的动态资产保障线,即保持上一 天的水平。 如果某一天为分红除权日, 则该天的动态资产保障线水平扣除分红额向下调整。 基金合同生效日后的第t天的动态资产保障线水平的计算公式为: () ( ) () ()( t D t F t High t NAV Max P t F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 1 1 1 ) 其中, :基金合同生效日后的第 天的累计基金份额净值,以该天的基金资产估值 结果计算; () t NAV t () t D :当第 t天为分红除权日时, ( ) t D 等于每份基金份额分配红利; 当第 t天不是分红除权日时, ( ) 0 = t D ; ( 1 ? t High ) :基金合同生效日( 0 = t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后的第 天的累 1 ? t 计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最大值,即: () ( ) 1 ( ), 2 ( , ), 2 ( ), 1 ( ), 0 ( 1 ? ) ? = ? t NAV t NAV NAV NAV NAV Max t High Λ ; P:动态资产保障线的提升率,该数值取常数 60%; 基金合同生效日( )的初始参数为: 0 = t ( ) 93 . 0 0 = F , ( ) 1 0 = NAV 。 2、动态资产保障线的计算、公布 为保证动态资产保障线计算的准确和公允,动态资产保障线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 过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 基金管理人将动态资产保障线水平和基金份额净值同时对外公 布。





3、动态资产保障线在极端市场波动情形下的调整 若遇极端市场波动情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降, 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极端市场波动对 基金份额净值的影响相应向下调整动态资产保障线,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对外公布。 (六)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信标普300指数×40%+中信全债指数×60% 中信标普300指数选择中国A股市场中市值规模最大、流动性强和基本因素良好的300 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股,充分反映了A股市场的行业代表性,描述了沪深A股市场的总体 趋势,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信国债指数反映了交易所国 债整体走势,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七)投资决策流程 为保证基金投资原则、投资策略的执行和投资目标的实现,本公司采用较为科学合理 的分层决策体制:即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 -28- 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其主 要职责包括:确立基金的投资方针、投资方向以及投资原则和策略;审定基金资产配置和 行业板块投资比例范围、审批重要投资计划;定期审议基金经理的投资检讨报告、考核基 金经理的工作绩效等;基金经理在其权限范围负责所管理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并具体落实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该项基金的投资管理决议。 在上述分层决策体制的前提下,本基金采用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管理部、研究 发展部、定量研究部的相关人员共同组成基金管理小组。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流程分为 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调整、风险控制五个环节。 1、投资研究 研究发展部策略分析师、行业与公司研究员、债券研究员以及定量研究部定量分析师 负责研究分析工作,并完成基金投资分析报告(包括宏观经济、市场、行业、投资品种和 投资策略等分析),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 (1)确定投资原则和投资限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确 定基金投资的基本政策和原则性规定,包括基本目标、基本原则和投资限制等。 (2)制定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基金经理依据基金投资分析报告和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 依据本基金产品的投资 原则、投资限制等要求,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的研究、分析和判断,按月制定投资策略与 投资组合建议表,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每月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股票、债券的投 资重点。如遇重大情况,投资决策委员会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基金经理依据上述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重点, 根据每周的投资 研究联席会议,决定该周具体的投资策略,再辅以每日晨会对当日重大讯息进行讨论,制 定具体的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3)投资方案的论证和审批 一般投资可由基金经理自主决定,制成投资决定书后,向投资总监备案。重要投资必 须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向投资总监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报 告,取得相应批准。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审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之前必须召开投资决策听 证会,由基金经理和相关研究人员阐述投资理由和投资依据。 (4)投资授权和方案实施 重要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得到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由基金经理制成投资决定书, 经 投资总监复核后,由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组织实施。 -29- 3、投资执行 集中交易室交易员依据基金经理的投资决定书,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 况及时反馈,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并做成基金投资执行表,若执行时发生差异,则需填 写差异原因,并呈报基金经理及投资总监。 4、投资跟踪与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变化、投资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执行效果、研究员与定量分析师的投 资跟踪分析报告和建议等,进一步分析判断,并据此在权限范围内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一 般情况下,基金经理按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就投资现况进行检讨,并提出投资 检讨报告。如果遇有重大变化需要修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必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后方可实施。 5、风险控制 定量研究部负责开发基金风控系统及其他辅助投资分析工具, 定量研究部数量分析小 组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进行数量化风险分析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给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使其能够了解投资组合(或拟投资的组合)的风险水平,为基金经理和 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需要 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做出调整。 (八)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 可的前提下,当股市、债市同时下跌时,可增大现金资产的比例; (2)投资于国家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公司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比例限制的,从其规定。 在本基金成立后的六个月内, 达到上述比例限制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本基金投资组合的 -30- 比例范围。因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 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其调整到上述规定范围之内。 (九)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进行证券承销;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高位接盘、利益输送,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10、配合基金管理人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1、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在合法合规前提下追求本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 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06年 6月 30日。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资产项目 市值(元) 占总资产比例 股票 81,864,098.08 61.08% 债券 29,353,313.30 21.90% 权证 0.00 0.00% -31- 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 19,409,514.79 14.48% 其他资产 3,397,376.86 2.53% 合计 134,024,303.03 100.00% 2、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分类 市值(元) 市值占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0.00 0.00% B 采掘业 6,932,440.00 5.88% C 制造业 49,682,823.29 42.16%


C0 食品、饮料


9,184,083.20 7.79%


C1 纺织、服装、皮毛 0.00 0.00%


C2 木材、家具 0.00 0.00%


C3 造纸、印刷 2,380,400.00 2.02%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14,206,242.09 12.06%


C5 电子 1,659,450.00 1.41%


C6 金属、非金属 6,995,450.00 5.94%


C7 机械、设备、仪表 13,453,300.00 11.42%


C8 医药、生物制品 1,803,898.00 1.53%


C99 其他制造业 0.00 0.00%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106,130.00 2.64% E 建筑业 2,603,480.00 2.21%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3,444,000.00 2.92% G 信息技术业 287,202.39 0.24%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0,340,600.00 8.78% I 金融、保险业 3,993,422.40 3.39% J 房地产业 0.00 0.00% K 社会服务业 0.00 0.00%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1,474,000.00 1.25% M 综合类 0.00 0.00% 合计 81,864,098.08 69.47% 3、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市值(元) 市值占净值比例 1 600299 星新材料 440,000 7,603,200.00 6.45% 2 600361 G 综


超 278,000 5,020,680.00 4.26% 3 000410 G 沈


机 290,000 4,004,900.00 3.40% 4 600879 G 火


箭 270,000 3,642,300.00 3.09% 5 600717 G 天津港 410,000 3,444,000.00 2.92% 6 000792 G 钾


肥 168,000 3,410,400.00 2.89% 7 600616 G 食


品 216,000 3,395,520.00 2.88% 8 600583 G 海


工 145,600 3,334,240.00 2.83% 9 600519 G 茅


台 70,000 3,320,800.00 2.82% 10 600887 G 伊


利 145,000 3,304,550.00 2.80% -32- 4、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券种 市值(元) 市值占净值比例 国债 26,495,057.70 22.48% 可转债 2,858,255.60 2.43% 合计 29,353,313.30 24.91% 5、基金投资前五名债券明细 债券名称 市值(元) 市值占净值比例 02国债⒁ 7,752,037.50 6.58% 02国债⑽ 5,954,636.70 5.05% 21国债⒂ 5,240,919.80 4.45% 21国债⑶ 4,724,087.50 4.01% 02国债⑶ 2,172,706.20 1.84%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的构成 项目 金额(元) 交易保证金 1,830,000.00 应收证券清算款 820,076.71 应收利息 434,768.15 应收股利 27,000.00 应收申购款 285,532.00 合计 3,397,376.86 (4)期末本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市值(元) 市值占净值比例 100196 复星转债 1,778,755.60 1.51% 125488 晨鸣转债 1,079,500.00 0.92% 八、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 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4) (1)-(3)( 2)-(4) -33- 2004 年 6 月 29 日- 2004 年 12 月 31 日 -3.84% 0.53% -1.87% 0.51% -1.97% 0.02% 2005 年 1 月 1 日- 2005 年 12 月 31 日 7.11% 0.62% 4.73% 0.43% 2.38% 0.19% 2006 年 1 月 1 日- 2006 年 6 月 30 日 32.88% 1.10% 16.90% 0.53% 15.98% 0.57% 九、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本基金和 基金托管人联名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以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该等资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固有财 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互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4-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估值; ②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1) 、 (2)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1) 、 (2)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 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1)- (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权证,按估值日该权证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 权证,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流通的权证,在综合考虑了市场情况、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剩余 期限、市场无风险利率、标的证券价格波动等因素下,按照最能反映权证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 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35-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1)- (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等全部证券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和基金份额净 值以书面形式并签章后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估值错误的确认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当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 (2)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4)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向当事人追偿不当得利的权利。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36-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一、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其他收入。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每年基金收益的 最低分配比例为 90%; 3、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每年最多分 配 4 次。但若成立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完成。 在当前的动态资产保障线相对于上一次分红除权日的动态资产保障线的增长 率超过 2%且符合国家有关基金分红政策时,本基金将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选择采取红利 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 7、本基金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在 -37- 2日内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可从 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一定的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 如收取该项费 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公告中规定。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二、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8-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 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高基金管理费 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若本基金的募集未达法定条件,募集费用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法规列支。 (5)证券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 师费和律师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等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同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25万元 1.2% 25万元≤M<100万元 1.0% 100万元≤M<500万元 0.5% M≥500万元 每笔 1200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 (2)赎回费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1年 0.5% 1年≤N<2年 0.3% 2年≤N<3年 0.1% N≥3年 0 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30%归基金财产所有,70%支付注册登记费和相关手续费。 (二)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十三、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39- (4)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四、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和中国 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 3、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基金募集情况; 6、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7、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8、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0、临时报告; -40-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2、澄清公告;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编制招募说明书, 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 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1)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41-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前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基金募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42-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www.chinanature.com.cn)的网站查阅和下载上述 文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五、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进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使基金运作客观 上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证 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43-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 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购买力风险 若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导致基 金的实际投资收益率下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公司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行业竞争、管理 团队、人员素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 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 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 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 (三)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中会因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或投资者大额赎回等原因面临流动性风险, 使证 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证券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对基金净值产生影响。我国股票 市场在大幅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 如果这时出现较大规模的基金赎回申 请,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将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前提是价格连续性,即当市场价格波动具有连续性时,投资组合 保险机制具有很强的避险功能。但当发生极端市场波动情形时(市场急速下跌或市场流动 性严重不足等情形) ,市场价格波动不连续,这时有可能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对投资组合中股票与债券的仓位比例做出适时连续的调整, 导致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跌至动态资产保障线之下,从而影响到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避险功能,由此产生的风险为 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为控制此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加强对市场的研判和政策的把握,如果市场存在潜在 -44- 重大利空消息,基金管理人不能刻板地执行投资组合保险策略,而应提前将风险性资产的 投资比例减少,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避免在市场急跌时,基金管理人没有办法按照投资组合 保险策略在“动态资产保障线”上减持风险性资产。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可能由于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证券市场的判断有偏或获取的 信息不完全等因素,导致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也可能对本基金的收益水平造成一定的影响。 (六)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 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七)其他风险 1、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 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六、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该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该基金财产或 者向该基金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45-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成立时间、组成及职责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 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清算小组在成立后2日内应当公告。 (3)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8)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 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或分 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清算的公告 -46- 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 十七、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 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本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该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47-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3)销售基金份额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服务,收取基金销售与持有人服务费用 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财产行使因投资于证券而产生的相关权利; (5)依据有关法律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6)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暂停受理申 购和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7)选择或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负责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并对注册登记 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5)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6)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7)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48-


( 9)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2)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 (4)依据本基金合同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49-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


( 5)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7)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10)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11)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16)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17)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集方式 -50-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召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未能行使 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 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二)议事内容及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51-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三)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基金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 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 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2) 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3)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 -52- 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4)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 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6)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成立时间、组成及职责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8)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53- 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后两日内由清算小组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合同及其解释受中国法律管辖。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 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根据 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延平路 83号 501-50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 159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成立日期:2003年 5月 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金运 成立日期:1993年 1月 9日 -54-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39.15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 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 配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监督和核查自本基金成 立之日起六个月后开始。 2、基金托管人发现上述事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基 金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有无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的行为等事项进 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时,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 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5-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本基金的全部资产。 (2)本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它资产或其它业务以及其它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本基金的全部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下达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因基金应收资产未及时到账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2、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结束,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 并确保划 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的银行存 款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以本基金和 基金托管人联名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该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交割和存管。基金托 -56- 管人负责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事宜, 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发送数据进行如实记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本基金成立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为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其他主管机关申请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主管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它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清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负责办理本基金资金 清算的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





清算备付金账户按规定开立、管理和使用。 8、证券账户卡保管 证券账户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9、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也可以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 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保管费用按证监会及 有权机关的规定执行。 10、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57-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各类合同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 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由于合同产 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每开放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资产净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负责编制和保管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权 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月最后一个开放日的持有人名册,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编制。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 要求执行。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 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58-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十九、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本基金的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承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 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务项目: (一)网上开户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hinanature.com.cn) ,在线填写开户相关业 务表格并提交资料。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所留资料,整理分发给投资者就近或者指定的 销售网点,由网点工作人员主动联系投资者,直接上门或者约定时间为投资者提供开户服 务。 (二)持有人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注册登记中心,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 地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注销等业务;为投资者登记存管认购、申购、赎 回等业务所发生的基金份额;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的资料查询。 (三)资料的寄送服务 1、根据持有人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开户的一个月内为其寄送开户确认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次交易结束后,可于 T+2 日(工作日)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 交易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 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对账单;基 金管理人在每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 寄送对账单。 4、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四)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呼叫中心提交信息订阅申请。信息订阅的内容包括 基金公告、基金净值信息、政策法规、新产品信息等内容。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 子邮件、传真或网页的方式为客户发送所订阅的信息。 (五)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在线查询、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基金管理 -59- 人承诺在条件成熟时推出在线交易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查询。基金管理人承诺将在条件成熟时为持有人提供安全高效的电话交易服务。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五天,每日 8 小时的坐席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 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呼叫中心电话:021-34064800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诉栏目、自 动语音留言栏目、呼叫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书信投诉、在线投诉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客户服务部负 责统一处理。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直销和代销机构统一处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我们承 诺在 48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本公司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尽快进 行回复。 (八)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 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 用。 (九)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 有关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二十、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与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公告 如下: -60- 1、 2006年1月9日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天 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2006 年 1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招商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天治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代销机构华夏证券变更为中信建投的公告》。 3、2006 年 1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申购费率的公告》。 4、2006 年 1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刊登了 《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季度报告(2005年第4季度)》。 5、2006 年 2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刊登了 《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2006年第1号)》。 6、2006 年 2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 2006年3月2日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天 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8、2006 年 3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刊登了 《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关于调整基金经理的公告》。 9、2006 年 3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天治财富增长证 券投资基金年度报告摘要(2005年)》。 10、2006 年 4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刊登了 《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11、2006年4月18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申银万国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2、2006年4月21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刊登了 《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季度报告(2006年第1季度)》。 13、2006 年 6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三只基金暂停接受大额申购的公告》。 14、2006年6月27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三只基金恢复大额申购的公告》。 二十一、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 -61- 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二十二、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6年8月11日 -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