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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回报(200007)

长城安心回报:招募说明书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二零零六年七月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23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重 要 提 示





(一)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更新1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长城安心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66号华能大厦25层





3、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66号华能大厦25层





4、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1年12月27日





7、电话:0755-83662688











传真:0755-83662600











8、联系人:王大治





9、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久富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中信标普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和长城消费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六只基金





10、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755-83680399





11、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1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0%





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5%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





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15%





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公司董事





杨光裕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毕业。历任江西省审计厅办公室主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邹平先生,博士研究生毕业,管理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湖南省进出口总公司部门经理、中国宝安集团分公司副总经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分析师、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所长,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龙熙霖先生,硕士研究生毕业,经济师。历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公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证券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





吕莉女士,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历任宁夏证券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





贺若先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毕业。历任国家财政部世界银行司科长,新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北方研究部总经理、资产经营部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兼战略办主任、总裁助理兼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总经理,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总经理。





崔泽军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会计师。历任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陆妍,女,1965年生,1991年毕业于天津理工学院管理信息系统专业,获工学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天津大学管理学院,获工学硕士学位。曾任天津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进出口贸易咨询部部门经理、天津泰达集团证券投资部项目经理,现任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管理总部总经理。





任俊杰先生,大学本科毕业。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处长、深圳金融机构同业协会首任秘书长、赛格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注册)董事总经理、祥安证券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会员)董事、中国投资环境协会副理事长,现任深圳怀新企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马原女士,中共党员,研究生毕业。历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副庭长、庭长、副院长,中国女法官协会会长,人民大学兼职教授。





麦建光先生,香港注册会计师,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历任安达信深圳、广州分公司主管合伙人,安达信国际组织合伙人,现任华隽创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刘杉,男,1964年生,1986年毕业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系, 1989年毕业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经济学硕士学位,现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贸系,攻读博士学位。曾任中华工商时报社海外部编辑、副主任、中华工商时报财经新闻部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金融早报社总编辑。现任职于中华工商时报社,曾任总编辑助理,现任副总编辑,兼任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研究员、北京市投资学会理事。





关林戈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汽车贸易公司办公室主任,中共天津市委领导同志秘书,南方证券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代总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公司监事





阮争先生,大学本科毕业。历任黄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部经理,港澳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信托基金部投资经理,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基金部经理,现任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并担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杨传益女士,会计师。历任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兼证券交易营业部主任,宁夏证券登记公司经理,宁夏证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经理,现任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罗世容女士,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毕业,会计师。历任四川轻工厅盐业学校财经教研室主任,海南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主办会计,长城证券总部财务主管、长城证券总部深圳二部财务部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营业部副总经理兼财务部经理、深圳一部副总经理兼财务部经理、公司审计部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审计监控部总经理。





张建辉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毕业。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托证券发行部科员,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业务管理总部辽宁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田德良,男,1966年生,2005年毕业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会计学专业,经济师。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开发区分行,任经理助理、事后总稽核。现任职于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曾任会计部经理助理、会计部副经理、会计部经理、监察稽核部副经理、项目评估部项目经理、业务发展总部客户经理,现任自营业务总部项目经理。





李建中先生,研究生毕业。历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计划部总经理、资产监理部总经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先后兼任运行保障部经理、综合管理部经理,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杨光裕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毕业。历任江西省审计厅办公室主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关林戈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汽车贸易公司办公室主任,中共天津市委领导同志秘书,南方证券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代总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余骏先生,硕士研究生毕业。曾任教于中国地质大学经管学院,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科室负责人,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部宏观室负责人,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经理,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经理。





汪钦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毕业。曾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教育处,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历任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所长,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并先后兼任研究策划部经理、市场开发部经理,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开发部经理。





韩浩先生,硕士研究生毕业。历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投资管理部经理、"久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李建中先生,研究生毕业。历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计划部总经理、资产监理部总经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先后兼任运行保障部经理、综合管理部经理,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并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2、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杨毅平先生,生于1964年,1993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区域经济专业,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君安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部,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资金运用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2006年1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首席策略分析师、"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关林戈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董事、总经理。





韩浩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汪钦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开发部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的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4)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原则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建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1)确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程序;





(4)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5)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6)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4、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①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②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⑤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⑥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工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⑦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⑧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⑨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①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②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③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④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⑤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是:





①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事后审查方案;





②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③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





①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凭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成立日期:1979年2月 (恢复)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79)056号





托管资格的批准文号: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金:361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办公地址:北京复兴路甲23号





电话:010-68424199





联系人:李芳菲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明生先生: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行长。50岁,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农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党组成员,农行工业信贷部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农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主持工作),农行天津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农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农行党委书记、行长。





杨琨先生: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47岁,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处长,农行人事教育部副主任,农行市场开发部总经理,农行安徽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现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





张军洲先生:托管业务部总经理。43岁,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农行总行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刘树军先生: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46岁,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现任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余晓晨先生: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42岁,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香港农银证券公司总经理、托管业务部市场开发处处长、境外资产托管处处长、委托资产托管处处长,现任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1)部门设置及员工:1998年5月,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境外资产托管处和投资银行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清算、核算、交易监督快捷处理系统,现有员工60名。





(2)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06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36只,分别是:基金裕阳、基金裕隆、基金汉盛、基金景阳、基金景博、基金景福、基金兴业、基金天华、基金同德、基金景业、基金鸿阳、基金丰和、基金久嘉、富国动态平衡开放式基金、长盛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宝盈鸿利收益开放式基金、大成价值增长开放式基金,大成债券开放式基金、银河稳健开放式基金、银河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债券开放式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动态精选开放式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基金、万家保本增值开放式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开放式基金、鹏华货币市场基金、国联分红增利开放式基金、国泰货币市场基金、新世纪优选分红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湘财荷银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基金份额达622亿份。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是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保证托管业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内部控制的对象有:





1、托管业务部业务规章和各处业务处理办法;





2、托管业务部各处职责设置和处内岗位职责设置;





3、托管业务部业务流程和处内操作规程;





4、员工职业道德的遵守;





5、其它控制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托管业务部设立风险管理处作为专门的内部风险控制部门,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内部风险控制业务,不受各处和个人干涉。风险管理处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结果将作为各处改进工作的依据。





在内容上,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分健全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健全性检查是对托管业务部和各处制定的业务规章、办法的健全性进行检查。符合性检查是指对托管业务部各处在本处范围内的分工和对员工操作权限的授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检查工作具体分为四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追踪阶段。





1、准备阶段。成立检查小组,掌握被查部门的基本情况,收集有关资料,通知被检查单位。





2、实施阶段。根据检查内容,采取适当方式检查有关证据,询问有关人员,或进行操作试验并做好记录。





3、报告阶段。撰写评价报告,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并将批准后的结论和意见送达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有权要求复查。





4、追踪阶段。对检查结论和意见的执行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66号华能大厦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66号华能大厦25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成立时间:2001年12月27日





电话:0755-83662688





传真:0755-83662600





联系人:吴晓欣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755-83680399;





网站:www.cc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电话:010-68297268





传真:010-68297268





联系人:蒋浩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 010-67598409





网站:www.ccb.cn





(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燕





电话:010-85238912





传真:010-85239626





联系人:吴霞蕊





(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50367888





传真:021-50366868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6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5)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魏云鹏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热线:0755-82288968





长城证券网站:www.cc168.com.cn





(6)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新中街6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86758





联系人:权唐





中信建投证券网


www.csc108.com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666





(8)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587





联系人:郭京华





银河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咨询电话:(010)68016655





(9)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张慎修





联系人:杨玲





电话:0755-83025430





传真:0755-8302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10)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联系人:余江





电话:0755-82450826





传真:0755-82433794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11





(11)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4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安贞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800-810-880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4482090





联系人:马泽承





联系电话:010-64482828-390





网址:www.guodu.com





(12)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林建闽





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 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68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13) 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联系人:徐焕强





联系电话:022-28451883





(1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1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杨盛芳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16)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谢平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84533151-822





传真:(010)84533162





联系人:陈少震





公司网站:www.txsec.com





(18)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公司名称: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象山北路208号





联系人:方俊才





联系电话:(0791)6772501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scstock.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66号华能大厦25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成立时间:2001年12月27日





电话:0755-83662688





传真:0755-83662600





联系人:杜京果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755-83680399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





负责人:王玲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电话:0755-82125135





传真:0755-82125590





联系人:宋萍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B座11楼





负责人:李秉心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秉心、徐海宁





电话:0755-82900952





传真:0755-82900965





联系人:黄剑敏





电话:0755-82900952





传真:0755-82900965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证监基金字[2006]123号文核准公开募集。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混合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自2006年7月18日到2006年8月17日,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其中周六、周日对个人投资者照常发售。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募集场所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确定的代销网点。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发售公告。





(六)募集预期规模





本基金不设固定的募集预期规模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八)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方式、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价格





本基金按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分档如下,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认购费率表 认购额(含认购费) 费率





50万元以下 1%





50万元(含)-200万元 0.7%





200万元(含)-500万元 0.4%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500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1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0.46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1.0%=10元





净认购金额=1,000-10=990元





认购份数=(990+0.46)÷1.00=990.4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90.46份基金份额。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和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认购的方式及确认等均在





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详细列明,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2、认购的限制





(1)本基金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4)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最低金额为1,000人民币元,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5)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指定营业网点进行。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详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0天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每笔申购申请不得低于1,000元(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受限制。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不设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采用"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消;





4、对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同一基金代码的基金份额,基金赎回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先确认的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由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收取。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如下:





申购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





50万元(含)-200万元 1.0%





200万元(含)-500万元 0.5%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500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归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持有期 费率





1年以内 0.5%





1年(含)-2年 0.25%





2年(含)以上 0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如因此或其他原因导致上述费率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费率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或=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60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0元、1,000,000元、2,000,000元和5,000,000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100,000 1,000,000 2,000,000 5,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5% 1.0% 0.5% 每笔500元





申购费(C=A×B) 1500 10,000 10,000 500





净申购金额(D=A-C) 98, 500 990,000 1,990,000 4,999,500





申购份数(=D/1.0660) 92,401.50 928,705.44 1,866,791.74 4,689,962.48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60元,四笔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的持有期限分别为不足1年、持有时间介于1年-2年之间、持有时间超过2年,则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数(份,A) 10,000 10,000 10,000





赎回总额(元,B) 10,660 10,660 10,660





持有期限 1年以内 1年(含) -2年 2年(含)以上





适用赎回费率(C) 0.5% 0.25% 0





赎回费(D=C×B) 53.30 26.25 0





净赎回金额(元,E=B-D) 10,606.70 10,633.75 10,660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消。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其它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为了更好的保护投资人,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出现可能有损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九、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投资目标





以获取高于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前)利率2倍的回报为目标,通过动态的资产配置平衡当期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争取为投资人实现长期稳定的绝对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并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债券、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为:股票资产10%-85%,权证投资0%-3%,债券10%-85%,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具有持续分红能力或持续成长潜力的优势企业,采取适度灵活而强调纪律的资产配置策略,以获取高于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前)利率2倍的回报为目标,在分析上市公司股息率、固定收益品种当期收益率、上市公司持续成长潜力的基础上,运用长城基金收益预算模型(Great Wall Return Budget Model)动态配置稳健收益型股票、持续成长型股票及债券。采用"行业分散、精选个股、顺应趋势"的持续成长股票投资策略以及"估值合理偏低、持续分红、波段操作"的稳健收益型股票投资策略,通过把握上市公司股息率预期、持续成长潜力,选择具有持续分红能力或持续成长潜力的企业作为主要投资对象,对稳健收益型股票与持续成长型股票分别采取均值回归策略、动力趋势策略进行投资。债券投资以获取稳定收益为目标,主要关注当期收益率、收益率变动趋势及收益率曲线型变特征,采取主动的个券选择策略进行投资。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主动型混合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形势、政策取向、资金供求变化以及目标股票资产(符合本基金股票选择标准的股票资产)估值水平、持续成长潜力、持续分红能力、债券收益率曲线、回购及票据收益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三类资产(持续成长型股票、稳健收益型股票、债券)的风险收益特征以及股息率与息票收益水平,通过对持续成长型股票、稳健收益型股票及债券的投资价值的分析,运用长城基金收益预算模型确定并动态调整三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以期实现高于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前)利率2倍的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基于精细研究挖掘当期投资收益的理念,通过对上市公司的分红历史、分红潜力及分红意愿的考查,结合上市公司当期股息率分析,精选红利型股票构建稳健收益股票组合。稳健收益型股票的投资采取"估值合理偏低、持续分红、波段操作"的策略。





基于品质分析获取持续成长增值的理念,运用PEG、企业价值倍数(EV/EBITDA)等定量研究,精选具备持续成长潜力且投资价值被市场低估的公司,构建持续成长股票组合。持续成长型股票的投资采取"行业分散、精选个股、顺应趋势"的策略。





3、债券及短期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基于精细研究挖掘当期稳定收益的理念,通过对当期收益率的考查,结合久期匹配策略,以获取稳定利息收入为目标构建并动态优化债券组合。





4、衍生金融工具套利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取最大的收益,以不改变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为首要条件,运用有关数量模型进行估值和风险评估,谨慎投资。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投资权证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若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基金权证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不受下述条款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宏观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和市场周期分析;





(3)上市公司财务品质和管理能力,以及对公司盈利增长能力的预测。





2、投资决策程序





(1)基金管理部定期对宏观经济、市场、行业、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等提出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对于可能对证券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及时提出评估意见及决策建议;





(2)基金管理部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股票基本库,并提供各入选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入选基本库的股票为各基金可以投资的股票;在公司股票基本库的基础上,基金经理负责建立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和投资需求的股票投资备选库;





(3)在对经济形势和市场运作态势进行讨论分析后,基金经理拟定下一阶段持续成长型股票、稳健收益型股票、债券及短期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做出《资产配置提案》和重点个股投资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4)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经理上报的资产配置提案的基础上,讨论并确定下一阶段的资产配置和重点个股投资决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下达给基金经理;





(5)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决议和重点个股投资决定,基金经理负责在股票投资备选库中选择拟投资的个股制定投资组合方案;





(6)在基金经理权限内的投资,由基金经理自主实施;超过基金经理权限的,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或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7)金融工程小组负责开发基金投资组合的分析评价体系及其它辅助分析统计工具,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定期跟踪分析,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





3、交易指令的下达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实施。集中交易室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4、投资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1)监察稽核部对投资风险的日常监管:监察稽核部通过交易系统检查包括投资集中度、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禁止、投资限制、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对投资风险进行日常监管。





(2)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基金管理人设有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岗位,定期出具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报告。基金经理根据有关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前)利率的2倍。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持续分红能力或持续成长潜力的优势企业以及当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品种,风险高于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基金,属于中低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





(七)建仓期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10%-85%;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为0%-3%;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为10%-8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投资权证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b)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c)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若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制或者进行管理;





2、依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行使有关权利。所有参与均以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并谋求基金财产的保值和增值为目标。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 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按不含息的购入成本估值。如遇证券监管机构政策变动,从其规定;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已上市流通的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或者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证,例如权证发行至上市日之间、





权证停牌日等情况,可应用B-S 模型等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等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以双方确认的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或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可分配收益的60%;





5、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分档如下,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如下:





认购费率表 认购额(含认购费) 费率





50万元以下 1%





50万元(含)-200万元 0.7%





200万元(含)-500万元 0.4%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500元





2、本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如下:





申购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





50万元(含)-200万元 1.0%





200万元(含)-500万元 0.5%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500元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持有期 费率





1年以下 0.5%





1年(含)-2年 0.25%





2年(含)以上 0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归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将按照赎回当时适用的费率收取,所收取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支出。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的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净值收益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编制完成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公布,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渠道进行查阅,也可到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定期报告还应置备于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还应由基金托管人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以获取高于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前)利率2倍的回报为目标,通过动态的资产配置平衡当期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争取为投资人实现长期稳定的绝对回报。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股权分置改革与非流通股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及资本市场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及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价格可能会下跌,或上市公司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虽然本基金将通过分散化投资来降低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收益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要求。由于证券市场存在大幅波动的可能,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而部分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就面临流动性风险。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及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及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其它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及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终止基金合同;





②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③变更基金类别;





④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⑤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⑥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⑦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⑧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②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③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④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⑤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⑥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对于上述无需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的基金合同修改事由,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4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③会议形式;





④议事程序;





⑤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⑥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⑦表决方式;





⑧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⑨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⑩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计票结果只有在基金托管人监督的情况下有效;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计票结果只有在基金管理人监督的情况下有效;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计票结果只有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监督的情况下有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②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③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④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①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②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D、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E、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告。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若召集人拒不授权或指定监督员的,则由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指定监督员或授权代表计票的,不影响表决结果。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①终止《基金合同》;





②更换基金管理人;





③更换基金托管人;





④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⑤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⑥变更基金类别;





⑦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⑧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⑨)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①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②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③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3)基金合同变更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备案后5日内公告;基金合同的变更内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①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②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①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④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⑥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⑦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⑧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⑨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交纳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①-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六)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66号华能大厦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66号华能大厦25层





邮政编码:518031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成立日期:2001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5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1979年2月 (恢复)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文号:国务院国发(1979)056号





托管资格的批准文号: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金:36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管业务。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投资范围、对象以及证券选择标准为: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并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债券、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为:股票资产10%-85%,权证投资0%-3%,债券10%-8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投资权证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b)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c)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若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及时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7)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财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管原件。在基金运作中签订的重大合同包括基金年度审计合同、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保管。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①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②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承担70%,基金托管人承担30%。





C、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③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④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⑥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2、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①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报或者年度报告。





②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4、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编制并保管。在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按相关规定负责保管。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注册登记人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





3、每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在最后一个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24小时电话服务,提供查询、咨询、投诉受理等业务





公司网站:www.ccfund.com.cn





客服邮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868666、0755-83680399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以及相关网站,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