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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货币(400005)

东方货币:招募说明书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06年6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106)和《关于募集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6]146)的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








1





二、释








1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0





六、基金的募集





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8





九、基金的投资





35





十、基金的财产





4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45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55





十六、风险揭示





60





十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2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5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9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97





二十三、备查文件





97











一、绪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在《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更新1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暂行规定》:

















指2004 年8 月16 日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并于2004 年8 月16 日起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管理规定》:

















指1999 年8 月2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转发)并于1999 年8 月27 日起施行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通知》:























指2005 年3 月2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5 年4 月1 日起施行的《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及有权机关对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指2005 年3 月2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5 年4 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非交易过户:




















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其他账户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交易:





指本基金存续期内,无论基金投资是否盈利或亏损,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均适用固定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交易。本基金的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7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收益分配:























“每日分配收益,按月结转份额”。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以分红再投资方式支付收益。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0.01元,小数点后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摊余成本法:




















指本基金资产的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直销机构:























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该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9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李维雄





总经理:程红





成立日期:2004年6月11日





注册资本:1亿元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允许和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





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编号:A039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1704226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6%





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























18%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


























18%





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




















18%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维雄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88年起先后在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吉林省财政厅工作,1999年任吉林证券重组领导小组组长,2000年起任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2001年6月起任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李树先生,董事,历任吉林省轻工业局、吉林省工业厅副处长、处长、主任、总经理,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党组书记、主任,吉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主任,中共吉林省政策研究室主任,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现任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李晓东先生,董事,历任中国航空油料西南公司副科长、副处长,深圳中油空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希望集团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中国民生银行董事,现任福建联华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常务董事、总裁,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常务董事,方正证券独立董事。





吴守培先生,董事,历任上海杨浦煤气厂厂长、党委书记,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记,现任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周山先生,董事,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历任保定赛片厂厂长,保定塑料厂厂长,保定塑料总厂厂长;现任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程红女士,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房贷部业务经理,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长春解放大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总经理,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黑学彦先生,独立董事,历任吉林省委财贸部基层工作处处长,吉林省经委进出口处处长,吉林省商业厅副厅长,吉林省国际信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党组书记,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中国证券业协会副秘书长,银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宋冬林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长春税务学院院长,吉林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刘锋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现任加中金融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皇家银行访问教授,麦吉尔大学教授,中加合作组建的(上海)国际银行学院执行院长。





2、监事会成员





白磊先生,监事,管理学硕士。历任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经理,现任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何俊岩先生,监事,会计学学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财务科长,东北证券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东北证券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杨晓燕女士,监事,哲学硕士,金融学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职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10余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负责人。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程红女士,总经理。简历请见董事介绍。





孙晔伟先生,督察长,经济学博士,副研究员。历任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吉林省光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北京总部总经理,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于鑫先生,清华大学与美国麻省理工学院联合培养国际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业务员、世纪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策划主任、世纪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曾负责深圳企业年金、丰盛理财计划以及其他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研究和投资工作,取得了良好的业绩,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基金—东方精选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程红女士,总经理;付勇先生,总经理助理、东方精选基金基金经理;杜位移先生,东方龙基金基金经理;季雷先生,研究部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人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①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环节。





③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 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 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 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及内部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和基金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合规及内部控制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对公司固有资产和基金资产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调整、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目的是完善董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察长负责合规及内部控制委员会决议的具体执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合规及内部控制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稽核。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风险控制委员会、金融工程部和监察稽核部;





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划分和量化市场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金融工程部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系统,随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独立监控,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和基金运作的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 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经叔平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注册资本:2,586,721,300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基金托管部共有员工8人,平均年龄35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70%以上员工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截止到2006年2月28日,本行共托管三只基金,分别为天治品质优选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是中国民生银行托管的第四只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生银行稽核监察部、基金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基金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基金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部监督稽核处,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处室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控制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监督稽核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基金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基金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基金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基金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处室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处室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处室、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基金托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监督稽核处,依照有关法律规章,每两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次稽核检查。总行稽核部也不定期对基金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李维雄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99号





电话:010-82621888-6837





传真:010-62532299





联系人:雷蕾





网站:www.orient-fund.com





(二)代销机构:





1、代销机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号





法定代表人:经叔平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n





3、代销机构: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





电话:0431-5096710





传真:0431-5680032





联系人:高新宇





客户服务热线:0431-5096702





公司网站: www.nesc.cn





4、代销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 楼2611 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87555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www.gf.com.cn





5、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延平路135 号





法定代表人: 祝幼一





电话: 021-62580818-177





传真: 021-62583439





联系人:顾文松





网址: www.gtja.com





6、代销机构: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巨鹿路7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 021-62568800-3019





联系人:盛云





客户服务号: 021-962506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7、代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 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021-962503





网址: www.htsec.com





8、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2





联系人:郭京华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代销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 黎晓宏





电话: 400-8888-10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唐





网址: www.csc108.com





10、代销机构: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28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电话:0351-8686766、8686708





联系人:刘文康、邹连星





网址:www.i618.com.cn





网址:www.gyzq.com.cn





(三)注册登记机构: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李维雄





电话:010-82621888-6835





传真:010-62532299





联系人:肖向辉





网址:www.orient-fund.com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68号平安发展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金明





联系电话:010-84085858





传真: 010-84085338





联系人:钟向春





经办律师:钟向春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夏执东





联系电话:010-68569800





传真:010-68569590





联系人:朱锦梅





经办注册会计师:杨贵鹏、朱锦梅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6月6日证监基金字[2006]106号文批准。





(二)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06年7月3日至2006年7月28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投资者在代销网点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2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基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2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注册登记机构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T+1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 基金份额面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面值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面值+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3、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保留至0.01 份,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数乘以1.00元计算,保留至0.01 元,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5、本基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 到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保持足够的现金或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连续2日(含)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二) 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和/或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在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应当立即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和/或赎回公告。





(十三)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十四)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八)基金的冻结及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的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予每日收益分配与支付。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强调本金安全性、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并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投资原则





(1)合规性原则





本基金将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选择监管当局批准的、适合投资的货币市场金融工具构建投资组合。同时对投资组合中不同投资产品与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进行严格控制,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80天(含)。





(2)流动性侧重原则





根据对可投资金融品种期限结构的分析和投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不同的流动性偏好,通过对不同投资产品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在构建组合时应侧重流动性的需求,实现本基金流动性高的特征,最大限度地保证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





(3) 安全性原则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和高信用级别的货币市场工具。





(4)目标剩余期限原则





根据对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和未来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深入分析收益率曲线与资金供求状况,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把握买卖时机。基金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180天以内(含)。如果预测利率将上升,可以适当降低投资组合的目标剩余期限;如果预测利率将下降,则可以适当增加投资组合的目标剩余期限。





(5)稳健配置原则





根据各品种的交易活跃程度、相对收益、信用等级和剩余期限等重要指标来确定相应的配置比例,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执行。在相对稳定的市场环境下,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将保持相对稳定,尽量不做过多的战术性调整。





2、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价值分析为基础,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把握宏观经济走向与微观经济脉搏,通过以剩余期限为核心的资产配置,充分考虑各类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1)剩余期限目标控制





根据对宏观经济指标、财政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市场结构变化、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研究与分析,并结合本公司开发的债券超额回报率预测模型,对未来一股时期的短期市场利率的走势进行判断,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或调整投资组合的剩余期限。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短期债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分析各类属的相对收益、利差变化、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并通过控制存款的比例、保留充足的可变现资产和平均安排回购到期期限,保证组合的充分流动性。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曲线策略即在不同期限投资品种之间进行的配置,通过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通过积极使用买入并持有、骑乘收益率曲线等交易策略,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在期限配置方面,将在剩余期限决策的基础上,在不增加总体利率风险的情况下,集中于决定期限利差变化的因素,从不同期限的债券的相对价值变化中实现超额收益。





(4)个券选择策略





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率的债券,并找出这些债券价格偏离的原因,同时,基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5)无风险套利操作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以及市场参与成员的不同,市场中常常存在无风险套利机会。随着市场有效性的提高,无风险套利的机会与收益会不断减少,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市场中仍然会存在无风险套利机会。基金管理人将贯彻谨慎的原则,充分把握市场无风险套利机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更大收益。





同时,随着市场的发展、新的货币投资工具的推出,会产生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本基金将加强对市场前沿的研究,及时发现市场中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扩大基金投资收益。





(6)回购策略





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合理选择恰当的回购策略,以实现资产的增值。通过回购可以进行放大,在市场上升的时候增加获取收益的能力,并利用买入——回购融资——再投资的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博取更大的差价收益。在市场下跌时,则可使用买断式回购策略以规避风险。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分析





根据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对宏观经济指标、财政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市场结构变化、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研究与分析,建立相关研究模型,并据此作出对短期未来市场利率的预测报告,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宏观经济环境、利率走势、短期融资券发行人信用级别变化等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如果基金经理认为影响利率的因素产生了重大变化,还可以临时提出变更投资决策,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管理人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以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案和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类属配置、期限配置等总体投资方案,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与分析判断、基金申购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合。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投资执行





中央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者不合规的,中央交易室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立即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中央交易室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部门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和市场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情况,每日对组合的风险和流动性进行监控,确保基金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维持在合理水平,确保组合的流动性能够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要求。





当组合中货币市场工具价格波动引起组合投资比例不能符合控制标准时,或当组合中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评级调整导致信用等级不符合要求时,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调整组合。





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回顾前期投资运作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作出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对象,每日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180天内,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6个月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在合理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推出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当法律法规变化或市场有更加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下列规定: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将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9)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投资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或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存款银行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4)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80天;





7)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2)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的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承诺





详情请见“三 基金管理人”中的基金管理人的承诺部分。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该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包括: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基金申购款;





6、中央银行票据投资;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短期附息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贴现债券采用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列示,按投资成本和到期兑付面值之间的收益,在剩余期限内每日计提应收利息;





(3)基金持有的浮动利率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浮动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4)基金持有的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5)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 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6)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或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在发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者超过0.5%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报告,至少披露发生日期、偏离度、原因及处理方法,并按规定的的内容和格式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重大事件揭示中进行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3、如出现基金购买的券种交易量异常或价格大幅波动等情况,且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并经批准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4、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4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6、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1)适用摊余成本法时,各估值对象的溢折价、利息收入按剩余期限摊销平均计入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在一定时期内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





(2)适用影子定价法对估值对象进行调整时,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可能产生相应的波动。





7、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提前3个交易日在指定的媒体公告。





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规,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传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核对同时进行。





(五)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小数点后4位,7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3位,法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的计算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差错责任方不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而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受损方”)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日分配收益,按月结转份额”。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为基准,每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收益分配计算结果计算至小数点后第2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 元,小数点后第3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2、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记收益。





3、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基金管理人正式运作基金财产不满一个月的,不结转。每月结转日,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增加;反之,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





除了每月的例行收益结转外,每天对涉及有赎回、转换等交易的账户进行提前收益支付,将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提前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并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每开放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如下:





1、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上一工作日因基金收益分配而增加或缩减的基金份额。





2.期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其中,@为期间首日基金净收益,@为期间首日基金份额总额,@为第w 日基金净收益,@为第w 日基金份额总额,@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净收益,@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份额总额。





3、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为最近第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7日年化收益率按月结转,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位。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与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费率:年费率0.33%





(2)计提标准: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上月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1)费率:年费率0.10%





(2)计提标准: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上月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1)费率:年费率0.25%





(2)计提标准: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上月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4、其他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4 到9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产生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服务费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本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人;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本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本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报表等进行核对并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本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合同生效的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含节假日)收益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的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在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货币市场基金至少应披露以下财务指标和数据:本期净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本期净值收益率、累计净值收益率。在披露本期净值收益率和累计净值收益率时,应标注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还是按月结转份额。在基金季度报告中,至少应披露基金本期净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等财务指标和数据。











6、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达0.5%。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公告信息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十六、风险揭示





虽然货币型基金比其他金融产品具有低风险的特点,但本基金依靠投资获得收益,基金投资人仍有可能承担一定的风险。具体的风险包括:





(一)信用风险





在现有投资工具的范围内,信用风险主要指交易对方不能履行还款责任或不能履行交割责任而造成的风险。短期债券的风险主要是金融债和企业债的发行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以及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本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





(二)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对内及对外的业务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比如:





内部控制不严造成的违规风险、基金管理人系统及软件错误或失灵、人为疏忽及错误、控制中断、机构设置或操作过程中的低效、操作方法本身的错误或不精确、灾难性事故等造成的风险。





(三)利率风险





中央银行的利率调整和市场利率的波动构成本基金的利率风险。首先,由于本基金的投资工具是在短期债券市场上,其收益取决于市场各金融产品的收益率,如市场利率因资金供求情况出现下调,而央行制定的存款利率没有下调,基金投资人会面临投资本基金的收益率没有存款利率高的风险。其次,利率上升时,债券的价格下跌,如果本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比重过高,可能由于债券价格下跌引起净值损失。





(四)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是指某一回购品种到期后所产生的现金流,面临因市场利率变化而不能以原来的利率进行再投资的风险。如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使得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五)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我国今后出现物价水平持续上涨,通货膨胀率提高,本基金的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六)政策风险





目前国家对个人买卖基金差价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也暂不征收所得税;对企业和个人买卖基金的交易暂不征收印花税。如果这些政策出现不利于基金投资人的调整,将构成本基金的政策风险。





(七)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证券成交数量很小,无法大规模的买入或卖出。银行间市场是一个场外交易市场,容易发生流动性风险。对货币基金来说,当出现大额赎回时,可能无法大量卖出所持证券或被迫以过低的价格卖出证券。











十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人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入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14)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②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40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告。





3)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报证监会审批或备案。





(3)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除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本基金合同和/或本基金合同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告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告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供投资者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9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99号





邮政编码:100080





法定代表人:李维雄





成立日期:2004年6月1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50年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允许和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经叔平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注册资本:2,586,721,300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5)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并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180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的企业债券其信用级别不得低于AAA级;





(4)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本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





(7)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8)本基金不得投资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9)本基金投资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11)本基金进行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12)本基金定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含一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13)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限制。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组合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基金合同的约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





对于法律法规要求的强制性规定,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将相应修改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并将更新后的名单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当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存款银行名单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同时基金托管人应和基金管理人签订协议,明确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的其他监督事项。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行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交易所内证券交易清算资金外,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等法律文本。





6、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并加盖本基金章和基金管理人公章。





办理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7、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8、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但要与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分开保管。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由基金托管人选定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容),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可以免责。





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可以免责。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收益、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收益计算





1)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1 元,第五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





2)期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其中,@为期间首日基金净收益,@为期间首日基金份额总额,@为第w 日基金净收益,@为第w 日基金份额总额,@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净收益,@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份额总额。





3)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为最近第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 位。





(2)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3)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基金财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①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②基金持有的贴现债券采用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列示,按投资成本和到期兑付面值之间的收益,在剩余期限内每日计提应收利息;





③基金持有的浮动利率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浮动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④基金持有的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⑤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 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⑥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3)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或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在发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者超过0.5%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报告,至少披露发生日期、偏离度、原因及处理方法,并按规定的的内容和格式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重大事件揭示中进行披露。





4)如出现基金购买的券种交易量异常或价格大幅波动等情况,且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并经批准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5)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5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7)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提前3个交易日在指定的媒体公告。





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规,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本条有关估值方法的第4)、5)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偏差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本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小数点后4位,7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法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3位以内的计算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基金持有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差错责任方不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而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受损方”)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报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份额的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信息资料,并编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持有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所需内容。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基金收益结转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季报、半年报、年报基准日的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注册登记机构应当自上述日期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传输数据文件、电子光盘文件、纸文件)形式将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送达托管人保存。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由基金托管人确定,但保管期限不得低于15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基金托管人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而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定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基金对账单,便于其及时了解自己的账户信息。





2、其他资料





根据客户的定制要求和相应的客户类别,寄送公司期刊及各类研究报告,动态地向客户提供时效性强的财经资讯。





(二)呼叫中心服务





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信息查询服务及人工咨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自动语音系统进行交易信息查询、账户信息查询与修改以及基金信息的查询,在这过程中客户有任何需要帮助的地方,均可以转接人工或在语音信箱中留言;系统同时受理Internet在线交流、E-Mail等多样化服务,为客户提供便捷多样的交流方式。





(三)网上查询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公司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利用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公司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公司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四)客户反馈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客户服务热线(010-82621190)、公司网站(www.orient-fund.com)、电子邮件(services@orient-fund.com)、传真、信件等方式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我们将用心倾听投资者的需求和意见,并以最快的速度做出答复。





(五)短信服务





通过短信向投资者发送本公司基金、公司活动等内容的相关信息。





(六)投资顾问服务





本公司拥有一支具有金融专业技能与良好沟通技能的专业的理财顾问团队,分布于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区,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异的个性化理财服务。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本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本基金托管人不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限定。





(三)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招募说明书解释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